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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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

挂靠经营范文1

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合法自愿基础上,经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目的

为了有效利用资源,达到双方共赢的局面。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挂靠在甲方企业之下,从事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同时,甲乙双方订立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挂靠期内的注意事项。

第二条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作为管理服务费。

(2)如乙方作出有损甲方信誉和形象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本年度管理服务费不予归还。

义务:

(1)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应向乙方提供相关经营业务所需的手续证件和经营许可。

(2)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应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银行帐户和相关财务支持和票据支持。

(3)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三条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乙方可以获取甲方对其二条义务的承诺和兑现,若有问题可以随时向甲方提出意见。

(2)享受甲方所提供的经营所需资质及经营许可。

(3)充分利用甲方的资质,完全自主的开展相关产品经营业务。

(4)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乙方经营所得的一切合法的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任何干涉。

义务:

(1)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的规章制度。

(2)自主负责解决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相关经营条件及经营设备投资由乙方自主负责解决。

(3)认真负责进行经营活动,确保质量和安全,对经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和事 故乙方负完全责任。

(4)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进行相关经济赔偿和处罚。

(5)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管理服务费。

(6)乙方经营项目不得超过甲方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如超出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的项目,乙方需要经营的需自己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关证件。

第四条乙方在其经营过程中,其合同、保险、税务、财务、银行、统计等事项由甲、乙方协商办理。

第五条管理服务费支付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联合声明

(1)甲乙双方仅是挂靠经营关系,双方具有独立的经营地位,不存在内部管理关系。

(2)为了经营需要,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银行资金帐户和提供相关经营票据。其中甲方为乙方开立的银行帐户资料为:

开户公司: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讲上述银行帐户交由乙方使用管理,同时声明该帐户一切资金均为乙方自带的挂靠经营资金,所以资金收益均为乙方经营所得,甲方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3)甲乙双方认同本合同为经济协作合同,一切争议为民事争议。

第七条纠纷解决方法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处理:

(1)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事项

本合同以签订日期为生效日,有效期_________年,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副本_________份,分送_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挂靠经营范文2

【关键词】机车挂靠;清挂

中图分类号:U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7-046-01

一、机动车挂靠经营的弊端

所谓机动车辆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车主出资购买车辆,以客货运输企业(即挂靠单位)为车主登记人,并以其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由挂靠单位提供符合营运的法律条件,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或有偿服务费的经营方式。

挂靠车辆的产权属于运输企业,资本的逐利性使挂靠车主把经济效益最大化放在了第一位,从而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公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行车事故频发,挂靠经营存在安全隐患;市场秩序混乱,挂靠经营存在较多违规行为;服务质量较差,挂靠经营突显诚信危机;车辆产权模糊,挂靠经营潜藏法律风险。

二、禁止挂靠并坚持走公司化经营之路

(一)禁止挂靠经营的原因

从利益格局调整的角度来分析:1.清理挂靠经营实现集约化经营,能够实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2.清理挂靠经营,实施集约化经营,改善交通运输环境,能够将外部性内部化。3.清理挂靠有助于对风险的分散与克服。以某国有大型道路运输客运企业为例,挂靠车数量是公营车的4倍,而挂靠车所发生责任交通事故是公营车的8倍。4.清理挂靠经营,明晰产权,能够实现交易费用的转移与降低。

(二)坚持走公司化经营之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由国家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坚持走公司化经营之路,注重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注重效益与成本的关系,注重质量与信誉的关系,促使企业巩固现有条件,重视未来的发展么从粗放式经营转向集约型经营转变。一是有利于保障广大驾乘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增强企业抵抗风险和安全事故的能力;三是有利于发展壮大市场主体;四是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强化市场监管;五是有利于整合客运资源,优化运力结构,加快区域客运体系发展。

