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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范文1
我国银行收单网络早期主要采取闭合型模式。在该模式下,发卡银行各自发展收单业务,收单机构与发卡机构实为同一机构(银行),收单银行受理终端仅能受理本行发行的银行卡,不支持跨行交易转接。为改善银行卡收单受理环境,我国实施“联网通用”工程,实现了银联卡跨行交易转接,银行卡收单网络模式由原来的“闭合型”转为“共享型”收单模式,其中充当第三方网络联接机构的是中国银联。根据我国收单市场实际,银联参与的共享型收单网络模式可细分银联直联模式和银联间联模式。在银联直联模式下,持卡人在特约商户POS终端交易后,该交易信息后不经过收单机构系统,而是径直发送至银联,并通过银联将交易信息传送至发卡银行。发卡银行对交易信息进行确认后,按原路径通过银联反馈至收单机构。在银联间联模式下,特约商户POS受理终端通过收单机构系统连接后再与银联系统连接。持卡人交易信息经由收单机构系统处理后,再根据不同情况将有关交易信息转至银联系统。对于本行机构发行的银行卡,收单机构可以通过本行交易清算系统进行清算。若为非本行卡,收单机构需通过银联系统将交易信息转送至发卡银行,交易被发卡银行确认后,按原路径返回。
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法律问题
银行卡收单业务监管的重合与冲突问题
对于我国银行卡收单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等均有一定监管权,但监管标准和监管对象有所区别,监管合力尚未形成。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商业银行收单业务的监管规定比较明确细致,可操作性较强。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主要从业务准入等方面对非银行类收单机构实施监管,有关监管标准及要求还不够细化和明确。因此,需要监管部门之间加强协调,解决银行卡收单业务监管重合与冲突问题,克服多头管理体制的缺陷,制定适用于所有收单业务机构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监管规定,确保银行类收单机构与非金融收单机构收单业务监管口径趋于一致,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银联直联收单模式的相关问题
银联与收单银行的收单责任界定问题。在银联直联模式下,如何界定收单风险管理责任,是国内从事银联卡收单业务的商业银行普遍遇到的一个难题。在银联直联收单模式下,收单交易链中包括特约商户、银联和发卡银行三个“节点”,其不同于间联模式下四个“节点”(另加收单机构)的交易结构。在间联模式下,作为收单机构的商业银行能够对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并能对可疑交易进行实时拦截,切实履行收单风险防控义务。但在直联模式下,银联机构(如“银通商务”)直接参与商户拓展、商户培训、机具布放及维护等服务,成为专业收单机构,而商业银行“仅提供后台资金结算服务”,若要求商业银行承担收单风险管理职责,则不合逻辑。因此,在直联收单模式下,收单风险管理主体当属何方有明确的必要,否则倘若收单主体不明确,直联收单风险损失的责任归属不明确,将直接影响直联收单风险的防控。
收单业务价格竞争规制问题。《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的分润比例体现了向发卡银行倾斜鼓励发卡的目的,发卡银行也有动力积极拓展商户,并以收单银行身份受理本行卡,无需经过银联清算,从而提高收单业务手续费分润。因此,从收单银行角度分析,银行一般倾向于以间联网络模式办理收单业务。但是,在间联模式下,因囿于“一柜一机具”的监管限制,部分收单银行为维系商户关系,采取以降低商户手续费等方式不当竞争,放宽了对商户准入及业务风险的监督管理,影响了收单市场的健康发展。为规范市场竞争,部分地方银行监管机构强制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直联模式,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终止间联签约商户,并全部重签直联商户,却有矫枉过正之嫌。银行卡收单市场各方应有权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采用间联收单还是直联收单,而不宜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性要求。从规范收单市场发展角度看,既要防止市场无序竞争,也要防范行政垄断,否则,不仅可能恶化银行卡产业链,甚至导致产业整体处于不能盈利的窘境。银行卡收单市场属典型的“双边市场”,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市场竞争规制,有必要制定合理的银行卡交易手续费和商户扣率的定价机制,完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发卡银行和银行卡组织等相关主体的利益分配协调机制。
银行卡组织仲裁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银行卡收单业务中,收单机构与发卡银行之间可能因交易授权、欺诈、清算差错、跨行信息转接失误、账单错误、一方违反银行卡组织运行规则等发生争议。在发生争议时,收单机构及发卡银行应当通过自主协商方式解决;自主协商不成的,则可依据双方共同参加的银行卡组织制定的运行规则或争议解决机制在银行卡组织内部解决。在银行卡收单争议中,发卡机构与收单机构作为银行卡组织的成员或协议入网机构,应当接受并遵守银行卡组织的有关业务规章及争议解决规则,其中包括仲裁条款。在发生争议时,发卡机构与收单机构在平等基础上将争议提交银行卡组织以非诉方式解决,并依据银行卡组织的规则进行裁定,该裁定应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银行卡组织主持的仲裁,其表面上看是合意性仲裁,实际上为强制性仲裁,凡接受银行卡组织的业务规则的参与方,均须承认该仲裁条款及仲裁裁定的法律效力。
关于银行卡组织等商事调解机构所作裁定的法律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也特别指出,经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银行卡收单业务法律风险防控
建立健全收单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收单机构特别是银行类收单机构应建立完善稳健的公司治理架构及相关制度,规定收单业务发展战略、收单业务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内部控制体系、收单机构管理层对银行卡收单业务承担的职责等内容。收单机构的公司治理相关政策制度应与收单机构承担的风险状况相匹配。同时,收单机构应建立与其收单业务市场规模及地位相匹配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有效识别、评价、监测、控制银行卡收单业务中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以及信誉风险。
加强特约商户风险管理。一是强化特约商户准入资质审核。收单机构在拓展特约商户时应该严格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制度,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公安部公民身份核查系统,核实特约商户及特约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个人身份,查询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及同业往来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不发展有不良记录的商户。对于采用直联模式拓展商户的,应特别明确银联商务应承担对特约商户的入网审核职责。二是加强现场检查及业务监控。收单机构应定期对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商户风险隐患收单机构可以在对商户进行风险等级分类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风险等级商户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现场检查的方式,掌握特约商户的经营状况,检查信用卡受理是否规范,及时发现商户风险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风险的发生。三是建立健全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系统内商户风险信息共享,并加强与同业机构以及银行卡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协调合作,共享风险信息和风险案例,共建联合防控机制。四是妥善处理商户风险事件,防止资金损失。五是开展账户信息安全评估,防范信息泄露风险。六是加大对特约商户的业务培训。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范文2
主要内容
严格信用卡业务市场准入管理
《办法》对中资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等相关机构开办发卡或收单业务、设立信用卡中心等专营机构、市场退出等事项实施审批制;对新增信用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功能、增设信用卡受理渠道或接受委托,作为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和收单业务服务机构开办相关业务等实施报告制。根据《办法》,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发卡或收单业务之前,应当根据需要就拟申请的业务与监管部门沟通,说明拟申请的信用卡业务运营模式、各环节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流程设计、业务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并根据沟通情况,对有关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和完善。针对信用卡业务退出机制缺失的问题,
