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道德教育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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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道德教育

公民道德教育范文1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必然性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强道德教育,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公民道德教育需要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道德教育是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和重要内容,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社会文明呈现出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为道德教育迈出了新的步伐。但是,目前道德教育存在着许多问题,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领域还存在着道德沦丧、是非混淆和极端个人主义等现象。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发展的大局。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必须在法律的支持下,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法律作为规范化、制度化、客观化、权威化的社会意识,对道德教育有着强大的支撑作用。而道德教育通过法律的不断支持,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法律相配套的道德体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法律支持是公民道德教育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要求

道德规范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的,是一种软性调节,具有明显的非强制性特征。在一个充满复杂利益关系的社会里,只有道德存在是绝对不够的,社会需要另外一些约束机制来明确道德规则的内容和范围,这些约束机制就是法律。法律以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弥补了道德教育的不足,它把基本的道德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将其系统化、具体化、明确化,使道德原则成为易于遵循且带有法律权威的广泛行为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道德规范的实现。目前,社会正经历着多方面的变革。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局面,面对人们对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的形势,面对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某些负面效应,道德教育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律来推进道德建设。否则,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与奖惩机制,公共服务意识无以确立,道德高尚者最终只能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结果或被同化,或归于消亡,道德教育也就无从谈起。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与特点

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是以国家机器(警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靠法律制裁这种强制手段起作用的。道德则是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通过教育的手段,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及良好的道德环境,来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

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是在道德教育过程中,通过法律所包含的精神、规范、制度、环境、文化等内容,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规范、引导、确认、限制或保障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建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与法律相配套的社会道德体系的社会实践活动。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直接把社会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二是法律通过奖励或惩戒等手段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三是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对社会价值观进行道德整合的过程。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公民进行自我道德教育的过程。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不仅表现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方面,而且还表现在表扬和奖励先进,树立先进典型方面。因此,道德教育的法律支持,主要是以法律自身高度的思想内容和崇高的道义精神,以它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的。可见,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强制性。法律把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认下来,使之具有法的属性,成为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全体公民一律遵行,没有例外,体现了法律对支持道德建设的强制性。第二,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创新性。道德和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各有其独立的理论体系。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则是在理论上对二者的嫁接,是优势上的互补而不仅是简单的叠加和罗列,体现了在科学理论上的创新性。第三,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先进性。社会发展到现阶段,一方面多元的文化环境和思想意识使得社会环境空前活跃;另一方面,社会的良性运行对个体成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时代呼唤合适的制度和理论指导。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正好是社会所需,体现了社会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性。第四,法律对道德支持的目的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肯定合法行为,表彰、奖励先进典型,惩罚违法行为,打击犯罪活动,可以教育人民遵守法律,改恶从善,起到了道德教化的作用。第五,法律对道德支持的辩证统一性。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体现了事物之间联系的必然性。道德和法律虽是不同的治理手段,却可以在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上达到二者的辩证统一。

三、法律支持公民道德教育的途径

道德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在坚持道德教育的同时辅以法律手段,强化法律的支持作用,结合道德的软约束和法律的硬控制。

(一)在普法过程中宣扬和表彰高尚的道德行为

加强法治重要的是要进行宣传和教育,只有当道德成为公民个人的自觉追求、内在需要和自主行为时,才能实现它特有的功能。因此,要通过公民法制教育把法律规范内化为个体的守法行为习惯,实现对个体行为的外在强制。在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上,不断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科学的法律宣传有利于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当前形势下,各级政府要加强正面宣传,表彰道德的先进典型,为广大群众树立真实、感人的模范形象;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宣传部门、新闻媒介要广泛宣传榜样的先进模范事迹,并给予他们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激励,以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环境。要利用各种形式,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并利用法制监督机制,建立起隐性的道德教育系统,为道德教育提供保障。

(二)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道德教育的规范

从社会的发展来看,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主导。法律只有和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基本吻合,才能获得普遍效力。因此,一部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和保障维系社会存在的基本道德义务。加强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规范中,依靠一定的强制力量来督促执行,这就使“法”与“德”交叉渗透、融为一体,使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只有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基本道德规范,才能真正做到对道德教育的有力支持。

