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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范文1
【关键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施行,标志着工程招投标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严格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对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招标投标这种运行方式必须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前提下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应该说是步入了正轨,越来越规范化了,所取得的成效也是明显的。一是社会各界树立了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的意识,建设项目单位也不同程度提高了依法进行招投标的自觉性。二是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比例明显提高,由于绝大部分招投标工作中能够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使得不规范行为和腐败现象得到一定制约。三是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同程度地节省了建设投资,从而降低了建设成本,提高了项目的经济效益。但是,无须讳言,目前在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和阻碍着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归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现象是有发生。在一些建设工程中,出于自身利益和便利的因素,有些投资人总想规避招投标,从而能够自行指定设计、施工单位,甚至有些项目达到招投标要求的范围,也千方百计通过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把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限额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使得建设项目失去有效的竞争和监督。
2、串通投标,搞“明招暗定”。这是目前招投标中比较普遍的不正常现象,表现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围标、大家轮流中标、分"猪头肉"的现象,或借机抬高标价,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3、虚假中标违规分包。这也是目前招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常现象,有些施工单位本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却利用一些手段获取资格或借用别人的资质中标后,马上倒手转包,或是未经招标人同意将工程分包出去,甚至还会再转手,再分包,这种以工程牟利的行为,使工程每倒手一次,实际用于该项目的资金就会减少一次,而且几经换手后,招标单位对真正施工单位的资信和能力已失去有效的监控,使工程项目的质量得不到应有保证。实际上建设领域出现的众多质量问题,相当一部分就是因为层层转包或分包造成的,给项目在施工中和投入使用后的安全造成了严重隐患。
招投标制度的实行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招投标制度的实行,也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有力手段。要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违规行为,除了大力宣传招标投标法,依法办事,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外,还应采取一些相应配套的措施:
l、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范围及形式。在《招标投标法》的原则规定下,相关监督治理机构,对除了《招标投标法》已明确规定应进行招标的范围外,还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建设项目应进行招投标的范围及形式,尽快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服务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化建设,为招标投标监管、合同履行监督、质量安全监督、诚信体系建设等提供信息、技术支持,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增强招投标工作透明度,及时在规定的媒体招投标信息,破除地区、行业的封锁,使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有机会平等地参与竞争。
2、严把"三关"。为防止围标、串标现象发生,在招投标实践中,应严格把住"三关",即资格预审关、工程造价关和评标细则关。首先,把住了资格预审关,就初选了能够建设该工程的施工企业;其次是把住工程造价关。招标项目特别是国有投资项目要经过财政评审来合理的确定工程造价,使得招标控制价合理科学且保证投资效益。再次是把住评标细则关。评标委员会可按如下要求组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二人;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办法要符合招标工程实际,不能有倾向性。
3、规范工程招投标机构的行为。发挥社会中介机构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工程招标机构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中介服务组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和法定程序的执行者,其服务水平高低和市场行为规范与否,是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的重要保证。工作中要不断规范招标机构的行为:招标人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其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进行择优选择;招标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业务,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能力,定期接受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继续教育。机构在工作中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既可取信于各方,并对各方负责,又可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从建设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今后凡是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都应由工程招标机构进行招投标。