《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采取提请审批、提前公告、有效处置问题、避免突然中止服务等措施,充分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切实保护客户知情权
根据《办法》,与客户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重要提示”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息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合同(协议)并签字的提示、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的提示、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内容等信息。在通过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或书面协议对通知方式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应当提前45天以上采用明确、简洁、易懂的语言将信用卡章程、产品服务等即将发生变更的事项通知持卡人。
规范信用卡营销管理
《办法》从营销材料、人员管理、面谈面签、信息披露和保密义务、资料保存备查5个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对单一采用发卡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片面介绍业务信息、隐瞒重要信息、未经客户授权进行交叉销售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加强学生信用卡管理
《办法》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办法》强调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在提高学生信用卡额度之前,必须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表示同意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办法》还从初始额度、调整额度、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信用卡持卡人的管理。
强化信用额度管理
一是信用卡授信额度动态管理。发卡银行应当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必要时可以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其提供担保。
二是信用卡授信额度合并管理。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三是信用卡授信额度调减管理。在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以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授信额度。当持卡人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发卡银行有权立即停止上调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可能扩大信用风险的操作,并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
四是信用卡超授信额度管理。发卡银行提供超限额用卡服务、收取超限费等必须以持卡人开通此项服务为前提。在持卡人开通超限额用卡服务之前,应明确告知持卡人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计算方式、关闭此项服务的权利等信息,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费。
明确持卡人欠款偿还顺序
《办法》根据信用卡账户欠款的逾期天数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还款顺序: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完善催收管理
《办法》对发卡银行处理持卡人因特殊原因导致偿还能力下降的情况作出了创新性安排,允许发卡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并对个性化还款协议的催收行为和后续处理予以规范,禁止不当催收行为,以保护具备还款意愿的持卡人权益。
强调特约商户资质审核管理
《办法》规定,收单银行应当加强对特约商户资质的审核,实行商户实名制,不得设定虚假商户,不得因与特约商户有其他业务往来而降低资质审核标准和检查要求,对批发类、咨询类、投资类、中介类、公益类、低扣率商户或可能出现高风险的商户应当从严审核。对从事网上交易的商户,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以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和资金安全。
注重收单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督管理
《办法》要求收单银行应当按照外包管理要求对签约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并有责任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约的商户进行不定期的资质审核或交易行为抽查,以确保为从事合法业务的商户提供服务。
重视特约商户风险管理
根据《办法》,对特约商户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交易、整数金额交易、交易额与经营状况明显不符、争议款项过高、退款交易过多、退款额过高、拖欠退款额过高、出现退款欺诈、非法交易、商户经营内容与商户类别码不符或收到发卡银行风险提示等情况,收单银行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出现收单业务损失的风险。对确认已出现虚假申请、信用卡套现、测录客户数据资料、泄露账户和交易信息、恶意倒闭等欺诈行为的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应当及时采取撤除受理终端、妥善留存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并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列入黑名单、录入银行卡风险信息系统、与相关银行卡组织共享风险信息等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明确信用卡业务外包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办法》,发卡银行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领用合同(协议)签约、授信审批、交易授权、交易监测、资金结算
等核心业务外包给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收单银行不得将特约商户审核和签约、资金结算、后续检查和抽查、受理终端密钥管理和密钥下载工作外包给收单业务服务机构。
规范信用卡风险资产分类管理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对信用卡风险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标准如下:(1)正常类:持卡人能够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前(含)足额偿还应付款项。(2)关注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90天(含)。(3)次级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为91~120天(含)。(4)可疑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21~180天(含)。(5)损失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超过180天。《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采用更为审慎的信用卡资产分类标准,持续关注和定期比对与之相关的准备金计提、风险资产计量等环节的重要风险管理指标,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加强对客户隐私的保护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在不同业务中使用客户信息必须事先获得客户授权。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对收单业务受理终端所有打印凭条上的信用卡号码进行部分屏蔽,并确保业务系统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资金结算、差错处理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账户信息,不得超过业务需求存储信用卡相关信息。
《办法》局限性分析
信用卡“逾期”概念仍需明确
《办法》在“持卡人还款顺序”以及“信用卡风险资产分类管理”中出现了“逾期”概念,例如,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又如,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90天(含)为关注类风险资产……。上述规定并未对“逾期”进行界定,“逾期”是指持卡人因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形成的“逾期”还是指持卡人因未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形成的“逾期”。实践中,商业银行普遍将未偿还“最低还款额”视为“逾期”。为避免商业银行对“逾期”概念理解的偏差,监管部门还需对此进一步细化。