中国是一个有深厚道德基础的国家,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关系为纽带的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演进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庞大而严密的道德文化体系。在这种伦理精神中,不乏作为中国传统文明价值的合理内核。但不可否认的是,以往的伦理道德在现代社会中也具有消极的影响。法律能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对传统道德的精华和糟粕作出明确的辨别,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可以说,法律在道德建设中表现出继承、批判传统与促进文明发展的统一。

(三)在执法过程中否定和惩罚严重违背道德规范的行为

良好法律的实施过程其实也是社会道德风尚的实现过程。通过法律实施来维护、促进道德风尚,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缺德行为予以否定甚至制裁。对整个社会产生警示作用。其次,道德的法律强制还表现为法律能为人们提供和保障行使道德权力的空间。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道德监督和批评的权力。实施道德批评和监督要靠法律对公民权力的设置和保障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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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阿罗所指出的那样,人的行为“即是有意识地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4]进行公民道德教育,是实现“人的现代化”的重要路径。[5]梁启超在《论公德》中指出,“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在他看来,公德是国家与社会得以实现其凝聚力的根本。有学者认为,对于公民教育而言,最重要的就是与公民权利相匹配的“公共”德行的教育,因为它的目的是培养一个多元社会稳定的向心力。[6]即便在美国这样崇尚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国度,也并没有放松过对公民公德及其选择的教育,例如在《美国民主教育之目的》中,美国的教育目标分为“自我实现、人际关系、公民责任与经济效率”四大板块,对公民责任的要求,在该报告中很明确地提出了社会正义、社会知识、社会活动、维护公共资源等12项指标,这正显现了其公民道德的社会性。

二、公民道德教育社会选择的价值向度

正是为了获得一种善,我们践行德性,并靠选择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而能这样做。[7]马尔库塞指出,“显然,在幸福意识的领域里,内疚感没有任何地盘,算计消除了道德心。当整体危若累卵时,唯一的犯罪就是反对整体或不维护整体的罪。犯罪感、过失感和内疚感成了一种私事。”[8]亚里士多德认为道德选择的目标是幸福。从亚里士多德的道德选择的角度看,幸福就是“始终引起自身而从不因他物而值得欲求的”,“幸福是完善的和自足的,是所有活动的目的”,“最优良的善德就是幸福,幸福就是善德的实现,也就是善德的极致”。[9]最完“善”的事物因其是其他善事物所不可相比的事物,所以是道德追求的价值之源。在道德追寻的幸福之外,即是道德追求的“自由”所在,而自由意志正是道德选择的首要条件,“自由意志的实用主义的意义,就是意味着世界有新事物,在其最深刻的本质方面和表面现象上,人们有权希望将来不会完全一样地重复过去或模仿过去。”[10]我们认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所做出的道德选择与人的本质属性———社会性密切相关。故此我们认为,自由选择并不是对个体责任及社会责任的否认,相反,自由选择是与人的社会性———责任与理性———密不可分的,因为“只有节制的自由才是伦理上可接受的”。[11]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公民的独立人格、民主意识、人道情怀、人权理念、公共理性、公共责任。由此看来,公民身份意味着伴随有责任的自由身份。[12]一个社会共同体合理存在的价值标准,就在于能否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同时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是作为社会共同体及政治联合体的存在,我们需要遵从于道德的社会性价值进行道德的社会性选择。极端个人主义道德观的盛行,必将产生本杰明•巴伯所称之的“稀薄的自由与民主”(thinfreeanddemocracy)———“既没有形成参与的愉悦感,也没有形成公民联合体的伙伴关系;既没有形成持续政治活动的自和自治权,也没有扩大分享公共产品的相互关系,即相互协商、决定和工作的关系。“[13]这说明道德因其人类价值内在化、公理化的社会普遍性,必然要求其具有群体适应性或曰社会选择性。“从极端的角度来说,一个由自私的个体组成的社会就不构成社会,而且正确地说,也根本不存在公民———它无非是由一些竞争的单元所组成的聚合。[14]公民道德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一种能动的、非顺从、非保守的精神状态的人”,[15]所以“公民道德教育只能采取促进自由、自主选择的策略”;[16]但是诚如阿伦特所言,“没有分享公共幸福,就没有人会是幸福的;没有体验公共自由,就没有人可以称做是自由的;没有分享公共权力,就没有人会是快乐和自由的。”[17]