三、禁止挂靠需谨慎

交通部曾出台客运挂靠的禁令,浙江、江西、湖北、江苏、安徽等许多省市纷纷向挂靠经营亮起了红灯,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措施,然而挂靠经营仍然在很多地方“春风吹又生”,由地面转为地下。造成“清挂”阻力重重的原因主要是:挂靠车主的顾虑,担心“清挂”会失去现有被挂靠企业享有的各项国家优惠政策,失去现有被挂靠企业的品牌资源优势;被挂靠企业的顾虑,担心“清挂”意味着现有的“无风险”、“稳定”的利益丧失而企业又对集约化经营后的收益没把握,顾虑税收和管理成本将明显增加。“清挂”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实际问题。如在“清挂”中,车主客运线路经营权这个无形资产的价值往往被忽略,其实许多线路特别是一些热线路的经营权是车主几经转手买进的,但管理部门在补偿上确有为难之处,承认经营权有价与“停止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国家政策不符;又如许多客运企业纯粹是“空壳公司”,没有收购挂靠车辆的实力,而挂靠车主也不愿融资人股“空壳公司”;又如效益好的线路大家愿意收购,而效益差的线路则不愿出资等等。可见,“清挂”工作难度大,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任务的。

四、清挂需完成的任务

(一)“清拦’要统一领导,通力协作,循序渐进

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交通、公安、工商、税务、国资、财政、审计、稽征等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客运企业要通力协作,及时掌握和解决在“清挂”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与矛盾,要尊重历史沉淀下来的客观因素,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要按“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在计划时间内有序进行,以确保正常的运输秩序。“清挂”可先在高速客运、快速客运上进行公司化经营试点,再在市际、县际客运上实施;最后推广到县内、农村客运和省际超长线客运上。

(二)推行服务质量招投标,规范运l阶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实现客运资源优化配置

审批客运线路经营权是运管部门宏观调控客运市场的重要手段,清理挂靠客车,实行公司化经营,要以线路经营权为杠杆,推动客运业户进行资产重组和规范经营。目前较为成熟的模式就是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将客运线路经营权与企业素质、企业等级、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挂钩,将不具备客运经营资质的经营业户,逐步从客运市场中淘汰出局;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不审批挂靠经营的客运线路,形成规范的运输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实现客运资源优化配置。

随着道路运输市场体制逐步完善,行业管理部门积极引导,客运业一定逐步走向集约化公司化经营,为社会提供快速、安全、便捷、有序公路旅客运输服务。同时挂靠经营难以在短时期内一举消除,道路客运企业一方面要积极做好“清挂”工作,另一方面也要根据自身挂靠车辆的特点,切实采取应对措施,有效规避挂靠经营因缺乏监管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特别是在增强安全风险意识,强化安全管理方面。可通用合同来规范挂靠经营行为,提高挂靠车辆进入门槛、严把车辆技术关和保险关、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挂靠经营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王寄存.客运企业从事挂靠经营走向公司化经营的思考[J].交通与运输,2010(4).

[2]冯海桐.道路客运挂靠车安全管理障碍浅析[J].交通企业管理,2007(3).

[3]王劲松.公路客运挂靠经营剖析与治理[J].黑龙江交通科技,2007(7).

挂靠经营范文3

反映在民事审判中,相当数量的建筑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虽是建筑公司订立的,合同履行中却是个体施工队以该建筑公司的名义施工,个人组织,个人投资,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只向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建筑公司只负责订立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收取管理费,施工中不投资不管理,这就是建筑领域中的挂靠经营。对挂靠经营问题的性质,我国法律法规至今未作明确规定,为解决的审判中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挂靠经营的诉讼主体作出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保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挂靠人及被挂靠单位的诉讼主体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这是现有审理挂靠经营的唯一法律依据,因法律规定的滞后,诉讼中,特别是挂靠经营极为普遍的建筑领域中,如何确定挂靠经营诉讼主体资格,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本文试谈一下自己的一管之见,以与大家探讨。

与挂靠经营相关的建筑领域民事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因施工队欠材料、劳务费等引起的合同欠款纠纷;二是因建设单位欠工程款引起的建筑施工合同违约纠纷;三是因被挂靠的建筑企业欠挂靠施工队工程款及施工队欠建筑企业管理费、垫付材料费等引起的挂靠合同纠纷。

