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征税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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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征税范文1

当地时间6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裁定,互联网零售商在其没有实体店的州,可以被要求缴纳消费税。这意味着美国消费税体系正式全线覆盖电商,美国电商的税收红利期正式结束,他们将步入与实体零售商平等拼价格的时代。

根据一份报告测算,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将打开一项新的政府收入来源,每年的税收收入可增加130亿美元。但这对电商企业来说却并不是一个好消息,据悉,6月21日此消息一出,美国互联网零售商集股价集体下跌,亚马逊下挫19.86美元,报收1730.22美元,跌幅1.13%、eBay下跌约1%、Way fair、Overstock、Etsy、Shopify均下跌超2%。

有人悲也就会有人喜。美国全国零售联合会就发表声明称,“20多年来,零售商们一直在等待这一天的到来。”因为,他们认为这终于给了实体零售商和网络零售商开展公平竞争的空间。

二、专家观点

对此,国内知名电商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组织有关法律、行业专家,针对本次事件中反映的问题提出以下点评与解读,供媒体记者参考选用。

问题一:如何看待美国的电商征税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对于税收问题我们仍应该客观看待。税收公平不仅是历史的、变化的,而且衡量公平与否的标准往往还是多维的,因而税收公平也是相对的。这种价值观是随着时展而动态变化,本次判例就深刻的体现了这样一个原则理念。这对我们国家的电商行业的未来也就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对税收改革的大命题中提供一种可行的选项,财富的分配,税收的调整,将在相对的历史时期给我们改革加码。

问题二:如何看待电商征税?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旭华律师曾表示,税收法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电商是“互联网+商业”发展的结果,本质还是属于商业,既然是商业圈的主体,显然没有逃避税收的权利。因此,电商缴税势在必行,只是税率和缴费方式上可以探讨。譬如税率可以在开立之初予以优惠,缴税方式可以由平台根据交易额代扣等等。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麻策律师也曾表示,电商征税应当是大势所趋。对于B2B、B2C而言,因为主体都是经工商、税务登记的经营实体,作为电商而言也只不过是变更了经营方式而已,所以不存在征税争议。但对于C2C个人网店而言,征税依据充分但征税难度大。个人网店可以比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同时因个人必须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经营,因此第三方交易平台可以作为代缴义务人。

问题三:我国对电商征税有无规定?

对此,贾路路认为,虽然截至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法规,但是这并不带代表我国从事电商的企业或者个人不需要纳税。首先根据2017年底最新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劳务、服务等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为了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在2018年至2020年间免除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然,这样的规定也是用于电商经营者。也就是,我国不存在电子商务企业无需纳税的规定,如果非说免税的话,也只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阶段性优惠措施,而且这样的优惠措施同样适用与线下企业。

问题四:对中国出口电商有何影响?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友臣认为,对中国卖家来说,将直接面临着几个问题:一是如果各个州跟进最高法院的裁决,那么卖家只要有货物销售到该州,就需要有该州的税号。二是卖家需要代收代缴该部分消费税,美国各州的消费税税率和办税手续还不尽相同,需要卖家花大力气去了解掌握。三是存在对裁决前的消费税进行追缴的可能。更重要的是,美国对电商的征税会极大地启示中国的税务部门。同时,随着政府税收信息的交换,卖家在美国的税收记录也会成为其在中国的缴税信息。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贾路路认为,美国此项法令对中国出口零售电商行业影响有限。根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2017年度中国出口跨境电商发展报告》报告显示,2017年中国主要电商出口国家占比,美国仅占15%,份额不大,因此还不足以对整个行业产生大的影响。另外,美国此项法令有其合理性,线上企业与线下企业适用相同的税收规定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实际上中国也并不存在对电商企业特别的税收优惠措施。

问题五:对国内电商征税有何启示与建议?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姚建芳表示,对于C2C模式中的个人卖家而言,由于网店利润本来就低,一旦被列入征税范畴,只会增加其负担,势必会将征税压力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涨价是短期内的必然举动,而如此一来,网购的价格优势可能将不再明显。另外,一些不知名的小品牌苦于品牌效应和粉丝效应,只能通过刷单营造销售火爆假象,吸引消费者下单。一旦被严格查税,卖家自己挖的坑必须自己买单,所以严格按照要求征税对打击刷单是有力武器。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曹磊认为,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主流业态有以下四大类模式:分别是B2B、B2C、O2O、C2C;前三类电商模式,由于交易卖方主体(不管平台自营,还是入驻平台卖家)都为工商注册企业性质,故本身就已纳入公司注册地所在线下征税监管范畴,不存在所谓偷税漏税说法。