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范文2
关键词:招标;高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公平竞争,保证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预防和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招标投标工作量增加过快,管理基础薄弱,招投标制度不健全等原因,招投标中存在一些问题,集中表现在:招投标漏洞多制度不健、投标报名的随意性大,资质审查不够严谨,承包企业“挂靠”现象严重、对招投标在控制成本、保证工期、质量的重要性重视程度不够[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在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基础上,于2012年联合颁布了《条例》,为解决当前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高校招标采购工作除政府采购外,还有一些采购金额达不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数额,但金额比较高的项目,高校大多采用委托招标机构组织的招标,除以上两种招标形式外,还有一部分金额小、规模小的项目,高校均采用自行组织招标(如:小额的维修、装潢工程,物业、保安等小额服务类等)。这些小额的自行招标项目涉及金额小,没有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使得操作不规范,缺少监督,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一、高校招标监督现状
(一)招标监督工作缺乏制度的有力保障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主要包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供应商[2]。而高校等事业单位没有可依据的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只是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的可执行的监督实施细则,因此具体到各高校,只是在某些相关规定上点到即止,或者只是规定对招投标过程的某个环节的监督,并没有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一系列的环环相扣的监督, 影响对招投标的有效监督[3]。有的单位制定了本单位的关于招标监督方面的规章制度,但是此规定是事业单位内部规定,仅限于对招标人的监督,对投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等没有约束力。
(二)监督人员业务素质欠缺,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高标招标工作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可能涉及法律法规、建筑工程、通信电子、家具采购、专业仪器、专业耗材等。在高校招标工作常由纪检监察一个部门担任,纪检监察中普遍存在人员配备不足、对招标业务不熟悉的情况。常常出现监督人员不懂招投标文件,制定招标文件、评标等过程中虽然有现场监督,但监督人员只能依赖专家及招标人。出现在招标文件中有明显的排他性内容、甚至在评标时招标单位派出的专家在监督人员的眼皮子底下“绑架”专家组的行为等。监督工作容易流于形式,名存实亡。
(三)目前招标监督不规范
按照招投标活动“招标信息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企业资格审查抽取专家投标、开标、评标、决标签订工程合同”的基本程序,监督从“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个方面展开。一是事前监督,即招标阶段的监督。包括招标文件的审核备案和招标公告的。对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的确定等。二是事中监督,即开标过程的监督。包括主体的管理和行为的监督。主体的管理表现在评标专家的抽取。行为的监督主要是评标过程的监督及中标信息的。三是事后监督,即中标人确定后的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包括合同签订前的考察监督、合同书的备案以及验收监督[3]。
但是很多高校监督人员并没有参与所有程序的监督,当招标程序运行到某一阶段时才邀请监督人员参与或只邀请监督人员参与某一阶段的监督。最常见的是监督人员只参与开标及评标等事中监督。事前、事后很难介入监督。使得招标监督处于尴尬局面。
二、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以下简称院校)在招标工作中严把“四关”即:一是信息公开关。项目立项批复后,相关部门必须将项目概况、招标条件等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二是程序公开关。从项目登记备案开始,确定招标方式、起草招标文件,现场勘查答疑,明确各项招标规定和时限要求。三是结果公开关。由评标专家,对所有标书进行评审,评标结果由专家签字留存,中标结果在当天进行公示。四是监督关。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4]。院校还特别注重以下几点细节工作。
(一)健全招标权力运行制度规定。院校结合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优化招标权力运行流程,编制“招标权力运行流程图”。使各部门责权明确、程序规范,明确并公开招标权力运行的基本程序,承办部门或岗位、相对人权限等,使招标工作运行步骤更加清晰流畅、程序更加简约明确、监督更加方便有效,形成结构合理、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招标权力运行流程。“招标权力运行流程图”,经院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报卫生部批准后,以文件形式印发,成为院校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规章制度[5]。
(二)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采用决策、执行、监督适当分开的原则,项目负责人组建成立工作组与监督组,工作组和监督组受项目负责人领导。项目负责人主要由院校领导或业务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直接参加与招标工作具体工作,主要负责内部沟通及重大问题的决策。工作组只执行领导的决策,不参与决策,受监督组监督。监督组既不参与决策也不参与具体工作,发现问题直接向项目负责人反馈。