关于第一种类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建筑单位和施工队负责人应为共同被告,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但根据当事人起诉自愿原则,债权人也可只起诉挂靠人或被挂靠单位,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被告。

挂靠经济中,挂靠单位与被挂靠人本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民事主体,施工个人负债务本应由其个人承担,施工队是主债务人,但因让个人挂靠经营违反有关行政经济管理规定,建筑单位允许个人挂靠,主观上有过错,并造成债权人认为施工队系挂靠单位的一部分,债权人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这是一种基于过错而承担的垫付性质的民事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施工队负责人追偿。

关于第二种类型案件,被挂靠单位、挂靠的施工队系债权人,但被挂靠单位是名义债权人,施工队是实际债权人。

订立建筑合同的双方是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建筑公司依据合同向建设单位主张债权,是理所当然的,至于挂靠的施工队负责人能否以个人名义主张债权,这在实践中有争议,有人认为个人不是订立的合同一方,不能允许施工队负责人个人主张债权,若允许个人以施工方名义主张债权,因为个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格,则涉及到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施工队个人只能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主张权利或向建筑公司主张权利。笔者认为,只要查清施工队确属于挂靠性质,施工队个人可依据施工合同主张债权,因为施工队负责人个人投资、个人组织施工,个人对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享有请求权,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应赋予施工队负责人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因为若施工队负责人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建筑公司未投资,其无实际损失,若建筑公司亦不起诉,则施工队负责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护,民工工资、料款不能支付,必将引发许多社会矛盾,这与人民法院止争息诉的职能也不相符。关于的建筑合同效力,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后,由施工队个人组织施工,若施工队一方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若施工队施工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认定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个人,违反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实践中,因实行严格的施工监理制度,建筑质量问题较少,大量的建筑合同纠纷属于建设方拖欠工程款纠纷。若认定建筑合同无效,也无法适用相互返还的原则,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慎重认定建筑合同无效。

挂靠经营范文4

【关键词】 挂靠经营 成因 法律法规 法律风险与责任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部门,为全社会和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最终建筑产品。近年来,随着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以及财政刺激经济的“四万亿”计划的出台,国家基础建设不断加大,建筑业也随之蓬勃发展。然而建筑市场的不规范操作问题也自然暴露,一些违法违规现象时常发生。尤其挂靠经营问题日益严重,成为建筑业的最热点问题。因此,建筑业企业必须对挂靠经营的特征、表现形式、法律规定、法律风险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并且做好各项控制与防范措施。

一、挂靠的概述

1、概念

“挂靠”在现实的法律体系中没有规范的法律术语,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三条作了程序性的规定。何谓挂靠,通常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或资质低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或资质高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其缴纳管理费的行为。

2、特征

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备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是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挂靠人需向被挂靠企业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并且需要承担被挂靠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薪资;被挂靠企业只是以自己企业的名誉对外签定总承包施工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虽然收取管理费但不对施工项目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工程工期、质量、安全及经济责任;挂靠人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挂靠人一般没有相应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挂靠人对外往往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或代表的身份出现。

3、表现形式

(1)借用资质型。通常的操作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有手段和能力承揽工程,寻求符合建设项目要求的高资质等级施工企业,并且以高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的名义参与投标,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后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2)内部承包型。此类挂靠常见于根本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能力的个人。操作方式是由个人寻找一个符合项目要求的施工企业,由该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被挂靠施工企业任命或聘用挂靠人为其员工,并委以施工负责人的职务,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挂靠人承担该工程项目的全部经济责任,负责组织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及施工管理职责,被挂靠企业则负责处理与业主、监理等其他单位的对外事务,并且约定由挂靠人须向被挂靠企业缴纳内部承包管理费。相比借用资质型挂靠而言,内部承包型挂靠显然更具隐蔽性,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

