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案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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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案例

反倾销案例范文1

关键词:反倾销;贸易保护;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

中图分类号:F74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08)03-0044-06

一、前言

当今国际贸易领域,对反倾销的运用空前频繁。虽然反倾销在历史上并非鲜见,但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对其运用还仅限于不多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及欧洲一些国家等,并且这些国家对反倾销的运用也很有限。整个60年代,每个GATT 缔约国平均起来每年只提起大约10件左右的反倾销诉讼;70年代早期,每年也只有不超过5件反倾销案例被征收反倾销税(Prusa, 2001;2005)。但是过去20多年间,全球反倾销却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程度。不但发达国家开始频繁反倾销,就连发展中国家,如阿根廷、墨西哥、印度、巴西、土耳其和南非等也频频实施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被频繁使用的趋势并不能为传统经济学基本原理所解释,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看,反倾销不过是一种贸易保护的政策工具(Feinberg and Hirsch, 1989)。特别是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WTO成立,传统的贸易壁垒进一步失去了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Zanardi, 2004),而以“公平贸易”为托辞的反倾销凭着其操作的灵活性和贸易保护的有效性,在20世纪90年代后成为世界各国使用最频繁的贸易保护工具。反倾销在WTO规则中可以找到依据,WTO协议明确表明:如果外国企业的倾销行为被证明导致本国国内生产“相似产品”产业的“实质损害”,那么受损害产业的国家就可以对此采取反倾销措施。为了能够了解WTO成立之后国际反倾销呈现的一些新特点和趋势,本文对涉案反倾销的国别和行业特点进行比较分析,希望能够在国际反倾销盛行的今天,为我国采取相应的策略提供参考。

二、国际反倾销涉案国家和地区分析

首先,从发起国际反倾销诉案的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WTO成立以来,发达国家成员仍然是反倾销的主要发起者,而发展中国家成员也开始越来越多地发起反倾销诉案。从表1给出的1995―2006年的数据看,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分别名列发起反倾销总数的第二、三、六、七名。发达国家成员提起反倾销案件的绝对数并没有减少的趋势,但是在提起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重却是下降的,其主要原因是发展中国家提起的反倾销诉讼案件有了显著增加。1984年之前,发展中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很少制定有反倾销法,反倾销手段的使用也不多。然而,20世纪90年代末,超过40个发展中国家制定了反倾销法。发展中国家反倾销诉讼超过国际反倾销诉讼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印度、阿根廷已经取代加拿大、澳大利亚,进入发起反倾销最多国家的前五名行列。在发起反倾销的前十五名国家里,发展中国家占据十个,依次包括印度、阿根廷、南非、巴西、中国、土耳其、墨西哥、印尼、秘鲁和埃及。

在所有发展中国家中,印度发起反倾销次数最多。1995―2006年,印度发起反倾销诉案总数为457件,居世界第一位,比占第二位的美国还要多84件,占全球反倾销诉案总数的比例高达15%。此外,阿根廷和南非的反倾销诉案总数分别为219件和200件,分别居世界第四和第五位,占全球总数的7.2%和6.6%。这三个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诉案数加起来占全球总数的28.8%。从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案件看,1995―2006年,印度案件数为331件,占世界总数的17.1%;阿根廷和南非分别为152件和120件,占世界总数的7.8%和6.2%。仅就2006年来看,印度、阿根廷分别提起29件和15件反倾销诉案,占当年世界反倾销诉案总数的15%和7.8%,如果考虑到它们当年进口总量分别只有1743.7亿美元和341.5亿美元,占世界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仅为1.41%和0.28%,那么,这两个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密度是相当惊人的。

造成发展中国家发起对外反倾销诉案剧增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国际经济的不景气,特别是拉美地区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经历了经济高速增长之后进入转型期,国内贸易保护主义情绪高涨;第二,WTO成立之后,成员国家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等贸易保护手段的使用受到了WTO规则约束,各国开始更多地采取反倾销手段实施本国的贸易保护;第三,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反倾销的行为学习,模仿发达国家制定反倾销法,国内企业有了反倾销的法律依据,对外反倾销提上日程;第四,国际反倾销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形成,如果某个国家针对某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其他国家往往也会对此商品提起本国的反倾销诉讼,国际反倾销案件由此推波助澜;第五,许多发展中国家借鉴早年东亚几个国家的发展经验,均采取出口导向战略,然而,由于它们彼此之间的经济产业结构相似,出口产品同质性高,竞争激烈,同时又多采取低价出口策略,这就导致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反倾销诉讼案件剧增。

其次,从国际反倾销目标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东亚是国际反倾销最主要的目标地区,详见表2。其实,东亚早在WTO成立前就是世界反倾销行动的主要目标。20世纪80年代,东亚国家在世界反倾销被诉案总数中大约占到1/3,20世纪90年代初这个比例更超过40%(Prusa, 2006)。1995年WTO成立之后,中国、韩国、台湾、日本4个东亚地区的经济体成为最主要的反倾销目标国家和地区,2005―2006年,这四个国家或地区的被诉倾销案件数高达1073件,占全球总数的35%(中国17.6%,[JP]韩国7.5%,台湾5.7%,日本4.4%)。其中,中国和日本最终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比例比较高,分别为70.0%和71.9%。2006年全年这4个国家或地区被诉反倾销总数为100件,占全球比例的51.8%,而当年它们的出口总量仅占全球的18.65%。WTO成立以后,东亚国家和地区成为世界反倾销的“重灾区”是显而易见的与东亚地区被诉倾销情况相比,东亚地区提起的反倾销诉案数量则相对较少,在世界排名前十五位的国家和地区中,只有我国(第九)和韩国(第十二)分别提起了133件和88件反倾销诉讼。也就是说,东亚国家和地区一般还没有将反倾销作为保护本国产业的手段。这与其他地区,特别是美洲地区和南太平洋地区的国家有些不同。这两个地区的国家,如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和澳大利亚等,在进口量远小于东亚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下,提起的反倾销诉案却远超过东亚这些国家和地区。。

