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星星的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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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星星的方法

折星星的方法范文1

2、放正后的折纸上下反一下,沿着中间线再次折叠。

3、沿着对折折叠

4、沿着步骤三的折痕左右各折一次,折出折痕后打开。

5、顺着折痕按图示折出两个三角形形状的折纸,再按照同样步骤折出四个同样的。

6、打开步骤五的折纸,左为正面,右为反面

7、将正面三角形三条边涂上白乳胶,注意只涂三条边。

8、将反面贴在涂好白乳胶的正面上。其它四个面也如此黏贴。贴好的五角

折星星的方法范文2

【摘要】目的:观察经阿托伐他汀干预后,慢性非瓣膜性老年房颤患者血浆溶血磷脂酸(lysophosphatidic acid,LPA)、血小板活化及内皮细胞功能的改变。方法:房颤患者分为阿司匹林组(n= 50,简称ASA组,阿司匹林100 mg/d)和阿司匹林+阿托伐他汀组(n=50,简称ASA+Atorva,阿司匹林100mg/d,阿托伐他汀10mg/d)。分别检测治疗前、治疗后6月对照组及房颤患者血浆LPA,血小板膜上活化糖蛋白IIb/IIIa复合物(glycoprotein IIb/IIIa complex,GPIIb/IIIa)、糖蛋白Ib(glycoprotein Ib,GPIb)、平均血小板体积MPV及血浆血管性血友病因子vWF,另取同期非房颤体检者50例作正常对照(CON)。结论:房颤患者存在血小板活性增高及内皮细胞功能受损, 与心房内血栓形成及血栓或栓塞并发症有关,阿托伐他汀可降低血浆LPA,增强血小板活化,减少内皮功能受损,可能降低老年患者AF相关性卒中的发生。

【关键词】阿托伐他汀;慢性房颤患者;血栓形成的影响

本研究旨在通过检测LPA、GPIIb/ IIIa、GPIb、vWF 等来了解老年非瓣膜心脏病房颤患者血小板及内皮功能改变,并探讨阿司匹林使用基础上联合阿托伐他汀对其可能的影响及临床意义,为临床AF患者的抗凝治疗提供理论依据。

1 对象和方法

选取我院2006年6月~2008年6月间住院的100例慢性房颤患者,年龄60~75岁,平均(67.8±4.7)岁,男性87例,女性63例。研究期间不应用其他影响血小板活性的药物。正常对照组50例,其中男性30例,女性20例,年龄60~75岁,平均(65.3±7.6)岁,为同期健康体检者。

2 结果

2.1 治疗前血浆LPA含量、血小板功能及血管性血友病因子的比较房颤两组间一般资料无明显差异,具有可比性,见表1。房颤组LPA、活化的GPIIb/ IIIa 水平显著高于对照组,GPIb 水平则显著低于对照组,见表2。血小板计数在3 组人群中无显著性差异。血浆vWF 水平、MPV显著高于对照组,见表3。

表1 房颤组一般资料比较

组别阿司匹林组 阿司匹林+阿托伐他汀组

男/女 36/14 32/18

肌酐μmol/L 95.75±11.21 93.64±12.44

胆固醇mmol/L4.90±1.134.80±1.20

甘油三酯mmol/L 1.63±1.18 1.7±1.22

血压mmHg 130.48±31.17130.17±29.97

P>0.05

表2 房颤与对照组患者血浆LPA、GPIIb/IIIa、GPI的比较

组别 n LPA活化荧光GPI荧光

阳性率(%) 结合指数 阳性率(%) 结合指数

AF 100 3.56±0.42* 9.33(0.66-73.89)* 2.55(0.28-20.98)* 93.72±3.79* 62.05±5.87*

CON 50 2.65±0.44 1.71(0.45-6.11) 0.66(0.18-2.44) 97.88±1.8967.88±8.34

*P

表3 房颤与对照组患者MPV、血小板计数及vWF的比较

组别n MPV fl PLT ×109 vWF %

AF 100 9.88±0.99* 215±56* 198.60*(112.96-331.83)

CON 50 7.81±0.78 199±40 138.89(35.02-221.25)

*P

2.2 阿托伐他汀对血浆LPA、GPIIb/IIIa、GPI的影响:治疗后6个月时,房颤两组LPA含量、GPIIb/IIIa均低于未治疗时,且联合用药组显著低于单用阿司匹林组( P均

2.3 阿托伐他汀对MPV、血管性血友病因子的影响:治疗后6个月时,房颤两组MPV较治疗前下降,vWF血小板计数无明显改变,。

2.4 左房血栓及卒中发生率:治疗前经食道超声心动图检查发现左心房血栓在两组(ASA,ASA+Atorva)分别为:15,16例,治疗6月时左心房血栓检出分别为:12、10例,6个月时卒中发生例数分别为:8,3例,见表6。

