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资本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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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资本

监管资本范文1

一、 三种资本的概念分析

1.账面资本的概念和作用。账面资本就是通常所说的资本,也就是会计资本,数值上等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净额,又称为所有者权益。它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对商业银行资本最传统的理解就是这种财务意义上的资本。

资本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概念,在以公司为主要经营组织形式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商业银行与其他行业相比是以负债经营为特色的,其资本较少,融资杠杆率很高。因此商业银行资本所肩负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比一般企业更为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商业银行提供融资。二是可用来吸收和消化损失。三是可以限制商业银行过度业务扩张和风险承担。四是能够维持市场信心。五是为商业银行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驱动力。

2.监管资本与资本充足性要求。监管资本是监管部门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持有的同其所承担的业务总体风险水平相匹配的资本,是监管当局针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特征按照统一的风险资本计量方法计算得出来的。由于其必须在非预期损失出现时随时可用,因此其强调的是抵御风险、保障商业银行持续稳健经营的能力,并不要求其所有权归属。以监管资本为基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是监管当局限制商业银行过度风险承担行为、保障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工具。

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首先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不同性质,对监管资本的范围作出了界定,监管资本被区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又称为一级资本,包括商业银行的权益资本(股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和公开储备;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贷款储备以及混合性债务工具等;在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还规定了三级资本。其次,新协议对三大风险加权资产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方法。最后,新协议对国际活跃银行的整体资本充足率做出了规定。

3.经济资本及其应用。经济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为了应对未来一定期限内资产的非预期损失而应该持有的资本金。它是一种虚拟的、与银行风险的非预期损失等额的资本,并不是真正的银行资本,它只是一个“算出来的”的数字,在数额上与非预期损失相等。根据其定义,经济资本是一种完全取决于商业银行实际风险水平的资本,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水平高,要求的经济资本就多;反之则要求的经济资本就少。

经济资本与前面介绍的会计资本和监管资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首先,商业银行会计资本的数量应该不小于经济资本的数量。会计资本是商业银行可以利用的资本,它虽然不和风险直接挂钩,但是风险带来的任何损失都会反映在账面资本上,两者之间的媒介就是经济资本。其次,监管资本呈现出逐渐向经济资本靠拢的趋势。监管当局希望能够提高监管资本对商业银行风险的敏感度,重视发挥商业银行在风险计量过程中的作用,把监管资本的计算依据建立在商业银行实际风险水平之上。

商业银行将有限的经济资本,根据不同部门、业务单位和产品/项目的风险收益特性,在机构整体范围内进行分配,有助于商业银行从风险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主动的管理者。经济资本配置对商业银行的积极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有助于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二是有助于商业银行制定科学的业绩评估体系。采用经风险调整的业绩评估方法来综合考量商业银行的赢利能力和风险水平,已经成为国际商业银行最佳管理实践。

在经风险调整的业绩评估方法中,目前被广泛接受和普遍使用的是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是指经预期损失和以经济资本计量的非预期损失调整后的收益率。

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着重强调商业银行通过承担风险而获得的收益是有代价(成本)的。该指标衡量的是经济资本的使用效率,正常情况下其结果应大于商业银行的资本成本。

二、经济资本、监管资本与账面资本的关系分析

经济资本是商业银行内部用以缓冲风险损失的权益资本,账面资本反映的是商业银行实际拥有的资本水平,而不是应该拥有的资本水平,监管资本是监管当局要求的资本水平,是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通过监管资本及其倍数,监管当局为商业银行的风险资产及表外承诺设置的最高限额。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都是用于风险缓冲,但经济资本是由商业银行管理者从内部来认定和安排缓冲,反映股东价值最大化对商业银行管理的要求;监管资本是由监管当局从外部来认定这种缓冲,反映了监管当局对股东的资本要求,体现为股东的资本费用。

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的用处不同,监管资本是监管部门通过资本充足率测算监管和控制商业银行的风险,经济资本是商业银行内部通过非预期损失的资本抵御来控制风险。经济资本在数额上与监管资本也可能不一致。监管资本是根据资本充足率监管口径计算的、实际有的可用于弥补非预期损失的资本(权益资本是其中的一部分)。为充分抵御风险,银行的监管资本应该超过经济资本,或经济资本小于监管资本(最经济的形式是两者相等)。如果经济资本超过监管资本,说明银行所面临的非预期损失的风险超过了资本承受能力,风险的资本支持不足。如果经济资本增加,为了保持资本充足率水平不降低,监管资本至少应等额增加。如果经济资本增加而监管资本不增加,则资本充足率水平会下降。