我国出口产品已经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主要目标。1995―2006年,我国被诉反倾销数总共为536件,占全球总数的17.6%;最终被采取反倾销措施375件,占全球总数的19.3%。进入21世纪之后,针对我国的反倾销节节攀升。2006年,我国被诉68件,占全球总数的比例为35.2%。而当年我国出口占世界出口总额的比重则低得多,仅为8.03%。这种对比说明了我国遭受国外反倾销情况的严重性。在针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中,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案件有了大幅上升。根据WTO统计,1995―2006年,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反倾销的立案数量为330件,占我国遭受反倾销立案总数的61%。其中,印度居第一位,为93件,占我国遭受国外反倾销总数的17.3%,高于第二位欧盟的72件(13%)和第三位美国的64件(12%)。其他对我国实施反倾销较多的发展中国家还有阿根廷50件(9%)、土耳其43件(8%)、南非26件(5%)和巴西26件(5%),上述四国分别居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案件数排名的第四位至第七位。

我国遭到高密度反倾销诉讼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外贸出口增长迅猛,自然会遭遇国际上的抵制。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出口贸易一直保持强劲势头,年均递增13%,高于全球贸易增长率近一倍,2001年以来,我国出口增速更快,年均递增高达30%。第二,我国出口结构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相似,我国的出口与当地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发生矛盾冲突,引发了这些国家对我国频繁采取反倾销的贸易保护手段。第三,许多国家仍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使得我国企业在国际反倾销中处于经常被诉的不利地位。这是因为,处于所谓“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的出口产品价格往往被采取用“替代国”产品价格进行评估,而替代国选择的随意性常常导致倾销行为判定中的不公平。第四,我国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不完善、缺乏具有国际公信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原始凭证不实或不完整,如此等等这些制度上的缺陷使得我国企业在面临国际反倾销诉讼并进行抗诉时,采用有利证据或成本构成的举证困难,常常败诉。此外,我国企业应诉不积极 迄今为止,只有不到50%的企业应诉以维护自身的权益。也是造成我国高达70%反倾销案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世界制造业第三大国,今后出口仍然会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短期内也不会得到根本解决;国内低价竞争和制度因素尚未得到彻底改观。因此可以预计,今后相当长时间里,我国出口产品还会遭受更多的国外反倾销。如何有效应对国外的反倾销,特别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将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中一个长期要解决的问题。

三、国际反倾销涉案行业分析

进一步考察表3中国际反倾销所涉及的行业,可以发现,WTO成立以来,反倾销所涉及的产品类相对集中。根据WTO使用的贸易统计分类,1995―2006年,全球反倾销涉案数最多的类别为XV类普通金属及制品,共有861件,占总数的28.3%;其次是VI类化工产品,共有602件,占总数的19.8%;排列在第三位至第七位的分别是VII类塑料和橡胶制品400件(13.1%),XVI类机电产品263件(8.6%),XI类纺织品217件(7.1%),X类纸制品142件(4.7%),XIII类石头、石膏、石棉、水泥、陶瓷制品、玻璃制品等108件(3.6%)。以上七类的产品在1995―2006年间的12个年头中涉案反倾销均超过100件,共2593件,12年累计占国际反倾销总数的85.2%。

如果再对表4中不同国家的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1995―2006年各国反倾销所针对的产业虽然主要集中于以上七类产品,但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提起反倾销的产品类别结构却有明显不同。表4数据显示,发达国家主要侧重于针对XV类金属制品的反倾销,如美国、欧盟和加拿大针对XV类金属制品分别提起了208、118和95例反倾销,分别占本国反倾销总数的55.8%、32.6%和66.9%;而发展中国家主要侧重于针对VI类化工产品和VII类塑料和橡胶制品,如印度、巴西和我国,对这两类产品分别提起了264件、64件和107件反倾销,分别占本国反倾销总数57.8%、47.8%和80.5%。

发达国家主要针对XV类金属制品提起反倾销,是因为钢铁和金属工业在发达国家已基本属于夕阳工业,国际竞争力严重衰退,但是由于该类产业有大量的劳动力就业,劳动力向其他产业转移困难,并且发达国家钢铁业工会势力强大,因此,发达国家内部对XV类产品要求贸易保护的压力较大(候海英, 2004)。然而,与发达国家有所不同,发展中国家主要针对VI化工产品和VII类塑料和橡胶制品提起反倾销。就化工类产品而言,它是发展中国家着重发展的幼稚产业,需要进行一定的保护,以利于产业的发展;就塑料和橡胶类产品而言,它们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中往往占主导地位,但是却有来自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强有力竞争,为此,国内的保护愿望也比较高。

四、结论

上述对WTO成立后的国际反倾销的国别和行业分析表明,当前的国际反倾销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提起反倾销的主力仍然是发达国家;同时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大国,大大地加快了运用反倾销手段的频率,是推动国际反倾销浪潮进一步高涨的主要力量。第二,发达国家提起反倾销的主要动机在于保护本国的“夕阳工业”;而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的目的则在于保护本国正在兴起的“幼稚工业”和本国的传统支柱工业。第三,东亚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我国,是当前国际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国家,这同东亚国家和地区的出口激增有关。

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短期内国际反倾销的上述特点将会更加凸显,其根本原因在于,当前国际分工和国际经济结构正面临着重大调整,在这个调整过程中,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将进一步加剧,特别是东亚和拉美的一些正在兴起的发展中大国的经济都在同时崛起,它们的崛起同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矛盾冲突在所难免,从而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可能会出现新的。只要贸易保护主义思潮存在,包括反倾销在内的形形的保护手段就会被不断地利用和创造出来。

对于我国来说,不能回避已经兴起的和正在兴起的国际反倾销浪潮,要学会合理利用反倾销诉讼和有力应对反倾销指控,与此同时,更要特别给予注意的是开拓和发展我国的内需经济。

参考文献:

候海英. 2004. 倾销与反倾销缘何在钢铁产业中盛行:美国钢铁产业案例研究[J]. 世界经济研究(3).

