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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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调水基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1.从水资源费中每年筹集3亿元。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5号令)执行。根据各市政府承诺的引江水量和工业、城镇用水量及近年水资源费征收情况,核定各市每年上缴省调水基金及水资源费的数额(详见附件)。各县(市、区)上缴调水基金数额由所属设区的市核定。

2.省财政安排的治污专项资金和省征收的排污费在征收期内每年安排3亿元。

3.省财政在20*—2012年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

第四条调水基金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征收期暂定8年。征收期满后,视实际征收情况、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资金和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是否延收年限。

第五条省财政厅设立调水基金专户。水资源费用作调水基金的部分,由水资源费征收单位按上级核定的数额上缴省财政调水基金专户;省财政每年安排的2亿元资金直接划入调水基金专户。省财政厅按照国家规定将用于调水主体工程的调水基金通过调水基金专户上缴中央财政。省财政安排的治污专项资金和省征收的排污费用作调水基金的部分,不划入调水基金专户,直接安排用于南水北调治污规划内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调水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调水基金用于调水工程和规划内的治污项目等,用于调水主体工程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报年度使用计划,按规定用途使用;用于治污工程部分,由省主管部门提出投资建议计划,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鲁政办字〔2004〕10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切实做好建设规划、投资计划、项目立项及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征收调水基金,并按月缴入省财政调水基金专户,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缓收,也不得隐瞒、截留、坐收坐支调水基金。

从水资源费中征收的调水基金,各市、县(市、区)按照上级核定的调水基金数额上缴。对于不能按要求完成调水基金上缴任务的市,延缓或停止该市水利项目审批和项目投资安排。

第八条各级财政、审计、价格、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调水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九条省财政厅要按季度向省政府报告调水基金征收和上缴中央情况,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第十条调水基金免税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凡在本县辖区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费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根据《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67号令)征收标准为:

一)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和城镇生活用水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1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和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用水:地下水0.15元/立方米。地表水0.10元/立方米。

2城镇生活用水: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

采矿取(排)水量无法计量的应当依照用水定额计算。

二)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地表水0.001元/立方米。

由供水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缴纳水资源费。用水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后。

三)直接从河道、沟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内的取水。

征收标准为:地表水0.002元/立方米,超过农业生产限额部分的取水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地下水0.005元/立方米。

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农业生产用水限额应当按照保证农业生产基本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五条取水人应主动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取水测定数据及有关资料。为检查取水量和取水工程设施工作提供方便。

第六条取水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设备)上安装标准量水设施。无标准量水设施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按该工程设计取水量或设备铭牌额定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

第七条取水人应当依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量取水。超过批准取水量的按下列标准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一)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10%-30%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1倍征收水资源费;

二)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30%-50%.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2倍征收水资源费;

三)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50%以上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三倍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水资源费按年征收。应当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费通知单,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用水人年度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取水人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或者免收取水人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九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依法征收;和谐管理;开创新局面

中图分类号: F8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10-0212-2

0 前言

征收水资源费是水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水资源的重要职责。几年来,水资办深入学习和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水法》《国务院460号令》等有关水资源法律法规,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强化措施加大水资源费征收、污水处理费管理力度,依法收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1 存在的问题

1.1 水资源匮乏危机和水法律意识淡薄,不利于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开展

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困难较多,阻力较大,有待进一步协调和加强。

1.2 水污染和水资源短缺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不断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不断突出在水资源匮乏的情况下,掠夺性地开采地下水,地下水超采加剧了水污染和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形成了井越打越深,水越来越少,费用越来越多的恶性循环。

1.3 个别单位存在私自凿井无序开采违法取水现象

这样破坏了生态环境不利于保护国家水资源,同时也造成了水资源费的流失。

1.4 地热井的管理却没有正规化

地热水的开发利用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型产业,但地热井的管理却没有正规化,部分单位对交纳地热水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认识不足存有抵触情绪。

2 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措施

2.1 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以人为本

结合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的实际工作,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征收及监督管理,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2.2 深入宣传做好服务工作

水资办在市直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过程中,加强向各用水单位和企业进行《水法》《德州市实施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与各用水单位和企业积极联系,加强沟通,消除隔阂;全面提高自身服务意识,为各用水单位和企业积极搞好用水服务,同时严格要求全体收费和稽查人员廉洁自律、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2.3 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的征收队伍

为切实将重点工作落到实处,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人人有事干,人人有责任,今年下半年调整领导班子后,采取全员满负荷办法,将会计、司机等人员全部充实到执法收费队伍中,三人一组,成立五个收费小组。为树立文明窗口形象,对收费小组严肃收费纪律,规定两人以上才能进企业,公开、公正、公平收费。为加强监督和攻关难点单位,由收费小组以外人员成立两个监督、攻关协调小组,对收费小组进行监督和拖欠水资源费的单位重点攻关。通过普查新增加了一些用水单位,增加了工作量,需新成立一个收费小组。同时,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充实壮大执法队伍,发挥女同志特长,水资办研究决定又成立了女子收费组和女子稽查组。

