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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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范文1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

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平等到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

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

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

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

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

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

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

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第八条

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凭、借款、

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

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

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需要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的,有关企业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

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

计算和支付。

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或者票据结算。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

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要由保证人担保。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

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

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

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

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

有。

第十七条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中产品数量、

产品质量和包装腔作势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按下规定执行:

一、产品数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没有国家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二、产品质量要求和包装质量要求,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

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

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

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产品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执行

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

期提贷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

格执行。

四、交(提)贷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

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 察、设计、建筑、安装,可以由一个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国家的重大建设工

程项目承包合同,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

勘察、设计合同中,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

时间,设计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应明确规定

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

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互丰协作等条款。建设工程

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九条

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

修缮能力签订。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

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

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方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

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者补齐。承揽方

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言之,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违反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承揽方修缮房屋或者加工成批非标准化物品,应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和监

督,但定作方不得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承揽方承揽的复制、设计、翻译和物品性能

测试、检验等任务,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严格遵守。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

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以后,用定作方

的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十条

货物运输合同,由托运方和承运方协商签订。

凡涉及联运的,应明确规定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和交接办法。

托运的货物按照规定需要包装的,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

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

拒绝承运。

第二十一条

供用电合同,根据用电方需要和电力可供量签订。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电力、电量、

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

仓储保管合同,根据存货方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由双方协商签订。零

星货物的储存,根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

仓储保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储存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和保管方法,验收项目

和验收方法,入库、出库手续,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费用负担和结算方法,违约责

任等条款。

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腔作势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

行难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惊方验收后,如

果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规定,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否则,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

不符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产租凭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

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

间和标准,将出租的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

租凭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

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但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

的同意。

承租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

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贷款的数额、用途、期

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五条

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

协议后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座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获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迄期限等条款。

投保方应当维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

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方

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

三者追偿。

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三、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属于前款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因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

赔偿。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除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或者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

有履行合同的情况以外,协方未 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四章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

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

任。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

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

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

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

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二条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购销合同的责任

一、供方的责任:

1、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

日期交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

或接货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偿

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二、需方的责任:

1、中途退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应偿付违约金。

3、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承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违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

一、承包方的责任: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

计单位继续完善设计,并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直至赔偿损失。

2、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

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3、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二、发包方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除

工程日期得予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

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

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

费用。

4、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工程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的责任

一、承揽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和物品损坏、灭失的,负责赔偿。

2、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补足数

量或者酌减报酬。如果工作成果有重大缺陷,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定作方的责任:

1、未按时、按质、按量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造成工作延期的,负责赔偿损失。

2、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或修理的物品,应向承揽方给付逾期保管费。

3、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一、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

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

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

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

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3)纲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二、托运方的责任: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

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

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

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

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时,

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责任

一、供电方的责任:供电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规定安全供电。因故

限电,应事先通知用电方。如无正当理由限电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断电,应赔

偿用电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用电方的责任:用电方要根据合同规定用电。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负荷用电或不

能按规定时间用电时,应事先通知供电方。如无正当理由超负荷用电或不按规

定时间用电,应偿付违约金。

违反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的责任,可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的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

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

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

失。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

支付违约金。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

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

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

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队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

违反财产租赁合同的责任

一、承租方的责任:

1、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 或赔偿。

2、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4、逾期不还租凭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二、出租方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应偿付违约金。

2、未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

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4、出租船舶、车辆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当或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租

赁逾期,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偿付承租方违约金。

第四十条

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一、贷款方的责任: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二、借款方的责任: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

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

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财产保险合同的责任

一、保险方的责任: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方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

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规定偿付。如果不及时偿付,应承担违约责

任。

二、投保方的责任: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

不负赔偿责任。投保方对被保险的财产发现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由

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二条

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

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经济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

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仲裁作出裁决,由仲裁机械制作仲裁裁决书。

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

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经济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

日起计算。

第六章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经济合同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对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

经济合同法范文2

一、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和,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