商务差旅卡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办法》对商务采购卡的规定较为详细,如商务采购卡不得提取现金;销户时,账户余额应当转回其对应的单位结算账户。《办法》对商务差旅卡是否可以提现以及销户时账户余额是否应转回其对应的单位结算账户并没有明确规定。1999年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存入,不得存取现金;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根据《办法》,《办法》颁布之前制定的相关信用卡管理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在《办法》对商务差旅卡是否可以提现以及销户时账户余额是否应转回其对应的单位结算账户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视为《办法》放开了对商务差旅卡的上述限制,还是商务差旅卡还应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提现及销户事宜,需要监管部门对此进一步明确与完善。
部分条款规定仍需在实务中不断细化
《办法》对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作出了若干原则性规定,如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监测指标,适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合理确定本行学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额度和根据用卡情况调整后的最高授信额度。但上述要求尚缺乏明确的执行措施。例如,商业银行针对操作风险可以采取何种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应包括哪些基本内容。又如,“风险监测指标”应该包括哪些指标,如何判断风险监测指标“科学合理”,“合理”确定本行学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额度和根据用卡情况调整后的最高授信额度的标准是什么,《办法》也未作具体规定,需要商业银行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探索。
商业银行需要注意的问题
注意遵守相关禁止性规定
《办法》新增了不少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如“禁止营销人员从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营销活动,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不得对催收人员采用单一以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考核方式”;“信用卡未经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收超限费”等。商业银行应注意遵守监管机关的禁止性规定,及时对本行内部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确保信用卡发展业务依法合规。
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义务
商业银行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义务是金融消费者“责任自担”的前提。针对实践中部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不规范和风险揭示不到位的问题,《办法》中对此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在信用卡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应注意遵守《办法》相关规定,切实保护客户的知情权,对与客户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重要提示”应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对产品的销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避免金融消费者对产品产生重大误解等。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
特约商户和商业银行更多体现为合作伙伴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办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对特约商户的资质审核、评估、检查、监督管理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商业银行应注意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履行对特约商户的管理责任,强化特约商户的风险意识,降低因特约商户违规操作引发的风险,切实做到将信用卡风险防控关口前移,有效防范相关风险。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信用卡产业;信用卡市场;增值服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1-0036-03
中图分类号:F830.46
文献标识码:A
自从1985年6月中国银行在国内发行第一张信用卡――中银卡以来,我国的银行卡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银行卡的软件、硬件环境有较大改善,发卡银行和发卡数量以及交易金额等方面都有较大增长。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我国的银行卡发卡机构已达到165家,信用卡发行量已达到1100万张,国内特约商户39万家,POS机具61万台,ATM终端8万台,信用卡交易总额2400亿元,国内信用卡透支余额将近150亿元,目前信用卡透支总额占个人消费信贷的比例已经达到10%。
一、当前我国信用卡产业发展的主要特征
我国信用卡产业的发展环境,正在发生明显的积极变化,这些变化既包括外部客观条件的逐步成熟,也包括信用卡经营及监管机构通过主动努力而实现的进步,还体现在新的建设力量和发展资源的主动参与上。当前的信用卡产业发展呈现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一)市场需求迅速提升,信用卡市场规模继续扩大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整体快速增长,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已经相继实现或超越了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所必备的整体经济条件,根据统计,到2000年底,上海人均GDP已达到了4180美元的水平,深圳2002年人均GDP已达5500多美元,信用卡业务的潜在需求正转化为现实,并进入快速增长的发展阶段。但是与市场的需求空间和发展潜力相比,信用卡市场已经开发的比例还很小,未来的发展空间还将进一步拓宽,发展速度还将进一步加快。近期的调查显示,我国居民信贷消费的意识已经开始逐渐增强,这表现在持有信用卡的群体中,使用透支功能的人群比例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偶尔使用和经常使用透支功能的比例分别为32.3%和12.8%,另外有34.9%的被访者表示有意在未来半年内申办信用卡,35岁以下的青年人未来有意申办信用卡的比例更是达到了40.4%。这种变化首先将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中心城市出现,而经济中心周边的广大地区,通过经济中心的辐射效应和示范效应,对信用卡业务的需求将同步提升。
(二)体制创新促进产业集约化经营,专业化程度有所提高
继工行在2002年5月17日获准成立独立经营的牡丹卡中心后,2004年浦发银行也获准成立独立经营的合资信用卡中心,期间招行、建行、广发银行也相继成立了内部独立核算的信用卡中心,其他发卡银行也都正在筹划成立信用卡中心,这意味着我国信用卡产业步入公司化经营阶段。随着产业集约化经营的步伐加快,信用卡产业专业化分工日益精细,发卡机构开始考虑没有必要从事所有信用卡业务,逐渐将制卡、寄发卡、对账单打印邮寄、催收等作业环节分离,以外包形式将非核心业务委托给各种专业化服务机构来运作,以降低经营成本,分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
(三)信用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产品和服务创新成为各发卡机构的主要竞争手段
随着国内发卡机构的增多,信用卡市场竞争也随之愈演愈烈。由于各种信用卡在取现、消费等基本功能方面的使用范围趋同,因此信用卡品种和功能差异成为卖点。当前,各家银行通过细分客户,根据客户群的不同特点和消费习惯,设计个性化卡种,如广发银行的女性真情卡、南航明珠信用卡,招商银行的国航知音卡、丽人卡,其他卡种如车友卡、交通卡、百货联名卡等,涵盖了包括航空、运输、旅游、百货等多种相关行业。除此之外,各家银行在信用卡增值服务的功能开发上也加大了力度,如送保险、及时交易通知、订房/订票/旅游优惠、开卡送礼以及消费积分、抽奖、折扣等活动。
(四)信用卡成为消费信贷的重要方式
为了刺激信用卡交易的增长,招商银行等一些商业银行推出耐用消费品和一些高值时尚物品的分期付款业务,2006年广发银行推出的真情卡新功能开发中,将分期付款产品的范围扩展到所有价值500元以上的商品,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持卡人对灵活购买高值物品的信贷需求。另外,一些商业银行为了鼓励持卡人在需要时使用预借现金功能,灵活下调了现金预借手续费。所有这些都使信用卡作为一种灵活方便的信用贷款,越来越受消费者欢迎。信用卡贷款将成为消费信贷的重要形式,在个人信贷市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五)监管思维的变革,政策环境逐步改善
