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注册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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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制度

工商注册制度范文1

关键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工商管理

2013年10月25号,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中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具体工作[1]。

根据会议内容,要求建立以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为导向,以降低公司创设门槛、创新注册制度为手段,以激发社会资本活力为目标,以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为根本的制度改革。此次会议主要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其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其二,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其三,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其四,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其五,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此外,会议还特别强调,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证此次改革顺利进行。各省级工商管理部门,要根据要求依法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的平稳过度和后续进行[1]。

对此次会议综合分析之后,不难发现,受此次改革影响最大的行政部门即为工商管理部门,而日常工商管理的方法和方式,在该改革的实施过程中也会受较大的影响。为此,分析和探讨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工商管理工作转向就成为了当下工商管理部门应重点做的功课之一。

本文通过各地具体改革方案的阅读和作者日常工作的切实感受,结合此次改革的具体内容,浅析工商管理部门今后的具体工作转变路径及方向。

一、积极引导企业熟悉改革内容

同工商管理部门打交道最多当属企业,此项改革的具体内容影响最为深刻的也是企业,然而企业主动熟悉改革内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欠缺。要想改革彻底的贯彻实施,就有必要以工商管理部门为纽带,积极带动企业去熟悉和认知此次改革的具体事项[2]。

二、减弱审批权力,加强监管投入

此次改革涉及工商管理部门最大的一块就是较大的削弱了工商管理部门的审批权,转而从另一方面加强了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管投入。例如:取消多项注册资本限制,取消了除金融等少数类型企业的实缴登记制度,改变为认缴出资制度;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放宽场地限制,企业可以“一址多照”,由“先证后照”变为“先照后证”;由“年检制度”变为“年报制”[1]。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权,但是从侧面要求工商管理加强企业市场审查力度。企业虽然不需要事事向工商局报批,但是企业要求做到信息的透明,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工商管理部门和社会群众的监督,而最重要的是接受专业部门的监管。

三、通过培训,加强工商管理部门监管的专业能力

此次改革对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此前的制度使得工商管理部门在此项工作上有所欠缺。如何快速提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监管能力以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是工商管理部门应重点解决和完善的工作[3]。因此,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工商管理部门应着重加大对此项工作的监管力度。

四、探索建设并完善电子管理平台

根据会议的精神要求,工商管理部门要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现代企业信息日渐增多,因此传统的信息处理手段根本难以承受和处理巨大的信息量,工商管理部门应该牵头或组织建设并完善电子信息管理平台,这样可以使企业有更好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好地方便居民和社会公众直接查找自己需要的有用信息,极大的扩大了企业的透明度,拉近了工商管理部门和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的距离。[4]

五、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信用平台,建立企业诚信评估指标和企业诚信档案

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中,个人诚信是基础,企业诚信是关键,而政府诚信是保障。诚信是企业得以立足的根本,现代电子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大大降低[5]。

此次改革的主基调是积极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简政放权。而市场规则的建立需要时间和空间,完全依靠市场去评估企业的信用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为此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市场为主要的信用平台,并指导建立企业诚信的评估措施,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在将行政权力放归市场的同时,加强准入后的监管,使企业真正做到低门槛和强监管。

六、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对提供虚假信息企业的后续进入市场难度

减少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权,从另一方面就相当于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性,有些企业难免会铤而走险,提供虚假信息,试图逃避市场的监督,这种制度的转变势必会加大企业提供不真实信息的可能性。

但是,无规矩不成方圆,工商管理部门有必要也有义务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增大企业的违约成本,使企业畏于巨大的违约成本,进而削弱企业从事违约事情的动机。因此有必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采取“吊销执照”和进入市场的“黑色时期”等措施,加大企业后续进入难度[5]。

好的顶层设计,需要各个支持部门有较强的执行力、专业素质水平和企业的良好自觉、自律能力。除此之外,还需要工商管理部门引导企业强化自我管理、提升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的作用,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加速转变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和方向,切实让这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1]。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S],2014.

[2]盛小伟.“两费”停征后的工作转向[J].工商行政管理,2009(02).

[3]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浅谈转型期工商行政管理工作[C].

[4]刘晓婷.大连市工商管理信息化发展对策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2.

