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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暂行条例范文1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十六条 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 城区人口 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亮点和解读
1 如何申领居住证?
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委托机构申领
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不是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
提交的材料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其中,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2 居住证签注年限为多久?
公安机关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3 居住证是否有转为户籍的通道?
特大城市以住所社保等年限为主要指标
条例明确,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中等城市依据承载能力可全面放开落户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
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4 能否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
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等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 申领居住证需缴费用么?
居住证暂行条例范文2
1,对于居住满半年以上申请办理居住证的,一般15-30天可以发证。
2,对于居住未满半年以上申请办理居住证,一般需要半年以后才可以取证。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居住证暂行条例范文3
一、居住证制度的内涵以及它的前世今生
(一)居住证制度的内涵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积极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有益经验①。居住证是我国本土创造出来的,不是借鉴国外经验的产物,以我国流动人口管理为基础。笔者通过参阅各地居住证的相关规定,并归纳总结,得出居住证制度的基本定义:居住证是依照流动人口的申请,各地政府以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以及便利流动人口为目的而主导实施,首先进行审查,合格后颁发的具有登记流动人口基本居住状况和与福利待遇相关的居住凭证。政府可依据居住证进行相关信息的查询和核对。居住证制度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过渡性策略,对于流动人口权益的保障起着不容小觑的作用。
(二)居住证制度的基本发展历程
人才居住证是居住证的前身,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以及对人才的关注。国家从1990年开始,鼓励高素质人才享有人才居住证。这一政策首先在北京、上海、广州施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口的不断增多,2004年起,人才居住证开始扩展到所有的流动人口。居住证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起着和暂住证相似的作用,即可以便利人口登记。同时,居住证也在使流动人口享有更多的社会公共服务权利。自实施以来,其作用不断显现,截至2012 年12 月,已出台了居住证管理方面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城市已达到39个②。 在2010 年,《关于2010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首次在全国性文件中提出,要对暂住人口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将居住证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随后,国家又出台了很多全国性文件用以规定居住证制度的推广实行问题。居住证制度成为户籍改革的关键制度的地位已不可取代。2015年,《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颁布,标志着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及内容中的9项基本公共服务,6项便利无疑是进步。
二、居住证所体现的宪法权益
(一)体现宪法的人权保障
人权是不断发展完善的,是随着社会现实的不同而变化和扩展,是动态变化的过程,每个时代的人权都具有不同的特征。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它来源于基本人权,是基本人权的法定话。之所以这部分应然形态的人权被宪法保障,是因为这些权利带有“根本性、基础性和决定性”,“在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③。因此,宪法对已有人权进行确认和法定话,同时保障着人权事业的发展。人权的每一点进步都会促进宪法中基本人权的发展与完善,而宪法的进步与前进又会对人权的进步起着推动作用。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居住证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体现着宪法中关于公民平等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方面权利的规定,即体现的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这是宪法关乎人权保障与人文关怀的规定。流动人口的权益在其中得到充分保障,其劳动权、就业权、子女受教育权、社会发展权等都在居住证制度的羽翼下得以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来自不同地区的流动人口也平等享有宪法权利。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居住证制度体现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
平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宪法原则最核心的体现。户籍制度为社会蒙上一层屏障,巨大的藩篱遮挡了平等权的本来面目。来自不同地区的人被冠以外来人口的头衔,本地居民享有超出外来人口的相应生活上,教育上,以及职业发展上的优待。居住证制度正是打破这种藩篱的强大武器,为每个流动人口都享有和本地人相同的权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是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权的重要方式。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也可以享有社会保险,子女教育以及自身就业的相关福利待遇。
2、居住证制度是对公民迁徙自由权的确认
物品的移动,譬如水果、钢铁的跨省,跨州移动需要受到关注,个人的迁徙自由就显得更加的重要,需要受到强有力的保护。自由迁徙在美国和澳大利亚宪法中都通过判例予以确认,并没有直接在宪法中规定。我国同样重视对公民迁徙自由的保护,没有规定在宪法中但重视程度不减。我们可以理解为此项自由非常重要以至于不需要规定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我国宪法没有禁止,说明公民当然的享有迁徙自由的权利。这种没有宪法规定而由宪法条文引申的迁徙自由被称之为默示性迁徙自由,并有着充分的法理基础和宪法依据④。居住证制度排斥了户籍制度对公民的隔离与束缚,流动人口可以享有和本地居民相同的社会公共服务以及相关福利。因此居住证制度保障了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实现,使得公民真正享有了迁徙自由的权利。默示性的权利在这时得到了实质上的实现。