随着信用卡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实践中不断推进,相关的业务讨论和行业研究不断深化开展,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对信用卡业务的认识水平和把握能力也在不断地提高,并对监管思维、监管目标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从而推动了监管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二、我国信用卡产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业管理体制与制度的适应性、前瞻性和延续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即使是在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上,信用卡业务也是一种创新能力很强、变化迅速的金融业务,即使已经具备了相对详细全面的行业监管制度,也不可能完全跟上经营行为创新的速度;且监管机构在制订行业管理政策时,由于不能准确把握行业正常发展所需要满足的规律性条件,使制度条款与政策内容不具有足够的适应性、前瞻性和延续性,而是拘泥于个别指标、尤其是非本质性指标的绝对数值,如每日万分之五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每月10%的最低还款比例、透支额度个人卡每月不得超过5万元等等。这些制度规章虽然对约束行业无序竞争、提供统一发展环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适应持续发展要求的负面影响。
(二)信用信息的资源培植和价值开发尚处于起步阶段
在发达国家的信用卡业务市场上,信用信息的生产、交易、使用都达到非常高的水平,世界著名的三大征信局,都是国际性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 其中Experian公司2001年的营业收入达到10亿英镑,而Equifax作为北美最大的征信公司,其2001年的产值更是超过11亿美元,是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也是世界500强企业之一。但是在我
国,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资源这些概念,才刚刚被公众所认知,信用信息的开发程度和信用资源的实际价值,还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这对我国信用卡产业的大规模发展,造成了直接的制约。
(三)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备性不足,信用卡产业风险形势日趋严峻
在信用卡产业的经营和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主体、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其中包括:客户信息的合法获取、占有、加工、披露、交易和使用,客户对个人信用记录的知情权和更改请求权,客户获得公平授信待遇的权利,信用卡债权的转让,债务追收的管理权等等;信用卡产业要实现大规模的快速发展,就必须对上述关系和问题,在法律上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协调处理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四)信用卡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银行卡的消费功能发挥还不够充分,人们持卡消费的意识较差,持卡消费的比例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另一方面,可受理银行卡的特约商户还不多,行业还不够广泛;大部分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和机具尚未实现联网通用,同城交易和异地跨行交易的成功率不高,而且差错处理投诉的效率也不高,这样就给持卡人购物、取现等造成了诸多不便。
三、我国信用卡产业的未来发展思路和措施
当前,信用卡产业全球化、一体化发展速度加快,在一国范围内试图建立完整的、有竞争力的信用卡产业体系已变得越来越困难。由于历史以及传统体制等因素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的信用卡业务忽视了信用卡的产业化发展。发卡机构片面追求发卡的数量,以获得更多的存款,扩大信贷资金来源而获得存贷款利差。这种分散式管理、粗放型经营的发展模式,使我国的信用卡产业化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随着信用卡业务规模的扩大,信用卡业务已经形成了一个产业链,涉及发卡行、收单行、制卡商、网络服务和系统集成商、特约商户、持卡人甚至政府等部门,在此基础上,各会员机构和各种相关单位如第三方服务机构各司其职,密切分工,形成了发卡行与持卡人、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特约商户与收单行、收单行与发卡行循环不休的银行卡业务生态链条,成为既合作又有序竞争的一个利益共同体。统一、高效、优化的业务平台和技术平台,是单个银行所不能做到的。因此,信用卡业务内部运作采用集中业务处理、规模经营的管理办法,不同银行之间走市场联合的道路就成为必然。
信用卡产业发展的关键是要成立专门的银行卡公司,由其办理电话挂失止付、查询余额、数据清分、资金清算、受理投诉、卡片制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银行卡公司应遵循产业发展的经济规律,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实行统一的品质管理、市场开发、营销网络、客户服务、品牌策略等。发卡机构则可以将信用卡部门承担的制卡、送卡或安装、维护ATM、POS等非核心业务交由专业化公司管理,自己专注于强化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从而大大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利润率。
(一)成立独立核算、专业管理的信用卡业务中心
在我国,虽然目前还没有出现典型的专业信用卡公司的机构形态,但多家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创新,也一致遵循了加强专业管理、实行独立运营的客观规律。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在内的多家商业银行,也先后组建或筹建独立的信用卡中心。可以预见,这种运营机制的改革和机构形态的创新,还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成为我国信用卡行业发展的热点之一,并对业务的快速发展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信用卡产业经营管理实行高度专业化分工
借鉴信用卡产业在发达国家金融市场上的发展历史和已经取得的成就,我国信用卡产业经营管理实行高度专业化分工,能有效配置产业资源,降低经营成本、分散经营风险。
(三)监管原则由单一的控制风险向合理控制风险转化
1.监管制度放宽的客观趋势。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广泛普及和深入开展,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管理思维和调控能力也在不断增强,并由此推动监管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一方面行政性的审批规定将得到有效简化,只要已经获得发行信用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以后开展同类型的联名卡、认同卡等业务、或者对同类型信用卡业务进行品种创新和功能增强的时候,都不再需要经过人民银行的重新审批,只需进行事前报告即可,由此大大提高了信用卡发行的效率,有助于提高各家商业银行进入信用卡行业、开展各种业务合作和业务创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监管机构逐步由合规性监管向目标导向型监管转变,即监管者规定明确的目标,但不严格规定具体的做法,只要能够达到相应监管标准,商业银行便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行动,使商业银行能够获得相对宽松的金融创新环境。
2.监管政策改革中需协调处理的关系。人民银行在监管政策的变革过程中,还必须认识到信用卡业务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力、对国民经济增长模式的深远影响、对金融业务创新的重要意义等问题,并由此形成科学的监管调控思维。在未来的监管活动中,需要协调处理好信用卡业务与货币政策的关系以及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关系。
(四)充分挖掘信用卡的信贷功能优势
目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信用卡业务能给予的授信额度最高可以达到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外币,但在实际操作中,能够获得这样的高额授信支持的,只有少数的高端客户。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一般的授信额度都控制在1-2万元人民币的限度之内,普通卡的授信额度还要更低一些,很少突破1万元的水平。然而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迅速提升,5万元的无担保授信额度对于少数高端的目标客户而言,已经不具备明显的吸引力。商业银行开始感觉到业务拓展与合规经营之间出现日益频繁而且强烈的冲突。
目前,部分没有发行信用卡、或者发卡规模还相对较小的商业银行,也逐渐开始借助其他的金融业务创新,例如:个人综合授信、创业风险贷款额度等等,加快介入无担保授信业务的竞争领域,与信用卡业务争夺庞大的潜在市场。这些同类业务锁定的就是那些有明确的资金借贷需求和强烈的交易动机的客户,而这部分客户往往也是信用卡业务需要争夺的重要目标客户。
