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七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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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七月

诗经七月范文1

第一:每一位女性都会来月经,月经又称作月经周期,是生理上的循环周期,发生在一些具有生育能力的雌性人类与其他人科动物之间。

第二:月经周期是女性生殖系统的生理特点之一,是它的周期性变化,而月经是这个周期变化的重要标志。

第三:月经周期是有规律的,一旦月经周期出现问题,说明人的身体出现了问题,要及时去治疗。

(来源:文章屋网 )

诗经七月范文2

招提迩皇邑,复道连重城。法筵会早秋,驾言访禅扃。

尝闻大仙教,清净宗无生。七物匪吾宝,万行先求成。

名相既双寂,繁华奚所荣。金风扇微凉,远烟凝翠晶。

松院静苔色,竹房深磬声。境幽真虑恬,道胜外物轻。

意适本非说,含毫空复情。

诗经七月范文3

乙方(买方):_________

中介机构: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下列房屋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1、坐落于南京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出售房屋的所有权权证号为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丘号为_________;

3、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 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付给甲方定金(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在_________时由甲方退还乙方。

第四条 该房屋房价款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房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现金支付房款_________元(¥_________)

2、乙方领取房屋所有证时现金支付余款_________元 (¥_________)

乙方未按规定支付房价款的,则按下列第_________种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到期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_________天,且所欠应付到期房价款超过_________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解除契约后三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占总房价款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五条 甲、乙双方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时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双方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甲方应在房屋产权过户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业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按不符部分的_________(约定价值、评估价值、市场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_________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契约后_________天内将已收房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诗经七月范文4

[关键词]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国际经验;启示

[中图分类号] D9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6)12-0185-03

[作者简介] 王水平,南昌工程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江西 南昌 330099)

一、国外立法现状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民事法律救济制度主要是采取违约与侵权的二元制救济体系,合同法的功能被经典性地限定于期待利益或者信赖利益的赔偿。

(一)英美法系

1.英国法。早期英国法院认为,除非在例外情况下,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之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里的例外是指原告因对方的违约而遭致身体上不适或不便,到了20世纪70年代,英国上诉法院开始抛弃排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传统做法,发展出两个例外规定:一是违反假日合同(holiday contract)。二是违反目的是使一方摆脱烦恼和沮丧情绪的合同。此外,法院依违约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还有“消费者剩余理论”(consumer surplus),该说认为合同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且也为了获得主观利益。超越完全履行所获得的经济价值以外的部分就是“消费者剩余”,即合同一方所期待的个人的、主观的、非金钱的利益。近年来,从英国判例分析,英国合同法不完全否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至少有三种例外情形的违约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一是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二是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解除痛苦或麻烦;三是违反合同带来的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当然由于商事合同的违反常常被视为商事交易风险,法院一般不支持此类合同当事人基于违约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2.美国法。美国两次合同法重述是其合同法的重要渊源。其1981年发表的《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353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将不予支持,除非违约行为导致人身伤害或合同或违约行为使严重精神损害成为一种特别可能的结果。”该条确立了一条大原则:违反合同所致的精神损害不能得到赔偿,但有两个例外:(1)看合同的种类,即合同具有个人或特别性质以致于订约时精神损害赔偿就已经预见到了;(2)看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即违约行为是故意的和极不负责的。美国和英国一样也是判例法国家,通过判例也确定了一些违约所致精神损害的赔偿原则。根据美国判例,在以下几种情况中,受害人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1)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2)因违约而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3)因违约而造成非违约方不方便并使其遭受精神损害;(4)因某人极不负责或疏忽大意使他人蒙受羞辱或其他精神损害。涉及的合同主要是运送旅客合同、旅馆接待客人合同、运送遗体合同、建筑合同、房屋重建合同、劳动合同等等。

