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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的诗歌范文1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建立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加快改革开放,加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为建立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加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天津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要由目前单一层次的养老保险,逐步改革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国家为职工退休后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保障制度,适用于全市城镇各类企业全体劳动者,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用自有资金为职工存储一定数额的补充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收入情况自愿参加。
允许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自一九九三年一月起,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以及上述单位中城镇户口的各种临时工,均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高于全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统一按上一年本企业工资总额的18%为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城镇户口的各种临时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仍按津政发〔1992〕52号文件规定的比例为中方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18%用于基本养老保险,12%用于其他养老费用和医疗保险。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税前列支。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在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相应增加工资,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随着经济发展和情况的变化,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逐步由按标准工资和连续工龄计发,改为按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职工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计发。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和部分补贴三部分组成。社会性养老金按照职工退休时全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根据缴费年限按一定比例计发。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新的计发办法实施以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基本养老金高于原规定标准的,其增加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原规定标准的20%。新的计发办法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不改变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了保证退休人员生活水平,要逐步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的比例,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同时,由市劳动部门规定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为使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由标准工资向工资总额过渡,对一九九三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对一九九三年度以前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生活补贴。
四、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是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的重要基金,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基金的使用必须接受劳动、财政、审计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
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开设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本着节约原则,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养老保险工作的经费,其提取标准由市劳动部门制订,同级财政审核,市政府批准。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劳动部门负责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的制订和组织实施,掌握收支总量的平衡并对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收缴、支付、积累、保值增殖工作,并按月向劳动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要编制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支预算、决算,经市劳动部门同意,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由市政府批准执行。
五、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
关于劳动的诗歌范文2
按照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已移交地方管理。为更好地落实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现将未纳入原11个行业统筹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1998年9月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到注册地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统筹的有关手续。
二、职工个人应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以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在参加统筹时一次缴清。
三、企业可参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7〕8号,以下简称京劳险发〔1997〕8号文件)规定,补缴1996年4月以来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此前企业应缴纳的费用实行挂帐处理。具体缴拨办法可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1996〕38号)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四、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市政府1998年2号令的有关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为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包括补缴的费用)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五、1998年9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职工,个人不补缴养老保险费。其基本养老金项目及水平按照京劳险发〔1997〕8号文件的原则,采取统筹与企业分担的办法,即扣除非统筹项目后,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高于590元的,按590元在统筹基金中列支,低于590元的,按实际水平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上述590元的标准,包含97、98年正常调整制度增加的养老金。
六、1998年9月1日后达到退休条件的职工,按照市政府1998年2号令及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关于劳动的诗歌范文3
为了进一步做好工人技师的考评和聘任工作,现就贯彻京政发〔1987〕117号文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的市劳动局《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考评、聘任技师的工种范围问题。
1.对本市尚未列入由国务院主管部、委提出,经劳动部核定设置技师的工种范围,而又确实需要考评、聘任技师的工种,由市行业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提出并制定技师考核标准,报国务院主管部、委同意,并报市劳动局备案后,可以考评、聘任技师。
2.哪些工种可以考评、聘任高级技师,按劳动部和国务院主管部、委的规定执行。在劳动部和主管部、委没做出规定之前,由市行业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提出并制定高级技师考核标准,报市劳动局同意后,可以考评、聘任高级技师。
二、关于工人技师考评机构的职责和任期问题。
1.本市工人技师按行业进行考评。经市劳动局同意成立的市一级行业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分两类:一类是考评技师的工种涉及到两个以上局、总公司(如机电加工类工种主要涉及到市机械局、汽车工业联合公司、农机局、仪器仪表总公司等单位)的市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由市劳动局指定一个局或总公司牵头,会同有关局、总公司组成,评委从全行业范围内选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牵头的局、总公司。一类是考评技师的工种基本只涉及到一个局、总公司的市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评委主要从该局、总公司系统内选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该局、总公司。以上两类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均由组成考评委员会的局、总公司的主管领导担任,评委由工人技师和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组成。
