教育法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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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范文1

关键词:教育法学;范式;研究对象;学科性质

“范式”又译范型、规范,这一概念为美国科学哲学家T·库恩首创。所谓的“范式”是指为进一步的科学研究提供模式的特定科学成就,或者说是多数或全部研究者所认同的一套成文或默许的制度,包括学科的术语、理论、方法、假设、论证方式、操作规则等。因此,一个学科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构成了学科范式的基本内容。

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

目前,关于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问题为对象,对教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一门法律学科。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新兴学科。第三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以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交叉学科。教育法学必须研究教育法律问题,但仅此却远远不够。教育法律问题不是孤立的,它与教育思想、教育制度、教育行为等密切相关。教育法学的目的在于揭示教育法律发展的规律,教育法律规律本身不能构成教育法学研究的对象。“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的外延过大,教育领域中的有些法律问题就不是教育法的调整范围,不是教育法学的研究范围,而是刑法、宪法或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本文认为: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为了更好地理解什么是教育法学,有必要先界定几个概念。

1.1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的概念

教育法律思想是关于教育法的关系、规范和设施的本质和作用等方面的理论、观点的总和。是经过人们理论加工而形成的,具有思维深刻性、抽象概括性、逻辑系统性和现实普遍性的教育法律认识。教育法律思想分为理论型、政策型和实践型三类。(1)理论型的教育法律思想是一种以抽象的理论形式存在的教育法律思想。理论型教育法律思想的出现是现代教育和法律发展的结果。理论型教育法律思想是现代教育法律不断变革、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动因。(2)政策型的教育法律思想,是指体现于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思想,这是国家及其政府在管理和发展教育事业的过程中,以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表达的思想。政策型教育法律思想既有实践意义又有理论价值。面对当前教育法律事业的发展和现实教育法律实践活动的开展,也强调思想概括性、逻辑严密性、客观规律性等等。(3)实践型教育法律思想,是指由教育法律理论工作者或实际工作者面向教育法律实践进行理论思考,以解决现实教育法律实践问题的思想。实践型教育法律思想以它对教育法律实践问题的研究,解决教育法律活动的技术、技能和方法问题,而实现了教育法律思想指导和服务于教育法律实践的功能。实践型教育法律思想是教育法律思想的重要类型,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教育法律思想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对教育法律实践的思考,教育法学必须研究教育法律思想,才能对教育法律实践起到理论指导作用。

教育法律制度是指根据国家的性质所确立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各类教育机构的法律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现实中很多的教育法律问题都源于教育制度问题,因此对教育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可以为改善现行教育法律制度提供依据。一般包括对教育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对各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的研究,对本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的研究等。教育法学必须研究教育法律制度,才能为根本解决教育制度的弊端问题提供思路。

教育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教育行为。它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等。行为是法律调整的核心对象,教育法所调整的对象就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教育法正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教育关系的调整。如果对行为这一教育法调整的直接对象没有科学的研究,就无从谈及教育的法律调整。从教育法学角度研究教育法律行为,旨在从宏观上综合研究教育法律行为的性质、特征;教育法律行为的一般模式;教育法律行为的过程与结构;影响人们行为的各种因素等,为有效地对教育法律活动中人们的行为实行法律调节,提供必要的理论。因此教育法学必须把教育法律行为作为研究对象。

教育法律问题是指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教育问题。并非所有的教育问题都是教育法律问题,也并非所有的法律问题都是教育法律问题。作为一门学科,必须以研究问题为己任,教育法学也不例外。教育法学必须研究教育法律理论问题和教育法律实践问题,这样才能发现教育法律规律,形成教育法律理论,指导教育法律实践。

1.2教育法律问题与教育问题、法律问题

教育法学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但不是教育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教育法律问题和教育问题、法律问题不能划等号。教育法律问题必须是成为法律问题的教育问题。教育法律问题与教育问题有重合的地方,但更多的是区别。例如,师生的权利义务问题属于教育法律问题,而教师的教学手段的改进就属于教育问题;教育法律救济不是教育问题而属于法律问题了。教育法律问题属于法律问题,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问题都是教育法律问题,甚至可以说,在法律问题中,教育法律问题只占很少部分,法律问题更多的是宪法问题、行政法问题、民法问题、刑法问题、诉讼法问题、经济法问题等。

1.3教育法和教育法学的概念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是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教育法律的反映和一个国家绝大多数公民共同意志和教育利益的体现,其目的是保证和维护教育活动的有效性、有序性和正义性。

教育法学是以法学和教育学为基础,以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这一定义可从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教育法学的主要学科基础是教育学和法学。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以法学方法来研究教育法律问题。因而必须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才能既顾及到教育规律,又不违背法学规律。第二,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这在前面已经有所阐述,此处不赘述。第三,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是法学分支学科。对于教育法学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教育法学是边缘学科,有的认为教育法学是交叉学科,有的认为教育法学是应用学科。通说认为教育法学属于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基于此,我们必须以法律视野来审视教育问题。  2.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

对于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20世纪90时代以来,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教育法学是教育学和法学的共同分支学科,属于边缘学科。另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目前,学术界占主流的观点是第二种观点,即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在这个问题上又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隶属于行政法学,另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与行政法学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是法学的独立分支学科。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占主流地位的是第二种观点,即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独立分支学科,不隶属于行政法学。教育法学以其专门的研究对象区别于教育学而归属于法律科学;以其特定的研究范围和研究宗旨而定位于法学之下的二级学科;以其自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分离于行政法而成为独立学科。教育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这个问题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

