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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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范文1

乙方:

事件经过简述: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购买电视机款项金额 元(大写:元),同时补偿乙方要求的损失费 元(大写: 元);

二、本协议为一揽子解决方案,乙方不得就本次纠纷事件再向甲方、甲方总公司及子公司、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三、用户购买的 型号电视机及其购机发票、使用说明书等附件全部交给甲方;

五、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协议的各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向受损方另行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 元);

六、凡因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同意提交绵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四川快益点电器服务连锁 乙方: 证明人:

有限公司分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证明人身份证号:

甲方代表:

甲方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二:相邻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范本 相邻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范本

(一)相邻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格式

人民调解协议书

(相邻权纠纷用)

( )呼 人调字 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职业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职业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

职业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

职业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纠纷的主要事实和争议事项:申请人 的 位于,与被申请人的相邻。被申请

影响申请人的,造成了申请人的 1 人

。历史

上,,现申请人 要求被申请人 。

本案各方当事人自愿将机动车事故纠纷申请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审查,本案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条件,在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申请人 于本协议签订后的 日内。_经济纠纷协议书范本。

2、被申请人 赔偿给申请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元。于 付清。

本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

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自愿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申请司法确认,一经司法确认,本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 份,由双方当事人、调解组织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效力。

经济纠纷范文2

关键词:工程;竣工结算;经济纠纷

工程建设已经由计划经济转换为市场经济,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工程经济纠纷也有增加的趋势。由于建设工程的周期较长,涉及面较广,干扰因素复杂多变,施工内容繁杂多样,因而暗藏的工程结算纠纷分歧随处都可能发生,必须始终以足够的重视,让各方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

一、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1、合同管理不严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定性文件,各方面应予以高度重视。在起草合同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合同管理人员共同斟酌确定合同的内容、条款、细则,但有些建设单位重视不够,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合同管理人员很少参与合同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领导直接操办,以谋取单位或个人利益。施工合同的重点之一就是工程造价,合同中的诸多条款最终都要反映和表现为工程造价,从这种意义上讲,对施工合同的管理,也就是对工程造价的管理。

2、开工准备不充分。不管过去的“三通一平”,还是现在的“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等,习惯上都是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而双方又未正式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往往是建设单位某个领导或某个施工管理人员,现场划个圈,口头表述一下要完成哪些工作内容,发生的经费也口头承诺竣工时结算,这就给竣工结算埋下了纠纷的隐患。

3、施工监管不严格。工程在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势必要发生一系列的工作关系,不论哪一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不规范行为,都会影响到竣工结算。如建设单位办事程序繁琐、效率低下,承包商又不敢随意耽搁工期,将带来工程量的变化;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若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签字不及时,引起变化的工程量就缺乏结算依据,待工程竣工结算是再补充,容易引起意见分歧。

4、收尾工程粗糙。随着施工高峰期的结束,承包商部分人员,尤其是技术骨干,要么派往其他工地,要么嫌支付这些人工资较高,提前辞退。原由他们承担的工程,往往要交给工地上的其他工作人员接管;或者由不熟悉本工程的人员来干,甚至七拼八凑找几个小工扫扫尾,这必将影响到收尾工程质量。收尾工程往往比较多,且琐碎,没有多大的技术含量,但需要足够的细心和耐心,费工费时,而收益不高。尤其对那些没有图纸的收尾工程,结算时最容易发生扯皮现象。

