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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协议范文1
一、“私了”易理亏
山东省费县汪沟镇驾驶人刘某送内弟到汽车站,当行至费县银光大道东首,经丁字路口处时,等红灯的他拉好手刹,接着听到咣当一声,慌忙一看,一辆货车追尾了。没想到,对方还跳下来猛敲他的车门,说他溜后。因为该路段为爬坡路段,责任一时难以判断。为赶时间,他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说不能马上赶到,刘某便同意私了。对方给了他600元修车费,作为后盖的裂纹和凹洞的修复之资。隔天刘某到修理厂,竟花了1160元,保险公司表示,因为未有现场勘查,多出的部分不予报账。
建议: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警、报保险并在出事地方等待交管部门前来处理,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按照快处快赔程序双方填写和签名确认事故责任的快速理赔确认卡。否则,不按程序的随便私了,容易吃亏。
二、“私了”找后账
费县费城镇团结街居民全某,一天晚上骑摩托车沿城南外环路由东向西行至银光十字路口时,把一个横穿公路的老汉给刮倒了。当时,该老汉的头部有轻微外伤,别的没有大碍。全某打算送老人到县医院治疗,老汉说不用,之后,全某就给了他500元钱,并把手机号留给了他。第二天,老汉家人打电话找到全某,说老爷子住院了,必须再交钱,否则就到法院。
此案,一是全某没有收据证明给了老汉50 0元钱;二是全某没有证人来证明此事;三是没有双方私了的协议书。
建议:这种情况能报案。分三种情况:一是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事后报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协议书”或文字记录材料,或交通事故原始照片、录像等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交通事故类别,决定交通事故处理的使用程序。二是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事后报警又未有交通事故证据材料,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是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事后报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三、手续要齐备
王女士驾车追尾了另一辆车,由于是自己的责任,想到了快速理赔。但她对快速理赔的程序不熟悉,以为双方同意签了确认书,拿着发票就可以找保险公司买单。于是,她让对方修好车后拿发票来,并于隔天根据对方拿来的发票付了800元。随后,她到快速理赔点去办理报账手续。保险公司说由于被撞的另一方没有来定损,则不予理赔。所幸的是,她最后得到另一方的配合,这才理赔成功。
建议:因驾驶员不熟悉快速理赔的环节,未经定损和未经保险公司认可,就自己垫付800元。如果最后对方不出现,不配合,这笔钱恐怕她只好自己掏了。快速理赔,一定要了解程序,当事双方要填好确认单,记下车牌号,即时开到同一理赔点定损,才是合理理赔的最佳方式。
四、项目要写清
交通事故理赔协议范文2
交警一大队事故股王股长介绍说,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由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等原因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书证,书证包括: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交通事故证据。但以上证据经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公安机关定案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交通警察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予以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四)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遇到以上两种情况时,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在遇到上述两款情况时,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届时交警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于10日之后,可以写出书面申请请求公安部门进行调节,也可到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7月14日,在南通路小学北50米处,邓某汽车的右前角与孔某的车前头相撞,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邓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其过错行为造成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孔某无责任。孔某的损失由邓某与孔某自愿协商,事故一次性解决。后孔某邓某因赔偿协商不成,孔某写出书面申请要求交警部门一次性处理。如果经交警调节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事故的处理方式,一般为出现交通事故后的一般处理方式。
交通事故理赔协议范文3
协议书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凭证性文书,协议书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制约性。那么大家知道怎么制定和解协议书吗?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和解协议书格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和解协议书格式1申请人:刘_________(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哈_______(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纠纷简要情况:___年___月___日晚___时左右,申请人刘_______在被申请人哈_______开办的_______拉丝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_______余元。哈_______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刘_______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哈_______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_________元;
2.刘_______与哈_______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哈_______一次性支付刘_______现金_______元;
2.在_______年___月___日前,由哈_______为刘_______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________
调解员(签名)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和解协议书格式2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对于20____年1月1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45000.00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20__.00元)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43000.00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在甲方赔偿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做伤残鉴定等等,如果因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和解协议书格式3甲方:
乙方:
刑事案件发生的原因。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1、乙方愿意一次性赔偿甲方经济损失费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人员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及财物损失等),此款可由乙方人员亲友代为赔偿,其中赔偿甲方元。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上述赔偿款项。
乙方在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本案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同意不再追究本案乙方的民事责任。
3、甲方人员对乙方人员给其造成的伤害和经济损失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乙方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司法机关对乙方人员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人员签字后即对签字人员产生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人员各执一份,一份交司法机关。
甲方: 乙方:
和解协议书格式4甲方:乙方:
事故经过:
201_年_月_日_时许,王__驾驶黑_____号“__”牌中型普通货车在__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___桥处时因超载并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导致侧翻。造成车内乘坐的被害人张__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上事实有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_公交认字[2___]第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王__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__无过错行为。
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先赔偿乙方各项经济损失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由甲方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____X,户名:倪__,账号:____________)。
余款万元由甲方在5年内还清,每年支付乙方元,于每年的_月_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本协议签订并全面履行之后,乙方认可甲方已赔偿受害者全部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乙方保证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次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3、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出具收款收据给甲方或其人。
对于甲方在此次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方同意出具谅解书给甲方。
4、甲方在未全部清偿上述款项前,不得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否则乙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5、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必须按协议履行,如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
6、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民法院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和解协议书格式5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对于20____年1月1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45000.00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2000.00元)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43000.00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在甲方赔偿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做伤残鉴定等等,如果因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
七、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交通事故理赔协议范文4
论文关键词 基层法院 交通事故 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因涉及身体伤害,触及当事人切肤之痛,与当事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仅需要法官精准的审判水平,而且需要法官在案件处理上给予受害者及其家属心理上的抚慰,更适合用和谐的方式处理。调解因具有处理时间短、工作效率高、社会效果好、节省司法资源的优势,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适用调解机制,不仅能达到及时、高效、便捷的化解矛盾,而且符合诉讼的价值追求,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的必要性
1.交通事故案件数量逐年递增
截至2010年12月底,东莞市现有机动车保有量超过92万辆,驾驶人超过128万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和道路里程的不断增长,道路交通事故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06年度,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4371宗;2007年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4610宗;2008年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4719宗。自2009年1月1日起,原东莞市人民法院撤销,新成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人民法院。2010年度仅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3029宗,2011年度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3454宗。
2.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急迫性
