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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范文1
推动“清洁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 DevelopmentMechanism),是根据《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建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机制。它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履行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义务。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底,南非矿业和能源事务部已批准1241个CDM项目,项目类型涉及风力发电、太阳能、小水电、工业节能、垃圾填埋气发电等。今年年初又正式启动了53个CDM项目。
在南非,CDM项目已得到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和企业的重视,许多省已经设立或将要设立CDM技术服务机构,促进南非企业与发达国家合作开发CDM项目。本届全球气候大会在德班结束时,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宣布,将为贫穷国家,特别是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争取更多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清洁发展机制是根据《京都议定书》第12条建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机制。目前,包括西班牙在内的几个欧洲国家已表示将为该计划提供资金。
南非目前正在推动的清洁发展机制,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与煤炭液化的经验,将为非洲国家未来开发新能源作出示范,也将有助于联合国在非洲地区推动清洁发展机制的计划。
建立“绿色电力交易机制”
南非煤炭资源丰富,其国有电力公司ESCOM的火力发电成本几乎是全世界最低的。但是由于火力发电污染严重,南非政府正吸引国内外资金投资开发风能、太阳能以及天然气等清洁能源。2006年,南非的清洁电力发电量已达到1.2亿千瓦。
但是,清洁能源发电的成本较高。在南非境内,风力发电成本是火力发电成本的两倍多,其他绿色能源的发电成本也远远高于火力发电,因此,有自由选择权的消费者不可能花双倍的钱购买昂贵的新电能。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南非政府建立了“绿色电力交易机制”,由一家名为AMATOLA的机构负责把清洁电力推向市场。绿色电力交易机制下的消费者主要以一些高污染行业的国际企业为主。这些企业受国际上相关环境公约的限制,必须要通过消费绿色电能等方式来弥补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据了解,消费每1000兰特(相当于180美元)的再生能源电能,等于少向自然界排放2.3吨的二氧化碳。
而所谓的绿色电力包括甘蔗渣发电、生物能等。由于制糖业兴盛,南非众多糖厂都开发了甘蔗渣发电项目,除了自给自足以外,还向国家电网输送电力。目前甘蔗渣发电是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模式中成本最低的。专家预测,甘蔗渣发电由于原材料价格几乎没有波动,将来其电力价格有可能比用煤炭和天然气发电还低。
在生物能方面,南非农业森林生物能源协会已将种植麻疯树、辣木等四种树木的计划进行到商业化阶段,并利用它们的树种提取大量的生物柴油,这一计划的最终目标是建立生产生物柴油的商业公司。相关单位在执行计划的同时,也针对种植环境进行“环境影响综合评估”,只有评估通过,才能获得南非政府商业化种植树木的许可。
生物能的生产与使用不仅可以减少污染,而且可以依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赚取“碳排放权(Carbon Credits)”,并且可以将多余的碳排放权出售给缺少的国家以赚取外汇。据估计,每棵树每年吸纳一吨的二氧化碳气体将赚得5~7美元。
其实,麻疯树、辣木等四种树木的种植,对于南非而言,不仅有助于能源的取得以及赚取外汇,制成柴油后所剩余的材料既可以用于生产煤球和用来发电,也可以用来做动物饲料。同时,这些树木还具有各种医药用途。更重要的是,这些植物的种植正好适合南非的干旱气候,不会对当地耕地和水资源造成压力。
南非在其政府白皮书中表示,希望海外投资大力参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投资和经营,以协助南非解决日益严重的电力短缺和环境污染等窘境。
采取“太阳能经济鼓励政策”
面对世界性的能源危机,全世界的有识之士都在呼吁:大力推广利用可再生能源,让人类社会保持可继续发展。在众多的可再生能源中,以太阳光能的资源数量为最丰富、分布范围为最广泛,而且把太阳光能转换成电能的技术也已相当成熟、十分可靠、最适宜推广普及,太阳光能是一种具有明显优越性,值得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
太阳光能是取用不尽、永不枯竭的,它毫无保留地送到世界各地,因此得到南非的青睐。在政府大力的推动下,太阳光能发电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南非人所接受。
为了太阳光能发电的推广普及,南非政府也采取了双管齐下的经济鼓励政策。一方面政府资助科研机构,加大开发研究力度,提高太阳光能电池板的性能,使其发电能力增强、面积减小、厚度变薄、成本降低。另一方面对住宅使用太阳光能发电屋顶给予经济补偿和无息贷款,大大提高了民众使用太阳光能的热情。
假如,你在南非开普敦与德班乘车旅行,在道路两边的民居中你会发现,不时有蓝色屋顶映人眼帘。那不是普通的屋顶瓦盖,而是可作屋顶瓦用的太阳光能电池板。不断映入你眼帘的蓝色屋顶告诉你,太阳光能发电已经进入了千家万户。
南非大规模开发利用太阳光能事业方兴未艾,一个更大规模的太阳发电系统已在德班市郊建成。它是南非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的杰作。该系统采用了单晶硅等4种材料,分别镶在研究所大楼、停车场棚顶和空地的斜坡上,使用的太阳能电池板共4600块,面积共6500平方米,像足球场一样大。系统中仅直流电变交流电的装置就用了15台,发电量足可供300户家庭使用,每年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200吨,装机容量在当今世界上暂列第二,是南非最新技术的结晶。
发展“煤炭液化先进技术”
南非矿产资源丰富,除了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钻石和黄金之外,南非白金、铬、钒、锰的储量都占世界首位,煤炭、铀、钛和铜的产量也名列世界前茅。但是,重要的战略资源――石油的蕴藏量却非常稀少,到目前为止,除沿海地区发现少量石油外,南非内陆地区一直没有发现石油自勺影子。
但是,石油缺乏的窘境并未使南非的能源供应出现吃紧现象,即使在20世纪50年代国际社
会对南非实行石油禁运时,南非的能源都能照常供应,其主要原因是,南非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煤炭液化”技术。
“煤炭液化”是指把煤通过高温高压的办法变成富含各种烃类的气体,然后将这些气体经过提纯后进行反应从而生成石油和其他化工产品的过程。这项技术最早由德国人发明,后因石油的发现使这项研究陷于停顿,随着全世界石油资源逐渐趋于枯竭,这项技术又被世界各国重新认识。目前,南非是应用这项技术最成功的国家。
南非从事煤炭液化技术的研究始于1927年。1947年。南非通过了《液化燃料和石油法案》,明确提出开发煤炭液化技术是能源工业的重点工作。1950年,南非专门从事煤炭液化研究和生产的单位――萨索尔(Sasol)公司成立,短短五年,萨索尔公司生产的第一批石油制品开始供应市场,南非进入了能源技术的新时代。
现在,南非人不仅可以从煤炭中提炼汽油、柴油、煤油等普通石油制品,而且还可以提炼出航空燃油和油等高品质石油制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所有这些制品全部都能大规模生产,从而成功解决了最难解决的成本控制问题。依靠这项技术,南非不仅打破了国际社会的石油制裁,而且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可利用煤炭液化技术大规模生产石油制品的国家。这项技术对于全球能源界都是一个巨大的贡献,萨索尔公司也因这项技术的发明而名扬世界。
现在,南非矿业和能源事务部正在力推“煤炭液化先进技术”进一步发展,实行国家资助与免税优惠等政策,同时向其他非洲国家以及欧洲及亚洲地区出口“煤炭液化先进技术”。
努力达到《京都议定书》目标
京都议定书范文2
[关键词]京都议定书 环境规则 经济权利
〔中图分类号〕X196;X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7)09-0095-04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法律协议,体现了国际社会通过多边磋商和共同行为来解决温室效应、保护全球生态环境的努力。尽管《京都议定书》以大气环境容量的法律控制为其外在形式,但它同时也力图通过多边经济合作来促进大气环境权的跨国配置和交易。因此,《京都议定书》既是一个“环境规则”履行公约,也是一个“经济权利”分配公约,蕴涵着非常深厚的法律经济学理念。
一、权利与义务的经济性
首先,《京都议定书》修改了传统的“定性”规则,将大气空间这一以往被视为“自由获得的环境资源”重新定义为“可分配的经济利益”,具有“稀缺性”特征,因此也是炙手可热的经济资源。
其次,《京都议定书》修改了传统的“定价”规则,即由原来各个国家对大气空间的免票入场或随意就座改为根据限额凭票入场或对号入座,例如对温室气体环境容量的计算和测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在国与国之间的重新分配和有偿转让等。尽管对温室气体排放有多种多样的衡量标准,但在经济学家看来,这并不妨碍它成为一种可计量的经济利益。正如美国学者罗伯特・考特所说的,“法律所创制的规则对不同种类的行为产生隐含的费用。”事实是,《京都议定书》成功地实现了环境权利向经济权利的转换。
二、权利与义务的互换性
传统意义上,污染排放通常不被认为是一种“应有”或“正当”权利,相反,它属于经济发展导致的“负效应”或“环境成本”。“处理(环境污染)消极外在性最严厉的方法是把它视为非法。”但《京都议定书》却颠覆了这一简单的逻辑。
在《京都议定书》内容框架下,温室气体(污染)排放以一种法定的“应有权利”或“正当权利”形式出现,并允许在一个跨国界的范围进行分配,体现了义务与权利之间的理念转换,即世界各国无论大小,均享有发展和生存的权利,而这种发展和生存权具体体现为它们享有向大气空间排放污染的权利,并且需要适当的排放空间。正如一个完整的呼吸过程必然要涉及新鲜空气的吸入和浊气的呼出一样,禁“呼”实质上等于禁“吸”,照样会导致生命的窒息。从这一点上说,污染排放和污染防治属于权利与义务的彼此依附和相互统一,不存在截然的对立或排斥。
三、权利与义务的可追溯性
从经济发展史的角度来看,大气空间一直是一个“捷足者先登”的场所。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活动的先发优势,先入为主地造成了大气空间中大量的、并且仍在持续发生的温室效应。
从法律适用时效的角度看,《京都议定书》目前仅仅对发达国家规定了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这可以视为对发达国家历史“侵权”行为进行的现实责任追溯,事前“侵权”必须要进行事后“赔偿”。实际上,发达国家从19世纪工业革命就开始大量排放温室气体,而二氧化碳在大气空间中的存续时间旷日持久,贻害至今。不仅如此,占世界人口22%的发达国家消耗着世界上70%以上的能源,其排放总量占到50%以上。《京都议定书》不认可发达国家对其历史或现实责任享有时效性的义务豁免。法律要对当事国进行事后的或追溯性的“索赔”。另一方面,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京都议定书》允许其在特定承诺期内享有一定的排放空间和期限满之后再履行减排责任,可以视为权利与义务、收益与成本在时间长度上的追溯性或不对称安排。
四、权利与义务的交易性
《京都议定书》的另一主要内容是二氧化碳排放的市场交易。2005年2月16日该协定生效后,二氧化碳排放作为一种商品可以在缔约国之间进行自由交易。从这一意义上,《京都议定书》实质上已经成了关于污染排放的一个国际贸易协定。
《京都议定书》中蕴涵的“环境权交易”理念与传统的法律调整方法大相径庭,使得环境保护这一被传统法学视为公权对私权之间的强制行为有可能被转换为私权与私权之间的交换行为,而其核心内容就是要促使温室气体排放或减排具有可交易性,并通过规则体系将其纳入国际贸易管制。