监管资本范文2

会计信息是有信息内涵的,所以当传达给市场主体的会计信息是经过人为粉饰的,那么市场主体以这种会计信息作为决策依据,显然会产生严重的不经济后果和社会资源配置的无效率,琼民源事件、红光事件、郑百文问题等诸多上市公司已经为我们做了注释。由此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一直是社会各方所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试图从独立审计、资本市场监管(属于外部监督)与会计信息失真的关系来谈一点粗浅的看法。经理层控制的自利型会计信息粉饰,尤其是当然地违反有关会计制度的会计信息粉饰行为(造假与欺诈等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是本文有所侧重的立论对象,其表现特点是给公司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带来了利益侵害,耗散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一、我们对独立审计赋予了什么作用?

独立审计的基本功能是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独立审计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鉴证审计对资本市场主体进行了过滤,提高了市场主体质量。验资审计和证券市场上市前审计对市场主体的“准入资格”进行了审查,防止了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的不合格主体进入市场,有利于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第二,鉴证审计对市场主体的信息进行了过滤,提高了信息可靠程度,即经济鉴证作用。审计后的信息为社会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提供了决策依据,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同时,投资者的决策选择会影响资本的流向,从而对资本市场中的资本进行了再配置,进一步导致了社会资源的再配置,优化了社会经济资源,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第三,CPA的鉴证尤其是财务报告鉴证有利于监管部门进行市场监管。这主要表现在CPA的鉴证意见为政府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管线索。以我国目前的年报审计为例,政府监管部门对相当部分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的惩罚,就是监管机构参考了CPA审计出具的非无保留意见,从而进一步挖掘出了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出了相应处罚。这显然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整顿资本市场秩序。

二、我们对资本市场监管的期望

资本市场监管者是资本市场里的最高权威,维护资本市场的效率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对它的一般期望。

1.维护资本市场的效率资本市场(本文主要是指证券资本市场)是对资本资源进行再配置的场所,进而对社会资源进行再配置,这是资本市场的一个基本功能。资本市场的资本配置有着巨大的经济后果,根本原因在于资本资源的再配置引致了其它社会经济资源(主要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再配置,不同的资源配置则意味着不同的经济效率。总之,资本市场与整个国民经济是息息相关,休戚与共,当资本市场有效率时,就会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促进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当资本市场是无效率或低效率时,则反之。问题是,怎样保持资本市场的效率?当资本市场的主体——上市公司是以假骗市、“假行其道”时,我们又怎能奢望资本市场有效率?当公司做假,而进行经济鉴证的独立审计却又是“见利忘义”、“同流合污”时,我们又怎能奢望资本市场有效率?很显然,进行资本市场合理的监管是减少“假”出现的良好手段。通过资本市场的监管,以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维护资本市场应有的秩序,从而为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改善市场环境。

资本市场监管者维护资本市场效率或曰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重要的一方面是通过“打假”和惩戒违规者来实现的。亲历恭为地查处和以独立审计报告为线索是进行“打假”的两大方面。要维护资本市场的效率,还在于将违规者绳之以法,以警当世和后世,通过足够的惩戒来提高违规者和潜在违规者的违规成本。显然这主要地是依赖于资本市场监管者。

2.保护(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小投资者其实也可以体现在维护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之中,本文单独加以讨论,是在于当资本市场出现“假得以行其道”的时候,更容易受到利益侵害的便是中小投资者。在中国目前的资本市场环境下,不乏众多的“执着的”“寻租者”,所以完全地将资本市场运行交诸市场自身时,“阳光交易”的市场里可能会有太多的“黑暗”。譬如,中国之所以一开始没有实行上市“注册制”,重要的一个原因便是中国的独立审计实际上还不够“独立”(客观、公正),还不足以胜任对资本市场的经济监督责任,而中国的(中小)投资者却又不够成熟,难以保护自己,实行“审查制”和“核准制”的本意便是为了控制上市公司的质量,防止出现公司舞弊而事务所又同流合污以侵害投资者的行为。