2.4 加大非法凿井违法取水稽查力度

全面稽查,保护国家水资源,防止流失拓展费源,2009年水资办把2009年确定为水资源管理稽查年,通过拉网式稽查把城区水资源管理水平提升一个层次,特别是市直管理的取用水户,做到了全面而掌握清晰的了解,做到了取水有计量收费足额到位。

加强对各县市区,水资源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争各县市区水资源管理规范建设上水平,宁津等县市区采取有力措施已取得初步成效。

在德城区范围,所有无证取水的单位和个人,正常管理的取水单位内部黑井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全部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增加费源,防止国家资源流失。

2.5 地热水管理逐部纳入正规化管理。

我市在地热水井管理方面,多方咨询法律专家,认真研究相关条文,多次与物价部门协调沟通,争取相关政策,对取用地热水单位讲法律依据、讲政策,纠正了取用地热水单位的错误认识,将地热水资源逐步纳入管理范围。目前,市直管理的地热水井90%以上已纳入正常管理,对个别“钉子户”正在准备利用法律程序开展工作。

3 工作进展情况

3.1 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严格应收尽收

水资办严格贯彻落实《水法》等法律法规,努力克服封井、暂停收费(一季度)等困难,坚持严格依法收费,切实加强征收管理,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征收取得可喜成绩。截至目前,全市征收水资源费比上年同期增长31%,其中市直征收比上年同期增长86%;市直征收污水处理费比上年同期增长355%。

3.2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依法收费的良好环境

单位及全社会对收费的认识度和影响力在同志们的努力下取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利用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各种媒体,向领导、企业和公众宣传当前国家、省、市的水资源紧缺现状和有关水资源法律法规,营造依法收费的良好环境。

3.3 和谐管理严格执法

通过对全市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近一年的拉网式稽查,非但没有因为我们的严格执法,依法征收工作引起各用水户的抵制和不满情绪,也未引起任何的社会负面效应,反而促成了各用水户对我们工作的理解、支持和信任,形成了更加积极、协调、和谐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氛围,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3.4 严格把地热依法纳入管理,地热管理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直地热的管理秩序,经报局党委批准,水资办严格依法把市直地热纳入管理,坚持依法管理,依权管理,和谐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肯定和各兄弟市的认可。省水利厅水资源管理处并将我市的先进做法向全省进行推广。聊城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带领全市各县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一行10人来我市考察学习水资源管理和地热管理工作,经过考察了解,他们对我们的工作思路和创新方法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表示积极学习我们的好经验、好做法,以我们为榜样搞好其本市水资源管理和地热管理工作。

4 结语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范文4

水价是微观上配置水资源的重要手段。水价的变化过程,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及国民经济政策密切相关。随着国家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水价也经历了从福利定价到商品定价的过程。综观黄河流域水价的变化过程,总体上可划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1.1公益供水阶段

1980年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水利工程供水一直执行福利性政策,实行无偿供水。水管单位的运行费完全依靠国家拨款维持。在高扬程灌溉地区,只象征性地收取一些电费,其余由国家补贴。该阶段,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国家只管水利工程的投资建设,管理单位仅对工程进行简单维修和管理,对水资源在宏观和微观上基本上没有调配功能。从而造成水利工程维修管理、设备更新费用严重不足,许多单位连简单的再生产都难以维持。

1.2低水价供水阶段

鉴于国有大中型水利工程运行不良,举步维艰的局面,1980年国务院提出“所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凡有条件的要逐步实行企业管理,按制度收取水费,做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根据这一精神,各地拟定了水费标准。黄河流域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和生产条件差异较大,水价标准并不统一。黄河上游水源充足,地势平缓,灌溉用水自流方便,水费标准较低。如内蒙古河套灌区为0.00114元/m3。黄河下游,引黄渠首水费也开始起步,但标准很低。此阶段尽管各地制定的水价标准极低,仅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但供水管理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水利供水从无偿到有偿,走上了按量计费的起步阶段。

1.3成本水价低级阶段

1985年7月22日,国务院以国发【1985】94号文批准并颁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按照这一规定,各地分别对自己的水利工程供水成本进行了测算,并制定了本地区的水价标准。但由于原有标准太低,按当时物价水平测算太高,二者相差较多,用户一时难以接受。所以各地核定的水价相对较低,离实际成本差距很大。如内蒙古农业用水自流为0.009~0.018元/m3,提灌0.002~0.005元/m3,工业用水0.003~0.004元/m3,城镇供水0.05元/m3(斗渠口);河南省农业用水自流为0.008~0.018元/m3,工业用水0.04~0.045元/m3,城镇供水0.015~0.02元/m3(总干渠口);引黄渠首农业自流为0.003~0.001元/m3,工业0.002~0.004元/m3。