新制度经济学流派与旧福利经济学流派各自钟情的法律调整方法都可以被视为是建立在产权原则基础之上的,但新制度经济学流派如科斯倾向在事前“立法保障”基础上,通过清晰界定产权和借助私权交易(如污染权利与不被污染权利之间的谈判和交易)来解决问题,而福利经济学流派的庇古则主张事后的“司法救济”,即通过侵权/赔偿式的公权强制方法(如征收排污费)来解决问题。人们在审视《京都议定书》的法律条款内容时,可以明显感到,新制度经济学的主张明显占据了上风。法律强制效果通过经济交易的途径得以体现,公权强制与私权交易实现了结合。这与传统的、单纯以公法约束或行政强制为主要手段的思想和方法有着质的不同。
五、权利与义务的差异性
《京都议定书》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属于一个非常新颖和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对传统的形式公平和程序公平优先理念进行了修正并通过权利义务的差异性和区别性得以体现。
就二氧化碳减排来说,发达国家目前属于“义务优先”。它们必须“率先”承担先减排、多减排义务,并应承担具体的减排数量。例如《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发达国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应比1990年减少5.2%。这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先发、财务实力、技术能力及其历史和现实的排放数量等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发达国家难以完成其减排义务或试图降低其减排成本,则首先必须通过向他国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购买“可核证的排放削减量(CER)”,并可用由此减下来的排放额冲抵自己的减排义务。
就二氧化碳排放来说,发展中国家目前属于“权利优先”,具体表现在,那些经济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暂时可以不履行减排或者限排义务。这意味着允许发展中国家在特定的时期享受合理的排放权利,它们的经济发展至少在一定时间里需要有一个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适度排放空间,它们不应承诺和承担与其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国际义务。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质公平”的思想,较好地解决了“形式公平优先”传统逻辑下的某些困惑或难题。从共时的角度,发展中国家暂时不履行减排或限排义务和发达国家必须率先履行减排或限排义务虽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之间在形式上的“不平等”,但从历时的角度,发达国家对大气空间的“捷足先登”和“既得利益”势必要通过补救措施加以实质性的矫正。而发展中国家在设定期限过后亦需要履行减排义务,则说明了大气环境属于人类社会的“共同财产”。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在形式上的“义务优先”或是发展中国家在形式上的“权利优先”,最终必须回归于全人类对大气环境的“共同责任”这一实质性索求。
六、权利与义务的效率性
在现有环境容量和温室气体排放基础之上,发达国家履行减排义务意味着会增加环境正面效应,而发展中国家行暂时不履行减排义务有可能继续增加环境负面效应。如果两者矛盾,正负抵消,达不到预期目的怎么办?
另一方面,温室气体减排实质上已经涉及到跨越国界的义务履行成本与权利行使收益之间的关系。鉴于减排意味着增加治理成本,对于发达国家来说,面临着一个如何使治理成本最小化的路径选择问题。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也存在一个防止(排放)权利透支而导致承诺期过后其义务(治理)成本急剧上升的问题。归根到底,这涉及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之间的“成本平衡”。正如科斯在其脍炙人口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所指出的,“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避免较严重的损害(成本)。”
经过反复的利益摩擦和博弈,《京都议定书》中由“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贸易”构成的“灵活机制”应运而生了。“联合履行”允许承担减排义务的某发达国在成本较低的另一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投资并实施旨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项目,并将因此产生的减排额返还投资国并冲抵减排义务。“清洁发展机制”,允许把“联合履行”的限制性范围由发达国家之间进一步扩展到暂时没有减排义务,但减排成本更低的发展中国家,通过投资和实施减排项目并购买可以核查的实际减排数额来冲抵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排放贸易”允许排放量低于条约规定标准的国家向完不成规定义务的国家直接出售其剩余的额度,以冲抵后者的减排义务。其作用类似联合履行机制,只是省略了繁琐的投资审查程序,表现为直接的贸易关系。
《京都议定书》中的“灵活机制”不失为一个良好的全球合作机制。它较好地处理了在防止温室气体排放过程中的独立成本与合作成本、单向选择与多向选择、强制义务与灵活交易之间的矛盾。使得刚性环境目标可以通过柔性环境措施得以实现,包括寻找减排成本洼地、本国直接减排、他国异地减排或跨国交易等。
尽管《京都议定书》的某些条款特别是“灵活机制”招致了一些人的严厉指责,如“发达国家对其减排义务的变相规避”、“为发达国家留有回旋余地而设定的一种弹性方案”、“裸的金钱交易”以及由于美国拒绝执行而使该《议定书》内容和实施效果大打折扣等。但无论如何,在减排成本的最小化以及减排方式灵活化的基础上实现减排目标数量,以及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冲突与利益妥协等方面,《京都议定书》已经成为一个并非“最优”但确是“次优”的选择。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购买减排额度或异地资源投入既可以履行减排义务,又可以降低成本。而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看,使用外来技术和资金既可以帮助本国减少环境污染或能源消耗,降低经济发展成本,又可以用减排的额度换来更多的经济资源,有望形成互利和双赢的结果。因此,人们应当从社会总成本和环境总收益的多重角度理性和心平气和地审视和评价这一机制。
七、《京都议定书》的启示
(一)产权内涵的扩张
《京都议定书》体现了法律经济学对于产权内涵的丰富想象力。“意在透过自身发现包含在关于哪些权利应属于产权之列的理论中的哲理”。比如说,环境权被传统法学解释和定义为“不受污染的权利”,但在《京都议定书》中,这一价值标准得到了修正,环境权中还包括污染排放权,属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成本”或“必要成本”,体现了法律经济学思想在扩张产权内涵方面的努力。这种将污染排放扩展定义为“生存或发展权利”的做法,创造了产权的多种变形,非常类似于美国学者丹尼尔・史普博所说的,“在原来产权不明显的地方创造出可交换的产权”。
(二)公权强制与私权交易
环境保护通常是以公权强制作为实施基础的,私权主体只能服从而不能对此进行讨价还价。但在法律经济学家看来,在传统的公权强制之外,完全可以选择比严格极端主义的管制措施更好的办法。例如,《京都议定书》允许一个国家在无法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在本国减排成本过于高昂时,可以通过异地投资或贸易的方式来购买其他国家的配额,以此来冲抵本国减排义务,结果是,公权强制可以通过私权交易得以履行。
(三)刚性规则与柔性方法
传统法学强调法律的“刚性”特征,时常通过目标、手段、标准和方法的刚性,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指导下普遍适用。在《京都议定书》中,尽管环境目标是刚性的,但允许通过“联合履行”和“灵活机制”等多种可选择的途径实施减排操作,最终实现环境目标。这样一来,法学的刚性结构中融入了经济学的柔性结构。如同体操比赛中的“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相加才能得到最终成绩一样,实现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结合。
(四)产权交易和交易效率
《京都议定书》中洋溢着丰富的法律经济学思想,而这集中体现在对产权和产权交易的重新诠释和实践。传统法学理论一般注重对权利的“事中维护”和“事后救济”,重视产权和产权交易的合法性、平等性和公正性,并主张对侵权进行惩戒。但在是否能够交易、是否愿意交易或是否实现了交易价值最大化方面却显得相对消极,而“创造可交易产权、赋予可交易产权充分交易条件以及促使交易效率最大化”则属于经济学理念对传统法学理念的重大修正。它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法学的权利维护、救济或惩戒范畴。
结论:《京都议定书》已经成为国际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制度创新。它将一系列错综复杂的价值追求、环境义务、经济权利、国家、利益分配等敏感问题置于一种灵巧的制度安排之下,其视野已经远远超越了环境法律本身而触及到诸如产权关系、交易成本、效率最大化、市场均衡等经济学原理和核心内容,实现了法律规则与经济规律的对接,是法律与经济学优生优育的结果。尽管《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理念、体制、模式和相关机制还将经受实践的严峻检验,但它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人们对国际政治、法律和经济关系的理解和基本态度,促使我们从人类共同利益和社会总成本的多重角度来审视、设计和修正不同的价值目标和利益行为。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考特. 法与经济学[M]. 张军等译.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2][美]丹尼尔・史普博. 管制与市场[M]. 余晖等译.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
[3][美]斯蒂格利茨. 经济学[M]. 姚开建等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4][美]罗纳德・科斯. 社会成本问题[M]. 盛洪、陈郁译校.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5][美]理查德・波斯纳. 法律的经济分析[M]. 蒋兆康译.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京都议定书范文3
2009年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大会和《京都议定书》第五次缔约国大会中,部分发达国家提出抛弃双轨制的建议被发展中国家疾呼为是要“扼杀《京都议定书》”,直接导致了有史以来最受关注的哥本哈根大会无果而终。约束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的命运开始成为每次谈判的核心。
而今年的欧债危机、日本地震及核危机带来的挑战,更让德班会议变得扑朔迷离。
德班的可能
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第一承诺期于2012年底结束,2007年《巴厘路线图》确定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和长期合作协议的双轨制谈判。《京都议定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其对发达国家排放国的排放进行了限制,发展中国家并没有被规定排放限制。
美国2001年退出《京都议定书》,加上主要发展中国家排放增加,发达国家对议定书的态度也开始变得微妙,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关于双轨或一轨的分歧逐渐明朗,即使在发展中国家,受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小岛屿国家,立场也趋同于欧盟,立场上的重大分歧让联合国解决气候变化国际议题上的前景和能力颇受质疑。