电商征税范文2

一个是4 月28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今年6 月底前,税务部门对包括化妆品在内的部分热销进口日用消费品出台降低关税试点。

而另一条“天猫店主被约谈补税”的消息,则让卖家们集体慌了神。

电商征税虽是老生常谈,事实上也已有90% 的天猫商家正在交税,但此前额度很低。如果按照实体店税率交税,恐怕单单将过去“漏”的税都补齐,就会把不少卖家整垮。

更让人们担心的是,电商一旦整体征税,网购还能像现在这么便宜吗?

电商真的要征税了吗

电商是否应该征税,这是个伪命题,所有的生产经营商业活动都应该一视同仁。但是因为一些不得已的原因,电商征税此前没能完善实施。

2013 年9 月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早已规定,现阶段允许从事网络交易的自然人暂不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这也是有针对性地发展中小电商的解决办法,个人网店暂时免于被征税。

然而,随着电商平台的持续壮大,交易规模甚至倒逼线下,电商的税收潜力越来越大。粗略估算,去年我国网络零售1.85 万亿元的交易额,单是C2C 电商一年未缴税金就有数百亿元。

与此同时,关于电商征税的重重障碍也在逐渐被清除。

今年1 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网上交易有纳税义务。

纳税识别号制度将出台,纳税对象覆盖到自然人,这意味着网店店主也将按照自然人纳税人管理。

电商征税的另一个难点在于,税务部门对于网店主究竟获得多少收益难以把控,只能通过店主自主申报或是抽查。

但现在,据相关人士透露,监管部门已与第三方数据软件方合作,也就是说,线上卖家的账户流水相对之前更加透明。除了交易数量的规范,电子发票的推广也为征税减少了阻力。税务部门从2014 年就与电商企业联手推动使用电子发票,并且有望在今年实现全国范围的推广。

此外,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有望下半年问世,这些新变动既包括了相关法律框架的顶层设计,又为实际操作扫除了障碍。

哪些卖家最受影响

电商一般有B2B、B2C 和C2C 三种模式。前两者以企业为结算单位,在企业注册成立时,已经完备税务流程,都在税务部门监管之下,可向企业或个人出具发票。

虽然这些企业也存在偷税漏税,但真正存在更大争议的则是C2C 模式。

随着纳税识别号制度将自然人划入纳税对象,淘宝上的个人卖家也进入纳税范畴。

根据现行税法,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2 万元以下免增值税。此外,自2014 年10 月1 日起,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 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淘宝曾经的数据显示,94% 卖家一年营业额在24 万元以下,这也就意味着,大部分个人卖家不在征收税收范围。

如此来看,真正受到影响的是淘宝等C2C 平台上的那些之前不用交税的大卖家们。还有B2C 和B2B 平台上的逃税商家。

对LED 照明卖家影响大吗? 对买家影响大吗?

对卖家征税无疑会提高成本,不少买家担心成本会转嫁到自己身上。据智库君调查,天猫部分品牌商家单一个球泡灯价格在13 元左右,还包邮费,豪无利润可言。如果对LED 照明网店卖家征税,灯泡价格是否会上涨,是否会将这部分税收转到买家身上。

电商目前参照实体店税率交税,按一年营业额500万、毛利率20%、税前利润10% 的企业算,各种税费加起来要30 多万。如果利润低于10%,征税后许多LED 照明公司就要亏本。

电商平台怎么交钱,交多少钱,免税区间到底是多大,这个还需要税务部门根据现有情况去最终敲定。在此之前,大型电商平台的商品价格的确可能受到影响,出现上涨。但是对大部分中小买家来说,因为交易量小,受税收影响不大,价格不会有太大波动。