3、居住证制度有利于实现公民权利的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的实现中都会遭遇不测,一旦现实中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是情况发生,救济方式显得尤为重要。有了救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才有现实基础。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对人权的法定话,因此,当侵权发生时,人民法院也直接依据现行法律规范对公民的侵权情形予以救济。各地不同的关于居住证制度的规定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实现,那么,流动人口权利受到侵犯,同样可以和其他公民权利一样受到保障。公民可采取多种方式,例如诉讼、申诉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有了救济的权利才是真正实质的权利。这样,公民就更加放心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体现了宪法中对知识分子的重视
我国《宪法》第 23 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各地出台的居住证制度大都将学历作为重要的要求,对知识分子予以更多的待遇。如《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第 9 条中对于申领《居住证》的人员这样规定: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作为人才引进的,提供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能力业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开业等相关证明。这是对人才的重视,对知识分子的优待。是坚持科教兴国,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体现。各地的居住证制度的开端也都是由人才引进作为初始条件的。着不仅鼓励了公民积极学习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同时也对城市建设提供了良好的人才储备和发展前提。一举多得。高端人才进入本地可以逐步提高城市的整体发展水平,可以说,知识分子是居住证制度发展的有力推动力量。有了这一前提条件,居住证制度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受益的群体也会更多。这无疑体现了宪法对于知识分子的重视。
居住证暂行条例范文4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意见》指出,改革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与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意见》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3方面11条具体政策措施。一是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二是创新人口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三是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扩大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企业年报须报送工商供公众查询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起施行,
企业失信将入政府“黑名单”
日前,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25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条例》建立了信用约束机制。监管方面,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条例》在大幅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国务院再次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再次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本次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关系投资创业创新就业等经济社会发展的约30项,占2/3,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等。涉及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业务活动的约10项,占20%,如“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等。涉及企业资质的约5项,占10%,如“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等。
本次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涉及国际商务、质量、税务、资产评估、土地登记、矿业权评估、品牌管理等多个专业领域。同时,国务院决定取消各地区自行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
最高检就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出台新规
严防以权“赎身” 花钱“减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8月26日召开新闻会,《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有关情况。《规定》共25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逐案进行审查,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二是要求检察机关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三是首次规范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减刑、假释案件法庭的职责任务。四是强调检察机关发现不当减刑、假释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五是要求严惩减刑、假释中的司法腐败。
网信办出台十条规定,规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
公众账号、转载时政新闻受限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8月7日召开新闻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规定》提出,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转载时政类新闻。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根据《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同时,《规定》提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届豫商大会在新乡召开
