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负担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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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负担

税收负担范文1

应当将主要的收入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经常性和连续性的收入合并在一起,实行综合所得税制。而以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为代表的特殊收入及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等不能经常和连续取得的所得,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中分离出来。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在实现环节征税,仍可实行代扣代缴制。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可作为财产税的组成部分,在其相关权属转移合同签署的同时,进行纳税。这样做,即不减少我国的总体税收收入,又能简化征缴程序,提高征收效率,提高监管效果,对纳税人来说,降低了自行申报的复杂性,个税自行申报将更加简便易行。

二、逐步推广个税自行申报制度

目前,我国个税主要采用源泉扣缴法。当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由收入的发放者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然后集中向税务部门缴纳,这样将个税税源控制责任由税务部门转移给扣缴义务人,导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收入信息无法全面掌握,使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监控处于无序状态。同时,在源泉扣缴方法下人们获得的是税后收入,主要关心自己最终拿到多少钱,倒淡化了自己被扣缴了多少税、将来这些税款怎么使用,这就降低了纳税人的权利意识,自行申报则拉近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直接联系,有利于培养人们的纳税意识,以及更好地行使和维护纳税人权利。

各项应税所得重新界定后,纳税人自行申报时只需将个人取得的上述五种收入进行加总,进行费用的扣除,再选择相应的税率即可算出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股息、红利、偶然所得,在实现环节征税,实行代扣代缴制,保证了国库的收入,避免了税款的流失。而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在权属转移合同签署的同时,即合同双方取得相应的权力的同时缴纳税款,即强化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力,又实现了税款的征收,实现了税收的高效率。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减少了个税应税项目,减少了征收管理的范围,降低了工作的强度,就可以拿出更多的精力用到监管的其它方面,可以提高税收工作的效率,得到更好的效果。

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发挥其有效作用的前提是掌握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个人的收入情况,即有效地实施税源监控。理论上讲规定个税自行申报,有助于培养纳税意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但现阶段立刻全面推广个税自行申报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应率先在国家公务员中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然后在大型企业、上市和控股公司以及垄断型行业中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中推广,当老百姓的平均收入达到一定的水平后,税收制度可以向全民“自行申报”扩大。

三、逐步过渡到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相同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更好的实现收入、税负的横向公平。在一些发达国家,个税的申报是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额。纳税人可以选择以个人身份还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税申报的。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家庭观念非常重,对家庭行为的调节成为调节经济和社会行为的基本点,因而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选择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允许将家庭部分支出如孩子的教育支出、家庭总人口的医疗支出、保险及养老支出纳入扣除范围,以鼓励夫妻合并申报。但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要克服两个难点:一是会削弱或扭曲目前广泛实行的代扣代缴制度,二是税务机关还暂时做不到对纳税人的家庭信息进行逐一核实。尽管如此改革会增加征管的难度,但税制的这种改革方向更能体现 “以人为本”的原则。

四、调整生活费用扣除额,降低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并不是指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原则上应当是对净所得征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所得的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必要生活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我们认为扣除项目的设计应对家庭的必要生活费用进行测算,建立物价、消费联动调整机制,每年根据物价上涨水平和社会生活变化情况调整生活费用扣除额,同时,将教育、医疗、保险、住房等支出和纳税人未成年子女、老人及无生活能力且无救济补助的需赡养亲属的支出纳入到扣除范围内,以真实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税收负担范文2

    通过第一部分的专家打分筛选出9个影响税收负担的因素后,本文运用解释结构模型(ISM)[5]对这些因素进行进一步地分析,以深入了解每个因素如何影响税负及找出影响税负的根本因素和直接因素.

    1影响因素描述依据前文分析,本文设置的影响税收负担的因素列示如下(S1设为企业税收负担).宏观因素:产业因素S2,地域因素S3,税收政策S4,财税制度差异S5;微观因素:企业规模S6,资本结构S7,股权结构S8,纳税筹划S9,固定资产密度S10.

    2绘制关系图根据影响税收负担各因素间的关系,绘制了各因素关系(见图1).

    3建立邻接矩阵根据图1,本文建立了邻接矩阵A,邻接矩阵A表示不同因素之间的直接关系.在矩阵A中,某一因素对另一因素有影响则记为1,否则记为0.得到的邻接矩阵如下.