除了价格层面,电商征税也会大幅改善购物环境。

事实上,很多LED 照明卖家都存在“刷单”行为,借此提升销售排名、吸引更多买家,甚至在网上形成了一条产业链。

电商征税范文3

关键词:电子商务;彤彤屋;税收征管

1案例简介

数以万计的网络小店里,“彤彤屋”曾不过是沧海一粟毫不起眼,现在这个廉价婴儿用品网店却让众多卖家如雷贯耳。网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由此成为我国网店偷税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计算,截至2007年6月,我国网民人口总数已高达1.62亿,仅次于美国,其中约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淘宝网截至2007年3月,淘宝网的会员数已达到3510万,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万人,其中新增企业用户仅2000多家,即绝大多数新增用户是个人。淘宝网2007年第一季度的网络总成交额则已超过惊人的70亿元,如果按照国家对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4%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缴而未缴的税额近3亿元。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款少缴额就约11万元。

2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的影响

2.1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实现地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都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世界上各国和经济组织对上述问题存在很大争议。除“彤彤屋”等设在我国境内的相关网店,其业务活动范围在国内的部分尚可以划分为国内常设机构,可以直接行使税务管辖权,而设在国外的无定义,且我国相关税法并无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2.2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现行各国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无形资产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果严格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个人网上开店至少涉及两个方面的税种,除了按照小规模纳税人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外,个人取得相应收入后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不少交易网站的服务条款里也都注明了缴税提醒,比如eBay、易趣网“用户应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税款”;淘宝网“用户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淘宝网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以及一切硬件、软件、服务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均由用户负责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义,并无实质性的操作意义,基本上没有主动自行纳税申报意识。

2.3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税务处理混乱。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

稽查难度加大。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3.1税收中性原则

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其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彤彤屋”个案可能形成一个新的税法解释,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一旦严格执行税法,预计“彤彤屋”经营者最终收益不多,经营者也无经营积极性。

3.2财政收入原则

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法规原则

从实质上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将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延伸至网络经济。“彤彤屋”税案适用了我国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

4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

4.1界定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概念

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传统商务是在物理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而非准备性、辅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应该视为一个纳税主体,对它取得的各项营业收入征流转税,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对于各种网店,也可以参考税收征管法律条款,超过一定规模的网店督促建账监制,实行查账征收,对于没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小店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4.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

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专门法规,在不增加新的税种基础上,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修订我国税法,在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法等条例中补充增加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4.3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商务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交易自动实时跟踪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4.4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一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三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储备。四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

5结语

事实上,这种网店式的“网络逃税天堂”状况并非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2007年3月6日,商务部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指出,交易双方都应保存网上交易记录,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北京市也通过了类似法规“要求互联网从业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了纳税义务,随之而来的纳税管理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网店纳税的管理难度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核查如此众多的网络卖家。“彤彤屋”案让所有卖家对网络交易纳税有了更直观清醒的认识,“彤彤屋”代表着一个开端,也有人认为其恰是那个吃了枪子的倒霉蛋。就像每一个新兴市场的规范总滞后于其发展但终究不可或缺一样,日益增大的网络交易量、逐渐明晰的法律监管规定,都将推动网店缴税时代的来临,大门的打开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参考文献

电商征税范文4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税收;税收征管

    一、电子商务概述

    随着计算机技术换代升级的加快,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E-commerce)成为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誉为现代营销学之父的菲利昔。科特勒大师对来势汹汹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冠以“新经济”的概念来概括,也就是用数字革命以及对顾客、产品、价格、竞争对手和营销环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来构建“新经济”的基础,而电子商务则是“新经济”的主要代表。

    所谓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采用数字化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活动,主要包括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电子资金转账(EFT)及Internet的主要技术在个人间、企业间和国家间,按照一定的标准所进行的各类无纸化的商贸活动。电子商务是虚拟的组织在虚拟的市场进行虚拟的交易,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按电子商务应用服务的领域范围可将其分为四类,即企业对消费者(B—C)、企业对企业(B-B)、企业对政府机构(B-G)和消费者对消-费者(C-C)的电子商务。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预计2006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额将达到12万亿美元。在全球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2/3;在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中,美国企业占主要份额,约为75%。而且,美国的电子商务活动几乎涉及到各个行业。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面对日益普及和发展的电子商务,在税收领域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又是一个国际性、全球性的问题;不但涉及较高的技术性,又涉及现行税收政策、法律、体制等。据专家预测,到2010年,全世界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的形式完成。