2.1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

从研究对象来看,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这些研究对象都属于法学范畴。从调整的方法来看,主要通过立法机关的教育立法活动,司法机关的教育司法活动,以及行政机关的教育执法活动。从研究的思维来看,无论是教育学者研究教育法学,还是法学者研究教育法学,都是从法学的方法论出发,对教育法律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因此可以说,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正如行政法属于法学而不属于行政学、经济法属于法学而不属于经济学一样,教育法学也不属于教育学而属于法学。

2.2教育法学不能完全隶属于行政法学,而是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将教育法学看作是行政法学的分支学科。这主要是由于当时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比较狭窄,未能突破行政法学的范围。现在的教育法学已经不能被行政法学所完全包容。行政法学主要研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教育法学除了研究教育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外,还要研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是行政法学所不能调整的。教育法律行为除了行政行为之外,还有民事行为。例如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属于教育民事关系。而且目前的教育法学已自成体系,包括立法体系和学术体系。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学位条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等。在学术体系上,教育法学包括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具体而言,包括教育法学学科建设问题、教育法的本体论、教育法的历史发展、教育权与受教育权问题、教育法的运行问题、教育法的作用和价值问题、部门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与社会的关系问题等八个方面。以部门教育法律制度为例,包括学前教育法律制度、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基础教育法律制度、高等教育法律制度、职业教育法律制度、成人教育法律制度等。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黄崴.教育法学[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教育法学范文2

法学是一门专门培养法学专业实用人才的学科,实践性较强。因而对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进行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开放教育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法学这一门专业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同时也有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一些地方电大仍存在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

在我国多年的法学教学过程中,侧重于对法学理论的教学。最近几年里,一高校开始由理论教学逐渐转向实践能力的培养,但依旧是以理论教学为主。因为有些条件的限制,所以电大仍偏向于理论教学。

(二)实践教学应用仅限于少部分课程,有些地方电大仅限于毕业实践环节

电大的大部分课程都延续了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只是在刑法学、民法学等少数课程进行实践教学,设立实践环节是为了让学生能够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在实际的课程教学中,实践教学的应用相对较少,就算是毕业实践环节也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

(三)校外实践基地的效果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存在较大差距

电大主要采取两种形式来进行法学实践教学,一种是校内模拟实践,另一种是校外实践基地。但从目前的发展来看,所收获的效果还是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差距还是相当大的。

三、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相关说明

(一)课程实践性教学模式

这一模式的真实度很大,主要运用于专科的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和本科的证据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合同法学等具有较强实践性的课程。而这一教学模式采用的是“二元”教学的模式,“二元”教学模式指的是以一个标准为基点,即学生是否能够经常参加面授学习,并以学生个人特点作为参考,将学生分为两组,针对这两组进行两种不同程度的教学,一种是以面授为主,另一种是以网络教学为主。第一,采用模拟法庭方式进行教学活动。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给个案件的选取是在不同课程内容的基础上进行的。如《刑法学》(2)中,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是在让学生收集相关材料下展开的。我校还建立模拟法庭以满足开放教育的需要,对此还配备了相关的服装和设施,从而使得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没有受到时间的限制,能够随时进行。同时,为了满足学生的实践需要,方便与实际情况接轨,还在鞍山铁西法院、海城法院建立了实践基地。第二,其他组模式方案。其他组是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下进行实践教学活动,充分利用网络这一平台采取网络虚拟模拟法庭、网络案例分析、网络小组案例讨论等方式进行实践。

(二)综合实践环节实践教学

综合实践环节主要有四中形式,分别为法律咨询、模拟法庭、法学专题辩论、观摩法院庭审。第一,法学专题辩论。教师将选取当时的社会热点话题或者有关法学标题的热点争议,并把学生分为正、反两方而展开专题辩论。第二,法律咨询。可以在空余时间组织学生在当地开展法律咨询活动,这样不仅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有能够更好的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专业水平。第三,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案例所选取的案例应该在当时社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学生可以选择自由报名参加,但最终的名单由任课老师来决定,其他的同学必须旁听。

四、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措施探讨

(一)进一步明确开放教育法学专业

实践教学的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有其自己的任务和培养目标,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

1.培养学生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具有从业岗位所必备的操作技能。

2.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有所提高。

3.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

(二)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践能力

学生实际的应用能力要想得到有效提高,与加强实践教学力度和教师自身实践能力的提高息息相关。从法学这一门学科来看,自身的实践性就比较强,这就要求教师要积极融入现实社会,并进行法律实践,从而对于司法实践有了更全面的了解,这样也就能够不断的提高教师的法律运用能力,增加专业知识的储备。

(三)加强实践基地软硬件建设,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基地运行质量

校内实践基地和校外实践基地都是进行法学教学活动所必要的法学专业实践基地。在校内实践基地进行教学活动,要注意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可以适当的增加资金的投入,为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增添必要的设备;二是所制定的实施计划要符合实践教学得内容;三是参加实践教学的教师队伍要稳定;四是将实践教学活动逐渐向收集、整理、运用典型案件的机制发展。而在校外实践基地方面,需要注意五点,一是实践基地不能一成不变,要适当的进行巩固和拓宽;二是与实践基地鉴定教学协议,这样不仅能够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同时还实现“双赢”;三是电大应该经常派校内实践老师深入校外实践基地并与基地加强沟通,从而对学生的实践情况有个全面的了解。在实践基地的帮助下解决学生所面临的问题,让学生更好融入到司法实践中去,提高学生的实际水平;四是在实践基地里,碰到典型的案件应该及时收集,对此还应该组织老师和学生进行讨论分析。