(二)大陆法系

1.德国法。德国早期判例及学说认为违约引发的非财产上损害不得请求赔偿,认为非财产上损害只能通过侵权之诉获得赔偿,违约行为不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依照其民法第253条之规定:“非财产上损害赔偿以法律有规定者为限。”这种规定表明,能够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情形,以法律明确列举为限。德国之所以不愿承认债务不履行场合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其理由之一在于关于非财产损害赔偿要赋予法官较大的裁量余地,而在德国向来对法官持不信任的态度,如果法官拥有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德国人将会感到不安。但在现代个人自觉意识浓厚的社会里,否认对人格尊严和人格价值与精神利益的保护无疑将遭到批评。为此,德国的判例、学说通过创立“非财产商业化”理论,扩张“财产损害的概念”,借此来保护违约引起的精神损害。所谓非财产商业化,是指凡于交易上得以支付金钱方式购得的利益(例如享受愉悦、舒适、方便),据交易观念,此种利益即具有财产价值,从而对其侵害而造成的损害,属财产上损害,被害人得请求“金钱”赔偿,以恢复原状。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加以运用了该原则,例如海上旅游案、罗马尼亚旅行案与假期车祸案等。度假商业化是德国损害赔偿法上一项重大发展,其理论构成虽然甚受批评,但事实上确有其需要。因此1979年修正德国民法,增列旅游契约时,特别在第651条第2项规定:“旅游无法进行或受重大干扰,旅客就假期之无益度过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通说认为,此种规定表明立法者已不采取商业化理论,而将假期视作一种财产价值。

2.法国法。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地将合同损害赔偿限制在物质损失范围内。《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对债权人应付的损害赔偿,除下述例外和限制外,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的损失和所失的可获得的利益。”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并不限于金钱损失,合同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事实上,只有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害进行全面赔偿,才能算是一种真正的“补偿”。这与合同责任的目的才相符合,即使债权人获得预期但未实现的给付的等值利益,给予其失去的预期的合同利益以相应的补偿,使债权人因合同的不履行而遭受的损失得以弥补。法国法在合同案件中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具有普遍性的原因还在于法国民法典未将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做严格的区分。根据法国合同法理论上通行的观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在性质上具有一致性,是当事人应为其过错承担责任这同一制度的两个组成部分。就损害本身来说,合同中的损害与侵权中的损害并无本质的不同。

(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2条规定:(1)受害方当事人由于不履行而遭受的损害有权得到完全赔偿。此损害既包括该方当事人遭受的任何损失,也包括其被剥夺的任何收益,但考虑到受损害方当事人由于避免发生的成本或者损害而得到的任何收益。(2)此损害可以是非金钱性质的,例如包括肉体或者精神上的痛苦。该《通则》最终将以一般条件或惯例的形式出现,而不是国际条约或公约。因此,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违约引起的精神损害问题,各国的处理方法虽各有千秋,但这些国家的法院都在一定的情形下承认因违约引起的精神损害可以获得赔偿。此外,对违约引起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也是国际立法潮流。由各国立法实践可以看出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并不是偶然的现象,并且违约极有可能造成对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因此各国法院都通过不同的方式对特定类型案件中守约方的精神损害给予契约性救济。这表现了民法对人性的尊重,这些都是值得我国重视的。

二、我国立法与实践

(一)立法现状。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相关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这种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精神性人格权”向“物质性人格权”的发展,是人格权司法保护的一个重要进步。然而《解释》第四条涉及违约与侵权的竞合,鉴于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本条强调,必须是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才能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显然,这并未采纳国外相关立法实践的经验,对于违反合同也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观点不予认可,而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侵权案件类型中。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从该条文的规定来看,如果违约的受害人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就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如果非违约方能够以违约之诉请求违约方承担因违约造成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精神损害的,就没有必要再规定“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学界态度与司法实践。国内民法学界对于违约引发的精神损害是否应予以赔偿有较大争论,主流观点是持否定态度的。有的学者认为“因为精神损害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同时这种损害又难以通过金钱加以确定,因此,受害人不能基于合同之诉获得赔偿。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讼,而不必提起违约之诉。假如合同责任也可以对精神损害作出赔偿,就使得责任竞合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还有学者认为,于违约损害,依法只应赔偿财产损失,而不包括非财产损失。当然,也有不少学者的意见不同。有学者指出:对非财产性损害的赔偿根本不是先验的永恒地属于侵权法的问题,这种反对给予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失以合同救济的做法是法学中的“原教旨主义”。在一定情况下必须给予违约造成的非财产性损失以合同救济。还有学者指出,在某些特定的合同中,当事人因违约行为的确能够导致精神上遭受一定之不快、甚至痛苦,如婚礼摄像合同、旅游合同等,当这些合同发生严重违约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时,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与学界之争类似,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此类争议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表现出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有些法官严格按照法律条款规定判案,只承认违约造成的财产性损害,而有些法官在实践中为追求个案平衡,在合同诉讼中给予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体现出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某些案件的判决也表明我国法律正向着尊重人格权的国际立法方向发展。