三、公民道德自我同一性在社会道德认同中的分化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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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民 公民道德教育 权利义务 历史脉络

一、古代(古希腊和古罗马)公民道德教育

1.古希腊的公民道德教育

(1)对象是少数人。古希腊的“公民”,是必须具备家庭宗教家长身份的一种特权身份,占城邦中大多数的附属于家长的其他人不具有公民身份。所以,公民道德教育的对象只能是少数人。

(2)公民应当具有将公共利益置于私利之上的德性。这是因为,人与城邦一体,公民属于城邦,离开城邦就会失去公民身份;城邦集体塑造着公民个人的价值,而公民则对城邦忠诚,担负自治与服从的义务。所以,是“按照城邦的目的和正义德性来培养与城邦德性相适应的公民德性。”

(3)更多体现为责任和义务的履行。在城邦中实行少数人的“公民集体自治”,公民具有统治与被统治的双重身份,就初步形成了公民身份具有权利与义务一体化的雏形。但是,这时的公民是融合于城邦之中亲力亲为的,只有“我应该做的正确事情”的思维,没有“为自己索取应该得到的”想法,所以,他们对“获得”的理解是尽了公民责任的后果,没有现代意义的权利观念,只有责任和义务。自然,其公民道德教育也就更多现为公民责任和义务的履行了。

(4)具有层次性。公民按拥有财产的多寡划分为等级。“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地产的多寡来规定。”

(5)公民德性不是一个人的全部德性。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德性与公民所属政体相关,其含义局限于政治法律领域之内。“即使不具有一个善良之人所应具有的德性,也有可能成为一个良好公民。”

(6)是同斯巴达“培养能征善战的勇猛武夫”和雅典“培养和谐发展的人”的公民教育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斯巴达注重公民忠诚、勇敢、守法等品德培养,而雅典除了培养上述品德外,还重视培养公民智慧和审美以及参政议政能力。”

2.古罗马的公民道德教育

(1)对象逐渐扩大。在经由王政、共和到帝国阶段的过程中,平民、自由民逐渐取得与公民资格,公民道德教育的对象也随之扩大,但依然主要集中在成年男性自由人。

(2)具有“所有人平等”的内涵。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法则和最高理性,且先于国家法律而存在,是正义和法律的根源和基础,人类由自然法联结成一统一体,所有人就都平等。

(3)拓展到社会和经济领域。公民逐渐从政治身份变成法律身份,“出现了向社会和经济领域延伸的倾向。”于是公民道德教育也就从政治向社会、经济领域延伸。

(4)与“培养能言善辩的演说家”的公民教育紧密结合。昆体良提出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善良的、精于雄辩的人。“它不仅具有非凡的演说才能,而且同时要具备一切优良的品格。”

(5)帝国后段,不再是公民教育的核心。

二、中世纪城市共和国对公民道德教育的坚守与最终消亡

1.城市共和国变成一个世俗化的共同体,公民身份首要是混杂的人民,公民道德教育对象由“基于共同的血统、民族、宗教、生活认同的公民”向“混杂的人民”转变。

2.城市共和国只有在外部势力削弱的情况下才能保持自主,所以,公民身份基本上不是常态的政治制度,公民道德教育也就可有可无、时断时续。

3.公民地位主要依靠财富与权力决定,“自由、正义在人们的理解中基本上是派别的、混杂的、无共识的。”

三、文艺复兴时期古代公民道德教育的复兴、转型与消失

1.复兴

文艺复兴时期,古代公民道德教育思想首先在意大利城市共和国得到复兴。马基雅维利认为,“基督徒的道德同公民的德性是不相容的,一个共和国的公民应当拥有克己自律、爱国主义和为共同体服务的德性。”这体现了他在公民道德教育问题上复古倾向。同时基于“自私公民”的认识,他又倾向于借助于法律的强制力来让公民拥有德性并献身于公共利益,体现了他对古代公民道德教育方式的改造。

2.转型与消失

17世纪末随着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兴起,公民内涵逐渐注入权利观念,对排斥个人权利的古代公民道德教育思想提出了挑战。18世纪自由主义价值观不断发展,多数思想家关于公民道德的论述也就徘徊在了古代公民道德观和自由主义公民道德观之间,公民道德教育被迫予以转型。虽然有象卢梭对古代公民道德教育思想的回归,但到18世纪后期,在自由主义价值观的不断排斥下,古代公民道德教育思想也就彻底消失了,让位于它向自由主义价值观妥协后的“现代公民道德教育”。