(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示范文本由中国人民银行制订;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由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制订;电、水、热、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由能源部、建设部制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审定、编号后,会同各制订部门联合。

(三)联营、企业承包经营、企业租赁经营等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并。

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需要修订的,由原制订机关修订,并将修订稿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修订后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原机关。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并负责监制。其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制订机关指定印刷企业印制,负责监制,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被指定的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提供的示范文本的格式、内容进行印刷,不得擅自改动。

四、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当事人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它们指定的发放单位领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发放单位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执行。

非发放单位和个人不得把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当作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从中牟利。

五、实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后,当事人在签约时应使用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对于某些有特殊要求,当事人确需自行印制合同文本的,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制订和印刷。印制的合同文本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原有的经济合同文本,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在限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印制、分发、使用单位对经济合同示范广西的保管与使用,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指定印刷企业或虽经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被指定的印刷企业未按照国家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和内容印制合同文本的;

(三)非发放单位和个人在市场上销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

(四)当事人擅自制订、印制合同文本的。

经济合同法范文3

关键词:茶企经济;合同管理;法律研究

合同管理的法律研究,是为经济合同管理提供依据和保障的关键。为了能更好的保障企业利益,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减少法律风险,促进企业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从目前我国茶叶企业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合同管理中因为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双方无法满足规定义务而导致的风险还十分普遍。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必须要深入研究合同管理法律的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管理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1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具体表现

1.1合同中具有不同的主体,而在合同的签订中,如果合同的主体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样就会导致合同无效

在发生这种情况时,虽然合同无效,但是合同中的主体都要遵守合同中的争议的那部分条款,因为这部分条款是对合同的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效力,而合同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无效而带来的一些财力上的损失,这对企业的经营来讲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我国对于合同的管理很严格,只要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这是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上有明确规定的。针对一些行业,尤其是一些与百姓衣食住行相关的行业,国家都会针对这个行业进行严格的管控,对这些行业都会制定准入制度,使得只有符合一定标准的人和主体才能够进入相关的市场,保证市场的安全有序性。建筑企业是其中的一个比较典型的行业,我国的《建筑法》中规定,只要是从事建筑行业,无论是施工企业还是设计单位等等,都必须取得该行业的一些合格的证书,才能够进行一些相关的建筑工程的实施,一旦发现有人承包的工程之后但不具有相关的资质能力,那么即使签订合同,这个合同也是无效的。

1.2合同的签订都有一定法律程序的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律程序的规定下进行签订的合同才有效

比如,在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时,要经过招标、投标的过程,作为招标方应该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对投标的单位进行严格的审查,不能与投标的单位串通,更不能进行内定,而投标单位不仅要将自己的真实情况进行展示,而且还要求投标方不能对招标方进行贿赂等不正当的方式进行标的的获得。当建设施工的合同是在合同的双方违反相关的法规等的情况下进行签订的,这种合同不具有合同本身的效力,因为这种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是无效合同,这种合同会给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带来一定的法律方面的风险。

1.3所有的合同中都会对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针对相应的合同标的所应该履行的义务和行使的权利有明确的定义

而一旦其中一位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是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时,就会给合同中的另一当事人带来一定的风险。这就是合同在执行的过程中所存在的相对当事人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因为合同中的当事人在市场中进行活动和经营,就会存在一定的从市场衍生出来的风险,在经营的过程中也一定会面对企业内部的风险,这些对企业的支付能力以及生产能力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就会连带合同中的另一方也会被波及,进而会面对一些风险。

1.4一个合同在签订的时候,对合同中的内容都有一定的规定,以及对合同当事人所行使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定义

而合同在签订之后,执行的过程中还是会面对合同内容变更以及合同的主体变更的情况,这时候就对另一主体来讲就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合同的主体方发生变更之后,针对合同的债务人来讲就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合同的债务人对第三方主体的履约能力等信息都不了解,这就存在一定的未知风险。还存在一种情况,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时候,针对一些时间长且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比较复杂的内容,因为合同制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够将日后发生的变化全部考虑到,随着一些外界信息的变化,就可能导致一些合同的内容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这时候就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还存在一些与合同中内容相关的应该在合同中加以体现,这时候也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这种内容的变更对于双方的当事人来讲都是一种风险。

