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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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报告

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范文1

一、 研究方法,问卷调查

调查时间为XX年年2月10日,在我的高中同学的帮助下,对汕大未返乡过年的50名非法学本科专业的外地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方式是无记名填写调查问卷,人工进行调查结果分析,从而得出调查结论。

二、 调查结果

通过问卷调查,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了解,调查情况如下:

⑴、你生长在( )

a、农村 74% b、城市 26%

⑵、在你所有的经历中,曾经运用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吗?( )

a、有 18% b、没有 82%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的大学生并不拥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当其政党权益受到侵犯时,都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存在“算了”、“算自己倒霉”等等之类的想法。而在生长在农村的大学生中这一现象较为明显。

⑶、你能区分违法和犯罪吗?( )

a、能 24% b、不一定能 14% c、大部分能 62%

⑷、你认为你目前法律学习中的主要问题是( )?

a、懂得法律知识但不会实际运用 32%

b、缺乏法律知识 40%

c、能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并解决现实问题 28%

⑸、你是否关注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 )

a、经常 12% b、偶尔 74% c、从不 14%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只有12%,即6个人(调查对象为50人)会经常关注国家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还有14%,即7个人表示自己从不去关注,这表明了大学生对法律的重视程度是非常不够的,其认为自己只要守法不违法,法律是离自己很遥远的。

⑹、你知道《劳动法》里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时限是( )?

a、三个月 22% b、六个月 48% c、一年 30%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在调查中发现,有52%的大学生不知道,这一问题与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相关,可见大学生对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并不多。

⑺、你认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是( )?

a、 很重要,是维护权益的有效手段 32%

b、 比较重要,有时试图用法律解决问题 42%

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范文2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81)

摘要:大学生兼职者是一个十分庞大却弱势群体,对大学生的人身和财产的侵害现象也是屡屡发生。这些现象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例如对大学生兼职的各种法律争议,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缺乏专门保护以及行政部门监督的缺位等,这些都需要从法律、大学生自身、学校、社会、行政部门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来彻底改变大学生兼职者的弱势地位,保护大学生兼职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关键词 :大学生兼职;侵权;法律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7.0038

近年来,兼职已经成为大学校园的潮流。但是,随着兼职人数的增加,兼职形式的多样化,兼职信息渠道的单一化,兼职大学生遭受侵权的现象也不断出现。

1大学生兼职的现状

据调查,超过60%的在校生有过兼职的经历。对于兼职方式,兼职家教的占32%,兼职服务员的占23%,兼职促销的占10%,兼职翻译的占10%,兼职市场调查的占6%,兼职打字编程的占16%等;对于兼职的渠道,朋友介绍的占39%,亲戚介绍的占23%,招聘广告的占23%,学校介绍的占19%,中介则占16%;对于兼职侵权维权,只有2%的人会在选择职业时看重自己的权益,在兼职有63%的人都受到过侵害(克扣工资、刁难等),而维权率仅为10%。

而另一份针对武汉部分高校在校生兼职的调查显示,兼职学生比重相当大,高达83.67%的在校生有过兼职的经历;兼职类型多样化,发传单的占57.55%、餐饮兼职的占36.33%、促销兼职的占28.57%,分列前三名;兼职考虑因素分布比较平均,考虑最多的是薪酬和安全度;获取兼职信息的方式较为单一,通过他人介绍的占67.35%;遭受过兼职侵权的比例高,侵权方式以拖欠和克扣工资为主,遭受过兼职侵权的占84.08%,在兼职侵权中,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占60.41%,中介公司传递虚假信息的占47.35%,拖延工时的占45.31%,任意辱骂的占25.71%;不了解法律及不采取维权措施的比例高,高达72.65%的兼职大学生不了解相关法律,由此决定了不到一成的兼职学生采取维权措施。

以上两份调查数据都清楚的指出了学生兼职所占的比重之大,兼职时人身财产权益往往会遭受雇主不同程度的侵害,这种现象日趋严重,很大程度上与大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薄弱有关,大学生对相关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知之甚少,不会运用相关法律条文来维护合法权益,再加上对大学生兼职者专门的法律保护的缺失,使得维权率十分低下,对大学生兼职者法律保护的研究已经迫在眉睫。

2大学生兼职侵权行为的类型

大学生遭受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根据侵权客体的不同将众多兼职侵权行为分为:对大学生劳务用工权益的侵害、对财产权益的侵害、对人身权益的侵害等。

