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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收入证明范文1
一、业务招待费范围确定
(一)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界定在实际工作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存在着可以相互替代的项目内容。通常,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
(二)业务招待费与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的界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作为“其他扣除项目”,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支出证明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三)业务招待费与非法支出的界定企业应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四)业务招待费日常核算的归集企业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应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销售(营业)收入范围的确定
(一)销售(营业)收入包括的范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6]56号)填报说明规定,扣除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的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包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二)销售(营业)收入包括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七项全部或部分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计提基数。
第一,销售货物收入。《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该项目涉及到了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销售商品”和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的“材料销售收入”。
第二,提供劳务收入。《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这一项目涵盖了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各项劳务收入,但兼营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的“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栏。另外,《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这些分期取得的收入,填入“建造合同”栏。
第三,转让财产收入。《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会计准则里,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其中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销售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收入应计入“销售商品”栏。
第四,利息收入。《实施条例》第18条,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金融企业取得的贷款利息、存款利息、贴现利息可以计提业务招待费。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在税法中按投资收益对待,不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第五,租金收入。《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该项目涉及到其他业务收入的“包装物出租收入”以及“其他”栏目。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填报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栏。
第六,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应填入《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让渡资产使用权”栏。
第七,其他收入。《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其中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应计入“包装物出租收入”。
《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该项目视具体情况填入“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各栏。
三、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数量的确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假设企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全年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Y,则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的最大边界线为Y=0.005X,同时根据发生额的60%的扣除标准,可以得出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60%的最大边界线为Y=0.005X÷0.6=1/120 x,列函数表达式如下:
{Y=0.005X.X≥0
{Y=1/120X,X≥0
根据以上公式,作出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新标准数量边界图。横轴表示销售(营业)收入(x),纵轴表示业务招待费(Y),直线Y=0.005X和直线Y=1/120X把象限划分为Ⅰ、Ⅱ和Ⅲ三个区间,
根据上图,比较各区间业务招待费可税前列支的数量边界。
假设有三家企业,20×8年销售(营业)收入分别为600万元、1500万元和3000万元。其实际支出的招待费都面临着8种选择,分别为3万元、5万元、7.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和30万元。三家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数量如表1所示(计算过程略):
分析上例,可以发现以下规律:
(1)在Ⅰ、Ⅱ区间,业务招待费的税前列支额为实际发生额的60%。如上例中的(600,3)、(600,5)、(1500,3)、(1500,5)、(1500,7,5)、(1500,10)、(1500,15)、(3000,3)、(3000,5)、(3000,7,5)、(3000,10)、(3000,15)、(3000,20)、(3000,25)等点,均分布在Ⅰ、Ⅱ区间,其税前允许列支额均为实际发生额的60%。
财产收入证明范文2
关键字:廉租房、最低收入人群、住房保障、经济分析
著名经济学家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将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由低到高依次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其中,对住房的需求与对食物、水、空气的需求同属于最低层次的生理需求,人们在转向较高层次的需求之前,总是先尽力满足这类需求。但是,处于社会最低收入阶层的人群往往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无法通过自身的力量改变无房、危房、拥挤、共用等住房弱势状况,只能依靠政府救助。如何解决这类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问题,历来属于各国政府认真探索、着力解决的问题。
据我国国家统计局2004年年底在全国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每年新增1%的城市人口,大约为1800万-2000万,新增城市人口的住房需求,按城市人均住房22平方米计算,每年将需要4.4亿平方米的住房。面对如此巨大的住房需求压力,我国政府更应该加大力度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使政府“有形之手”显示作用,为住房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生存空间。
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针对“最低收入家庭”提出了“廉租房”政策,下面将针对这一政策进行经济分析及现状对比分析,提出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议。
一、住宅过滤模型的经济分析与现状对比
过滤模型描述了不同住宅子市场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住宅从一种用途转移到另一种用途的过程。其假设条件如下:
1.三种收入群体:富人、中等收入、穷人。
2.实际收入随时间推移而增加,因此三种收入群体对住宅服务的需求量都会增加。
3.改良住宅的成本相对较高,即住宅质量提高、面积增加的成本相对较高。
4.每10年都会有新住宅建造出来,同时住宅服务存在折旧。
如图1。
图1过滤模型:1980年和1990年的住宅配置
在1980年,穷人处于点b的位置,中等收入家庭处于点d,富人处于点f。收入上升导致富人对住宅的消费增加,鉴于住宅的改良成本高,为富人建造新住宅更有效率,他们搬到1990年新建房中(点g)。由于一套旧住宅的市场价值低于建造同样单位服务的新住宅的成本,因此中等收入家庭选择居住富人腾出的1980年建的房子,减去折旧,从点d移动到点e。同样,穷人搬进中等收入家庭腾出的1970年建成的住宅里,减去折旧,从点b到点c。这就是著名的“过滤模型”[1]。
过滤模型的实质是高质量住宅向低质量住宅的层层向下过滤,处于最底层的住宅最终要从市场上退出。我国针对最低收入家庭建造的进行实物配租的廉租房即处于最低层级,控制好廉租房的供给数量和质量是关键。
我国目前最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大大超过供应数量,廉租房建设数量尚存在巨大落差。以北京市为例,仅建成一个广渠门北里廉租房小区,共400户,配租对象为住房困难的烈属、伤残军人为主的优抚对象、特困家庭,资金来源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可见,无论是照顾对象覆盖面还是资金来源,范围都还很狭窄。可喜的是,北京市于2005年初及时调整了廉租房政策,将增加廉租房的数量,把照顾对象扩大到拆迁户、劳模以及目前租用农民房的国企员工,租赁房源也将多样化。
对于廉租房的质量,有人曾提出为避免类似于有钱人入住经济适用房的现象,廉租房小区应当不设常规的汽车停车位、小户型设计、低绿化率、高密度开发、建设中低档次的商业配套等,让高收入群体不愿意主动进入,一方面可以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减少政府把关的难度。这种做法是不符合过滤模型的。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建设廉租房时除了要考虑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及老年人较多的实际情况,设计无障碍通道,老年活动中心、医疗保健室等配套用房外,更应该符合未来发展对建筑的要求,如绿化、建筑密度、户型通透、配套完善等,降低过滤速度。