交通事故案件大多涉及受害者身体需要及时救治,如果按照传统的审判程序时限处理,即使适用简易程序,解决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审阶段约需三个月时间,若再加上二审及执行阶段,受害者拿到赔偿款大概需要一年甚至一年以上的时间,这对于急需等钱治病的受害者是无法承受的诉讼之痛。因此,寻找一种快速处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3.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压力较大
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三庭为例,共有法官7人,2011年受理交通事故案件3454宗,已结案件3152宗,人均结案数为450.28宗。因此,基层法院适用调解机制能够节约司法成本,缓解案多人少压力。
(二)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的可行性
1.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特点
交通事故案件涉及的案情一般比较简单、涉案标的额相比其他民商事案件较小、法律关系较为明确、赔偿标准比较明确具体,而且交通事故案件具有偶发性和车辆购买保险的特点,保险公司是主要的赔偿义务主体,比较适合调解。
2.交警部门前期处理,当事人具有调解意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交警部门的行政调解作为交通事故案件提起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交警部门的行政调解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且,交警部门具有多年丰富的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经验。交通事故案件经过交警部门的勘查,询问调解意愿,事故责任认定等一系列过程,到法院受理阶段,一般经历了大约三个月的时间,受害者或者受害者的家属,其希望得到赔偿、抚慰的心理更加迫切,希望案件能够得到迅速处理,因此希望调解的意愿更加强烈。
二、基层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存在的困难及不足
(一)基层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存在的困难
1.保险公司调解意愿较低或参与调解人员权限不足
保险公司作为主要的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同意调解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因素。但由于保险公司为了追求利润,除非降低赔偿数额,否则保险公司拒绝调解。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内部制定的赔偿标准低于法定的赔偿标准,且较为苛刻,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赔偿,医疗费扣除社保用药等等,在法院审理中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是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医疗费并不扣除社保用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要求原告调解的话,有可能损害原告的利益。这样造成了调解难度的加大。另外,参与调解的多为东莞本地的保险公司,东莞本地的保险公司多为分公司或者中心支公司,受省级保险公司的分级管理,赋予的调解权限不足。而且,参与调解的保险公司授权人员多对调解程序不尽熟悉,并且公司授权范围也较小,调解难度较大。
2.交警部门与法院审判标准未统一
交警部门对如何划分事故责任及行政处罚具有一定的经验,但是对于相关赔偿标准的掌握不一定清楚。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以交警部门的答复作为抗辩,如责任比例的问题,车辆与行人相撞司机与行人负同等责任,交警答复是各赔偿一半,这是与法律规定相矛盾的。这样导致调解时,当事人不知应该听法官的还是交警的,导致调解不成。
3.基层法院之间审判标准未统一
基层法院的审判标准不统一,虽然东莞市三个基层法院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审判标准大部分是统一的,但在一部分证据认定方面仍存在一定差异。东莞市周边各地的赔偿标准差别较大,如佛山市,当事人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城镇户口计算,并且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一个案件中一并处理。在深圳市,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按照伤残等级来确定的,一个伤残等级是10000元,而在东莞市是一个伤残等级5000元。不同地区按照不同标准进行赔偿,这样就导致了“同命不同价”现象,当事人心理落差很大;法院进行调解工作时,很难取得当事人信任,调解工作较难开展。
(二)基层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存在的不足
1.审判力量需要进一步加强
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因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法官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居中调解。但对于一个法官有时候一天要安排六个庭审,在每个庭审半个小时的紧迫时间内,在下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在庭外等待开庭时,法官很难抽出更多的时间予以调解。由于案多人少,每个法官的时间有限,也成为调解难的一大原因。
2.法官调解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
东莞市基层法院是非常年轻的群体,法官平均年龄在三十多岁,以东莞市第二法院为例,截至2010年11月法官平均年龄是33.6岁。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一毕业就进入法院系统,为法院注入年轻的活力。不少年轻法官对法律的规则及程序有着清楚的学理认识,更注重法律的审判流程,不注重调解,认为判决更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由于年龄阅历和工作经验的不足,年轻法官较为缺乏调解的经验和技巧。
三、提高基层法院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与保险协会的沟通,促其认识到调解的重要性
1.加强与保险协会的沟通,宣传调解的优势
保险公司作为主要的赔偿义务主体,法院应向其宣传调解的好处,提高其主动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调解的好处有:(1)减少理赔环节。交通事故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东莞地区的审判实践是分案处理,是车方赔偿给伤者之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三者商业险,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时,车方需向法院另案起诉保险公司。如果是调解的话,在调解过程可以达到交强险和商业险同时处理,避免了车方在赔偿给伤者之后再次向保险公司索赔商业险,减少了保险的理赔环节。(2)节省理赔成本。根据保险公司的商业性质,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接受的调解方案是协商赔偿金额低于法院判决金额。原告方是用减少的金额换取保险公司的快速赔偿,因此,调解对保险公司是非常有利的。(3)节约司法资源。调解的及时高效,不仅当事人可以节省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且可以及时领取赔偿款医治伤痛,降低诉讼成本。并且,对于案多人少的基层法院来说,可以节约出宝贵的司法资源处理重大疑难案件。
2.对保险公司进行普法宣传,促其统一内部赔偿标准