1.5因诚信缺失导致的合同欺诈

因为进行合同欺诈的成本低,能够带来很大的暴利,所以有一些不法的行为人就会进行合同欺诈。进行合同欺诈的对象主要是一些诚实守信的企业,因为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相信市场中的主体都是诚实守信的。合同欺诈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常见的有对一些证件的伪造、对自己能力的隐瞒,抓住一些企业对新业务的信息的缺乏,使用经济利益作为诱饵来让人们上当。当企业受到合同欺诈之后,应该积极的使用法律武器对自己权益进行维护,对于一些涉及金额数大的应该及时向相关的法律部分报案,使得不法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2防范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措施

2.1茶叶企业首先应该对企业内部所存在的合同管理的风险进行梳理

其次,应该建立一个监察部门,专门针对茶叶企业中存在的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检查,同时对相应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解决。最后,根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问题指导相关的措施来规避这些风险,使得茶叶企业能够快速的发展。同时茶叶企业还应该选择一些在经济管理以及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知识的人来组建相应的监察部门,使得监察部分能够充分发挥它的作用,为茶叶企业解决一些在经营中的风险案件,保证茶叶企业能够顺利的持续经营,不受到风险的威胁。

2.2茶叶企业应该制定一个针对合同评审的机制,同时实行合同的会签制度,在事先对合同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

在这个合同的评审机制中,茶叶企业中的相关部门以及相关的分支公司就是这个机制的主体,是对合同风险进行事先控制的关口。当茶叶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先通过各相关部门和分支公司,使得相关部分能够根据自身的角度来对合同审查,进而针对合同中缺少的内容进行补充,只有在所有的相关部分在合同的会签单上签署同意之后,合同才可以签订。合同的这种评审机制是对合同风险的事先防范,而这种事先防范的结果却远比事后的救济好很多。事先防范的成本不仅比事后防范的成本低,投入小,而且起到的作用也是超过事后救济的。如果茶叶企业能够将合同的评审机制落实到位,充分的发挥它的作用,就能够获得很大的收益,减少一些诉讼的发生。

2.3茶叶企业要提高企业中的员工的法律水平

培养员工的法律意识,定期的为员工进行一些培训,使得茶叶企业的员工能够懂得合同以及合同中的一些相关条款的效力,进而员工能够严格按照合同中的规定去工作,使得茶叶企业能够对合同的履行有一个良好的管控。使得员工都能够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合同的签订对于企业来讲就像是写日记中的日期一样,是整个合同的开始,而对茶叶来讲,合同内容的执行才是重点,就像是日记中的主体部分一样,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日记是对自己的事情进行记录,那么茶叶企业也是一样,应该在执行合同内容的时候要做一些相应的记录,进行记载留档,特别是在一些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之后,其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上发生变化的情况,针对于一方承担了合同中未做规定的事物的义务,应该对合同进行一些相关内容的补充或者备注记载,此类文件应该移交给另一当事人签字,如果对方拒绝签字或者不做任何回答的,经办人应该将这类文件交给当事人作为证据进行保存。

2.4茶叶企业想要建立一个信用等级的评价制度,就需要做好合同中当事人的登记,保证当事人诚实登记

茶叶企业应该针对这些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调查,常用的调查制度的内容包括:

2.4.1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的调查通过三方面来进行,首先是合同当事人的财务状况,其次是合同当事人的生产能力,最后是合同当事人的经营能力。其中对财产状况的调查应该包括对资产负债表以及所有者权益表等财务报表的调查来获得;生产能力的调查主要是对固定资产以及技术水平和生产规模等因素进行调查;经营能力的调查包括对市场份额以及销售渠道的调查。