三、责任竞合理论的适用及不足

从民法上看,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所谓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的规定,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产生两项请求权,但受害人只能择一行使。依《合同法》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学者认为该条的规定使受损害方可以就同一违约行为引起的不同损害采取不同的救济方法。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某些特殊的违约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大部分都是由于违约行为同时也属于侵权行为,精神损害赔偿救济是否是基于违约提供并不明确,也正因为如此,学界的否定论者往往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角度来解释,他们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提供的。然而,当存在责任竞合时,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方面都存在差异,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对受害人利益保护的结果有很大的不同。从举证责任来看,在合同之诉中,一般不要求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而由违约方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将被推定为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通常要对加害方的过错负举证责任,显然选择违约之诉会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从诉讼时效来看一般侵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为两年,而因身体受伤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为一年,而依据合同法,因违约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两年,这样,违约责任可以为精神受损方提供更长时间的保护。由此可以看出即使在责任竞合的场合下,如果允许受害人依违约之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将更有力的保护受害人利益。

当违约造成了精神损害却又难以认定侵权行为时,也就是说不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受害人将无法通过责任竞合来提起侵权之诉,并进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基于精神损害事实的存在,而不应基于侵权还是违约的请求权为标准。由违约造成的损失应当是预期利益损失,在旅游等“目的合同”中,当事人的预期利益实际上就是非违约方在这种合同得到履行后所应处的精神状态(非财产性状态),只要违约行为所违反的一方的某种精神利益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的预期并可以成为合同履行利益时,就可以此标准得到赔偿。而这种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德国、法国等被给予合同救济的“目的合同”在我国是没有得到支持的。笔者认为,我国应承认因违约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弥补这样的“真空地带”,更切实地保障人格利益。在违约致人精神损害的场合,依违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更具有诉讼便利性,也更符合生活逻辑。

四、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现实可行性

否认精神损害不适用于违约责任的原因,在于它会碰到诸如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以及证据问题、计算上的困难等。但相对于侵权责任来说,主要是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因为其他问题在侵权中也会碰到,因此这里只要分析可预见性规则。的确,在一般的商事交易中,缔约双方在缔结商事合同时,从来不可能对作为违约结果的精神损害予以合理的考虑与预见,因此,要求违约方对其未合理预见到的损失进行赔偿违反了合理预见规则。而且,如果在违约中实行精神损害赔偿,将会给订约当事人在订约时形成极大的风险,从而不利于鼓励交易。但我们也许应该从另一角度来看,对于违约人来说,由于可能要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敢随便地进行违约,从而促进交易的履行;而对于受害方来说,由于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使得其利益更可以得到保障,从而更愿意进行订约。因此,作为一个谨慎的商人来说,如果法律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可预见的范围实际上也应该包括了精神损害。在当事人理应预见到对另一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精神损害,实际上,对于一个“显而易见就能预见到的”精神损害,如果不能通过违约损害赔偿来进行保护,似乎有悖常理。

五、结论

从实质上说,违约中非财产性损害赔偿,实际上触及了传统民法上违约救济与侵权救济二元制体系分离的一个边际问题,它既是合同问题,又涉及侵权问题。随着旅游合同、婚庆合同等目的合同之诉的逐渐频繁,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也将日益增多,笔者认为我国应当支持基于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不能因精神损害数额难以计算,或者担心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之累的理由而完全对其否定。当然,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不是无限制的,比如在纯粹的商业合同中也被允许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则任何情感和不愉快都会得到赔偿,最终将使合同这一交易工具不堪重负而死亡。此外,如果依正常人判断属于交易风险带来的正常精神痛苦,应当是可以忍受的,也就达不到应该给予赔偿救济的程度。但无论如何,在遵守限制规则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下应给予因违约造成的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非财产性损害以救济,是生活逻辑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诗经七月范文5