保险公司不愿调解的一大原因是误认为调解的赔偿金额高于保险公司内部的赔偿标准,保险公司不仅不通过调解方案,反而影响了调解人员的业绩。其实保险公司内部制定的赔偿标准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过于苛刻严厉,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对保险公司进行普法宣传,对其理赔人员予以指导,使保险公司内部赔偿标准与国家法律相统一,这样理赔人员的授权范围也会得到扩大,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
3.参与保险协会评价活动,敦促保险公司主动参与调解
法院参与保险协会对保险公司的评价活动,对积极参与调解的保险公司和调解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在一定程度上,敦促保险公司主动参与调解。
(二)加强与交警部门的联动,共同促进调解工作开展
1.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统一法定赔偿标准
法院应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对处理交通事故调解的人员进行法定赔偿标准的指导,对负责调解工作的交警予以培训,促使交警部门与法院统一赔偿标准,有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
2.交警部门调解成功,法院给予司法确认
交警部门在调解成功后,应告知当事人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由法院出具裁判文书,赋予调解协议法律强制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便捷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同时,达到充分保障自身权益的目的。
3.交警部门调解不成功,应给予当事人权利保护指引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不成功时,交警部门应及时指引当事人保护自身权利,比如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先予执行等诉前保护措施,以保护自身权益。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法院调解能力
基层法院调解能力的加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统一基层法院之间的赔偿标准和证据认定标准
如前所述,由于周边基层法院的赔偿标准和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造成部分当事人不愿意调解。鉴于此种情况,应统一基层法院的赔偿标准和证据认定。在一定条件允许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全省或者部分地区基层法院开展联席会议,统一全省或部分地区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证据认定标准,如珠三角城市统一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标准和证据认定标准,以促进调解工作的开展。
2.加强法官培训,提高调解能力
法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高法官调解能力:一是培训法官调解能力,邀请法院调解能手或者调解学术专家一起探讨调解方法及技巧。二是树立正确的调解观念,正确看待调解,不可轻视调解工作。
3.设立人民调解员机制,吸收公民参与调解
设立人民调解员机制,吸收优秀的公民参与到调解工作中,社会各界热心的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公民均可参与调解,包括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律师、保险理赔员以及具有多年调解工作经验的社区委员、具有调解经验的村委会委员或者其他行业的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由于具有较多的社会基层调解经验,调解更加亲切,更能深入当事人心中,增强当事人的同感及信任,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吸收公民参与调解,也是体现司法阳光化的一项重要措施。
4.加强理论研究,为实践提供指导
众所周知,理论指导实践,反过来,实践也能促进理论的升华。为了更好的做好调解工作,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法官必须注重调解的理论研究。在工作时间中不断积累调解工作经验,并形成一定的学术成果,为同行提供参考,为调解工作贡献力量。
交通事故理赔协议范文5
车撞报废了,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此外,车险理赔的速度还与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案件金额大小有直接的关系。一般来说,在一周内可以结案,最迟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可以结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来源:文章屋网 )
交通事故理赔协议范文6
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是道路交通管理的核心。高速公路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龙头,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重大的拉动作用,由于近年来机动车增长和现有道路资源的矛盾依然突出,使得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时显得十分脆弱,一起责任明显,损失较轻的交通事故,往往使得一个行车道处于封闭状态,甚至导致局部路段被迫关闭。近几年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推行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工作中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与实践,笔者着重通过浅析当前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保障机制创新的构想。
一、当前影响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现行法规对“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设置的前置条件规定过于复杂,不利于快速撤离事故现场。公安部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按照这一规定,现场执勤民警记录好后至少需要十几分钟。据笔者在高速公路地面实地观察,行驶在高速公路的车辆因事故停留最少10分钟,最少有近百辆机动车的行驶受到影响。另外,由于值勤民警缺乏实时信息查询手段,无法对车辆是否盗抢、有效;外省省驾驶证、保险凭证真伪、是否冒用进行甄别查证,致使使用假牌证的驾驶员逃避责任,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因得不到民事赔偿而迁怒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于尴尬的“不作为”境地。
(二)部分事故当事人诚信度不高,造成自行撤离现场心理障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但由于部分事故当事人诚信度不高,撤离现场后对已达成的协议百般抵赖,或中断通讯,以达到不赔偿的目的,致使赔偿权益人得不到赔偿而对自行撤离现场产生心理障碍,导致以后不愿自行撤离现场。
(三)现行法规对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表述不清,当事人遇到有混合过错行为时,无法知道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继而代之于在现场互相指责,为区分责任争论不休。