1.4成本水价阶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1994年水利部提出水利进入市场经济的“五大体系”建设。同年财政部以【94】财农字397号文“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1995年水利部以水财【1995】226号文颁发了《水利工程供水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各地在进行成本核算基础上,以供水成本为目标,根据物价指数变化不断调整水价,对新建水利工程按产业政策要求,按工程类型和用水性质实行新水新价,这些措施推动了水利工程管理逐步向良性轨道上运行,水价管理体系正逐步形成,各地水价标准都有较大幅度提高。据统计,现行标准较1985年平均提高180%,最高达300%。

2现行水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供水价格偏低

目前,尽管黄河流域的水利工程均按照新的供水成本核算办法进行了核算,水资源的价格比成本低水价阶段有较大幅度的提高。甚至有些省区的水价调整幅度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了连续上调,但与水利工程的供水成本仍有较大差距。如2000年黄河下游引黄渠首1~11月份,农业供水价格,河南4~6月份0.00675元/m3,其它月份0.00507元/m3;山东4~6月份0.00649元/m3,其他月份0.00487元/m3;工业及城市生活用水4~6月份0.0045元/m3,其他月份0.0025元/m3。从12月份开始执行国家计委调整的新水价,标准为农业用水0.01元/m3,工业用水0.039元/m3。引黄渠首供水价调整幅度较大,但农业水价仅为成本的30%,工业供水价格只占其成本的1/2偏上。

供水价格长期偏低,水价严重背离其真实价值,造成了工程管理单位亏损严重,供水工程维修困难,工程老化失修严重,效益低下,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不利于工程及管理单位的良性循环和国民经济发展要求。水价偏低,用水缺乏有效的经济制约手段,用水户节水意识不强,加剧了水资源利用的无序竞争,造成了有限水资源极大浪费。如目前的引黄灌区的渠系水利用系数仅为0.4~0.5左右,高的也不过0.55,工业水重复利用率仅为50%上下。这种现象使得黄河水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不利于黄河水资源的科学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2.2现行供水价格没有充分反映水资源的价值内涵

供水成本是水价核算的基础。现状条件下,供水成本费用是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按“供水生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个科目进行成本费用核算的。在此基础上,供水价格按照供水成本,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农业水价中,粮食作物按成本核定,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等可适当高于供水成本和费用;工业用水按供水成本和费用加4%~6%的利润及税金确定,城镇生活用水可略低于工业用水。

目前,就我国水资源价格体系而言,主要包括水资源费和水费两种。第一项是使用者获得的水使用权,第二项是商品水的终极价格。水价作为一种反映水商品的价格,它应该包括水资源费、水资源加工成本费用和合理收益以及水资源使用的消极外部性补偿。因而按照这一水价结构,即使现行水费完全按各类水价标准执行也仅体现了水价中的水资源加工成本费用和合理收益部分,而水资源费和水资源使用的消极外部补偿则没有被体现出来。这表明,水价改革仍然有较长的路要走。

2.3缺乏科学有效的水价形成机制

水价机制涉及水价的核定、执行,水费征收和管理等环节。由于目前我国的水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国家、地方政府、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户之间的责、权、利并不完全清晰,尤其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之间。受此影响,尽管各省、市及独立核算的供水管理单位都制定了水费计收标准,但真正到位的不多。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物价指数的变化,水价的增长远低于供水成本增长幅度,而在具体核定水价时,还要考虑用水户(主要是农业用水)承受能力,征收的可能性等多种因素,造成了新的价格、价值背离现象,这就是水价调整缺乏科学的联动机制的具体表现。

目前,黄河流域的水费征收工作与水利基础产业地位不适应,严重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现行的水价标准尽管已将供水水价与供水对象的利益联系到了一起,但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水费计收方式,且受黄河流域水资源分布及地域性差别影响,各省区的水费计收方式并不统一,如有的地方按方收费,有的按亩收费;收费制度和办法不完善,不仅造成水费征收困难,而且降低了水资源利用效率。水费管理上,出现了多头管理,如有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计划部门等;加之收费机构不完善,缺乏检查与监督措施等。导致水费管理处于低水平、低效率状态,不利于水利工程和水管单位的良性运行和持续发展。

3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3.1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价核算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商品的价格反映其价值的变化规律和要求。水资源作为一种商品,其价格的变化也应反映市场规律的变化要求。针对目前水价偏低,水资源经济内涵反映不充分的实际情况,根据目前我国水市场的发育状况,在完善现有水价核算办法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完全反映水资源经济内涵的水价核算体系。黄河流域涉及地域较广,水资源在时空上和地域上的分布有其自身的变化规律和特点,沿黄经济发展对水资源的要求程度不同以及不同行业对水资源保证率要求的差异性,增加了黄河水资源水价核算的复杂性。根据黄河水资源的变化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以及水市场对水资源的配置要求,黄河流域水价应以资源水价、工程水价、环境水价核算作为主要内容,结合水资源的用户性质将水资源进行分类,提出各类用水的水价核算方法;同时依据水资源的紧缺程度,丰枯变化特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水价核算办法和标准。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水源费。即使用者从资源所有者中获得使用权的成本。水资源作为一种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和战略物资,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尽管水资源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相同的,但由于国家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责权关系在水资源上尚不十分明晰,如果不征收水资源费,则导致流域上、下游,资源贫、富不同地区水资源使用上的不公平,不利于理顺资源使用、管理等诸多环节中的利益关系。