然而,气候变化的危险性并未因谈判的僵持而减低,联合国环境署(UNEP)在今年的报告中称,各国提出的2020年减排目标与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提出的到2020年控制升温2℃的全球减排需求,有60亿吨的缺口。
因此,在要求发达国家进行减排的同时,不久的将来,发展中国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减排义务,也就是在公约的长期合作行动机制下制定出减排、适应、资金和技术的制度安排,这会是德班会议中各方角力的重点。
其实,在德班会议开始之前,各主要谈判集团和国家已经基本亮出了谈判的底牌。欧盟在《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承诺期的条件上做了一定妥协,把其加入《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前提让步为:需要为公约下有法律约束力的新协议的安排做出授权,这个“妥协”在一定程度上分化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对于小岛屿国家,这些国家也希望能形成更有雄心的减排安排。
就在德班大会之前,还有消息称,加拿大将于12月宣布正式退出《京都议定书》。
在公约的长期合作行动机制下形成某种法律形式的协议,将是谈判的目标。只是,对法律形式的理解,目前各方是有差异的,很多发展中国家理解的此协议当然是针对并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而在发达国家阵营和部分小岛国看来,未来主要排放国都应该在这个机制下做出排放限制。
而排放的“透明性”和MRV(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问题,相比起哥本哈根时的纠缠不清,并不再尖锐,对发达国家进行国际评估和回顾,对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进行国际磋商和分析,德班会继续落实这一在坎昆形成的共识。
虽然《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之前,还会有一次缔约方大会,但德班会议却是确保《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和第二承诺期没有空档期的最后机会。然而,随着2012年各国大选年的来临,要让各国环境部长在德班做出重大的让步,这基本不太可能。
而最现实的是,在德班形成一个大会协议,对《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后做出安排,并对第二承诺期的谈判提出时间表,把议定书这一重大问题继续往后拖延。这其实也很难实现,因为那些明确反对《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国家会支持吗?而最差的结果是,大会再一次在议定书问题上无果而终,达不成协议,再次动摇各国对联合国多边机制的信心,未来的谈判将变得更加艰苦和困难。
资金是硬道理
除《京都议定书》之外,德班大会有必要深化坎昆协议的任务,资金将是谈判的另一块硬骨头。
2009年,美国、欧盟等承诺了快速启动资金,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从2010年到2012年共300亿美元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并提出到2020年,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用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承诺。坎昆协议确认了发达国家资金上的承诺,并确认在公约下成立“绿色气候基金”。
到德班会议时,快速启动资金实际已近2年,300亿美元的资金落实得怎么样,有多少资金是符合“新的,额外的和平衡的”要求?而从2013年到2020年之间,资金如何安排?2020年之后,每年1000亿美元的资金的来源和管理,都会在德班会议上引发唇枪舌剑。
资金是影响谈判进程的关键因素之一,即使是发达国家开出口头支票,也会分化一部分深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今年6月,发达国家纷纷开始提交快速启动资金的报告,在已经承诺的282亿美元的快速启动资金中,已经有170多亿美元通过双边或是多边的形式提供给了发展中国家或国际组织。但仔细分析这170亿美元的资金去向,离坎昆协议要求的“新的、额外的”还有很大的差别,例如日本报告中提及的资金包括了2008年就做出承诺提供的资金,快速启动资金并没有重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互信。
而对于长期资金的来源和机制,在欧债危机等经济低迷的背景下,以及发达国家在减排议题上的踌躇不前,要想在德班解决资金的来源问题也不太现实,德班谈判开始之前,美国和沙特就阻止了基金过渡委员会提交的文本,在资金来源和使用上,美国的算盘是,让来自私营部门的资金进入,并且削弱对私营部门资金的管理,以此来减少其公共资金的投入。
各国自主减排
如果国际气候谈判迟迟没有实质性突破,发展中国家阵营的内部矛盾随时都有可能爆发。由于发展中国家阵营中的小岛国、最不发达国家等谈判参与方切身感受到了气候变化对其生存及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威胁,这些中国传统的谈判盟友未来会越来越倾向于要求所有排放大国都进行量化减排。
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国际气候谈判的焦点必将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大阵营的博弈转化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与国际社会其他国家的政治对立。
德班期间,针对主要排放国家在长期合作行动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如果一部分发展中国家支持协议的路线图,就会是该阵营意见分歧凸显的标志。
中国国际地位及温室气体排放提升的速度远超国际社会的预料,这导致了“G77+中国”在气候领域中的战略联盟基础日渐薄弱。因此,如何一方面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维护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又在全球温室气体实质性减排议题上发挥更大的领导作用,是中国未来不得不面对的气候政策和谈判中的选择。
实际上,谈判只是解决气候问题的手段之一,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并不会因为谈判的胶着而停止。
例如欧盟,虽然在谈判中逐渐丧失领导者的角色,但其减排的动力并未因此降低。已实现经济转型,经济高度依赖于低碳产业和技术的欧盟,从自身经济的角度出发,也会继续深化其减排目标。而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在谈判中一直摇摆不定的国家,其国内的减排政策和碳税的制度性安排也不会发生大的变化。即使发展中国家,自主减排也会继续。各国的自主减排,将可能是德班之后一段时间内,在缺少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下,后京都时代各国经历的一个过程。
而后京都时代,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外的机制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影响将会进一步上升,双边的和地区性的气候合作将会更加活跃。例如日本在德班会议开幕第一天就表示将会积极致力于双边气候变化进行合作。
而各国国内立法的进程加快,碳税和航空领域碳排放费的征收,将会使国际经济秩序中单边经济手段的使用更加频繁,国际贸易中的有关气候的贸易摩擦将会增多。2012年1月欧盟将生效的航空领域碳排放限额和贸易的安排就已经在过去的一年中引起了包括诉讼、航空器贸易战在内的一系列摩擦,且这只会是一个起点。以气候保护为理由的贸易保护将会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发达国家的贸易政策中,并对发展中国家造成巨大的影响。
对于中国的后京都时代,国内的节能减排的步伐不能因为谈判的僵持而放慢脚步。“十二五”期间的减排目标已经确定,这是中国对发展途径的战略选择。中国如何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坚持这一选择,将挑战化为机遇,将是一场艰苦的博弈。与此同时,建立公众、企业参与的政府主导的低碳战略,利用市场和行政手段同时推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无疑对政府、企业和公众都是一个考验。
最近,由民间组织引领的基于中国国情的低碳家庭试验收到良好的效果,可望推广;低碳出行的举措开始深入人心;低碳乡村的努力也正在拉开帷幕。这些自下而上的行动将是中国公民社会对推动中国气候减排的直接贡献。
显然,德班不会成为联合国气候变化多边体制的终结地,自下而上的气候保护的需求和产业发展需求才是推动气候谈判的最大动力。
京都议定书范文4
【关键词】注册登记簿 主要特点 开发与管理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3)03-0069-04
一、注册登记簿系统简介
为了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并追踪记录每份分配排放单元(AAU)的交易情况,根据欧盟指令2004/280/EC和其他《京都议定书》附件一缔约方国家的要求,附件一缔约方国家都要设立一个全国性的注册登记系统,记录该国国内AAU的产生、交易和提交使用情况。
从具体功能来说,《京都议定书》的注册登记簿系统是一个标准化、安全化的数据库,包含了京都单位――分配排放单位(AAUs)、减排单位(ERUs)、核证减排量(CERs)、和清除单位(RMUs)的签发、持有、交易、转让、取得、注销和回收,以及各个京都议定书下减排单位结转等有关数据。
《京都议定书》下有两个注册系统正在实施:一是附件中38个缔约方的政府正在实施国家注册系统,这是政府或由政府授权的持有和交易排放单位的法律实体的账户。二是公约秘书处在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授权下,实施清洁发展机制注册,签发核证减排量(CER)并将之分配到国家注册系统。清洁发展机制注册系统内的账户只能由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参与者持有,不接受账户之间的排放交易。
每一个附件一缔约国都应建立并维护一个国家注册系统。建立国家注册系统是附件一国家参加国际温室气体交易体系的资格要求。每个缔约国应指派一个组织机构,负责本国的国家注册体系的管理及维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将其国家注册系统保存在同一系统内,但各个国家的注册系统仍是相互独立的。
二、注册登记簿系统主要特点
(一)技术规范
在《京都议定书》层面采用的注册登记簿系统,技术规范是DES(数据交换标准)。欧盟注册登记簿201 1年前采用与《京都议定书》一样的规范,从2012年开始采取数据交换和技术规范(DETS)。这个新技术规范的法律规定来自两个文件,分别是欧盟注册登记簿管理规则EU 920/2010和Eu1193/201l。
(二)注册登记簿系统的架构
1.《京都议定书》下的国家注册登记簿
国家注册登记簿系统对附件一缔约方注册系统账户有下列基本要求,以实现其功能:每个缔约方至少要拥有一个持有量账户;缔约方授权持有京都单位的每个法律实体至少拥有一个账户;对不同原因注销京都单位要有不同注销账户记录,注销账户的类型至少要有三种;要求每个承诺期设立至少一个留存账户。
各个不同国家与欧盟注册登记簿的连接结构如图1所示。
2.欧盟联合注册登记簿(Union Registry)
在EU ETS的第一交易期(2005~2007年)以及第二交易期(2008~2012年),各欧盟成员国都有自己的国家注册登记簿系统,并且与其他所有的注册登记簿系统、欧盟独立交易日志(CITL)和国际交易日志(ITL)相连接。而从2013年开始的第三交易期,欧盟委员会已于2013年开始统一欧洲各国的注册登记簿,形成欧盟联合注册登记簿,但注册登记簿基本的逻辑、设计理念基本没有变化,只是在原有的管理规则以及当初在鼓励各国建立国家注册登记簿时,欧盟委员所开发的欧盟注册登记簿(Community Registry)基础上形成更为统一的系统。新的欧盟联合注册登记簿具有以下特点:(1)既可以实现《京都议定书》所要求的注册登记功能,也能实现欧盟交易体系的注册登记功能;(2)欧盟委员会负责联合注册登记簿的软件开发和后续的维护;(3)各个欧盟成员国同样需要对账户进行负责,管理账户的使用并提供相关的支持;(4)2012年1月起,关于航空的注册登记部分可供使用;(5)2012年6月起,各个欧盟成员国的注册登记簿逐渐向联合注册登记簿转移;(6)完成转移的联合注册登记簿将覆盖所有的欧盟交易体系。