工商注册制度范文2

首先来看国外注册信息和财务信息披露机制安排。合法注册是企业合法存在的第一步,因此中小企业的注册信息是授信机构核实其身份、了解其基本情况的基础。虽然欧美各国在公司注册登记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具体安排上不尽相同,但相关法规的实质是相似的,普遍遵循信息公开和披露原则,即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司的注册信息,以及年检时向工商登记机构报送的财务信息必须向公众或利益相关主体公开。

英国的公司注册登记制度采用集中的注册登记制度,由公司注册署(Companies House)统一执行。公司注册署的主要职责如下:设立和解散有限公司;检查和保存在公司法和相关法律下要求报送的公司信息;使这些信息能够为社会公众所获得。

公司注册署收录的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按英国法律的要求,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在公司注册署登记,责任无限的一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则不要求登记。目前,英国共计有200多万有限公司在公司注册署登记,每年新设公司登记的数量达到30多万户。

有两个主要的法案赋予任何人从公司注册署获得信息的权利:一是《信息自由法案》,该法案给予社会公众一个基本的权力,即可以访问政府当局持有的登记信息,包括公司注册署持有的信息;二是《数据保护法案》,该法案规定,任何希望获得公司注册署持有的关于他(或她)信息的社会公众均可申请访问公司注册署持有的(关于他或她的)信息副本。

社会公众查询公司注册和财务信息可以到公司注册署去去查询,也可以在电子网络上查阅到注册公司的信息。

美国和英国在法律规定上类似,也要求工商注册登记机构按《信息自由法案》和相关的数据保护法规对信息进行披露。由于美国地域辽阔,州政府拥有很大的权利,因而工商注册登记分属各州管理,并且各州在工商注册登记上有一定的差异,注册登记是按照美国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规进行公司企业注册登记,每个行业的经营者还必须遵循其行业的法规处理业务,在注册办理公司企业登记时须提交不同的文件资料。各州的注册部门一般为政府注册办公室。

美国工商登记注册的信息和英国大体相同,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股东和管理层登记、注册资本等。根据各州的企业年检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一周年后,必须在每个财务年度定期向注册登记机构报送财务报表。

为了方便查询,注册登记机构将为每一个企业建立一个档案。因此,公司一旦成立,应准备一整套详细材料,报送州务卿办公室,输入计算机系统,以便公众查询,(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要经常向社会公众公开。普通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也要将自己的地址、负责人、产品销售号、雇员号、雇员失业基金号等材料提交给当局,输入计算机系统,以便公众查询。但普通企业(指不是有限责任的企业)不必像公司那样向公众公开自己的财务信息。

欧盟作为一个经济和政治共同体,必须维持各成员国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因此,在工商注册登记方面特别注意标准的一致性。目前,欧盟的做法是延续其前身――欧共体的一系列规定进行的,如1968年欧共体了《第1号公司法指令》和1978年了《4号理事会指令》,目的是通过登记公示保护第三方利益,主要内容包括:成员国商业登记机关应保持公开透明,将特定的信息在公报上披露;公司在商业登记时应提交规定的文件;公示对第三方的效力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由于公司只以自身的净资产为第三方提供保护(有限责任就体现在这里),当第三方利益由于公司破产等原因受损时,不能向股东和管理层追回自己的损失。因此,公司必须向社会公布自己的财务报表,使社会公众能够对企业实际状况作出正确的判断。上述原因是工商注册登记机构存在的理论基础,工商注册登记机构必须通过一系列强制手段保证数据能够得到及时更新和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为社会公众传达真实的企业信息。

以瑞典、挪威、芬兰、丹麦等北欧各国为例,在公司注册登记和年检过程中,必须按照欧盟的相关要求,每年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申报资料,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注册机关、中介组织和公司申请人各自所承担的责任也很明确。公司注册机关对公司注册材料的审查主要是形式上的审查,即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负有审查责任,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由股东、董事、经理承担责任,由会计师、律师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董事)应对公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和保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来看信贷信息的披露机制安排。信贷信息产生于银行等授信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用交易,包括货币借贷、商品赊销、融资租赁等,以未来偿还为条件的交易。这些信息,是交易双方的商业秘密。为控制授信方(债权人)的信用风险或从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出发,一些国家制定了要求授信机构之间共享受信方(债务人)信用信息的法律,建立了征信制度中的核心制度――信贷登记制度。

在全球征信市场上,信贷登记机构可以分为两类:公共信贷登记机构和私营信贷登记机构。公共信贷登记机构建立的主要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因此,往往只要求金融监管对象(商业银行等存款机构)报送贷款金额在一定数量以上的贷款信息,因此,许多自然人和中小企业的贷款没有被纳入其中。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小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在商业银行经营中重要性的逐步提高,德、法、意等国中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数据报送要求逐渐提高,下线不断下降,例如意大利中央银行要求,单笔金额在7.5万欧元以上的贷款都要报送,基本包括了所有的住房抵押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