8月28日到29日,以“凝聚乡情 共赢发展”为主题的第九届豫商大会在河南省新乡市召开,创下了历届豫商大会参会规模之最、投资总量之最。
本届豫商大会由河南省政协主办,新乡市政府、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省侨联、省豫商联合会共同承办。大会共有108个省、市豫商协会及海外河南商会组团参会,与会嘉宾达1700人,创历届豫商大会规模之最。在两天的会期中,举办了多场论坛以及商务考察活动。本次大会签约项目质量高、单个项目投资总额较大、投资领域比较广,共促成46个项目签约,投资总额达到了680亿元,投资总量创历届之最。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8年至今,有8300名企业家回河南洽谈投资项目,促成项目投资2081亿元。
居住证暂行条例范文5
一、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的行为主体
《打投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个人从事投机倒把的,处罚个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从事投机倒把的,区别情节,分别处罚。单位从事投机倒把的,处罚单位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投机倒把的。从重处罚。”可见,该违法行为主体一般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
二、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的行为客体
制定和实施《打投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制裁投机倒把活动,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持市场管理秩序。市场管理秩序是国家依法规制下,稳定、协调、有序的经营状态,该行为客体主要是侵犯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秩序。
三、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
其一,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流通领域,我国《海关法》第82条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第8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法第83条的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管执法机构,有权查处走私贩私经济违法行为,查处的是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案件。因此,我们在查办这类案件时,必须区分是否该行为发生在流通领域,注意判断销货方是否是直接走私者。如果是直接走私者,则应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其二,属于“经销”范畴。根据工商公字(1999)第124号令:“经销走私物品的行为,包括购买走私物品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行为。”因此,购入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作为生产原料的行为应视为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
其三,“进口商品”的范围。这里说的进口商品不仅是指原产地是国外的产品。也可能是中国的产品。我国已成为制造业大国,由我国生产并销往各国的各类产品数量众多,难免有中国原产产品出口后又通过走私方式重新回到境内,成为“进口产品”。如IBM、Sony等大公司按照销售区域,将国内生产的产品进行编号,如果这些产品在国内出现,就有可能是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商品”了。
其四,无合法来源。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57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流通领域走私贩私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合法发票、合法的处罚决定书任何一种证明而经销进口商品的行为,可依据《打投条例》第3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比照《打投条例施行细则》第15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对当事人经销进口商品时,仅能提供合法经销单位的发票,而经查证其经销的进口商品确属无合法进口手续的,亦可依据《打投条例》第3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比照《打投条例施行细则》第15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可见,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三种证明的任何一种即构成无合法来源。
四、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
根据《打投条例》的规定,构成投机倒把行为有一个前提:主观故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288号)中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行为案件中,如果《打投条例》的事实客观存在。并且又有证明当事人在实施该行为时知道行为的违法性,即可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行为。显然,对于投机倒把行为的认定。很重要的一点便是主观故意。何为故意呢?根据刑法学的解释。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和法律规范相违背。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违法行为和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况。希望是直接故意,而放任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二是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这里需要搞清楚的一点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之间的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违反法律法规,但轻信这种违反不会构成违法或造成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应该说,其中的区别细微难辨,具体到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这一行为,当事人往往对于贩私行为予以否认,执法人员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是对物品外观、标识、物品价格等方面的调查。很多产品,例如电子产品,走私的(俗称“水货”)与行货的外包装是不同的,一些编号也是可以区分的。当事人应该知道这其中的差别。如果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有“水货”和“行货”在外包装上的明显差异,应该认为当事人明知。
其次是对物品价格的调查。走私产品的价格一般总是低于行货价格,这也是违法者从事走私贩私活动的基础。因此。在办案中,我们要注意观察产品的价格。对于一家公司而言,如果他经销的无合法来源的商品是他的主营业务,那么他应该很清楚地知道市面上正规渠道的进货价是多少。而如果他离开这一渠道进货,价钱又特别低,显然就有嫌疑。
再次是对票据流、资金流、货款流的查证。正常的经营状况下,这三者应该是保持一致的。但是在违法的情况下,这三者通常存在矛盾。很多收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公司都存在这种问题。因而,我们在办案中要注意收集这方面的证据,以求证主观故意性。
