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做生意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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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做生意合同

三人合伙做生意合同范文1

决定卖包子的青年们

2013年四月的一个夜晚,郭立恒、程栋、韩俊、袁青蔚在一个路边摊小聚,待业半年的郭说想开一家包子铺,并邀请其他三人入伙。

这不是他第一次向好友们提及此事,这一次他郑重其事地拿出一份包子铺计划书摊到大家面前。这份计划书赢得了其他三人的认可,觥筹交错间最终拍板,随后,其他三人陆续辞职。

在过去的三年中他们都在一家武汉知名的面粉公司供职,每人每年的销售额可达到1000万,平均年薪10万左右。经过近五年的辛苦打拼,四个人都升了职,从最初的销售代表做到了不同省份的省区经理,买房买车,月薪过万。

他们都二十多岁,郭立恒显得更为“早熟”。郭立恒其实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富二代”,其父是武汉某大型面粉公司董事长,家族企业身家过亿!对他而言,此事预谋已久。在他之前供职的面粉公司中,包子铺是他们的下游客户,通过长期接触,郭发现了武汉早餐市场的一些缺憾,这使得辞职之后的他萌生了开包子铺的念头。

此时的上海巴比馒头已是风生水起,这个由安徽人刘会平一手打造的包子铺,通过加盟的方式在国内已有店面2035家,年销售额达到10个亿。在杭州,甘其食作为一个后起之秀,短短三年内门店扩张到140家,且全部为直营,2013年销售额3个亿。而在武汉,这个以吃热干面闻名的城市,除了嘟嘟香这一家已经具有一定规模的包子铺外,还没有后来者。

学艺难,偷师有道

回武汉后,从没拿过菜刀的郭立恒开始拜师学艺,先是去职校学习做包子,不见成效。后来又前去天门找大师傅拜师学艺,先是跟着师傅打下手,学和面、揉面、调馅等技术,其间也会主动去尝试不同馅料的调制。

“还是成效不大,做出的包子口感不稳定。”郭立恒说。这就有了后来他所说的“卑鄙的学习方法”:面试大师傅的时候,大师傅用料之前,比如醋,会称重,用完之后再称一次,用前者减去后者,就可以得出一次用量。然后口感不错的包子,进行用料数据保留,自己再根据这一用量配料。这种量化分析一直是餐饮业缺乏的精神和方法。

精心计划仍有瑕疵

正式开店提上日程后,四个人分头行动。程栋是武汉人,对武汉三镇较为熟悉,成为店面选址的不二人选。韩俊负责招聘大师傅,他通过网络,或者跑到门店和人闲聊,套取店里师傅的信息情况。而产品方面,则交给了袁青蔚,由于之前的工作经历,对武汉各大粮油市场十分熟悉,并拥有很多老客户,借此资源希望拿到最精良实惠的进货。郭立恒作为决策者,除了门面选址和师傅招聘,还要忙于各种开店的手续办理。

按照计划书中的步骤,寻找大师傅被放在首位,想象中,他们觉得这是最难的事情,产品次之,门面选址排在第三位。

“我们以为找门面很容易,找大师傅很难。”袁青蔚说,行动之后,发现事实完全本末倒置。为了找到一个合适的门面,大家不得不倾巢出动,四人每天早晨出门选择街道蹲点,观察人流量、人群特质,然后拿笔记在小本子上,晚上开会研究,对一个店面的考察和分析完成需要两天时间。“好不容易看好一家,准备签合同时才发现不出几个月这个地方会拆迁。”韩俊说,各种层出不穷的状况让他们跑了20来天,才完成选址工作。

45天后,每人各出资两万,总计八万元的“蒸好7”试验店开张。“三个月的房租押金7500元,装修材料及人工3000块钱左右,门头100多块钱,加上设备等费用,启动成本不到三万块。”郭立恒说。

生意未动,管理先行

从一开始,他们就准备下一盘大棋,这从四人合伙的方式初现端倪。

他们具有严格的纪律管理机制,在工作管理条例中,明确写着上班时间不许进行任何影音游戏。迟到一次罚半个月工资(目前,每个合伙人的工资为1000元),迟到第二次开除,并清算个人全部股本。为此,他们还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股东退出机制。

工作时间不许发生争吵,所有人必须服从郭立恒的意见,如有异议,可申请公议,公议自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在这个会议上,股东可畅所欲言,通过举手投票方式,郭立恒一人拥有两票,其他三人分别持有一票的权利,少数服从多数做出最终决定。