四、现代公民道德教育在西方公民教育中的彻底消失

在西方文艺复兴到启蒙时代,托克维尔最终完成了古代公民道德教育向现代公民道德教育的转变。在道德观上,他认为“公民德性只不过是有节制的私人领域,普遍利益来自于个人利益……公民德性只不过是有节制的私人德性效果的延伸”。在公民道德教育上,他否定说教和灌输的方式,认为公民道德的形成只能是公民积极参加公共生活和政治实践的结果。这是一种融合古今、调节政治中利益与道德冲突的温和公民道德教育思想,是对古代公民道德教育困境的现代改造。但在自由主义的不断冲击下,现代公民道德教育思想因其自身的脆弱性和苛刻的实现条件,很快就淡出了人们的视野。

随着自由主义的泛滥,自由主义渐成西方社会生活的主流。它让公民道德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因为自由主义道德观认为,道德只存在于私人领域,公民也没有服务于公共事务的义务。于是,到19世纪中叶,公民道德教育就在西方公民教育中彻底消失。

五、当代公民道德教育的复苏和价值取向多元化的发展倾向

西方公民道德教育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得以再次复苏,并八十年代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中,确立了当代意义的多元化公民道德教育思想。

在现代西方,自由主义泛滥的直接后果是公民权利被无限夸大,公民就自然演变成了一种“权利”身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权力型公民身份逐渐暴露出与时代不符的理论局限和现实困境。“权利型公民身份缺乏任何义务的内涵,它强调的只是权利而不是责任……每个人都有生活的权利,但是事实上每个人都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个人的生活总是处于具体的社会之中,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责任和自我牺牲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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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建:提升学生民主与法治意识

檀传宝教授指出:“公民教育在内容维度上必须展示民主与法治的精髓和实质,以培养现代公民的民主法治精神。”学校通过自主创建社团这样一个实践过程,使学生自发地了解,什么是民主,什么是法治,体验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在潜移默化中提升民主与法治意识。

1.组建新社团

学生社团的建立首先基于学生个体的内在需要。《杭州市十三中教育集团社团章程和管理条例》(后简称《章程》)中明确规定:社团是学生自发或自觉地凭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兴趣爱好和各自特长,在学校团委或其他相关部门的引导下,按照社团章程开展活动而组织建立起来的学生群体。共同的兴趣和爱好成为社团接纳成员、开展活动的纽带。

当然这样的意愿也并非是毫无约束的,必须遵循集团的社团章程。根据《章程》第三章有关社团成立方面的规定,凡我校在籍在读学生均可发起成立学生社团,但发起人应有10名以上,其中主要发起人不少于3人。这条规定本意就是强调团体意志而非个人意志,要让个人的意愿在群体意愿中得到体现。

因此,每个新的学生社团都必须严格完成申报审批程序,进行社员招募和理事会选举。其中有一个程序缺失或有问题,社团便不能成立。学生们想要创建一个心目中的新社团,首先必须自发学习《章程》,了解《章程》中有关社团建立的条款,然后团结其他志同道合的人,共同策划申报材料,实践人人都能创建学生社团的权利。

2.自愿加入或退出已有社团

由于初中学生在校只有短短三年时间,这给保持社团组织的稳定性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但同时,社员的更替也会不断给社团输入新鲜的血液。社团一年一度的招新是社团建设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关乎其兴衰的重要活动,关系到社团是否可持续发展和不断壮大,同时也影响着全校的社团文化氛围。十三中教育集团所有的社团都会在每年9月针对全体初一新生进行招新活动。《章程》第八条规定:凡杭州市十三中教育集团在籍的学生,承认并遵循杭州市十三中教育集团社团章程,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和,均可自由加入某个社团。学生加入社团,必须向该社团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并征得同意,方可吸收为该社团的正式会员,一名学生在一个学年内只能参加一个社团。同样,学生也可自愿退出社团,但必须要遵循《章程》的规定。