    4计算可达矩阵运用布尔代数的运算关系,将邻接矩阵A经过层层运算求出可达矩阵,布尔代数的运算关系如下:1+1=11+0=10+1=10+0=01×1=11×0=00×1=00×0=0按照上述方法,经过依次运算后可以得到:A1≠A2≠A3≠…≠Ar-1≠Ar=Ar+1,其中Ar=(A+I)r,r≤n-1,n为矩阵阶数.取M=(A+I)r笔者将矩阵M称为可达矩阵.可达矩阵表明系统各节点经长度不大于r的路径可以达到的程度.经计算,在本案中有A1≠A2≠A3=A4,因此,可达矩阵M如下.

    5层次划分假设一个多级结构的最上一级节点为Si,那么它的可达集R(Si)中只能包含它本身和它同级的某些节点(即互为可达).另一方面,最上级节点Si的前因集A(Si)应包含Si本身和结构中所有可能到达Si的节点.因此,如果Si是最上一级节点,它必须满足条件:R(Si)=R(Si)∩A(Si)在M中划去第1行和1列,寻找第二级节点,如此重复,直到找全所有的节点,即:L={L1,L2,L3,L4}={[1],[5,9,10],[4,6,7,8],[2,3]}

    6结果分析从以上层次划分,本文得出企业税收负担影响因素的解释结构模型,如图2所示.

    解释结构模型分析结论

    1整体分析结果由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可知,影响企业税收负担的9个因素可分为三个层次,其中,财税制度差异、纳税筹划、固定资产密度处于L2层,它们是影响企业税收负担的直接因素;税收政策、资本结构、股权结构、企业规模处于L3层,它们通过L2层的因素间接地影响企业税收负担,其中税收政策和资本结构又可直接对企业税负造成影响;地域因素和产业因素处于L4层,它们是影响企业税负的根本因素.这三层因素又可大致分为三类,L2层划分为第一类,它们属于企业管理方面;L3层划分为第二类,它们属于企业治理方面;L4层划分为第三类,它们属于宏观外部因素.由此,通过解释结构模型分析可以发现,影响企业税收负担的根本因素是宏观外部因素,直接因素主要是企业管理水平、企业治理结构.

    2根本因素分析由前文分析可知,影响企业税收负担的根本因素是地域因素和产业因素,本文继续针对这两项因素进行具体分析.(1)地域因素我国地域广阔,东、中、西部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因此国家相关税收策也不尽相同,各个地区的税收优惠具有很大的差别,导致行业、规模等都大致相同的企业由于处于不同的区域而有着不同的税收负担[6].以所得税税负为例,根据2010年我国不同地区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以及2010年统计年鉴,得到我国不同地区企业的平均所得税税负表3所示:由表3可知,不同地区的企业税收负担确实具有较大差别,其中东部地区企业的税收负担最重.(2)产业因素在我国,产业可划分为三种,第一产业是农业,具体包含农、林、牧、渔各业;第二产业是工业,具体包含制造、采掘、电力、自来水等各业;第三产业是流通和服务业[7].继续以所得税税负为例,依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不同公司的财务数据,本文计算汇总得出我国不同产业的所得税负平均水平,如表4所示.由表4可知,由于国家对第一产业的税收优惠措施较多,因此第一产业所得税负最轻,其次是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得税负最重.由此可见,产业因素对企业税负有着极大的影响.

    3建议根据前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税收负担范文3

一、我国内资银行整体所得税负状况概述

总的来说,我国内资银行在所得税方面直接或间接承担的税收负担主要体现于如下几个方面。

(一)所得税的税率水平偏高

就内资银行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来说,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大体处于居中的位置,但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仍处于偏高水平。具体而言,我国内资银行所得税的名义税率虽然略低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如法国的为33.33%,英国的为28%);但是已经持平或高于越南(25%)、韩国(24.2%)、俄罗斯(20%)、波兰(19%)、智利(17%)等经济发展中国家或者新兴工业国家,也持平或高于奥地利(25%)、瑞士(21.17%)、捷克(20%)、新加坡(18%)和爱尔兰(12,5%)等经济发达国家。[1]

再加上我国银行业税制目前仍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同样水平的所得税税率会给内资银行带来更重的综合税收负担,故若迟迟不降低相应的所得税税率,最后必然会导致我国内资银行因实际税负过重而缺乏竞争力。