PRUSA T J. 2001. On the spread and impact of antidumping[J]. 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 34(3): 591-611.

PRUSA T J. 2005. Antidumping: a growing problem in international trade[J]. The World Economy, 28(5): 683-700.

PRUSA T J. 2006. East Asia′s antidumping problem[J]. The World Economy, 29(6):743-761.

ZANARDI M. 2004. Antidumping: what are the numbers to discuss at Doha[J]. The World Economy, 27(3): 403-433.

FEINBERG R M, HIRSCH B T. 1989. Industry rent seeking and the filing of unfair trade complaints[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7(3): 325-340.

The Country Distribution and Industrial Characteristics

of AntiDumping Cases in WTO

ZHU Tong LI Lei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反倾销案例范文2

自2003年以来,中欧贸易发展迅速,然而伴随而来的是双方之间不断增加的贸易摩擦,欧盟频频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本章将对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现状、特点以及欧盟频频对华发起反倾销的原因进行概述。

一、 反倾销立案数量

自1978年欧盟对华发起的第一例反倾销案例到2008年底,欧盟对华共启动148起反倾销立案调查1。

由图2-1可知:1988年-1998年间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数量稳步上升,该期间对华共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60起,年均发起反倾销调查达5起。而期间欧盟对外所有国家发起反倾销调查总量为331起,年均对外所有国家发起反倾销数量为30起。从该期间的均量角度而言,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均量几乎达到其对外所有国家发起反倾销调查均量的1/6;1999年-2008年间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上升迅速,数量波动较为明显。该期间欧盟对华共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65起,年均发起反倾销调查达7起。而期间欧盟对外所有国家发起反倾销调查总量为209起,年均发起反倾销调查达21起。该期间欧盟对华反倾销均量几乎达到其对外所有国家发起反倾销调查均量的1/3。

而由图2-2的分析可知,近年来中国已经成为欧盟对外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国。2003-2008年间欧盟对外共发起反倾销调查132起,其中对华发起的数量为44起,占到其对外发起总量的33.3%。由此可见欧盟对华反倾销申请的发起数量明显要超过其对它各国家发起的数量。尽管欧盟对华反倾销数量在1988-2008年间并未发生剧烈的变化,但是在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立案数量占欧盟对外所有国家反倾销调查数量比例这一指标上发生了波动剧烈。并且由图2-2可知自中国加入WTO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所占欧盟对外所有国家反倾销调查数量比例这一指标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自加入WTO以来该指标的平均值都超过30%,并在2007年达到最高点67%。这表明在中国入世以后欧盟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越来越倾向于选取中国出口产品作为调查对象。

图2-1:1988-2008年欧盟对华以及对其它国家(除中国外)反倾销调查立案数量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贸易救济网cacs.省略/casebase/和欧委会贸易救济数据笔者整理

图2-2:1998-2008年 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占欧盟对外所有国家立案数量比例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贸易救济网cacs.省略/casebase/和欧委会贸易救济数据笔者整理

二、反倾销案件最终裁决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情况

根据欧盟贸易委员会关于反倾销的最终裁决数据的整理可知。1995-2009年间,中国共遭受欧盟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达96起;其中,有55起案件被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占被发起反倾销调查总量的57.29%;有35起案件为未被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占被发起反倾销调查总量的36.46%。

不同类别的涉案产品裁决情况不同。表2-1选取了1995-2008年这13年间欧盟对华四大类重点涉案产品被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以及未被进行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数据,并对这两类数据进行了对比分析。对比分析得知,其中贱金属及其制品被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比例最高为88.9%;化工产品其次为64.28%;而纺织品及家电与机电产品被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比例相对较低基本上在50%左右,尤其是纺织类产品未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比例高达50%。

表2-1 1995-2009年欧盟对华反倾销重点类涉案产品的最终裁决

资料来源:根据欧盟委员会反倾销专题网站trade.ec.europa.eu/doclib/cfm/doclib_section.cfm?sec=203&langId=en整理

三、 欧盟对华反倾销涉案产品情况分析

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出口产品品种繁多,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例中涉及的产品行业有医药食品类、轻工类、纺织品类、五矿化工类、机电类、农产品类等等。小到文具、背包、调味品等日常用品,大到钢板、大型机电设备类产品,几乎涉及中国对欧盟出口的所有行业。

反倾销案例范文3

[关键词]欧盟 对华反倾销 彩电反倾销案 案例分析

一、引言

自人世以来,随着中国国际贸易的拓展,中欧双边经贸关系的深入,欧盟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见表1),并且中国对欧盟的出口及进口总值虽然在不同的年份上下波动,但总体上呈上升趋势(见图1)。2009年,中国和欧盟双边贸易额达3640.9亿美元,其中中国对欧盟出口2362.8亿美元,自欧盟进口1278亿美元,中国贸易顺差1085亿美元,2010年上半年,中国和欧盟双边贸易额达1407亿美元。但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浪潮电随之而来,并且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数量也逐年增多。2009年,欧盟对华新发起7起反倾销调查案件,与2008年的5起相比有所增加,截至2010年上半年欧盟已经对我国发起154起反倾销调查(见图2),对48类输欧中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欧盟已经成为与美国并驾齐驱的对华反倾销国家和地区。