(三)监督组人员组成。监督组由纪检监察、审计、政策法规等部门派人员参加。纪检监察负责程序监督,及时纠正招投标活动中所产生的违法、违规现象,依法定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审计本身具有经济监督职能,通过对招标活动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审计监督,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招投标活动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有序竞争。政策法规联合统一监督打破了以往只有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监督,结构配备不合理、业务素质欠缺使得监督成为表面上的工作。由于招投标过程贯穿的法律性、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监督人员在这方面的业务知识欠缺,多部门的监督小组很大程度上弥补人员知识层面的不足。联合统一监督节约了监督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注重事前监督。自采购项目确定,经院校主管领导审批,采购项目招标工作即开始,项目负责人向监督组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类型、采购原因、预算、经费来源、时间表以及预期效果等等。此时监督组的介入避免了以往监督工作信息滞后,信息反馈不及时,监督工作盲目性等缺陷。同时监督工作的提前介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后续工作因某一人为原因随意变更。
(五)实施合同会签制度。院校制定《经济合同会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个部门各自的职责,纪检监察室对合同订立的程序进行监督;政策法规室负责审查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及合同要件的完备性;条件财务处审查项目经费预算来源及合同资金收付条款等;审计处负责合同金额是否与项目前期招标等程序确定的结果一致,并负责不定期对合同管理情况开展专项审计等。多部门的联合会签制度是签定合同前的一次较为全面、系统的监督审核。
总之,应加强对高校招标投标工作过程的管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立大监督思想,构建全方位监督网络,实施全程同步监督,形成完备的监督体制和机制,使招标投标工作有一个良性循环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黄海兵.浅谈高校基建工程的招投标管理[J].科技信息.2006,(7):190
[2] baike.省略/view/5372513.htm
[3]张林波,李 霞.高校招投标监督问题探讨——从纪检监察的角度来谈高校招投标监督[J].科技信息.2007,(8):63
[4]切实加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健康有序进行[J].中国监察2005.(24)
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范文3
关于部分设备设施存在闲置浪费现象的整改情况:
关于我公司固定电话使用效率低的现象,目前已进行了整改。通过整合办公区域,实行业务部门集中办公的方式,将原有的 部固定电话进行全面梳理,裁撤掉其中利用率较低的 部,将目前全公司使用的固定电话降低到 部。
关于办公设备使用效率低现象的整改情况:
由于公司机构调整人员变动,公司原有人员 人,目前人员精简至 人,致使部分办公设备处于闲置状态。目前已经对办公设备中的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进行了统计,其中电脑固资帐上实有 台套,在用电脑 台套、划拨园区服务公司 台套、闲置 台套。打印机固资账上实有 台,在用 台、闲置 台(损坏,待修)。 年公司业务拓展预计引进部分相关人才,到时闲置办公设备将配备给新进人员使用。剩余办公设备将按照《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20 ] 号)规定,结合实物情况履行封存、利旧、报废等手续。
关于卫生间长流水现象的整改情况:
关于卫生间长流水现象,我公司第一时间进行了整改。于20 年 月底前将卫生间漏水部位进行了修复,已彻底解决了长流水现象。
关于实物资产管理及交接的整改情况:
针对人员变动、20 -20 年度实物资产交接手续不全现象,依据《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20 ] 号)、《 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发[20 ] 号)要求,结合 实际拟重新修订《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20 年印发)。目前公司已经拟定完成《 员工离职办理的管理办法》,完善人员变动情况下固定资产实物、交接、台账等管理制度。
关于 产品积压现象的整改情况:
针对部分 产品库存时间过长,贬值较多情况。办公室与业务部门沟通,提出 产品处置办法。对还有销售价值的 产品,利用多种渠道拓宽销路尽快使资金回笼。对于已无变现价值的 产品如活动定制产品、过期产品采取报废处理。对 等具有一定保留价值但无变现价值的产品部分留存作为资料,剩余采取报废处理
关于无外聘员工管理办法的整改情况:
根据《 人员招聘与配置管理制度》( 发﹝20 ﹞号)及《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发﹝20 ﹞ 号)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 人员招聘与配置管理制度》,完善了用工制度及劳务的日常管理。
关于实物资产交接手续缺失的整改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关于员工离职办理的管理办法》规定:解合人员(辞职、离职)均应向办公室人事领取《离职/调离人员业务工作交接单》、《离职交接表》,按该清单要求,在离开公司之前办完有关工作移交手续,其应领取的工资及离职证明,在所有手续办妥后给予发放。
针对项目审批立项不到位的整改情况:
在建工程管理不到位,内部工程项目未见审批立项。制定 《立项审批制度》,并制作《项目立项风险评估研判逐级确认书》、《预算审批单》以及《立项流程图》。
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范文4
【关键词】机械设备;招投标发展现状;注意事项;程序特点
一、我国招投标的发展概述
以招标方式在我国的变化为依据,整个招标投标的发展过程可以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1.招标投标制度的初始建立。上个世纪80年代,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建设开始起步,1984年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提出改变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招标承包制,招标方式基本以议标为主,在纳入招标管理项目中约90%是采用议标方式发包的,交易活动比较分散,没有固定场所,这种招标方式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宗旨,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机制。招标投标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招标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监督,大多形成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缺乏公开公平竞争。