(二)呆账准备金设置不合理

例如,在商业银行提取贷款损失准备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目前仍存在较大的差异。内资银行方面认为,这种出入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到其利润核算,而且也有违一般的国际惯例和公平税负的原则。具体而言,这种只对按资产余额1%计提的呆账准备金给予税前扣除,1%之外的专项准备部分只有在核销时,才能税前列支,而且在呆账核销前,必须调增纳税的规定无疑会加重内资银行的实际税负,并进一步影响其稳健经营。因为一方面,允许内资银行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金比例太低,将直接导致其计提动力不足,进而使得其整体拨备水平滞后于行业实际风险的发展状况;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监管和问责的日益严格,我国内资银行纷纷加大了各项准备金的计提力度,但其所计提的准备金大部分都得不到税收减免,而且其资产负债表还会因此多增加一项(即无息资产占用~递延所得税借项)。虽然部分呆账准备可以在未来通过核销达到税前抵扣的目的,但由于历时过长,故仍会产生增加内资银行资金占用、影响其发展后劲的不利后果。

(三)计税依据确定方式不当

例如,按当前税制的规定,在对内资银行持有的金融衍生工具未实现利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依据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来确认损益,并据此对其未实现损益征税,但由于传统意义上的所得税是以收入实现原则为基础的,而金融衍生工具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收益的不确定性,故这种做法不仅会给对内资银行的财务状况及资金流动造成负面影响,还会进而挫伤其开发和应用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积极性,更不利于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2]总的来说,目前内资银行金融衍生工具业务最大的计税难点应是相关税制要素的界定。

一方面是具体税目仍难以细化。金融衍生工具不确定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使其相关的银行业务能及时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其外延、变化其种类及相应的特性。但这样显然会给细化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具体征税税目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另一方面是计税依据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信息不对称,掌握不同程度信息量的参与者在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上的交易程度、交易频率、交易费用和所获收益也不尽相同,且其风险和收益的不确定性,连金融专家也感到深不可测。因此,在税法上很难对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流转额和所得额等计税依据进行统一的设定。而且,如果又是跨境交易的话,在两宗主国之间划分收益的来源和份额也存在较大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参与者虚假纳税申报,税务部门也无法对其计税依据进行有效的核定。

(四)应税收入结构不够完备

我国内资银行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一般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作实际课征,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包括:

首先是国债利息收入的征免政策存在不少漏洞。一方面,未能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城乡信用社等内资银行在中途卖出国债取得的收入中,虽包含了国家应计付的国债利息,但按规定却不能享受免征所得税的待遇,这不仅将增加上述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也不利于调动其通过参与国债交易以盘活资金,进而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同时,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虽符合收入与支出配比的原则,但由于内资银行购买国债占用资金的数额及其利息支出、相关费用支出难以准确界定,故其实际可操作性相当差,且作为所得税税收待遇中最显著的非中性规定,其也很容易被纳税人用来套利,虽然到目前为止,基于银行本身的限制性以及管理利率目前给予的利差较窄等原因,这项政策的负面影响可能还不大,但随着我国内资银行的不断发展,其中潜在的问题必然会越来越大。

其次是政策性贷款利息收入不能全面享受免税待遇。根据现行政策的相关规定,我国内资银行取得的国家财政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项目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去。目前,中国农业银行从财政部取得的扶贫贷款贴息收入、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小额农户贷款利息收入等,虽然有政策性、扶持性贷款的性质,但其利息收入及补贴收入却不能享受相应的免税待遇。这种做法明显不利于鼓励我国内资银行为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积极而长期地坚持发放此类贷款。

再者是中间业务收入仍未完全纳入应税收入范围。按照我国银行业目前的所得税政策,除有特殊规定外,内资银行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业务收入、业务单据销售收入等)均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计征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有相当一部分业务收入(如代收电话费、电费的手续费收入等),并未全部纳入大账来计算其收入。而且,在银行开展的销售业务中,也有很大部分因未依法开具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印制的发票或收据,其收入通常就不再计入应纳所得额。很明显,上述做法既不利于所得税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国家税款的应收尽收;也不利于内资银行自身的财会管理和监督。