(2)水资源的加工成本费用和合理收益。成本费用应包括基建投资、管理费、运行维护费和税金。合理收益是投资利润,可根据工程类型,目标及发展阶段提出利润率的大小。管理费除供水工程的日常管理费用外,还应当包括水资源的管理费用,主要有水资源勘察、调查评价、规划、管理等内容。

(3)根据水资源的时空变化和稀缺程度,确定其丰枯价格,体现市场调节功能。

(4)水资源使用的消极外部性补偿。主要指水资源过渡开发使用所带来的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工业废水的过量排放造成的水环境失衡和下游水体利用功能丧失等补偿费用。

3.2建立水价的补偿调节机制

水资源属竞争性消耗品,上游区域耗用多,则可供下游消耗的水资源量就相对减少,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就变得更加突出。黄河下游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持续发生的断流现象,实质上就是流域各用水区对水资源需求增加,水价调整不到位,水市场调配功能脆弱,从而导致水资源供需失衡的结果。1998年之后,黄河水利委员会对黄河流域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在黄河水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的情况下,确保了黄河下游河道不断流,取得水资源管理的新突破。但这种管理和调度主要是行政手段的作用,缺乏市场规律的调节,黄河上的主要水利工程和水调部门为此都付出了巨大代价。如2000年为确保黄河下游不断流,山东局在调水期间发生的调水费用就高达1100万元。今年,小浪底水库为缓解下游旱情及确保下游不断流,于6月底就停止了发电。所有这些费用支出均没有在现行水价中予以体现。因而,为提高黄河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应在确定黄河流域各省区水权的条件下,摸清黄河水资源的家底,提出沿黄各省区河道生态用水,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等用水控制指标。在此基础上,结合水资源的核算方法,逐步建立起水权转让,资源流动(包括质和量两方面)的水价补偿调节机制,促进黄河水资源的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范文5

1.1思想认识不足,节水意识淡薄

基于上述水资源配置分析,当用水保证率提高时,菏泽市农业、工业、生态则将出现不同程度缺水状态,水资源短缺形势严峻。菏泽市部分工业存在生产能力大于污染处理能力的问题,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工业年排放COD总量要达到1.25万t,加上城市生活污水,万福河、东鱼河、洙赵新河等3条主要河流综合污染指数年际变化呈逐年上升趋势。农业、个别服务行业也存在水资源浪费、利用率不高的情况。从节约用水、可持续发展来看,部分领导干部、取用水户、社会群体没有认识到人与水资源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重要性,仅仅把节水当成目前的权宜之计,没有认识到节水工程的长期性。部分领导干部、负责人对水资源管理制度了解不深,认识不全,个别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对制度理解不透彻,宣传方式不灵活、范围不广,执行力度不足。

1.2缺乏统一管理,开发过程紊乱

菏泽市属于资源性缺水、水质性缺水、工程性缺水并存地区,菏泽地下水的浅层水苦咸,深层水氟化物偏高,整体地下水水质较差,因此只能以黄河水作为饮水水源,导致很多非法取水现象。比如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城区自备井必须全部关闭,但有些饭店、宾馆、洗浴中心等依然在使用私自设置的自备井,这种现象不仅加剧了水资源的供求矛盾,而且增加了废水排放量。另一方面,菏泽市作为全国棉粮生产基地,对用土量的需求很高,加上一些需要泥土为原料的工业如烧窑等,导致河堤破坏严重,甚至部分河堤的外大堤已低于水面。减缓了水资源的流量,进而破坏了水工程的运行。水资源的开发管理中缺乏统一的工程规划,对开发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没有事先提出明确的应对措施,导致开发过程中出现影响整体工程进程的不良现象。

1.3法律政策欠缺,监管力度薄弱

目前,山东省水资源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是菏泽市相关的水资源政策法规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政策法规配套情况存在差异。部分法律法规偏于理论,实际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不同部门出台的水资源管理政策和法规存在不衔接甚至冲突的情况。与水资源法律相关的配套的考核制度、激励奖惩制度、补偿制度等仍然不完善甚至缺失。没有相应的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导致水资源法律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生偏差,或者执行不足,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1.4经济手段不力,宏观调控失衡

根椐山省135号令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也不缴纳水资源费。从河流、湖泊、水库中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自备水源0.30元/m3,公共供水0.20元/m3;从地下水取水的,自备水源0.55元/m3,公共供水0.45元/m3,微咸(劣质)水0.15元/m3,疏干、排水0.10元/m3。对于超采区内公共供水、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当地地下水相应公共供水、自备水源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合理的价格是配置资源、保护资源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从上述政府颁布的号令可以看出:由于水价成本核算不科学、不全面,造成了水价不合理、水价偏低的现实,导致了许多水资源浪费的情况,部分污水处理企业无力偿还贷款,甚至亏损,难以达成水资源的优化配置目标。