“电影《中国合伙人》中有句台词说,千万别和兄弟一起做生意。我不这么认为,反正团队利益大于一切,为了团队利益如果需要我退出,我照样走!”郭立恒说。

相比对合伙人的严苛管理,对待店内的三名员工――1个大师傅,1个中工,1个学徒,管理则人性化许多。郭立恒仔细研究了“甘其食模式”,并力求改进。

甘其食在员工的管理细节上十分考究,比如为了能够保证员工的良好休息环境,加固员工的架子床,以免翻身发出声响;每个店面配备为员工做饭阿姨,创始人童启华笑称“甘其食的做饭阿姨加起来足以开一家中等规模的家政公司”,阿姨们保证每顿饭四菜一汤,且一个星期内每天的荤菜不能重复。当阿姨做不到这一点时,童启华便会提醒甚至亲自陪同前去菜场买菜。“员工很辛苦,每天三点起床,晚上六点下班,我要让他们生活在一个备受尊重的环境中。”这是童启华的管理哲学。

“蒸好7”虽然目前只有三个员工,但是郭立恒也在向此靠拢,比如将架子床改为单人床。他坦言,这方面他还做得不够,这份工作的辛苦和农民工差不多,这一点四个人感同身受,每天他们和员工同处在没有风扇和空调的9平米房间中做工。

他们绝不是

一个小作坊的做派

“他们的机制设计和对商业模式的慎重,绝对不是一个小作坊的做派。”一个对“蒸好7”有所了解的咨询管理公司经理说。具体到实际操作中,郭立恒对自己的要求是踏踏实实,步步为营。

如何将第一个试验店做出品牌来,是他们极为慎重的问题。事实上,包子并不是复杂的产品,当初选择这一行业,是因为“包子是一个温暖的产品”,这意味着它可以被赋予更多的品牌文化,更为重要的是,从工业标准化角度来考量,包子的可控性很强。

“蒸好7”包子的选料在参照他人的基础上自成体系,大到肉的选择,“我们只选用全国排名前二的五花肉,注意是前二,绝对不是前三。”郭立恒特别强调,小到葱这种调料,袁青蔚每天凌晨四点准时去菜场挑选最新鲜的那拨。用量最大的面粉,郭专门从父亲的公司定制。

精确计较当前成本,但更注重未来盈利

考虑到产品的标准化可控,郭立恒甚至不考虑加盟。 “不仅是因为现在时机未到,时机到了也不会。”

虽然选料上乘,但在成本上郭则十分“计较”。这几个“数据狂”在计算成本模型时,精细到每个包子用盐几克,包子的重量误差是正负两克。

不过,尽管如此精打细算,开业两个月,“蒸好7”的盈利微乎其微。做包子的倪师傅说,一般情况下,若只算原材料成本,一个牛肉包子的毛利润可以达到50%,而他们一个牛肉包子的毛利润却不足20%。如此计算,在开张的第一个月,虽然有近5万元的营业额,但净利润所剩无几。

三人合伙做生意合同范文2

现如今,当离婚成为一种常见现象时,婚姻理财已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我们在这里绝无哗众取宠之意,从理财的角度出发,只是冷静地分析婚姻理财生活中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当然,我们的本意一直是希望喜结连理的人们相伴到永久。

下面我们结合具体案例,并请沪上在婚姻案件中颇有经验的律师进行点评,其出发点在于提醒人们更加理智地对待婚姻理财。

未雨绸缪未尝不可

对于一些不易举证的财产,如存款、珠宝等,律师建议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双方理智地签署一份协议进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难以厘清。

典型案例:小张与文小姐都是“80后”独生子女,两人是大学同学,毕业两年后于2007年的夏天登记结婚。在双方父母的资助下,两人婚后买下一套婚房,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装修、家电家具等也都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

婚后不久,两人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并逐渐演变为冷战。之后因为小张的婚外情败露而加快了两人感情破裂的速度,最终只能离婚。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对于房产的分割双方都无异议,考虑到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因此每人一半。但小张提出自己婚前的15万元存款已经用在婚后生活开支中,要求小文退还7,5万元,只是小张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他账户中的15万元到底是否属于婚前财产,最后只好不了了之。

律师点评:上海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熊立民

由于房产是婚后取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的资助在性质上属于赠与。小张和文小姐是协议离婚,可根据双方父母的出资情况自行分割。至于小张个人账户上的15万元存款,因为是他自愿将这笔钱用于婚后的共同生活,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置,因此,也不能要求文小姐返还该笔款项。

法律专家表示,这里其实涉及到一个概念,即婚前财产。熊立民表示,我国《婚姻法》修订后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始终归各自所有。一些容易举证的财产如房产、汽车等,由于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但是对于存款、金银珠宝、玉器等,如果婚前没有明确其归属,则只能当成共同财产来处理了。

理财兵法: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如何对婚前财产进行明确,马永健认为有两种方式可以参考。第一种方式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并不复杂,首先是准备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等)、申请人的未婚证明,以及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珠宝玉器名称、数量等,当然还有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书,对财产归属进行明确,而后双方亲自共同到公证处提出婚前财产公证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另外一种方式就是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协议内容不必进行公证,只需双方签字认可。

法律链接:新《婚姻法》生效后,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因此,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就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这实际上就取消了原司法解释“婚姻存续八年,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