二、实物补贴与现金补贴的经济分析与现状对比
实物补贴与现金补贴是两种保障方式,从消费者效用角度讲,实物补贴的效用要低于现金补贴的效用。如图2。
图2实物补贴与现金补贴的效用比较
实物补贴政策下,消费者选择C点,C点与F点(无差异曲线与效用曲线的切点)的效用相同。相等的补贴额度,现金补贴使预算线向上移动,消费者选择E点,E点效用高于F点。这个结论并不是随意定位无差异曲线的结果,而是体现了微观经济的基本原理。消费者更倾向于选择现金,是因为现金提供了更多的消费选择。现金补贴允许消费者选择点E或新预算线上的其他任意点,除C点之外的任意点的效用都高于实物补贴的效用[1]。
既然实物补贴理论上不如现金补贴,为什么仍要通过各种融资渠道筹资建设廉租房呢?经济学上把居民用于食品的支出在总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叫做“恩格尔系数”,一个国家或家庭生活越贫困,恩格尔系数就越大;反之,生活越富裕,恩格尔系数就越小。由此看来最低收入家庭收入微薄且用于食品的支出比重非常大。如果对最低收入家庭直接给予现金补贴,他们的理性选择很可能是先购买食品等必需品以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其次才会考虑改善住房条件。即使他们想用现金补贴去租房,在我国现今的市场上也很难找到相应低租金的住房。
因此,如果想要现金补贴与实物补贴达到同样或更有效用的住房福利增加效果,需要有三个前提条件[3]:第一,消费者获得补贴后要有足够的自觉性到市场上去租房而不是完全用于购买其它必需品上;第二,消费者能在市场上找得到相应低租金的住房;第三,市场上低标准住房的房源供给充分,不致因竞争激烈而推动房租上涨超过消费者支付能力。换句话说,只有在房源充足、现金补贴量到位、具有强制用于租房支出的相关措施以及政府能有效控制供给垄断的情况下,现金补贴才能表现出更大的优越性。
另外,现金补贴发放形式灵活,政府一次性支出压力小;实物配租政府负担成本过重,干预过多,但由于我国最低收入人群和市场尚不具备自由配置的要求,政府实物补贴又不宜完全撤出。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在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上,明确建立了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多种保障方式。这种方式的确定既符合经济学原理,又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今后,在不断完善社会各项保障制度的同时,各级住宅市场也会随着“住房过滤”效应,逐渐增加廉租房可供房源,如二手房、部分经济适用房及合作建房等,使得最低收入家庭获得现金补贴后可以在市场上找到合适的房子,供需矛盾会逐步得到缓解。
三、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议
通过分析过滤模型和两种补贴政策的优劣,可以看出要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搞好廉租房制度的建设,涉及到整个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依据住房消费梯次理论,高收入人群购买高端住宅,中等收入人群购买一般性住宅,中低收入人群购买低端住房如经济适用房、二手房等,而最低收入人群没有经济实力购房,需要租借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用房———廉租房。要建立这样一个流畅的住房梯度市场,需要各种价位的新建商品住房与存量住房并存,住房销售与租赁并举,使绝大部分家庭能够找到适合自身经济水准的住房消费定位。
目前我国各级住宅子市场都不尽完善,尤其是可以和廉租房存在承接关系的二手房市场、住房租赁市场等低端住宅子市场,各项制度不健全,造成最低收入人群没有选择余地,需求与供给之间存在很大空档。下面针对我国廉租房政策和住宅保障体系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1.充分挖掘二手房市场潜力
二手房市场上包括二手公房、二手经济适用房和二手商品房,其中二手公房所占比例最大。我国二手房市场交易正处于上升期,充分挖掘其市场潜力,有利于真正解决部分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减轻对最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压力。
以北京市二手房市场为例,如图3,自1999年底开放以来,北京二手房市场一直在以高速度在发展。由于1999至2000年,北京的二手房市场刚开放,成交量过低,不妨以2001年的成交量为基数,到2004年,北京二手房的成交量达到4万套,可见北京用3年的时间就增长了近13倍。但我们也应看到,二手房交易每年迅猛增长的同时,同比增长率是在逐年下跌的,反映出由开放二手房市场带来的供需热度正在逐渐降温,供求双方都趋向于更理性化的选择。此时更需要北京市通过各种手段积极推动二手房市场的发展,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强化一二级市场之间的联动功能,通过二手房市场的发展,完成稳定房价、保证中低收入人群购房需求的中心任务。
图32000-2005年北京市二手房成交量趋势
数据来源:链家房网
2.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住房是价值最大的超耐用消费品,一套住宅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受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限制,不可能人人都买得起,即使在发达国家,居民住房自有率也仅为50%左右。如美国住房自有率为65.5%,瑞典住房自有率为42%。对于最低收入家庭以及外来人口等高流动性人群,租房是他们的首选。