欧盟对华反倾销呈现出涉案产品多、范围广、立案多、持续时间长等特点,且对大多数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结案。近几年,受欧盟指控的产品范围不断升级扩大,从初级产品,如化工原料、传统纺织品、打火机,而转向CD机、传真机、录像带、微波炉、电视机、DVD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欧盟市场对中国的进一步开放和中国出口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欧盟对中国产品的打击力度只会加强,而不会减弱。因此,应对反倾销对中国企业具有普遍意义,是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必修课。

二、欧盟对我国彩电反倾销调查的回顾

1988年,欧盟在当地彩电生产企业的要求下,开始对来自中国的小彩电(42厘米以下)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且欧盟指定韩国CT-1455型彩电作为确定中国彩电正常价值的参照物。经过一年多的调查,欧盟于1991年1月19日进行了初裁,认定中国企业确实有倾销行为,欧盟答应对五家应诉的企业给予分别裁决。但是仅仅过了半年时间,1991年7月18日,欧盟终裁时对初裁结论作出改变,决定对中国国有企业统一征税,税率为15.3%(为期5年)。只对福日和华强三洋两家合资企业进行分别裁决,税率分别为13 1%和7.5%。

1992年11月25日,欧盟又对中国的大彩电(42厘米以上)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经过一年多调查,994年10月,欧盟对中国所有出口企业统一裁决,税率为28.8%。1995年4月1日,该案终裁,对所有的中国企业征收25.6%的最终反倾销税。

1995年5月,欧盟提出对小彩电反倾销案的复审请求,并且主动发动对大彩电案的临时复审,并将大小彩电视为同一品种。这次反倾销调查,欧盟指定中国的市场经济的替代国是新加坡。欧盟主动发起的这个临时复审案自1995年开始一拖再拖,延续达40个月之久,大大超出了欧盟《反倾销法》规定的关于复审案一般应在12个月内结案的规定期限。最终,1998年12月2日,欧盟决定对所有来自中国的彩电统统征收44.6%的反倾销税。

1999年初,中国厦华电子公司宣布单独应诉,并决定与比利时布鲁塞尔VBB律师事务所合作,双方于当年5月签订合作协议。2000年8月,9家中国彩电、节能灯企业聚会北京,召开应对欧盟研讨会,会后发表联合声明,呼吁被外国反倾销调查的中国企业勇敢应诉,保护自己的权益。2000年4月至2002年两年多的时间中,中国有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代表携手与欧盟有关方面,生产厂商进行了长期的艰苦谈判。在做出终裁前,欧盟委员会向涉案方披露了相关调查事实,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及7家中国公司提出联合价格和数量承诺的建议,即中国几家企业共同承诺出口欧盟市场的最低价格承诺,如果有一家中国公司违反价格承诺就意味着所有签约方违反承诺。该价格承诺同时设定了进口数量限制,即当进口量达到这一数量限制的界限时,超过部分将被加征44.6%反倾销税。

2002年7月29日,欧盟委员会作出决定,接受中国彩电厂商价格承诺。2002年8月29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表公告,按照欧盟的有关规定,公告发表之后即日生效,中国7家彩电企业的产品获准进入欧盟市场。公告的主要内容是:欧盟同意中国企业在严格执行价格承诺的条件下每年向欧盟销售数十万台彩电,不加收任何高额倾销税。对于没有参加价格承诺的中国企业,欧盟在公告中明确规定对除参与价格承诺的7家企业(海尔、海信、康佳、长虹、创维、TCL和厦门海外中国电子公司)外的中国其他公司生产的屏幕对角线大于15.5cm的彩电加征44.6%的反倾销税。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通过长期不懈的顽强斗争,终于在2002年年末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欧盟最终接受中国的“价格和数量承诺”的方式。虽然这不是中国企业最希望的解决方案,但是,这种结果已经向最理想的结果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三、启示与建议

一般情况下,反倾销案件从开始调查到最终做出裁决,一般需要半年至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假如被裁定为倾销,征税期一般是五年,若通过复审则可继续延长,这就意味着该产品长时间失去了此进口国的市场。为了有效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减少对华反倾销带来的损失,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加强联手,积极应对,并且要建立起自己的一套应对反倾销的措施体系。

1、应聘有能力、有经验的律师。在应诉过程中,律师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他的工作经验、对商品及所属行业的熟悉程度、工作责任心等都会对案件结果产生直接影响,所以,对律师的选择,我们要慎重。具体在实践当中,企业接到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后,要组织成立法律专家小组开始进行应诉的准备,选择合格的应诉律师。一是国外律师,负责在进口国协助中国出口商的应诉;二是国内律师,负责应诉前的准备工作。并且,在选择律师时要考虑律师的经验,具体包括处理反倾销案件的经验,对我国曾经发生反倾销案件的经验,以及对涉案商品贸易的了解程度,与进口国反倾销当局的关系等。案例中,如果对于欧盟有关法律不熟悉,很难与申诉方律师对簿公堂。因此,为了打赢这场官司,厦华电子公司果断地与比利时VBB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授权其厦华电子公司应诉欧盟反倾销事务。比利时VBB律师事务所所在欧洲享有盛名,该所的律师曾经作为欧洲《反倾销法》的起草律师,从20世纪80年代该律师事务所就为中国企业反倾销案件。由此可见,聘请高水平律师是中国企业最终赢得欧盟承认的关键举措。

2、联合国内企业共同作战,建立反倾销应诉同盟。在行业协会的协调组织下,多家中小企业可以联合起来,选择国内一

家知名度高的律师事务所,立足填好反倾销调查问卷,这样既能有效的降低律师费用,又能促使企业以平均税率重返国际市场。本案中,不久前还在大打“价格战”的九家彩电企业决心同力应诉欧盟反倾销诉讼,联合起来,共同作战,中国企业团结起来,一致对外是本案取得阶段性成功的关键。案例中,正是由于中国企业第一次联合起来,才使得欧盟对原先强硬的立场做了调整。许多专家说,如果单单凭借厦华电子公司一个企业去争取,这次中国企业可定不会取得任何成果。