二、避免工程竣工结算中产生经济纠纷的对策

1、加强审计监督。针对结算造价纠纷的表现及原因,审计工作要妥善处理,降低审计风险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维护合同条款的审计原则。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条款,这既能体现合同的严肃性,也支持了合同订立当初双方的意愿。发包方不允许低于成本费发包,对于高于成本的压价合同认可的应予以支持。又如工程中某些项目,双方商定了单项价格、人工费标准,或材料价格与定额有出入,也应予以认定。二是重事实、重证据的审计原则。有些内容合同不可能完全预先约定,这就要求重事实、重证据,按实际发生处理。事实和证据包括:补充协议、现场签证、实际测量。部队由于缺乏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施工日志、签证对问题的反映可能不全面,甚至不正确,审计时要深入现场,认真调查取证。如规模扩大影响取费标准和工期,就应以重新核定为准;因设计或施工变更,发生增减工程量,应分别计算增减额而后调整合同价款,而不应按单方造价增减价款。三是公开公正的审计原则。要做到调查取证公开,政策规定公开,审计内容、结果公开,让各方把话说完,看明白、听清楚、心服口服,以理服人,不以势压人。如建设方指定材料或供应材料,双方又未约定结算办法,就需要细致地调查取证,搞准价格,换算找差。又如因第三方干扰引起的误工损失和工期延误,应依据建设施工双方约定条款执行,如事先未约定,让双方协商解决,或予以调解。四是事前审计重于事后审计的原则。把握纠纷的成因,在结算前把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在结算之前进行招投标审计、合同审计、签证审计、材料审计,监督工程管理,严格招、投标和承包程序,优选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转包;实行合同审查制度,纠正不规范不完备合同;加强隐蔽工程的检查,完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手续;及时解决工程中的索赔问题。

转贴于

2、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工程标底是招投标核心,任何工程标价的合理程度、招标方的正当竞争、招标方招标条件的成熟程度,是搞好招、投标的关键,要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及概预算人员的培训学习,把握工程标底准确性,提高工程造价编审队伍整体素质。在议标、定标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不搞权钱效易;对施工队伍整体情况,全过程跟踪管理监督,对资审不合格,无施工力量需联合施工的单位或管理水平低下、施工质量低劣的队伍坚决排除,真正使工程造价得到控制,确保工程招、投标工作纳入正常轨道。

3、健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充实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任何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不管是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的概算、还是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预算,都是项目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扭转只重视技术与结构形式,而忽视概预算工作作用的现象。现阶段工程定额具有双重性,一是对于国家决定工程的投资的依据、业主编制工程标底时是必须遵循的法规;二是对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中具有指导作用。

经济纠纷范文3

律师解答:

相关法律问题一:大学生创业选择组织形式中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相关民商事法律法规,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所能选择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

首先,不同组织形式的债务承担方式不同。根据我国相关民商事法律的规定,出资人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在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本案中,李某等人选择的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形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由于三人是合伙经营,合伙人之间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故,尽管厂家的是李某,但是李某是代表三人合伙的经营行为,所以,由于李某的市场行情判断失误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三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经济纠纷范文4

这桩本不应该在邹平县法院上演的一起涉及上市公司同人华塑(原四川天歌)1996万多股法人股的经济纠纷一幕,将广大股民的眼球吸引到了这里。

明集法庭的受理和裁定疑点重重

5月21日上午,南充天益公司负责人突然接到一封特快专递邮件,打开一看,原来这是山东省邹平县法院寄来的一份《民事裁定书》和一张6月16日开庭审理的传票。

这是一起涉及天益公司早已持有上市公司同人华塑1996万多股法人股的特大跨省经济纠纷诉讼案。

5月15日,原告荆州天歌向邹平县法院明集法庭提出诉请,要求停止第三人天益公司行使无偿受让的南羽厂控股的四川天歌(现同人华塑)1996万多股法人股股份权益。明集法庭“经审查”后,于当日以邹平县人民法院的名义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实际持有人天益公司“立即停止”行使1996万多股法人股的“股份权益”,“诉讼期间该股份权益由持有人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行使。”

记者看了一大堆书证材料后,感到这个看似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案背后,却有诸多疑点令人不解:

其一,本案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分别在湖北、四川,怎么跑到山东的一个基层法庭去打官司?按照《民事诉讼法》“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以及“原告就被告”确定管辖的原则,原告荆州天歌应到被告南羽厂住所地的法院进行诉请,而原告却偏偏舍近求远跑到远离原、被告和第三人住所地的山东一个基层法庭进行诉请。难道不使人感到费解吗?

其二,1996万多股法人股标的金额,按此前的协议转让价格计算,应为5990万余元人民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基层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山东省滨州市中级法院辖区内的基层法院只能“受理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作为滨州中院的下级法院――邹平县法院明集法庭受理本案,不是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吗?

其三,天益公司1996万多股法人股变更归属,涉及多部法律和多家关联公司。然而,5月15日明集法庭当天受理此案,当天就下达《民事裁定书》,依照法律规定,这样急切地下达法律文书强制第三人“立即停止”行使股份权益,法律规定应是出现了“紧急情况”,而目前又出现了什么“紧急情况”呢?