私营征信机构最初发展于个人信贷市场,除采集个人的银行信贷信息外,还包括个人的其他负债信息,如信用卡公司记录的信用信息、零售商提供的赊销信息、电信等公用事业单位的缴费信息等。随着评分等个人信用风险评估技术在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评估和管理中的应用,一些专门从事个人信贷登记的征信机构也开始着手建立中小企业信贷登记数据库,例如环联公司在香港、益百利在美国和英国等。邓百氏等长期从事企业资信调查的征信公司在新加坡也建立了中小企业信贷登记系统。这些机构首先是受监管当局或商业银行之托,建立银行信贷登记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整合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负债,以及财务、司法等公开信息。

对大多数国家而言,信贷信息集中掌握在商业银行,因此,是否共享,首先取决于商业银行的意愿。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授信机构之间一般比较愿意共享个人的信贷信息,但不愿意共享企业的信贷信息,因为银行对企业客户一般都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贷前调查和分析,不愿意其他授信机构免费“搭便车”。目前共享企业信贷信息的,基本上都是出自金融监管当局的强制要求,通过建立公共信贷登记机构实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美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开始尝试将个人评分技术应用于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的管理中,增加了对共享中小企业信贷信息的需求。2001年后,美国主要的小企业放款机构之间建立了小企业信贷征信机构,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共享信息,并限制对数据库的查询,以防止被人挖走优质的小企业客户。同时,由于需要同时根据企业业主的信用状况判断风险,因此,必须同时共享小企业业主的信贷信息。

再次,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和司法判决信息披露机制的安排,各国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行政处罚信息,这类信息反映了企业遵纪守法的情况,可能会对企业以后的信贷履约造成重大影响。例如,一个公司长期违反环保规定,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如果整治不力,可能会被迫倒闭。所以,行政处罚信息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发展,进而对企业的偿债能力产生影响。法院依法审判产生的司法判决信息,不仅反映了被判决人的负债状况,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被判决人履行合同的意愿。下面我们来分析行政处罚信息的产生源。一般而言,由哪个机关实施处罚,该机关就拥有此类信息。

从各国的行政处罚规定看,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存在很大的不同,总体来看,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以行政机关为主,法院和其他机关也有部分处罚执行权。这类国家有德国、奥地利等。如德国规定执行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能委托社会团体、组织处罚,但有关社会团体、组织有协助实施处罚的义务。二是以法院为主,行政机关也有部分处罚执行权。在美、英、法、日等国家,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行政机关一般不直接进行行政处罚,而是由地方基层法院或治安法院依据民事或刑事诉讼处以行政罚。当然,行政机关拥有部分处罚权。三是行政机关、法院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是处罚执行机关,如罗马尼亚。各国在司法判决公示方面的规定是一致的,均需要向社会公开宣告判决结果。

行政处罚信息(含欠税信息)是政务信息的一部分。由于政府部门属于强权部门,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社会公众很难从政府部门获得这类信息。为此,美国、英国、日本等国,为了促进这类信息的公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满足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正是在这一理念的支持下,这些国家相继推出了《信息自由法案》或《信息公开条例》等,对政府信息公开做了详细的规定。

从上述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在欧美各国,中小企业的注册信息和行政执法信息都是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应该是公开的,司法判决信息也是公开的。出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信息不仅要向注册监管机构报送,按法律要求也是应当向公众及利益相关方公开的,注册机构有责任向公众披露注册信息和财务信息。信贷记录信息是中小企业在和银行等信贷机构发生交易时产生的商业信息,是放贷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可以在放贷机构之间共享。以银行信贷信息登记为核心业务的征信机构,是放贷机构间共享信贷信息的主要方式。在信息汇集方向上,国际通行的规则是政府信息向征信机构汇集,而非由征信机构向政府部门汇集。

工商注册制度范文3

1、开通工商注册绿色通道。由发改局牵头,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注册登记专用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在各工商所办事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事项。

2、实行工商注册免收费。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大学生自主创业成立企业的,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3、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成立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对创办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分期缴纳。对首次创业成功和吸纳其他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照《市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创办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4、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允许大学生租用、使用高校范围内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二、加大创业资助力度

5、实施招聘免费。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期间参加各类招聘会,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两年内可免费参加区人事部门组织的大型人才招聘会、免费在人才网上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及招聘信息等。

6、各开发区,以及有条件的高校、企业和单位,可因地制宜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多种形式的场地服务,对有一定规模、有相关政策配套、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园(街),经评估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文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7、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开通税务办事绿色通道,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税务办事绿色通道和便捷服务,免费办理税务登记证,提供注册培训。