表4 房颤与对照组患者血浆LPA、GPIIb/IIIa、GPI的比较-治疗6月后

组别 n LPA活化GPIIb/IIIa荧光GPI荧光

阳性率(%) 结合指数 阳性率(%) 结合指数

ASA50 3.21±0.18* 6.07*(0.58-60.15) 2.03*(0.30-17.56) 94.15±2.09* 63.18±5.62*

ASA+Atorva 50 3.02±0.22*# 3.42*#(0.61-17.52) 1.12*#(0.21-5.66) 96.12±1.37*# 66.05±6.44*#

CON 50 2.65±0.44 1.65(0.64-6.23)0.61(0.22-2.37)97.88±1.8967.88±8.34

*同组治疗前、后相比 P

表5 房颤与对照组患者MPV、血小板计数及vWF的比较-治疗6月后

组别n MPV PLT vWF %

ASA 50 9.03±0.53* 210±32 182.31*(104.51-307.92)

ASA+Atorva 50 8.12±0.47*# 212±48 168.36*#(113.63-321.65)

CON 50 7.81±0.78 199±40 138.89(35.02-221.25)

*同组治疗前、后相比P

表6 两组房颤患者左房血栓检出率及脑卒中发生率比较

组别n 左房血栓检出 脑卒中

0月 6月 6月

ASA 50 15(0.30) 12(0.24)* 8(0.016)*

ASA+Atorva 50 16(0.32) 10(0.20)* 3(0.006) 治疗前房颤两组相比,P>0.05 *治疗后房颤两组相比 P

3 讨论

血小板膜糖蛋白在血小板粘附、聚集和释放反应中起着重要作用。研究表明:当血小板活化时,细胞膜上GPIIb/IIa 表达水平增高,同时分子构型发生改变,是血小板激活的特异性分子标志物[1],同时血小板表面的GPIb在血小板被激活后下调,也被认为是体内血小板活化的敏感指标之一[2]。本研究的结果显示,非瓣膜心脏病房颤患者血小板膜上活化GPIIb/IIIa水平明显增高,GPIb 的水平明显下降,血浆LPA含量显著升高,与对照组相比有显著性差异,提示AF患者体内血小板活化增强,这可能与左房内血栓形成有一定的关系。经阿司匹林及阿托伐他汀治疗6个月后活化的GPIIb/IIIa下降,GPIb上升,且联合用药组改变更明显。等人研究发现,他汀类药物可抑制LPA诱导的血管平滑肌细胞增殖和单核细胞趋化蛋白-1表达,通过阻滞LPA相关信号传导通路,抑制过氧化反应及其有害活性氧的产生。

总之,AF患者体内血小板处于活化状态,作为一种新型抗血小板药,他汀类药物与传统抗血小板药阿司匹林联合应用可更有效降低AF相关性卒中的发生。由于AF患者体内存在内皮细胞功能紊乱、凝血和纤溶活性异常以及炎症反应与过氧化损伤等因素,故机体处于高凝或血栓前状态,而他汀类药物具有对抗上述病理生理状态的广泛作用,因此,AF患者在用传统使用阿司匹林抗血小板治疗同时加用他汀类药物可能对卒中发生的预防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Bybee KA, Lee JH, O’Keefe JH. Cumulative clinical trial data on atorvastatin for reducing cardiovascular events: the clinical impact of atorvastatin. Curr Med Res Opin. 2008,4:1217-29

折星星的方法范文3

关键词:消费者行为 研究方法研究道德

对市场营销人员来说,消费者行为这一论题非常重要,这不仅因为消费者行为分析是形成市场营销战略的基础,也因为对消费者的关注是营销对商业实践的重要贡献。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只有真正了解消费者的企业才能开发出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并且更有效地向消费者推销他们的产品和服务。

消费者行为研究的必要性

营销人员首先要有市场观念,如果企业要获得最大利润,就要预测和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因此,市场分析的内容首先就是要研究消费者,要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欲望,并以此作为制定企业计划的基础。

通过科学地调查和分析消费者的行为,很多企业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比如,宝洁公司曾首家开发出商标为“帮宝适”的一次性尿布,这种尿布非常方便,容易使用并且节省时间,但是当这些显而易见的好处在早期的广告和促销活动中被大力渲染的时候,产品的销售却一片苍白。后来,宝洁通过科学的调查研究,洞察问题所在,得知母亲更加关心婴儿的利益,其次才是自己的利益。这一研究使营销策略发生重大转变,新的广告强调“帮宝适”可以保持婴儿更加干爽,更加舒适快乐,由此产品的销量直线上升。