欧盟建成联合注册登记簿后,欧盟注册登记簿与国际注册登记簿之间的连接结构发生改变,如图2所示。
(三)国际交易日志
联合国国际交易日志(ITL)是法定的碳交易的中央注册系统,与各国注册系统和欧盟独立交易日志系统(CITL)相链接,用以记录《京都议定书》承诺期间排放配额的发放、国际转让和注销。该系统还能确保每个缔约方注册系统在每笔交易上遵守《京都议定书》。
对于所有的场外交易,首先由授权代表发起转移相应配额或京都单位的请求,经由额外授权代表的审批通过,再经CITL或ITL的检查转移发生,被交易的单位从卖方账户过户到买方账户。
(四)登记的产品类别
主要有以下类别:(1)AAUs,指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下根据《京都议定书》分配给欧盟各成员国用于转化为欧盟碳配额(EUAs)的京都单位;(2)EUAs,指EU ETS下从AAUs转化而来,根据国家配额分配方案分配给各设备运营者的配额;(3)CERs,指由CDM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4)ERUs,指由JI项目产生的京都单位。
(五)账户类别
主要有以下类别:(1)国家持有账户(NationalHolding Account):类别100;(2)运营者持有账户fOperator Holding Account):类别120;(3)个人持有账户(Person Holding Account):类别121;(4)注销账户fCancellation Account):类别210~250;(5)退出账户fRetirement Account):设备运营者履约递交的配额将转入此账户,然后国家管理机构将此账户中的EUAs转化为AAUs,以履行《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减排责任:类别300;(6)替换账户(Replacement Account):用于tCER或1CER的替换:类别411~423。
(六)不同的交易类型(Transaction Types)
在注册登记簿系统中,为了更好地反映不同类型的配额或京都单位的转移,用以下不同的识别码表示不同交易过程,见表l。
(七)授权代表和转移
每一个账户都有至少两个授权代表和至少一个额外授权代表,由账户持有者授权其操作账户,如转移被交易的配额、履约递交等。一个账户的授权代表和额外授权代表不能是同一个人,但是同一个人可以担任不同账户的授权代表或者额外授权代表。
对于所有的场外交易,首先由授权代表发起转移相应配额或京都单位的请求,经由额外授权代表审批通过,再经过CITL或ITL的检查后转移发生,被交易的单位从卖方账户过户到买方账户。
对于发生在交易所的场内交易,例如发生在EEX的交易,首先经由授权代表转移账户持有者想要交易的部分配额或其他京都单位,到交易所在注册登记簿系统中的账户,如果交易成功后,由交易所根据交易信息在交易系统的簿记模块中做相应的清算和簿记,但只是在交易系统的簿记模块中记录买卖双方账户持有量发生变化,而不反映在注册登记簿系统中,只有最后账户持有者想退出交易时,交易系统才从注册登记簿系统中的交易所账户划转相应的配额或京都单位到该持有者的账户,此行为由交易所的授权代表和额外授权代表发起和审批。
(八)递交和履约状态
设备运营者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者.会将该企业已核查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录入注册登记簿系统中,在设备运营者递交了配额或其他京都单位后,注册登记簿管理机构即德国排放贸易管理局,将会根据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计算该设备运营者的履约状态。如果未能完成履约,主管机构会将该设备运营者告上法庭,根据管理规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该运营者将会被罚款,同时也必须补足拖欠的配额。如果企业账户中有足够的配额可以用于履约,但设备运营者忘记主动递交,这时德国法律不允许管理机构强制扣除相应数量的配额,可以状告该设备运营者,然后由法院来裁决如何处置企业的配额或是罚款。
因此对于未能履约的设备运营者,将受到惩罚,罚款同时需补足配额;暂停排放温室气体的许可,即停止生产;向公众公布履约的设备运营者名单。
(九)序列号规则
注册登记簿系统严格遵守欧盟委员会颁布的管理规则中的序列号编码规则,任何一个配额或核证减排量都有一个独有的序列号,因此保证了配额或其他京都单位在整个生成、转移和履约过程中的可追踪性。
(十)信息披露
德国碳排放贸易局根据欧盟委员会的管理规则,在网站上向公众公布如下信息:每年核证排放量数据;纳入管制的设备运营者;设备运营者的履约状态;各种账户类型;递交的配额类型和数量;未履约设备运营者名单。
系统用户即设备运营者账户和个人持有账户的持有者,可以从系统获取PDF形式的账户余额信息,以及每一笔配额或京都单位转移的通知单,作为记账凭证。
(十一)安全问题
注册登记簿系统平均每月有1000个用户登录使用系统,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性:(1)采用SSL(Seeure Socket Layer)技术,用户和系统之间的所有数据传输都是加密的;(2)登录系统的双重身份验证:密码和一次性短信验证码;(3)所有的配额转移都需要短信确认;(4)4眼(4-eye)法则,即由授权代表发起的转移,必须经由额外授权代表审批;(5)设定单次转移量的限额;(6)授权代表和额外授权代表任何个人信息的修改,都必须再次经过身份验证和手机确认;(7)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测试。
三、注册登记簿的开发
目前全球主要的注册登记簿的提供商及其使用者有:(1)SERINGAS系统:法国CDC公司开发。主要使用者有法国、波兰等;(2)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注册登记管理系统(GRETA):英国环境、食物和公共事务管理部门开发。主要使用者有英国、丹麦等;(3)澳大利亚排放认证注册登记簿(ECRA):澳大利亚Siemens公司开发。主要使用者有澳大利亚、希腊;(4)CR:希腊TRASYS公司开发,主要使用者有德国、比利时等;(5)PQA:美国开发,主要使用者有新西兰、联合国(CDM注册登记)。
四、注册登记簿的管理体系
京都议定书范文5
中国首席谈判代表苏伟说,中国希望能在哥本哈根会议达成的政治共识指导下,推动坎昆会议在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资金和技术等议题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至少能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历史进程中迈出坚实的一步”。
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减排责任和目标等关键议题上依然分歧严重,本次大会“退而求其次”,在最后关键时刻相互作出一定妥协,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决议和《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附件一缔约方进一步承诺特设工作组决议。中国代表团团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解振华在大会闭幕后表示,本次气候大会取得了成功,《京都议定书》得到了坚持,这证明多边机制能够推动整个谈判进程,各方对多边机制充满信心。
积极信号――
同意设立气候基金、转让技术和保护森林
大会通过的决议在《议定书》第二承诺期问题上措辞较为模糊,只是敦促发达国家提高中期减排指标,提出应“及时确保第一承诺期与第二承诺期之间不会出现空当”,而相关的细节问题留待2011年继续商议。决议认为,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适应”和“减缓”同处于优先解决地位,《公约》各缔约方应该合作,促使全球和各自的温室气体排放尽快达到峰值。决议认可发展中国家达到峰值的时间稍长,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减贫是发展中国家最重要的优先事务。
在气候融资问题上,各方同意设立一项新的气候基金,交由新创立的气候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分配,以帮助发展中国家进行气候减缓和适应行动,其中在减少毁林及森林退化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计划方面,发达国家同意将向森林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补偿以遏制诱发乱砍滥伐的不利因素。不过,围绕气候基金的争论远未停止,发展中国家普遍要求气候基金应该属于来自发达国家公共财政的“额外”、“追加”的资金,但发达国家提出要将“海外发展援助金”、金融交易税、国际海运航运税以及私人部门碳关税等统统纳入气候基金,而对于哪些国家出资和是否由世界银行统一管理基金等细节问题各方仍没有达成一致。在技术转让问题上,各方同意设立一个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委员会,启动包括碳捕捉和封存技术在内的技术合作,用于帮助发展中国家增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在透明度问题上,设立了针对发达国家的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框架,对发展中国家国内减排引入了国际磋商和分析程序。
舆论分析认为,尽管坎昆会议没能完成“巴厘路线图”授权的谈判任务,但在当前步履维艰的气候谈判进程中,会议坚持了《公约》、《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确保了2011年的谈判继续按照“巴厘路线图”确定的双轨方式进行,并就资金、技术、适应等问题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向国际社会发出了积极信号。
矛盾焦点――
“双轨”和“并轨”南北对垒
坎昆会议之所以艰难推进,其主要原因在于发达国家极力逃避《公约》、《议定书》以及“巴厘路线图”框架下应该承担的减排义务,并企图脱离在其看来对发展中国家较为有利的《议定书》路线,将“双轨”进行“并轨”,混淆了发达国家的强制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减缓行动,严重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始终坚定捍卫“双轨”制和“巴厘路线图”,要求发达国家正视并承担起历史责任,率先进行大规模量化减排,并为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提供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支持。非洲气候谈判小组主席托西姆帕努10日宣布非洲“为了自救”将誓死捍卫《议定书》存续下去,并强烈呼吁发达国家必须履行应尽的减排义务。
解振华表示,《议定书》是国际社会经过长期努力达成的唯一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各方必须继续坚持,《议定书》的第二承诺期不能断档。应对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共同的责任,发达国家应信守诺言,率先进行大幅减排,并有义务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
交锋实质――
两大阵营争夺未来发展空间
在这场大博弈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南北两大阵营的矛盾依然是主要矛盾,发达国家属于既得利益方,拥有包括资金、技术在内的多重优势,主导着整个谈判进程的话语权,谈判的成败在某种意义上更多取决于发达国家。然而,发达国家在本轮谈判过程中始终摆出了一副“居高临下”的姿态,在兑现其应该承担的减排承诺方面提出诸多借口和条件,一再拖延或拒绝承担应尽义务。不仅如此,发达国家还不断向新兴经济体施压,要求发展中国家必须承担起超出其责任和能力的减排目标,试图拉上发展中国家进行同步减排。发达国家这种被动、倒退的谈判立场导致了《议定书》第二承诺期悬而未决。
气候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发展问题,坎昆会议艰难推进再次表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北南两大阵营围绕气候问题产生的摩擦和矛盾正日益变得尖锐,未来各方对于发展权和发展空间的争夺将更加激烈。
(综合2010年12月1日《文汇报》、12月6日《人民日报》和12月10、12日《人民日报》)
中国代表提出四点建议 推动坎昆大会取得积极成果