8、将在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范围,人事、劳动、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可按规定受理其在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自主创业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贴息。鼓励企业、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和担保机构,采取投资或担保方式为来宁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启动资金,创业成功并按时还本付息的由财政给予50%贴息。

三、提供创业配套服务

9、开通人事服务绿色通道。开通毕业生人事服务绿色通道,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引进人才,对其引进的人才在户籍挂靠、办理人才居住证等方面给予政策指导,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在人事人才网开辟大学生创业专栏,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全面、及时的资讯。

10、社会培训机构、企业、高校对有创业愿望的籍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的,给予适当补贴。

11、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导师”制。推行大学生创业导师制,由创业实训主管部门聘请创业培训老师、成功企业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专家,采取单个指导、授课指导、陪伴指导、咨询指导等形式帮助大学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

12、定期举办创业大赛,遴选优秀创业项目,优先进入创业园孵化。对在全市统一组织的创业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并经有关机构评估,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3、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推进大学生创业的重大问题。各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内容,加强协同配合,为大学生在自主创业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14、各级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创业作为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努力实现工作目标:争取在开发区建成一个较高水平的毕业生创业示范园,扶持100名毕业生创业,参加创业就业培训毕业生人数达到1000名,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创业氛围。

15、相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生活上的配套服务。

16、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提供帮助和指导,强化创业工作联动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和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创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其他

工商注册制度范文4

一、工作职责

(一)企业注册局

1、负责全县企业①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等工作;

2、负责对工商所抽查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3%-5%的比例随机进行核查。

(二)工商所

1、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等工作;

2、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抽查活动;

3、负责对县局要求必查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核查;

4、依法查处在抽查、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

二、工作流程

(一)企业注册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设立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发至各工商所,工商所负责认领。

(二)各工商所对新认领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辖区新变更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差异化要求进行随机抽查。抽查主要是核实企业实际情况与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事项是否相符,每月的抽查情况务于月底前抄送企业注册局存档。

(三)企业注册局在变更登记中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由局长签批后转交相关科室、工商所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抄送企业注册局存档。

(四)对在抽查或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工商所依法进行查处;案情重大的,可由县局统一安排相关科室、直属局协助查处;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企业注册局和各工商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严格审查登记注册材料,核准登记各类市场主体。

(二)各工商所要依法监管辖区内的市场主体,认真开展抽查、核查活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三)相关科室、直属局要密切配合,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四、意见解释

本意见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①本意见所称的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②本意见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工商注册制度范文5

1、招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载明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注册公司的必要条件,并纳入资格审查条款;非招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洽谈中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注册公司;

2、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在合同备案时审查外地建筑企业是否在本地注册公司,否则不予备案;

3、外地建筑企业在办理安全措施审查手续时应出具本地公司营业执照;

4、外地建筑企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应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外地建筑企业注册成本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经理等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能变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必须变更的,须向县工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三、建立外地建筑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纳入我县建筑业统计体系,外地建筑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统计年报、定报制度执行。对外地施工企业注册的本地公司视同本县企业,可参与本县评比、推优。

四、外地建筑企业应在本县依法纳税。

1、外地建筑企业在参加本县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或工程业务洽谈时,必须向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纳税承诺书,承诺工程施工中保证依法纳税,工程中产生的营业税、所得税等所有税费均在本地足额缴纳,否则,工程建设合同不予备案;

2、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外地建筑企业的纳税承诺情况信息传递到地税主管部门;

3、外地建筑企业在取得工程建设业务时,必须持注册本地公司的营业执照,向我县地税主管部门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4、地税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外地建筑企业的纳税情况信息传递到建设主管部门。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时,外地建筑企业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项目管理财务报告,否则不予备案。

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外地建筑企业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项目管理财务报告信息传递到地税主管部门。

六、在县经济开发区和临港产业区申请建设项目立项和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由园区管委会统一扎口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税务信息和办理纳税登记,并督促各有关企业缴纳。

七、建立建设、工商、财政、税务、公安、优化办等主管部门联系人和联席会议制度,不断研究和改进管理办法,建立外地建筑企业纳税评价体系,对违反规定的外地建筑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坚决将有偷税行为的外地企业清出我县建筑市场。

八、鼓励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注册法人公司

工商注册制度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贯彻《税收征管法》,按照县委、县政府提出的认真抓好“三件大事”、全力推进“五项工作”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依法治税,加强和完善税源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实现税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全力打造全县税收征管工作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

这次税源普查,一是要查清全县漏征漏管户情况,对清查出的漏征漏管户,要按规定办理相关认定手续,清收漏征漏缴税款。二是要全面摸清我县税源底数,掌握税源结构和分布情况,为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完善和公平税赋提供依据,努力实现税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积极推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部门负责的原则