其四,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说,这是一件“确认之诉”,而不是“给付之诉”,只有“给付之诉”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是,明集法庭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引用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就是“关于诉讼财产保全的规定”。这不是引用法律严重错误吗?再者又何来“立即停止”之说?

其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规定,本案涉及天益公司1996万多股法人股的股份权益,突然被强制变更给一家由非法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公司“行使”,明集法庭却没有要求原告荆州天歌提供任何担保,一旦造成巨额损失,谁来赔偿?

其六,为何仅凭原告荆州天歌在千里之遥提供的“两个协议”传真复印件,明集法庭就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依据?

类似的疑点还有不少。记者对照有关法律,列出了一个详细的采访提纲。

当事法院和第三人的泾渭分明之说

5月26日下午,在邹平县纪委的协调下,记者来到了邹平县法院。在法院政研室表明身份、说明情况后,石联明主任首先一再推辞,要记者直接去找承办本案的明集法庭李峰庭长。在记者的强烈要求下,石主任只好将记者递交的介绍信、所列12个问题的采访提纲一并呈送给法院领导。

在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等待和法院拒之无效的情况下,石主任将记者带到了法院纪检组张组长办公室。张组长说:“欢迎记者前来监督。请相信我们,一定会公正、实事求是地处理好这个案子。因为这个案子还未进入实体审理,所以还不好回答你的其它问题。”

记者请张组长出面,联系采访承办本案的明集法庭李峰庭长,却遭到了他毫不犹豫的拒绝。这尴尬的一幕,不禁使记者对他的“欢迎”之说顿生疑窦。

后据多方证实,当记者在法院等待采访之时,正在法院开“例会”的李峰庭长也来到了张成文副院长办公室,看到了记者递交的材料,汇报了受理本案的情况,只不过是有关领导未让记者与他见面罢了。当记者离开法院后,曾几次电话与李峰庭长联系要求前去采访,均未能如愿。李峰庭长对记者的手机短信采访,也是遮遮掩掩,避实就虚,拒绝回答有关本案的一些实质性问题。

当记者后来找法院立案庭刘庭长、法院张成文副院长采访时,同样遭到了两位领导的拒绝。

5月27日下午,作为本案第三人的天益公司特别授权人陈永松,在邹平县黛溪山庄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陈永松说:“经过认真分析研究,我认为邹平县法院受理本案是明显违法的。”这位特别授权人认为,他们的违法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邹平县法院受理并认定本案的原、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资格是不合法的。陈永松说:“我在这里以无可辩驳的法律事实,证明明集法庭认定的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曹勇,是虚假的。”说到这里,陈永松拿出了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南羽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档案,记者看到在“法定代表人”一项,果然都是“夏柱山”三个字。

陈永松还说道:本案的原告是荆州天歌,明集法庭认定的法定代表人是韩发成。但是案卷中没有国家法定机关――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颁发的荆州天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更没有表明“法定代表人韩发成”身份的有关书证材料。

陈永松说,《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现在曹勇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韩发成的法定代表人资格也没有得到确认。那么,没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人能代表企业法人到国家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吗?

二是由原告提供的关键书证不是原件而是传真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依据”是违法的。陈永松说:“本案由原告荆州天歌提供的关键证据――《关于注册资金担保协议》和《注册资金不实补偿协议》,在卷宗中均没有原件,而是传真复印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明集法庭据此作出法律事实上的裁定是明显违法的。”

三是明集法庭管辖本案,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法律禁止性规定。陈永松说:“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山东省高院辖区内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近6000万元的诉讼标的案件,是邹平县法院拥有管辖权的120倍,只有山东省高院才有这个管辖权。邹平县法院一个派出法庭居然受理了这起特大跨省经济纠纷案,真是难以想象!”

陈永松说:“在明集法庭时,我向李峰庭长提出了8个问题,李峰却一个也不能回答我。面对我的声声质问,李峰只好对我说‘那就让他们撤诉吧!’”