五、结束语

教育法学范文3

1、加强法学专业高职教育

我国现有的法学专科教育主要包括法律事务、司法助理、民事执行等,以法律事务专业为主。目前法律事务专业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手段几乎照办法学本科的教学模式,并没有形成不同于本科教育的法学高职教育自身的特点与优势。在我国本科教育转型职业教育的新形势下,应加强法学专业高职教育以适应我国对应用型、技能型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具体措施如下:

(1)明确法学专业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清晰准确地提出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高等职业教育应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我国法学专业高职教育的目标可以表述为:培养具备必需的法律理论知识、综合实务操作能力(电脑速记、文书写作、现代办公技能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人际协调能力和较高职业素养的应用型和辅助型法律人才。

(2)用先进的职业教育改革理念培养高职法律人才这种先进的职业教育改革理念就是对课程进行“项目化”改造,即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任务为载体、突出能力目标。项目化改造的特色与优势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项目化改造突出能力目标。每门法学课程都可以有多种目标: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素质目标等,职业教育必须突出其中的能力目标。能力目标通常表述为:通过完成×××(具体任务),学生能运用×××(知识),根据×××(标准),能做×××(具体的或某类型的事情)。第二,以项目任务为课程内容的主要载体。能力不是“听”出来的,不是“讲”出来的,也不是“看”出来的。能力只能是自己动手、动脑“练”出来的。学生在“做”中学,边做边练能力,边做边学知识,将直接经验与间接知识有效融合起来。随着课程的逐步展开,学生在提高专业能力的同时,学到系统的应用知识。第三,学生是课程教学的主体。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应当兴趣盎然、积极主动地投入教学过程中去,通过亲自完成每个项目来提高应用能力。对课程的评价也应当以“学生学得好不好”为主要依据。

2、完善法学专业本科职业教育

我国法学专业职业教育体系中本科的职业教育的构建是核心也是难点所在。现阶段,想用学术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应用型、技能型的法律职业人才是行不通的。因此,我们必须对法学本科教育进行彻底地职业化改造,从教育观念到课程设置、从教学方法到实践教学,从教材编写到教师队伍建设,每个方面都要进行彻底改革。

(1)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目标,更新教育观念我们在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争论声中,迎来了本科职业教育的转型。那我们现在应该如何定位法学本科教育呢。笔者认为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应该是由通识教育向职业教育的转变。这个转变指明了改革的方向,但是这个转变应该是循序渐进的,不是急转弯即不是对先前法学本科教育的全盘否定。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我们这次职业化改革是为了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以适应市场需求来提高就业率,但是我国的法学还需要一定的学术研究性人才来保证法学专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法学本科教育有双重的责任,既要培养法学研究的后续人才又要为社会输送大批职业素养高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具体目标可以表述为:旨在培养理论功底深厚的学术研究型人才和职业能力突出的应用技能型人才。

(2)完善课程设置在课程设置内容方面,除了法学核心课程以外还应增加培养职业能力的课程,如:司法文书写作、辩护技巧、证据收集、司法会计等;在课程设置阶段上,可以施行分阶段因材施教。大一进行以法学基础、法律逻辑、法制史等为主的基础法学教育,大二、大三进行以三大法、三大诉讼法为主的应用法学教育。大四则进行分流,允许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选择学术型的在大四主攻考研;选择职业型的在大四进行全套的实践教学。

(3)改革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改革是这次职业化改革成败的关键,我们可以借鉴法学高职教育的“项目化”方法,即把若干个相互联系的法学知识改编成“项目”,让学生参与其中,通过“项目”的解决全方面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里举个实例加以说明。这个“项目”是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首先,交给学生两个典型的导入案例。【案例1】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交货方式是甲办理铁路委托运输,运费由乙支付。8月20日,甲办妥与铁路局的托运手续。问:货物所有权何时归乙所有?【案例2】甲卖一母牛给乙,价3000,约定乙于6月1日至12月1日之间,每月付500元,12月1日前付完,母牛即为乙所以。随后甲于5月31日将牛交至乙家中。后乙于11月28日付清所有价金。问:母牛何时归乙所有?其次,给学生布置任务然后分组完成。任务一:两个案例如何解决,并找出相关法律依据;任务二:两个案例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任务三: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中动产和不动产的异同。任务四:归纳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和例外情形。再次,教师对以上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点评,并帮助学生把相关知识点进行系统归纳和相关法理的讲解。最后,教师将近三年司法考试中本“项目”的试题交给学生,进行真题测验。这样的“项目化”教学模式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突出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同时锻炼了学生演绎和归纳的逻辑思维能力,提高了其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操作能力。

(4)加强实践教学现在许多本科院校都已经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开展了多层次、分阶段的实践教学活动。例如: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毕业实习等。现在的关键是要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实好,而不是走过场。那就需要建立配套的机制,例如:建立实践教学的科学评价标准、多元化的考核形式,让学生真正参与其中,亲自动手、独立思考。

(5)重视教材编写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材的现状不容乐观,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许多院校还在使用多年前出版的由本校老师编写的教材。这些教材几乎是纯理论性的从该学科的体系、历史沿革到概念、性质、特点一应俱全,有些甚至通篇没有一个案例。要编写出适应法学职业教育的各门课程的教材是个浩大的工程。首先,编写的人员应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还要有丰富的职业经验。其次,编写的内容要适应法学职业教育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要有理论知识,还要有现行法律的具体应用。最后,还应编出配套的习题和司考真题。