(五)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较多

原则上,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应允许在税前如实扣除。[3]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内资银行所得税扣除项目的诸多限制仍有待于进一步的解除。

首先,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抵扣政策规定得较为严苛。按照现行政策的相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我国内资银行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按直线法和5年、10年、20年的期限在税前得到扣除。具体而言,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内资银行内部政策的不一致严重影响到了本行业的平等竞争,城乡信用社技术进步较快和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即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其次,银行业与其他行业在政策的不一致也会间接加重内资银行(除城乡信用社外)的实际税负,如电信企业的数字程控交换设备,也可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其次,修理(装修)支出难以直接在税前得以扣除。按照现行政策的相关规定,内资银行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装修)支出,不属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在具体实践中,虽然银行的办公楼、营业厅等固定资产的原值普遍较低,但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维持或改善本企业的形象,其修理(装修)支出普遍较高(动辄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其中大多数都达到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标准,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而且,相对于其他企业来说,内资银行在固定资产修理、装修支出方面的税前扣除政策也存在过于严苛的部分。例如,电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修理费准予在发生年度扣除,数额较大的应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扣除;银行的装修支出则要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修理支出虽不要求报批,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很难对装修和修理进行准确的界定,所以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均须以报批为前提。

再次,出售职工住房的损失亦很难得到税前扣除。具体而言,银行出售职工住房的损失,多半是在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之前形成的,而且数额较大,故按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文件,这种损失通常应列入营业外支出,并应在纳税申报时作纳税调增处理,而且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

最后,劳动保护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也相当不合理。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故在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会参照劳动部门制定的以工业企业为主的每人每年几百元的“劳保费”标准,对内资银行动辄每人每年上千元的工作服等支出,一律不准予或只允许少部分在税前扣除。

二、现有所得税负对我国内资银行的影响

税收负担范文4

【关键词】税收负担;国家视角;区域视角;产业视角;主体税种

1.税收负担

经过学者们多年的研究,税收负担内涵的界定,形成了“承受说”、“牺牲说”、“损失说”、“后果说”等不同的版本。尽管出发点有所不同,但其落脚点终究离不开“负担”两字。实质上,税收负担是政府依托权威性,借助一定权力的前提下无偿分享纳税者所创造的价值,而给其带来的显性或隐形的损失。税收负担是政府“征”和纳税者“纳”两种行为博弈下的结果,表现为资源和财产分配上的数量关系。对于税收负担水平的确定,政策制定者要准确把握公平效率、确定和适度等原则,进而提升税收负担的整体效率性。

2.基于不同视角税收负担分析

2.1 宏观国家视角

宏观税收负担的统计和计量口径主要包括大口径、中口径和小口径。其中,大口径税负可以用政府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两者的比重来衡量。中口径税负是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小口径税负代表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于受数据可获得性的限制,本文采用中、小口径对宏观国家税收负担进行了测算。从表1可以看出,宏观国家税负在2001-2012年间呈上升发展趋势,这可能得益于经济价值总量的增加。税收收入高度依赖于经济发展所创造的价值。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经济价值总量和税收负担呈同向发展。例如,从2008-2012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依次为18.15%、8.55%、17.78%、17.77%和9.82%,相应的税收负担增长率为18.85%、9.77%、23.00%、22.58%和23.40%。

2.2 省际视角

针对不同省份的税收负担,本文采用本省税收收入占本省生产总值的占比来衡量。根据图1所示,税收分担在不同省份表现出了差异性,北京、上海地区的税收负担水平远大于其他地区,这与它们较快的经济发展步伐有着紧密联系。

2.3 产业视角

由于经营内容、价值创造方式以及承担税种的不同,三大产业在为国家创造财富和筹集财政资金来源的贡献度上显现出了较大差异。从图2(从左到右依次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税负)可以看出,三大产业中,第一产业的税收负担最低,第二产业的税收负担最重,第三产业税负逐渐向第二产业逼近。从时间趋势来看,第三产业在整体上呈增长趋势发展,第二产业税负除2008年有所下降,其他年份都处于增长态势。工业是集中全社会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产业,附加值较高,这可能是导致第二产业税收贡献度和税收负担增加的一大原因。相反,我国农业产物基本属于初级产品,净增加值低,利用水平低,进而导致计税基础低于第二、三产业。