大学生兼职时一般来说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用工协议,这种用工协议是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劳务合同自然也受《合同法》调整。口头方式的协议也是劳务合同的一种订立形式。大学生一般是满18岁的成年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因此具备成立劳务合同的条件。劳务关系只获得劳动报酬,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在兼职时,雇主经常不愿承担任何责任,从而利用其比较起大学生的优势地位,不与大学生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有些雇主尽管与兼职者签订劳务合同,但是合同签订十分不规范,要么是其合同条款显失公平,要么是以胁迫、欺诈的手段要求兼职者签订的等等情况;除此之外还有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视合同条款为一纸空文,例如雇主会故意拖延工时。

关于财产权益被侵害是所有侵权行为中最为普遍的。校园里随处可见一些招聘兼职的广告信息,有些广告所标注的报酬十分具有吸引力,或者是在网上有些专门提供兼职信息的网站,然而这些广告信息的真伪是需要认真辨别。很多“黑中介”虚假的招聘信息,利用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要求其交纳押金、定金或者购买指定商品等,在拿到钱财后便再也联系不上。《宁夏日报》“社会与法治”栏目就曾报道过银川大学大二学生田红因为轻信“黑中介”被骗200元的经历。除此之外还有比较常见的雇主拖欠、克扣工资,以兼职者完成工作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等为借口,不发工资或者对承诺工资进行大幅度扣减。

对人身权益的侵害则有兼职者在从事部分工作时,用人单位从未考虑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使大学生在十分恶劣甚至危险的环境中作业,例如在无安全措施的情形下从事与化学相关的工作,侵害兼职者的生命健康权。甚至有女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遭受性骚扰、犯等事件发生。在调查中,雇主对兼职者任意辱骂的行为也十分常见,这是对他人人格权的十分不尊重。

3大学生兼职侵权行为成因分析

3.1大学生兼职存在的法律争议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于是否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也是一直以来具有争议的。有的学者认为,大学生是以学业为主的,并没有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条件,因此主张大学生这个群体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这种观点在早期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而随着社会发展,大学生兼职现象越来越常见,再坚持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已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了。因此,现在大多数的观点认为大学生也是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的,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在我国的法律中,公民年满16周岁就已经拥有了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只要年满16周岁,在我国从事劳动,接受报酬就应该是属于劳动者。然而,劳动法并没有给予其兼职大学生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因此不能得到与劳动者同等的保护。

关于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属性,有的学者认为大学生兼职是属于劳动关系,有的学者则认为属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说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其法律内涵性质不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务关系是受民法、合同法等调整。平等关系不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是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则是双方在平等地位下签订的提供某种劳务获取相应报酬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劳务协议,双方是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正是由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多种区别,若是不明确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属性,则很难对症下药,难以给遇到侵权行为的兼职大学生提供特定保护。

3.2大学生法律意识存在严重缺失

这种法律意识的缺失表现在兼职的整个过程,首先是在寻找兼职的过程中,急于取得兼职工作,对“黑中介”的不加辨别,没有想过查看中介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对其合法性加以确认。至于非法收取押金、扣押证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或者未协商则被迫订立口头协议,在被雇主拖欠克扣工资、无故拖延工时、任意辱骂后不了了之,忍气吞声,则是完全起因于对法律的不了解,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正是由于这种法律意识的缺失,纵容着雇主违约之后却盛气凌人,逃避法律责任。

3.3大学生兼职侵权缺乏专门保护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将大学生兼职行为排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外;并且2007年6月底,教育部、财政部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该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然而,在国内的实践中,大多数学生的校外兼职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基本上没有三方签订的聘用协议,因而不在《办法》规定之列。

3.4行政部门监管缺位

对校外兼职大学生进行保护的行政部门主要有劳动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然而大学生侵权并不是以上各个部门的工作重心所在,劳动部门更多的是保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巨大,使其没有多余的精力处理兼职侵权;工商部门本身是不涉及大学生兼职者劳务纠纷的,只能在用工单位违法经营之后才能介入;公安机关的角色也是有条件的,必须要侵权性质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例如带有欺诈性或者对兼职者人身造成一定程度伤害。以上局限性使各个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造成很大的空白,给了不良雇主可乘之机。