(五)打造强势银联网络,推动银联品牌国际化
2002年以前,我国以4大国有银行为首的商业银行都建立了各自的收单网络,18个金卡工程试点城市都建立了地方性的收单网络,但这些收单网络各自封闭,恶性竞争,造成产业资源极大浪费。政府为解决联网通用问题,整合各地银联网,成立了中国银联公司,打造国内统一完整的收单品牌。但银联由于统一协调难度大,对相当部分的POS机和
ATM机没有所有权和经营维护权。只有加强政府、银联和银行间的协调,建立一个有效协调、保护各方利益的机制和沟通渠道,才能巩固银联作为我国开展联网联合业务的惟一机构和地位。
打造强大的银联公司,需要加速银联网资源整合的速度。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中国银联的实力有限,很难在市场上与VISA、MASTER等产业巨头抗衡,因此中国银联在加强国内收单网络建设的同时,还必须加快银联品牌的国际化进程。银联卡国际化是我国人民币走向自由兑换的前奏,也是树立银联卡全球化品牌形象,有效降低VISA、MASTER等国际组织对国际卡的垄断性收费,降低国内发卡行和持卡人的手续费支出的必然选择。银联卡国际化工作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专门机构――中国银联国际公司,专门负责银联网的国际化业务,在确保中国银联控股的情况下,引进战略投资者扩大资金来源。二是建立银联网在境外的管理办法、操作规范、收费标准、账务核算和资金清算方法等规章制度,确保银联卡在国际上的服务品质。三是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开通银联卡的境外使用,如收购境外收单网络、开展联合经营、直接在境外设立办事处或委托境外第三方服务商等方式。四是加速银联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建立一支通晓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熟练外语交流的专业化队伍,与国外银行卡组织、发卡机构和商户进行无障碍协调沟通,确保各项业务正常进行。
(六)健全银行卡法律体系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范文4
对于我国清算市场这片静海的对外开放,市场期待已久,那么,谁将成为下一个“入港”的机构?我国的清算市场又将走向何方?
疏风险破垄断
当前,国内仅有银联一家清算机构,2015年银联网络转接交易金额为53.9万亿元,由此不难看出,银行卡清算市场“蛋糕”巨大。
早在今年4月,央行就曾《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就信用卡利率、违约金、期限、预借现金业务等方面做了优化和调整。“从全球来看,清算服务只存在于少数有资格的机构,这类服务在金融基础设施里属于标准和要求较高的,银行卡清算组织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竞争,完全一家独大也不符合市场规则”,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支付清算研究中心主任杨涛对《经济》记者表示,《办法》进一步落地,是为了使得我国清算市场恢复正常,对于银行卡上下游产业是一件好事。
垄断会带来低效率、高成本,也不利于风险的分散。确实,早在2006年,银联系统突发故障,导致全球至少34万家商户以及6万台ATM机受到影响,跨行业务、刷卡消费中断6小时左右。
除此之外,《办法》也是遵循WTO的市场开放承诺。融360信用卡分析师孟丽伟告诉《经济》记者,2010年,曾爆发过银联和Visa之争,Visa认为中国银行卡清算渠道并不开放,美国政府将这一争端诉诸WTO。按照WTO的裁定,我国应在2015年8月29日前开放人民币转接清算市场,即开放其他卡组织进入中国市场。所以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逐渐放松管制,为银行卡转接清算市场开放做了充分铺垫。
《办法》不仅对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准入门槛、规则和要求进行了细化,也对申请机构注册资本以及机构人员组成均提出了要求。此次央行正式开放银行卡清算牌照申请,不仅会打破目前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银联一家独大的局面,同时给信用卡行业带来巨大变化。今后,国内的人民币卡不再只有银联这一个品牌,这对目前一枝独秀的银联无疑是个冲击。
竞合博弈短兵相接
此外,觊觎国内银行卡清算业务已久的境外卡机构,同样也终于迎来政策机遇期。按照《办法》规定,无论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还是境外卡组织,只要符合条件的都可以申请成为类似银联的银行卡清算机构。这就意味着万事达、Visa、JCB等国际卡组织,也可以正式进军我国银行卡市场。
Visa和万事达蛰伏多年苦等中国开放银行卡市场,但始终未能如愿,多年来只能分享中国人境外消费的部分市场。“我从来没把支付宝当成挑战,银联真正的对手是国际巨头Visa和万事达。”银联总裁时文朝曾表示,如今,这个真正的对手要来了。
万事达也公开表示,将与中国的金融机构、消费者、商业机构和政府部门通力合作,中国市场充满机遇并拥有广阔前景,《办法》的公布将成为产业大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应用金融系主任、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韩复龄对《经济》记者表示,境外卡的放开,增加了市场的充分竞争,Visa和万事达在国际市场有一定的美誉度和影响力,会对国内的银行卡产生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对双币卡的结算和便利性方面的超越。但银联对市场开放也早有准备,两年前就提出“二次创业”的概念,正逐渐退居机构客户身后,扮演起平台服务的角色。
随着银行卡清算市场的开放,阿里、腾讯等互联网巨头获得了新的发展契机,有望迎来一个更开放、高效的银行卡清算市场,这对于我国银行卡行业和支付行业的创新发展都有着重大意义。
杨涛也表示,境外机构进入,还是利大于弊,“市场未来竞争的原则就是要符合国际化的要求,虽然开放必然会对本土的机构带来一定的竞争,以及来自于数据安全方面的担心,但境外机构在国际化规则、运行模式方面有它的长处,其进入国内市场,也会对本地清算机构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金融市场走向外部,我国的清算组织肯定要到国际去布局,在这个不断做大的‘蛋糕’下,国际上的清算组织也能够在竞争当中带动卡组织走出去,进一步服务于人民币国际化的这个跨境市场”,杨涛说。
对此,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董希淼告诉《经济》记者,银行卡清算市场需要更加开放,但银行卡清算组织设立,应避免“”思维,为放开而放开的做法并不可取。“可以预见的是,‘第二银联’不会大量出现,清算机构重在质量,而不是数量。”
谁将拔得头筹
《办法》对于很多有兴趣进入银行卡清算市场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不啻为一大喜讯。谁会成为“第二银联”,市场拭目以待。
韩复龄表示,Visa、万事达有一定的先发优势。目前,Visa和万事达两大清算机构在全球支付清算市场占有七成以上的市场份额。
另外,孟丽伟也表示,国内规模较大、资质较好的两大机构是工商银行和支付宝两家,也比较有望。
工商银行是国内银行业的龙头老大,拥有最大的线下收单业务,且自身发行银行卡,进入清算市场有着天然的优势。更有市场消息表示,工行有意牵头成立卡组织。易观智库金融行业中心研究总监马韬对《经济》记者表示,工行等银行机构在发卡量以及专业程度上具有很大优势,尤其是收单量较大的国有商业银行。
不过也有人士指出,考虑到工行和银联同为传统金融机构,以及工行对于银联的重要性,在市场开放之初,监管层允许工行“独立”的可能性不大。
事实上,对于银联来讲,来自第三方支付的竞争压力不容小觑。之前银行卡刷卡收费率的分成比例为7:2:1,随着快捷支付的兴起,第三方支付公司直接与银行连接,银联作为清算机构也倍感压力。马韬表示,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国内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对于支付宝、财付通等大型支付公司来说,系统和技术优势相对明显。
但是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请银行卡清算牌照也并非易事。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申请机构提出了银行卡清算业务专营性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需要独立的运营模式,而不能与原其他业务进行交叉混同。
如此高标准的准入门槛,是因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地位和作用非常关键,较高的准入门槛也将一些资质条件不佳的机构挡在门外,防止行业由于开放走向鱼龙混杂、管理不便的局面。
董希淼也表示,银行卡清算市场具有典型的“规模经济”特征。“机构前期需要大量投入,一般的商业机构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去揽这个活儿。而且,对清算机构的信誉度和安全性要求都非常高。即便是呼声最高的支付宝,它的号召力、影响力是否能够吸引会员银行加入,以支付宝目前的水平,是否真正具备从事清算业务的职业素养和风控能力,银行是否愿意、是否放心将自己的业务数据交到它手中,这些都是未知数。同样,由商业银行主导的清算组织也面临类似的问题。”
另外,目前境外卡组织都只是在中国设代表处或网络运营公司,要想顺利申请到银行卡清算业务牌照,需要把服务器搬到中国,并且注册成立一个法人性质的公司。除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之外,《办法》还对清算机构提出了一系列防范风险要求,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其基础设施满足业务稳定性和连续性要求,且不得将业务处理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差错处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及灾备系统等核心业务系统外包。
