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十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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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十则

论语十则范文1

2、能力目标:能准确流畅地朗读并熟练背诵、默写全文;理解、运用《论语》中名言警句。汲取课文的语言精华和思想精髓,在传统文化的熏陶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提高为人处世的思想修养。体会课文丰富的内涵,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

3、教学重点:深层理解《论语》十则的意蕴诵读法。指导学生反复诵读,熟读成诵,在读中理解、领会每一则语录。探究法。在教学中,对课文的思想内容、语言文字质疑释疑并加以评点,调动学习积极性。教学过程导语设计(从孔子对教育的贡献、对世界文化的深刻影响入手)。设计:同学们,我们国家古代有一位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他的思想不仅对我国,也对世界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今天联合国还有他的塑像,你们知道他是谁吗?对,他就是孔子。今天让我们共同来学习他关于学习和做人一些论述,看看对我们有什么启发。

4、认读课文,整体感知:自读,扫清文字障碍。听读,听老师示范朗读,把握节奏语气。正音释词:①论语(lún)②说(yuè):通“悦”,意思是愉快。诲女知之乎:同“汝”,人称代词“你”。是知也:通“智”,聪明。(古汉语中,有些字可以用读音相同或相近的字来代替,这种语言现象叫“通假”。但由于语言的演变,有些借用字和本字之间,现在已不同音了,朗读中要读本字的音)③愠(yùn):生气,发怒。④三省(xǐng)吾身:察看,检查。 ⑤传(chuán)不习乎:老师传授的知识。⑥罔(wǎng):迷惑。意思是感到迷茫而无所适从。 殆(dài):有害。⑦弘(hóng)毅:强毅。⑧凋(diāo):凋谢。 ⑨矣(yǐ):语气词。

5、研习课文,深层体悟。学生试作批注、概括、归纳每则内容大意。学生集体背诵全文。

论语十则范文2

《论语十则》主要讲了两个方面:一是讲学习方法及态度的;二是讲思想修养方面的。这十则教给了我如何处世待人以及正确的学习方法和态度。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说的是:学习了不思考就会迷惑,只思考不学习就会有害。小学学古诗《枫桥夜泊》时,其中有一句“江枫渔火对愁眠”老师给出的解释是:江边的枫树伴着渔家的灯火,带着思想之愁我难以入眠。可是我发现:枫树“性恶湿”,不宜生长在江边。我又查阅了一下,发现“江枫”还有一种说法为:“江边的枫树”且当时就有一座桥名曰“枫桥”。因此,我认为江枫应采取第二种解释。我将我的想法告诉了老师,老师说:“现在大多采用第一种解释,而且这两种说法处于争论之间,还是选择第一种更为妥当。”老师还夸我善于思考、探究呢!既然“学而思”如此有益,我们又何乐而不为呢?

“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说的是:碰到了寒冷的冬季,这以后才能知道松树柏树是最后凋谢的。我们正应像松柏一样坚韧不拔,无论何种境地都应坚贞不屈、高风亮节。文天祥面对着敌人提出的“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权力诱惑,义正言辞地加以拒绝,忍受着敌人残酷的严刑拷打,宁死也不肯背叛自己的祖国。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他表现得大义凛然,毅然地吼出“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我们应当像他一样坚贞不屈,不畏艰险的环境,保守自己的节操!我们应勇于挑战困难,像松柏一样在寒风中挺立!

论语十则范文3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 资产减值 谨慎性

一、引言

我国很多学者认为实质重于形式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另一些学者认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会计确认与计量原则的修正与限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信息如果要想入市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与反映。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会计实务中被经常引用的原则,其实建立在会计理论框架之上的。由于会计活动反映经济活动的假设、要素、原则等方面的特征,导致其与法律对经济活动的反映出现分歧是客观存在的。用会计的方法反映经济活动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概述

“实质”是指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不能仅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的交往加深,对会计准则国际化提出了必然要求。当今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市场的扩大,国际会计准则将影响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规模和趋势。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将进一步加快中国经济全球化的步伐。我国加入国际资本市场,参与国际贸易的竞争,就必须按国际惯例向国际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真实、公允、可比的会计信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出现弥补了原先原则的不足,使会计核算更能如实反映经济业务,提供更为真实的会计信息。

