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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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报告

传染病疫情报告范文1

1、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各级医疗、防疫机构是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是为各级政府提供传染病发生、发展信息的重要渠道。

2、传染病疫情报告是为各级政府提供传染病发生、发展信息的重要渠道。只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传染病报告制度,并且保证其正常运转,才能保证信息的通畅。这是政府决策者准确掌握事件动态、及时正确进行决策与有关部门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重要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范》《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技术指南》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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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报告范文2

1999~2008年到昭通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报告的传染病共23种5 757例,其中乙类传染病15种、丙类传染病5种,监测类3种。报告数最多的2008年(868例),最少的是2004年(355例)。在报告的23种传染病中,居前8位的病种是: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痢疾、麻疹、伤寒、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和淋病,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肠道传染病3种,10年间发病例数为2 717例,发病占传染病总数的47.17%。病毒性肝炎居首位,从2006年上升、2008年达到高峰,病例主要分布在农村;肝炎的高发病可能与人民群众大卫生观念差、普遍存在不良卫生习惯和自我防护意识薄弱等因素有关。

肺结核疫情形势严峻,发病占传染病总数的23.5%,位居第二。根据肺结核对社会的危害程度,1996年国家卫生部将肺结核纳入乙类传染病管理;2004昭阳区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启动,对结核病病人或者疑似肺结核病人进行转诊、追踪及归口管理,其发病数逐年上升,因此肺结核已成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慢性传染病之一。

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相关疾病如麻疹,历年来一直波动发病,发病数较多,有时甚至在局部地区发生暴发,究其原因主要是乡村防疫人员责任心不强、专业不扎实形成免疫空白、冷链设备陈旧难以保证疫苗效果,加上流动人口、流动儿童难以管理及强化免疫工作尚未跟上。2008年我们国家在一些省、地区实行统一的麻疹强化免疫工作后(包括昭阳区在内),麻疹传染病很快得到有效控制。

1995年国家将脊髓灰质炎纳入重点疾病监测以来,AFP病例报告数逐年减少甚至零报告。

传染病疫情报告范文3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于我院保健科每月自查传染病的漏报例数和“中国疾病预防疾控信息系统”统计数据。

12 方法 对患者在门诊、入院后检验科、放射科、各临床科室、信息科等相关系统电脑中及时提供的信息,进行层层把关,利用其中的“病案编目”这一模块,根据ICD9(疾病代码)作为查询条件,我们只要把相应的需报卡的疾病代码设置进去,此程序便会很快对全院各病例进行检索,得出相应的结论。分别将监控系统实施前和实施后的迟报率、漏报率、发现率用检验比较两者的差异性。

2 结果

21 2008年~2009年和2010年~2011年传染病的迟报率、漏报率及发现率:2008年~2009年传染病迟报率、漏报率及发现率分别为362%、254%、016%,2010年~2011年传染病迟报率、漏报率及发现率分别为063%、014%、035%。结果见表1。经χ2检验,迟报率χ2=306584,漏报率χ2=202685,发现率χ2=521371,(P值都=0000)P

22 工作效率的结果比较 信息系统管理将专职人员从大量繁琐的病历资料查阅、审核、储存、分析等工作中解脱出来,信息化前2周的工作量,信息化后1 h就能完成,传染病管理工作效率较信息系统实施前显著提高。

3 讨论

31 医院传染病的迟报率、漏报率及发现率 信息化实施后,传染病专职人员对患者在门诊、入院后检验科、放射科、各临床科室、信息科等各相关系统电脑中及时提供信息,利用EXCEL表格的筛选功能就能快速查出漏报[2]。随时查看全院传染病漏报、迟报现象,能及时督促医生补报疫情卡,增加了疫情报卡工作的时效性。2008~2009年、2010~2011年传染病迟报率、漏报率及发现率统计结果显示2010~2011年的迟报率比2008年~2009年降低了299个百分点,而漏报率降低了240个百分点,这也从源头上减少了迟报、漏报;而门诊传染病的发现率高出了019个百分点。因为传染病监测网络的建立促使传染病发现率提高,也使综合医院在防控传染病中发挥了更重要的前哨作用。

32 提升了管理水平 信息化实施前,专职人员每月定期下到科室检查,从手工登记的门诊日志和病案室中查出的需要报告的传染病与保健科的传染病登记本进行核对。查出的几百例传染病需要10 d左右,不仅工作量大,且常受时间和环境限制,易造成管理上的疏漏。信息化实施后,更加全面监测全院患者传染病报告情况,畅通的信息渠道,便捷的工作方式,既省时省力,又比人工查找方法准确性高,有利于提高服务水平,提升管理水平[3]。

总之,监控管理自动化实现了传染病信息的实时收集、审核、储存和维护。利用监测信息完善防治措施,以提高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和质量,节省了人力、物力与时间,彻底解决了迟报、漏报现象,为制定疫情防控对策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 王双明综合性医院传染病的防治控制设施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5,15(4):401.