(作者单位:上海市工商局普陀分局)
台山市念好“快宽扶引”四字诀18进个私经济发展
居住证暂行条例范文6
关键词: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去库存”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8-0102-04
引言
2015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16年经济工作时提出,2016年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结构改革任务十分繁重,战略上要坚持稳中求进、把握好节奏和力度,战术上要抓住关键点,主要是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将房地产去库存作为2016年重点任务之一。这说明,房地产业去库存对于经济的平稳运行、转型升级至关重要,也反映了房地产业去库存任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房地产在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黄金期后,供需正在走向平衡甚至逆转,部分三四线城市已经出现严重过剩,正是产能严重过剩、杠杆率不断上升,加大了房地产库存,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5年末,商品房待售面积达成协议71 853平方米,创下历史新高,这近7.2亿平方米的商品房库存,相当于720万套住房库存;有专家预测,现房库存化周期大概23个月,期房需求4.5年来消化。如此巨大的房地产库存已成为当前经济结构性矛盾的重要方面,如果不加快化解这一矛盾,其将继续制约经济增长,积累更大的金融风险。
一方面商品房严重过剩,另一方面保障房和廉租房明显不足;城镇住房市场存在严重的结构性矛盾,供给侧结构失衡,而需求侧大量进城农民工的住房需求却得不到满足。2015年底的中央经济会议有的放矢,提出要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措施;这无疑是解决当前住房市场结构性矛盾的正确办法,是在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思路的指引下,有针对性地去库存的基本思路和政策取向。房地产去库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按照新的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求开发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密切沟通、协调合作,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一、对聊城市房地产库存情况的调查
当前,房地产行业面临着巨大的去库存压力,尤其是三四线城市的房地产库存更为严重。我们以聊城市为样本,对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库存情况进行了调查。聊城市地处鲁西北,下辖8个县(市、区)、1个国家级经济开发区、1个高新技术开发区和1个旅游度假区,常住人口597.1万人,在山东省17地市中属于经济欠发达的内陆地区;自2010年以来,相对于其他三四线城市,聊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快,房地产开发投资年均增长19.3%,位居全省前列。当前,聊城市房地产库存消化周期较长,区域间、企业间分化明显,潜在库存压力较大。
1.现有库存和潜在的库存压力较大。2015以来,尽管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下降,房屋开工面积减少,但库存量持续增加,2015年底,全市可预售的商品房库存66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45.3%,按照全年平均销售水平计算,现有库存的去化周期为16个月。按照房地产业内惯例,一年左右为供求基本平衡,当前聊城市房地产库存水平偏高。考虑到商品房开发投资放缓存在时滞,未来一段时间商品房竣工面积仍将快于销售进度,如2016年度一季度全市商品房竣工面积达同期销售面积的2.8倍,加上未纳入统计的空置房,聊城市潜在的房地产库存去化周期将会更长。
2.各县(市、区)间库存水平分化严重。从各县(市、区)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来看,高唐、冠县两县商品房供应适度偏紧,处于供不应求的态势;市城区、东阿县的去化周期在合理区间以内,其中市城区的商品住宅平均去化周期约10个月;阳谷县则刚超过警戒线,初露高库存的苗头;其他三县(市)商品房库存都明显过高,最高的临清达到58个月,茌平县、莘县分别达到41个月和23个月,“去库存”压力大。
3.企业间库存水平分化明显。2015年末,全市房地产企业达281家,其中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仅30家。大型、品牌知名度较高的房企库存压力较小。2013年以来,聊城市销售套数前五的房企旗下楼盘在市城区全年销售套数的占比一直维持在50%左右,且均是多楼盘同时在售。大型房企新推出的房源往往日售超百套,一般推出不久即告售罄。中小房企开发的项目由于体量较小、市场曝光率不高、产品包装及营销手段不及大型企业,销售较为缓慢,很多楼盘全年销售套数不足50套,清尾期漫长。
二、房地产“去库存”的制约因素分析
1.三四线城市房地产价格弹性小,下降空间有限。以聊城为例,三线城市的房价构成大体可以分为五块:第一块是地价,包含出让金、拆迁费 、契税等,约占房价的20%~40%;第二块是营造费用(狭义房价),包含建安费、室外管网、物业用房、各种配套费用,约占房价的40%~50%;第三块是向政府缴纳的费用支出,包含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税收、财务费用,约占房价的20%~25%;第四块是用来公司运转的各种费用,包含工资、行政管理费、广告等,约占3%~5%;第五块就是利润,也就是以上支出后的剩余。从费用支出的对象看,第一块、第三块主要是支付给政府,约占40%~65%,地方政府做出让步的可能性较小,这部分费用减少的难度较大;第二块直接决定了建筑质量,由于对建筑质量的管理要求更加严格,且建造费用与开发地产的品位和后期销售直接相关,这一块也是不能减少的;第四块所占比例较小,对房价影响有限。因此,房价下降的最大可能途径是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从当前的情况看,在人工费、管理费刚性上升的背景下,运作好、又有好项目的公司,其利润最高能达到10%,在调查的42家二级(不含)以下资质的中小房地产企业中,利润率在3%以下的企业占七成,房地产商利润已经很低,房地产商自主降价的空间较小。
2.商品房供求结构失衡,供需矛盾比较突出。一是商品住房开发供大于求。2013年12月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要求,要以人为本,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提高城镇人口素质和居民生活质量,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既要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发挥政府在创造制度环境、编制发展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治理等方面的职能。2015年12月的中央城市工作会指出,城镇化和城市发展是稳定需求侧的核心,要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做好“五大”统筹,为城市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指明了方向。但近年来,地方政府在土地财政的驱动下,纷纷实施大城市战略,地方城市建设重规模扩张、轻产业支撑,重商业性开发、轻公共服务;开发商在高额利润诱惑下不甘落后,甚至忽视风险投入粗放型的“造城”运动,共同助推了房地产非理性膨胀。二是保障性住房供给不足。国家积极推进棚区户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2015年6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2015―2017年改选各类棚户区住房1 800万套。同时,中央政策协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向棚户区改造定向发放低息贷款。2015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还指出,把城镇公租房服务扩大到非户籍人口,鼓励发展租赁市场。但从近年来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来看,多数项目以棚改的名义进行立项,实际是商品房和棚改混合开发,房地产商在开发商品房的同时配建保障房,而不是采取政府统一回购的方式开发保障房;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明显不足,主要是通过对特定商品房减免有关税费为市场提供“准保障性”住房或限价商品房,造成保障性住房类型单一、申请条件苛刻、供不应求。