2022惊蛰节气具体时间【公历】2022年3月5日 星期六22点43分34秒

【阴历】二零二二年二月(小)初三

惊蛰节气表示“立春”以后天气转暖,春雷开始震响,蛰伏在泥土里的各种冬眠动物将苏醒过来开始活动起来,所以叫惊蛰。到了惊蛰,我国大部地区进入春耕大忙季节,真是:季节不等人,一刻值千金,惊蛰时节,春光明媚,万象更新。

惊蛰节气过后还冷吗

惊蛰节气过后就是数九寒天的终结,这是一个春暖花开的时节。然而,我国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季风性气候国家,而3-4月份正是我国冬季风转变过渡为夏季风的时候,所以非常经常会遭受到冷空气侵袭,比较容易发生倒春寒。但如果在有冷空气持续入侵的年份,还是会出现倒春寒的情况,所以惊蛰之后还是不宜快速换上单薄的衣物。

惊蛰节气的特点和风俗

一、特点

1.气温回升快

惊蛰是全年气温回升最快的节气,惊蛰期间,大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回温,而且是雨水增多。但这一时节,气温起伏较大,气候变化多端,昼夜温差比较大,所以一定要注意及时保暖。

2.病虫多发

“春雷响,万物长”。农民们常常把惊蛰时节视为春耕开始的日子。农民在春耕的时候,还要做好春季作物管理。因为温暖的气候条件,容易引起多种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所以要及时搞好病虫害防治。

3.雷响不断

惊蛰前后,大地回春,长江流域大部地区已渐有春雷。民间谚语云:“雷打惊蛰前,二月雨淋淋;雷打惊蛰后,旱天到春后”。也就是说如果第一次春雷在惊蛰之日,则会认为当年风调雨顺。如果初雷在惊蛰之前鸣响,则预示着当年的雨水较多,可能会发生“春季连阴雨”的情况。

4.害虫出没

《千金月令》说:“惊蛰日,取石灰糁门限外,可绝虫蚁。”,也就是说惊蛰雷响会唤醒所有冬眠中的蛇虫鼠蚁。这个节气是蚊虫等开始活跃的时期,经历过一个冬季,惊蛰这天,大家可以用艾草等将死角等处熏熏,清除污邪之气。

传统习俗

祭白虎化解是非

中国的民间传说白虎是口舌、是非之神,每年都会在这天出来觅食,开口噬人,犯之则在这年之内,常遭邪恶小人对你兴风作浪,阻挠你的前程发展,引致百般不顺。大家为了自保,便在惊蛰那天祭白虎。所谓祭白虎,是指拜祭用纸绘制的白老虎,纸老虎一般为黄色黑斑纹,口角画有一对獠牙。拜祭时,需以肥猪血喂之,使其吃饱后不再出口伤人,继而以生猪肉抹在纸老虎的嘴上,使之充满油水,不能张口说人是非。

惊蛰吃梨

在民间民间素有“惊蛰吃梨”的习俗。惊蛰吃梨源于何时,无迹可寻。惊蛰后气温明显升高,人们容易口干舌燥、外感咳嗽。而梨子性寒味甘,有润肺止咳、滋阴清热的功效。这时吃梨,对身体很有滋养作用。

蒙鼓皮

响雷,是惊蛰节气的重要特征。古人想象雷神是位鸟嘴人身,长了翅膀的大神,一手持锤,一手连击环绕周身的许多天鼓,发出隆隆的雷声。惊蛰这天,天庭有雷神击天鼓,人间也利用这个时机来蒙鼓皮。《周礼》卷四十《挥人》篇上说:凡冒鼓必以启蛰之日。“注:“惊蛰,孟春之中也,蛰虫始闻雷声而动;鼓,所取象也;冒,蒙鼓以革。”可见不但百虫的生态与一年四季的运行相契合,万物之灵的人类也要顺应天时,凡事才能达到事半功倍之效。