传染病疫情报告范文4

【摘要】:目的利用医院信息系统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报告与管理,减少漏报、迟报,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方法在医院信息系统基础上开发疫情报告与漏报自动监控软件,采集疫情相关的门诊诊断、检验结果、检验科报卡信息进行计算机校核发现漏报。结果通过门诊传染病诊断报告系统、检验科传染病相关检验阳性结果与传染病报卡病例的自动核对筛查,达到及时发现并报告传染病,控制传染病漏报。结论传染病信息报告检测系统,提高了我院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关键词】:医院信息系统;传染病;报告;漏报

医疗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监测的前哨阵地,及时准确全面监测捕捉传染病信息,并及时报告是医院公共卫生的重要内容,是国家主管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的重要依据。

一、 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必要性

1、 随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执法检查力度的不断加大和传染病信息实行网络直报(和132号文的内容要加上)的要求,运用信息技术已成为医院传染病监测报告的必然要求。

2门诊量的不断增加,医院需要监控的法定传染病、其他传病和AFP等其他需要监控内容的病例数呈上升趋势,传统的院内传染病报告、监测流程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工作的需要,为避免传染病报告工作出现漏报迟报误报等问题,运用院内传染病信息系统进行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已迫在眉睫。

二、 为保证传染病报告工作科学、规范,利用医院信息系统对传染病宣教、监控、报告等方 面进行管理,可以有效减少漏报、迟报,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

1、 在医院的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电子病历按照ICD一10疾病分类为诊断标准,医院工作站中嵌入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依据国家规定设立,格式和内容与国家传染病直报信息系统中的保持一致。疫情报告专职人员,按照ICD一10的分类标准与法定报告传染病名录进行对比,设定需要报告的法定传染病名称,维护到系统中。

2、 依照法定责任,报告人在作出诊断时,应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在医师作出诊断后,如医师的诊断符合预先设定的法定传染病时,系统可以自动识别医师的诊断是否属于法定报告传染病,减少了由医生来判断是否需要报告传染病的时间和误差,工作站自动生成对话框提示医生要报告传染病。门诊医生视自己当时工作情况,如果有时间可以马上点击传染病报告项目,由系统自动生成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卡中病人的一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身份证、电话等基本项目,在办理医院就诊卡时由办卡处完成,按照实名制的原则,要查验身份证件后给予办理。这些一般信息在生成传染病报卡时自动生成,不需医生填写,医生只需要对预设的传染病卡进行相应的修改如(如发病日期,诊断时间,病例类型、急性慢性等)即可完成报告,减少医生填报卡片的时间,降低了其报卡的工作量。也避免了字迹不清晰或笔误造成的报告卡与就诊信息不完全一致的现象。如果门诊医师当时有紧急或特殊情况,不能即刻进行填报,也可以等处理完手头的紧急工作后,再进行报告。如果医生忘记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在门诊工作结束,关闭计算机时,系统会再一次提示医生要报告传染病,防止了漏报。系统应用以后,所用的传染病报卡可以实时传到管理部门,而且专职人员可以通过电脑及时发现报告卡中存在的问题,通知医师进行修改,确保医院在及时将合格的报告卡按照规定格式及时报告国家疾病控制信息系统。 以上系统可以解决门诊医师已诊断传染病的报告问题,堵住了传染病报告的最大漏洞。

3、 建立传染病监控系统

许多有实验室依据的病例,在门诊登记诊断为其他疾病时,仍存在漏报的问题,对于实验室检查阳性结果的传染病,也要防止漏报。采取专职人员将与传病相关的检验数据维护到监控系统中,检验部门审核后发给临床科室的同时,设定的阳性数据在监测系统上就会自动检测出来,检测出病人的全部信息和送检医生的信息,专职人员每日查看,一旦发现阳性指标,万一医师漏报可以及时提醒其进行报告。

4、 发挥医院信息系统短信平台的作用,如果医师发现传染病没有报告,或者报告质量欠佳,可以及时通过短信平台,发短信提示医生修改后再发回疾控处,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有效防止漏报,确保报告质量。

5、 在医院办公系统中设立传染病专栏,在传染病宣教培训方面,增加了培训的方式。除了面授之外,还将课件发到传染病专栏中,上下夜班没有参加面授的的医护人员可以通过自学,完成相应的学习内容。全院的工作人员都可以随时进行学习和复习,提高了培训的覆盖率。还可以统计每个科室参加学习的具体人员、人次。

我院通过利用信息化管理,彻底改变过去传统的查阅门诊日志,大海捞针的方式,非常明显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有效地防治漏报和迟报,报卡的准确性和质量明显提高。

参考文献

传染病疫情报告范文5

一、学校疫情报告人的设置:

学校校长为我校疫情报告管理第一责任人,班主任老师为责任报告人,学校其他教职员工、学生发现传染病疫情均有义务向疫情报告人提供情况。

二、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学校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定期对全校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3、负责指导全校学生的晨检工作。

三、疫情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学校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学校教职工如发现有传染病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向中心学校疫情报告人报告。

五、学校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学校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学校的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记录排查情况。

传染病疫情报告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报告

第十六条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第十八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条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一条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