《章程》第十七条规定:各社团每学期公开招募社员一次,招募时间(原则上为开学前三周)、地点等由校团委确定后通知各社团,各社团需制定详细招募社员方案报校团委审定后实施。各社团需在公开招募社员的前一周,在指定位置张贴醒目的招募广告,招募广告需经校团委审定通过后方可张贴。各社团招募的社员需认真填写《杭州市十三中教育集团社团成员登记表》,交校团委注册后,由各社团负责存档;社团正式成员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并及时告知班主任。

二、自治:让孩子充分享有权利的同时感受责任的重要

远大理想的孕育、高尚情操的萌生、良好习惯的形成都离不开学生的亲身实践。让学生自主管理社团,实现社团管理的“自治”是让孩子们提前体验民主社会,增强权利与责任意识的有效途径。社团实行民主管理,成员共同讨论并确定共同遵守的规则,不仅让孩子们享受了自主管理社团事务的权利,又增强了他们对规则的认同感和执行的自觉性,有利于体验认识规则的价值,从而培养他们遵守公共生活规则的责任意识。

1.各社团严格按照集团章程和各社团自己的章程对社团进行规范管理,突出民主议事规则

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要求,学校或教师不能以学生能力不够等任何理由去肆意干涉社团的管理与运作。鉴于中学生还是未成年人,对社团管理欠缺经验等因素,教师可以作为管理顾问,在学生提出问题或遇到困境的时候给予帮助。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学生才是社团真正的管理者和主体。学生群体自主制定《社团章程》,自主管理社团。

学生社团都是由学生申请、在团委批准和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在社团的运作过程中,教师有意识地放手让学生自主管理,给予学生充分的自主管理权,引导学生选择伙伴形成团队,选定社团的发展目标,自主分析现状,自主分析原因,自主制定对策,自主组织实施,自主评价总结。通过社团活动课的开展,使每位学生有机会在社团中锻炼自己,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位置。

2.搞好社团负责人的民主选拔和进行民主素质的培养

社团负责人由全体成员民主选举,不得由教师或领导指派。整个选举过程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流程进行。社团的领导者实行民主选举,培养了学生平等、竞争意识,增强了学生的耐挫折能力;社团实行民主管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权利与责任意识。学生社团成立和活动的开展,为更多普通的同学提供了直接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实践机会,大大提高他们民主参与的能力和水平。

社团成员大多来自初一、初二年级,通过宣传大会招聘新社员,社团的负责人由社团成员推选产生,社团活动由学生做主,不受指导老师约束,按照学生自己的能力和兴趣开展活动。事实证明,初中学生有能力管好社团、管好自己。

三、自评:让学生学会自律和自我监督

社团自行设计内部评价机制,做到每次活动有签到、有记录、有计划、有考核。每月召开社长例会,协调了解各社团活动课的开展情况。每学期根据社团过程管理、作品展示、活动成果体现等对社团活动课进行考评,一方面对自主参与各项活动的频率和质量进行量化统计,另一方面测评社员的发展轨迹。通过这一过程性的评价机制,不仅激励了全社团的活动热情,而且使每一个社员都能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我发展的方向,为学生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提供了有效的参考依据。

各社团每学期末组织全体社员召开“社团之星”评比大会,由候选人发表2-5分钟的自我介绍后,全体社团成员及指导老师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投票选举,当场唱票。每个社团每学期原则上评出2名“社团之星”,并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最后由学校团委审核通过并记入学生档案。评选主要考虑参加社团活动出勤率高,积极主动,愿意为社团自愿服务,且坚持一个学期以上社团活动的成员。“社团之星”纳入学校初三保送生加分项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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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庭室:

今年三月是第十个“三德”教育月和第五个“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月。开展“三德”教育月和“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具体体现,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为以月促年,扎实开展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现将我院开展“三德”教育月和“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的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大对公民道德建设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宣传是先导,教育是基础。在“三德”教育月和“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中,我们要通过认真学习、宣传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在深入和广泛上下功夫。工作重点:一是深入普及20字基本道德规范,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市民公约》为基本教材,同时,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和我院编发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手册》,广泛宣讲,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市民八不准》、《***市民公约》等内容到局域网,营造学习氛围,扎实地开展好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学习效果达到对以上内容干部要熟记,并且,要对家人、亲戚、朋友广泛宣传,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建设“学习型法院、知识型法院”教育及创建活动。要以双道德教育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把精神文化建设放在法院文化建设的首位,形成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共同的价值追求、发展目标和法院精神;逐步增强法院管理的文化色彩,使各项管理更加符合先进文化要求,体现法院文化精神,强化法官职业观念和自律意识;通过学术研究、法官论坛、庭审观摩以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营造浓厚的法院文化氛围。三是要按照我院制定的《争创全国文明单位工作计划》,将“三德”教育月和“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的抓实抓好。特别是要按照院党组对2006年法院工作提出的要求,积极行动起来,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新措施不断落实到各项具体审判工作中,推动教育活动的有序开展。版权所有