2.4.2履约信用的调查

可以通过对相关企业的经营历史以及在金融机构的信用报告和政府的评价中获得。主要的调查方式包括三种:从官方渠道:年检材料,审计报告。委托金融机构:信用情况。直接了解:函电、洽谈会。茶叶企业在对相关的企业进行调查之后,对相关的企业进行层级的划分,对于一些能够在各个方面调查结果良好的情况下同时在之前与茶叶企业具有良好的合作的企业进行红色标记,对于一些调查结果差的企业以及曾经在合作过程中表现较差的企业进行黑色标记。在针对企业建立的客户登记之后,茶叶企业应该将这些信息在茶叶企业内部的网站中进行公布,避免在日后的合作中与黑名单中的企业建立合同关系。茶叶企业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要不断的提高自身对合同风险的防范能力和意识,同时针对一些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要进行未雨绸缪,使得茶叶企业能够不受法律风险的干扰。

3结束语

企业经济交往中,合同管理是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一旦合同管理出现问题,那么必然会增加相关的法律风险。为了降低这些风险,相关工作者必须要深入研究合同管理法律条文,以此作为依据,指导经济合同管理行为,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因素,保障企业利益,促进企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文以茶叶企业为对象,对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因素进行剖析,并从法律视角,对其相关管理对此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为茶叶企业相关管理者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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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钟小平,付晓楠,张焱等.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农业发展与金融,2014(12):56-57.

[3]朱江伟.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防范问题探讨[J].中国外资,2014(1):2-5.

[4]林艳.浅析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的财务监管[J].商,2013(23):45-48.

[5]杨亚锋.浅议如何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3(30):80-81.

经济合同法范文4

中国一些媒体认为,眼下的经济危机让中国政府更加重视民工失业和企业扶持问题,相对忽视了保护工人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的监督与执行。

中国2008年推出的“劳动合同法”执行不到一年,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就对中国出口企业构成严重冲击,出口型企业密集的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就有数千家工厂企业倒闭或者外迁,导致外地民工大量失业。许多企业主和专家凭借眼下经济形势唱衰“劳动合同法”,一些地方政府也以拉动就业市场为由加以附和,引发民众对中国劳工改革前景的担忧。

《南方日报》2月12日载文强调,经济危机不是漠视劳动者人权的理由,因为保障工人阶级的基本人权与平等、自由和有尊严的就业毕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文章说,在市场经济尚未发达的中国,劳动关系近年来出现很多新问题,如就业压力大、劳动关系紧张、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多、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不合理现象,这进一步表明劳动合同法有坚持的必要,不能放松。

加拿大《金融邮报》报道说,一些省政府为了自身利益还出台了对策,保护有影响力的企业主利益,对劳动合同法阳奉阴违。

广东高级人民检察院2008年12月份甚至出台相应的办案指导原则,明确在没有严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保护企业主的利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腾琛在采访中介绍,这主要针对广东企业的实际状况:

“现在,在中国很多企业家在做生意的过程当中或多或少都会触犯一些法律,也就是说你想抓人哪个人都能抓到,但是现在之所以要从宽处理的原因就怕如果这个企业家被抓进去,这个企业就会产生一些不稳定的因素,这样就规定,企业家如果有小的触犯法律的行为,那么为了维护工厂的稳定,我们就可以不予逮捕,先不把他抓起来。维护企业的稳定实际上就是维护社会的稳定。”

腾琛说,这项办案指导原则虽然不是法规,但引发社会法律平等问题的争论,也产生了很强的影响力:

“它并不具有非常强的法律约束力,并不属于一个国家的法律,但是它却在中国实实在在地影响了底下这些办案人的思想,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它的实质效力其实超过了法律。”

经济合同法范文5

关键词:经济合同 审计检查单

一、经济合同审计的理论与实践背景

经济合同审计的目标是完善经济合同条款,避免潜在的经济纠纷,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济合同审计的内容包括:合同签订过程的审计、合同履行过程的审计、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审计、终止合同的审计及合同日常管理审计。经济合同前置性审计,能够完善合同条款,有效保护公司权益。