家庭经济“AA制”也合理

现在有一些思想很前卫的夫妻,在经济上完全独立分开,除了家庭共同开支由双方共同负担外,其余的财产均由自己支配,其实这种做法也有其合理之处。

典型案例:商先生与太太李女士结婚已8年,4年前两人就已经开始在经济上实行“AA制”。除了家里的日常开支或者添置家具电器等方面需要双方共同出资外,包括购买衣物、娱乐消费、购买保险等,两人都是各自埋单。

商先生已成为职业投资者,平时除了经营实业外,还涉足期货、股票等金融产品,因为投资的关系,商先生难免会产生债务,近期商先生因为股票市场失手,加之另外一笔债务即将到期,因而手头紧张起来。商先生在别处一时无法融到资金,只好向老婆开口借钱还债,不过按照事先的约定,这笔钱是必须如期归还的,而不是作为共同财产去还债。

律师点评: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海波

夫妻双方在家庭经济上实行“独立”,这看似有些不合情理,但也并非不可取。新《婚姻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对所取得的财产的归属情形作出明确的约定。如果约定为各自所有的,对于各自的债务则由各自负担。

同时,如果见夫妻双方或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做生意的,可以考虑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作出明确约定或在作出生意上的重要决策时,应充分考虑不影响配偶一方的利益。

理财兵法: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还有一个很大的作用,就是规避投资风险。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投资失败,不会连累整个家庭财务状况。

专家建议,如果牵扯到债务问题,那么财产约定最好要进行公证,对夫妻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如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等,并经公证机关依法对约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证明。夫妻财产约定的操作程序与婚前财产公证相似,只是准备的材料有所不同,如该公证需要提供结婚证明。

法律链接: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亡羊补牢”并不晚

夫妻两人感情走到尽头,另外一方为了达到多分得一些财产的目的,而采取藏匿、转移等不正当手段时,应及时追诉。

典型案例:黄女士1997年与丈夫结婚,夫妻两人经过多年奋斗,均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入颇丰,男方还和别人合伙开了一家小公司。2002年夫妻俩贷款70万元买下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屋,房屋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黄女士用丈夫的名义开了股票账户,但是平时操作都是她来负责,几年积累下来,所投资的股票价值也攀升到100多万元,再加上100万元的存款,家中流动资金超过200万元。

本来小日子过得很红火,但未料想丈夫在2008年初与下属职员产生婚外情。黄女士无法忍受丈夫的不忠,坚持要离婚。但就在准备协议离婚时,黄女士发现100万元存款已经所剩无几,丈夫则称用这笔钱填补了公司亏空的窟窿,并拿来几个账本让她查看,这让黄女士一时气结。

律师点评: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马永健

婚后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女士可以要求取得房子的产权,根据房屋市场价值,扣除房屋贷款后给予男方相应经济补偿;股票、存款虽登记在丈夫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特别提醒的是,离婚过程中应注意防止夫妻共同财产被任何一方挥霍、转移或隐匿。因为婚后取得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或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婚内的财产是放在“左口袋”还是“右口袋”,法律是不作规定的。这样,如果涉及离婚,法院只对婚后形成和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作分割,请注意时间节点是“离婚时”。

理财兵法:在夫妻感情出现不和时,就应该注意财产流向。如果有不当支出或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发现后应及时制止。如果制止不了,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之先兆,该的要抓紧,并申请法院对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免离婚时既伤情又伤财。

此外,在离婚时,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应尽量搜集其相关证据,并及时追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专家提醒说,如果发现了财产转移情形,一定要搜集相关证据,同时还要注意时间,因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

法律链接:新《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投资份额明晰

婚前同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因而婚前共同投资的行为也随之增多,最为常见的是共同买房,当然也有共同创业等。为了防患于未然,对于婚前的共同投资行为,一定要明确投资份额。

典型案例:姜先生与袁小姐在工作酒会上相识并一见钟情,迅速坠入爱河。双方也希望能够多一点时间了解对方,便约定等时机成熟时再办理结婚手续。考虑到以后总要买房,姜先生提出结婚前先把房子买了。双方看中了浦东新区的一套三房,又有折扣,就签了买卖合同。首付款由姜先生支付,为了表示诚意,姜先生主动要求把袁小姐的名字一起办到产证上。房子交付后,装修和家具家电的款项基本上是袁小姐出的。

房子装修好后双方就开始同居在一起。开始双方倒是互谅互让,小日子还算甜蜜。但是不到3个月,双方的宽容和忍耐逐渐消退,争执也就随之而来,最后只有分手。双方就房产分割发生重大分歧。姜先生认为房款都是自己出的,还贷主要也是自己,因此,主张房子全部归其所有;袁小姐认为房子是大家一起买的,产证上也有她的名字,因此认为自己应享有一半的产权。

律师点评: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马永健

该房屋虽是婚前购买,但从法律上看属于共同财产(一般共同共有),产权证也登记在双方名下。尽管袁小姐未出资,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该房屋也应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即使是一方未出资,但是也会在分割过程中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不等。因此,该房屋之产权应归属姜先生所有,但姜先生应根据袁小姐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给予袁小姐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