从我国的营销实践来看,在消费者研究方面做的很不够,有些研究只是请广告公司进行一些市场调查。这些调查至多只是一些数据的统计分析,而较少从消费者行为的角度真正研究消费者。反观许多跨国公司,却相当注重消费者研究,美国企业对消费者行为的研究始于1950年,如今许多美国企业不仅在内部设立消费者研究部门,而且还与各大高校合作共同进行研究,从宝洁到沃尔玛,莫不如此。

对消费者行为研究要有正确的认识

从理论上说,所有的企业都可能进行消费者行为研究,但在实际上,当营销管理人员面对一个与消费者有关的问题时,如果存在着比进行消费者研究更好的解决办法,他们也就不一定需要进行消费者研究。当然,如果信息是有价值的,营销人员应该愿意为信息的取得付出代价。但是,在这样做的时候,营销人员必须对消费者行为研究要有正确的认识:消费者行为研究是企业为了要作更好的决策而进行的,它是高度专业经营的象征。

有人认为,在消费者行为研究上投资越大,决策的正确性就越大。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正如我们许多例子中所看到的那样,有的企业虽然投入了大量的研究成本,但最终效果却很差。这主要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方面,消费者行为研究本身也有好的和坏的之分。好的研究能给经营者提供有益的并且常常是不可缺的信息,但也有一些研究是毫无助益的。营销人员必须注意到这样的问题:如何将消费者的反应转换为实际的销售绩效?怎样在实际购买行为中比较、验证消费者的偏好?消费者行为研究并不保证正确的决策,它只能提供情报,以增加正确决策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消费者有时的言行不一。企业在制定营销决策时倾向于以市场调查报告为依据,通过消费者在问卷中给出的答案,循规蹈矩地展开营销活动。但在市场营销活动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发现市场现状与调研结果大相径庭。消费者表述的消费理念与实际消费行为相背离,使得企业精心制定的商品或服务的整体决策出现严重偏差。

消费者行为研究方法的科学性

消费者行为研究本身必须是客观的,不能有任何主观偏好。而且在研究手段和研究程序上,一定要科学规范。在研究方法的科学性方面至少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样本选择的科学性。由于时间和经费的限制,研究人员不可能调查每一位潜在的消费者,而只能选择潜在购买者中的一部分做调查,即抽样。抽样应十分慎重,特别是样本一定要具有代表性,如果抽样阶段出现错误就很难在研究的后期得到纠正。

问卷制作的科学性。问卷本身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其中所隐含的信度和效度的问题。信度指的是量表的可靠性,即某一资料搜集工具是否能够一致无误地衡量相同的事物。具有可信性的结果表明在相似的测验条件下该结果具有可重复性。效度则是指研究或测验得到的信息精确地测量了研究者想要测量到的东西,即数据搜集工具和某些重要的绩效标准之间必须有确实的关系存在。一个有效的实验意味着研究者能把研究结果概括到更大的范围。一个好的问卷调查表必须同时具有高的信度和高的效度,二者缺一不可。

数据判断的科学性。调研中获得的数据很重要,是企业制定决策时参考的依据,但隐藏在数据背后的判断则更重要。数据判断时有个思维的方法——“逆向思维”。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生产电视机是不赚钱的,因为据当时调查得知看电视的人很少,所以就得出投资电视机是无利可图的。但随着电视节目编排日渐丰富,连带的促使电视机的增长空间不断上升。从逆向思维的角度分析,并不是观看电视的人数减少,而是观看的电视节目的数量和质量相应匮乏;并不是电视机和观看者的关系,而是电视节目的稀缺造成观看者数量的减少,导致电视机的购买量相应的减少。无论是从正面思维的角度抑或是从逆向思维的角度考虑事物的结果,都要树立这样的共同意识:数据很重要,但对数据的判断更重要。

消费者行为研究中的道德问题

在消费者行为研究中,研究人员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获取消费者的信息,因而可能有意无意间就违反了研究上的道德。因此,研究人员在与消费者打交道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维护被调查者的匿名性。研究人员必须确保参与调查研究样本的匿名性,纵使在委托研究的客户要求下,也不能泄露相关的资料,这是一项最基本的研究道德。

避免让被调查者陷入一种心理压力的抉择中。被调查者在接受调查、访问的过程中,有时可能会面临一些令他们困窘的情况(例如因缺乏相关的知识所面临的挫折感),这些困窘就会形成他们的内在心理压力。因此,当压力是不可避免的时候,研究者应该事先让被调查者内心有所准备和自由地抉择。

使用特殊设备时要小心。当研究必须使用一些设备来衡量被调查者的一些心理反应时,那么对于这些设备有可能对被调查者造成的伤害必须小心来避免。

当使用欺骗手法是必要时,必须是基于善意的。在研究中,有时不可避免地要欺骗被调查者,就像在广告研究中,研究者往往会隐藏真正想要测试的目标广告。但是这种欺骗应该是研究上所必需,而且保证对研究对象不会造成任何的伤害。