(6)提高教师职业素质影响法学职业教育成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高校法学教师的素质,他们的职业化水平直接影响毕业生的职业化水平。现在的法学教师大多是出学校门再进学校门,没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他们培养出来的毕业生的职业素养可想而知。为了法学职业教育的成功,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增强法学教师的职业素养。为此,要建立长效机制,真正打通人员交流的渠道,例如,要求法学教师在任期内,最少有半年的时间在相关司法实践单位进行挂职锻炼;学校每年必须邀请现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来学校进行讲座或进行实践教学的指导工作;鼓励法学教师兼任律师。

3、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以发挥其对法学职业教育的积极作用

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影响了整个法学教育体系,尤其是法学本科教育体系。一方面,许多本科院校逐渐抛弃正常的法学教育模式,开始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无论是课程设置还是考核方式都围绕着司法考试转,不少高校把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评价高校办学质量的最重要的标准,结果有些高校演变成了司法考试的培训班。另一方面,它的实施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拉近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距离。因此,我们必须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充分发挥其对法学职业教育的积极作用,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具体改革措施如下:

(1)完善报考条件第一,我国的司法考试应该以法律教育经历为前提和基础,排除非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报考资格。纯应试的司法考试辅导班的出现使得非法学专业的考生能在短时间内提高考试成绩,这增大了其通过司法考试的偶然性。这种偶然性使得不具备扎实法律理论功底的人员充实到法律职业队伍中。这些人员往往只会机械地运用法律条文解决案件,不懂得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对于没有具体条文可以应用案件更不懂得通过一般法理来实现公平与正义。因此,这些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应该排除在司法考试之外。当然,这些人员要想参加司法考试完全可以通过本科院校的第二学位或自修获得法学教育经历。第二,增加法学专科毕业生的报考资格。将大量法学专科的学生排除在司法考试之外是不合理的。现在大多法学专科教育都能用三年的时间完成法学本科四年的课程,因此,应该将所有的法学专科毕业生纳入司法考试范围,而不仅限于某些特殊地区的法学专科毕业生。

(2)设立专门的司法考试组织机构现在的司法考试由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共同组织,其中以司法部为主。由于各部门职能差异往往在司法考试的命题、标准答案等方面出现偏差,这严重影响了司法考试的权威性。因此,建议建立独立的司法考试组织部门,从命题、阅卷、争议处理等方面进行专门管理,最大程度体现司法考试的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教育法学范文4

1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构想的出发点

在采用实践教学模式的过程中,首先对其进行了构想,其主要出发点是必须要满足法学专业职业性的要求,在对法律知识进行传输的基础上,还能进一步的具备法律方面的素养,必须要让学生在人文精神以及法律思维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所以教师在讲授课程的过程中就不能局限在对法学原理的讲解上,而是要实现应用型的发展,这样才能培养出专业化的人才。因此就要在实践教育方面做好充足的准备。

除了要注重专业性的职业技能以外,还应该从招生的具体情况出发,因为在教学活动中,只有学生是处于主体地位的,所以应该在生源的基础上判断实际的教学模式设计是否具有合理性,除了招收从事本专业的工作者以外,一些具有较强能力的业务骨干也是主要的招收对象,所以只有明确学习目标与需要,才能不断提高教学的质量,缓解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第三,在对人才进行培养的过程中,应用型人才是主要的培养对象,只有学生的成绩优异,才能在今后的工作中崭露头角,并且在学术上是否能够做出贡献,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教学模式的影响。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获得灵活的知识,也是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解决书本上没有的问题,并且养成活学活用的习惯,同时针对学生能力的不同,能够帮助学生培养一定的创造性思维能力,真正的实现创新型与应用型同等重要的人才。

最后,在对教学模式出发点的制定上,还要充分考虑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因为远程开放教育主要是采用计算机以及电视等方式展开的一种教学方式,而教师在这一过程中主要起到的是辅的作用,所以在开展实践性教学模式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让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中心,以真实的案例为主要手段激发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养成主动探索的能力。

2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方案

在进行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采用了分散化安排的方式并且设计了不同的教学模式。首先在基础性教学阶段,学生的主要工作目标是按照规定完成教学课程,并且制定了教学目标,最初的教学阶段所制定的教学目标为对学生的教学观念进行转变,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技术手段对学生进行培训,学生应该掌握计算机方面的知识,才能进行远程开放教育的学习。在教学模式的应用中,应该始终坚持将学生放在主体的位置上,并且以此为核心进行教学活动,教师帮助学生养成自主学习的能力,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这样利用空闲时间也能开展学习。除此之外,还应该在导学上做足功夫,学生在法学理论基础方面应该起到夯实的作用,主讲教师应凭借丰富的学识水平和教学经验制作精粹的多媒体课件,通过网络教学做到师生互动。为了配合直播课程,老师在面授辅导中要突出重点难点,运用启发式教学和案例教学,有意识地融入实践教学内容。给学生布置的作业,应尽量减少概念、定义类问题,而代之以案例分析讨论。另外,还应该组织一次社会调查或一次模拟法庭活动。社会调查的内容很多,如社区婚姻状况、交通肇事、劳资纠纷、违法行政等;也可以组织学生参观监狱或劳教所,搞一次对男(女)劳教人员的专题录音采访,布置学生写调查报告或制作录像带,自编解说词等实践作业。凡完成第一学年实践教学的学生给予1个学分。

在完成第二学年教学计划安排课程的同时,应插入较多的实践教学课目,进一步拓展学生的实践能力。如组织学生到校外实践基地进行见习。学生实践的方式是在主讲教师和兼职教师指导下,具体参与法律实务。如由法官指导学生参加庭审和合议、学习起草法律文书等;由检察官指导学生参加犯罪的追查和证明、询问证人和被告、学习起草公诉书和出庭公诉等;由律师指导学生接待当事人解答咨询服务、学习起草诉状材料和经济合同、出庭案件等;在法律援助中心实践,学生除承担法律咨询、法律文书外,还可学习主持非诉讼调解、协助申请法律援助和开展法制宣传、参与普法活动等。