二、挂靠经营产生的成因

1、法律规定的漏洞

1998年开始实施的《建筑法》明令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同时,2000年1月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2005年1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这些显然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条款,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违背。但是《司法解释》第二条又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最高院的解释是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出发点,即使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也应按照有效结算。该司法解释所述“借用资质施工”与“挂靠经营”可以理解为同一内涵。这无疑给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留下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即使法院判定被挂靠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只要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就可以向建设方主张工程价款结算。这无疑是在助长挂靠经营的形成。

2、国家实行的严格资质管理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2007年9月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这些条款是对施工单位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方面的规定。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施工单位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综合能力的体现,也反映了施工单位承揽工程的综合能力,是国家对建筑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由此看来,国家对建筑市场的管理非常严格。这一方面重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另一方面也把没有资质或资质低的实际施工人牢牢排除在建筑市场外,无法依靠自己进入招投标承揽工程。这些无疑是国家从政策法规方面导致建筑业企业挂靠经营的原因。

3、挂靠双方“利益、双赢”的驱动和“资金、人脉关系”的优势互补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根据测算,单位工程总造价扣除直接成本约有20%的利润,挂靠人扣除一般为6.41%的管理费和税金,也有约13.59%的利润空间,当然不排除挂靠人偷工减料、偷税漏税的因素,那挂靠人利润就更大;再者,挂靠人不用自己通过申请并经审批获得资质等而节省了资质审批成本。而被挂靠者获取3%的管理费纯利润和工程施工业绩,能更好地实现企业的扩大和资质等级的提升。这样挂靠双方在“利益、双赢”的诱惑下,挂靠经营难免产生。

此外,被挂靠人是符合建设项目资质方面要求的,具备相应等级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的,并且经过合法注册取得工商行政管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但是相当一部分却很难依靠自己的实力承揽上工程,即使参与投标或许只是陪标,中标率几乎为零;而社会上一些个体户、包工头、无资质的施工人或低资质的施工人却依赖自己多方面的人脉关系或与建设方的特殊关系掌握招标或议标信息,而参与投标获取工程。如此看来,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形成某种合作关系或达成某种合作协议,挂靠人就能利用被挂靠人的资金、人力、物力、财力、技术、业绩等资力,被挂靠人就能利用挂靠人的社会人脉关系,出借自己的资质,从而形成“优势互补”,共同合作,参与投标并获得利益。

三、建筑业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分析及责任承担

1、建设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

(1)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情况下,相对被挂靠方是有利的。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即使挂靠行为导致建筑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企业依然可以要求业主按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而相对业主方,在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时,意味着施工合同的条款无效,业主方会面临很多风险,如被挂靠方随时终止合同、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等,业主方无法追究被挂靠企业的违约责任。

(2)在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情况下,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经修复后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是要承担修复费用;如果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意味着施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业主方没有向被挂靠方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相反还要求被挂靠人返还之前支付的工程款。如果因此造成纠纷的,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讼。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挂靠双方就工程质量问题向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业主方和被挂靠方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主体,而挂靠方是建筑工程的实际履行者,工程质量问题与挂靠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和被挂靠方的借出资质、营业执照的行为之间有牵连的因果关系。

2、对挂靠双方非法经营所得面临法院判决没收的法律风险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被挂靠人的所得比较容易确定,通常按照工程合同金额或按照每笔打入被挂靠人账户的工程总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收缴。而挂靠人的所得相对较难确定,笔者认为,挂靠人的所得就是挂靠人某工程结算收入扣除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上缴被挂靠人的管理费、税金、挂靠人内部管理费、各项措施费、各项差旅费等后的纯利润。

3、挂靠方在对外合同中发生债务纠纷的法律风险

(1)与农民工的劳务合同债务问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债权债务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要求支付其所欠债务,原则上与被挂靠方无关,挂靠人应对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负责,支付相应款额。但是在挂靠人经营亏损、破产、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导致没有能力支付工程款或劳务费工资,实际施工人权利得不到保障时,如何解决?《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司法解释》这个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了诸如挂靠人的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因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总包人等没有合同关系。这一纠纷对被挂靠方不利,使之有可能承担风险。根据2007年9月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等的规定等。