网络营销中的问题。网络营销中,企业在网上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问题上违反道德的行为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在收集信息的过程中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在使用信息的过程中违背收集信息的初衷。企业网站以注册名义通过网络消费者登记来收集信息是一种正常的手段。在注册的过程中,企业通常都会提出使用和保密方面的协议,可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企业则违背收集信息的初衷,除了自己使用这些信息外,还出卖它来赚钱。以上这两种情况都是不道德的,也是不允许的。

参考文献

折星星的方法范文4

关键词 纸板法 全自动数字血型仪 U型微孔板法 试管法 血型

Abstract Objective:To investigate the value of card method、automatic digital blood typing instrument、U type microplate method、tube method for blood type test in voluntary blood donors.Methods:Card method was used to test ABO blood type with positive stereotypes of donors on the street.Poseidon automatic digital blood typing instrument was used to test ABO and Rh(D)blood type in large numbers.U type microplate method was used to test ABO blood type with stereotypes anti-stereotypes in large numbers.Tube method was used to test ABO blood type with anti-stereotypes.Four different methods were evaluated.Results:13867 blood donors on the street were detected.The accuracy of ABO blood type using card method was 99.88%.The accuracy of ABO blood type using digital typing instrument was 99.94%.The accuracy using U type microplate method was 99.98%. Tube method was used to test 8 specimens with ABO incompatible positive and negative stereotypes.The results were identical with U type microplate method.Blood research laboratory confirmed:2 specimens with special blood type were found by digital typing instrument;5 specimens with special blood type were found by U type microplate method.59 cases of Rh(D)negative were detected using digital typing instrument,of which 56 cases were confirmed by blood research laboratory.Conclusion:Compared The combination of automatic digital blood typing instrument and U type microplate method can detect blood type in large numbers automatically.The methods are useful with high value.

Key Words card method;automatic digital blood typing instrument;U type microplate method;tube method;blood type

按照卫生部《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规定,采供血机构必须进行献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的检测。纸板法、试管法主要依靠人工操作进行血型鉴定[1]。随着血液检测技术的发展,为了实现血型检测的自动化、批量化,U型微孔板法、全自动数字血型仪检测被逐步推广应用。对不同方法的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对其应用价值进行归纳总结,现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标本来源:成都血液中心无偿献血者标本13867例,均采用EDTA-K抗凝。献血者体检合格,年龄18~55周岁。

检测试剂:抗A、抗B血型定型试剂,使用前生理盐水1∶ 10稀释;RhD(IgM)血型定型试剂,使用前生理盐水1∶ 10稀释;3%~6% A、B型红细胞盐水悬液(本实验室自制)。所有试剂均在有效期内使用。

仪器设备:Xantus全自动加样器、Neon全自动加样器、RSP全自动加样器、Poseidon全自动数字血型仪、梯形微孔反应板、微板孵育振荡器、台式微板离心机、XK96型微量振荡器、可调微量移液器、U型微孔板。

方法:①纸板法:在纸板圆圈反应区内滴加标本全血或红细胞,再分别滴加抗A、抗B或者抗D血型定型试剂。搅拌并充分混匀,使待检的样本充满整个反应区域。轻轻摇动纸板后观察,有凝块或细沙状为凝集;否则为不凝集。②全自动数字血型仪检测:采用Xantus全自动加样器/Neon全自动加样器,在预稀释板上用生理盐水预稀释标本红细胞,向Olympus梯形微孔板中先加入标本血浆、稀释标本红细胞,再向标本血浆中分别加入自制A型、B型红细胞,向标本红细胞中分别加入稀释的标准抗A、抗B、抗D血型定型试剂。再将微孔板放在振荡器上振荡约10秒,水平静置约30分钟,置入全自动数字血型仪中判读结果。Olympus微孔板孔壁呈微小均匀阶梯状,细胞在微孔中呈均匀分散状为凝集;细胞沉积于微孔底部尖端,呈圆点状,为不凝集。③U型微孔板法:采用RSP全自动加样器/Xantus全自动加样器/Neon全自动加样器,向U型微孔板加入血浆、自制新鲜红细胞。将微孔板放入微板离心机,1000r/分,离心2分钟。再将微孔板放入孵育振荡器,1000~1200r/分,振荡3~10分钟。在读片灯上肉眼观察并判断结果。细胞在U型微孔中呈大小不等的凝块或细沙状,为凝集;否则为不凝集。④试管法:使用可调微量移液器向试管中加入标本血浆、自制新鲜红细胞,1000r/分,离心1分钟。轻微震荡后观察,有凝块或细沙状为凝集;否则为不凝集[2]。

结 果

全自动数字血型仪与纸板法对ABO血型正定型检测的结果:纸板法对13867例街头献血者进行ABO血型正定型检测,血型鉴定正确17例,正确率99.88%。17例血型鉴定正确均为人为因素导致,对其试管留样标本、血辫留样标本运用纸板法进行ABO血型正定型检测,均能得出正确的血型结果。全自动数字血型仪对13867例标本进行ABO正定型检测,结果正确率100%。