4建立多维一体的大学生兼职侵权的法律保护路径

4.1完善劳动或合同法律制度,突出保护大学生

大学生被侵权的现象日趋普遍,这与大学生兼职群体游离在《劳动法》之外,缺乏专门的法律保护有很大关系。我国的大学生中,除了少部分外,大多数是年满16周岁的,即具有了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其劳动权利不因种族、民族、性别、财产状况等因素的不同而受限制或剥夺。而关于行为自由,大学生外出兼职基本上都是利用课余时间,行为和时间上并没有强制约束的地方。现阶段,新的司法解释也认定也符合特定条件下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可以取得劳动者主体资格。再者,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大学生不能从事兼职。因此大学生应当取得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即应当被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在劳动法和合同法中应当给予大学生兼职者以专门保护,使其维权之路更加通畅。

4.2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大学生在面对获取兼职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要学会辨别,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及早识破他人的骗局,将损害降到最低程度。并且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应当树立合同意识,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作为日后维权的依据。对于兼职中遇到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要有用法律维权的意识,保留相关证据。在遭遇侵权行为后要保持清晰,主动寻求法律的帮助,对侵害财产权益和非刑事类侵害人身权益的,积极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保护方法;对刑事类侵害人身权益的,要及时报案,寻求公安机关的介入和保护。大学生在社会生活中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不仅自身需要树立自我保护的法制意识,也应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寻求救助,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4.3高校应积极引导和发挥保护作用

从高校方面来说,首先应当加强对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高校可以利用讲座和选修课等形式,对大学生开展关于兼职过程中遇到侵权问题时如何维权的教育和辅导,多讲一些相关案例,结合现有法律分析解决途径,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大学生的维权能力。高校自身也应该提高对大学生兼职维权问题的重视,加强大学生兼职安全的教育和监管力度。

例如,以大学法学院、法律系、或学工处与法学院相结合为依托,建立大学生兼职维权中心,为学生提供咨询、调解、诉讼等程序保护。

4.4相应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

大学生兼职是一个不得不重视的问题,各个行政部门应当努力克服自身的局限性,为大学生兼职维权提供保护。如工商部门要打击虚假招工行为,不仅要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对一些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打击,更要平时加强巡查,即使工作量大,也应当恪尽职守,主动对兼职市场进行清理,为大学生寻找兼职过滤掉不法人士的侵害,劳动部门应当为大学生兼职维权设立绿色通道,因为大学生兼职者是具有劳动者的资格。因此,劳动部门不应当对兼职大学生的维权请求进行推诿,而是应当依法对侵权主体进行打击,给予兼职大学生足够的保护,为大学生兼职提供一个安全合法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唐思雨.大学生兼职权益侵害现象调查报告[J].当代青年研究,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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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熊婷,杨箫宇,安丽等. 我国大学生兼职的法律维权状况及对策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4(15)

5薛晨晖.大学生兼职中的法律关系及其权益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3(3)

6张摇媛,白瑞峰,李欣桐,等. 试述大学生兼职法律关系的性质[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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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范文3

大学生作为将来社会发展的主流群体,他们的社会心态是时时刻刻关系到未来我国社会心态的发展状况的,同时也是会在不同程度和不同方面对我国经济、政治等产生影响。而且民族高校的大学生更是社会心态研究领域的特殊群体,初探民族高校的大学生社会心态的培养现状,了解民族高校大学生的社会心态变化,发现和分析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新时期大学生积极社会心态的培养提供解决依据,从而使大学生积极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矫正,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有序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时期民族高校大学生社会心态的现状

“社会心态”是指的是社会中的人们对于特定的社会环境而产生的利益要求,并对自身的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具有持久影响的情绪、思想、看法或者态度,它充分反映了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心理状态。而当代大学生思想活跃,社会价值观正处在一个形成阶段。包括积极和消极在内的不同的、特定的社会环境是会对当代大学生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会左右他们对社会事物的理解、看法和判断。应该说在新时期包括民族学生在内的大学生思想状况的主流是积极、健康、向上的。然而我们也要清楚的认识到,随着新时期我国社会经济的急剧变化产生的很多消极因素给我们的民族高校大学生在社会心态的培养方面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1.大学生弱势心理在不断蔓延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和以前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贫富差距在不断的拉大,这也就导致了很多的人们感到自己有被弱势化的感觉。据调查显示,在大学生群体内部存在着社会心态和谐程度不均现象,尤其是一些来自中低收入家庭的大学生,社会心态失衡较明显。新时期以来,越来越多的学生由于家庭收入的差异产生了仇富、仇官等很多不良的社会心态,而且在家庭收入越是低下的学生产生的弱势心理、心态就越是严重。我们要知道,民族高校大学生绝大多数是来自少数民族地区,大部分家庭情况是比较困难的,所以这也就必然导致很多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可能会把自己的弱势地位产生的根源归咎与社会,从而导致民族高校的部分大学生对我们的党和政府产生一些偏激的看法,如果不采取合理的措施培养好民族高校大学生的社会心态最终是会对我们的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造成很大的麻烦的。