(四)缺乏配套保障措施。国外发达国家实行“互碰免责”,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相互交换标明有关信息的确认书后,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即由保险公司理赔,无需交通警察处理,而目前我省的很多保险公司以有“道德风险”为由,对自撤理赔不予采信,迫使当事人不愿自撤。另外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对应撤而未撤的当事人予以处罚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快速处理事故现场。
(五)部分民警业务不精,现场快处意识不强,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工作导向顾此失彼。一是由于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不清,以至现场确定事故责任当断不断;二是部分民警为避免当事人投诉或减少事后矛盾,任凭当事各方在现场争吵;三是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简单地理解为将事故处理结案,因而工作重心往往向现场定责倾斜,客观上滞留了事故现场。
二、创新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保障机制的设想
根据哲学观点,一般来说,受社会系统复杂性、垄断性的控制,解决社会问题没有一套可以提供办法的控制,矛盾和挫折会继续存在下去,出路只有一条:创新管理制度。鉴于我省经济发展进程及其作用的两重性和现实中的种种不利于交通畅通因素的挑战,笔者认为,我们既要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职责的角度来设计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运行模式,发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排堵保畅”主力军作用,同时尽量避免“单打独斗”窘况,依靠和借助社会力量,改变影响交通畅通的社会机构、社会道德和传统交通方式。
(一)以加快立法进程,带动机制创新。
鉴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将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纳入法律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借此东风,加快《湖北省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办法》立法进程,并使之上升为政府规章。立法应当着重解决以下二方面问题:
1、鉴于现行法律对“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设置的前置条件规定过于复杂,不利于快速撤离事故现场的状况,笔者认为立法应突破这一规定,明确载明“交通警察应先使用粉笔或拍照等固定现场证据,然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并记录有关事故当事人信息”的规定,以减少现场停留的时间。
2、鉴于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对应撤而未撤的当事人从重处罚的规定,建议通过修订《湖北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办法》和《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赋予按规定自行撤离事故现场的当事人免于处罚(对其违法行为罚款、记分部分),同时不列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上浮范围。对不按规定自行撤离现场的当事人,除按上限予以处罚外,对其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办法三倍上浮;
(二)以制度创新改变影响交通畅通的传统交通方式。
1、实行双方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互碰免责”制度和单方仅造成车辆受损但可以开动的情况下当事人先下高速公路然后报警制度,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造成的影响。据统计,我省高速公路上有近40左右的交通事故是仅造成车辆损失,但车辆还可以开动的交通事故,这些交通事故发生后,要求当事人具有一定的交通事故处理专业知识来判别是与非,显然有一定的困难;如果要求当事人都必须等候交通警察到现场来处理,势必造成交通障碍,很容易引发二次事故,因此需要借助新的手段、新的方法。笔者认为,“互碰免责”制度完全适合高速公路的情况。其一是已具备法律支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已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二是已具备制度保障。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办法》将明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保险责任限额范围,而限额内予以赔偿是不以当事人是否有责任为前提来实施的。其三是已具备技术支撑。我省即将完成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信息库和计算机操作平台,为实施“互碰免责”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2、建立对不遵守诚信规则的人应受到法律制裁的法律制度。诚信意识是保障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必要条件,目前诚信缺失已成为实施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其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使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中的诚信行为难于有效保证和扩展。因此,笔者认为,我省应充分利用机动车驾驶员档案信息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信息库和计算机操作平台,建立机动车驾驶员诚信记录,对有不良诚信记录的驾驶员和车辆,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
3、制定简单易行的道路交通双方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确保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迅速知道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避免在现场相互指责,争论不休。
4、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机构,实现公平经营,免除事故当事人后顾之忧。目前我省经营车辆保险业务的公司已发展到十家,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各项承诺项目兑现,还将会有更多的保险公司入户我省,由于各保险公司在资金、规模和物损评估水平存在差异,往往对同一损失确认的标准不一。为统一评估标准,建议由省保险监督管理局和省物价局牵头,成立我省省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各家保险公司组成,并在各区(县)组成专业物损评估队伍,确保一旦接到保户报案,无需交通警察处理,迅速展开评估,彻底杜绝“道德风险”的出现。
5、大力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并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如开发和应用“交通警务通”,配备无线联网的手提电脑等,使一线值勤民警能够随时随地进行车辆号牌、驾驶证、保险凭证等信息的查询、比对、查证。
6、将民警现场快速处置的业务培训,作为民警上岗前必修课,不合格者不能上岗,同时要确定阶段和一定时期的快处率作为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