二、“检查单”方法在前置性经济合同审计的运用

在日常的经济合同前置性审计中,常见的合同主要为,采购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维修合同及与对公单位签订的制式合同。将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维修合同的主要审计内容制成表格,以“检查单”的形式,能够提高审计效率与准确率。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常见、最重要的合同种类,单位常见的买卖合同包括:办公家具、办公用品、消防设备等采购。

(二)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在日常合同中较为常见,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租赁、闲置房屋出租等。

(三)维修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维修合同较为常见,特点标的额较高,主要包括与维修方签订的维修合同。

三、前置性经济合同审计的管理建议

(一)制定范本合同库。

对于采购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维修合同等常用合同制定范本,经律师审核后纳入合同范本库。

(二)推进合同信息化管理。

将合同管理从签订到履行完毕的各个环节流程纳入信息化系统,有效地利用软件功能进行控制并提高管理效益。

(三)建立合同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设置合理的业务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合同管理流程中的岗位责任制。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保管等各环节的管理情况进行考评,出现问题时客观地分析原因,落实责任追究,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

⒖嘉南祝

经济合同法范文6

关键词:水资源;产业结构;供水能力

中图分类号: P641.8文献标识码:A

水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也是工农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近几年来,我国北方地区连续干旱少雨,水库蓄水大量减少,导致北方城市淡水资源出现了严重不足,水资源已成为各城市经济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因此,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应该作为城乡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措施予以重视,大力开展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城乡经济发展协调优化的可行性研究。

一、摸清本地区水资源及其开发现状.

水资源是城乡经济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约束条件,对其基本情况必须有充分的了解。要摸清本地区水资源的基本情形,首先应从降雨量开始。以济南地区为例,据历史水文资料统计,济南地区平均年降水量为697.3mm,换算成年总降水量为88.2l亿m3,扣除蒸发等损失,经分析计算可得,济南市平均年径流总量为35.87亿m3。据济南市历史各年水文资料分析,各年径流量变化剧烈,最大最小年径流量相差12~13倍。更突出的是,存在连续干旱和连续丰水现象,表现为时空分布极不均匀。例如,济南市曾经在1935~1946年连续出现11年的枯水年份;而1956~1967年又出现近10年的连续丰水年。掌握本地区连续干旱和连续洪涝的变化特点,对今后开发利用水资源,确保城市规划建设的可靠水源,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摸清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指的是要调查掌握已建各类工程可控制的设计供水能力、现状供水能力和当年的实际供水量。在掌握当前可供水资源总量基础上,提出未来规划年份可供水量的预测。

二、大力开发新水源

首先要多方利用海水资源。沿海地区特别是近海岛屿旅游开发区的淡水供给,利用海水是解决水资源紧缺的有效措施之一。济南市1993年每日利用海水量9.0万m3,按照5%比例将海水转化为淡水资源,相当于每日节约利用淡水资源0.45万m3,亦即相当年节约淡水164.25万m3。济南市规划2010年每日利用海水量20万m3,等于年节约淡水547.5万m3。其次要广泛利用中水资源。所谓中水资源,即将城市每日排水量较大的非高污染水,经过消毒、净化,然后转化为清水,通过专门的输水管路,供广大城市居民作为除饮用水以外的生活用水,这一措施在国外水资源短缺地区被广泛采用。将污水资源化,同时还有利于环保。仍以济南市1993年资料为例,每天能将1.0万m3的污水转化成淡水资源。按照济南市城建部门完成的中水与污水资源化规划资料统计分析,到2010年济南市区每日利用中水资源可达18.0万m3。当前,济南市政府通过经济杠杆作用,采用的节水措施和水费征收政策,促使广大市民创造出很多“一水多用”的节水方法。实际上这也是群众自觉地使用中水资源的一种措施,是中华民族勤俭美德的体现,今后即便水源多了,也应继续坚持。三、调整产业结构,扩大耗水量少的产业比例产业结构是产业之间相互关系的总和,它表现在产业组成、产业构成与产业间投入产出关系三个方面,产业结构具有动态性,可根据资源情况变化调整。仍以济南为例,该市工业包括:机械、电子、石油化工、轻工、冶金、纺织、汽车零部件、医药、服装、建材等行业系统,各行业由于各自的生产状况不同,其耗水量差异很大。下表为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济南市工业系统各行业万元产值耗水量情况: 单位:m3