2.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20世纪90年代后,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己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县级市相继成立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招标投标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壮大,全国己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水平也不断地提高,为招标投标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开辟了新的道路。
3.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和细化,招标程序不断规范,必须招标和必须公开招标范围得到了明确,招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延伸。
目前我们的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政企不分,行政干预多,部门和地方保护,市场和招标操作程序不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较差,过度竞争,中介组织不健全等现象。《招标投标法》正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以达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提高公共采购效益和质量的目的。
二、招投标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随着机械设备招投标活动竞争日益激烈化,投标充满越来越多的不确定因素,总结投标过程点点滴滴,对投标活动有不少感悟,在此提出供大家参考:
1.标书资料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⑴制作质量:在制作过程中,要注意不能出现错字、漏字、涂改、破损、漏页、缺页、缺项。漏签、未盖章、前后不一致。这就要求制作者和检查者要细心,一丝不苟,不厌其烦的检查。
⑵内容质量:相关人员证件及施工资历证明、施工合同、财务报表、机械配备、实验设备配备、相关业绩证明、施工组织设计。
⑶制作速度:为提高标书资料的制作速度,闲暇时,将人员、施工合同、务报表、机械配备、实验设备配备、施工组织设计分类编制如标志、标线、等有关内容将其制作成标准模块,在使用时可以直接使用,减少现场编制和检查时间,同时可以避免人员、施工合同重复矛盾。
2.投标价(机械设备清单)的制作
分析投标价的组成,主要分为两个部分:投标底价和最终报价。投标底价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⑴机械设备明细;⑵各主要材料数量和分类总价;⑶统计机械设备生产能力情况;⑷统计机械设备产值、机械设备折旧情况;⑸统计运输费及工地安装费;⑹适当考虑某些风险系数(垫资、物价和工资上涨的影响等)。
当初步报价估算出来之后,必须进行多方面的分析与评估。分析评估的目的是探讨初步报价的赢利和风险,从而作出最终报价的决策。分析的方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3.报价的盈余分析
盈余分析是从报价组成的各个方面挖掘潜力、节约开支,计算出基础标价可能降低的数额,即所谓“挖潜盈余”,进而算出低标价。盈余分析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
⑴定额和效率。即工料、机械产值消耗定额以及人工、机械效率分析。
⑵价格分析。即对劳务价格、材料设备价格、机械设备加工能力(时)价格三方面进行分析。
⑶费用分析。即对管理费、临时设施费、办公费等方面逐项分析,重新核实,找出有无潜力可以挖掘。
⑷其他方面。如保证金、保险费、维修费等方面均可逐项复核,找出有潜力可挖之处。
经过上述分析,最后得出总的估计盈余总额,但应考虑到挖潜不可能百分之百实现,故计算值尚需乘以一定的修正系数(一般取0.5-0.7),据此求出可能的低标价,即:低标价=基础标价-(挖潜盈余×修正系数)。
4.报价的亏损分析
亏损分析是针对报价编制过程中,因对未来机械设备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评估不足而引起的费用增加的分析,以及对未来机械设备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等因素而带来的损失的预测。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工资、材料、设备价格、质量问题、作价失误、自然条件、质量情况、工作效率等问题。
以上分析估计出的亏损额,同样乘以修正系数(0.5-0.7),并据此求出可能的高标价,即:高标价=基础标价+(估计亏损×修正系数)。
必须注意,在亏损分析中,有若干因素有时可能不易与不可预见费中的某些因素划分清楚,考虑时切勿重复可漏项,以免影响报价的高低。
5.报价的风险分析
从投标直至维修期满的整个过程中,由于政治、经济、社会、市场的变化及实施中的不可预见事件,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机械设备招投标的正常实施,给生产企业带来利润的减少甚至亏损的风险。报价风险分析就是要对影响报价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对风险的危害程度和发生的概率作出合理的估计,并采取有效对策与措施来避免或减少风险。
总之,报价的分析对调整投标价格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调整投标价格应当建立在对生产企业盈亏分析的基础上,盈亏预测应用多种方法从角度进行,找出计算中的问题以及分析可以通过采取哪些措施降低成本,增加盈利,确定最后的投标报价。
结束语
机械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完善,其核心和本质就是发展、健全建设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促进建设市场的发展,使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健康而有序地发展。此法实施将对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的建设市场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并指导着招标投标制度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参考文献
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范文5
《政府采购法》实施8年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从2002年的1009.6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7413.2亿元,节省资金近2000亿元。预计2011年采购规模将突破万亿元大关。如火如茶的政府采购已经不再是当年的“丑小鸭”。不过。在良好的发展态势中。一些乱象仍然值得关注。