2.市一级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除根据“暂行办法”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负责本系统和全市同行业各单位的技师考评工作以外,还要建立经常化的考评制度,制定技师考核标准,审定考核试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评组织工作及报考技师的资格审查工作。
3.市一级行业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只按“暂行办法”对报考技师的工人进行考评,认定是否具备技师条件,发给技师证书。是否聘任,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或基层单位决定。
4.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的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在市一级行业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技师考评的组织领导工作。
5.市行业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和办公室成员是岗位职务,如兼任办公室主任的劳资处长调离劳资处工作后,自然免去办公室主任职务,由新任劳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6.市行业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的评委实行聘任制,由市劳动局发聘书,聘期由市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确定。
三、关于培训问题。
各区、县、局、总公司应根据技师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报考技师的工人组织培训。具体培训内容、时间和形式,由市行业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审定。
四、关于工人技师的审批和管理问题。
1.经考评符合技师条件的工人,需填写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审批表”,一式三份,基层单位、主管部门各一份,报市劳动局备案一份。技师证书由市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盖章,报市劳动局加盖钢印后生效。
报考技师的申请表和技师聘书,市劳动局不统一印制。
2.为了加强对工人技师的管理,各区、县、局、总公司要建立、健全技师管理制度。
五、关于工人技师聘任的比例问题。
技师聘任的比例,以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为基础,控制在2%以内,各区、县、局、总公司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分别核定,在全系统内可调剂使用。确实需要突破“暂行办法”规定比例的,须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报市劳动局批准。
关于劳动的诗歌范文4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公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以下简称“对外劳务人员”)办理涉外证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对外劳务人员需要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的,由本人执《北京市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加强规范化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1999〕58号)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到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或鉴定复核。
对于户口不在本市并长期在京工作的对外劳务人员,需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经审核或鉴定复核合格人员,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原《职业资格证书》统一换成印有中、英文对照并套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并在证书照片处盖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的《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涉外证书”)。
三、涉外证书内容按《北京市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加强规范化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1999〕58号)规定填写,并从2000年1月1日起采用打印机打印。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公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16日 劳社厅函〔1999〕121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司法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促进国际劳务技术合作与交流,维护我国传统的技艺和专长在国际上的良好声誉,现对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以下简称“对外劳务人员”)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劳务人员须持印有中英文对照并套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的职业资格证书,做为办理职业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二、对外劳务人员原来所持的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以及《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省级以上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或鉴定复核后,统一换证,并在证书照片处盖省级以上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钢印。
三、对外劳务人员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公证时,应持本人身份证件、涉外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向其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提出申请。经公证处审核无误后,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证书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套红印),以及持证人照片处省级以上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钢印属实的方式,出具公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应将上一季度换发证书情况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并抄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附件:职业资格证书特征说明
一、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以及技师、高级技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二、证书内页第2页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章。
三、证书内页和封二、封三、封底采用隔色彩红印刷。
四、证书内页和封二、封三、底边采用LDBZH浮雕印刷。
五、证书内页使用ZHYZG水印纸。
关于劳动的诗歌范文5
为加强对各类开展职业技术等级培训的培训实体招生广告的管理,维护技术等级培训市场的秩序,规范培训实体的培训行为,保障求学者和办学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部《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劳部发(94)506号〕和《北京市各类培训实体开展技术等级培训暂行管理办法》〔京劳培发(1995)106号〕现对各类培训实体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以下简称新闻媒介)技术等级培训招生广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培训实体通过新闻媒介职业技术等级培训招生广告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二、培训实体办理技术等级培训招生广告审批手续时,须持以下证件和材料:
1.《北京市工人技术培训许可证》副本(以下简称《许可证》);
2.《北京市技术等级培训招生广告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3.培训实体负责人身份证和办事人员身份证。
三、高级工培训广告的到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初、中级培训广告的到区、县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
技工学校招生广告到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
四、各培训实体必须按《许可证》上审批的工种、培训等级拟定广告内容,严禁在广告中出现“劳动局考证班”、“劳动局发证班”、“劳动局考核定点单位(定点校)”、“颁发劳动部证书”等违反有关法规或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内容。
关于劳动的诗歌范文6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劳动局:
为贯彻京政发(1991)27号及京财预(1991)388号文,经研究,现将几个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的人员,可列为补偿对象,每人每月补偿6元。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在计算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时,每月补偿的6元,可作为计发救济费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