3、制定正确的市场发展战略,开拓市场多元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口的产品大部分集中于西方国家,如60%-70%都销往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出口市场集中程度较高。这些西方国家鼓励进口原料性商品、限制进口工业制成品的政策与中国出口工业制成品的类别和数量迅速增长产生了矛盾,因此,这一矛盾造成了中国出口商品遭遇反倾销指控的机会增多。许多出口企业对国际市场营销缺乏长远的发展规划和明确的战略构想,往往为了眼前利益,重视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热情和动力不足,这样会造成出口市场过于狭小。出口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制定长远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不但要稳定美国、欧盟等传统市场的,而且还要积极开拓亚、非、拉等新兴市场,争取避免市场过于集中,从而实现市场的多元化。从中国遭受反倾销指控的实践来看,对某一国家的某种商品的出口增长过快,最容易引起国内同类产品竞争者的指控。树立市场多元化的经营战略,拓宽出口渠道,避免出口产品过度集中于少数国家和地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被诉反倾销的几率。案例中,中国的大部分彩电都销往了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应该积极开拓亚、非、拉等新兴市场,实现市场的多元化,降低被指控反倾销的概率。

4、开展政府交涉,积极争取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一直是中国企业在反倾销案件中所面临的不公正问题,欧盟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频频对我国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故中国政府应采取措施,营造宽松的国际政治环境,从而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政府应当利用WTO成员国及其评审机构来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抓住双边谈判的契机,从而使更多的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故作为政府,应加强经济外交,通过双边谈判,帮助推进欧盟等国参与修改WTO中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条款,充分利用WTO规则维护出口企业的利益。

总之,反倾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贸易问题,仅仅依靠被诉企业是不够的,应诉反倾销不只是被诉企业的事,政府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面对欧盟日益频繁的对华反倾销,政府和企业应该团结一心,从长计议,勇敢应对,逐步建立健全有效的反倾销应对机制。

(注:本文属2007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70772039);2010年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编号:2010ZDB51);2009-2010年度校研究生创新论文选题基金项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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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际莲:中国在WTO国际反倾销中所面临的状况厦对策研究[J]经济师,2003(11)

反倾销案例范文4

关键词:反倾销原因;研究

一、我国遭遇反倾销现状

从1979年中国遭遇到第一起反倾销案开始至1995年,在这十几年的时间里,国外对华反倾销案总数仅为66件,平均每年只有6.6件。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数急剧增加。从1995年到2000年,国外对中国反倾销数量共264件,平均每年37.7件,而同期世界反倾销调查数1920件,平均占比13.75%。自从中国加入WTO以后,从表1.1中可以看出,2001年至2013年6月世界反倾销数一共为2810件,中国遭遇反倾销调查案件数为715件,平均每年51.1件,占世界同期比为25.44%。反映出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数呈现大幅增多的趋势。

二、我国遭遇反倾销原因

1、 我国财务制度不完善

在市场经济标准中,最关键的一条就是企业要有一套健全的,符合国际标准的财务制度。在面对反倾销案例当中,最为重要的也是财务数据。但非常遗憾的是我国涉案企业除了那些真正的外资企业,剩余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不规范的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的财政制度非常不健全,甚至是缺失。

2、我国企业反倾销意识不强

首先反倾销的观念很薄弱,没有主动性的保护本国企业的精神和竞争状态。在调查取证这一角度思考,中国大部分公司对提出反倾销立案的主动性很差,大多数公司在进口商品在遭受倾销惩罚伴随的重大损失的时候,常常会不了解有关行业的法规准则等。其次,错失及时的反倾销调查机会。中国公司送交反倾销调查报告普遍是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司在很难坚持下去的现状下不得不去做的,这就造成失去了立案最有力的时间,这种遭受损失的范围是外国反倾销立案调查中不能形容的。一些公司在申请诉反倾销讼的时间内,未能实施严格的保密措施,阻挠反倾销立案调查的进行。

3、我国应对反倾销诉讼的人才稀缺

反倾销工作需要在技术管理、经济贸易、政策法律等方面具备足够的专业性人才,尤其是反倾销专业律师,人才队伍不够壮大,在面对国际反倾销案件的时候,中国的大多数企业往往要外国律师的帮助,但是中国现今存在的行业协会在很短的时间里能做的还很有限,这就造成中国很多行业协会丧失其应有的作用,甚至形同虚设,在面临国外反倾销调查的时候基本不能对企业拿出一份有效的预案措施。针对我们的贸易对象,我们也缺少中间人来串联两国的贸易。

4、反倾销预警制度不健全

优秀的反倾销预警机制,能够给公司作出动态监督与控制信息服务的能力,能够有效的帮助公司今早的察觉问题,研究应对诉讼方略。世界先进国家的进出口行会普遍成立自己的产业贸易预警机制和信息管理库,而在我国仅仅拥有汽车、食品、金属等一些拥有重要地位的行业才有专属的产业贸易预警机制和信息管理库,其余行业一直停留在缺失状态下。随之带来的问题就轻易显现出来,如果外国对国内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中国的有关贸易协会通常不会有迅速的反应和快速解决机制。

三、 应对反倾销的措施及建议

1、 完善我国企业财务制度

首先,规范出口企业在会计核算制度上的术语,避免因会计制度不符合国际规范而导致不必要的误会。我国会计核算制度就没有采用SG&A 这一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术语,通常所说的三项费用,在我国指的是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而且,一定要创立财务信息中心监控系统,研究一种有效的互相监督和配合的方法,加强在管理财政事务方面的革新办法。