    当前,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已成为焦点问题。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都有着不同的观点。美国依然推行的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支持。而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和荷兰学者路·休特等人则建议: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计税依据,征收一种“比特税”。德国税务工会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国《商报》采访时透露,因无法控制众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联邦财政部每年损失税款近200亿马克。

    不可避免地,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必将使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从而给予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原有的所得来源的确认标准的冲击。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有不同的课税规定。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这些数字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来人们普遍接受的产品概念,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

    2.电子商务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隐匿性、交易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点,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颇为困难。而且,隐私权的保护是电子商务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予以保护。网络上也广泛地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如SSL技术、SET协议、防火墙、长密钥(128位)加密通讯、电子签名、数字ID等先进的加密和认证技术措施,预防非法的信息存取和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窃取,确保只有合法用户才能看到数据。

    3.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全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的国际市场交易;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由于电子商务代替传统的经济贸易方式,以往对纳税主体、客体的认定以及纳税环节、地点等基本概念(如“常设机构”)均陷入困境;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稽征管理的冲击

    1.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无纸化,使得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传统税收征管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而Internet的发展促使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不断走向无纸化。传统财务软件中存贮账表的是纸介质和磁盘,而Internet财务软件中的存账表越来越趋向于网页方式和以网页为主体的多媒体方式,而且,网页数据可以轻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使得交易无法追踪。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得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如果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开设联机银行,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存在类似问题,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难以追踪。

    3.电子商务中,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被削弱。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交易企业的数量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数量大大增加。同时,由于厂商和消费者可以通过Internet进行产销直接交易,不再借助商业中介机构,使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甚至取消。税务机关必须从更多分散的纳税人那里收取相对来说金额较小的税款,从而使得征税成本急骤增加,征收效率下降。

    4.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务征管难度加大。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信息来掩盖有关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

    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加以保护,又要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对策

    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和完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工作。

    (一)加强立法。应该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改革、补充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的税法

    1.我国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这将传统的合同范畴延伸到了虚拟的网络空间,当事人可以依据电子合同文本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交易的认证也为交易者提供了安全上的保障。这是对电子商务立法的一个较好例证。然而,有关其他法律法规仍需完善、修改和补充。如在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的基础上,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应重新界定国际税收领域的相关概念,如“居民”、“所得来源”、“常设机构”、“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概念,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关税中不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条款做以修订、补充和完善。

    2.修改《税收征管法》。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在电子商务初期就要及时完善税务登记,已在Internet上登录的商业网站,必须将真实的网址和服务范围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使税务机关能及时有效地查询税务登记和进行税收检查。建立电子货币发送者数字身份证明,在银行建账号的电子商务网站,必须先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申请网上交易税务登记号后才能进行交易。

    (二)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1.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所谓电子税务,就是把税务机关的各项职能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专用发票认证等。这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与税务机关各部门的职能紧密结合。

    2.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及公证部门紧密配合,开发出统一、实用、高效的自动征税软件和稽核软件。这种软件可存储于税务机关的网络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当技术进一步发展后,还可在企业的智能型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当然,这种征税软件在设计时应加上防篡改、防计算机病毒的安全防护系统。

    3.效仿增值税发票,为电子商务活动设置专用发票。效仿增值税发票的专用性,各国可以考虑同时开设网络贸易专用发票,以适应网络交易无纸化的特点。当网络交易达成时,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相关的网络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结算。同时,通过网络,税务机关也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这样既保全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网络贸易税收的完整性。

    (三)加强合作

    1.加强协作与交流在税务征管过程中,不仅要加强与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的联系,还要加强国际情报交流,税务机关要积极同国外税务机关互换税收情报,加强协助监控,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资料,以防企业利用国际电子商务进行避税。

    2.加强与银行等中介机构的信息交流,获取真实可靠的征管信息,开展税务稽查。税务机关应与金融机构紧密合作,通过互联网取得企业网络贸易的各种信息,并对企业资金流动进行有效监控,开展税务稽查,防止企业逃税行为的发生。