三、独立审计·资本市场监管与会计信息失真

公司管理当局(经理)是否违规,进行制度违犯和对委托人的违约,即是否进行会计造假,我们可以用一个约束函数模型加以总结:N=F(p,c,e)。N代表经理的制度违犯与违约数量,p代表经理在制度违犯和违约后被发现的可能性,c代表被发现后的惩罚或经理人付出的“成本”(制度违犯成本和违约成本,姑且统称为违规成本),e代表剩余项。很显然,N主要取决于p和c,并且N是p和c的凹函数,即p越大、c越大,则N会越小。p的取值主要由独立审计来实现(当然还可以有其它方式实现,如监管部门的独立查处),c的取值在于资本市场的监管者确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违犯和违约惩处力度。总之,独立审计和资本市场监管的恰当配合,为公司管理当局施加了一个强有力的外在约束,减少了公司管理当局进行会计信息粉饰的可能性。

下面我们来进一步来讨论一下独立审计和资本市场监管问题。

1.独立审计

当独立审计在鉴证方面,表现得独立(客观、公正)时,那么独立审计便为公司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监督经理的“武器”,投资者根据鉴证后的财务报告进行经济决策(如,是否更换经理、是否采用“用脚投票”),并且还考虑是否对经理的欺骗与欺诈行为进行诉讼惩罚,因此经理碍于独立审计的“经济警察”作用,将考虑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进行约束,是“偷懒与欺骗”,还是“努力与诚实”。

对于独立审计而言,它是决定p的主要因素,这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着良好的执业质量。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取决于事务所的执业能力和执业的独立性,而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粉饰问题之所以未能发现,并不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太差了,往往是它的独立性太弱了,这表现在事务所的鉴证业务方面不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红光事件、百文黑幕又说明了什么?以郑百文为例,正如有人说:“……它是上市造假,绩优也是造假,‘国企改革的一面旗帜’也是蒙来的……明明是一堆‘垃圾’……”,可还是“过五关,斩六将”,在股市逍遥恁长时间;当危机爆发,黑幕掀开,却也迟迟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上市公司以造假居然可以混入资本市场,并可在资本市场混迹多年,不仅是导致资本市场的无效率、低效率,而且更是让人对资本市场的“经济警察”——注册会计师又还有多少信心?不合格的公司得以混入和混迹于资本市场,除了公司、地方政府和监管者的原因外,注册会计师是不是关键的原因所在?——为了“利”而放弃了职业道德操守,为了“利”而违背了“经济警察”独立、客观、公正的经济鉴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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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资本流动;金融风险;监管措施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国际资本的流动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加强对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已成为一门必修课。

一、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的发展概况

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余额已经十几年都是正值,且总体来说呈稳定增长趋势,加入WTO以后,特别是2004年以后,直接投资流入净值增长速度趋于明显, 2007年到2009年间受到该期间的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有所大幅滑落。总体来说,近年来,我国的国际资本流动规模不断增加,资金的形式也在不断变化。长期以来,中国的资本项目已经采取了更严格的控制措施,如短期投机资本通过各种渠道和渠道寻求机会,利润,在国外金融市场的空间更大,国内资本通过各种渠道,中国的金融安全有一定的威胁到国内经济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保持我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确保金融市场的长期、有序运行,必须做好对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

二、我国对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现状

(一)实行分业的金融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监管制度,这是根据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分业经营而设立的。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由人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的。中国证监会是证券期货监管系统的主体。这三个监管体系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成立的,因此,除了银行、非银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建立了比较早且相对完善的时间,其他监管体系还需要完善系统。

(二)监管的立法工作。目前,我国已制定并颁布了《人民银行中国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亚洲金融危机后,中国政府明确重申“分业经营”原则,《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证券法”和“信托法”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和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模式。但一般而言,我国在外资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较少,很难适应“入世”后金融业的发展。

(三)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限制性监管。对外商投资领域和领域的限制是有限的,这是一个普遍的做法,在所有国家,这主要是禁止和限制外国投资领域的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在中国,根据《外商投资行业指南》对该领域的投资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限制和禁止类项目包括银行、保险、分销和其他金融服务。在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过程中,外资银行的范围和分支机构的增加有一定的限制。

三、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一直对资本流动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初期,上世纪90年代初,对于限制跨境资金流动,保持汇率稳定,维护国内金融体系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和对外国的依赖程度,资本管制的实施越来越高,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挑战也越来越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制度与方式落后。在金融全球化和资本流动自由化的趋势下,现行分业监管体制的信息资源缺乏透明度,管理机制不够强大,不能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其次,金融自由化浪潮之后,传统的监管模式已逐渐显现,以不同金融机构为对象的监管不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必须立足于国内外金融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