2.4 主体税种视角

流转税和所得税构成了我国现阶段的“双主征税种”,在税收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一般认为,税种税负可以采用宏观和微观两种方式来度量。囿于数据可获得性、连续性和结果可比性,本文采用宏观计量口径对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收负担进行了测度。即税种税收负担率取决于税种税收总额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值。从图3(从上到下依次为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税收负担)可以看出,2006年是增值税的转折点,税负结束了前期的增长历史,向下降趋势阶段迈进。营业税负在2008年出现了降低的异常情况,其它年份都保持增长水平。与增值税和营业税相比,消费税的税收负担整体水平较低,但波动性较大,分别在2004年和2009年出现了转折点。从图3不难发现,在2001-2011年之间,增值税承担的税收负担都较重,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缴纳增值税企业的生产积极性。近年来,营业税和增值税在税收负担差异空间上有不断缩小的迹象,这对平衡各税种税负上来说是一个利好信息。

3.结论

合理的税收负担对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提升个人生活质量都发挥着积极的外部性效应。不合理的税收负担则会打击纳税者的劳动积极性,降低政府经济执行力度,最终通过扩散效应破坏整个国名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大局。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国家宏观税收负担在时间上呈上升态势,不同的省际、产业和税种,税收负担水平表现出了差异性。从经济发展规模、速度的调整、区域税收政策制定、产业结构优化、主体税种税负调节等方面寻找突破口,推进税收负担完善的步伐和进程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1]李波.宏观税负、产业税负与结构性减税政策[J].税务研究,2010(1):25-29.

[2]张阳,雷良海.我国地区间税收负担差异研究[J].税务研究,2002(12):56-59.

税收负担范文5

【关键词】 税收负担; 税收遵从; 税收筹划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下,由企业缴纳的税收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等,从我国税收收入来源构成上看,企业税收与个人税收的比为9■1,从企业的综合税收负担率(企业实际缴纳的各税税额之和与企业收入总额的比率)上来看,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确实较高。尽管流转税通过税负转嫁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但对部分买方市场的商品来说,还要由企业负担一部分。较高的名义税负会影响企业的经营行为,比如在融资手段、股利分配、税收遵从与税收筹划等方面,企业都会因税收负担因素而有所选择。

一、对企业融资手段选择的影响

企业的融资手段一般情况下有两种: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是指企业增发股本,吸引新的投资人入股参与经营,并从企业的税后盈利分配红利给投资人作为投资收益;债权融资是指通过举债融入资金,支付利息给债权人作为资本收益。影响两种融资方式选择的所得税政策不同,导致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

(一)两种融资方式所得税政策的不同

按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规定,企业的债权融资规模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两倍以内支付的利息,都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为利息费用扣除。对企业来说举债规模越大,发生的利息费用就越多,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企业当年应纳的所得税就越少。而以股权融资方式取得的融资,只有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其融资成本才能在税前按一定标准扣除,对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较小,并且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人时,投资人作为投资收益还要再缴纳所得税。

(二)两种融资方式的选择

由于两种投资方式所适用的所得税政策不同,大部分企业都会选择举债融资的手段融资,拿别人的钱给自己赚钱,就连世界著名的苹果公司为股东发放红利,也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但是利润与风险并存,债权融资的风险远大于股权融资,一方面债权融资有还本付息的风险,债务到期必须归还本息,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债务违约的压力会增加企业破产的风险;另一方面政府为了防止企业大规模的举债经营,在所得税政策上会规定一个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利息上限,即资本与债务之比,我国规定一般企业为1■2,其他国家有1■3,有的高达1■5,这就是防止企业利用资本弱化来避税的安全港法规,对超过上限的利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再加上国家金融政策变化的风险,若借贷利率上调,企业付出的代价会更大。而股权融资虽然使企业不能从所得税上套利,但企业的资本构成却相对稳定,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二、对企业股利分配政策选择的影响

企业的股利是企业的股东按其投资额的大小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是企业盈余在股东和企业之间的初次分配。我国上市企业股利分配方式通常包括派发现金股利、送股票股利(即送股)两种形式。现金股利是指企业以现金形式向股东支付的股利,增加企业股本,不改变每股净资产;送股票股利是指企业以发放股票的方式代替现金,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向股东支付的股利。