终止违法事实延续

29日上午,作为天益公司特别授权人的陈永松,在邹平法院大厅正式向立案庭刘庭长递交了有关本案违法受理的《紧急报告》,以及本案管辖异议和裁定复议等书面诉请材料,并情绪激动地陈述了对本案有关问题的看法。“第一次听说此案”的刘庭长也无不十分吃惊,当即表示:“我们立即通知明集法庭李峰庭长带本案所有案卷来法院。”刘庭长并让陈永松随时等待法院消息。

直到30日下午,都无“法院消息”传来。急不可耐、忧心如焚的陈永松当即赶往法院找张成文副院长。

张副院长在办公室听取陈永松的紧急陈述报告时,承认受理此案“是有些问题”,也承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应以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为准”,并说“既然你们讲我们对这个案子没有管辖权,我们就移交给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等。张副院长还表示:“你们申请撤销《民事裁定书》,现在我们已没有这个权力了。你们去找中院吧!”在陈永松看来,张副院长的这一表态,不是承认受理本案的违法事实,还是有继续遮遮掩掩之嫌。

关于本案的最新情况是,在天益公司特别授权人陈永松反复递交有关异议、复议申请和多次找邹平县法院领导陈述案情后,邹平县法院于6月8日接连下达了两份《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停止第三人南充天益公司行使四川天歌(现同人华塑)的法人股19967760股股份权益的限制”;“第三人南充天益公司提出的对本案级别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经济纠纷范文5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纠纷必要性司法解决机制

一、对经济法纠纷的理解

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就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的、系统的、全面的、综合的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我国的现阶段,它的主要功能是调整我国社会生产及再生产过程中所出现的,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它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我国的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部门法,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经济关系可以由民法来调整,而国家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公务性经济关系则由行政法来调整。

2.经济法纠纷的涵义。经济法纠纷就是在我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出现的需要国家政府司法部门出面来调节的经济法律纠纷,这些纠纷的处理部门即政府的职能部门是由国家赋予其权力的。经济法纠纷的范围很广,它包括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与经济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等的争议,这些争议妥善、有效的解决是我国经济秩序和谐、稳定运行的保证,可以说运用经济法来解决各种经济纠纷也是关系到我国长治久安的前提保障。

3.经济纠纷与经济法纠纷的区别。经济纠纷是由利益主体权利及义务方面所产生的矛盾而导致经济主体之间的纠纷,它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大,可以是机关单位间的纠纷、平等主体间的纠纷等等。而经济法纠纷则有所不同,它所指的是在进行经济调节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权利及义务间的争议。也就是说经济法纠纷不同于经济纠纷,它不是在进行商品交换等一些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也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所能引起的,而是与纠纷双方的经济实力或社会地位等等情况相关,它也不是普通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与经济纠纷有着根本的区别,如果它未构成犯罪,是不能用刑事手段来处理的。

二、通过司法解决的必要性

1.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我国一直都在实行着宏观调控的政策,但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而且近几年来经济发展迅速,所以在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和再配置过程中,即使应用了宏观调控,也难免会受到资源的有限性及稀缺性等等条件的限制,而出现分配不合理及不平衡等现象,这样因为一部分人得益,而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的情况,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经济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利益之争,再加上国家的调节主体如果在这个时候出现的现象,就会更加加速经济法纠纷的产生,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组织、个人利益同时受损,当这种经济法纠纷出现时,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将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环境的和谐与稳定,影响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2.是解决所有纠纷最有效的途径。在我国,解决纠纷的方法不外乎四种:仲裁、协商、行政、司法,而司法则是被认为是解决所有纠纷最有效的办法和途径,当经济法纠纷涉及到国家经济调节主体以后,因为仲裁机构只是一种社会组织,它没有权力对国家的行政机关行使仲裁权,而且有的经济法纠纷的当事人也不信服仲裁机构,这时就必须要进入司法程序,交予法院进行处理。

3.监督和制约国家行政机关。经济法纠纷与民事纠纷、刑事案件等等不同,它虽然也具有可诉性,可以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进行解决,但就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经济法纠纷大多都终止于行政解决,因为中国人的传统思想,一般情况下都不愿意诉求于法院,走法律的路子去解决矛盾,而这种经济法纠纷只有通过司法的途径去解决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答案,也才能有效的制约和限制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从而让国家权力机构的经济调节权得到监督,防止一些腐败现象的产生,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