一位长期参与政府采购的人员从2009年开始接触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他历数了他所了解的政府采购乱象:首先,招标公告时间很短,一般都在周末或节假日前。很多企业会错过时间;第二,在招标过程中,采购方会把条件设置得很高,故意让很多企业进不来;第三是串标,他就经常遇到提前透标底的情况。
一直致力于政府采购研究的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认为,如今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取得很多成果,但一到实际操作就会变形。他认为,“政府采购职业资格制度”已搞了10年,至今只停留在理论阶段,操作上还是空白。政府采购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和专业的问题,从事政府采购工作,没有三五年的积累,根本人不了门。专业人员不足是政府采购乱象的主要原因。
该如何杜绝政府采购乱象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公开、公正、公平的政府采购文化。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政府采购工作应当在以下5个方面有所侧重:
一是要加快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自2002年颁布以来,《政府采购法》为政府采购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但立法者由于所处的特殊立法环境,在制订《政府采购法》时不可能想像或预料到现在会出现的种种特殊情况和问题。一部有效的法律必定需要一部有效的实施条例或细则来支撑,否则就难以达到其立法的初衷。更何况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与西方理念的政府采购还是有些距离的。所以,尽快出台实施条例已迫在眉睫。
二是要立足采购风险的防范控制。多年依法采购的经验教训,已经明白无误地告诉了我们许多过去不曾领悟的真谛。一个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总是要靠人去执行的。政府采购的风险防范与责任规避,应当成为不容忽视也不能轻视的当务之急。
三是要重视“信息公路”的规划建设。公平公正的前提是信息的充分公开和完整透明。加快全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的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步伐,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头等大事之一。
四是要畅通司法的诚信渠道。由于受到政府采购立法的超前性、执法的具体性和司法的复杂性所限制,经常会出现一些不合常理甚至是不合法理的行为,导致政府采购在管理、执行和监督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难以想像的困难和矛盾,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诚实守信问题,必须摆上完善法律法规的议事日程。
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范文6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问题;优化措施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进步,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我国对于工程建设的重视程度逐渐得到提高。我们在经过长期的教训积累总结出了相当多的经验,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利益以及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于1999年8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1年11月国务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相关部门必须执行,这更加有效地控制好工程建设行为。建设工程领域和社会市场经济联系密切,实施招投标工作为广大建设单位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各个施工建设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水平,对建设工程进行自主投标和公平竞标,引入了公平、激烈又非常合理的竞争机制,最终优胜劣汰。
1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之间是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方针政策,不断的建立和健全自身的规章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同时还是一项严肃而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为原则。还要求相关的部门必须要各司其职,将招标投标中各种正常的秩序进行维护,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提高投资效益,将国家的利益作为最重要的利益。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愈来愈大,市场内一些不正当的竞争客观存在。我们对招标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来将建筑市场进行规范,以便改善经营管理,积极的发挥其自身积极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通过近几年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发现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急需解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缺乏健全完善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就当前来看,招投标自身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太完善,还未对资质审核制度和资质确认制度进行严格的实施,同时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力度不够,还缺乏完善的改革措施。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还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招投标体制,虽然国家于1999年8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其中要求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明确提出一些违法行为应负法律责任。然而,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在工程建设领域内推行招投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不顾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使得该法则在实际应用中的可操作性并不强。有些人看到法律的漏洞钻了空子,还以工期紧张,场地面积太小为理由,不办理招投标手续,逃避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完善的法律机制,致使相关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