(二)监管机构缺乏合作。国内金融监管机构在中国国内外缺乏协调与合作,监督管理的权力划分不清,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此外,由于我国和国际金融市场,时间是晚,国际金融市场的信息采集时间滞后,目前和国际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仍然相对缺乏信息反馈不及时,不能正确判断一个金融信号的数量,并不能发出警告,中国的金融市场,流动性和盈利能力将产生一定影响。

(三)资本项目交易逃避监管。为了盈利目的,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有强烈的动机逃避监管,而在今天的中国经常项目可兑换中,资本项目仍有很多限制,市场参与者将千方百计抓住监管漏洞,使资本监管的有效性难以维持。目前我国的项目已经基本开放,但对资本项目仍有很多限制,所以除非主管部门以正常的贸易支付,否则难以从根本上消除资本项目交易的现象,与常规项目交易进行规避监管。

(四)国际游资监管难度大。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虽然还没有完全开放,但也相应地采取了一些措施,对一些金融市场相对放宽,如允许国际资本购买我国发行的B股和H股,实行QFII制度等等。一方面,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带来大量的资金,增强了国内与世界金融市场间的互动。同时也造成一定的金融安全隐患。外国机构或是投资者手中通常持有大量的货币资金,如果短时间内在我国境内的金融市场上进出,往往会对我国的各种金融市场造成难以预期的冲击。同时,国际部分资本投机者,为了谋求暴利,可能与国内的投资机构联合起来操纵股价。可在短期内,加剧金融市场的波动,增大金融风险,对我国金融秩序的长期稳定造成更大的威胁。

四、完善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监管体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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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资本 监管 政策激励

在我国,民间资本主要包括居民所拥有的金融资产、民营企业的资本金以及股份制企业中的私人股份。自改革开放以来,民间资本逐步发展壮大,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越来越大的贡献。但是,从当前情况看,对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民间资本投资仍旧相对不足,投资中也显现出了相应的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民间资本投资不足,阻碍了其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不利于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一、民间资本投资不足的原因

第一,民间资本运行缺乏产权制度保障。产权制度得以健全,相关的法律政策制度能相应跟上,是民间资本投资能够蓬勃发展的一个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因素。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虽然民间资本在运营上的问题可以归结于相应的经济层面,如金融市场没有发展成熟,投资工具没有在大层面上广泛应用等,但从根本上来说,产权保障制度的匮乏是阻碍民间资本发展的最深层面的原因。在信贷、土地、投资机会等资源不能均等分配的情况下,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在竞争的时候往往难以受到公平的对待,民间资本缺乏良性的竞争环境。

第二,民间资本运行受到市场准入的限制。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直至今日,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行政过度干预的现象一直存在。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政府控制各个部门的经济运行,由此产生到目前为止公共基础设施和重要能源产业,包括煤炭、电业、石油、化工等行业的垄断行为,这些垄断都为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设置了壁垒。垄断不利于市场竞争与市场效率的提高,民间资本无法在相应的领域发挥作用。

第三,融资平台匮乏,民间资本多数半地下运作。目前,我国资本运作的主体依旧是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不成熟和资本市场的不发达,使得诸多民间资本缺乏有效的融资渠道,有的只能通过地下非法渠道进行融资,这也加大了金融市场的相关风险。

第四,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很多民间资本的投资具有盲目性和跟风性,往往容易形成热钱,由于民间资本通常是运行规模较大,这样大规模的资金流入流出也容易加大金融市场风险,影响宏观经济市场。目前,政府还不能及时为民间资本提供优质的投资项目信息,也并不能在一定程度上为其信息获取提供便利或是在政策上寄予一定的优惠,由此无法对民间资本的正确投资起到引导作用。

二、规范我国民间资本发展的监管建议

在当前情况下,对于监管部门来说,监管中的难点主要是民间借贷市场。这种市场往往处于地下运营的状态,而且占用资金额相对较大,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就会为当地金融市场带来巨大冲击影响。在目前分业监管仍占主导的情况下,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各司其职,并不能监督到民间的资本借贷状况。另外,当地政府部门也有可能在寻租的情况下放松监管,甚至为非法的借贷行为提供便利,加大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入,民间资本在市场资源配置中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也对金融当局的监督提出新的要求,由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注重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的发展。