互补共存持卡人获益
随着市场的放开,机构纷纷涌入,繁荣的场面下,究竟能够形成何种规模?
“随着牌照的放开以及其他大型机构的发力,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后,国内银行卡的清算市场,将会由一家独大变为几家独大”,马韬告诉记者,中国金融管制相对较为严格,清算服务也没有想象中的简单,但是未来一两年银联受到冲击的影响不会特别大,因为在商户和客户服务的渗透上也需要时间,完全竞争或者充分竞争的市场还需要一段时间。
除此之外,韩复龄也表示,任何机构都不可能完全占领这个市场,各机构都有一定的份额,在某些方面可能有一定优势,最终会相互互补占领市场。
但杨涛也强调,短期内除了银联最多再出现一家机构,因此,需要在放开的过程中注意护航和规范,确保平稳过渡。
不论市场多大,用户都是争夺的重心,在《办法》落地后,对商户和持卡人来说会有何不同?
杨涛告诉记者,对用户来说,最直观的变化是支付端服务技术的优化和服务成本的降低。“老百姓现在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随着市场的放开和融合,老百姓在国外支付会更方便,在跨境和国际支付方面享受更好的服务。”放开银行卡清算市场后,不同清算机构在刷卡、转账和取现等方面的费率必然会有所不同,这种差异化竞争将使消费者受益。谁的服务好、费率低、安全性高,企业和消费者就会选择谁。
另外,发卡组织激烈竞争和新的机构参与市场或促交易手续费降价。因此,清算市场的开放,Visa或万事达以及国内有资质的机构一旦进入市场,将与银联开展竞争。孟丽伟解释称,收单机构与商户之间,发卡行与收单机构之间,在手续费制定上都留有一定议价空间,因此最终的刷卡手续费或将由于竞争而降低。值得注意的是,按国际惯例,一张卡只能归属于一个银行卡组织,并由该卡组织负责转接清算。
因此,双币信用卡是人民币转接清算市场开放之前过渡时期的产物。但在银联大力普及芯片卡时期开始,双币信用卡便开始逐渐减少发行。
此外,孟丽伟强调,目前国内信用卡产品不同卡种之间仅在卡权益上有所差异,产品形态不够多样化。不同发卡组织发行的同类别的信用卡产品之间相互竞争,信用卡利率、年费等费用不再按照银行“一刀切”,同一银行不同卡种的利率等成本或将不同,卡片的功能和权益也可能更加精细化。
很多持卡人都期待,市场开放之后各种刷卡费用能大幅度下降。但董希淼也告诉记者,“其实,目前国内刷卡手续费平均费率远低于国外成熟市场,大概只有美国的1/7-1/6,正因如此,虽然中国银联交易规模已经接近Visa,但是收入却相差甚远”。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范文5
文章基于移动设备的支付终端“mPOS”概念,厘清了“mPOS”与传统POS的关系,分析了当前“mPOS”的市场现状、相关风险,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监管建议。
关键词:
mPOS;移动支付:监管
2015年,全球移动支付产业迎来爆发式增长,移动设备的随身携带性使得移动支付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日益紧密,移动支付越来越多地应用于本地化生活服务中,成为O2O发展的天然桥梁。同时,各种信息存储和信息交叉技术的创新使得刷卡器、NFC、二维码、蓝牙、声波、短信等移动支付日渐丰富。调研公司ABIResearch已预测,到2019年,mPOS设备的安装基数将很快占市场上所有POS机的46%,在五年期内将以5倍的速度增长,在全球达到5100万台。许多因素推动了mPOS支付方案的快速运用。移动设备的高渗透率是一方面。根据comScore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亚洲的移动设备渗透率最高,90%的受访者使用智能手机,62%拥有平板电脑。本文主要介绍基于移动设备的支付终端(MobilePointofSales,以下简称“mPOS”)相关概念,与传统POS的关系、市场现状、相关风险以及监管建议。
一、mPOS相关概念
根据支付提供主体、支付应用场景、支付的信息传输方式和信息存储载体的不同,国内移动支付主要有三种划分方式。从现有支付提供方来看,国内主要有商业银行、银联、非金融支付机构和移动运营商四类机构。从支付场景来看,移动支付大致划分为非面对面和面对面交易两种,其中,面对面交易包括OnlinetoOffline和OfflinetoOnline两种。根据支付的敏感信息存储方式不同,移动支付可划分为有卡和无卡两种方式。根据支付的信息传输方式不同,当前移动有卡方式细分为刷卡器和NFC两种形式,移动无卡方式又细分为短信、二维码、蓝牙、声波以及光子等支付形式。mPOS终端是指通过与使用特定应用程序的移动设备连接的外接专用设备,采集银联卡相关信息(含交易密码)并加密,由移动设备传输交易信息并提示操作方完成交易的专用设备。mPOS终端一般包括移动设备、外接专用设备及特定支付应用软件等模块。(见图1)移动设备是指非支付专用,具备交易信息交互及传输的任何电子手持设备(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技术上称其为“上位机”)。外接专用设备是指基于移动设备为支付业务开展提供特定功能支付并通过数据/音频端口或局域无线技术(如蓝牙技术等)连接到移动设备的外接设备。外接专用设备包括读卡器、PIN输入设备(PED)、签名板、用户界面(UI)、打印设备等模块。支付应用软件是指完成存储、处理或传输交易信息的应用程序集合,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等通用设备支付客户端、浏览器支付插件、智能支付终端(基于智能操作系统、具备多应用管理和后下载的专用支付终端)支付应用软件等应用程序。mPOS支付业务是由mPOS终端发起并完成各类银行卡跨行支付业务的统称。
二、mPOS与传统POS的关系
mPOS支付是将手机作为受理终端,本质仍为传统的银行卡刷卡支付。mPOS支付更加符合消费者的传统支付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移动支付市场发展空间。mPOS终端与传统POS终端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终端形态和交易信息传输线路,使得mPOS终端开展商户收单并未改变传统POS收单业务本质。总体来说mPOS并未对持卡人的支付习惯造成太大改变,从本质上说持卡人仍旧通过mPOS终端设备进行一笔银行卡的刷卡/插卡/挥卡的操作,从而完成一笔线下支付交易。但对特约商户及收单行来说,mPOS的出现使得传统POS搭上了移动支付的快车,实现了互联网环境下的收单创新。与传统POS相比,mPOS优劣势如下:
(一)mPOS相对优势
1.价格低廉,mPOS价格仅为传统POS的四分之一到十分之一。mPOS手机收单产品,适用于小微商户与移动服务业,例如保险、物流业、外送快递与展览商店等。从商店端来看,购置费用相对低廉,不必受到传统POS对交易量的限定要求。2.采用电子签购单,降低纸张成本,并可避免处理现金的潜在风险,同时自动结算可提升营运效率。对商户而言,采用电子签单,永久保存,摆脱打印机束缚,相比于纸质签购单,电子签购一旦发生错误可以迅速找到签名信息,免去了商家查找纸质签名原件的麻烦。至于个人端,mPOS刷卡采用电子签购单,消费者刷卡成功后,可以在平板或手机上进行电子签名,也可以通过手机接收签购单。3.mPOS可实现商户的全方位金融管理。(1)移动设备端实时查询交易情况,商户实时掌握账户情况。(2)移动设备端进行统计分析,经营情况一目了然。(3)与云端MIS系统整合,实现商户进销存系统。财务系统、商户信息一网打尽。(4)移动银行服务,集中管理商户流动账户、投资理财、贷款等。
(二)mPOS相对劣势
开放环境包括公共传输网络、搭载开放式操作系统的终端上位机、以及处于受理终端(或上位机)与后台处理系统之间的所有非封闭式的信息传递路径及路径上所有设备和系统。凡使用开放协议(如TCP/IP协议等)进行传输的均认为处于开放环境中。mPOS在对受理产品进行创新的同时也引入了一些潜在风险,特别是线下收单设备运行环境打破了传统的封闭格局,处于一个开放的网络环境中,容易受外部环境的威胁和攻击,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区别于传统全线路专线化的传输环境,mPOS及其相关应用和系统通过各种方式接入公共网络,使安全度较低的公网成为信息传输线路的组成部分,交易数据和设备管理信息受到截取、篡改、重放等攻击的可能性和容易性升高。2.智能手机、平板电脑(PAD)等设备功能日益强大,使用体验不断提升,因此mPOS方案中将其作为受理终端的上位机使用,订单生成、交易上送甚至部分交易处理操作在上位机完成。由于智能终端通常搭载开放操作系统,同时接入公网,加之系统破解、获取root权限等用户现象的存在,易被木马、病毒等攻击,上位机设备本身的安全难以保障,对账户数据和支付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等均提出了挑战。银联业管委员2014年9号文附件《银联卡mPOS业务指引》中规定:mPos终端应符合银联相关要求,并通过《银联卡受理终端设备安全认证规则》规定的检测认证。mPos终端可采集卡片信息、个人标识代码(PIN)、卡片校验码(CVN2)、卡片有效期等信息,应遵守《银联卡受理终端安全规范》等要求,个人标识代码的采集应符合《银联卡收单机构账户信息安全管理标准》,须通过mPos专用密码键盘完成密码采集,以保护个人标识代码的安全。收单机构须按照《中国银联银联卡受理终端安全规范》要求,加密交易报文,确保传输信息真实、完整、无篡改、无泄露;建立终端与前置系统间的安全通信通道,确保终端及相关处理系统接入的合法性、唯一性。《银联卡受理终端安全规范》对受理银联卡(包括磁条卡及IC卡)开展商户收单业务的mPOS终端设备和相关应用及系统提出安全要求,包括受理终端、终端上位机(支付应用软件)、后台处理系统等受理体系各组成部分自身的安全要求,以及体系整体的端到端加密机制,旨在提升银联卡账户和交易数据在开放环境下的安全性。
三、市场现状
通过对山西市场上十余家机构mPOS调查发现,其发展mPOS业务均存在一证注册、多种费率、可全国使用的乱象。某公司(A公司)无支付业务资质,对外宣传与某支付机构(B公司)有合作关系,并在市面上出售终端刷卡器。据了解,B公司有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资质,双方曾经有合作关系,目前已终止合作关系。A公司终端刷卡器未通过《银联卡受理终端设备安全认证规则》规定的检测认证。笔者用其终端刷卡器做了两笔交易,结算资金不是直接到卡,而是先存入虚拟账户,其费率有三种选择:单笔充值最高限额为50000元,每日单卡最高充值20万,一个账号一天充值不能超过30万,充值手续费0.5%;单笔充值最高限额为10000元,每日单卡最高充值5万,一个账号一天充值不能超过10万,充值手续费0.78%,35元封顶;单笔充值最高限额为50000元,每日单卡最高充值20万,一个账号一天充值不能超过30万,充值手续费1.25%。这两笔交易,分别通过某具备银行卡收单业务资质的支付机构上送银联。