二、以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努力提高法官的道德素质。

在开展双道德教育活动月中,要根据法院队伍建设的实际,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密切结合,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密切结合,切实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培养法官忠于法律、勤勉敬业、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的良好职业道德,达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目的。在审判工作中认真宣传贯彻“爱国、守法、明礼、诚信、敬业、奉献”20字基本道德规范,作到文明、热情、廉洁、高效。要对群众大力宣传以诚待人、重诺守信、言行一致的人文精神,把诚信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重大意义和基本要求灌输到头脑中去,引导人们牢固树立诚信观念,强化诚信意识,遵循诚信道德规范。用诚信将人们的道德行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有机地统一起来,使诚实守信真正成为人民所认同与遵循的行为准则,共同构筑诚信社会。

三、以“知民情、解民忧、暖民心”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道德实践活动。

在“三德”教育月和“公民道德建设月”期间,要把“知民情、解民忧、暖民心”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到为民服务之中,把困难群众时刻放在心上,积极捐款捐物,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使他们的困难有所缓解,生活有所改善。从我们自己身边做起,以讲道德、树新风为主题,开展好献爱心和“公民道德实践”等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舆论声势,营造浓厚氛围,并积极参加××*市“社会公德十佳标兵”和“职业道德十佳标兵”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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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光明日报》报道 9月新学期一开学,法国各地从幼儿园到高中的公立学校校门口都张贴了一则《非宗教》,这成为今年新学期开学法国公立教育界的一道风景线。

《非宗教》共有17个条款,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介绍法国公立学校的非宗教原则,如其中第四款宣称:“非宗教原则保证所有人的信仰自由。”第七款则强调:“非宗教原则是学生塑造其人格、行使其自主判断权利和成为未来公民的必要条件。”的内容虽然早已为全体教师所熟知并已于8月26日在媒体公布,但还是在法国各地引起强烈共鸣,得到广大教师、家长和学生的拥护。这是法国计划在公立免费教育领域正式设立“道德与公民教育”课的一个前奏。该只在公立中、小学和幼儿园张贴,全国8 000多所私立学校不在此列。

法国公立教育是在法国共和体制不断完善和与天主教会争夺办学权利的过程中逐渐建立起来的,其非宗教原则与法国大革命所宣扬的“自由、民主、平等”原则一样深入人心,并相得益彰。然而近年来,法国公立教育非宗教原则不断受到新的挑战,校园里经常出现因学生服饰的宗教色彩引发的师生冲突。许多公立学校的教师对媒体表示,的发表非常必要和及时,他们在教学过程中经常遇到这样的困扰而不知所措。通常坚持佩戴有宗教色彩服饰的学生一方强调,法国尊重人权和自由,认为老师和校方不能干涉其自由,而忘记了保证每个人自由的前提条件是任何人不得妨碍他人自由。为此,法国教育部去年底决定,加强在公立学校的“道德与非宗教”教育,通过张贴《非宗教》的形式,向孩子灌输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意识,强化学生对自由与责任的认识。前不久,法国教育部经广泛讨论和征求意见后,决定将于2015年正式开设“道德与公民教育”课。这一决定得到全国九成以上民众的支持。

媒体采访的许多从事人文科目教学的老师表示,他们在历史、宗教、国际时事以及体育课中经常会涉及学生问题,许多学生喜欢彰显其。老师们认为,“令行”就是为了“禁止”。学校有责任教育学生,自由应建立在不强加于人和尊重他人信仰或不信仰自由的基础上。在动员学生自律的基础上,学校今后可以理直气壮地以为依据对违反者进行劝阻。

为了让教师更好地宣传和捍卫法国公立教育的非宗教原则,法国各高等教师培训机构从新学期开始已经开始了相关科目的授课,也为2015年全国公立中小学和幼儿园正式开设“道德与公民教育”课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