2、 提高企业反倾销自我保护意识

提高国内企业反倾销的主动性,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企业要提高面对反倾销调查的自我保护意识,中国进出口企业及责任人要切实把握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所赋予的权利。原来外国企业的单方面反倾销调查不得不因为这款条例的颁布而变成了双方面的行为,这款条例使中国出口企业在保护切身利益的行动中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保护。尽管这部法律较之西方国家的反倾销立法还显得不成熟,但它毕竟赋予了当事人许多的权利,就像依法提出诉讼权、申请建议权、请求查找档案权等。企业责任人要有效的去运用,能够保护企业的利益。我国公司在中国发起反倾销诉讼时,一定和政府合作,而且相互之间也要相互配合。因为我国对外经贸部接受申请后,最终能否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危害,倾销是否存在,并能否征收反倾销税,这与国内遭受反倾销措施企业的合作是息息相关的。而且,我国国内产业是指中国境内的完全相同或近似商品的生产商,或者他的生产数量占据我国完全相同或近似商品产量的大多数生产商。因此针对所有的生产商而言,如果需要举证倾销措施的存在,而且要说明对我国有关行业形成直接经济危害是极为复杂的,这就需要我国有关公司要相互联手合作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3、培养专业的反倾销会计人才

反倾销申请诉讼、应对诉讼、取证等要求反倾销应对队伍拥有五种素质优势(1)精通会计,熟悉国际贸易审计规则;(2)明确国际反倾销法规知识,才能针对不同国家的反倾销进行举证和抗辩,可以针对每一个国家的反倾销损害采取诉讼和维权;(3)熟悉国际贸易流程和规范。在判定倾销所造成的危害同时,要回合理运用国际贸易知识和有关法律;(4)对国际法务与国际审计方面要精通;(5)要达到一定级别的外语书面可口语能力,方便在反倾销诉讼中效率进行。

反倾销案例范文5

倾销就是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该出口国国内用于正常消费时的销售价格,即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而进入另一国,并对进口国已经建立的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则该出口销售视为倾销。

反倾销与倾销是一组相对应的概念,是进口国为保护本国相关产业,依据法律法规,对违反正常国际贸易秩序使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行为所采取的抵制措施。目前世界各国通常以反倾销税的征收和价格承诺为主要手段来抵制倾销。

二、我国企业的反倾销及应诉现状分析

(一)我国企业面临的国际反倾销形势

目前,中国是国际反倾销措施的首选目标国和主要受害国,国际对华反倾销案例占的比例,目前判断其总体趋势仍将逐步增加,未来几年将是国际对华反倾销的又一。首先,我国企业遭遇国际反倾销数目持续增多。我国已经成为目前世界上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WTO反倾销统计数据,截止到2006年底,欧盟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共 178起。进入21世纪,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对我国出口反倾销指控越来越多。其次,对我国发起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据统计,1988 年以前主要是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频繁对我国实施反倾销调查,其对我国的诉讼案达到中国受反倾销指控总数的96%以上。20世纪90年代以来,范围扩大到部分发展中国家。截止到2006年底,已经有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印度、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在内的61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提出了反倾销指控,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已影响了国内12个行业的21633家企业,并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开始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自身利益并将其矛头指向我国。据WTO最新数据显示,20世纪80年代,国外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案件的单案金额多在几十万美元;90年代以来,涉案金额越来越大;2006年,共有25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反倾销,涉案金额 20.5亿美元。再次,反倾销涉案产品范围日益扩大,中国遭受反倾销投诉的商品种类繁多且正在不断扩展。90 年代以前,各国对我国的反倾销涉案产品的范围较小,主要集中于糖精、食品罐头、化工及冶金原料等初级产品。90年代以后,涉案产品的范围越来越广,纺织、服装、家电、矿产品、农产品等大类接近 4000多种商品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反倾销。

(二)我国企业的反倾销应诉率有所提高

在我国刚加入WTO时,由于对国际市场规则不了解,我国企业对洋官司还存在惧怕心理,因而造成国外对华反倾销起诉与中国企业应诉的比例为12:479,反差十分明显。在国外反倾销起诉的案件中,有一般企业是由于没有主动积极应诉直接导致败诉,反倾销案件因无人应诉而导致的败诉比重在1/3以上。现在这种情况已经有所改善,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出口反倾销应诉率得到明显提高,据有关粗略统计,上世纪80年代,我国的应诉率仅为10%,90年代以来呈现上升趋势,近年来涉及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总体应诉率已上升到60%―70%,截至2002年底,我国的应诉率已经达到79.3%。据有关数据统计,截至2003年底,中国涉及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案件应诉率达到100%,而这一比例在1994年时为0。目前应诉企业越来越认识到,积极应诉,有力抗辩,一方面有利于企业争取获得公正的判决,避免“缺席审判”带来的不可预见的后果;另一方面,将加大反倾销申诉的法律成本,从而阻吓潜在的反倾销调查者。反倾销应诉率的大幅提高,为我国企业争取良好的裁决结果奠定了基础。

(三)我国企业的反倾销胜诉率较低

虽然近年来我国企业对发达成员,特别是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案十分重视,且近两年应诉率已接近100%,但仍存在胜诉率低的问题。  以2002年为例,该年度中国遭国外反倾销立案共47起,同年被裁定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案件36起,最终措施占新立案的比例为76.6%,而全球同期的平均水平为58.2%。由此可见,中国企业的在反倾销诉讼中仍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胜诉率(无税结案)长期徘徊在30%左右,虽然近几年提高至35.7%,但仍较国际水平依然很低。加之我国企业由于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经济体制本身的不完善,如企业注重短期效益、高额的诉讼费、政府监管弱化等,企业在应对过程中总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使应对措施不力或不到位,这对于赢得反倾销的胜利会大打折扣。另外,企业虽然在认识和行动上开始重视反倾销的应诉,但对于国外的不利判决反应消极,大都放弃上诉的机会,没有充分利用进口国有关法律和WTO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很好地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国家尊严。