行业项目 机械 电子 石油化工 轻工 冶金建材 纺织 汽车零配件 医药 服装 电力及其他

万元产值耗水量 46 7 55 25 55 40 20 35 8 95

工业行业万元产值耗水量从上表中可看出,工业产业中的电子、服装、汽车零部件等行业耗水量比其它行业明显要低,因此,在考虑产业结构布局时,除了要结合当地地理优势及工业基础优势,研究市场需求,注意环境保护等问题以外,还应该研究各行业对水资源的依赖程度。必须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大力发展经济效益高、耗水量低、无污染的支柱产业,如电子工业、汽车工业等。在调整产业结构的同时,还应重视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的问题。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可以大大减少工业产品万元产值的耗水量,济南市90年代中期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每年为81%左右,年节水量1650万ITl3。因此,在水资源总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规划的时候,努力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降低耗水指标,也就等于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率,缓解了水资源供需之问的矛盾。

三、减少农业用水,发展节水灌溉

在城市经济发展系统工程中,城乡的农业(包括蔬菜和果树)用水量总是占绝大部分。以济南市90年代中期调查资料为例,工业用水约占总用水量的21.7%,而农业用水量占58%,它几乎是工业用水的3倍,所以,降低农业用水是节约水资源行之有效的措施。我国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率只有30%~40%,与发达国家灌溉用水利用率的70%~90%差距极大,为此我们必须进行以节水为中心的灌区建设与改造,可主要采取三个方面的措施:

1.工程措施。这是硬件措施,资金投入大,首先是对灌溉干渠进行混凝土衬砌防渗,其次是选择田间节水灌溉技术,如将大面积漫灌改为小畦灌、管灌,对地面灌溉困难的作物可采用喷灌,对温室大棚的经济作物和蔬菜适合微灌,对水稻宜采用格田灌。

2.非工程措施。包括管理措施和农业节水技术措施,组织开展优化配水,可提高水的利用率,一般能够节水50%左右。农业节水技术措施主要是经过研究试验,制定本地区各种作物的节水灌溉制度,即在作物生理需要的关键时刻进行灌水,搞好这项工作也可节水30%~40%。

3.有计划地改变种植结构,采用耐旱节水品种,还可采用塑膜覆盖、机械松土、秸杆覆盖等方式,减少田间无效蒸发,达到节水目的。济南市近几年各方累计投资3.652亿元,建成600多项节水灌溉工程,年实现节水1.2亿m3,年增效益1.47亿元。济南市计划2010年将全市各主要作物灌溉定额降到如下水平:单位:m3/亩

项目 北王村 小魏庄 北徐家庄 丁庄 朱河圈村

水田 700 600 600 200 560

小麦 150 180 200 160 120

蔬菜 270 270 270 180 342

果树 100 135 140 135 135

其中仅金州以南地区的蔬菜灌溉定额如能达到342m3信的指标,则可节约用水量1910万m3。由以上分析可知,一个城市的经济发展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是一个多目标多层次的系统工程。正确解决此问题,必须依据近期(2005年前)与远期(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有关经济发展指标与本地区水资源可利用量为前提,结合近远期工业总产值目标、灌溉面积、农业灌溉用水量和支柱产业、必要发展产业等目标,做好城市发展规划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这个大系统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并进行优化组合,优化的原则应当是在保证人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提出最优的可行的决策方案,使国民经济总产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济南市水利局,济南市水资源研究会.济南市水资源合

理开发利用研究.1996.

[2]济南市计委.济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