本专业在第三学年安排的课程不多,开展研究性教学正值其时,第三学年开学后即可向学生布置研究性实践教学的任务。这是在辅导教师组织和指导下,学生选择并确定研究课题,在研究中主动获取知识,综合运用知识积累,从而解决问题,形成结论的一种实践过程。教师的职责是向学生提供相关的资料信息、启发思路、给学生补充必要知识和介绍研究方法及时了解课题的研究进度,做好引导和参谋。学生可以从当前司法界热点问题或结合单位实际问题选题。选题确定后,开始收集和整理有关的文献资料,了解前人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展开调查研究,经过提炼概括,逐步形成自己的观点,最后以撰写论文和通过答辩的形式总结研究成果。对完成论文、答辩及格的学生给予5个学分。整个研究性实践教学过程为一学年,在此期间学生是实践活动的主体,具体的时间进程由学生自行安排。

教育法学范文5

    [关键词]开放教育;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

    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中央电大推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北京电大作为开放教育试点举办了本科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经过三年左右的教学,我深深感到开放教育与传统教育有很大的不同,是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它“不仅意味着教育对象的开放,更重要的是教育观念、教育资源和教育过程的开放。”开放教育对电大的传统教学模式提出了挑战,它对电大教师的教学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分析研究开放教育的教学方法,寻求最佳的教学方式,便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在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证据学》课程中进行案例教学的实践,对开放教育的教学方法作一些探讨。

    一、“开放教育”教学模式下进行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开放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要求教师“运用广播、电视、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计算机课件及网络等多种媒体进行现代远距离开放教育”。为适应开放教育的需要,电大教师首先要转变教育思想,要掌握先进的教学手段,同时还要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使教学方法向适应开放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方向转变。

    首先,开放教育冲破了传统教学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网络教学打开了教师、学生、教材、教室、黑板之间的不可分割性,教学以实时和非实时的不同方式同步进行。这使以广播电视教学为主体、集中面授辅导和个人自学为主要形式的传统电大教学模式要逐渐转化为以多媒体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教学为主体、自主的个别化学习与交互式的集体协同学习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在这种教学模式下,“以教师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以课堂面授辅导为中心”必须向“以学生为中心、以多媒体网络教学为中心、以自主的个别化学习为中心”进行转变。随着这种转变教学出现了许多变化:1多媒体远程网络教学的广泛运用,网络教学平台上教学资源的大量建设,学生可以随时随地自主上网学习;2电大教师所熟悉的面授辅导课的比例大幅度削减,教师再按照传统的教学方法,在面授辅导课堂上就课程内容进行系统的讲授已不可能;3教师的面授辅导课不再是系统讲授,而是重点难点的提示,组织学生进行教学讨论,对讨论结果进行总结及对易错处知识点讲解,以帮助学生理解和吸收教材的内容等等。教学模式的转变及带来的诸多变化,对电大教师传统的教学方法形成强烈的冲击,迫使我们对此进行研究和探索。

    其次,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的目的是“旨在通过课题的研究和试点工作,探索并构建广播电视大学在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条件下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框架以及相应的教学模式、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大批高质量的、适应地方和基层需要的应用性高等专门人才。”根据这一目标,电大教学在培养学生的知识、能力结构和培养规格上,应更为强调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以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主要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性高等专门人才。从这一目标出发,就要求学生在毕业后要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能满足处理复杂的法律事务的需要。实践证明,在现代社会,仅仅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法律工作者还应当善于运用法律和法律知识来分析和处理各种法律事务,为此就必须精通(至少是某一领域内)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谙熟诉讼程序和诉讼技巧等等。而在传统电大教学中,教师大多采用系统讲授的方法,注重课程内容的全面性、系统性、逻辑性,缺乏对学生的法律技巧、实际操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思维的机敏以及雄辩的口才等方面的训练;同时强调以教师为中心,教学中缺乏启发性、互动性和实践性。从这种教学模式中毕业的学生,虽然掌握了一定的法学理论和法学知识,但由于缺乏实际操作能力和实践经验,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是无法适应社会需要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正是针对电大教学中的这种现状,提出“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大批高质量的、适应地方和基层需要的应用性高等专门人才”的目标,对此必须改变教学方法,加强对学生素质或技能的培养,这应是电大开放教育的重要职责。

    最后,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需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单纯的系统讲授效果往往不好。学习法学的目的,就是为了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法律去解决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然而法律是抽象的、一般的,现实则是具体的、复杂的存在各种各样的变异。要将抽象的、一般的法律规则学通、学懂、学好、会用,就必须联系实际,结合具体事例进行案例教学。例如,在证据学教学中,相当部分教学内容与具体诉讼程序有关,这些内容程式化特征明显,单靠教师进行系统讲授,既枯燥又缺乏直观感觉,学生往往不感兴趣并难以掌握,而结合实例进行案例教学在传统教学模式下又有许多困难。而开放教育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条件。多媒体远距离教学手段的大量采用使教师可以在网络教学平台上建立案例库在课堂上使用网络、电子课件,结合案例、结合法院开庭现场的录像来进行讲授,介绍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如何运用证据来证明有关的案件事实,司法机关如何审查判断和认定证据,从而使抽象的、一般的法律规则变为直观的、形象的具体案例,可以大大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减少其学习的难度,增强实践经验,教学效果就会大为改观。