全自动数字血型仪与U型微孔板法对ABO血型反定型检测的结果:全自动数字血型仪对13867例标本进行ABO反定型检测,6例标本未能一次性判读成功,3例疑难血型未能正确检出。全自动数字血型仪进行ABO血型检测,一次性仪器判读正确率99.94%。U型微孔板法对13867例标本进行ABO反定型检测,与ABO血型正定型结果不符合的标本8例,经血型研究室确证,5例为不规则抗体等原因导致正反定型不合的疑难血型,其余3例为U型微孔板法人工判读正确。U型微孔板法对ABO血型人工判读正确率99.98%。两种方法检测结果经X2检验,全自动数字血型仪和U型微孔板法判读正确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X2=3.001,P=0.083>0.05)。

试管法对ABO血型反定型检测的结果:U型微孔板法检出与ABO血型正定型结果不符合的标本8例,对其采用试管法进行反定型检测,结果与U型微孔板法相同。

全自动数字血型仪对Rh(D)血型检测的结果:全自动数字血型仪检测出Rh(D)阴性59例,占检测标本数的0.43%。经血型研究室确证56例,检测正确率94.92%。

讨 论

无偿献血标本血型检测是采供血系统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纸板法操作简单方便,不需要专用的仪器设备,适合于街头献血者ABO血型正定型检测。纸板法完全依靠人工加样,人工判读,出现人为差错的几率较大。在气温较低的户外进行检测,纸板法所需凝集时间略有延长,反应时间不够时进行人工判读可导致血型鉴定不正确;操作时间过长,反应试剂干涸亦可导致误判。全自动数字血型仪检测经过加样模式优化,可一次性批量化完成ABO正反血型鉴定和Rh血型鉴定。整个过程由仪器完成,实现了从标本条码阅读、加样、加试剂、振荡、孵育到成像判读的可监控化,标准化的仪器操作降低了人为因素的影响。全自动数字血型仪有文字记录和原始影像记录,自动生成的血型检测结果可以长期保存,满足了采供血原始记录保存的相关要求,便于查询和追溯。为了保证鉴定结果准确,全自动血型仪检测需注意以下要求:①梯形微孔板底部和光路上不能有划痕和污渍,孔内不能有残余的蛋白,使用表面平滑、干净的微孔板才能保证判读结果正确。②标本完全抗凝,否则血凝块、纤维将影响检测结果;溶血、脂血影响结果判读时重新检测;微板孔内有气泡时需要处理掉气泡后再检测。U型微孔板法也适用于批量化血型检测,操作中外力原因可能破坏弱凝集反应,人工判读对弱凝集的界定受个人因素影响。全自动血型仪检测、U型微孔板法均需要专用的仪器,不适合街头献血者血型鉴定。试管法结果准确,但试管占用空间较微孔板大,不利于实现自动化、批量化检测。其他血型检测技术,如PCR血型基因型分型等,主要用于研究,不适合血型常规检测[3]。综上所述,纸板法、全自动数字血型仪检测、U型微孔板法、试管法应用于无偿献血者血型鉴定的不同环节,能提高检验效能,降低工作强度,提高血型鉴定准确性,有效地保障临床输血安全。

参考文献

1 高峰.输血与输血技术[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90-95.

折星星的方法范文5

平静呼吸:平静呼吸可增加肺容量,保养肺气。吸气时要闭上嘴巴用鼻尽可能地吸气,速度要,呼气时口鼻同开,大口吐气,速度要稍快,次数和力度应量力而行。

缩唇呼吸:练习缩唇呼吸有助于让肺部气体交换更充分,使呼吸道保持通畅,同时改善肺功能,快速吸满一口气,稍屏气片刻再呼气,呼气时缩拢口唇呈吹哨样,将肺内气体轻轻吹出,每次呼气持续4~6秒,然后用鼻子轻轻吸气。

腹式呼吸:腹式呼吸可舒缓气短、呼吸困难等症状,吸气时,腹部微微升起,心中默数1、2,呼气时腹部微收,心中默数1、2、3、4。

全身呼吸:呼吸同时进行全身性动作可进一步改善肺功能和增强体力。共分9步:平静呼吸;立位吸气,前倾位呼气;单举上臂吸气,双手压腹呼气;平举上肢吸气,双臂下垂呼气;平伸上肢吸气,双手压腹呼气;抱头吸气,转体呼气;立位上肢上举吸气,蹲位呼气;腹式缩唇呼吸;平静呼吸。

(来源:文章屋网 )