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形式呈多样化发展,如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单一企业和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等,它们对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的披露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等新兴市场逐步发展,一些新的业务如投资、兼并、重组、融资,特别是创新经济业务的出现,会计对象的不确定性增加,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化要求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在不同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之间进行选择,会计人员可以按照交易性质、实质和结果,进行判断和处理。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会计准则中的体现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准则下会计核算中的运用十分广泛,在此将通过举具体的例子来说明其在会计核算中的一些应用。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在融资租赁中,承租方虽然不拥有资产的形式上的所有权,但是因为其租赁时间长,租赁结束后承租方有优先购买的权力,在租赁期间,承租方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实质上来讲,承租方能够控制该项资产,并且该项资产能够为承租方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所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该把该项融资租赁的资产确认为承租方的资产。

在资产减值的认定中,新准则列举了七种迹象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减值的标准。新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存在减值的迹象,就需要认定相应的减值。从法律形式上看这七种迹象的存在并不影响其价值,但从经济实质来看,这七种迹象会对资产的价值产生影响。例如,某企业由于生产技术的改变,2012年11月有条账面价值100万元的生产线被闲置,对于闲置的生产线从法律形式上看并未有任何的改变,从实质上看该生产线因生产技术的改变已使其价值产生变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2012年12月必须认定该生产线的减值。

对于或有负债举个例子,2012年10月15日,B企业状告A企业侵犯其专利权。直至2012年12月31日,法院还未做出最后的判决,A企业是否败诉尚难判断,在法律形式上,A企业的负债尚未形成,但如果相关的证据对A企业很不利,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A企业应该于2009年末确认一项或有负债。

在收入的确认中,某些情况下,企业已将所有权凭证和实物交给对方,但在商品销售过程中附有销售退回条款时,企业又不能确定其退回的可能性。这时,企业尽管已将商品出售已收到货款,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买方,该企业在商品销售时不能确认收入,只有当买方正式接受商品或退货期满时才能确认收入。企业将某项固定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出售方已经收到了货款,并且已办理了有关资产的划转手续,同时交易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规定出售方待日后某个时间必须将其出售的该项固定资产以原出售价购回。在这项交易中,如果仅仅从固定资产出售这个事项看,似乎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出售方可以确认出售固定资产的收益。但是,由于补充协议中又规定了出售方在未来某个时间内必须回购所出售的固定资产,即该项固定资产的风险和主要报酬并未真正转移给购买方。因此,从交易的整体上看,是一项融资行为,而不是一项销售行为。

此外,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和成本法的选择、企业合并范围的确定以及非货币易中换入的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等都必须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运用于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分部报告准则、现金流量表准则等其他准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影子在新准则中随处可见。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意义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补充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基础,权责发生制在反映企业经营业绩时有其合理性,但在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时却有局限性,由于各个企业处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环境中,企业的现金流量也许在某些方面更能反映其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以后的发展前景。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和计量原则的基础上,我们仍然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原因存在。编制现金流量表就是在强调财务状况的实质重于形式,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能体现财务状况本质的信息,这样就弥补了权责发生制不能真实反映财务状况的不足。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可比性原则的补充

可比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包括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可比和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可比。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要求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但是,并非表明企业不得变更会计政策,如果按照规定或者在会计政策变更后可以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这正是有意无意地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体现。比如企业原先对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也许用加速折旧法更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就不必拘泥于可比性原则的形式,而应看其经济实质,采用加速折旧法。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相辅相成

对资产计提各种跌价准备,一方面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由于资产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减值,在年度终了时,其实价值与账面价值发生背离,原账面价值已不能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根据发生时所作的记录也只能作为形式上的参考。因此,对于企业的一些资产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提减值准备,对原有的账面记录作调整,能真实、恰当地反映资产的经济实质。