2010年12月8日,联合国坎昆气候大会高级别会议继续举行。中国代表团团长、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解振华在会上发言时重申,中方坚定支持坎昆会议按照“巴厘路线图”达成全面、均衡的成果,并愿为推动谈判取得进展发挥积极建设性作用。
解振华说,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国际谈判20年的进程中,国际社会先后达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形成了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法律框架,而《哥本哈根协议》的政治共识为全球进一步共同行动提供了重要政治推动力。这些成果来之不易,必须倍加珍惜,各方应当在此基础上共同推动坎昆会议取得积极成果。
解振华说,中国政府为此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坚持以《公约》和《议定书》为基础。巩固业已取得的共识,推动坎昆会议取得平衡、积极的成果,特别是要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关心的《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快速启动资金、适应、技术转让、森林等问题上取得实质性成果,在减缓、透明度等问题上取得积极进展。
二是坚持以共同发展为目标。发达国家应率先大幅减排,为发展中国家腾出必要的发展空间,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支持。发展中国家也要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贡献。
京都议定书范文6
关键词:碳交易;碳金融;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9)04-0042-12
一、碳金融溯源
“全球和地区各级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环境变化,并可能已达到临界点,而超过这一临界点就有可能出现迅速甚至是不可逆转的变化。这种前所未有的变化,是由于人类在日益全球化、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世界上从事活动,导致货物、服务、资本、人员、技术、信息和劳动力的流通不断扩张造成的。”。美国《国家科学院学报》2008年发表的评估报告《地球气候系统的引爆点》(Tipping elements in the Earth’s climate system)对影响未来气候系统发生变化的、具有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关键临界因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严峻的未来气候变化挑战,提出一旦气候变化突破“引爆点”,就可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引发更为严峻的气候系统变化,并带来不可逆转的影响。科学已经证明了气候变化危机的严峻形势,以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为核心的国际行动必须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充分利用经济、金融等市场经济手段,才能应对气候变化危机的同时促进可持续性发展。
(一)环境金融的产生
以金融市场为依托所进行的金融活动,除资金融通外,还包括非资金融通的活动,如规避风险的金融衍生交易,分散风险和弥补损失的保险活动等。联合国统计署有对金融及相关服务的统计,该项目大体上包括:金融中介服务;投资银行服务;非强制性的保险和养老基金服务、再保险服务;房地产、租借、租赁等服务。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金融服务附件(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s)规定,金融服务包括所有的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所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金融日益成为以国际贸易为核心的国际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同时,为使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各国经济发展的需求相协调,基于“可持续发展原则”指引的发展路径必然需要在市场经济框架下寻求成本效益的均衡点。当经济手段通过法律的确认而广泛应用于解决环境问题的时候,以资金融通为核心的金融因素顺其自然地与环境问题联系起来了。
按照1993年创立的美国环保局环境金融中心(Center for Environmental Finance,CEF)的理解,由于解决环境问题的成本在迅速增大,国家应对环境问题的能力越来越脆弱,主要原因就是资金缺口巨大。因此,国家需要制定长期的环境筹资战略,以充分利用金融工具规制环境问题。CEF通过金融专业人员的工作,通过环境财务咨询委员会(EFAB),以及环境金融中心依托的8所大学,寻求降低成本,增加投资,并通过建立伙伴关系开展能力建设,与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私营部门协调解决环境问题对金融的需要。美国传统英语词典(AmericanHeritage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2000)将“环境金融”解释为:“旨在应对环境危机的诸多问题,以研究如何使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保护环境。”Sonia Labatt和R,R,White在2002年出版的《环境金融:环境风险评估及金融产品指南》一书中认为,环境金融是由金融机构主导的,将环境因素引入金融理论和实践中,开发“为转移环境风险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产品”。全球惟一的环境金融杂志(Environmental Finance magazine)则将范围广泛的涉及金融的环境问题,概括为天气风险管理,可再生能源证书,排放市场和“绿色”投资等内容。Sonia Labatt和R,R,White更从金融产品的角度认识环境金融问题,认为环境金融研究所有为提高环境质量、转移环境风险设计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有:包括绿色抵押在内的银行产品;天气衍生产品;社会责任投资市场中的绿色基金;可交易的排放减少信用;巨灾债券;以及基于温室气体减排信用而开创的金融产品。
(二)国际法框架下碳金融的发展
随着全球各主要经济体市场经济模式一体化的完成,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之后,1997年签署,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设计了以市场为基础的3种灵活机制。使得市场化手段开始在全球范围内为提高“气候公共物品”的稀缺性资源配置的效率而发挥作用。由于《京都议定书》对各工业化国家温室气体限排和减排义务的规定都是用CO2减排量来计算,所有其他5种温室气体(CH4、N2OHFcs、PFcs、SF6)的减排量都要折算成CO2的减排量(CO2当量)。因此,基于温室气体减排而产生的信用即可统称为碳排放减少信用。随着碳信用的产生,碳市场和碳交易开始发展。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碳交易规模显著增长,2007年达到640.35亿美元,相当于2005年的6倍,碳市场发展成为全球最具发展潜力的商品交易市场。同时,与碳交易相关的贷款、保险、投资等金融问题相应产生。可以说,由《京都议定书》规制的碳排放减少信用而开发的金融衍生工具,属于上述环境金融的组成内容,但具备了碳金融的独特内涵。碳金融包含了市场、机构、产品和服务等要素,是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环节。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灾害管理三重环境目标提供了一个低成本的有效途径。深入研究碳金融问题,需要从经济、金融、国际法的多个层面综合考量,为进一步研究其存在问题和未来发展奠定基础。
世界银行碳金融部门认为,碳金融提供了各种金融手段,利用新的私人和公共投资项目,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缓解气候变化,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因此,碳金融可以理解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金融解决方案。碳金融发展必须依托全球碳市场,目前这个市场由京都机制下两个不同但又相关的交易系统组成:一种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在欧盟、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土、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英国等排放交易市场创造的碳排放许可权;另一种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通过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以及其他减排义务获得的减排信用交易额。国际金融公司(Intem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下设专门机构Sustainable Fi-nancial Markets Facility(SFMF)开展“可持续发展和减轻气候变化领域的金融服务”。IFC
还专设碳金融机构,直接为合格的买家和卖家提供碳融资服务。该机构指导并支持私营部门参与不断变化的碳市场,通过碳融资项目的碳信用额度,创建长期信贷风险的新兴市场。IFC开发的碳融资产品和服务包括:碳交付保险、销售碳信用额度现金流的货币安排、富碳产品与营业的债权和资产安排、与气候中介机构与政府合作以各种资本运营手段促进碳信用的实现。
二、碳金融的国际法基础
UNFCcc规定发达国家(附件二缔约方)。必需提供新的和附加的资金来源,以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履行(《公约》。为推动这一议题,《公约》建立了向发展中国家分配资金的融资机制。该机制由公约缔约方会议(COP)指导下的全球环境基金(GEF)运营。除了上述原则性的规范融资机制之外,《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灵活机制为碳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国际法基础。
(一)uN Fccc和《京都议定书》
UNF CCC作为一个造法性条约,定义了“气候变化”、“气候系统”、“温室气体”、“库”、“汇”和“源”等法律概念,并原则性地规定了公约的目标、承诺、研究和系统观测、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缔约方会议、秘书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附属履行机构、资金机制、信息交流、争端的解决以及公约的生效、保留等诸多问题。《公约》在附件一。和附件二列出了发达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过渡”国家的名单,明确规定了各附件所列国家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承担具体承诺。1994年3月《公约》生效。1997年COP3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为议定书附件B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做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为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可以采用成本效益最佳的方式来削减排放温室气体开创了灵活机制;允许工业化国家通过造林和再造林等成本较低的活动来折抵部分温室气体的减排量;为解决发展中国家履约所需资金而设立资金机制;为确保缔约方履约,减少或杜绝不遵约的情况而设立遵约机制。《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以1990年确立的排放量削减水平为基线,将于2008~2012年间把6种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减少5.2%。参与《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已同意到2012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的水平降低5%。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截至2009年3月31日,共有191个缔约方,其中附件B国家39个。