1.2 明招暗定。我国的招投标工作才刚刚展开,其监督管理部门也相对薄弱,市场监管力度不够,有些建设单位对于某些工程项目,虽表面上不敢违背必须办理招投标手续的规定。他们只是形式上进行了一下招投标,由于监督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利益沟通,早已承包给意中的施工单位。然而,未来掩人耳目,他们会找另外一些施工单位报名陪标,来应付管理部门,使得监督工作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造成了明招暗定的不正之风。
1.3 评标定标倾向严重,缺乏科学性。市场管理的不断完善,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水平和投标能力的不断提高。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少数建设单位带有严重的倾向性,、。具体表现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些评委根据与自己有关系单位的情况制定评定内容,甚至故意给其设定加分项,使得其具有明显的优势。另一方面就是故意针对与自己关系单位的竞争对手,在招标公告中提出一些苛刻的,不符合规定的甚至一些莫名其妙的条件和理由来排除一些有竞争力的潜在的投标单位,体现了招投标的严重不公平性。目前在我国并没有一个科学的评标方法,这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价没有一个定量的标准。而且一般是以建设单位的人员组成的评标小组,在定标评定中缺乏公正性。
1.4 投标报价缺乏规范性。工程标底在招投标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作用,它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招投标结果,在招投标过程中举足轻重。为了在竞标过程中取得优势地位,不少投标单位千方百汁获取标底,进而进行压价,或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报价,更有甚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直接影响到招投标结果。
2 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措施
2.1 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建设工程招投标引入的是市场竞争机制,必须保证以公开、公平、合理有序为前提。2000年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然而,缺乏与当下招投标工作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所以应尽快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将《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就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规范。与此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招投标法的宣传,加大监管力度,设施跟踪管理,严厉打击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2.2 规范评标工作,保证评标质量。严格核准招投标方式、组织形式和范围并严格执行资格审查和拟定的评标办法,保证合理低价法评标的公平公正、科学性。通过资格审查和对相关利益关系的限制,能有效防止投标者之问的串通行为,杜绝一切以莫名其妙理由排除一些潜在的施工单位。要保证邀请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禁止故意设定苛刻条件确保有关系人的绝对优势地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特点适当调整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分分值及相关评分栏目,不得盲目设定加分内容。
2.3 实行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要把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实现全过程共同监管招投标各个环节,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责任管理,确保监督工作到位,提高执法监督能力,维护和规范投标秩序。使得不法分子无机可乘,如有弄虚作假、串标、抬标的腐败行为,应坚决予以查处。
另外还应建立健全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投标人诚信档案,进一步提高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实行投标人承诺制度严厉打击各种在招投标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对发现的建设单位违规操作进行严肃处理。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成本,还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而对于优良工程的承建单位,建立信誉档案,采取取适当加分的办法提高优先机率。
3 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建设工程招投标,进一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性。但是鉴于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问题频发生,在招投标过程中,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招投标管理工作能够有法可依,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程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操作行为。从而保障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必然有序的开展起来。
参考文献
[1] 郝利森,庞杰.浅析当前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