2.大学生社会责任感不强

市场经济特别强调功利思想和竞争思想,这也就导致了在市场经济活动下的社会群体很少去关心和考虑其他人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这也就使部分大学生缺乏一定的社会责任感。比如说,在面临就业的时候很多人认为只要有钱、有关心就能够找到好工作,而且当他们在求职过程中越到了挫折和挑战的时候又重新把问题的根源归结于社会不公平。新时期很多的大学生在理想追求上,重视个人理想,轻社会理想;在价值取向上,重视自我价值,轻社会价值,这些现象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在不断降低。

3.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

尽管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在改革开放后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仍然还有很多的群体的法律意识是比较淡薄,尤其是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现象在不断增加。据相关的资料显示,学校、网络、电视和报纸是当前大学生法律知识的主要获取途径,他们同时也在不同程度上了解或者意识到自己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新时期的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也在不断的下降,一部分的大学生开始对我们国家的法律表现出不信任、不尊重、不服从,甚至是公然地挑战国家法律。而作为民族高校的大学生可能说对民族是比较坚定的,在很多方面是比较温和的,但是民族信仰和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很多的民族高校大学生可能会因为而对法律产生对立、敌视,导致了一些校园斗殴等群体暴力、群体冲突问题。

二、新时期大学生健康社会心态的培养

社会心态问题,关乎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只有通过政府不断把社会环境建设好,高校的人文关怀以及学生自身素质的提高,才能够真正把高校大学生的“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培养好。

1.政府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对于转型的社会来说,一些不良社会心态的滋生难以避免。然而我们必须要知道的是,如果我们不能够及时得对这些现象进行妥善处理,这不仅会造成个人幸福生活的破坏,而且也会进一步导致社会改革进程收到阻碍。因此政府要做好削减产生焦虑的心理土壤、外部环境的工作,要让百姓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所带来的成果,实现成果人人共享;要净化社会环境,构建新型的监督体系,加强对官员的监督;政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为培育良好社会心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引导人们以理性包容的心态看待社会。

2.学校要加强教育疏导

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心态培育,要弘扬科学精神,在教学的过程中注重提高学生的理性精神,使得他们能够客观公正的看待社会事实;要加强人文关怀和思想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为他们创造更多的深入社会、了解国情的机会,不断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和提高他们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参考文献:

[1]朱新秤.当代大学生的社会心态与观念 [J].青年探索.2010( 04).

[2]程媛.当前河南省大学生社会心态调查报告[J].法制与社会.2003(08).

注:基金项目:2013年西北民族大学本科生科研创新资助项目阶段性成果

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范文4

(一)大学生刑事犯罪案件表现

1994年,清华大学朱令投毒案,高校刑事案件开始进入公众视野;之后不断有数起大学生刑事案件发生。2004年震惊全国的云南大学“马加爵杀人案”,让大学生刑事案件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2009年11月,吉林农业大学学生郭力维因琐事用尖刀扎死同寝同学赵研。后郭力维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于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后药家鑫被判处死刑,。2013年3月31日,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森浩将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并注入饮水机槽,同寝室的黄洋在饮用后引发身体不适而死亡。后林森浩被判处死刑,。

(二)大学生刑事犯罪案件的特征

这几起颇受关注的大学生刑事犯罪案件的特征是:

1.犯罪主体方面:

呈现高学历层次。犯罪人员的层次除了普通本专科学生,重点大学本科生、研究生犯罪行为也日益突出。

2.犯罪动机方面:

以人际关系不和导致的报复性犯罪见多。云南大学“马加爵杀人案”、吉林农业大学学生郭力维案、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林森浩投毒案,无一不是因为日常人际关系的触礁、思维方式上的偏激而引发的报复杀人行为。报复性杀人这一动机似乎成了这几起大学生犯罪案件的致命因素。