3.农民市民化过程中,还存在诸多制约因素。在三四线城市商品住房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现有城镇居民购房需求已经基本释放。因此,解决供求矛盾问题的关键是刺激农民市民化过程中的购房需求。但从目前情况看,仍存在较多制约因素。一是农民收入低、收入增长放缓。以聊城为例,2015年全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10 512元,按每户3.8人计算,全年家庭收入近4万元;2015年聊城市区和县城的平均房价分别为4 812元/平方米和3 333元/平方米;以农民在市区和县城购买100平方米的住房计算,房价收入比分别为12倍和8倍,加上车库(或车位)及其他配套投入,房价收入均将在10倍以上。目前,工资收入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2014年之前,农民工可支持收入增幅连续数年保持在9%以上,但受建筑行业不景气、制造业产能过剩的影响,以及未来制造业“支产能”“去杠杆”的冲击,2015年农民工工资收入增幅首次下滑到9%以下,进一步降低了他们的收入预期。二是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的身份问题抑制了其在城市的购房需求。在多年来的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实际上只针对城镇居民实行了住房商品化,农民工购房多方受阻。在户籍方面,农民只能在农民身份和城市身份之间选择其一,并且农村转移人口落户城市受到严格限制;在社会保障方面,2015年11月国务院颁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之前,农民工没有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教育、医疗、文化、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的权利;在农民财产性收入方面,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让和农民住房(含宅基地)财产权出让没有法律支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市值标准、村民能够从中得到多少收益等得不到法律保障;在银行信贷准入方面,农民工工作单位不固定,五险一金覆盖比例极小,无法通过公积金贷款的方式取得贷款,而在商业贷款中又面临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问题。此外,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产品缺少创新,个别行对产品创新还处于探索阶段,产品还不够成熟,各行针对农民工贷款买房和针对房屋租赁市场等方面信贷产品也较少。三是城市生活成本较高。特别是三四线城市,由于人口、资源集聚不够,加上产业结构单一落后,人口集聚度高、附加值高的服务业发展滞后,考虑到物流成本、无法规模化、竞争不足,消费价格明显比农村要高,甚至要高于大中城市。因此,一些进城务人员还是暂时将购房放在次要地位,把有限的收入用在子女教育和生活保障上。
三、对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去库存”的相关建议
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去库存”存在较大难度,从存量上看,房地产库存较大,市场消化难度较高;从发展趋势看,房地产投资增长的可能性较大,面临着库存增长的压力。房地产业“去库存”应在认真分析供求关系的基础上,调整供给结构,破除制度上的藩篱,降低需求者的购房成本,优化公共服务和金融服务等协同推进。
1.调结构。合理掌握土地供给节奏,优化商品房供给结构。一是调整土地供应节奏,有序控制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同地区根据本地房地产库存状况合理控制土地投放节奏,供给紧张的县可以适当加快供应,库存严重过高的县(市)可减缓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供应甚至暂停供应,加快实现当前和潜在的房地产供应与当前、潜在的房地产需求形势相适应。开发商要调整市场经营策略,要以省会城市为中心,重点回归一二线城市发展;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沟通配合,审慎拿地,使土地储备结构更合理化;要适当减少新开工面积,以销定产。二是优化房地产的供给结构,激发潜在购买力。对于新建房地产项目,允许企业自主设计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鼓励企业运用新材料新技术发展低密度、功能齐、配套全的高品质住宅,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对于在建房地产项目,在不改变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于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可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发展物流、商务、养老、旅游、文化、教育、体育等功能性地产。三是调整商品房库存结构,大力发展保障性住房。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打通商品房和棚户区安置房建设通道,消化现有商品房库存;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改项目在分配各级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给予适当奖励。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学习借鉴先进省份的成功经验,建议地方政府采取回购方式将部分商品房转化为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既减轻了现有商品房库存压力,降低了受益人群的居住成本,也能形成地方政府持有公共财产的长期收益;同时,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为新市场提供长期租赁住房。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级政府住房保障政策,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根据财力情况和保障房建设计划,按年度安排一定的财政预算资金,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形成住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四是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引导骨干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推动开发企业、建筑企业战略协作,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