    教学方法从属于教学模式。适应开放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时,案例教学以其特有的优势而在诸多教学方法中受到重视。案例教学起源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盛名于哈佛大学商学院,现已成为美国大学所有专业和职业教育的主要教学方法,并为世界各国教育界所仿效。案例教学的基本特点是:它以精心选择、合理编组、相互联系的若干个(组)案例为基本教学内容教师根据教学的目的,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特别注意选取相互冲突的案例,交给学生课前预习。上课时,教师不进行系统的课堂讲授,而是对所选案例提出问题和学生共同讨论。教师要求学生在课堂上运用原始资料,陈述、分析、论证,并提出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方案。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系统讲授法相比较,教学主体是不一样的,传统讲授法是以教师为主体,而案例教学法却是以学生为主体。在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阅读、理解、思考、分析、讨论、总结、归纳等环节,都是由学生自己来完成。从完成案例教学任务的角度看,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后,能积极主动地投入教学过程,能对教学内容有深刻的领会,并获得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在分析案件、进行辩论、起草有关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在毕业后很快地适应实际操作。案例教学法以学生为中心,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适应并可以充分发挥多媒体远距离教学的特点,因此成为我在进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的首选,并在《证据学》课程教学中予以采用。

    二、“开放教育”教学模式下进行案例教学的教学措施和教学支持服务系统

    案例教学是一个系统化的教学过程,应该有一系列教学措施和教学支持服务系统与之相配合。其中比较重要的教学环节有:编辑专门的案例教材,建立网上教学平台的案例库;制作电子课件,选用电视、录音、录像、电脑网络等多种教学媒体进行案例教学;增加案例分析在形成性考核中和期末考试中所占比例;相应的交互式学习支持服务系统(如E-mail电子信箱、BBS网上讨论和答疑、双向视频讨论、留言板、电话答疑等等)。我在《证据学》教学中采用这些教学环节并进行了一些实践。

    1.编辑案例教学教材,在网上建立教学案例库

    目前,北京电大尚不具备编辑、出版用于案例教学的教材的条件,但是多媒体网络教学的出现,给我们提供了这一条件。我在北京电大的教学平台上把《证据学》课程中需要学习和研讨的系列案例(部分)向广大学员,供下载学习。为了帮助学员学习,除了案件事实材料、思考讨论的问题外,还在网上给学员提供了案例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考资料,以及难点提示等。学生进入北京电大的网站后,可以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对各章节的相关案例进行阅读、理解、思考、分析、论证,结合案例内容和教师所提问题学习教材相应的内容,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加深对教材内容的理解。在上辅导课时,教师可以结合教材对有关案例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讨论。

    2.课堂上使用多媒体网络和电子课件进行教学

    过去,在教学中讲解案例是比较困难的。通常情况下,一个案例的文字都比较多,在黑板上抄写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而简单地读一遍,学生又往往难以理解和解答。现在电脑教学的大量运用,为课堂进行案例教学创造了条件。为此,我制作了《证据学》案例教学的系列电子教学课件。课件按章设立,每一章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按照教材的内容,搜集、选择相应的案例材料进行整理、改写、编辑,并提出讨论的问题。上课的时候,在讲解完教材相关内容以后,可以在电脑上演示制作的案例电子课件或者上网选择网上相关的案例,组织学生们进行课堂讨论。讨论的形式可以是集体讨论、分组讨论,也可以是控辩双方的对抗式讨论。当然也可以将案例分析作为课后作业,留待下一次上课时再讨论。

    3.网上BBS讨论

    利用BBS网上讨论,教师可以进行实时答疑。2001年秋我共组织、参加了三次BBS网上讨论,其中最后一次较为成功。在讨论中,学生除了就期末复习的重点和难点进行询问外,还就网络平台上的案例提出了问题,许多同学对案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处理意见。我对学生的看法给予了解答和分析,学生感到较为满意。

    4.通过电子邮件实现交互教学

    开放教育开办以后,电大教师都有了自己的电子信箱,而随着上网人数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学生也建立了自己的电子信箱,这样通过电子邮件,学生可随时将案例分析时遇到的疑难问题发送到教师的电子信箱中,教师收到邮件后即可针对学生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并发回学生信箱。2001年秋,我收到了学生的十余封电子邮件,多数邮件是就网络平台上公布的案例提问题,要求解答;其余邮件是索要相关的法律文件。我都给予了答复。

    上述一、三、四三种现代远程教学方法的采用,打开了各个教学班的限制,极大扩展了教学的空间,使电大的课程责任教师除了在任课的教学班以外,能够在全市教学班的范围内进行教学方法的试验和改革。

    5.改闭卷考试为开卷考试,增加案例分析在平时形成性考核中和期末考试试卷中所占比例。

    教学方式的改变必然要求考试方式的相应改变,否则,教学方式的改变就是一种空想。目前电大法学专业期末考试以闭卷答题为主要方式,其中案例分析一般占10%至15%的分数比例。学生为了考试,要背大量的概念、简答题和论述题,考试成了一种记忆的较量,而综合分析能力考核则被放在次要的地位。但是,对于电大法学专业绝大多数学生而言,提高其法律实务的综合分析能力是最为重要的问题。而案例分析主要是测验学生掌握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它所考查的不仅是教学中的点,而且包括教学中的面;它不仅关注学生了解了多少法律知识,更关注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此外,《证据学》这门课程与其他部门法学相比,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它是专门研究在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中如何根据有关法律规范灵活运用诉讼证据的学科,其实践性、应用性极强。为此,我将《证据学》这门课程定为开卷考试,增加试题中案例分析的比例。本门课程至今已经进行了七次考试,考试题由三部分组成,其中案例分析题40分,选择题40分,问答题20分。选择题中也有相当比例的题属于小的案例分析,从而使案例分析题在整个试题中的比例超过50%.在平时的形成性考核中,也采用了类似期末考试的方法,作业中安排一至两个较大的案例分析。这种考试方式的采用,配合了平时的案例教学,督促学生在学习时主动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习的系统性;同时改变那种死记硬背的应试方法,提高了学生综合分析的能力。