3.犯罪心理方面:

缺乏良好的人际交往和沟通能力,自我调控能力差,易选择冲突和对抗的消极应对方式去解决问题;缺乏对自身及他人的正确认知和评价;极度自我和个人主义,缺乏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缺乏心理健康知识和心理防御技巧,在情绪失衡之时,找不到正确的方法调节和渲泄;法律意识的缺失和法律知识的匮乏,让他们不顾后果地轻易剥夺他人生命和健康的权利,走上犯罪的不归之路。

二、大学生刑事犯罪案件频发的原因

大学生刑事犯罪案件背后,隐藏着个人、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多方面的深层原因。

(一)大学生个人综合素质的缺失

1.性格和心理缺陷。

生活在网络时代的当代大学生,习惯于沉迷个人心理世界,心理承受能力与自我调节能力较差,在嫉妒、自负、失落、压抑、自卑等负性情绪影响下容易采取极端措施。部分大学生由于性格和心理原因,在面对人际冲突时,不能够相互包容和妥协,不懂得与他人交流和寻求帮助,而轻易选择成本最高的对抗方式。

2.道德素养缺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成长的当代大学生,在社会道德缺失现象、消极腐败行为的影响之下,容易出现是非、道德、情感等问题的认知矛盾和评价标准的模糊,从而造成道德素养的薄弱和缺乏。

3.责任感淡薄。

作为独生子女居多的群体,当代大学生从小就备受关爱,养成以自我为中心的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只注重自身利益,不懂得换位思考,缺乏使命感、责任感和对家庭对社会的感恩之心,一旦发生事情选择逃避责任。

4.价值观偏颇。

西方的价值观念、多元的文化及开放的生活方式,与国内市场经济发展下多元思想和社会风气的共同影响,让处于成长期的部分大学生消极低迷,丧失理想信念,学习动力不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偏颇或模糊成为当代大学生的真实写照。

5.法律意识缺乏。

长期以来,非体系化的普法教育实效性不高。2006年高校“思政课”将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整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程,改革后的教材,有关法制教育的内容只占到整部教材的1/4,且涉及法理性的内容居多,抽象、不易理解,实体法的内容较少,课堂教学中直接用于法律教学的课时可能不足8个学时。再加上“思政课”教师非法律专业出身,理论功底有限,法律知识的讲授容易流于形式,教学效果一般,大学生对法律的权威和作用无法产生深刻认识,更谈不上法律信仰以及对法律的敬畏,故法律意识薄弱和法律知识的缺乏成为常态。

(二)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不力

1.传统教育的盲点。

国内应试教育体制下,过分注重成绩至上的衡量标准,考一个好的学校、培养一名大学生成了教育的主要目标。多年的考试技能训练把学生规范成了考试的“机器”,教育忽视了学生诚信、荣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等德育培养,更忽略了学生的心理适应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应对挫折能力等情商和逆商的综合培养。

2.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无力。

高校思政课程的教学内容相对沉闷,脱离学生思想实际,与社会现实存在一定距离,缺乏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教学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思政课”教师教学方法刻板单一,缺乏创新,使高校“思政课”成为逃课率最高、学生热情度最低的课程,也使大学生对来自外界的思想政治教育产生较强烈的排斥心理。

3.高校教育管理的缺陷。

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保证生源收入或出于保护学校声誉等因素的考虑,学校在学生管理的过程中过度“包容”,令部分学生漠视校规校纪,甚至违纪与违法的基本界线不清。目前来看,国内大多数高校仍然停留于传统僵化的教育和管理模式上,注重学生成绩、考级、拿证、技能的培育和日常管理,忽略了学生的真正想法和需求。

4.家庭教育的不济。

国内传统“家长式”的教育模式下,多数家长忽视了跟子女的情感交流,忽略了对子女个人修养方面和情商及逆商的教育和培养,忽视了家长自身行为的示范和榜样作用。普遍的家庭溺爱让子女从小养成以自我为中心的习惯。进入大学后,面对复杂的集体生活,遇到问题和挫折时,一旦找不到处理问题的正确思路和方法,情绪容易走偏甚至失去理智。家庭教育的缺失是大学生性格缺陷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因素,也为大学生犯罪埋下危险的种子。