三、对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的方案分析

1.把经济法案件归类于刑事诉讼案,只要违反经济法的规定,达到犯罪的程度,就要按照规定去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再属于经济法诉讼的范畴。

2.如果现行的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能解决经济法纠纷,就按原法律规定去执行,因为只要能使经济法纠纷中当事人的权利能得到维护,纠纷最终得到解决,当事人是不去追究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手段的。

3.如果现行的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等等不能解决经济法纠纷,就要建立和健全全新的补充制度,不管何种形式立法,其目的都是使经济法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四、司法解决的机制探讨

经济法纠纷不仅包括合法的经济组织在进行各类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法纠纷,还包括国家在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中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进行经济秩序的整顿时所产生的经济纠纷等等,如果要建立一种适合我国经济发展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纠纷司法解决机制,首先就要对产生纠纷时需要进行调解的对象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和分析,再结合我国当前的经济现状、政治形势以及各地不同的文化环境、风俗习惯,去寻求一种合理、合法、有效的解决途径,并建立和完善经济法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

1.可以用民事诉讼来解决的经济法纠纷。民事诉讼包括特别民事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它是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发生纠纷时的一种解决办法。这里的平等主体就对经济法纠纷有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大多数的经济法纠纷主体之间在权力、能力、地位等等方面都不存在平等的关系,这时要用普通的民事诉讼就很难解决,所以要对民事诉讼的一些制度进行优化、补充、完善和革新。通常情况下可以对弱势的一方提供一些无偿的帮助,比如说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简化一些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等等,以此来纠正当事双方的不平等的关系,保证司法解决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2.可以用行政诉讼解决的经济纠纷。行政诉讼解决纠纷的方法要比民事诉讼的效率高,它主要适用于纠纷当事人为国家行政机关单位或者是一些有法律法规行使权力的组织或个人,它也包括特别行政诉讼和普通行政诉讼两种,所针对的行为主要是行政行为,因为国家行政机关是拥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特别权利的,它可以行使国家调节经济的权力,因此他们之间的纠纷需要由行政诉讼来解决,除了这些纠纷之外,还会产生一些国家经济调节主体与受影响的另一方之间的纠纷,这样的纠纷也只能由行政诉讼来处理。总之,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的经济法纠纷,它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纠纷案件,必须要在行政诉讼的种类、所有证据的搜集及调节等各个方面做好各种优化及调解工作,避免使任何一方产生极端,影响国家的经济调控,产生经济秩序的紊乱,要使经济法纠纷的双方在和平、和谐、积极、有效的环境中得到解决。

五、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与其它的法律有着本质区别的法律部门,它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商品经济作用下的必然结果,它是以社会利益为基点,以处理和协调国家行政权力机关与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关系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是一部综合性、调整性的法律,只有解决和处理好经济法纠纷,才能使经济建设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才能促进我国经济体制的平稳发展,才能进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的公平竞争,营造一个团结、稳定、健康的社会大环境,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大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金明.经济法诉讼模式的理性构建——评《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研究》[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4:47-49.

[2]张姣.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7:112+111.

[3]程明月.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04:192.

[4]赵龙.经济法司法实施理论问题四论[J].理论界,2007,02:157-158.

经济纠纷范文6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大幅度提高,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一直备受关注,也成为了法学界讨论的重点。文章重点分析了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双重性以及综合性特点,并且研究了在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最新形态,以期为各界内人士提供参考。

关键词:

经济法;包含;法律责任;特点

前言

无论对于何种法律部门而言,其法律责任皆是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不管是法律实务或是法学研究都必须对法律责任研究给予重视,尤其是在经济法中,更应当明确其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步伐越来越快,各类经济问题层出不穷,有了强有力的经济法律制度保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能够有效减少甚至避免发生经济纠纷,从而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一、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特点

1.社会性

经济法中法律责任具备了社会性的特征,正是由于经济法中法律责任具备这个特点才使得经济法的众多法律责任关系得以平衡稳定。经济法的社会性特点指的是法律责任不管是构建体系还是创建制度等都应当充分考虑到社会的公共性,不但以维护整个社会利益作为宗旨,而且还兼容了多种制度、多种原则、多种方式来体现,可以说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社会性特点就是一种全局性、公众性、公平性以及多元性的整体特征。违反经济法的行为极有可能对他人的利益造成侵犯,严重者甚至可能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危害,所以,经济法更应当站在社会角度去规定其法律责任[1]。