县税费征管领导组负责全县税源普查方案的制定、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财政、国税、地税具体负责本部门的税源普查工作,各乡镇、工商、公安及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税源普查配合工作。

(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各自的特点,制定措施,明确目标,分解责任,抓好落实。

(三)坚持依法合规、规范有序的原则

要坚持依法治税、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税源普查工作。切实做到有的放矢,有据可查,规范有序,收到实效。

(四)坚持客观、真实、公平、公正的原则

税源普查登记的数据及资料要做到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做到不遗漏,不重复。

四、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普查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20xx、20xx年度各税缴纳情况。

五、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10月25日——10月31日)

1、县税费征管领导组办公室起草制定全县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编印税源普查表格资料,筹备召开全县税源普查工作会议。

2、收集、整理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资料,其中:工商部门负责按区域和工商登记性质分类整理所有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资料,上报县税费征管领导组办公室;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按区域和税务登记性质分类整理所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资料,上报县税费征管领导组办公室。

(二) 动员阶段(11月1日——11月5日)

1、召开税费征管领导组及办公室成员会议,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

2、成立税源普查工作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国税、地税部门组成十五个工作小组,按区域划分工作任务,具体实施税源普查工作。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督查组、司法保障组、综合协调组,全力做好税源普查工作。(翼城县税源普查工作机构及人员名单附后)

3、召开全县税源普查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县税源普查工作。 1、普查工作组根据任务划分,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税源普查登记,要开展拉网式普查,彻底澄清税源底数。

2、认真做好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和纳税情况登记录入,建立税源管理信息库。

3、对普查中发现已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但未纳入税务管理的应税单位和个人,或者既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也未纳入税务管理的应税单位和个人,要认真进行清理检查,按国税、地税部门的职责分工纳入税务管理,及时办理有关认定手续,并做好相关税源普查的填报工作。

4、普查工作中,对有事实证明存在有偷、逃、骗、抗税等行为的纳税人要采取切实措施,依法组织清收。

5、普查工作中,要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评价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合理合法核定税额。

6、普查工作中,要认真听取和收集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当前税费征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整理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县税费征管领导组办公室。

7、国税、地税部门要将登记录入的税源普查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核汇总并进行对比分析,连同文字报告一并报送县税费征管领导组办公室。 1、县税费征管领导组办公室对全县税源普查资料进行审查汇总,进行相关对比分析,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2、各职能部门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各环节是否有漏洞,制定措施,认真整改。

3、县税费征管领导组对税源普查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及时责成有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补充和完善措施,建立追踪问效机制,巩固税源普查()工作成果,指导经济健康、平稳、较快发展。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这次全县税源普查工作由县税费征管领导组统一领导,组织开展,税费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税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领导组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搞好配合

税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需要各方面密切配合,联手行动。各乡镇、财政、工商、国税、地税、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税源普查工作。

1、税源普查小组:按照任务划分,负责分管区域内税源普查全部工作,确保全过程按照时间要求和实施方案完成工作任务。

2、各乡镇政府:积极支持税源普查小组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配合税源普查小组开展税源普查工作。

3、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县税源普查日常工作。安排印制税源普查登记的有关表格资料,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税源普查专项工作正常经费需要。

4、工商部门:负责向县税费领导组办公室提供所有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税源普查有关的资料。

5、国税部门:负责向县税费征管领导组办公室提供所有已办理税务登记和虽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已纳入税务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与税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并负责本系统税源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向县税费领导组办公室报送真实完整税源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

6、地税部门:负责向县税费征管领导组办公室所有已办理税务登记和虽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已纳入税务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与税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并负责本系统税源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向县税费领导组办公室报送真实完整税源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

7、公安部门:负责为税源普查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对严重影响和阻碍税源普查专项工作以及暴力抗税人员进行处置和打击,为经济发展和依法治税工作提供安定的社会环境。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县税费征管领导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税源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税源管理过程中具体问题,安排部署税源管理工作,并形成制度。

(四)建立督查抽查制度

所有填报普查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财务会计帐表和纳税资料,根据普查要求据实填报,不得人为调整和估算普查数据,要确保数据准确和真实。领导组办公室要按一定比例进行质量抽查,普查结果与抽查结果严重不符的,要限期重新普查。对弄虚作假、编报虚假材料或拒绝、阻挠普查,严重影响普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责任追究。县税费征管领导组办公室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每个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确保普查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真正反映实情,查出实效。

(五)严格工作纪律

各普查组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对工商企业提供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各普查组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程序检查,确保普查结果客观公正,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不得接受企业宴请和各种礼品赠送,树立政府为企业服务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