5.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

当下,“功利主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现实主义”的社会风气,让大学生的价值取向越来越偏颇或模糊,对人对事物的看法越来越功利化和现实化。在这种缺乏积极乐观、公益、公信的社会氛围之下,大学生的理想信念、人生观价值观的社会教育几乎是苍白无力的。

三、降低和减少大学生刑事犯罪案件的对策

(一)创新德育理念和方式

1.改变传统理论灌输的方法,强化启发式教学理念方式。

这就要求“思政课”教师积极引导学生,帮助他们正确区分社会现象和本质、主流和支流,校正他们的偏激观点和不良情绪,防止他们由于认识的偏差而误入歧途。强调“思政课”教师直面大学生困惑的社会现实、敏感问题,全面了解学生对“思政课”的认识和真实的思想动态,通过问卷调查、主题讨论、网帖交流等,找准学生关心的热点、疑点和难点问题,以课堂为主阵地,用具有说服力、感染力和启发力的针对性教育和问题解答,创造平等、自由、亲和的教育教学环境,引发讨论和辩论,启发大学生们主动思考、自愿体验并激发他们自觉养成良好的思想行为,树立牢固的道德信仰,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

2.在“思政课”教学过程中

运用案例和榜样的力量,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大量选择具有典型性、示范性,或是争议性、探讨性、创新性较大的案例,启发他们能够结合社会的实际和切身的生活体验、社会阅历,对案例进行理性分析,在深度参与中不断学会辨别、理解、把握事物的实质,让学生能自觉主动运用所学过的理论进行反思、判断,作出选择,并最终影响他们的观念和行为。实现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教育的完美结合。

3.在“思政课”实践课教学中

以确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基点,让大学生亲身体验社会、发现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多样性,认识理论和实际的差距,通过验证理论、运用理论、认同理论,逐步达到内化理论的目的。高校应不遗余力地重视“思政课”实践课,在学校所在的城市及周边地区,选择与理论教学相适应的、具有代表性和针对性的,能引发大学生深刻体验和能量共鸣的地方。如:博物馆、纪念馆、福利院、养老院、监狱、贫困山区的学校等,建立丰富的实践教学基地,不让实践课流于形式,为学生实现知行的最大化统一提供必要条件。“思政课”教师应要求学生以社会调查报告、参观访问心得、主题讨论演讲等形式来实现总结和内化。

(二)加强法制教育力度,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

1.充分发挥“思政课”课堂的实际作用,把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深入课堂。

适当增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法律部分的课时,并将这一部分知识体系作一定扩充和细化,减少抽象、难以理解的法理知识,增加实体法的具体内容,教师在课堂讲授过程中,要大量结合案例和视频等多种方式,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引发学生的深度思考,感受法律的威慑力,从而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

2.高校应高度重视法制教育,以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法治观念为重。

利用一切资源,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通过法制宣传、讲座、模拟法庭审判、微博、大学城空间等方式进行不间断的法制教育宣传,并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如出席庭审、参观监狱或劳教所、邀请司法部门来校进行法制教育宣传、建立校外法制教育基地等方式,帮助大学生们在知法、懂法的同时,自觉守法,不断提升法律观念和意识。

3.建立高校法制培训长效机制并扩充辅导人力。

除对“思政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进行法律知识的常规培训外,高校应多提供外出参观或培训的机会,不断提升“思政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的法律素养,优化他们的法制教育能力,发挥预防大学生犯罪的一线作用。

(三)注重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的传授和健康心理的培育

1.建立高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高校应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配备专业的心理咨询人员,对高危人群实现心理危机干预,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目前,各大高校基本建立了心理咨询中心,但在专业人员的配备上比例很小,让很多高校的心理咨询工作流于形式,力度和影响力较小,没有发挥广泛作用。这就需要高校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培养大学生寻求心理咨询的意识。作为高校班主任、辅导员,应注意学生信息搜集,关心性格内向或存在其它特殊情况的学生,及时发现学生间的人际纠纷和冲突,及时沟通输导和调解。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结合起来,降低心理危机发生的概率。

2.建立高校心理健康知识、心理健康教育培训长效机制。

减少教师、辅导员、班主任潜在的职业倦怠困扰,在提高自身心理健康水平的基础上,掌握一定的专业心理健康知识和心理健康教育手段以及心理疏导和沟通的技巧,以健康饱满的情绪和工作热情投入教学和学生日常管理中,顺利应对大学生的负性事件,注重大学生情商和逆商的培养,帮助大学生处理和减少心理隐患、培养健康心理。

3“.思政课”教师在教学中,要努力成为学生心灵的倾听者和引导者。

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范文5

Abstract: Truly student-centered, managing according to laws, and enable students to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unishing,these are analysed by this paper,the writer analyses the problems in punishing students and puts forward appropriate procedures and practices combined with work experience.