折星星的方法范文6

【关键词】法哲学;系统理论;学科设置

部门法哲学之所以能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部门法哲学作为现代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法哲学的延伸,并采用哲学的研究范式和方法,以期消解法哲学与法律学之间的人为的障碍,消除法哲学与法律学相互脱节的现象。” [1]其次,部门法哲学侧重于法的本体层面和价值领域的“哲理”概括与探究,它倡导一种应有的理论自觉性和深入的理性反思,倡导研究建立在坚实的理论依托和真正的法哲学思辨之上。[2]最后,部门法哲学拥有相对独立的知识形态和鲜明的实践性指向。任何一个学科都要涉及到学科的属性和学科的归类以及某一学科的研究范式特点,从而从其属性和研究方式出发来思考其深入发展的路径,并有助于建立有效的理论框架,以消除学科研究中的障碍。因此本文拟通过探讨部门法哲学的学科属性以及其思维方式的特点来描述“什么是部门法哲学”。

一、部门法哲学的发展态势及其存在价值

张文显在文中写到:“最近20年来,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部门法哲学研究和教学活动日渐活跃,正在成为法学研究领域的亮点。作为现代法哲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法哲学对法学研究领域经典的、重大的、前沿的、疑难的问题的研究正在成为推动法学理论创新和发展的新的知识增长点。” [3]张教授的这段话是对目前部门法哲学发展态势的浓缩概括。在中国法律学者们的共同努力下,部门法哲学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并展示出良好的发展势头,这主要表现在一些部门法学哲理研究的成果频频面世,比如陈兴良的《刑法哲学》、江国华的《宪法的形而上之学》、宋功德的《行政法哲学》等,除此之外部门法哲学高水平论文不断增多,讨论问题不断深化,谢晖在他的文章《部门法法哲学的长成逻辑―兼论“部门法学”的学理化问题》中,开宗明义的讲到“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不论其是基础理论学科,还是实践应用学科,其观察和研究的切入点都是部门法。”并建设性的提出了部门法哲学的学理化之命题,集中探讨了部门法哲学中的逻辑连贯性、解释合理性、对象整合性和意义关切性问题。[4]此外,部门法研究的理论化、哲理化倾向成为中国部门法研究的逐渐走向深入的一个重要标志,截至2011年已经成功召开四届部门法哲学研讨会。这为我国部门法哲学研究者深入的研究提供了学习和交流的平台,大大的促进了其发展。

部门法哲学推动着对部门法前沿的、经典的、重大问题的研究,是部门法研究的一种创新。它从法哲学层面,用法哲学方法讨论部门法中的一般理论问题并诠释部门法法理学意义。首先,“部门法哲学的存在有助于打破讲话的学科体系和陈旧的知识结构,推动法学学科整合和创新法学研究,并把法哲学的思维方式融入到部门法研究当中。当前我国法学领域过度的分科,造成了专业知识的断裂,视野狭窄” [5],其次,部门法哲学为部门法解释理由提供可能性和合理性。当某一部门法涉及到解释深层次的理论性的一般问题时,往往只局限于利用本部门学科的理论资源,显得捉襟见肘。而且只是机械性地依赖规则,而忽视规则制定背后的法理之基础,并不能完美的解释规则。“部门法哲学为部门法的学理基础并解释部门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哲学不接受任何既定的东西,相反,它对任何东西都要反思批判、前提批判,因此哲学的首先为自己奠定基础,这就决定了部门法哲学的作用之一是为部门法研究提供创新”[6],当需要解释部门法存在的问题,比如刑法中为什么规定贩毒是犯罪而吸毒却不是,这些都需要部门法哲学来解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通过学科间的整合,部门法哲学使部门法贯通起来。

二、部门法哲学的学科属性

对于任何一个学科,讨论其学科属性关系到对该学科的准确定位和实践把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关于部门法哲学的学科属性,理论界存在三种倾向,第一种认为它属于法哲学的分支学科;第二种认为它属于部门法学科;第三种认为它属于“交叉学科”、“中间学科”。第一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张文显,在其《部门法学引论―属性和方法》一文中,其认为“法哲学与法律学是相对应的学科,法学体系内有法哲学与法律学之分。法哲学是哲学的法学,‘法律学’是科学的法学。科学与哲学相对应。就一般意义来说,科学是以世界的某一领域、某一方而、某一层次、某一问题为对象,哲学则是以整个世界为对象,科学提供关于世界的某一领域或方而的‘特殊规律’,哲学则提供关于整个世界的‘普遍规律’;科学研究的方法带有‘工具性’、‘技术性’。哲学的研究方法则带有‘本原性’、‘终极性’、‘方法论’性质。科学与哲学的这些区别也是法哲学与民法、刑法等法学部门构成的法律学的区别所在。其次,部门法哲学的研究理论资源、研究方法、研究范式和理论关怀主要是来自法哲学,应用法学在研究方法上具有哲学属性,同时又以法律知识为基础,致力于对现实法律制度批判和改革。” [7]部门法哲学的学科属性是什么?笔者的观点倾向于第三种,但又不等同于第三种,下文会详述。