“打小人”驱赶霉运

在民间有惊蛰当日,打小人、去晦气的习俗。惊蛰万物萌苏,天地雷动,人们祈求美好的生活,憧憬幸福的未来,“打小人”习俗正是如此。惊蛰“打小人”习俗,妇人一边用木拖鞋拍打纸公仔,一边口中念念有词地念:“打你个小人头,打到你有气冇定抖,打到你食亲野都呕”的打小人咒语。

诗经七月范文6

关键词:专业阅读;资源配置;无形之手;有形之手;机会成本;效度;热度;厚度

中图分类号:G7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7)06C-0064-04

教师阅读的目的,除了获得相关知识和实现精神愉悦之外,大多数都是与专业发展紧密相关的。朱永新认为,一个人的精神成长史就是他的读史,在教师专业发展的“三专”项目中,他将专业阅读摆在了首要位置,可见,专业阅读对于教师成长的重要促进作用,阅读应该成为教师自带的基因,即教师是一个天生的阅读者,但面对烟波浩渺的“人类知识宝库”,教师不免产生焦虑感和恐慌感,如何进行有效的专业阅读呢?

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专业阅读效度

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一书中指出:“经济学的精髓在于承认稀缺的现实存在,……这一点是经济学独特的贡献。”[1]在一个社会里,资源稀缺是普遍存在的。与无穷的人的欲望相比,满足欲望的资源永远是稀缺的。因此,怎样选择和配置资源就成了经济学的基本问题,任何一项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如何最有效的利用有限的资源。

对于教师而言,首要的稀缺资源就是时间,“时间都去哪儿了?”已经成为教师的“天问”,每天的工作千头万绪、琐碎无比,除上课备课、批改作业、学生管理之外,教师还得完成各类评估创建、检查验收、岗位晋升、教育科研、培训学习等任务。

网上曾经出现过一个普通教师的时间表:早上7点多进了校门,便马不停蹄:检查作业情况,督促打扫卫生,辅导学生晨读,之后上两个班的课。课间操30分钟,午休40分钟:了解学生情况,进行思想教育。晚上夜自习辅导结束后巡视学生宿舍。所剩无几的时间还要批改作业,出试题,备课……每天工作近12个小时。除此以外,还有每周的教研活动、备课组活动,每周的学校例会,每学期的教研进修;填表格,册,作总结,析数据;数不清的领导听课,忙不完的各种赛事,做不够的大小活动……等回到家已经疲惫至极,哪里有阅读,特别是“专业阅读”的时间和心思呢?这也往往成为教师逃避专业阅读的理由和借口。

对此,笔者认为必须对时间这个最大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完成以下“三步曲”:

第一步是记录诊断。如何利用时间,保证专业阅读,实实在在考验着教师的智慧和能力。教师如果学会用经济学眼光看待时间,就能更有效的分配时间、利用时间,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使专业阅读就在整个时间系统中得到更大的保障。

因此,教师首先要对自己每天的时间进行详细的记录和诊断,彻底弄清自己的时间去哪里了:被何人占据?被何事消耗?彻底区分哪些是有效时间,哪些是无效时间。

第二步是分类处理。教师每天的事务虽然繁杂,但还是有规律可循的,可采用“四象限”法则,按照重要度和紧急度两个不同的维度和程度建立坐标系,划分为四个“象限”:既紧急又重要、重要但不紧急、紧急但不重要、既不紧急也不重要。然后把事务分别填入不同的象限,这样一来,如何处理就一目了然了:对于重要而紧急的事情,应该优先解决立刻做,如马上要进行的公开课;对于重要而不紧急的事情,应该制定计划去做,如专业阅读;对于紧急但不重要的事情,放权交给别人去做,教师浪费的时间大部分集中在这个象限,因此要深入思考如何处理这些事情;还有很多时间是被不紧急也不重要的事情占据了,比如上网聊天玩游戏,对于这些事情,对策是尽量别做。[2]

第三步是坚决执行。要在此基础上安排好一天的工作时间表,列出每天的相对完整、不受打扰的阅读板块,如同健身时间一样,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做任何与阅读无关的事情,一次只专注于阅读这一件事情,既不多线工作,也不随意中断,直到这个时间段结束。这样,不仅提高了阅读的单位时间利用效率,还会有意想不到的成就感,可以极大地提升自我效能感。