(一)两种分配方式所得税政策的不同

按现行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上市企业以现金方式向股东派发股票红利时,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应以收到的现金红利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并由发放股利的企业代扣代缴,股东个人账户上收到的是税后红利;若企业向股东派发股票红利,只转增股东股票账户的股本数量,不对新增股本的价值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使以后发生股权转让,个人就股权转让收益也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两种分配方式的选择

由于对两种股利分配方式的所得税政策不同,企业在分配股利时往往会选择股票红利的方式,尽量避免用现金分配红利,导致我国上市企业中使用现金分红的企业数量不多,并且分配现金红利的金额占企业应分配利润的比例偏低。虽然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股利分配条件,即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但由于存在某些深层次的原因,如一些企业的内部控制人实际控制着企业的日常经营,通过提高薪酬收入、加大在职消费等手段获取收益,而现金分红会损失其既得利益;还有一些大股东通过控制上市企业关联交易、再融资等方式获得剩余索取权,现金股利的影响甚微等,导致投资者进入股市的资金不是为了获取投资分红,而是为了赚取差价,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主要围绕股价的波动进行,追涨杀跌,缺乏长期投资理念。为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的信心,除了建立企业稳定的现金红利分配机制,对股权转让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也是较为有效的手段。

三、对税收遵从与不遵从选择的影响

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履行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表现为及时填写所有要求填写的申报表,申报表上的应纳税额应按税法规定和法院裁决要求正确计算。与此相反行为,即不符合税法意图和精神的纳税人行为则为纳税不遵从。

(一)税收负担过重导致税收不遵从的理论分析

根据预期效用最大化理论,“理性经济人”在作出行为决策时,会对其面临的不同选择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对比分析,然后选择一个能使预期效用价值最大化的行动。若税务机关对税收不遵从的查获率不变,当税率提高税收负担加重时,纳税人的损失会更大。因此,在面临损失预期时人们更倾向于风险偏好,而且人们对损失比对收益更敏感,那么纳税人会冒风险逃避税。这就导致了税率越高,税收不遵从度越高的现象。另外,在所得税的累进税率下,高税率适用的对象是高收入者,他们应缴纳更多的税款,面对损失预期时他们更倾向于风险偏好。不仅如此,有些高收入者认为自己的高收入是自己的合法劳动所得,缴纳更多的税款但是却享受与其他公民相同的权利,根据自己主观的损益框架来判断,认为这是一种不公平,因而税收不遵从的概率也会更大。

(二)税收遵从与不遵从的选择

由于税收负担的客观存在,不同企业性质的纳税环境不同,不同收入层次的纳税人实际承担的税负与其收入不成比例,导致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与税收不遵从成本明显不同,再加上政府对税收不遵从的处罚形式单一,处罚力度较小等,不足以改变企业选择的初衷,使得企业在追求其自身价值最大化、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容易倾向于对税收不遵从的选择。

税收不遵从对纳税人会产生经济和行为方面的影响,部分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行为无形中加重了诚实纳税人的相对税负,这也引起人们对国家税收制度公平程度的怀疑;同时在对税收不遵从行为处罚不力的情况下,其不良的示范作用会得到强化,其行为对其他纳税人如何看待税制,以及社会公众对税制完整性和对税制的信任程度将产生极大影响。从经济社会的角度而言,税收不遵从现象的存在不仅直接导致了财政收入的减少,扭曲了社会资源的配置,而且还会影响到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劳动力供给等方面的效率。

因此,应合理调整税制结构,建立公开、公平的课税制度,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加大对税收不遵从的惩罚力度等,以引导企业在税收遵从与不遵从行为中作出正确的选择。

四、对避税与税收筹划选择的影响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缺陷,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合法地减轻甚至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或额外承担的税收负担,从而取得税后利益的最大化。

(一)避税与税收筹划的相同与不同之处

二者的共同点是:利益驱动。企业为了逃避税负,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采用合法或不违法的手段,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二者的区别在于:从道义上来讲,税收筹划是充分利用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调整产业导向的行为,是正当的行为。避税则是利用税收立法上存在的漏洞或不完善之处,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在道义上通常有不正当之嫌;从国家的立法导向上来讲,避税是用合法手段以减少税收负担,但其手段通常是钻税法上的漏洞、反常和缺陷,谋取不是立法者原来所期望的税收利益,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立法导向是相违背的。税收筹划也是通过合法手段减少税收负担,但其税收利益是立法者所期望的,或至少是立法者能接受的,符合或至少不违背立法者本意和立法导向;从政府的反应来讲,政府对避税行为一般采取种种反避税措施,包括完善立法甚至设置避税陷阱等,以达到打击和杜绝避税行为的目的。税收筹划是政府予以引导和鼓励的,政府甚至会积极指导或辅导纳税人调整产业政策,并针对实际情况,颁布一系列为纳税人落实税收优惠利益的政策、法规。