首先部门法哲学的研究同法哲学是有很大区别的,具体表现在:首先,部门法哲学具有两个成立基本的基本条件:第一,反思研究的理论视角;第二,研究对象的特定限制性(被限制在特定部门法及其基本理论)[8]。上述两个都是部门法哲学必备的因素,法哲学缺少对具体法律的关注,而部门法又缺乏反思性的思维,宋显忠有过精辟的论述“法哲学和部门法哲学在反思的理论视角、方式和方法上具有共性,在这个意义上,部门法哲学作为对部门法及其基本理论的法哲学研究,根本不同于部门法学的知识建构,而是对部门法及其基本理论的反思、批判与重构。可是法哲学一旦选择了特定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按照严谨的学术要求,其研究的选题、材料、范畴以及论证自然发生有别于传统法哲学的理论框架的变化,也就是真的成了部门法的法哲学了。[9]其次,法哲学注重批判,注重重构,注重对法的反思性考察,注重对抽象领域的研究和论证,侧重于“价值”领域。而部门法哲学更大程度上是一种实践理性,它于立法和司法有着更为直接和紧密的联系。它不仅注重揭示某一部门法律规范的确切内容,而且注重说明法规范的一般构成,在研究上往往多采实证的方法,多用描述性的语言。再次,二者研究的范畴不同。法哲学的研究范畴并不能当然涵盖部门法哲学的研究范畴,部门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和范畴来自于具体的法律制度当中,具有巨大的丰富性,不是法哲学所当然涵盖的。最后,部门法哲学具有鲜明的理论性与实践性,拥有其自身的研究对象和理论框架,其研究对象特定且具体。部门法哲学并非法哲学在部门法中的简单套用,而是部门法基本原理的体系化。

第二种观点实质是过度强调部门法哲学对部门法的依赖性而单边地将其定位为部门法学。[10]我们不能因为其对部门法的依赖性就简单的将其归入部门法的范畴当中,实际上,它和部门法学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部门法哲学以研究部门法学中带有本原性、终极性的问题为己任,而部门法学则侧重于研究某个方面,某个层次的具体的问题。其次,部门法哲学以部门法的理念为研究对象,设计部门法的规范形式和价值内容。部门法哲学注重反思和重构,并侧重研究部门法中的普遍规律,而部门法学则倾向于严格的逻辑实证,注重对具体法律规则的解释,研究的是某一领域内的特殊规律。总之,部门法哲学秉承了法哲学的重要思维方式,注重部门法学中的意义关切性问题,视角更为开阔,研究更为深入,传统部门法学的研究视角和思维方式已不能涵盖部门法哲学的内容。

综合第三种观点,我们可以把部门法哲学学科属性概括为:法哲学与部门法的边缘研究领域。“我们不应该把‘部门法哲学’单边地归于‘法哲学’,而是认为应当突出认识和强调‘部门法哲学’作为一种交叉学科和交叉研究的‘双关性’。这种‘双关性’:首先它是‘法哲学的分支学科’、‘法哲学的一种特殊形态’;其次它是‘部门法的法哲学’,即‘部门法本身的高层哲理’。如果借用康德的两个哲理范畴来表达,大致可以将‘部门法哲学’一方面看成是属于法哲学的‘实践理性’层面的内容,另一方面又可看成是属于部门法学的‘纯粹理性’层面的内容。我们充分重视和强调这样一种‘双边性’的理性面向,将可以更好地促使二者达到一种高度完美的结合与融合。[11]我们不能否认部门法哲学的“交叉性”和“双边性”,但仅因为其研究涉及两个领域就主观的创造一个“中间学科”,或者“交叉学科”并不严谨,这里我赞同宋显忠教授的观点,不赞成把部门法哲学归纳为“部门法学与部门法哲学的交叉、中间学科。实际上,部门法哲学这一新兴研究对象,虽然它既有法哲学的属性又有部门法的特点,但“部门法哲学目前还仅止于学界的一种探讨,尚没有去的与法哲学学科和部门法学科并驾齐驱的合法地位,部门法哲学也仅仅是对已有研究的一个新蛋概括或者命名,还远没有创造出一个如中间学科这样的新学科。” [12]

三、部门法哲学的思维方式

“部门法哲学是从反思部门法的合法性问题开始的” [13] “部门法哲学是以特殊领域的法律思想为对象的反思和批判活动” [14]。部门法哲学具有反思的思维特性,哲学为人类认识世界提供了独特的思维方式,它的更不特征在于提供了一种反思式的思维方式,这有别于传统的经验式的思维方式。而部门法哲学作为法哲学的延伸,因为自身的哲学属性,必然也运用哲学的研究范式和思维方法。这种思维方式排除经验和直觉,讲求对经验材料的理性思考,以透过复杂多变的表面而认识隐藏于事物内部的规律。部门法哲学拥有哲学的“反思”思维方式,以反思的方式不断的去更新既有的知识体系和理论框架,以深化对部门法问题的研究。