二、做好“两手”准备,持续专业阅读热度

经济学认为,经济发展要保持活力,必须用好“两只手”:“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所谓“无形之手”,出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指的是市场机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价格、供求和竞争这些机制就像一只“无形之手”,冥冥之中支配着每个人,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均自觉地按照市场规律做出各自的决策,引导资源向着最有效率的方面流动。所谓“有形之手”,出自另一名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指的是国家、政府的宏观调控或者管理。主要办法是通过制定计划指明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通过制定法律规范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行为,或者通过行政命令直接管理经济活动。

在教师的专业阅读中,也存在着这两只手:教师自发的阅读需求如同“无形之手”,如个人的兴趣爱好、个人的上课备课需求、个人的写论文评职称需求等;而来自组织的外部制度如同“有形之手”,如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制订的制度、开展的活动、举办的比赛等等。

这“两只手”也是各有利弊:“无形之手”引导下的专业阅读因教师“自己愿意”而更加真实、深入、持久,一部分有着强烈专业追求的教师,阅读已经成为他们的“本能”,从自发走向了自觉,从阅读走向了“悦读”。即使在应试教育的夹缝里,他们也能通过阅读进入专业成长的快车道。事实也已经充分证明,一个优秀的教师,一定是一个优秀的阅读者。

其弊端在于分散化、见效慢、影响范围小,一是文学休闲类阅读多而教育名著类少,大部分教师最喜欢的是更悠闲轻松的文学消遣类书籍,而很少有人静下心来阅读需要耗神费劲的教育教学名著和现代教育技术类书籍,停留在阅读“舒适区”不思进取;二是由于无人“监控”,即便有些教师认识到专业阅读的重要性,但在具体实施的时候,往往以“没时间”“工作忙”为借口逃避读书,特别是在网络时代,注意力容易被分散,即使在阅读,也喜欢短的小的东西,长的深的看不下去,从而使阅读变得肤浅化、碎片化;三是还有不少教师功利化阅读,仅仅将阅读视作写论文评职称的工具或者应付上级检查的任务,一旦达到目的、完成任务,其阅读的热情便明显下降,有些教师甚至除了教科书和教学参考书之外,几无阅读。这些弊端导致了专业阅读的严重“贫富不均”,拉低了整个教师队伍的平均素质。

“有形之手”引下的专业阅读因有组织介入、有制度保障、有评价考核而使效果更加明显,其优势在于能够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范围”内在面上迅速营造出“全民阅读”的良好氛围,激发出教师的阅读兴趣,生产出一批阅读成果。不少学校、地方为促进教师的专业阅读,已经采取了种种措施,比如制定教师阅读制度、举办阅读节、举行阅读沙龙、进行读书比赛,这些制度措施,也实实在在地提升了教师的素养,改善了教育教学效果。

但是它的弊端表现得也很明显:专业阅读真正对教师产生影响,是一个长期的、持续改进的过程,正如叶圣陶先生“教育是农业而不是工业”的观点,一场活动、一个制度、一次评比,就如同一颗种子植入教师心中,要开出美丽的鲜花,必须有空气阳光水分土壤的持续的滋养。否则,“看上去很美”的初衷,很可能变成“式”的运动,表面上轰轰烈烈、热热闹闹,实际上运动过后一切回到原点,效果适得其反。不但没有取得教师的认可,反而引发教师的反感、疲惫等不良心理,遏制教师的热情,跌入形式主义陷阱。比如有些学校、有些区域规定,教师每年每学期要完成阅读的内容和数量,要写多少篇论文,要写多少字读书笔记,甚至与教师的绩效考核挂钩,通过微信、微博、QQ等网络对教师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浸润”。而教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消极应对,让这些简单粗暴的强迫手段倍显无奈和尴尬。