五、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贯穿于会计核算的全过程

一般认为计核算包括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在会计确认环节,应当根据经济实质判定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应在会计主体中记录、何时记录以及记在什么科目。在会计计量时,同样应注重经济实质而不是其法律或人为形式来判定以什么标准计量,记多少金额。在会计记录和报告时,除了对己确认、计量的交易或事项进行记录和报告以外,对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世界各国及国际会计准则,一般在遵循“谨慎性”原则的同时也都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确认和披露。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与其他核算原则结合运用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往往是对其他述原则起补充和修正作用。例如在进行资产减值处理时,有些人认为它仅仅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实际上它是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对历史成本原则的修正,以反映真实的资产价值和规避财务风险。在会计政策的选择或变更时,同样也是多种原则作用的结果。《国际会计准则l——会计政策的说明》中指出;“慎重、实质高于形式和重要性,应作为选用会计政策的重要考虑”,其目的也是以反映经济真实为要。或有事项的处理,则是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重要性、客观性(充分披露)原则的共同体现。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会计人员的要求

现代经济生活中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的交易或事项是纷繁复杂的,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可能对每一交易或事项都做出详尽的规定。如某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角度的考虑,有意回避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本来意图,出现越轨行为,这一点在固定资产租赁分类中尤为明显。由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道德素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所以,我们可以通过自身素质的提高来改变这种局面。这就要求我们努力转变会计核算观念。我们要具备全球化观念;我们对新技术要有敏感性。我们还要注意经验的不断积累并注重专业知识的更新。

六、结论

不仅仅是实质重于形式这一条原则,我国对于整个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规定都还不够完善。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文件,只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以一般原则和总则的形式提出,没有形成逻辑紧密的层次结构。我们必须有效借助海外的有益启示,必须对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进行国际比较,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构建更适合我国的会计质量特征相关的规则和体系。

Abstract:With the gradual improvement of market mechanisms, business accounting standards is constantly evolving. As a basic principle of qualitative characteristics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requirements, the principle of substance over form is also introducing new cloth.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basic content of the principle of substance over form, reviews the applications in our economic activities of enterprises and examples specifically substance over form in accounting for the use including the recognition of assets, the recognition of asset impairment and so on, highlighting the importance of this guideline.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principle. This paper proposes solutions to problems and in the end mentions the perfect expectation to the qualitative characteristics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which include the principle of substance over form.

Keywords:the principle of substance over form, impairment of assets, prudence

参考文献:

[1] 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辅导教材(第一版)[M].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 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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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任玉爽.浅析会计实务中的职业判断[M].现代会计,2010.

论语十则范文4

子曰:“由,诲汝知之乎!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当我学了这句名言警句以后,我都会放下身上的架子,虚心地去向老师、向同学、向朋友请教我不会的地方。我从来都不会不懂装懂,滥竽充数,我会时常提醒自己“敏而好学,不耻下问”。

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当我学会了这句名言警句以后,我就会提醒自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必要我还会对不懂得这句话的同学说。记得那一节课,有位同学不想听课,就时不时地用笔戳一下我,过了一会儿就扯我衣服,他以为我不知道是他,他三番二次的这样,最后我忍无可忍,火冒三丈地对他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子曰:“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当我学了这句话以后,我看到品德高尚、乐于助人等人,我就会发自内心地向他们看齐,学习他们的良好品质,完善自己。而看到那些乱扔垃圾、说脏话、欺负弱者等人,我都会立刻进行自我反省,看看自己有没有跟他们相似的毛病。

论语十则范文5

2、子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

3、子曰:“巧言令色,鲜矣仁!”

4、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

5、子曰:“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6、子曰:“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凡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

7、子夏曰:“贤贤易色;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于朋友交,言而有信。虽曰未学,吾必谓之学矣。”

8、子曰:“君子不重,则不威;学则不固。主忠信。无友不如己者。过,则勿惮改。”

9、曾子曰:“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

论语十则范文6

[关键词]外语考试;伦理期待;制度变革

但凡涉及到人和利益的领域,总是存在着伦理问题,由于考试是一种高度人化的活动,即考试主体、考试客体都是人,考试又是利益相关性很高的活动,即考试决定着个人的升迁、社会资源的占有、社会地位的确定,所以,考试中也存在伦理问题,考试伦理备受关注。综观有关考试伦理研究的文献,目前多限于对考试制度领域伦理的研究,而对于外语考试的伦理研究还非常少见。外语测试种类繁多、规模庞大、利益相关性高、涉及的人员广泛,并且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对其进行伦理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研究主要从考试相关各方对外语考试伦理的期待及其对外语考试制度产生的影响的视角出发,试图厘清外语考试伦理期待的现象和方式、外语考试伦理期待对考试制度变革的推动、外语考试伦理期待与考试变革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以期为完善外语考试制度提供借鉴。