《公约》缔约方会议自1 995年至今已经举行了14次会议。2007年巴厘岛路线图明确谈判包括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两方面内容,核心议题包括资金和投资方面的激励、技术开发和转让等。2008年底波兹南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COP14),由于分歧巨大只启动一个帮助最贫穷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基金。各发达国家为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2012年减排目标,都迫切需要在2009年年底之前达成替代协议。因此,2009年将是繁忙的碳外交谈判年。2009年3月2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会议在德国波恩拉开帷幕。会议旨在为2009年12月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达成新的减排协议铺平道路。与会代表希望能在波恩制定出新协议的第一个谈判草案文本,而协议草案应明确解析4点问题:首先,工业化国家的责任,及其如何通过各自设定的目标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第二,发展中国家该如何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增长。第三,融资问题。发展中国家的首要顾虑在于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让它们参与减排却不提供资金支持是不合理的。第四是治理。需要建立一个新的机构,管理用于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相关资源,给发展中国家平等的发言权,并确保它们自由地使用为其清洁发展所提供的资源。如果2009年底在哥本哈根没有达成一份包括所有发达国家进一步减排的协议,就会对UNFCCC进程及其取得成果的能力提出严峻的挑战。
(二)“灵活机制”创立的碳信用市场
《京都议定书》建立的“灵活机制”包括第17条规定的排放贸易机制(Emission Trading,ET)、第6条规定的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以及第12条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统称为“灵活机制”。。前者是基于配额的交易机制,后两者是基于项目的交易机制。《京都议定书》建立的“灵活机制”又称为京都机制。
1 京都机制的基本规则 排放贸易机制仅限于议定书附件B国家才可参与,因为议定书附件B国家被分配了“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的基准年或基准期百分比,他们可于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进行“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s,AAUs)的交易。所谓AAUs是公约附件一国家根据其在《京都议定书》的承诺,可以得到的碳排放配额(一个AAU等于1吨CO2当量)。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任何此种贸易应是对为实现该条规定的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之目的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基于排放贸易机制的确立,一种以排放减少或消除量为形式的新的商品被创造出来了。公约附件一国家如果需要超过其被许可的排放量,可以从拥有富裕排放量的附件一国家以现货交易的方式购买AAUs。由于二氧化碳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此类交易被统称为“碳交易”。由于“碳”成了和其他商品一样受人们关注和交易的对象,“碳市场”就自然形成了。
儿和CDM被成为基于项目的交易,是因为这两种机制需要公约附件一发达国家或其国内企业到其他国家投资具有减排效益的项目。东道国将项目产生的GHG减排量卖给投资方,而投资方以其折抵在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只是基于东道国是公约附件一中的“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还是公约的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而分别设计为ji和cDM。联合履行机制下的项目减排量称为“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ERUs)。其第一个起算期从2008~2012年。因为项目发生在附件B国家(有排放限额)之间,它们不产生新的排放单位(不同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项目可视为交换减排单位(ERUs)的投资。就批准程序而言,JI项目分为两类。如果项目双方均实现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各自排放义务,项目需得到相关政府的批准。如果一方或双方尚未履约,则必须由认证的独立机构使用类似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用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清洁发展机制的主要目的是协助非附件一国家能够达到可持续发展,并协助附件一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之减量承诺,所获减量单位称为“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其第一个起算期从2000年开始。
在上述碳贸易市场中,还包括一种称为清除单位(removal unit,RMU)的排放单位,可以通过来自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LULUCF)活动的方式履行承诺,比如植树造林。RMU也是《京都议定书》下的一个单位,一个清除单位等于一吨的二氧化碳当量。附件B缔约方通过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LULUCF)活动来吸收二氧化碳,从而产生
清除单位(RMU)。只有附件B缔约方可以使用清除单位(RMU)帮助实现其《京都议定书》承诺。
2 京都机制创建的碳信用市场
京都机制是由美国代表团将巴西申请为发展中国家减排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拨款建议书改变而成的补偿机制。美国代表团根据美国1995年《美国酸雨项目(u,s,Acid Rain Program)》以及《清洁空气法案(Clear Air Act)》规范的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计划,希望在《京都议定书》大范围采用交易机制。发达国家相信,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拨款而要求他们减排温室气体,会比改进发达国家本身的能源基础设施还要便宜。OCDM和儿允许发达国家投资于温室气体减排活动,以换取在国外抵消排放信用。其中CDM预期将在2012年前年减少二氧化碳当量达515亿吨。清洁发展机制的主要目的就是协助非附件一国家能够达到可持续发展,并协助附件一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之减量承诺。清洁发展机制通过一级市场的建立,完善了基于项目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一项限制或降低温室气体(GHG)排放的项目,如果被CDM执行理事会(CDM EB)批准,可获得碳排放信用。项目活动产生的部分收益(最初1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每核证减排量(CER)0.10美元;之后每CER 0.20美元),可用于支付管理费用,并对减排信用征课2%的费用创立一个适应基金,协助特别容易遭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采取适应行动。
京都机制利用市场手段,以实现高效率的基础广泛地应对气候变化的经济模式。这些新兴市场从污染源交易中创造新的财富。通过确立包括成本、价格等因素的碳交易机制,以及不同类型的配额和排放减少信用,为各经济体创造新的发展模式并赢得竞争优势。AAUs、ERUs、CERs等都属于可交易的碳信用范围,由于其归属分配和实际使用并非发生在一个时间点上,使得碳信用具备了金融衍生产品的某些特性,为国际金融充分介入碳交易奠定了基础。
(三)碳金融的国际法制度规范
1 联合国国际交易日志(ITL) ITL是法定的碳交易的中央注册系统,与各国注册系统和欧盟排放独立交易日志系统(CITL)相链接,用以记录京都承诺期间排放配额的发放、国际转让和注销。该系统还能确保每个缔约方注册系统在每笔交易上遵守《京都议定书》。2008年10月16日实现了与欧盟排放交易登记机关的对接,使得欧盟企业进口经联合国认可的碳信用额成为可能。联合国方面称,除了塞浦路斯和马耳他之外,欧盟各成员国的登记机关以及共同体交易日志都在ITL于欧洲中部时间8:00重启后实现了与ITL的成功对接。这两个登记机关的对接使得欧盟各成员国能够进口CDM项目产出的CER,帮助欧盟企业降低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
2 国家注册系统 《京都议定书》每个附件B缔约方必须建立一个国家注册系统,以说明该方及该方授权实体的排放配额持有情况。该系统还包含各种账户,以留出供履约之用的排放单位并从系统消除排放单位。各账户持有者之间及各缔约方之间的转让与购买交易将通过这些国家注册系统进行。国家注册系统与联合国国际交易记录系统相链接,后者监督注册系统之间的配额转让情况。注册系统包括电子数据库,将跟踪、记录《京都议定书》温室气体(GHG)
贸易系统(“碳市场”)下的和各种机制(如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所有交易。
3 CDM执行理事会(CDM EB)10位成员组成的执行理事会根据议定书/公约缔约方会议(cOP/MOP)的授权和指南,监督CDM项目的实施,并负责批准新的方法、认证第三方审定和验证机构、批准项目并最终为CDM项目签发碳排放信用。在2008年10月的第34次会议上,CDM EB否决了8个CDM项目,其中的5个能效项目可望在2012年之前产出400万吨CER。其中有5个项目是挪威船级社负责审核的,而受影响最大的是英国交易排放公司,被否决的8个项目中该公司参与了5个。CDM EB成为调控CDM项目二级市场泛滥的关键机构。
4 联合履行监督委员会(JISC) JISC是负责实施联合履行项目的委员会。其中有10位来自《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的成员,3位来自附件B缔约方,3位来自非附件B缔约方,3位来自经济转型国家(EIT),一位发展中小岛国家(sIDS)。符合资格要求的缔约方,可遵照一个简单程序进行减排单位(ERU)的转让和/或购买。不符合资格要求的缔约方,必须接受由联合履行监督委员会执行的核查程序。
5 额外性规则 《京都议定书》关于联合履行(儿)(第6条)和清洁发展机制(cDM)(第12条)的条款中规定,把减排单位(ERU和CER)授予基于项目的活动,但条件是这些项目达到了以其他方式产生的附加的温室气体减排量。额外性规则为碳交易的审查设置了严格的标准。
6 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和全球环境基金(GEF) SCCF是通过马拉喀什协定建立的基金,旨在资助发展中国家的气候适应、技术转让、能力建设及经济多元化项目。该基金由全球环境基金(GEF)管理,应该是对UNFCCC和《京都议定书》的其他融资机制的补充。发达国家在里约峰会期间为履行其在各种国际环境条约下的义务而建立的一个联合基金计划。全球环境基金充当UNFCCC的过渡期融资机制,尤其是支付非附件一国家的报告费用。当一个国家级、区域级或全球开发项目也将全球环境目标(如应对生物多样化的项目)作为其目标时,该基金支付非附件一国家发生的额外的或“同意增加的费用”,从而提供资金以弥补传统发展援助资金的不足。
(四)国际金融组织参与的碳金融