“反思”大概有三种涵义:“一是指知性思维,即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以知性思维看事物就是把事务当成孤立、静止的东西,即‘非此即彼’的东西。是思维的较低阶段。二是泛指人们的理性思维,即对感觉经验材料加以反复思考,以便透过表面的、变化无常的偶然现象认识隐藏在事务深处的本质和规律。黑格尔在逻辑学本质论中说:‘本质的观点是反思的观点。哲学的认识方法是一种反思,意指跟随在事务后面的反复思考。’[15]三是指对思维的思维、对认识的认识。即‘反思’是指思想反过来以自身为对象而展开思考。[16]孙正聿认为:‘反思思想’是人类思想的哲学维度,它以人类把握世界的诸种方式去追问‘思维和存在’,去揭示‘思维与存在’间更深层次的矛盾,推动人类思想的变革。[17]人们通常所说的哲学思维即是第三种意义上的反思。部门法哲学的思维方式很大程度上是秉承法哲学的思维方式,这使得部门法哲学严格区别于纯粹的部门法学,前者注重反思式的思维模式,而非观察与实证。

部门法哲学反思的思维方式特点在于“它把既定的思想和认识作为再现思想、再认识的对象,特别是在于通过对思想和认识据以形成的那些前提的批判而提升或变革人们的思想和认识。如果说,法律学的直接思想对象是具体的法律条文、法律制度、法律运作等法律现实,那么,法哲学的反思对象则是法律学的思想。” [18]部门法哲学的反思注重对前提性的反思[19],即对部门法赖以存在的前提进行审视和追问,注重关于法律规则正当性以及合理性的深层追问,正如陈兴良老师所说:“部门法学的应用性不应该成为理论浅显性的遁词,实践性也不应成为理论零碎性的借口”。部门法哲学注重对部门法的价值性反思,从某种意义上说,“批判性是反思的最本质特性。” [20]而理性的批判必然是建立在逻辑的分析和价值判断基础之上的。部门法哲学作为一种超越性和规范性的思考,其价值指向也是批判与超越,批判是为了寻求发现问题的视角,关注研究部门法的价值问题,超越是为了达到学科发展的目的。批判是一种更为“积极的反思”,它以批判的眼光审视甚至怀疑现行的法律规范,试图通过敏锐的批判而达致深刻的理解。部门法哲学对于法律规范正当性的追问,不只是一种笼统的前提性和价值性的追问,而是关注具体的、不同角度的侧重点,并注重对部门法的逻辑性反思,黑格尔曾指出,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作为逻辑开端的东西必须是整个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和根据;二是逻辑中最初出现的规定是一种最直接最简单的抽象;三是作为逻辑开端的东西必须在历史上也是最初的东西。[21]某种意义上讲,逻辑性反思也是对法律规范逻辑起点的追问,即法律规范逻辑的核心基础和逻辑开端。通过过追问发现更深层次的东西,探究法律规则逻辑起点以及逻辑规则中所蕴含的正当性及其价值。

部门法哲学所具有的反思式的思维特性,使得部门法哲学向法哲学方向靠拢,并逐步完善其建构起的系统的理论逻辑体系和框架,对部门法学科的概念和范畴起到了整合作用。充分重视其反思的思维特性,注重对部门法律规范正当性及其合理性的反思有助于促进部门法展开前瞻性的思考与建构,并成为促进部门法哲学向纵深发展的关键。

注释:

[1]张文显.部门法学引论―属性和方法[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5):5.

[2]仁.从法哲学的范围与品格看部门法哲学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3):18. [3]同[1].

[4]谢晖.部门法法哲学的长成逻辑―兼论“部门法学”的学理化问题[J].文史哲,2002(1):142-149.

[5]宋显忠.什么是部门法哲学[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4):61.

[6]邱本.再论部门法哲学[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3):5.

[7]同[1].

[8]同[5].

[9]同[5].

[10]孙育玮.再论部门法哲学的“双边性”及其深入发展的路径选择[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3):11.

[11]孙育玮.关于我国“部门法哲学”研究的几个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7(6): 8-14.

[12]同[5]62.

[13]谢晖.部门法法哲学的长成逻辑―兼论“部门法学”的学理化问题[J].文史哲,2002(1):145.

[14]蔡宏伟.试论当代中国的“部门法哲学”概念[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3):40.

[15]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北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16]杨寿堪.哲学思维的特点[J].社会科学辑刊,1988(2).

[17]孙正聿.哲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34-135.

[18]同[1]11.

[19]同[2]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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