电商征税范文5

(一)现代电商行业的税收征管体系存在问题

1.电商行业的纳税人身份和课税对象确认界限模糊。在电商活动中,交易双方的身份、票据、税务发票都是基于网络销售数据记载的。然而,网络销售本身的隐蔽性和流动性较高,消费者、商家都可以用网络名称甚至匿名并隐藏地址,导致难以查证其真实身份,这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在电商交易中,传统的以产品实物形式确定课税对象的有关税法规定失效,税务机关对课税对象的确认难度加大。在电商网站上,只需要购买数据便可以浏览和下载内容,税务机关不能断定电商的收入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转让所得,其行为是销售商品还是转让无形资产。虽然推行营改增,绝大多数电商的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但是在确定电商销售行为的纳税人身份与征税对象上,目前税法还缺乏明确的规定,所以电商销售行为的征税征管难度较大。

2.?{税环节、地点和期限难以判定。现行税制却不适合电商的情况,由于网络的便捷性,电商网站上的交易瞬间就能完成,传统的商品流通和销售环节被省略。贸易活动的付款日期、收款日期、发货日期、收货日期都难以确定,一般的电商都采用电子货币,既没有纸质发票,又没有现金、支票流动,税务机关是以货币支付当天为纳税时间还是以发货当天为纳税时间无法断定。而且电商经济中的虚拟化和隐蔽性,导致纳税地点难以确定,税法中的属地原则难以落实。税务机关难以断定贸易的供应地和消费地,从而无法正确实施税收管辖权。这一系列的问题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按照现行税法来对电商企业征税。

(二)电商企业的税款征收难度大

1.获取会计账簿的难度大。电商行业是国家扶持的新型产业,一直给予税收上的优惠。传统的企业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而中国目前还未出台针对电商征税的相关法律法规。电商并没有统一的电子发票,而且很多潜在的税务证据在信息化环境下能够通过信息手段篡改、删除,导致纳税舞弊。例如,电商商户能够通过刷单等方式,改变销售价格,来降低销售收入以少纳税。这些舞弊的手法,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得电商企业的真实会计账簿,加大了征税的难度,导致税款更大程度地流失。

2.电子支付手段的兴起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电子支付手段的逐渐完善,也给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如今,出现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以及联机银行的充分使用,使得线下的代扣代缴模式难以实施,省略了一些中间环节,导致电商从业者更简易就能偷逃税。而且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也导致电商销售中信息保密程度更高,也增加了税收稽查工作的难度。

3.缺乏明确的电商企业税收管理流程。缺乏完善的电商模式的税收制度,没有明确的税收管理流程。与欧美国家相比,中国为鼓励电商的稳健发展,暂时对电商放宽征税力度,欧美国家的电商行业发展时间长,已经形成产业链,有完善的物流和技术的支持。可见电商税收政策的制定与一国的经济、国情、科技水平、财政收入来源有关。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中国也不能照搬欧美国家电商的税收政策。由于电商中的交易具有流动性、隐蔽性的特点,对其征税需要克服很多的技术问题,如何追踪电商企业的交易情况,如何判定纳税人身份,我国尚未搭建完善的税务征收平台,依靠纳税人自觉纳税是很不现实的。

二、电商行业的税收征管策略

(一)完善电商税收制度基础

1.建立电商的税务登记制度。为了解决税务要素的不确定性,可以根据本国电商的发展情况,制定合适的税务登记制度。税务监管机构也应该对电商行业从业主体采取实名制的管理方式,电商行业经营主体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包括身份证在内的真实材料。国家政府也要积极制定适用于电商行业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建立电商行业登记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并且应对网络支付系统积极研究和立法规范,以防税源的流失。