2.综合性

经济法中法律责任通畅会采取传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等形式来体现,在表现形式上具备了极为明显综合性特点。法律制度不断成熟后其形态就会按照传统的标准分配到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然而经济法属于新法律部门,则很难发展出更新的形式。此外,经济法所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复杂程度也已经表明了,无论是何法律部门都需要明确诸多法律责任,才能将立法的宗旨及目标实现。

3.双重性

经济法法律责任具备的双重性特点可以从以下的三个角度理解。第一,双重性特点指的是法律责任极有可能由他法责任与本法责任来组成。第二,直接的讲,经济法法律责任就是违反法律的人应对社会承担的责任,既可以体现民事责任中的补偿性质,也具备了行政责任中的惩罚性质,经济法法律责任就是结合了补偿性与惩罚性的一种责任制度。第三,违反经济法的行为极有可能对个体或者整体的利益造成损害,而这种双重性的损害使得经济法的主体也承担了双重责任[2]。

二、经济法中法律责任形态

1.经济法法律责任的传统形态

在经济法中,大部分的法律责任都是专章规定,这其中就存在了大量与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等性质一样的规定,主要采取间接和直接的方式对这些规定进行表述。其一,间接方式指的是在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当中,要对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但是传统的法律责任只是规定了应该追究其责任形态,并且由执法人员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处理。其二,直接方式指的是在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当中,应当具体说明或者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承担幅度等内容,能够直接采取该条款进行执法处理[3]。

2.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新形态

(1)纠正性广告制度。

站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对那些违反经济法行为,有时不仅仅只限于追究其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而且还应考虑到抵消这些违法行为是否会对社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而纠正性的广告形态就是一个典范。

(2)惩罚性的赔偿制度。

惩罚性的赔偿主要包含了三个功能。第一,赔偿功能,这一功能主要是针对一些难以证明的人身伤害损失、受害人精神损害以及诉讼费用等给予的赔偿。第二,制裁功能主要是对那些具有恶意行为、违法行为者给予的惩罚。第三,遏制功能就是,受害人在接受赔偿后又受到不法分子的威吓,遏制功能可以对此发挥出遏制的作用,让不法分子在这种违法行为中吸取教训后不敢再实施该类行为。惩罚性的赔偿能够给予受害人更加及时、充分以及全面的利益保护,激励受害人与违法行为做斗争,这种功能可以对一些潜在的违法人员起到震慑作用,以削弱违法人员的强势地位而预防或者避免违法行为的产生。

(3)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

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指的是销售商、生产商或者进口商得知自身销售、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可能存在一些危害消费者的安全、健康等缺陷时,可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告并及时通知广大消费者,最后设法将消费人员手上以及市场上的缺陷产品收回,采取销毁、更换或者免费修理等措施进行弥补制度。目前,国际上已经有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召回缺陷产品的制度,并且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且还制提高了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意识,为广大消费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利保障。

(4)企业的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指的是企业在获取利润的同时,也有增进或维护社会利益的责任与义务。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了慈善责任、道义责任、综合责任以及法律责任等,这些责任对企业自身发展及演变过程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企业的社会责任最初的表现形式以道德责任为主,然后慢慢发展成为了软法责任,一部分又开始不断转化为法律责任,此种演进足以反映人们道德水平、文明程度的提升。现如今,社会发展速度极为迅猛,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有更多企业责任实现法律化、软法化。最后,除了上述的两种责任类型以外,经济法内还包括了资格减免责任、信用减等责任、失误的政府经济决策失赔偿责任以及发出禁止令责任等形态[4]。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经济法中法律责任会有更多特殊的承担方式涌现,然而随着各种特殊承担方式的出现,会使我国经济法更加明显地体现出法律责任的特殊性特征,不断健全了经济法法律责任制度,有效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作者:王菁 单位: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容振英.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必要性与独立性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11(15):94-95.

[2]季奎明.经济法殊法律责任的类型化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5(07):160-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