三、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中的会计问题分析

(一)相关会计资料准备不足

反倾销应诉的会计举证主要是围绕反倾销调查问卷准备并提供会计资料及完成相关事务,包括做好应诉前的准备、收集应诉材料、研究并填写问卷、进行抗辩陈述等方面的工作。对于应诉会计材料的范围和时间,各国的反倾销法都有相关规定。另外,反倾销调查作为一个涉外行政法律程序,各个阶段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而中国企业在资料的保存和收集方面的意识不强,不仅自己的资料有限,外国竞争对手的资料更是少得可怜。因此面对如此多的会计资料,面对如此短的准备时间,企业如果不建立反倾销会计,平时又不注重相关资料的积累,就会使得应诉中相关会计资料不足,无法为被诉方提供有力的抗辩资料。企业要么不敢应诉,要么中途退出,最终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蒙受巨大损失。

(二)现有会计准则的国际通用性差

众所周知,在众多应诉反倾销案中,败诉最直接原因是中国企业经常被否决掉市场经济待遇的申请。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在中国加入WTO后的15年内,WTO其他成员有权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时至今日,大约有51个国家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然而,欧美等国家根据其国内反倾销法,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而在反倾销计算中国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时,调查机构拒绝使用中国企业本身的内销价格或成本,却采用某个第三国的替代数据。在以往中国企业申请享受市场经济调查待遇时,被西方国家驳回的原因包括:财务会计资料不完整、未提供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国家控制着大多数供应商、没有出口许可证、禁止在国内销售、国家干预员工薪酬制定等。他们认为,大多数中国企业提交的是不完整的账目,其中相当部分根本未经过审计或没有按照国际会计标准进行审计。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准则的规定不同就导致会计核算出现了偏差,会对我国的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三)缺少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

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不同于一般的仅限于反映企业自身基本核算的会计信息系统,而是根据反倾销诉讼的要求,在其基础上的拓展和延伸。所以其应该是以会计信息为主线、相关信息为附的一个综合的、全面的信息库,旨在提供反倾销诉讼双方全面、详细的基础资料和比较分析资料,以确保反倾销诉讼举证和抗辩的成功。目前国外的许多大型企业集团都设有专门的反倾销会计部门,以应对反倾销诉讼。但是我国的出口企业都没有建立专门的反倾销会计部门,往往是在反倾销调查发起后才急忙成立一个反倾销调查小组来应付反倾销调查。这样的一个临时组织并不能很好地承担其应对反倾销的各项专业、复杂的职能。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的缺少是我国企业频遭反倾销诉讼及败诉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加之我国的企业绝大多数没有建立境外竞争对手会计的信息平台,企业产品出口的预先核准制度不够完善,反倾销预警会计的缺失,使企业不能及时了解出口动向,调整出口定价政策,遂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发生。

四、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会计支持对策

(一)完善企业会计制度,提高产品成本资料的可靠性

反倾销调查的应诉期限是非常短的,从起诉、损害初裁到最后的损害终裁,被调查企业的有效应诉期限非常短,需要准备的资料却非常多。反倾销成本会计的核算体系使各种费用的分配更加合理、规范,能及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调查问卷所需要的各种会计信息,从而提高反倾销的胜诉率。因此我国企业要正确理解反倾销中的会计管理问题,充分认识到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加强销售管理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以便在遭遇反倾销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确保赢得反倾销诉讼的胜利。

(二)加快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

随着企业经营的国际化,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是一种必然的趋势。而目前我我国新颁布系列会计准则仍然不能解决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完全国际化的问题。从反倾销所论及的产品成本框架中,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还存在一定差距,这些差距常常在反倾销调查中被用来作为剥夺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依据之一,也是导致产品成本核算差异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为加强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我国的会计制定者需要根据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需要,逐渐使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完善我国企业的会计操作规范,切实维护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的正当贸易利益。我国应密切关注国际会计与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展形势以及各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动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计划,仔细分析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和原因,并提出减少差异的措施和落实计划。我国应积极创造条件,取得会计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权,促使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能在一定程度上考虑我国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推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三)建立健全反倾销的会计信息预警机制

面对汹汹的反倾销指控,我国企业除了要积极进行反倾销应诉,还必须建立有效的反倾销会计预警机制,以便有关企业和部门尽可能采取积极有效的相应措施,以尽量防范和减少外国对华的反倾销指控,把反倾销对我国的负面影响减至最低。如美国建立的“扣动扳机机制”、欧盟建立的“进口监测快速反应机制”、印度建立的“重点商品进口监测机制”等。首先,我国的出口企业应在内部设立反倾销专门机构,配备反倾销会计人员,从成本数据的收集、提取、分析、预警、模拟问卷等方面来建立成本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建立有效的国外市场商情资料和出口商品的国外区域分布资料,了解并掌握主要目标市场的反倾销法规,以应对反倾销的会计规避。其次,企业的会计核算系统是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的核心部分,也是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所需信息的主要来源。因此出口企业必须建立有利于提供反倾销所需信息的会计核算系统,保质保量进行会计报表外部审计,以抵制高额反倾销税。

反倾销案例范文6

该判决是欧盟首次对中国企业是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作出详细解读,将为今后司法实践提供判例。

在判决书中,欧盟高等法院首次对“市场经济地位”、“国有控股”、“国家重大干预”等名词进行了深入解析,并做出了“‘国家控制’并不等于‘国家重大干预’”的裁决,不受国家重大干预的国有或国家参股企业,可以获得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这一决定将可能大大减少中国出口企业面临的反倾销税率,并激励企业积极应诉不公正的国际贸易裁决。