1 世界银行碳金融部门(World Bank Carbon Finance Unit,CFU) 世界银行成立专门的碳金融部门,使用OECD国家政府和企业的资金,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购买以项目为基础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的排放量由碳金融部门的一个碳基金出资购买,同时,也在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或联合履行框架内进行。与世界银行其他发展产品不同,碳金融部门不向有关项目贷款或赠款,而是采用类似商业交易的模式通过合同进行减排量的交易。同时,这些交易将定期核实,并由第三方审计。减排量交易(或称碳融资)不但可以增加项目的资金融通能力,还能降低纯粹商业贷款或赠款的风险。因此,碳融资提供了一种手段,利用新的私人和公共投资项目,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缓解气候变化,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这是确保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新兴的碳市场中扮演主要角色。世行碳金融部门的工作则是促进全球碳市场的发展,降低交易成本,支持可持续发展,使发展中国家受益。另外,世界银行还通过“碳金融援助计划”来确保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能够充分参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灵活机制,并受益于可持续发展的成果。同时,世界银行集团的“清洁能源投资框架”(Clean Energy Investment Framework,CEIF)通过投资致力于扩大能源服务,探索选择低碳增长,增
强适应气候变异与变化的能力建设。2007年,世界银行集团还发起了“碳伙伴关系基金”(Carbon Partnership Facility,CPF),并在2007年末开始发展一项名为“气候变化与发展战略框架”的计划。
2 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 IFC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它为发展中国家私营部门的项目提供多边贷款和股本融资。国际金融公司致力于开发碳市场,通过设立专门机构Sustainable Financial Markets Facility(SFMF)开展“可持续发展和减轻气候变化领域的金融服务”。IFC认为:气候变化特别对发展中国家造成巨大风险。国际金融公司应帮助他们应对这些风险,并确定融资方案,以减轻气候变化对他们的影响。大量新兴市场可推动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通过超过400个金融中介机构(financial intermediaries,FIs),IFC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定制金融和信贷额度,帮助中小型企业提高能源效率的升级,投资于清洁生产技术,将可持续性标准纳入供应链,并加强公司治理标准。促使小型排放者在这些市场上发挥关键作用,既实现减排,又解决他们的融资问题。IFC为此专设碳金融机构,直接为合格的买家和卖家提供碳融资服务。该机构指导并支持私营部门参与不断变化的碳市场,通过碳融资项目的碳信用额度,创建长期信贷风险的新兴市场。IFC的碳融资产品和服务包括:碳交付保险、销售碳信用额度现金流的货币安排、富碳产品与营业的债权和资产安排、与气候中介机构与政府合作以各种资本运营手段促进碳信用的实现。
三、国际法框架外碳金融的发展
(一)碳信用国际市场的建立
“碳交易”市场机制基于《京都议定书》规范为国际法之后,大量碳交易是通过各国在京都机制之外单独建立了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一级和二级市场进行的。并且在“配额”和“项目”两个框架内依据不同方式发展起来。
1 碳信用的配额型交易市场 除《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s)产生的碳交易市场外,英国于2002年启动了排放交易体系(the UK Emismons Trading Scheme,uK ETS),英国排放贸易体系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经济金融手段进行的温室气体交易体系。其目标是双重的,不但要使英国企业从碳交易中获利,还要协助实现英国的减排指标。该体系建立早期,计划使伦敦金融城建成全球排放权交易中心。为了协调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关系,该体系于2006年年底结束。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NSW/A CT)于2003年建立。设立了为期10年的州一级温室气体减排体系。通过分配一定数量的许可排放量,实现碳信用下的实际交易。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 ate Exchange,C CX)和气候期货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Futures Exchange,CCFX)建成了全球第一家规范的气候交易市场,是合法约束温室气体减排、登记和交易的机制。CCX吸引了200多位跨国会员从法律上联合承诺减排温室气体。2004年CCX在欧洲建立了分支机构――欧洲气候交易所;2005年在加拿大建立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目前最大的碳交易系统是欧盟于2005年建立的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为应对欧盟在《京都议定书》中8%的减排承诺,欧盟对各成员国的大规模点源都设定了排放限制。欧盟每个国家各有一个国家分配计划(NAP),向所属部门的设施分配可交易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也允许拍卖配额。通过对每一个排放实体分配“欧洲排放单位”(EAU,相当于每吨CO2当量排放权),在超额排放和富裕排放实体之间进行碳信用的交易。目前,温室气体减排量全球交易已经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碳金融市场(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银行贷款)。金融机构也在不断开发关于碳排放权的商品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而作为超限排放需求方的企业为减少今后的减排费用也开始筹建各类减排资产项目组合。根据世界银行报告,2007年碳金融市场的交易额度已经达到640亿美元,预计2008年将达到920亿美元。
2 碳信用的项目型二级交易市场 项目型交易基本规范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行机制中的一级市场上。项目型碳交易的二级市场是由大量碳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引发的,使得法定的一级市场之外建立起了规模庞大的不受国际法约束的碳金融市场。自从20世纪70年代第一个社会责任投资基金创立以来,与可持续性相一致的金融工具不断创新。这类投资基金已经从环保项目的二级市场投资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但这并不是国际法应对气候变化的灵活机制所预设的情景。此类市场的交易模式是投资基金与发展中国家项目业主签署合同后,将购得的碳信用转售给公约附件一国家。二级市场的建立属于纯粹的碳投机行为,但是作为碳金融的一种形式,适度发展将推动CDM机制的迅速发展。目前的碳投资基金数量庞大,从世界银行1999年的“原型碳基金”、生物碳基金、社区发展碳基金、伞形碳基金、框架碳基金到国家层面上的荷兰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荷兰欧洲碳基金、意大利碳基金、丹麦碳基金、西班牙碳基金、欧洲碳基金;从商业金融机构瑞士信托银行的“排放交易基金”到非政府组织管理的“美国碳基金组织”再到私募碳基金“复兴碳基金”,投资基金的大量出现和运作在推动碳金融市场繁荣的同时,也增加了虚拟经济过度炒作而带来的巨大风险。
(二)碳排放信用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碳信用在不同市场上表现出不同类型的金融衍生品特性。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为例,欧洲的期货市场是该体系运行的主要市场。虽然欧盟碳信用交易的3/4是场外柜台交易和双边交易,但半数以上的场外柜台交易都是通过交易所结算的。这个期货平台引入标准格式的碳减排权合同,使全世界的买家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进行交易。欧洲的期货交易所和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都可以同时对碳信用期货和碳信用期权进行交易。以买卖碳信用远期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使得碳排放交易市场越发成为减排温室气体无关的金融组织获取利益的摇篮。《京都议定书》的签订和生效之后,国际法确立的碳交易制度从侧面推动了国际金融类碳排放信用衍生品的发展。全球最大的实物商品期货期权交易所纽约商业交易所控股有限公司(NYMEX Holdings,Inc)宣布计划上市温室气体排放权期货产品,还将牵头组建全球最大的环保衍生品交易所“Green Ex-change”。Green Ex-change上市的环保期货、互换合约,将广泛涉及包括碳排放物、可再生能源的各类环保市场。其初始交易品种,有欧盟排放交易计划下发放的碳排放额度(EUAs)、联合国按清洁发展机制发放的碳排放信用(cERs),及通过美国Green-e认证发放的可再生能源许可额度(RECs)。NYMEX还与摩根士丹利、美林、都铎投资等9家公司合伙筹建的新交易所,在
2008年一季度开始交易,2009年后开始接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监管。香港证券交易所也正在筹备温室气体排放权场内交易,新西兰在2008年中期引入了排放权交易机制。。2008年8月5日,中国北京和上海两地的环境能源交易所相继成立,虽然两交易所计划最终实现碳排放交易,但目前两地交易所都限于节能环保技术的转让交易,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的排放权交易还在探索中。因此,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之外,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方将能有更多的场内市场可供选择。
四、结语
碳金融的发展框架已经基本建成,然而其运行发展还面临诸多问题。宏观上囿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以及后京都时代国际规则的不确定性,微观上则受制于碳信用、碳交易乃至碳金融本身的缺陷。亟需解决的问题包括:减排额的权属分配问题;当2009年12月交付的cER在二级市场的价格由去年9月的21欧元跌到了8欧元之下以后,缺乏国际法约束的巨大违约风险如何应对的问题;欧盟和中国这样掌握碳金融市场供需方话语权国家的单边行为对碳金融机制的掣肘问题,例如根据欧洲议会2008年10月7日的建议书,经联合国认证的减排信用额有1/3无法为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第三阶段中有减排目标的企业所用,直接对联合国认证的碳信用额提出了挑战;。还有如何通过严格的检测、报告和验证制度建立完全可互换的碳信用额的问题,直接关系到碳金融的国际化走向;而CDM的运行机制存在项目登记进展太慢以及项目渠道存在各种瓶颈的弊端需要尽快改革;另外,如何加强监管并促进项目的审计、验证与监测机构的工作效率问题也相当迫切,因为世界上最大的CDM项目审计机构挪威船级社(DNV)对不符合CDM的相关规定的项目签核放行,CDM执行理事会2008年11月终止其碳减排项目审计资格后致使大量的项目积压待审。总之,碳金融的发展是应用经济金融手段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选择,但是需要在既定的国际法框架内运行才能为其科学发展确立方向和目标。因为上述问题无一不需要通过国际谈判并确立国际法规则才能解决。
①2010―2013年中期战略:环境促进发展之全球环境的现状和主要趋势[M/OL].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与发展网[2008-5-25].
http: / / unep . org/gc/gcss-x/ download, asp ID=470.