2.制定明确的电商税收法规。第一,坚持税收公平性原则。世界各国的电商发展存在差异,各国具体的税收政策不尽相同。为此,美国在1997年初颁布了《全球电商选择性的税收》,倡导税收中性原则,规定电商的国内网上交易零税率和国际零关税。电商在美国和中国的地位和创造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如果中国也对电商实行免税政策,将会使我国的税款流向美国,不利于我国电商的健康发展。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的税收政策,坚持对电商征税。同样的商品交易,不管是在传统贸易中,还是通过电商模式交易,都应缴纳等额的税款,不能因新的交易模式而给予特殊减免。坚持税收公平,可以减少利用电商进行偷税、漏税的现象,也可以使税款流失问题得到解决。第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我国要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可以借鉴日本,制定专门的电商税格式化税收条例,规定电商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如果延期,将征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建立电商行业的监管机构,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电商行业税务管理机构,对于电商行业的税收体系不断进行完善和改进,优化税收管理体系,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并及时信息,以鼓励电商行业从业者自觉缴税。构建合理的电商交易税收跟踪网络系统,将我国电商销售经济行为及时反馈到税务系统中,从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第三,坚持确定性原则。由于缺乏完善的电商税收征管政策,税务机关对电商的纳税数额、适用税率都无法判定。中国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税收原则,确立所得税的依据,以电商是否在中国境内运营为准,电商在中国境内获得营业利润,达到一定数额,根据现行税制缴纳税额。在增值税系统下,少数商品的交易视为提供劳务,通过网上的商品交易要和传统交易缴纳同样的税款,体现税负平等。电商交易超过规定数量,视为满足征税条件。劳务与数字式的商品,可以按现行税制中的无形资产税率征税。

(二)搭建电商的税收技术支持平台

1.使用电商交易专用发票,建立信息化的税收监管体系。为了加强对电商经济的税收征管,应引入电商交易专用发票,并通过专用网络渠道发往银行才能进行款项结算。应当制定专门针对电商经济支付上的税收监管体系,要采用大数据、持续性审计等方式加强追踪、稽查与交易监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建设与金融机构的系统联网,通过纳税识别号、银行账号等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电商交易信息,以做到实时监控电商交易。

电商征税范文6

一、背景及意义

目前在我国对像阿里巴巴集团、京东、一号店等电子商务征税问题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已经渗透进了我们的生活,然而随之而来的当然是网络技术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面对以阿里巴巴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税法的规定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对电子商务企业征税和应不应该对电子商务企业征税成为了最近几年来争执不下的讨论问题。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增长速度比较快的领域并且使传统的实体交易方式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就另一方面而言,以阿里巴巴集团之类的电子商务企业促进了中国经济贸易的全球化发展,产生了新的税源。

二、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对阿里巴巴集团电子状进行分析

阿里巴巴作为全球企业间(B2B)电子商务的著名品牌也是全球最大的零售交易平台,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和电子支付手段的不断完善和物流的快速发展让我们告别了传统的实体经济模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电子商务时代。然而我国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征税模式和征税方法也是比较模糊和法律制度相对不完善的。由于B2B和B2C是以企业的形式存在的,按照我国目前现行的税制,这些企业都必须按照我国目前的税法及其相关要求进行纳税。但是,它又只是借助网络交易平台,实际上它还只是一种交易行为而已。另外B2C主要面临的是的是个人,而且目前它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发票和税务制度。问题的关键是借助互联网模式企业与个人减少了很多的复杂中间环节,但却使税收环境很有风险,一方面,容易造成税款漏征漏管,加大税收流失的风险;另一方面,会造成征税成本高、并且税收管理效率低下的状况。所以对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研究不是个例,是对电子商务所存在的税收漏洞的整体探索。在这个以电子商务为主要经济交易方式的时代,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及对此对策的研究成为值得人们重视的问题。

(二)我国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1、对阿里巴巴集团电子商务行业如何确定纳税主体还对税务登记的冲击

由于电子商务行业是一个新兴商业,是一个新的事物,在我国各管理部门还来不及全面研究并制定预制相应的税收政策。更重要的是,没有一个完整并系统的法律来规范像阿里巴巴集团一样的电子商务的征税行为。首先,我们面对的首要问题就是电子商务于以往的企业的税务登记是不同的,由此对于电子商务而言课税对象的性质更难以确定。并且,在在淘宝网注册私人店铺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儿,注册门槛非常的低,个人无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只需要在淘宝网站上注册店铺账号就可以开张营业了。可是这是与我国税务登记制度相冲突,使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的认定和税收征管等方面面临着难以克服的挑战。因为网店店主只需经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就可以和消费者进行交易往来,这种交易方式不一定会受到工商部门的严格监督,这些网络店主也不一定会到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并且以目前税务部门的工作手段很难对会税源进行强有力的监控,弱化了税收管理所带来的作用。