因此,推动教师的专业阅读,不仅需要教师自身的努力,也需要管理者的努力。不能仅靠一只手,而要适时用好“两只手”,充分发挥教师内部需求(无形之手)的决定性作用和组织外部控制(有形之手)的保障性作用,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扬长避短、相互配合,形成两手的最佳组合,这样,专业阅读才真正成为教师的一种生活方式、一种生命状态,成为整个职业生涯中一项贯穿始终、持续改进的行动,最终实现教师、组织的“双赢”。

三、核算机会成本,培植专业阅读厚度

经济学中有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机会成本。由于资源是稀缺的,当某种资源被用于这些地方时,就不能被同时用在其他地方,即这个方面的获得是以其他方面的失去为代价的。机会成本就是指为了得到某样东西而所要放弃另一样东西的最大价值。比如在图书馆看书学习还是看电视剧之间进行选择,在图书馆看书学习的机会成本便是没有享受电视剧带来的快乐,而看电视剧的机会成本则是失去了在图书馆看书学习所得到的东西。[3]

可见,机会成本与选择息息相关,当决策者面临众多选择的时候,机会成本的核算,为决策者进行正确理性的选择提供逻辑严谨、论据有力的答案。力求机会成本最小化,成为经济活动最重要的准则之一。

机会成本在专业阅读中也无处不在,当教师面临海量阅读对象的时候,若能进行一番机会成本的核算,反复权衡、择优而从之,就能做出“最佳选择”,将有限的精力和专注力投放到最佳的阅读上去,让自己的专业阅读“利益最大化”,正如孟子所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

具体说来,在核算专业阅读机会成本的时候,要注意以下三件事:

一是算大账:计算专业阅读的机会成本时,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为什么读?”考验的是教师在公与私之间的权衡,在个人名利得失与教育使命职责之间,不可鼠目寸光、唯利是图,只想着个人的名利得失,必须将个人的阅读与教育使命结合起来,一个教师只有将自己的个人阅读行为置于教育事业的宏大背景中,才可能真正铸就事业的成功和人生的辉煌。失去的是个人“小世界”,得到的却是一个红彤彤的“新世界”。没有胸怀和格局的所谓专业阅读,注定是走不长和走不远的。

二是算细账:读什么?这也是容易引发阅读焦虑的一个问题,有时候,花数十元、数天的时间、投入精力阅读了一本书,如果发现“不虚此读”,一种满足感就会油然而生,如果发现此书是垃圾,便会后悔不迭,付出的机会成本很高,浪费的不仅是金钱,更要紧的是宝贵的时间和精力,而这些金钱、时间、精力本来可以用在更有意义的事情上、创造更多价值上的。因此,教师的专业阅读要杂更要精。

表面上看来,当今的阅读市场红红火火,图书之丰富甚至让人产生选择恐惧症,但真正值得读的书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多。如钱理群先生在谈到读书的时候说:“真正的原典的东西是不多的,任何一个文化里面原典的东西是不多的。”以中国文学为例,他开出的书单是:首先是《论语》《孟子》《老子》《庄子》,然后是司马迁的《史记》,接下来是唐诗,然后是《红楼梦》,还有鲁迅。钱先生说,把这几本书读好读通了,其他的书就好读了,这就是中国文学的根。可见,教师专业阅读一个有效的选择就是抓住根本,尤其在当下读物良莠不齐、质量堪忧、内容重复的情况下,教师一定要学会对书籍的科学选择,舍弃垃圾图书,阅读经典的、原典的、源头的图书。

三是算长账:正如职业生涯需要规划一样,专业阅读也需要规划,专业阅读需要的是“立长志”而不是“常立志”。完善的阅读规划,能够保证教师的阅读活动有序开展,增强阅读的针对性、有效性,将隐性的机会成本变成现实的收益。教师要站到自己整个职业生涯规划的高度,“顶层设计”自己的阅读计划。科学分析自己在职业生涯中的不同阶段的需求,实事求是的评估自己专业素养构成中的缺陷,在此基础上不断调整自己的阅读内容和进程。需要明确的是,阅读规划的形式可以是个性化的、灵活的,但付诸行动、持之以恒才是发挥规划效用的不二法则。

参考文献:

[1]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2]吉姆・兰德尔.时间管理[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

[3]缪代文.机会成本原理运用分析[J].成人高教学刊.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