一、外语考试伦理的内涵及其演变

“伦理”一词源于哲学,伦理的内涵非常丰富,各个不同的哲学派别都有自己的不同解释,简而言之,伦理指的是道德上的善与恶、是与非。斯坦斯菲尔德(C.W.Stansfield)将“伦理”区分为哲学意义上的“伦理”和某一职业的“伦理”,后者指的是管理该行业专业人员的一套行为准则和规范。外语考试伦理特指外语考试领域个体、组考者和社会团体等各方面人员的伦理。

考试的伦理问题源自教育测量学中的效度理论。效度概念自20世纪30年代提出以来就不断演变,梅西克(S.A.Messick)的“效度整体观”,把效度的研究范围扩展到了考试的社会后果方面,提出了“后果效度”概念,对当代考试效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此后,人们开始关注考试的社会政治功能。由于许多考试对考生的前途与命运乃至社会有巨大影响,人们越来越关注这类高风险考试的公平性和科学性。这就给语言测试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要设计出高质量的试题,还必须考虑考试的使用及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国外学者称之为语言考试的“伦理问题”,国内学者称之为语言考试的“社会性”。从社会学角度出发,考试的社会权重因素影响越大,考试结果就越有可能被误用和滥用。这往往超出语言测试工作者监控的能力范围,因而只有包括教师和学生、语言测试工作者、相关政府机构以及全社会在内的各方协同努力,才能保证考试产生正面的社会效益。美国教育研究协会(AERA)等颁布的《教育及心理学测试标准》(1999年版)把对考试结果的解释和使用包含在效度的定义中。国外研究者也把“影响”列为验证“测试有用性”的六个属性之一,认为使用某个语言考试必须考虑对个体、教育体系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近年来,语言测试界开始致力于制定本行业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1994年,欧洲语言测试者协会(ALTE)率先提出了《行为准则》。2000年,国际语言测试协会(ILTA)颁布了《道德准则》,成为语言考试伦理问题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2005年该协会颁布了《行为准则草稿》作为《道德准则》的具体实践原则,规定了语言考试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考生应有的权利和责任。

研究外语考试的伦理期待对考试制度的影响,还涉及到制度伦理的问题。从伦理角度研究制度问题,在西方是从洛克、卢梭、康德开始的。自觉从伦理角度研究制度安排、制度设计的是罗尔斯。在罗尔斯看来,制度伦理主要研究制度安排的道德性、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而不是研究个人行为的合理性。制度伦理就是指把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法律化、政策化,将其提升、规定为制度,强化伦理的制度管理和制度约束。制度伦理是着重从制度方面来解决现实中的社会伦理问题,具体表现为制定、完善和执行各种符合社会伦理要求的规则。以此推知,外语考试制度伦理研究的重点并非考生个人行为的合理性,而是外语考试制度的道德性、正当性和合理性。伦理和考试直接存在着互动关系,外语考试伦理可以上升为制度,外语考试制度反过来又可以引导、规范外语考试相关各方的行为和观念。考察近20年间中国语境下外语考试制度演变,外语考试制度与伦理的互动方式——主要伦理期待推动着制度变革。

二、考试伦理期待下的外语考试制度变革

对制度的伦理期待,往往是由于该项制度在伦理方面的瑕疵导致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造成损害而引起的,并且伦理期待可以对制度变革产生深刻的影响。外语考试的伦理期待,就是希望外语考试具有公平、正义、高效、合适等理想的特征。考察近年来对外语考试的伦理期待现象,其表现形式有很多,若从期待的发起者来分类,可以分为包括试题设计者、学校、教育部门、人事部门等的考试主体伦理期待,以考生为主的考试客体伦理期待,还有包括企业、公司等的考试结果用户伦理期待;若从期待的态度来分,可以分为过激性伦理期待、理性伦理期待;若从伦理期待的对象看,可以分为考试权利伦理期待、考试内容伦理期待、考试技术伦理期待、考试结果使用伦理期待;等等。为了研究方便,本文从考试权利、考试内容、考试技术三个方面来考察考试伦理期待对外语考试制度的影响。