首先,监管当局要相应转换相关的监管理念。具体而言,监管当局要适应民间资本市场的发展特点和发展要求,制定政策鼓励正规的民间投资的发展。比如取消一些民间资本投资的壁垒,用市场机制来淘汰不合格的民间资本,减少行政力量的相对干预,为民间资本的竞争提供相对公平的环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放松对民间资本的监管,相对的,监管当局要根据民间资本流动的特点,设定新的风险监管措施,在给予民间资本更大自的同时也要加大相应的风险防范,如设立保证金制度,加强民间资本运行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能力。

其次,监管力度要适当,既不能过于刻板严肃也不能过于放任自流。由于民间资本很多以募集公众存款的形式出现,对于此类民间资本,监管要加大监管力度,可以像监管商业银行一样建立相应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和流动性比率指标,时刻监督此类资金的流向,在一开始就控制好风险,并在风险出现时能及时采取措施。但是,此类监管也可以不需要向监管商业银行或者其他相应部门那样严格,因为过于严格的监管条款可能既限制了民间资本的发展,又加大了监管的成本,这并不利于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也不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另外,对于不需要吸收公众存款的民间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市场准入机制的设立,消费者保护的角度进行监管,同时加强民间资本内部自控能力的培养。

最后,创新金融监管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逐步建立,由此,应建立与之相应的金字塔式监管,即顶层是中央牵头监管,由此往下依次是地方协同监管,机构内控监管、社会独立监管、行业自律监管的监管体系。从而避免了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问题的存在。此外,民间资本的运行还要有独立的审计机构和法律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尤其是要注重日常运营的资金流向,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民间资本运行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三、规范我国民间资本发展的政策激励

首先,增加对民间资本的产权保护,由此减轻民间资本投资者的担忧。首先是从立法角度完善对民间私有财产的保障,赋予民间投资者公平的投资地位和财产保护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间资本在其间发挥的作用越发明显,虽然国家一直在对非公经济采取保护措施,但是从市场认知度来讲,民间投资者的地位远没有其相应的那么高,信心不足也是阻碍民间资本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国家也应在此方面加强建设,进一步巩固投资者地位,增强投资者信心,提高其社会地位,由此增强民间资本活力,比如寄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表扬制度,为其提供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样的竞争地位。

其次,不断健全和发展与民间资本投资相关法律、政策和法规。具体而言,政府应该主动制定关于民间借贷市场的相应法律法规。然后,对于一些目前有争议的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从法律角度明确如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行为,从而使这类融资行为走上合法渠道,这样也可以鼓励那些处于半地下化状态的民间融资行为逐步进入正轨。当然,在制定完相应法律之后,法律制度的执行度也是一个关键点,如果执法部门不能做到执法有效,那么制定再多的法律也将是徒劳,反而会使民间资本的运行更加雪上加霜。由此,相关法律部门应对执法部门的执法效果进行适当监督和评估,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由此也有利于建立投资者对政府政策的信心,使民间资本绽放活力。

然后,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放宽相应的准入规则。在经济发展中引入民间资本,有利于打破一些行业的垄断局面,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同时也能进一步加深资本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和运行透明度,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政策不足。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对民间资本投资实行公平的行业准入原则。当然,在外部性很高,或是安全性要求很高的行业,如国防军事等必须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外,其余的相应行业都应该陆续对民间资本进行开放,鼓励其参与竞争,尤其是在教育、科技和文化产业等方面,更应该积极引入民间资本进入,为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提供保证和动力。

最后,加大政府对民间资本的引导和扶持力度,完善政府的中介服务。在目前看来,政府的引导和鼓励是民间资本发展的必要保证。各级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应该对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不能打击、歧视民间资本,应该为民间资本创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竞争环境。在完善政府服务方面,主要是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传达性,由于各个地区具体情况不同,中央政府应该在某些方面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权力,最大限度发挥政策的作用。其次,要积极改变目前市场竞争中存在不公平待遇问题,比如一些审批制度的区别对待,税收优惠制度的不一致性,市场准入规则的不公平等方面。此外,政府要在某些方面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服务和管理经验,建立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在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的背景下,切断相关部门的利益输送,使企业能够真正独立于政府而运作。总之,要在已有的服务机制上进行改革,对比先进的经验找出自身的不足,早日为民间资本的运作提供更为专业和有效的服务,努力培养专业人才和技术传播,促使沟通有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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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