Tipping elements in the Earth' s climate system[M/OL].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2008-11-28].vcvcw.省略/cgi/reprint/105/6/1786.pdf.
③韩龙.金融性与国际性:国际金融法本质特征之所在[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4).
④韩龙.国际金融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⑤美国环保部(EPA)的环境金融中心援助公共和私营部门探寻创新性方法和路径,以促进环境项目和活动的融资。该中心有3个密切相关的组成部分,面向机构客户及相关单位提供金融推广服务。包括:金融环境咨询委员会(EFAB,联邦特许咨询委员会);环境金融中心(EFC)网络(网络覆盖9个大学,以美国环保部划定的8个地区为基础)。环境融资信息网(EFIN)~通过网络或电话服务浏览EFIN图书馆;
⑥美国环保局环境金融中心网.
[2009-2-25]. http // epa. gov/efinpage/index, htm
Sonia Labatt & R.R. White (2002),"Environmental Finance: A Guide to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and Financial Products',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2002, pp viii of IoreworO.
Environmental Finance,Fulton Publishing,22-24 Corsham Street,London N1 6DR.
⑨发达国家的许多银行已经把环境因素、可持续发展因素纳入贷款、投资和风险评价程序。一般情况下,环保企业凭借其“绿色”即可获得绿色抵押贷款,一些银行还会给予有很好环境记录的客户以更多的优惠。2003年7个国家的10个主要银行还宣布实行“赤道原则”,即由这些银行制定的、旨在管理与发展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的一套自愿性原则。目前赤道原则已经成为项目融资的新标准。
⑩利用天气衍生品对天气风险进行控制以避免天气的不确定性对经济的影响始自1997年,目前天气衍生品市场已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中最新、最具活力的市场。美国、欧洲、亚洲、拉美的金融机构都纷纷进入这一市场,利用航空港、海港的天气指数与大豆、原油、汽油等大宗商品的期货价格之间的差价进行套利。
11类似可持续基金、生态基金等基金是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专门投资于能够促进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共同基金。这类基金产品将投资者对社会以及环境的关注和他们的金融投资目标结合在一起,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这类基金总体的投资收益将高于一般的投资基金。
12排放减少信用是指若排污者治理污染而使其实际排污量低于允许排污量,该排污者可以向主管机构申请排放减少信用(即实际排污量与允许排污量之间的差额)。美国已立法确立了排污权(排放减少信用)的金融衍生工具地位,并可以有价证券的方式在银行存储,并且可出售。
13巨灾债券于1997年推出。巨灾风险证券化成为将巨灾保险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投资品种的多样化,使资本市场的充足资金应用于保险业,并消除了政府直接承受环境污染等巨灾赔偿资金的负担。
14Sonia Labatt & R.R. White(2002), Environmental Finance: A Guide to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and Financial Products.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 2002,pp10.
15Kyoto Protocol to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3d Sess., U.N. Doc. FCCC/CP/1997/L.7/Add.1 (Dec. 10, 1997).
16"Carbon Market at a Glance, Volumes & Values in 2006 07"[M/OL].World Bank Institute. [2009-1-28] .省略/docs/State Trends_FINAL.pall
17Labatt , Sonia., White , Rodney R. John(2007), "Carbon finance : the inancial implications of climate change", Wiley & Sons, 2007.pp12.
18 "About World Bank Carbon Finance Unit (CFU)'. [M/OL].World Bank Institute.[2009-1-28].wbcarbonfinance, org/Router, cfm Page=About&ItemID=24668
19《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附件二列出了199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所有成员国。根据《公约》第4.2(g)款,这些国家必需提供财力,协助发展中国家履行其义务,例如编制国家报告等。同时期望附件二国家加快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有益于环境的技术。
20《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附件一列出的199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所有成员国,以及“经济转型”国家、中欧和东欧国家(不含阿尔巴尼亚和前南斯拉夫大部分地区)。
2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序言和第3条第1款等多处首次明确使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的概念,并通过规定相应的原则性措施实践着这一原则。22附件B国家指《京都议定书》附件B列出了同意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控制其温室气体(GHG)排放的发达国家,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中欧和东欧国家及俄罗斯联邦。
22UNFCCC,[2009-1-28].http://unIccc.int/parties~and_observers/parties/annex_i/items/2774.DhD
23UNFCCC于2006年的COPl2上通过的“气候变化适应基金”,用于支持缺乏资金、技术和人力瓷源的穷国应对气候变化。该基金最初将由全球环境基金管理,后者是由各国政府捐资于16年前建立的,用于资助环保项目。世界银行担任托管人,从《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的富国和穷国中间还将选出16个成员作为理事会成员,管理该基金。资金将来源于清洁发展机制收入的2%。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工业化国家购买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产生的碳额度,用于实现他们自身的排放目标。2008年12月COPl4决定启动“适应基金”,并通过了2009年工作计划,这标志着2009年气候变化谈判进程正式启动。设立“适应基金”是为了在《京都议定书》下资助发展中国家开展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项目和计划,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资金来源和使用上存在分歧,该基金一直迟迟没有启动。启动这一基金并同意给予“适应基金委员会”法人资格是COP14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
25联合国网站:[2009-3-11].省略/chJnese/News/fullstorynews.asp newsID=11413.
26灵活机制的中文翻译以《京都议定书》的中文文本为准。
See: UNFCCC. Text of the KyotoProtocol. [2008-10-10].unfccc.int/resource/docs/convkp/kpchinese.pdf
27UNFCCC[2009-1-28].unfcec.int/kyott protocol/mechanisms/emissions trading/items/2731 .php
28Oberthtia S. and H. Ott (1999)."The Kyoto Protocol: International limate Policy for the 21st Century". Springer, Berlin.
29Sonia Labatt & R.R. White(2002), "Environmental Finance: A Guide to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and Financial Products".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 2002.pp vii of forword.
30Burtraw, D. (2000) ,"Innovation Under the Tradable SuLfur Dioxide Emission Permits Program in the US Electricity Sector."Resources for the Future, Washington, DC.
31"CDM Pipeline Spreadsheet", [M/OL]. UNEP Risoe Center. [2008-11-01] . 省略/publications/CDMpipeline.xis (estimating CDM projects reduce464 MtCO2e annually: see Table 2, Totals for 1000 CERs). JI projects reduce approximately 51MtCO2e annually.省略/ji-projects, htm.
32“ITL实现与CITL对接”,pointcarbon,CDM及儿追踪,2008年10月29日
33“8项目遭CDM EB否决”,pointcarbon,CDM及JI追踪,2008年10月29日
34World Bank Carbon Finance Unit (CFU).[2008-08-22] .省略/Router.cfm Page=About&ItemID=24668
35WRI ISSUE BRIEF.. "Correcting the World' s Greatest Market Failure:Climate Change and the Multilateral Development Banks".[2008-12-O5].pdf.省略/correcting_the_worlds_greatest_market Afailure, pdf
36国际金融公司,[2008-12-05]
www, ffc. org/fms.
37在清洁发展机制下,CER的项目开发商,投资者和购买者都需要减轻清洁发展机制的项目风险。联合
国环境署、全球可持续发展项目(GSDP)和瑞士再保险公司“温室气体风险解决方案”于2004年年底推出了一个碳金融工具――“碳交付保证保险”。它是一种保险产品,由保险或再保险机构担任未来核证排减量(CER)的交付担保人,当根据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当事方不履行核证减排量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此项金融工具将减小核证减排量下买家的风险。该保险的设置主要针对合同签订后由于各方不能控制的情况而使合同丧失了订立时的基础进而各方得以免除合同义务的“合同落空”的情形,例如政治风险保险(包括支柱产业破产,卖方破产,政治和国家风险)和营业中断。合同不能履行保险则为东道国政府违背或拒绝履行合同而使投资者产生的损失提供补偿。如果在规定的时限内,投资者因东道国政府的原因没有收到付款或争端解决机制未能发挥作用,保险公司将支付赔偿金。
38作为碳交付保险的补充,此金融工具的创制主要为销售碳信用额度的现金流提供夹层融资。夹层融资是一种介于优先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之间的融资方式。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主要是依据各种融资方式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根据企业融资理论和发达国家企业融资实践,企业融资的顺序一般为:内部融资、外部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夹层融资作为一种介于优先债务和股权融资之间的融资创新安排。有其独特的优势。能够满足特定企业或项目的特殊融资需要,也能满足特定投资主体的收益和风险要求。从资金费用角度看,夹层融资的融资费用低于股权融资,如可以采取债权的固定利率方式,对股权人体现出债权的优点;从权益角度看,夹层融资的权益低于优先债权,所以对于优先债权人来讲,可以体现出股权的优点。这样在传统股权债券的二元结构中增加了一层夹层融资是一种非常灵活的融资方式。作为股本与债务之间的缓冲,夹层融资使得资金效率得以提高。最常见的夹层融资形式包括含转股权的次级债可转债和可赎回优先股。
39The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 [2009-3-01] . 省略/textbase/work/2003/ghgem/uk. pdf
40吴向阳.英国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快讯,200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