2资源开发政府管理的对策

2.1提高节水意识,加强宣传力度

菏泽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认清本市现在的水资源形势,加大节水宣传工作的力度,加强自身以及群众、工业企业等群体的节水保水工作的责任心,减少生活用水的浪费,认识到水资源匮乏的严重性和节水保水的紧迫性。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建设一个节水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努力创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产、生活环境。在污染治理方面,坚持节约与治污并重,工业企业中着力宣传开源节流,节约水的使用量。严肃查处水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对执法不力、失职渎职的执法人员也要追究相应责任。政府还应积极引进、开发科学技术,提高农业、工业用水的利用率,提高企业工业等治理污水的能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达到优化配置的目标。

2.2合理配置水源,统一规范管理

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优化配置是实现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基础,是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根本。规范管理首先要菏泽市政府要认识到自身的宏观调控作用,运用政府的权威明确划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协调他们之间的矛盾,使得水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衔接有序,责任到位,角色明确。其次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起科学协调的水资源综合管理体制,加快建设现代化的信息采集、处理系统,逐步实现对水资源全方位、全领域、全过程的统一管理[7];最后是提高管理部门人员能力和水平。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做好设1期陈佳佳:区域水资源政府管理对策研究125施配备工作的同时,应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努力增强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本领,学习典型代表事迹和其他地区先进的制度和技术,对受训人员进行考察、考核和奖惩,提高整体业务水平。

2.3完善法律政策,提高监管力度

菏泽市政府为完善水资源法规体系,使水资源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应注重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每个环节的政策规范。水资源开发方面包括水能开发、水文工作管理、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利规划、水利建设资金、水管理体制、水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监督管理等;水资源利用方面包括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权转移等[8];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方面包括保护水质和水量、水生自然保护区保护,防止污染、枯竭、堵塞和过量开采,建立起完善的污染赔偿制度等;水行政执法方面要注重对水政监察执法队伍建设与管理和执法程序的公正公平,严格执行水行政执法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考察和监督管理。

2.4制定合理水价,发挥宏观手段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范文6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水价改革迈出了较大的步伐,已经取得可喜的成绩。一是水的商品属性得到确认,资源水和水利工程供水,从无偿使用变为有偿使用。二是逐步确立并完善了水价的制定原则。三是区分不同的供水和用水,实行不同的价格形成办法和管理办法。四是逐步提高水价,使偏低的状况得到改善,对节约用水起到了效果。五是确定了水价的管理权限,初步确立了分级管理的制度。六是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纳入国家商品价格管理体系,将水费管理由事业性收费管理变为经营性收费管理。七是开征了污水处理费。八是改革水费计收方式,推行累进制水价、季节性浮动水价、两部制水价、终端水价等计价制度。九是出台了一系列推进水价改革、完善水价管理的法律、法规,保证了水价改革和管理工作沿着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健康前进。这都为今后改革的深化奠定了基础。

二、水价问题依然存在,需深化改革

1、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成效有待提高,存在重调(价)轻改(革)甚至以调代改的现象

目前水价一片涨声,但对于如何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却是实施不力。具体表现在:

(1)水资源费征收不到位,造成水资源的价值补偿不足,甚至得不到补偿。水资源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资源的稀缺租。其征收是否科学、合理、到位,不仅关系到水价形成的科学合理,而且关系到水资源的持续发展。据此,虽然有关法律法规对征收水资源费已作出规定,但在执行上并不尽如人意。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开征水资源费,但具体到各个地市,并非都已开征,即使已经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也较低。目前,全国地下水资源费平均为0.30―0.35元/吨,水资源费平均约为0.06―0.09元/吨,远低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平均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1.34元/立方米,导致地下水的大量超采。尚未制定征收和管理水资源费的法规和全国统一的征收办法,难以规范地方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没有建立水资源价值核算体系,缺乏科学的测算办法。

(2)现行的供水定价办法存在问题:一是水商品供给缺乏竞争,在一个区域内,没有一个社会平均成本可作参照和比较,对供水企业的成本和费用实行市场评价和约束。二是现行成本加成的定价方法,由于缺乏成本的约束和规范,不能促使企业节约成本,反而使其可通过增加价格来增加利润。近几年,城市供水价格提高了近30%,而同期供水成本却上升了20%多,成本增支的因素挤占了提价空间的3/4。三是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水费办法》规定,一省范围内由省统一制定、调整,实行统一的水价。审批的水价难以符合大多数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致使供水价格低于供水成本。四是《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只对农业水价的制定提供了一些基本的原则和要求,侧重于解决当前供水单位严重的亏损问题,而对于农业供水成本的核定和规范,各地水价的具体制定办法,提高水价对农产品消费、生产、贸易、农民收入及灌溉用水效率的影响等方面的探讨明显不够。