(2)与第三人签订的材料设备购销合同债务问题。如果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购销设备材料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形成债权债务后,挂靠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支付设备材料价款。但是存在例外情况,即法律上所述的表见问题。通常惯例是这样,被挂靠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购买材料,并且有多次合作关系;然后挂靠人也与该供应商(被挂靠方介绍)签订采购合同;或者由挂靠人先以被挂靠方名义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用于某工程,交易多次后,为简单办事,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向对方出具凭证采购,后因债务不能清偿,供应商对方。笔者认为,供应商有理由相信挂靠方具有权,根据制度中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被挂靠人必须首先向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然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但是供应商知道或应当知道挂靠双方的关系而与挂靠方实施民事行为,则表明供应商为恶意有过失,自不成立表见。

4、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的法律风险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的名义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案例也时常发生。对此情形下的保证合同效力问题和挂靠双方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存在三种情况:(1)保证合同有效,挂靠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保证合同已超出了挂靠人利用被挂靠人的资力承揽工程合同承包的挂靠意思范畴,故此挂靠人应对自己行为负责。(2)保证合同有效,挂靠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是《意见》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这里与前述工程挂靠所不同的是,工程挂靠行为中挂靠人是合同履行者,而相对于保证合同而言,并不存在谁是合同实际履行者的问题,正是因为在债务不能清偿时无实际的履行才引发诉讼。(3)保证合同无效,由分支机构所属的法人(即被挂靠人)承担过错责任。《担保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该保证合同有效,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的名义提供担保,可以理解为保证人为挂靠人,《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只是提示性条款。在保证合同有效的基础上,挂靠人在有清偿能力时自己负责清偿,挂靠人无能力清偿时由被挂靠人代为清偿挂靠人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5、挂靠人安全管理不善,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法律风险

前款所述,挂靠人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或资质低的实际施工人。正是因为挂靠人没有资质,所以寻求有资质的被挂靠人出借资质,构成挂靠。挂靠人的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综合能力相对是较差的,一旦违规操作、不执行安全规范、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不足、偷工减料、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健全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将给被挂靠人造成不堪设想的法律后果。如《建筑法》第七十一、七十三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十一、九十一条等均规定由施工企业或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五十八、六十六条等也规定了施工单位或相关生产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结束语

挂靠经营在建筑业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上只是笔者对挂靠经营及相关法律风险的认识,略显粗浅。对一个企业来说,关键是如何用法律法规来规避风险,维护自己利益。相信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健全,建筑管理将日趋完善、标准、规范。

【参考文献】

[1] 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Z].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4]14号.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Z].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发(92)22号.

挂靠经营范文5

??发包方: 山东盛华物业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承包方(法定责任人由伟壮)

??挂靠方:法定责任人王立诚

??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山东盛华物业有限公司为发包方装饰工程承包方(法定责任人由伟壮)(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方通过规定的程序最终确定以王立诚为代表的(个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法人子公司,作为本合同规定挂靠期限内独立承接的家装工程的司挂靠方(以下简称:挂靠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挂靠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选拔经营者,并以挂靠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挂靠方二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生产者。

??第二条?挂靠经营期间,子公司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

??第三条?挂靠经营期间,子公司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四条?挂靠经营期间,子公司必须坚持原有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多种经营。

?? 第二章?挂靠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五条?子公司本次实行承包经营的期限为_1_年,即从XX年5月1日起至XX年5月1日止。

??第六条子公司本次挂靠经营的形式为:保上交挂靠费,保技术改造投资,挂靠经营责任制。

??第七条?子公司本次挂靠经营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上缴利润、技术改造投资、贷款归还、企业上等级目标。具体如下:

??第一款?以“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为原则,挂靠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工程总造价的 __ %

??