教育法学范文6

【关键词】开放教育;法学;搭建平台;学生主动型;案例教学法

一、开放教育特点概述

开放教育是与知识经济相适应的一种现代化教育。它首先认同知识的价值,依靠网络,把远在天涯的教育机构拉近至眼前,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技术,将知识转化为数字的形式,为知识时代所渴求的适应性人才,提供培训机会。其主要特点就是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的支持下,学员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充分发挥多种教学媒体的作用,充分利用各种教育教学资源,保留教师面授的精华,进行自主化和个性化的学习。在这里倡导终身学习和自主学习的理念,即学习者可以利用一切空余时间进行学习,自主掌握学习进度,逐步积累各学科所需的学分,开放教育这种学习模式规避了缺课,不受时空的限制,学员自身具有很大的主动性。

开放教育的学员大部分是在职成人,其来源复杂,知识起点参差不齐,学习的目的各不相同。虽然大多数成人都有明确的学习目标,有的为了提级、升职必须获得某个层次的学历教育文凭,这类学员是为文凭而学,存在混文凭的学习态度,学习主动性不够;有的基于社会的激烈竞争,为了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或者为了适应新的职业或岗位要求,必须掌握某个专业的知识技能,这类学员由于饱尝缺乏知识的痛苦,学习的主动性很强;有的为了充实自己的生活或出于兴趣爱好而修读某些课程,这类学员是为兴趣爱好而学,学习的主动性较强;还有的是家长看到了社会竞争的激烈,要求子女来学的,这类学员自身的学习主动性不够,是抱着交友的态度来学习的。

我们知道,开放教育的学员大多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生活经验和社会经验,这些丰富的经验正是学习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最好的基础。开放教育重视学员在以往的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中形成的工作经验和知识积累,希望学员们能借助于这些有益的经验和知识,在新的专业课程资源的学习中,进行理解消化,提高升华,达到构建完善更高层次的知识体系和能力素养的目标,开放教育教师的作用就是依靠自身的知识和能力,采用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利用多媒体技术手段,帮助学员达到这一目标。

二、法学案例教学法概述

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笔者认为,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教学理念应当是针对学员实际情况,强化学员的实践能力,重点训练学员的法律思维,加强学员的法治观念,培养学员的职业道德。我们地市一级的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重点应放在培养公司、企业的法律服务人员上,这样我们才能与普通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展开错位竞争。

由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它是解决实践中发生的法律问题的,所以,其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教学目标中占有同样的比重,而采用以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为主导的实践教育模式是开放教育法学教学最有效的途径,是符合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教学理念和培养目标的。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教学模式就是每个学生都能根椐各自的需要和能力,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各种教学媒体,进行兴趣学习、实践学习、创造性学习和个别学习,从而达到教学目标。

我国法学教育最开始采用传统的“填鸭式”课堂教学,优点是能够系统完整系统地传授知识点,缺点是学生不能在课堂上提出法律质疑,只能被动地接受和记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各高校开始注重案例教学,注意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但这还是以教师为主型的案例教学,一般而言,教师为了使法学理论与实践能够更加紧密地结合,通常都会在课堂教学中增加案例讲解、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的内容。

开放教育模式下的案例教学应当是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的案例教学,该教学方法应当主张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始终作为一个引导者,主要引导学生对具体案件采取最合理的法律操作、对不同裁决结果进行最充分的法学价值判断,做到师生平等相互交流,充分地表达各自的观点,并对基于自己的观点产生的法律后果有足够的认识,这样就便于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将教育的主要任务从知识的传授转向能力的培养。

三、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案例教学法的具体操作方法

笔者通过多年教学实践,认为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具体操作方法应该由三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准备阶段;第二阶段:交流讨论阶段;第三阶段:总结评析阶段。下面具体谈谈这三个阶段的具体做法:

(一)准备阶段;

在这个阶段,应该有两个方面的准备情况,即教师的准备情况和学生的准备情况。

1、助学辅导员(管理教师)搭建学员交流平台

法学助学辅导员应该在开学之初,上课之前,就为各年级学员建立班级qq群,使每位学员都加入该群,同时督促学员进群浏览信息,使学员与学员之间、学员与教师之间相互加强沟通,增进了解,使学员们彼此由陌生到熟悉。

2、课程辅导教师精选教学案例

法学课程辅导教师应该在开学之初,根据其辅导的该门法学课程的教学计划和要求,通过社会实践、上网搜寻资料,收集四至五个有时事性,并切合该门法学课程教学的典型案例,同时提出相关的思考问题,推荐相关参考文献;然后由法学课程责任教师牵头初步把关,送给分管的领导逐级审查确定;每门课程从中挑选三个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分发给学员,布置作业;选好案例材料后,由科室统一打印,讨论前一个月分发给学员。

3、法学学员熟悉案情,写好案例讨论发言稿,准备讨论

在这个阶段,每个学员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熟悉案例;通过上网学习、搜集相关材料,走访相关单位,请教有关的专家学者,按照自己对法学案例的理解,进行较深入的调查研究,解答教师在案例中提出的思考题;作好案例讨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写好案例讨论发言稿。

(二)交流讨论阶段;