(3)供水成本不合理的问题仍未解决。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管网漏失,据对408个城市统计,2002年全国城市公共供水系统供水管网漏损率平均达21.5%以上,城市供水每年损失近100亿立方米。水管单位人员超编。据广西的调查,全区各供水企业现行人员超编大都在50%以上;江西的情况是,如果城市供水企业冗员总量问题得到解决,全省亏损的城市供水企业至少有50%可以摘掉“亏损”帽子,所有供水企业的效益都可能得到提高。成本分摊不合理,主要是各种经营用水成本的分摊和政策性运营成本与经营性运营成本的混淆,盲目建设造成供水设施能力过剩,目前我国有50%以上的大中城市供水设施能力大于1.5,超过80%的大中城市的供需大于1,致使固定资产折旧成为最大的一笔成本,导致不合理成本也要由消费者负担。

2、水价总体上偏低,尤其是工程供水价格低于供水成本

一方面,到2004年底,全国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每立方米平均3.5分,仅部分补偿了供水单位的成本费用,供水越多,亏损越大;另一方面,全国工业供水的水费低于用水户成本的1%,农业用水占亩成本的1/10,水费支出约占居民收入1.2%,这说明我国水价仍有一定的调整空间。

3、水价体系不合理

水价内部的比价不合理。一方面,按现行水价政策,工业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价格应高于农业用水价格。但有的省、市采用以粮折款计收,而粮食价格是按国家每年的定购价决定的。因此,农业水价会随着粮价的升降而升降,一旦粮价下降农民的负担就要加重。而工业和生活用水水价却变化不大。另一方面,原水与成品水差价不合理,即原水水价一直低于成本,导致水利工程供水普遍处于亏损状态。水利工程供水与地下水的比价不合理,导致对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和使用。季节差价不明显,不能调节不同季节用水量,加剧供求矛盾。不同的供水管理形成不合理的比价。如有的地方中央和省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较高,基本能够做到保本微利,而大部分非省属水库仍执行1996年标准,有的甚至没有实行按方收费,其比价明显不合理。

4、计量收费方式没有得到普及

截止到2004年6月,全国只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0多个城市(其中10个大中城市)对居民用水实施了阶梯式水价;两部制水价只在极少数灌区农业供水中试行。从实践看,容量水价中没有体现水资源的稀缺租;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办法的用水定额,难以合理确定;由于缺乏简易、经济和有效的计量设施,绝大部分地区农业水费仍实行按亩收费,农民和水管单位都缺乏节水的积极性。

5、水价管理问题仍存

存在水价管理权限过于集中、政企不分、对水价的执行监管不力、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工不明确,存在一定程度的行政不作为或过于作为的现象、用水户参与水价管理的制度需待完善、末级渠系水价秩序混乱、中间加价和搭车收费现象严重等问题。

三、围绕水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问题积极稳妥推进水价改革

目前我国水价的主要问题,仍然是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不完善。深化水价改革的重点和关键是建立以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合理配置为核心的价格形成机制。

1、完善水价形成机制

科学的水价形成机制应反映水商品的价值、水的供给和需求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多种因素的作用,实行科学的水价计价办法,形成合理科学的比价、差价关系,做到不同的水量、水质、用途、地区、季节、峰谷及至不同的供水工程等形成的不同的水价。

(1)完善水资源费(税)的征收。全面征收水资源费,提高地下水资源费标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一是应出台国家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

法》,依法强化、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二是要加大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逐步实现用水补偿的合理化。三是针对农业用水浪费和盲目开采地下水的现实,国家应择机对农业用水征收水资源费。四是要按照“优先开发地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原则,逐步提高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用经济手段抑制地下水的严重超采。

(2)建立供水成本评价体系和约束机制,认真解决成本不实问题。一是要建立成本考核指标体系,规范水价成本的核算方法。实行按区域平均供水成本定价,解决按企业个别成本定价的不合理问题。由政府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建立区域供水成本核算模型,并做好相关的测算工作。二是要建立供水企业成本预审制度,对供水企业的成本构成进行长期的监管和控制。三是应实行供水企业成本认证制度。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成本资料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在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目前在水价改革中,普遍存在以提价代替改革的倾向,对水资源费征收的问题研究不足,征收法规制定滞后。一些已开征水资源费的地区,把征收的水资源费作为基金(例如南水北调建设基金),用于水资源的开发。此举有不同意见。主要是认为向用水者收取的费用作为建设基金,应视为用水者对水资源开发的投资,需要明确用基金所开发的水资源的产权。如果将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是否可避免基金所产生的产权问题。此外,征收的水资源费如何在中央与地方合理分配问题也值得研究。