四、主要风险
无收单业务资质的机构发展mPOS业务存在以下风险:一是该机构不具备银行卡收单业务资质,其队伍素质和机构实力良莠不齐,其挪用商户结算资金的潜在风险增大,使得商户资金安全存在风险隐患。二是由已获牌的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提供清算通道的模式下,清算转接主体增多、交易环节更为复杂,主体间的商业纠纷容易造成商户资金延迟结算等问题。三是《银联卡mPOS业务指引》对mPOS终端、支付应用软件规范与认证、信息采集以及信息传输均做出相关要求,旨在提升银联卡账户和交易数据在开放环境下的安全性。无收单业务资质机构的mPos终端未通过《银联卡受理终端设备安全认证规则》规定的检测认证,无法保证完整磁道信息、PIN、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等敏感数据不被留存,无法保证敏感数据被安全加密和解密,使得卡片敏感信息以及交易金额、交易类型、货币类型、商户号、终端号等关键交易信息在处理和传输过程中被泄露、窃取和篡改的风险增大。
五、监管建议
(一)严格遵守《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对mPOS终端的监管
mPOS终端与传统POS终端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终端形态和交易信息传输线路,通过mPOS终端开展商户收单并未改变传统POS收单业务本质。mPOS业务应纳入银行卡收单业务范畴,不得纳入“移动电话支付业务”类型,变相突破监管要求。收单机构发展mPOS业务应严格遵守《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按照监管政策的要求开展商户入网审核工作、mPOS终端的布放及日常管理与维护。
(二)加大排查力度,联合各部门,严厉打击无收
单资质的机构发展mPos业务的行为无收单业务资质的机构发展mPOS业务具有分布区域广泛,跨省转接,基层流动的特性。基层央行要建立起信息联合共享机制,在上级行的授权和统一部署下,对此类机构开展批量排查筛选,主动受理各方面监督举报,对目前市场上存在的无收单业务资质的机构发展mPOS业务的行为进行深度摸底。建议总行联合公安、工商等监管部门针对无收单业务资质的机构发展mPOS业务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此类行为。
(三)加大收单主体责任和违规处罚力度
无收单业务资质的机构发展mPOS业务的根源在于收单机构的逐利行为,因此强化收单机构主体责任是关键。建议总行针对此类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收单机构进行通报,责令其立即关闭通道,情节严重的,建议总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四)加强宣传,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组织发卡银行、收单机构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识别风险、抵制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强化信息披露,联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新闻媒体等,不定期公布严重违规的机构名单,提高公众对无收单业务资质的机构发展mPOS业务的甄别意识和能力。
(五)梳理监管体系,加强产业指导
为推进支付服务市场的制度化建设和规范化发展,应加大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强调支付清算业务的特许经营性质,明晰国家关于通信服务产业及支付服务产业的发展政策,建立统一的手机支付技术标准。从产业发展的角度对各参与主体的职责作出清晰的界定,在涉及行业准入和金融安全的手机支付领域有效利用现有金融体系资源和信誉,形成专业分工、合作发展的局面;坚持“市场主导、鼓励竞争、充分合作、各方共赢、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促进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
(六)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与自律体系,逐步完善支付安全机制
行业监管将专注于严控市场准入,鼓励现有机构兼并重组、持续发展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研究实施支付机构分类分级监管,逐步研究制定和完善针对互联网支付业务的专项法律法规。自律组织应配合监管机构,引导会员单位规范业务经营活动,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市场主体应积极研究建立行业风险防范机制,不断完善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机制和措施,共同促进网络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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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信用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H693.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8)33(c)-0028-02
一、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现状。(1)发卡量竞争是目前我国信用卡市场的最大特色。来自银联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5月底,信用卡累计发行量1.1亿余张。2003年,国内信用卡的数量还仅为300万张。国内信用卡在几年内的发展异常迅速,各家银行大都采用“跑马圈地”的方式扩张着其信用卡的市场分额。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信用卡的竞争将继续侧重于卡量增长。(2)中国消费者信用卡的总体渗透率偏低,发展存在障碍。据CTR调查显示,目前信用卡持卡人比例已达36.9%,一线城市渗透率最高达44.5%,二线城市为35%,三线城市较低为17%。相比之下,在台湾和香港地区各收入群体中分别有70%和81%的家庭持有信用卡。CTR研究报告同时显示,在非信用卡用户中有近六成的人不考虑申请信用卡。(3)我国目前信用卡市场普遍亏损,只有招行等为数不多的商业银行在信用卡领域实现盈利,国内商业银行要在当前阶段扩大发卡规模和提高服务质量间找到完美结合点并不容易。为抢占市场份额,价格战已不可避免进入信用卡业务中。在国外,信用卡业务是银行盈利的重要来源之一。
二、我国信用卡业务存在的问题。我国的信用卡业务已取得一定进展,但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不仅在人均持有率和消费金额上无法和MasterCard、Visa、American Express等国际知名信用卡品牌抗衡,在金融立法、网络建设、信用环境以及风险防范上也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给信用卡的市场推广工作带来困难。目前存在以下问题:1、信用卡外部环境存在问题。(1)信用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信用卡的法律法规只有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的进入,银联的成立以及信用卡业务的日新月异,我国现行的信用卡法律法规无法跟上时代的步伐。而且目前实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银联公司和特约商户等市场参与者的准入条件和权利义务等未做明确的规定,给监管带来不便,也在市场上存在一些不稳定的隐患。(2)信用卡征信体系不完善,恶意透支、套现现象严重。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全国的征信网络,只有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初步建立了一些征信机构。而国内除上海外还尚未实现私人征信体系的联网,而且收录的信息主要为个人贷款、信用卡方面的违约记录,以负面信息为主,范围偏窄,对商业银行来说,可利用的价值不高,导致各银行间不能实现持卡人信用记录的共享,银行无法区别不同质量的客户。同时由于用POS机刷卡套现具有提现快、金额高、费用低的优点,银行卡恶意透支、套现现象日渐普遍。(3)国内信用卡环境不乐观。业内人士表示,信用卡到底赚不赚钱,没有固定的模式,它本身可能产生很多间接的效益,但需要用卡环境和刷卡消费环境的支撑。很多国家鼓励刷卡消费,比如韩国,如果商户安装刷卡设备,可以给商家退税,所以商户愿意安装。而在中国很多商户不装POS机,比如麦当劳和肯德基,这涉及到一国是否鼓励刷卡的相关政策。通过对客户奖励,实现交易金融的提升。(4)在观念上,中国人尚不能全面接受透支消费。中国人过于保守、不喜欢花明天的钱的传统观念,导致在中国1.1亿张已经发行的信用卡当中,除去睡眠卡、叠加持卡,真正的持卡人只有1000万左右。这就意味着六成的卡处于休眠状态。2、银行卡发卡机构存在问题。(1)发卡机构众多,缺乏统一管理。从1985年6月中国银行珠海支行发行了中国第一张信用卡至今,各个商业银行都正式发行了自己的信用卡,并且在网络建设、设备配置、商户市场开拓等方面都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虽然它们同属于万事达信用卡国际组织和维萨国际信用卡组织,但发卡银行之间只视对方为竞争对手,相互间却少有联系。各行自行设计卡样,编写章程,开发软件,使各卡自成体系,人力、物力、财力反复投入,系统网络重复开发。这就造成了各发卡行之间网络、设备不兼容,商户不能共享,使得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形不成合力,用卡环境受到限制,造成网络资源的严重浪费。(2)银行卡功能品种单一,创新不足。大多数的信用卡提供的基本服务都是相同的,在增值服务方面,大部分信用卡都提供了保险、预定机票、预定酒店等服务;在促销方面,各发卡银行都采取了免年费、消费积分、抽奖、刷卡送礼、现金回馈等优惠措施。