一、引言

商业银行的安全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息息相关。目前全球商业银行监管的基本准则是《巴塞尔资本协议》,其中资本监管是三大支柱之首。2008年次贷危机的爆发使得许多商业银行失去偿债能力,也引发了大家对资本监管的质疑和思考。

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受冲击较小,但我国监管部门和银行也开始重视银行抵抗系统风险的能力,在金融危机后我国开始了一系列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改革措施。然而,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改制管理框架不完整、理念不清晰、操作难度大,导致《巴塞尔协议》的应用属于形式主义,没有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也没有促进银行的良性发展。有鉴于此,本文将对《巴塞尔协议》中有关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内容和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我国资本监管制度中需要关注的问题,为中国商业银行改善资本充足率管理,完善资本补充机制提供一些参考。

二、国际监管标准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现状

(一)国际资本监管标准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通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并于2010年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批准《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协议Ⅲ》关于资本监管的主要规定有:

(1)最低资本充足率

在最低资本充足率方面,《巴塞尔协议Ⅲ》要求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由原来的4%提高到6%,而普通股最低要求也须由原来的2%提高到4.5%。但一级资本加二级资本仍保持原来的8%不变,同时对于一些不在符合一级资本金要求的金融工具将从2013年开始以每年10%的速度退出。

(2)建立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缓冲

“资本留存缓冲”全部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最低标准为2.5%。这意味着银行在满足普通股4.5%、一级资本6%、一级和二级资本8%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还要再预留2.5%的普通股作为资本留存缓冲。

逆周期资本缓冲则是资本留存缓冲的另外一个方面,目的在于防备系统性风险。资本要求设定为0-2.5%,各国可以视不同情况自行确定。

(3)引入新的流动性指标

《巴塞尔协议Ⅲ》建立了两个新的指标来更准确地衡量流动性风险,一个是流动性覆盖率,另一个是净稳定资金比率。前者是用来衡量商业银行短期流动性风险的承受能力,后者则是通过银行在长时间内可使用的稳定的资金来源对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来衡量在较长期限里商业银行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这两者的结合可以更为有效地评价商业银行总体的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

(4)用杠杆率加以补充

杠杆率是指银行一级资本占其表内资产、表外风险敞口和衍生品总风险暴露的比率。《巴塞尔协议Ⅲ》引入这一指标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补充,要求各个成员国对3%的一级杠杆率进行同一时期内的平行测试,以便更好地防范风险。

从《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不难看出,它希望通过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来提高银行对金融危机的应变能力,同时为达到这一目的也提出了新的方法,比如说对表外业务资本的新要求等等。《巴塞尔协议Ⅲ》由2013年起开始执行,协议要求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达到最低一级资本比率要求,对缓冲资本的落实则较为宽松一些。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现状

中国银监会经过两年左右的时间的酝酿,于2011年8月15日正式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其中将银行资本监管划分为四个层次,包括最低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从而构成了我国在未来一段时期内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新框架。

这一新的框架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相关要求具体包括:监管资本从原来的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这两个分类修改为三个,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以及二级资本。同时对这三级资本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总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可以看出,银监会对我国银行业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高于《巴塞尔协议Ⅲ》4.5%的水平,而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与《巴塞尔协议Ⅲ》保持一致。

关于逆周期资本监管方面,中国银监会《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要求基本一致,银监会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规定我国的商业银行必须计提0-2.5%的逆周期监管资本来防止银行信贷过快增长引发的风险。

我国银监会对于杠杆比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的要求分别是:杠杆比率要求为4%,比《巴塞尔协议Ⅲ》中规定的3%的要求高出一个1个百分点。而对于净稳定融资比率和流动性覆盖比率我国要求均不得低于100%,这与《巴塞尔协议Ⅲ》中的要求基本一致。这一监管标准我国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应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需要在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性重要银行则要在2018年底前达标。

与《巴塞尔协议Ⅲ》不同的是,我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也提出了相应的指标要求:贷款拨备率也即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余额的比例须不低于2.5%。这一指标的意义在于,商业银行只要发放贷款就必须计提损失准备,从而可以对银行贷款规模进行直接约束。而拨备覆盖率也就是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额的比例不低于150%。

目前,中国银行监管部门所设定的监管要求已经基本覆盖《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根据2010年银行半年报数据,我国的大中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超过了10%,核心资本充足率也高达8%以上,都已超过《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