2、改革水价计价方式,推行科学的水价制度

(1)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积极推广“两部制”水价。目前有两个问题需要研究:第一,对现有楼房管网和计量设施进行改造,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加大管网运营成本和抄表工作量。而在实现节约用水后,又将导致企业销水量下降,与企业目标利益相矛盾。这都会影响企业的积极性,因而需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不能只惩不奖。对超定额用水部分固然要多交费,而对定额内节约部分也应有相应的奖励措施,即本期节约的定额用水,可并入下期定额用水量。这样有惩有奖,可以更好地起到鼓励居民节约用水的作用。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也不能只对居民,不对机关事业单位。谁在浪费水,就该让谁来节约用水。应该把节水的重点放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而不是居民。应在机关事业单位大力推行水价计量方式的改革,促使机关事业单位为节水做出榜样。

(2)逐步完善农业供水计量设施,改进水费收取制度。加大供水计量设施的建设,逐步实行用水按方收费。同时,统一水费票据,实行“一票到户”;实行水价、水费、水量三公开,从政策上堵死搭车收费的漏洞,并加强相应的监督检查。

(3)提高水价需解决成本不实问题。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水价的调整还不能一步到位,尤其是农业用水更是如此,需要通过逐步提高水价的办法,使之逐步实现科学、合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水价既存在较低的问题,又存在因成本不实和各种不合理收费导致的价格扭曲问题。提高水价,必须同时解决成本不实的问题,清理随水价一并收取的各种费用,坚决取消各种不合法的收费,去掉用水户的不合理负担,使水价建立在科学合理的成本基础上。此外,提高水价,也要相应提高水质和供水服务水平。目前普遍的做法是,只讲提价,尚未认真解决成本不合理的问题,致使不少水价论证会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3、适当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应将污水处理费提高到保本微利的水平。目前,全国30个省、市、区有475个城市开征了污水处理费,有186个城市没有开征污水处理费。即使已经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也存在收费标准低和征缴率低的问题,全国约有1/4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收费标准不足每立方米0.3元(居民收费标准),致使已建污水处理设施有相当部分不能正常运转。因而,应该把污水处理当作一项重要水资源再生和开发利用的强制政策。把污水处理和征收污水处理费确定下来,以确保污水的回收、利用和环境的净化。对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尤其是重点流域区域和已建污水处理厂的城市,可限期开征。同时,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还要针对目前存在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处力度,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和罚款数额,大力增强企业守法的自觉性。

4、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用水水价改革

我国农业用水约占用水总额的70%左右,改革农业用水价格,对于节约用水、实现稀缺水资源的有效配置,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迫切。改革农业用水价格,并不一定会增加农民的负担或减少农民的收入。理由如下:其一,目前的农业用水水价,从供水单位看是偏低的,即供水价格不能补偿供水成本,表明国家对农业用水实施了补贴。但从农户方面看,其实际交纳的水费并不低,原因在于存在各种不合理的搭车收费,表明农民并没有得到国家的补贴。所以清除这些不合理的收费后,农户的水费负担并不重。其二,农业用水费用在农业生产费用中所占比重不大。其三,农业用水节约的潜力较大,通过逐步地适当地提高水价,促使农业节约用水,调整种植结构,提高用水效益,等于直接减少农业用水的费用支出。其四,如果允许农民把节约下来的水进行有偿转让,又可使农民增加一部分收入。这样总算下来,适当提高农业水价,并不会增加农民的支出,甚至会增加农民的收入。

基于此,在进行农业水价改革要相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改革现行的农业用水费用计收方式。目前的做法是,计量设施只到斗口,斗口以上的供水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灌区支渠或斗渠出水口以下的末级渠系大多为基层政府自建自管,产权不清,职责不明,价格主管部门对农业用水末级渠系的终端水价尚有明确的定价政策,农业用水的终端水价多采用估算的方法定价,农民并不直接与供水单位结算,水费在村或乡的范围内按亩均摊。这种办法为暗箱操作提供了方便,使得目前农业用水终端水价秩序混乱,随意加价和搭车收费严重,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为此,应推行终端水价制,比如通过建立“农民用水者协会”之类的农民自助组织代替村或乡管水,实现收费透明化,清除强加在农民身上的各种不合理负担,有利于提高农民节约用水的积极性,也为调高水价使之逐步趋向合理。

(2)建立农业用水转让机制,鼓励农业节约用水,并使其得到相应的收益,使农民的权益得到保护。农业水价改革,实质上是如何调整城乡间的用水格局以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又要保证农业和农民用水利益不受到侵害,并让目前有限的水资源真正高效地流转起来,实现在不同地区、产业和部门之间资源配置的高效率。因此,一方面,农业用水要挖掘自身的节水潜力,另一方面,要变被动的无偿挤占为主动的有偿、合理的交换。另外,正确解决好城市和工业用水挤占农业用水的问题,以确保农

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确保我国的粮食安全。为此,要通过节水,扩大城乡用水的供给空间;通过有限的水资源在城乡之间的高效流转,同时给农村以合理的补偿。应通过改革,使农民享有明确的水资源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并建立规范的水市场,通过价格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来实现有偿交换。