还没有在诸如个人身份证明卡、病历档案、地铁月票、保险等体现信用卡服务特色的领域发挥应有作用,致使信用卡在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共同发展用于交通、邮电、医疗、保险等专用卡方面还是空白。(3)信用卡利润来源单一,发卡成本偏高。信用卡的利润来自三个方面:年费、手续费和透支利息收入。当前几乎所有的银行都采取刷卡消费免年费的方式,这意味着这块原本相对稳定的收入所剩无几。由于居民消费理念的缘故,国内信用卡业务利息收入绝对额和占比都不高,平均比例仅为30%左右,大大低于美国银行业70%的比例。占利润最大比重的是手续费收入,消费手续费的提升需要很大的客户总量,同时也需要信用卡活卡率、用卡环境、用卡使用率的提升等诸多因素。而与此相对应,信用卡业务初期成本很大,搭建一个系统就要几亿元,还需要配备大量的后备服务人员。为了竞争,银行花费巨额支出,光一张信用卡的前期成本就要60多元,银行在邮寄费上一年要花费几千万元。同时为防止销卡,各银行信用卡部门不惜花费成本,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甚至向持卡人送出高价礼品。(4)金融电子化水平落后,各银行间资源不共享。中国目前大多数基层行电子化程度低,许多地区通讯非常落后,严重制约了信用卡的发展。持卡人的资料和交易情况不能被银行及时的获取和共享,使发卡行不能对持卡人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例如:黑名单的传递,持卡人交易情况的及时统计等。同时各卡间横向联系不够,造成持卡人资信资源、商户资源、设备软件等许多信用卡业务资源不能共享,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信用卡业务的先进性。(5)缺乏风险控制能力。在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完善的银行卡业务风险防范体系,对风险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对风险的识别能力、处置风险的经验和手段都存在比较明显的欠缺。部分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违规操作,银行卡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不完善,银行内部数据传输和账务清算不及时,使银行卡风险不能及时得到遏制。
三、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对策分析。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完善有关的法律、政策,为信用卡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1)继续完善信用卡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次两会召开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就建议,希望及早出台规范信用卡业务发展的银行卡条例。马蔚华委员认为,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在监管主体、产品类别、信用额度、风险管理、受理市场等各方面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要求和业务推动,应及早出台银行卡条例。(2)加强征信制度的建设。银行、公安、法院、公共事业等部门都要积极配合、支持征信机构,建设全社会统一的征信体系,增加与信用有关的正向信息的采集与披露。监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严格的信用审核制度,完善个人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同时限制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从体制上控制持卡人,使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各家银行加起来不能超过一个限额。对POS机的发放严格审查,防止恶意套现。(3)政府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鼓励信用卡消费。如对个人,可以规定对持卡消费者在所得税上予以一定的优惠;对接受信用卡的商户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让商户意识到信贷消费加快了商品的周转,提高了经济效益,带来结算便利,降低经营成本,从而创造一个“人人用卡,方便用卡”的社会环境。(4)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用卡意识,解决“睡眠卡”问题。政府应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信贷发展的政策环境,通过提倡建立“不用现金”消费的政策来推进消费观念的转变。增强人们用卡的积极性,提高银行卡的使用效率,有效解决“睡眠卡”问题。2、发卡机构应科学管理,规范行为,增强创新。(1)加强管理、统一技术规范。各发卡银行应共同联合建立全国银行卡网络中心,采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建设自动转账网络、自动柜员网络和自动授权网络,扩大网络覆盖面,充分利用计算机与通信网络技术,使持卡人实现自动转账、自动授权服务、自动查询对账、网上购物等功能,结束各发卡行自成格制、各自为政的局面。同时应尽快制定与我国金融电子化总体规划相协调的信用卡发展规划和政策,在技术上制定一整套信用卡的技术规范,打破目前由于体制上的原因而造成的政策各行其是,技术规范各异,设备重复投资的局面,从而有效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减少资金重复投入,避免内部竞争。(2)迎合需求、加快创新、改善服务。各发卡机构应通过调查来了解、掌握大众消费活动的需求及动向,根据市场需求,在功能、服务方式、业务品种等方面大胆创新,提高卡的附加值,通过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服务方式相结合,建立更多的支付终端,为持卡人提供便捷的服务,如信用卡附带购物保障、旅游保险、全球医疗紧急支援、优先订票及诸多商户的打折优惠等。在卡类品种方面,可以采用与更多行业的企业合作联手发行联名卡,积极推进公务用卡,扩大银行卡使用范围。同时发卡机构可以通过对客户消费偏好、经济状况等信息的分析、统计、整合、挖掘,与不同行业合作,向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保险、理财、住房、装修等增值服务,提高信用卡客户的忠诚度。另外,还应根据客户为银行带来的利润大小,对持卡人实行差别化服务。(3)积极努力提高使用率、降低成本。发卡机构应通过宣传、创新、增加功能、给予特约商户便利、给予消费者适当优惠等手段,达到发展特约商户、增加发卡量、提高信用卡消费金额的目的。同时为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可协调运用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分工的优势,试点将信用卡非核心业务如商户的拓展与收单、卡片制发、透支催收等交给资质好、实力强的专业化服务公司来完成。发卡机构集中精力重点做好产品设计、市场开发、风险管理、客户服务等核心产品和服务。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可加大重点城市、重点产品、重点市场的支持力度,对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收益高的产品、资产回报率高的市场在营销费用、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投入实行倾斜。(4)加快金融电子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通过“金卡工程”的建设,实现业务网络的不断升级,改造通信设施,形成全国乃至全球的高效、安全信用卡联机网络系统,使信用卡持卡人无论在何时何地消费,信用卡联机网络都可以为持卡人提供快速、准确、方便的服务。同时发卡机构要共同设立专门的信用卡信息机构,发卡行在调查持卡人信用资料的同时,把所获得的信息与其他发卡行共享,避免重复劳动。各发卡机构之间应相互通报信用卡透支情况,定期交换信用卡恶意透支者的名单,堵塞某些恶意透支者轮换办卡、轮流透支的渠道和漏洞。(5)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体系。首先,要树立对风险的正确意识,加大资信审查力度,从信用卡办理发卡阶段控制风险,在实际发卡中,要让办卡人亲自申请、亲自办理,提高发卡质量,将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其次,要加强业务培训,尽快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同时加强对现行适用法律的研究,熟练运用法律保障措施。最后,要有效更新银行硬件设备以避免存在的风险,建立现代化的授权交换网络和资金中心清算系统,缩短清算时间的周期,尽快实行实时结算,从而遏制风险的发生。
四、总结
我国的信用卡业务蕴藏着巨大的发展空间,据麦肯锡的报告预测,到2013年中国信用卡行业的整体利润将达到130亿元人民币。报告称,中国信用卡市场依然是中国个人金融服务市场中成长最快的产品线之一。虽然行业经济效益充满挑战,但受规模效益以及消费者支出增长的推动正趋向好转,到中期即 2013年中国信用卡市场将实现盈利。只要遵循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信用卡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随着对相关制度和措施的完善、对相关风险进行控制,我国信用卡业务必将健康持续地发展。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参考文献:
[1]杜建芳.我国信用卡营销的短板问题与解决对策[J]商业现代化.2007.1
[2]张继年.信用卡规模经济发展探究.[J]中国信用卡.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