关键词: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合法性;问题研究

Key words: college student;disciplinary actions;legality;research issue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4-0168-01

0引言

自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以来已有几年,各高校都根据新规定的要求将本院校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了推新与完善,尤其是在学生违纪处理工作上更将注重人性化、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但就在这样的情境下因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将学校告上法庭的案件依然履见不鲜,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学生工作者去思考,标志着我们在学生管理工作上不仅要进行综合分析更应注重细节管理。

1学生违纪处分的主要依据

所谓“高等学校处分权”是指国家授予学校的一项权力,是学校依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做出影响学生权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

2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

根据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3学生违纪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管理观念的不适合。仅仅将学生当成教育的客体,认为学生就应该以服从为主,对学生的意见听取较少,学生的合法权利被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无法得到充分体现。(2)基层机构重视程度不够。(3)各部门的处理意见缺乏统一性。现在各高校在对学生违纪处分中同样类似的违纪行为,各院系在处理意见上会出现不同的处分等级。(4)处分过程不够严密,缺少程序合法性。高校做出处分决定往往经过层层审批,在这过程中各层级对待事实的看法各有不一,往往按照简单程序来进行办理。(5)缺少公开听证、调解复核等程序的运用。⑥缺少处分后教育制度。大多数学校并没有主要针对处分后所留下的隐患去采取继续教育措施。

4学生违纪处理过程中适用的程序及做法

4.1 规范化处理程序按照学生违纪的严重程度或违纪事实、情节、证据确凿或事实不清、情节较严重有待调查等行为,我们可以将处理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对于学生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轻的违纪行为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一般可适用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对于学生违纪事实清楚、情节复杂需要进行调查取证才可做出处理决定的适用一般程序,具体过程可采用以下步骤操作。

①立案调查取证:满足的条件:a)有明确的违纪行为或违纪后果。b)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c)属于违纪处分范围。d)属于学校管辖。立案后应查清事实、收集证据。②院(系)学生工作委员会作出处分意见的程序: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a)调查报告;b)当事学生的书面报告;c)证人的证明材料;d)物证等。③告知及听取陈述和申辩的程序:经过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审查批准。④作出处分决定下达处分决定书的程序: a)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处以学院名义行文下发;b)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主管院领导批准,学生处以学院名义行文下发;c)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生处以学院名义行文下发。处分学生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含有:a)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b)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c)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d)作出的处分决定;e)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限和期限。⑤听证程序: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⑥处分决定送达和执行的程序: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⑦申诉程序:《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赋予了学生的申诉权利。关于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学校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学生申诉进行受理。

4.2 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者思想认识在学生违纪处分上,要明确处分不是目的,得到好的教育效果才是目的,在给予学生处分上,更要明确处分不是一种特权而是采取的一种教育手段,同时在学生处理过程中更应该认真负责。

4.3 加强学生处分后的教育对于受过处分的学生,学生管理工作者更应加以关注,应进一步探索其犯错误的原因,对症下药进行辅导教育,尽量消除学生因受处分而可能诱发的逆反心理。笔者认为可从几大点进行分析并采取教育。①心理原因及生理原因:在大学生违纪中,学生的心理因素占主导,我们大致可归纳为:a)侥幸心理b)冲动心理c)嫉妒心理d)义气心理e)受心理失衡感或失落感影响f)受到某种诱惑或环境影响g)生理因素。②现实社会大环境及学校、宿舍小环境的影响因素。③学生法律意识及道德荣辱观等因素。根据上述情况作为学生管理工作者要按违纪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要联系实际和学生的思想实际,制定出一套有效的教育引导方法来对学生进行跟踪式教育。

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对学生有着重大影响。对于各高校而言,一方面应该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犯错误的学生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真正做到以学生为本。另一方面也应该用法律思维来对待自己手中的处分权力,完善处分的正当程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