(一)考试伦理期待下的考试权利变革

权利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有意思的是,社会对外语考试权利的伦理期待,不是表现为主张要求参加外语考试的权利,而是主张要求不参加外语考试的权利。这种伦理期待主要表现为社会民众对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与毕业证书的挂钩、专业技术职称外语考试等制度的强烈批评。

职称外语水平测定是我国参考人数最多的外语考试项目之一,对这种考试的伦理期待主要是希望不要“一刀切”,即硬性地规定在任何行业或专业的技术职称认定中都必须要参加外语考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行政法学研究所所长何兵认为,《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现行职称外语考试从设立到实施都有违反该法之嫌。理由在于,将外语考试与职称挂钩的依据是人事部部委规章,而《行政许可法》的一个重要突破就是取消部委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只有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法规可以设定公民资格资质许可。部委自行设定的资格证书制度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除属于国务院本次保留事项外,一律无效。将外语作为职称评定的必备条件,除非有明确法律法规为依据,否则都是违法的。

上海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研究所所长、著名人才专家沈荣华提出,按照科学人才观,现行职称制度必须改革,其核心是坚持能力与实绩的标准。他认为,职称外语考试应坚持“三不”原则:“不一刀切”,即职称外语考试应按岗位需求,区别对待;“不一票否决”,即职称评聘应按思想品德、学术水平和能力业绩为主要标准,开展综合测评;“不一个模式”,即职称评聘应逐步与国际接轨,可设计三条通道,即职称资格认定、职业资格认定、专业技能水平认定。

在这样的伦理期待下,2004年开始,上海、山西、福建、江苏南京、贵州等地开始取消职称英语考试。针对社会的强烈呼声,国家人事部在2007年发出《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防止职称外语考试“一刀切”和形式主义。《通知》指出,对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或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规定分级使用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

在同样的伦理期待下,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制度也得到了澄清。教育部于2002年2月25日在京举行新闻会,郑重申明,教育部从来没有要求过高校把四六级考试的成绩和学位、毕业证书挂钩,高校也不必把四六级考试跟学位和毕业证书挂钩,是否挂钩由大学自主决定。受教育部态度的影响,随后许多大学都把英语四六级考试和毕业证书脱钩了。

(二)考试伦理期待下的考试内容变革

对考试内容的伦理期待主要是希望外语考试主要考查语言运用能力,而不是考查死记硬背的语言知识,这种伦理期待的表现有学术式和民间式。如有的学者从大学生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来的英语水平差的现象来分析英语考试内容的不合理性。民间则采用验证对比的方式来证明外语考试内容的不合理性,即让外国留学生来做高考英语试题,看以英语为母语的人的高考成绩和中国考生有何差别,借此来判别英语试题内容是否科学合理。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5名“老外”用2005年高考英语试题进行了“考试”,结果得分最高的为91分(满分150分),最低的71分,平均成绩为79分。这样的成绩与我国高考中等成绩的学生相当。在我国,高考英语也是较为初级的外语考试,其难度还达不到英语二级。而这5名“老外”,有3人是外国留学生,两人是英语外教,其中3人以英语为母语或所属国以英语为官方语言,另两人以英语为自己的第一外语。应该说,他们的实际英语水平都应当比我国的高考生高出许多,可面对我国的高考英语试卷,他们似乎被“难”住了,考试成绩还不及我国许多高考生。这从一个侧面表明高考英语不能准确考查出考生实际运用英语的能力,高考英语的效度存在一定缺陷。这次验证式的考试,与其说是拿高考英语测试“老外”,还不如说是高考英语接受“老外”的测试。他们的高考英语成绩不理想,其实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现行的英语教学模式和考试命题还存在一些不太理想的地方。

在对外语考试内容更为合理的期待下,高考英语、大学四六级英语在考查目标和考试内容方面发生了很大改变。这主要体现在:这些考试的理论依据发生了很大变化,交际测试理论和任务测试理论成为这些语言测试的基本指导思想;考查的英语技能更加全面,听说读写译五项外语技能中,除了由于成本原因没有考查说的能力外,其他四项技能在外语测试中都得到了考查,且考查实际运用的题目比例大幅增加。