八年反倾销诉讼拉锯战

这是一场历时八年的反倾销司法诉讼拉锯战,新安化工在这场贸易战中投入了巨大的财力和精力,过程艰难曲折。

记者从新安化工公司7月24日的公告中了解到,2000年2月,欧盟委员会对中国产草甘膦征收48%反倾销税,2003年到期后进行复审调查,新安化工独自应诉并要求享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2004年9月,欧盟否决了新安化工的应诉要求,决定对中国草甘膦征收29.9%的反倾销税。

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思德告诉记者,欧盟委员会拒绝新安化工的最主要原因是,新安化工的最大股东是中国政府,所有董事均是国家官员或国有公司官员。由此,欧委会认定公司受到了政府的重大干预,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营的,因此拒绝给予市场经济待遇。欧委会并没有调查中国政府是否真正干预了公司的决策和整体运营。

没有市场经济待遇就意味着,欧盟委员会将以第三国为参考,计算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幅度,因而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事实上,公司确确实实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营的,并没有向欧盟倾销产品,”新安化工集团法律部经理翁新红告诉记者。为了维护正当的权利,获得一个公正的裁决,新安化工于2004年12月至欧盟初审法院。

长达五年之后,2009年6月欧盟初审法院做出判决,对新安化工取消征收最终反倾销税。但欧盟理事会不服,同年8月向欧盟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2012年7月19日,欧盟高等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欧盟理事会的上诉,并判令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承担自身费用,同时责令欧盟理事会向新安化工支付诉讼费。

法院认为,欧盟负责调查倾销的机构一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仅依据国家对企业存在控制即裁定国家对企业实施了重大干预,并据此拒绝给予该企业市场经济待遇,违反了欧盟相关的法律。终审判决支持了初审法院的结论,认定新安化工集团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

至此,一场历时八年的反倾销司法诉讼拉锯战,终以中国企业大获全胜而告终。此案成为欧盟法院认定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首个判例,新安化工也由此成为在欧盟两级法院挑战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不公平裁决,并第一个两审全胜的中国企业。

市场经济地位之争

企业市场经济地位(MET)在中欧贸易纠纷中起到关键作用。一般而言,对于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公司,在反倾销调查当中,按照该公司提供的信息来计算倾销幅度,而不是参照第三国,通常结果会大大低于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公司。

“欧盟限制中国产品出口的主要手段,就是以不符合‘市场经济地位’标准为由,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翁新红告诉记者,“我们这个案子打得这么艰难,就是因为我们所争取的‘市场经济地位’损害到了欧盟的杨心利益。”

根据欧盟法律,为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出口生产商必须证明他们符合欧盟认定MET的所有5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作出定价、成本、投入等方面的决策,没有受到国家重大干预,同时主要投入的成本本质上反映了市场价值”。

7月19日的终审判决书称,“新安集团的国有控股并不自动地表示其受到了国家的重大干预”,并通过新安集团提供的材料认定其并未受到重大国家干预。

判决书第78段写到;“‘国家控制’原则上不等于MET第一条标准中的‘严重国家干预’,因此欧盟理事会和委员会必须考虑,此案中生产商提交的有关公司运营的事实、法律和经济环境的证据”。第83段写到:“国家控制在性质上不是不能与市场经济条件并存的。”

“这是欧盟第一次将国有控股与国家重大干预做出明确区分,对于中国国有企业,是非常积极的判决。为中国国有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提供了新的希望,当然前提是满足MET的5个标准。”万思德律师说。

“但这并不表明,今后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会将变得很容易。”万思德提醒说。

法院认为(判决书第86段),虽然国有或国家控股公司的商业决策,并一定是扭曲的,但是“在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由国家事实控制的公司,其管理是否充分独立于国家,是否根据市场信号自主做出价格、成本和投入方面的决策,值得严重怀疑。”也就是说,中国国有企业很可能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但欧盟委员会在拒绝给予MET之前,必须核实由该企业提供的证据。欧委会在新安化工这一案件上,没有做到这一点。

此外,万思德指出,欧盟高等法院的某些陈述,可能会加强欧盟委员会更加严格地执行MET五个标准的自由裁量权。而这可能会对包括国企在内的所有中国企业,在申请MET过程中,产生负面影响。

法院还认为(判决书第90段),即使公司能够证明,其商业决策完全基于市场信号,不受国家干预,但如果“国家严重干预了市场力量的运作”,该公司仍不能获准MET。这令人担忧。万思德说,在最近针对中国的多次反倾销调查中,特别是针对基本钢铁产品(HRC,盘条等)等上游行业的调查,欧盟委员会拒绝了中国企业的MET申请,理由是中国原材料的价格低于相关国际价格,这表明国家干预导致了扭曲。因此,现在欧盟委员会一旦发现中国原材料的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上同样原材料的价格,将有更多的自由拒绝给予中国企业MET。

欧盟反倾销重点或将转移

八年讨回一个说法,而受益的不仅是新安化工。“中国的国有参股企业可以松一口气了,它们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将不会由于国家参股而被拒绝。”万思德告诉记者。

此案为中国企业今后应诉欧盟反倾销案件提供了判例依据,并给所有中国出口企业带来了希望。翁新红告诉记者,自从2009年新安化工初审胜诉之后,多家中国企业受到鼓舞,纷纷积极应对国际贸易纠纷,取得了多次胜利。

然而,中国企业必须保持谨慎,法律人士称,是否给予一个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委员会具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

同时,专家表示,此案对推动欧盟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的作用同样有限,不到WTO规定的2016年的时限(即中国人世15年后),欧盟不会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分析人士担心,欧洲债务危机,以及失业率高企的压力将迫使政客们对中国采取更强硬立场,更多案卷会接踵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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