(3)规范水利工程的成本核算,降低农业供水成本。农业用水的定价原则,是补偿合理成本、不计利税。其关键是科学地界定合理成本。应完善成本核算制度,规范供水成本核算范围,合理分摊成本费用,实行“四到斗”(输水到斗、计量到斗、收费到斗、服务到斗)和“四公开”(水量指标公开、水价公开、实际用水量公开、水费账目公开),认真解决成本不实的问题。主要是供水单位人员严重超编,政策性亏损与经营性亏损相混淆,并变成成本由用水户承担。因此,改革农业用水价格,必须解决好成本不实的问题。现行规定水价必须使投资补偿成本,并获得相应的利润。这种办法有利于鼓励水利投资,但经营者不用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不利于经营者加强成本核算,增强企业市场竞争的积极性。

(4)充分利用WTO规则,建立农业供水补偿机制。WTO规则允许补贴农业灌溉用水。因此,应加强财政对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技术推广、科学研究等的补贴力度,财政对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补贴应尽量向灌区灌溉工程设施的配套建设和更新改造倾斜。同时,为了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农田水利建设等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应该主要由国家负责,农民不应该承担过多的基础性公益性任务,因而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计算上,国家投入资金的部分不应该再进入农业水价范围,即国家对农业水利设施建设的投资,不应计人农业供水成本中。

5、深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

水利工程供水是水管单位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用水资源,经过引、提、输送等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提供的商品。我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经过20多年的改革,尤其是1997年以来的深化改革,在水价形成、水价管理制度(包括水价管理权限、水价计收方式、供水价格制度、水费收缴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比较明确和清晰的思路,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由于水利工程供水具有基础性、准公益性以及在WTO条件下供水价格的特殊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改革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而步履维艰。

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价格管理权限过于集中,造成价格制定或调整周期长,难以反映水利工程供水能力受气象水文年际变化的影响,也难以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用水的需求,并影响两部制水价、阶梯式水价及丰枯季节水价等科学的水价制度的全面推广。

(2)政府的价格行为不规范。表现为:政府对价格的管理存在许多非价格因素,对价格形成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合理的行政干预;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和调整方面,政府批准价格往往变成对供水经营者价格的认可,形成的价格缺乏科学性和权威性。此外,还存在价格听证制度透明度不足、供水成本和价格信息披露不够等问题。

(3)水价决定过程价格主管部门缺位。主要表现在现行成本规则的制定,包括成本立项、农民投劳折价、固定资产重置价格计算、综合利用型水库的投资成本分摊等,都没有价格主管部门的参与,使有些规定不适应价格管理的要求。比如,把死库容的成本计入供水成本,这种做法值得推敲。

(4)供水价格形成缺乏成本约束,导致供水单位成本的不合理增长,甚至快于价格上涨的状况。

(5)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农业用水缺少科学规范的计量设施,计收方式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背离;农业用水末级渠系终端水价的管理混乱。

(6)用水户作为价格形成主体之一,尚未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

基于此,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深化改革应着力于以下几方面:

(1)要确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农民的支付能力;既要保证农业生产用水,又要利用价格杠杆引导有限的水资源用于最有效率的部门。使农业灌溉水价与农民支付能力相适应,最好是对农业灌溉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其中基本水费不应过高,计量水费也要从节水用水出发,在科学合理地确定用水量的前提下,对配额内用水可从低于成本到逐步提高到保本水平,对超额用水部分实行相应较高的价格。

(2)建立科学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主要是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成本核算和成本约束机制,使供水价格的制定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的用水实行不同的价格。完善公益性供水的补偿。水利工程兼具防洪、供水、发电、养殖等多种功能。水利工程的各项开支的补偿,应区分用水性质,明确责任,确定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对公益性供水所形成的成本应由政府财政予以补偿;对经营性水利工程供水的开支则应通过价格的方式进行补偿。

(3)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水价管理运行机制。对水利工程供水中的农业用水价格,目前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可以此为基础,实行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统一制定政策,分级进行管理和分级决策实施。

(4)改变现行水费收缴办法。目前水费收缴与水管单位脱节,即水管单位不收费,收费单位不管水,导致水费被挪用现象。应该明确,水利工程对农业供水收缴的水费,既不是“费”,也不是“税”,而是对供水运营成本的回收,因而水费的收缴应由供水单位收取。为此,应该建立水费收缴机制、水费使用监督机制、水费财务制度、财务监督和行业监督机制,实行财务公开。

6、建立和完善水权市场

(1)应进一步明确水权,这是水资源交换或出售的基础。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分配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管理权等等。由于水资源归国家所有,这里讲的水权不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而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及由此派生出来的经营、收益和转让等权利。通过一定方式的分配,形成水资源的不同的使用权单位,进而形成不同的水资源经营权单位;通过不同投资形式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形成不同的水资源产权和收益权。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水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的转换,用水余缺才能进行交易,水经营的收益才能得到确认,才会有水市场的运作,也才有水市场的发展。

(2)要建立必要的防止对水施行垄断的机制和有关的信息披露机制。

(3)制定相关的法规,为水市场建立相关的机制并做出组织机构上的安排,建立交易体系、监督交易程序及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