(二)企业对避税与税收筹划的选择

企业对避税与筹划的选择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程度的表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被税收法定原则加以确定,纳税人减轻税负不再过多依靠偷、逃、欠、骗税等违法手段和方法,而是通过税收筹划和避税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因为税收筹划是政府鼓励的一种节税措施,企业公开实施税收筹划项目,不仅利于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的最大化,提高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水平,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但往往具体到企业的实际项目操作上,虽然企业都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但对他们的行为是避税还是筹划往往很难区分定性,因为企业的项目实施过程是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出发点是税收筹划,但在财务处理时有可能会钻税收制度的漏洞,导致税收收入的非正常流失,甚至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国家在利用法律保护纳税人利用税法所规定的优惠措施等进行的税收筹划的同时,应适当取消部分优惠措施,避免滥用优惠现象的发生;加强反避税立法,强调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纳税义务;加强税务行政管理,严格实行税务申报制度和税务调查制度,以控制避税行为的泛滥。

【参考文献】

[1] 刘振彪.我国税收遵从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0(3):94-96.

税收负担范文6

论文关键词:贵州卷烟,税收负担率,重税控烟,贡献率

一、我国烟草行业的税收制度。

(一)、烟草业涉及的税种较多。

我国的烟草业通常是指烟草种植业、烟草制品业、烟草制品批发业。也就是说,烟草业涉及三大产业。目前,我国烟草业涉及的税收包括烟叶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其他各税种。其中,烟叶税、消费税是对烟草业影响最大和最直接的两个税种。

烟叶税是农业税里惟一现存的税种。2006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公布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1994年1月1日起,国家把对卷烟征收的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烟类产品的消费税采用从价计征办法,1994年确定的消费税税目为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税率分别为45%、40%、40%和30%,其中甲级卷烟暂减按40%征税。1995年7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为:甲级卷烟(含进口卷烟)50%,乙级卷烟40%,丙级卷烟和雪茄烟25%,进口卷烟50%。2001年6月起,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税率调整为45%、30%、25%和30%,同时对所有类别的卷烟实行从量计征,税率为每箱150元。2009年5月1日起,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的税率分别调整为56%、36%和36%,与此同时,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此次政策调整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

按照我国的分税制体制,烟草行业所创造的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其中,增值税收入是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企业所得税实行增量分成,由中央和地方分享;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地方无权分享。

(二)、烟草业税收收入较多。

就近些年来说,烟草业甚至是国内最大的单一税源。从全国层面来看,2006年,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07)》的有关数据整理,全国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2234.15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05%。从省级政府层面来看,2006年,云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390.91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48.81%:湖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208.97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8.94%;贵州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86.36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2.96%。

另外,烟草业税收在其涉及的各个产业里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07)》的数据测算,2006年,烟草制品业税收收入为1819.46亿元,占制造业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2.29%,是制造业最大的税源;烟草制品批发业税收收入为373.25亿元,占批发和零售业税收收入的比重为7.46%,是批发和零售业最大的税源。

二、贵州省烟草行业主要税种负担率分析。

(一)、增值税。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额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国家税务总局测算行业增值税税负的指标为:

行业增值税税负=行业实缴增值税额/行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100%

作为普通研究人员,笔者无法获得行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的准确数据,无法复制上述计算方法。但从规律性的角度考虑,产品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可以起到类似的效果。因此,笔者设计的增值税负担率如下:

增值税负担率=本年应交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100%

表1贵州工业企业与贵州省烟草加工业增值税负担率比较单位%

贵州省全部工业增值税负担率

贵州省烟草加工业增值税负担率

负担率差异

2001

8.51

9.42

0.91

2002

6.4

9.81

3.41

2003

5.88

8.31

2.43

2006

6.02

11.18

5.16

2007

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