第二款?挂靠经营期间,发包方为挂靠方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和业务(含盖章,开发票等)的必要支持。

第三章?挂靠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挂靠方的权利

??第八条?挂靠经营期间,挂靠个人或合伙挂靠的第一挂靠人(以下简称:第一挂靠人)为该子公司的负责人,当然总经理,享受总经理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总经理的全部权利。

??

第九条?挂靠在承包期间,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第一款?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总经理及副经理级管理干部,组成子公司的领导机构,并报总公司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第二款?有权决定子公司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第三款?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员工。

??第四款?有权改革子公司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

??第五款?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

第六款?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展新的经营业务。

??第十条?挂靠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节?挂靠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挂靠方在挂靠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第一款?对子公司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款?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

??第三款?应完成发包方给挂靠方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

??第四款?应负责继续履行子公司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

??第五款?自觉接受总公司和子公司员工的监督,尊重和保护子公司员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子公司报告工作,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款?维护子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子公司员工收入,不断改善员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挂靠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 第四章?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第一款?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子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款?有权监督子公司的经营方向。

??第三款?对子公司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工程质量检查权。

??第四款??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子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第一款?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挂靠方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款?不得平调子公司资产。

??第三款?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挂靠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款?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挂靠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 第五章?挂靠方的收入

??第十五条?挂靠经营者在挂靠期间的收入按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挂靠经营者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其收入子公司以分红形式结算。

第二款?发包方如认为挂靠经营者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予特殊奖励。

??

??第三款?员工人均年收入的计算范围按__劳字__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挂靠包的收入每月月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承包经营者只能按每月__元的标准预支生活费(不含国家规定的补贴)。年底结算以后,挂靠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及子公司收入一次性结清,

??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七条?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挂靠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包、挂靠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挂靠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发包方造成重大损失,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挂靠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挂靠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挂靠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挂靠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规定的挂靠期满,发包挂靠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挂靠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挂靠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挂靠方方可离职。

?? 第七章?违约责任

? 第二十四条?发包、挂靠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挂靠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款?挂靠经营者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所上缴利润指标,可从总公司分管子公司财务扣除,酌情处罚 3倍罚金

??第二十六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给挂靠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挂靠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发包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次年一月底以前交付挂靠方。发包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向挂靠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发包方自理。

??第二十七条?发包、挂靠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执行。

??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合伙挂靠的原定第一挂靠人(或企、事业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经营者)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挂靠人(或挂靠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期满后,如发包商仍实行招标挂靠经营,且挂靠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挂靠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 第三十条 在挂靠过程中,子公司所出现的一切责任性事件(民事诉讼、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法律诉讼等)都由挂靠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在挂靠其间,发包方为子公司出具一名会行政监视,负责子公司财务日常运作监督检查,和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由发包方代表、挂靠方代表签字,并经__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正本__份,发包方、挂靠方和__公证处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挂靠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成员单位备案。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

发包方____

??代 表____ (签字盖章)

挂靠经营范文6

【关键词】挂靠;资质管理;根源;对策

在我国,建筑业为我国的国民经济和谐、健康发展,对解决就业,特别是农民工进城务工,提高城乡人民收入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市场上无资质、低资质施工单位利用有资质或高资质施工单位承接施工任务的“挂靠”现象,在实际的建筑经营活动中却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建筑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1.挂靠施工有多种形式

比如低资质企业通过交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的方式,借用高资质企业的资质投标;再如有些地方的建筑市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对外地建筑企业不予准入,外地企业为打开当地市场,便挂靠当地有影响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更有一些没有任何资质的社会闲杂人员以及“包工头”,他们以与某人的特殊关系,利用其影响,把大体量、有影响的项目拿到手,然后,他们以这种“现成的项目”再找挂靠对象,而某些企业,也乐得其成,趁机拿到一笔数字可观的挂靠管理费,让其挂靠。

2.违规挂靠的根源

挂靠经营的发生、发展,及其违规挂靠经营屡禁不止,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究其原因:

(1)建筑企业经营模式在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畸变。改革开放以来,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模式转轨过程中,借船出海,借鸡生蛋、借梯上楼等一些企业经营模式应运而生。由于当时建筑市场竞争空前激烈,许多地方县市建筑企业、乡镇建筑企业,为了生存,便与中央级省级建筑企业搞联营,所谓联营,实际上就是挂靠,以他们的名义承建工程。

(2)挂靠双方的既得利益最大化的驱动,是促成违规挂靠的主因。低资质企业通过交一部分管理费(挂靠费)挂靠高资质企业,就可以不用增加投入招聘人才扩大规模,花大力气去争取高资质,也能获得利润相对较高的项目,被挂靠的一方,可以使已经投入大量企业成本、无法用金钱量化的这一本资质,能够收到挂靠队伍一笔客观的管理费。而外地高资质企业违规挂靠当地低资质企业的情况存在的根本原因也是由于利益驱动。挂靠的外地企业,在当地开拓市场可以依托当地企业做靠山,少走弯路,降低成本。被挂靠的当地企业,既有高素质队伍保障,为其创优夺杯铸品牌,同时,还可以通过收取挂靠队伍的管理费为企业“创收增效”。

(3)建设单位盲目追求高资质企业的后果。随着建筑市场发展的日趋成熟,竞争的日益加剧,市场对于建筑企业资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以来,资质便成了体现企业身份和素质的“绿卡“,企业走向市场的一张“通行证”,更有某些单位盲目追求高资质企业,然而“一证难求”。于是,人们采取迂回战术,在明令禁止挂靠的情况下,挂靠仍然屡屡发生着。

(4)对市场的无序状态监管不力。违规挂靠成风所呈现的建筑市场无序状态,也是一些地方有关部门监管不力的结果。《建筑法》明令禁止非法挂靠,某些监管部门却熟视无睹,视而不见,致使违法挂靠禁而不解。

3.违规挂靠施工扰乱了建筑市场正常、有序发展,其弊端是多方面的

如建筑市场混乱、无序竞争甚至恶意竞争、低质高价,更有许多工程项目质量低劣、工期严重拖延、安全事故频发、逃税漏税、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造成了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及不良社会影响。

4.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亟需对违规挂靠经营行为进行规范

(1)要深入进行《建筑法》的宣传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本企业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即构成违规挂靠。同时加大对违规挂靠处罚的宣传力度。处罚包括: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并处罚款;4)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5)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切实加大市场监管的力度。首先要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在行、懂法、廉洁、富有责任感的市场监管队伍。其次,要从市场准入、施工许可、项目监管等环节入手,以查企业资质、查施工合同、查资料台帐、查现场管理、查资金流向,认真考察有关施工企业是否违规挂靠情况。对违规挂靠双方,给予警告、罚款、停工、直接清退出本地市场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提讼,给予应有的法律处理。

(3)规范政策行为。首先,明晰和规范挂靠的定义,设置准入范围,区别个体建筑业主和劳务分包企业挂靠建筑企业,参与建筑施工与借用建筑企业资质承揽工作和建筑也转包工程之间的界限,依法打击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和转包工程,提倡和鼓励与建筑企业合作参与建筑施工,引导更多的农民工参与到劳务分包队伍中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提高农民收入,构建和谐社会。

其次,要加快发展成建制劳务分包企业和建立劳务分包市场的步伐,加强对集中输出农民工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建设、专业技能指导和管理。规范建筑企业工用工行为,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劳务分包企业挂靠建筑企业健康、有序地进行。

再次,要规范招募挂靠合作伙伴的企业和挂靠劳务分包企业的运作行为,建立健全管理档案,从严管理挂靠双方的行为,严禁不具备挂靠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和管理不规范的建筑企业参与挂靠活动。

另外,要建立健全利益和风险分摊机制,明确挂靠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关系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承载的市场风险和分享利益成果,避免由于利益风险分摊机制不健全,影响到挂靠双方的利益和合作共荣,甚至不应出现的经济纷争或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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