2、面对新生的电子商务行业而言应该如何征税

因为阿里巴巴集团给我们大多数的用户带来了更加快捷有效的交易方式还有更加便宜的交易环境,导致阿里巴巴电子商务集团越来越受到跨国公司的亲昵。阿里巴巴电子商务的发展使我国因为税收体系的不够完善和来不及补充产生了对这一新行业的征税空缺,致使应征的税收没有征收到位,产生了变相的偷税漏税行为。对国家财政经济造成了不可避免的影响。从道理上来说,由于电子商务产生的征税内容应当包括:有关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等税,但是由于电子商务行业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进行交易的可以有效的避免和规避公民的纳税义务,大大的节约销售成本和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面对复杂的形式,对新生的电子商务行业而言应该如何征税成了我国相关部门的新问题和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新机遇。

3、以阿里巴巴集团为例电子商务行业对税收和相关行业的影响

随着越来越多的商家通过在线进行网络零售交易,我国就有越来越多的实体零售商与之对立,而且矛盾和冲击只会越来越强。很多人觉得如果中国不堵上电子商务在线零售交易的税收漏洞,中国阿里巴巴企业之类的电子商务行业将可能会毁掉大部分的中国甚至国外的实际零售行业。所以说,对阿里巴巴之类的电子商务行业征税是有重要意义和相应的影响的。

4、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核的影响

在C2C的交易中,由于条件限制,在淘宝网络交易过程中很多商家没有具备开具发票的能力,并且不做账务登记,大部分网络交易明细和订单数是可以很轻易的由淘宝店主更改删除的,且不留下任何修改的痕迹。因此传统的实体店税收管理和稽查在网店上并不起作用,这使得税务征收工作变得十分困难和棘手5、电子商务对经济整体趋势的影响由于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日趋成为一种潮流,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开启网络店铺,消费者也更倾向于网络购物,享受网络购物带来的经济实惠与便捷。所以在这种潮流的愈演愈烈下,实体店受到巨大冲击,因为客源的流失和实体店的成本过大等问题,越来越多的店铺、商场关门倒闭。使得社会事业人员年年剧增,就业岗位的减少招收造成了很多就业问题,社会人心浮动。这使得中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当然世界各国都有类似情况,这是全球迫在眉睫需要结局的经济问题。

三、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

(1)相关税务部门应该研究相应的征税管理对策,使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采用适应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电子商务纳税行为。让类似于阿里巴巴集团为例的电子商务企业逐渐形成自觉纳税维护国家利益的纳税义务。(2)我国应该采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该坚持税法公平原则;维护国家税收原则;坚持税收的中性;还应该给出适当的优惠;还有就是因为电子商务行业的特殊性,应当坚持便于征收,缴纳的税收原则。制定合适的税率进行单独征收。电子商务虽然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零售交易的,但它并没有改变像实体经济交易的本质,依然具有商品交易应当存在的最基本的特征。所以说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和传统实体经济交易应该使用相同的税法,负担相同的税种。但是因为电子商务与实体交易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差异,所以也不能一味地招办套用,也应该做出切实可行的修改,使之能让对电子商务行业征税更加其实可行和合理化。应当完善现有的税收制度,补充对电子商务行业征税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的开发功能完善税收管理系统并设置专门机构进行与之相对应的管理。(3)电子商务税收与国家的整体相结合,相互配合就可以保证国家的正常开支。并且能充分的满足国家在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需要最重要的是还能让财政收入与国民收入同步快速持续增长。(4)由于电子商务是存在于互联网上的一种新型商贸模式。它具有许多独特的技术特征所以和我国原来企业适用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都要做出不断地创新和完善才能与之相适应。在国外,美国和欧盟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征收制度采用了与一般行业完全不同的税收管理制度。由此,中国需要构建一个具有我国特色的电子商务税收框架:适当的改变在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税收征管体制,重新构建电子商务的税收体系,再进一步的完善与其相关制度。(5)介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比较快,这给税收管理制度及税法的完善产生了更大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我国应该实时注意它的发展动态,并对其实时监控。更重要的是加快电子申报纳税的试点项目。对产生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从中积累经验,与之共同进步并得到良好的推广。相关措施:一是加强对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对策研究;二是加强对网络的控制正确引导网络贸易的发展;三是加强对网络第三方管理维护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监控的权利得以保障。

作者:肖楚涵 单位:西京学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