(三)考试伦理期待下的考试技术变革

对外语考试技术伦理的期待有两个表现,考试的组织者和考试主管部门希望外语考试简便易行、效率高。这种伦理期待催生了标准化考试,并于20世纪80年代首先在高考英语中试行。1990年包括英语考试在内的标准化高考在全国推行时,原国家教委在对标准化考试的评估意见中指出:“实行标准化考试的目的是使考试、阅卷的方法与手段现代化,把阅卷评分的误差控制到最低限度,使考试成绩尽可能反映考生的实际水平,同时也可以减少阅卷所花的人力、财力、时间。”这是站在考试主体立场,表达了一种考试效率伦理期待。在这种伦理期待下,外语考试标准化被误解了,标准化考试一度曾被认为是四选一试题。在这种观念支配下,有几年高考试题甚至完全没有作文、翻译之类的主观性试题,更没有听力试题。然而,随着标准化考试的兴起,这种形式的考试对外语的负面导向作用开始显露出来,人们对外语考试的技术伦理期待发生了改变。清华大学外语系副主任孙复初教授坦言:“我从内心里反感标准化考试,完全违背了语言学习规律。”“学生们四六级考试倒是过关了,可是英文文献读不了,英文论文写得错误百出。”

在这种考试伦理期待下,标准化考试发生了一些变化。比如,大学英语考试与传统考试相比,改革后的测试内容和题型更丰富,更全面地考核学生的语言应用能力。听力理解部分的分值比例从原来的20%提高至35%,增加了长对话听力理解测试,将复合式听写作为必考题型;阅读理解部分增加了10%的快速阅读技能测试,采用是非判断、句子填空等题型;语法结构融入各部分试题中,不再单独列为一项考核内容。此外,在语言表达上,除写作测试外,增加了句子层面的汉译英测试。全卷的构建型做答试题的比例增加到了35%~45%,多项选择题的比例减少了。高考英语中也逐渐出现了自由写作、基础写作、读写结合、听写、翻译等建构型试题。

三、外语考试制度伦理建设的思考

(一)确立考试制度伦理的理据立场。判断一个制度是否符合伦理,有着不同的理据立场。这些不同的理据立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目的论与权利论。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契约论则分别是其典型代表。功利主义理据立场注重制度的效率方面,并以此作为制度是否符合伦理的基本判断依据。自由主义契约论理据立场注重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并以平等的自由权利作为制度是否符合伦理的基本判断依据。对外语考试的伦理期待也是基于这两种理据立场。功利主义者认为外语考试设计的范围广泛、考试人数众多、考试财力有限,主张考试应该效率优先。在这种伦理期待下,标准化考试大行其道,外语考试沦为纯粹的工具性、技术性手段。自由主义契约论者认为,公民既有考试的权利,也有不考试的权利,是否参加外语考试不能进行行政强制;外语考试应该科学合理,考试内容应该主要考查语言运用能力,考试形式应该与实际语用情景一致。这样的考试对社会和考生才是具有伦理性的,在倡导素质教育、以人为本的教育背景下,权利论应当成为判断考试制度伦理之善的基本理据立场。

(二)融合考试制度形式伦理与实质伦理。外语考试制度的伦理之善,如果只是形式、技术方面的“善”,则这种制度不一定表现为“善”的本性,因为一个在形式、技术方面为“善”,但在内容、实质方面却是“恶”的本体,在其现实性上可能是一个更加“恶”的制度:它是一个拥有完备技术的恶的制度。这种制度对于人性、对于公平的正义,具有更强的摧残与毁灭能力。即是说,只有当形式、技术方面的“善”与内容、实质的“善”相结合,才能获得其真实价值。所以,我们的外语考试制度,一方面要考虑到考生众多、技术水平有限、财力有限、时间不足等问题,在外语考试的试题设计、施考、评分、考试结果的使用等方面尽可能做到快速高效;另一方面要在技术和形式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地考虑公民的权利、考试内容和形式的科学性,使外语考试反映社会对人才外语素质的要求,正确导向外语教学,尊重公民的自由选择权,促进公民的外语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