在我国14家上市银行中,有9家已经满足了《巴塞尔协议Ⅲ》关于资本充足率的最终要求;有3家银行达到了有关普通股占风险权重资产达3.5%的要求。我国上市银行之所以拥有良好的资本状况主要是因为我国长期的高利差环境所致。

但是,长期来看,由于资本消耗型的模式和未来高利差环境的改变,这都极有可能将对我国银行业的利润造成不可估计的影响。此外,银行业务高度的同质性也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资本监管改革的影响不可小觑。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资本充足率的指标设定过于严格

《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是在金融危机后针对欧美国家的实际情况而设定的框架和标准,但是我国的银行业发展还没有与欧美的商业银行处在同一水平线上,因此《巴塞尔协议Ⅲ》也并不一定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2011年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我国对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明显要高于《巴塞尔协议Ⅲ》中规定的指标,这说明我国的监管指标设定的过于严格,这有可能会导致商业银行采取一些措施来规避资本监管,从而导致更大的系统性风险。并且我们需要知道的是,资本充足率高不代表抵抗风险的能力就越强,资本充足率代表的是银行在抵御风险的过程中所拥有的资本储备。

(二)资本金缺口依然较大

我国虽然采用各种方式补充商业银行资本金,但我国银行资本金缺口依然较为庞大。根据银监会于2011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资本监管的要求显著强化,9%的资本下限将使得银行业整体面临巨大的资本金缺口。

(三)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对银行业实行机构性监管,重心放在市场准入等的审批管理上,而没有对银行的资本、经营风险进行严密地监控和防范。监管方式和手段滞后于市场发展,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力的处罚措施,使得资本监管流于形式,缺乏约束力,很大程度上弱化了监管效果。从外部环境来看,我国金融监管立法欠缺,使得银行监管随意性大,主观性强。此外,我国监管当局缺乏资本监管的经验,使得监管水平低下,这也影响到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效果。

(四)缺乏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条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虽然有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等比较先进的国际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缺乏数据整理、人员培训等相应的基础条件和管理水平去满足操作风险的相关需求,所以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条件尚未成熟。又因为国内各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高低不齐,要实施新资本协议难度较大。

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对策研究

(一)实行新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

《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核心资本和普通股权限的要求有了较大幅度提升,而商业银行核心监管工具仍然是资本要求。因此我国的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新的资本监管制度来达到这一最低资本的要求,主要是需要考虑对于资本充足率指标的设定是否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以便抵御银行的潜在风险。

(二)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制度

1.提高资本水平

首先可以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的方式来提高商业银行资本水平。增加核心资本的方式主要有政府财政注资、银行上市或者引入国内国外战略投资者等,但最重要的方式应该是增加银行的自身积累,通过银行的盈利来转增核心资本。其次可以通过增加附属资本的方式来提高商业银行资本水平,主要的方法有完善呆账准备金制度和发行长期次级债券。

2.降低风险资产

商业银行要降低其风险资产一般有两种主要途径:调整商业银行资产的风险结构和降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在调整资产的风险结构时,主要通过调整流动资产和信贷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来实现。降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则必须要在遵循我国具体国情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的基础上进行。

另外,我国也可以通过适时引进战略投资者来补充资本,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

(三)完善资本充足率监管配套保障制度

1.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银行会计制度

在对商业银行进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过程中,首先要保证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强化对其进行的相关检查。其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进一步完善各项要求,将各项标准进行细化规定,制定出相应的行为指引。最后,要加强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执法力度,加大惩罚力度。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制度应与国际标准相统一。在处理银行风险管理制度与程序、资本构成与资本充足率相关信息时要注意准确核算,对于涉及金融稳定方面的重大信息要做到适度披露、准确掌握。

2.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建立起真正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首先应在法律中予以规定,依靠立法来推进。此外,依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银行应具备一套评估自身资本充足率的完善内部程序,而其中的内部稽核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因此,我们首先应加强与内部稽核相关的立法工作,提升稽核部门在商业银行中的地位。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现阶段条件下,我国应充分借鉴世界先进国家在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联系我国国情,循序渐进地推进存款保险制度。

4.建立内外部信用评级制度

我国银行监管机构首先应尝试指导、帮助各个商业银行建立起有效的内部评级体系,可监督商业银行收集贷款人或者其他债务项目的必要信息,建立内部数据信息库,为后期采用定量分析法来管理信用风险做好准备。

(四)转变银行业务模式

我国商业银行现在的业务经营模式还都处在资本消耗型这一模式上,但是伴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这必将会给我国商业银行的利润造成不可估计的损失。因此我国必须转变目前这种经营模式,向业务多元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香,张海霞.《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J].北方经贸,2012(4).