这个阶段应该可以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是法学学员自己通过助学教师搭建的平台(班级qq群)自主讨论,找出跟自己观点相近的学员,组成学员小组,并选出小组代表,小组代表在综合小组各成员的不同意见的基础上,修改补充,完善本小组的案例讨论稿,准备代表小组进行发言,同时,教师做好学员讨论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二步是由课程辅导教师组织、主持,各个小组的学员代表逐个上讲台发言,台下有不同观点的学员也可以及时提出异议,各个小组可以各执己见,只要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在这个阶段,教师不发言参与讨论,只是作为课堂的主持引导者,为学员创造一个自由讨论的氛围而已。

(三)总结评析阶段;

在法学案例讨论结束后,课程辅导教师要对案件进行点评和总结。首先应对学员的讨论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既充分肯定其优点,同时也要指出不足之处,如案例讨论的热烈程度,讨论稿的集中程度,案例问题分析透彻程度等。然后,要求每个学员写出案例分析书面报告,由课程辅导教师批阅,作为该课程的平时成绩。在这里,课程辅导教师只有加强自身的平时学习,培养自己过硬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较高的综合素养,才能使自己的课堂案例点评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四、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由于法律是用来解决现实中的社会问题的,所以理论必须与社会的实际问题相结合,才能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开放教育学员都是成人,大多有着较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对于各种社会问题,他们根据自己的原有知识和社会实践经验,有各自不同的分析和判断。而在如今的信息时代,仅凭教师个人的知识和经验,要培养出符合社会要求的法律服务人才是很困难的。因而在法学教学中,采用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案例教学法作为以能力培养为核心,全方位地培养法律服务人才的一种积极的教学方法,非常适合成人教育,具有以下优点:

第一,大大提高了教学效果。与传统的“满堂灌”、“填鸭式”教学方法相比,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引导、启发式教学方法,最大地实现了开放教育的人才培养目的和教学理念,将教育的任务从知识的传授转向能力的培养,使得学员的学习由被动的接受知识,变成了教师引导、学生主动的学习过程,这最大限度地调动学员的学习积极性,可以把枯燥的法律条文变为生动典型的现实案例,活跃课堂气氛,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案例教学的关键就在于将注重“教学”的环境转变为培养“学习”的环境,将教学的时间和空间拉近了,改变了传统教学中单独由教师唱主角,学生被动接受的状况,将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启发学生始终保持积极的思维状态,认真思考。这样有助于增强学员的实际工作能力,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教学效果,达到开放教育的人才培养目的。

第二,达到了能力培养的目的。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应用性都非常强的专业,它要求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统一。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员主动型案例教学法能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教师在教学中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这一媒介,以学生为主体,因而学生的参与意识比较强,主动学习的情绪比较高,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较好的发挥。这是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探究型学习最有效的方式,各讨论小组在准备时,共同研究、共同探讨,交流自己的想法,提高了学生团结协作的精神,让学生感到自己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大大调动了学生学习和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同时,学员在准备参加讨论中学会了如何去搜集资料,研究和整理资料,对提高学生的研究能力有极大的帮助。这种教学方法不仅向学生阐明了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而且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提高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力,以及交流合作的能力,因而能够达到开放教育能力培养的目的。

第三,转变了教师身份,促进了师生关系,达到了引导学生热爱学习、自主学习的“良师”目的。由于在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案例教学过程中,由学生唱主角,师生双方地位完全平等,教师由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促进者。法学案例讨论的过程是教师引导学员调动已有知识,进行交流总结,互相启发,共同提高,优势互补,师生合作双赢的过程,它突出强调对前人实践经验进行理性分析与总结,以便法学学员在今后的实践中 “踩着巨人的肩膀前进”。由于采用这种师生地位平等的民主式方法教学,客观上也促进了师生关系的融洽,因为在案例讨论过程中教师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强迫学员接受自己的观点,同时,也逼迫教师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教学水平,实现双赢。

五、实施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案例教学法的条件

前面谈到了法学教学中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案例教学法的种种优点,那为什么实际上我们较少采用这种教学方法呢?原因是采用这种教学方法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下面就具体谈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学员条件:首先,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学员参加,一般以20至40人为宜,人数多了影响讨论的进度,难以让每一个学生都有表达自己见解的机会,人数太少又难以组成讨论小组;其次,学员自身必须进行讨论前的充分准备,如果毫无准备就匆匆来参加案例讨论,只听不说,难以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这就从客观上排除了那些混文凭的学员或者学习目的不清晰的学员,同时要求来参加讨论的学员有较充裕的学习时间,从各地市级开放教育现在的人员构成实际情况来看,难以满足条件。

2、教师条件:采用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案例教学模式,对教师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教师必须通晓本专业、本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其次,教师要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实践能力,能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案例教学达到应有的效果。再次,教师必须提高自身素质水平和应变能力,事先如果不做深入的探析,把握好案例的关键点,课堂上就无法做好案例的点评和总结,无法充分地体现出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案例教学方法的优势,达到锻炼学生能力、提高学生素质的教学目的。

3、精选案例条件:采取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案例教学法关键在于精选案例,案例选得好,案例教学法就成功了一半。精选案例应注意:第一,要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第二,要选择特别典型的案例,通过讨论,要能达到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的目的。第三,要提出有层次性的思考问题,对案例思考问题的设置,应当根据教学目标和要求来确定,要有一定的广度、深度和难度。

4、教学计划条件:由于法学是理论和实践结合较为紧密的一门学科,但现行教学计划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时间规定得较少,为了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案例讨论和法律操作训练,应当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时间增加到总课时的四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这样才有利于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案例教学法的开展,有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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