[2]杨桂苓.《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我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分析[J].货币时论,2011(1).

[3]巴曙松,刘清涛,牛播坤.中国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的形成及其市场影响[J].财经科学,2005(1).

[4]肖卓.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制度与实践研究——兼论我国商业银行相关机[D].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监管资本范文6

总体而言,更严格的监管要求给“资产较重”的中国银行业提出了较大挑战,也给资本市场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正因如此,有关优先股的讨论一提出,市场反应甚为激烈。

资本缺口或显著增大

在过去几年中,中国银行业资产规模扩张保持了较快速度。其中,信贷更是一度超常增长,带动整体的表内风险加权系数逐步上升。从16家上市银行的数据看,平均风险加权系数(简单算术平均)已从2008年的0.44提高到2012年底的0.58。规模扩张加之风险权重上升,使银行面临较大的资本补充压力。所幸的是,银行一直维持着较高的盈利水平,内源融资能力显著提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对外部融资的依赖。从道理上讲,以利润留存作为最主要的资本补充渠道,有助于商业银行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不过,考虑到目前的内外部环境,这种状态是否可以持续,仍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从现有的研究看,如果假定银行可以维持目前的状态,即净息差水平、风险加权系数、贷款增速以及分红水平都不变。那么,在未来几年中,主要银行(特别是上市银行)基本可实现资本的内源自足(战略上有继续扩张愿望的银行除外)。但考虑到利率市场化可能对净息差产生的重大潜在影响,以及清理影子银行业务会导致一些表外信贷回表,银行的内生资本补充能力或会受到较大削弱,资本缺口将显著增大(包括上市银行在内)。当然,缺口的大小与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及影响程度密切相关,但不管怎样,银行业以及资本市场所面临的压力都会大幅上升。

面对日益强化的监管要求,除银行通过自身调整和转型进行积极应对外,监管方面的创新也是重要的途径,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资本工具创新探索

监管创新的一个方面是从资本补充角度入手,探索创新的资本工具。2012年底,为配合《办法》的实施,中国银监会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包含减记条款的资本工具和包含转股条款的资本工具等两类创新产品。通过在合同中自主设定减记或转股条款,这些工具在特定的触发事件下,可自动减记或转股,以此来吸收银行的风险损失,由此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了资本的属性和功能。

相比较而言,减记型二级资本工具易于理解,且实施起来相对容易,目前已有许多银行开始在做相关的发行准备。至于减记和转股型一级资本工具,路径则一直不太清晰。应该说,优先股的思路,在一定程度上为其提供了一个可供讨论的选择方案。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只是普通优先股,而根据《办法》所规定的“资本工具合格标准”,核心一级资本“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仍无法计入核心一级资本,只能划入其他一级资本。如前所述,对于监管达标而言,其他一级资本所能缓释的资本补充压力相当有限,不会超过风险资产的1%。就此而言,未来或许还需要在优先股的基础上附加新的条款,方能实现核心一级资本工具创新的突破。

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围

监管创新的另一个方面则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以此调节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规模。在国际银行业的实践中,通过资产证券化来实现风险资产出表,早已成为银行进行资本管理的重要手段。我国从2005年开始启动资产证券化试点,从2005年至2008年,共有1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家债券市场发行过668亿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008年之后,因金融危机影响,资产证券化业务一度陷于停滞。2012年5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1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获批,截至目前,已有6家机构发行了228亿资产支持证券。

从运行情况看,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制约因素,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投资者范围方面,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仍在银行间市场开展,投资机构以银行为主,相关信用风险仍在银行体系内流转,未能真正发挥风险分散的功能;二是基础资产仍存在较为严格的限制,导致市场供给相对不足;三是交易结构相对复杂,成本较高,影响了市场主体参与相关业务的积极性。四是登记托管方面存在分割,监管协调方面的问题制约了市场的有效运行。

上述制约因素以及相对缓慢的试点进程,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模远不能满足银行业的庞大需求。也正因为此,在过去几年中,许多类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开始暗流涌动,且发展到了一定规模,并成为“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背景下,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范围的扩大和常态化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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