目前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的参与者即房主、房客和房地产中介,三方在经营与消费行为上都存在不规范之处,租赁需求旺盛而合法供给不足且市场管理滞后,造成租赁市场的恶性循环。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为低收入人群提供更多的房源,扩大廉租房供应渠道,既增加了获得现金补贴的最低收入人群的选择,又减少了政府投资建房的压力,有利于人们更广泛、更公平地享有社会的福利资源。例如进一步健全住房租赁管理的服务网络。充分利用已建的二手房网上平台,实现住房租赁信息共享,使住房租赁与外来人口管理等系统相连,规范住房租赁行为。在此基础上,还应尽快建立住房租赁价格指导制度。通过指导租金加强市场的预警预报功能,确保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3.建立有效的个人财产收入审核体系
香港的廉租房只要需求者排队就可以购买,没有各种烦琐的手续,主要是因为香港的收入透明度高,个人纳税的申报率达85%以上,且绝大多数人的收入状况都有据可查。但我国内地还没有一个权威部门来判定家庭的收入标准,金融机制的不完善又难以准确界定个人财产收入的多少。由于缺乏一个有效的财产收入审核体系,不仅不能准确的确定住房补贴的范围,而且为政策的执行留下了明显的漏洞。收入不透明,无法规范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和租赁廉租房等行为,导致大部分中低收入人群不能享受到政府为他们提供的住房保障服务,加剧了低端住宅市场的供需矛盾。因此,建立有效的个人财产收入审核体系是确保住房保障政策顺利执行的前提。目前可以采取一些比较折中的办法,如入户调查、增加筛选门槛、单位出具收入证明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隐瞒后追究入住者的法律责任等。
参考文献:
[1].[美]阿瑟?奥沙利文.城市经济学[M],中信出版社,20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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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劳动价值论 创新
科技的发展,作为人类的生产劳动,已经呈现出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其中主要有:一是价值创造已有体力劳动为主变为以脑力劳动为主;二是科技劳动对价值的创造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三是为了使精神劳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必须密切关注自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以来,一切精神产品所得到的广泛发展和积极使用;四是管理劳动在经济生活中已居十分重要的地位,等等。如果抹杀这些特点,不利用这些特点为社会主义服务,仍固守传统的观点不放,将为时代所不允许。
一、个人财产和私人资本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与生产条件相分离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劳动者一无所有,他要同生产资料结合从事劳动就必须被资本所有者雇佣。而社会主义社会,工人阶级作为建设者就不能再是一无所有的无产者,而应该成为有产者,分享建设的成果。问题是在社会主义现阶段,还没有达到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水平,实际上仍然存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在这种背景下,确定个人资产,确定私人占有生产资料,是符合马克思的思想逻辑的。
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是使全体劳动者富裕。富裕不仅是增加收入,还要增加财产。在此前提下,劳动者就不一定是无产者,也不一定与劳动条件相分离,他可能是以一个资产所有者的身份进入生产过程,这就是“工者有其产”。他的收入不仅有劳动收入,也可能有资产收入,当然,确认个人财产决不等于每人都有相等的财产。
个人财产包括各种金融资产、房地产等不动产,这里特别要指出采用股票、企业债券、股权等形式存在的各种资产。在社会主义的现阶段可能出现劳动者同时就是其他要素所有者的状况,劳动者不仅以劳动得到收入,还可能以其持有的股权、以其投入的技术、以其管理才能及不动产获取财产收入,反过来资本所有者也可能通过其管理和技术的投入而投入劳动。
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这对以财产增殖为目的的私人投资者是一种鼓励。在现阶段不仅需要劳动,更需要私人投资,这也意味着,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不仅收入差别得到了承认,财产差别也将得到承认,而且财产收入也应该同劳动收入一样得到承认。
从推动经济发展的角度讲,收入与财产的意义是不一样的。改革承认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并且将个人利益同劳动成果和企业利益挂钩,不仅调动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也调动了其关心劳动成果和企业利益的积极性。承认个人财产,也就促使劳动者从自己的财产利益上关心整个国民财富的增加,个人财产增值不仅是增加个人财富,也在增加国民财富,这也正是建设新社会所要求的。
二、社会劳动和先进生产要素
的劳动价值论实际上分析了先进生产要素,遗憾的是,长期以来人们将价值创造等同于财富创造,进而又将生产要素局限于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要素在财富创造中的作用被忽视了,由此阻碍了对先进生产要素的探索和利用。
劳动价值论认为创造价值的劳动不只是简单的体力劳动,还包括技术、管理等脑力劳动;商品的生产不只是价值的创造,而是包括使用价值在内的财富创造,既然是财富创造,其作用的要素就不仅仅是劳动,还包括资本等非劳动的要素。
在马克思的分析框架中社会劳动有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之分,生产性劳动即创造价值的劳动,非生产性劳动即不创造价值的劳动。经济发展的实践已经冲破了这个理论框框,现代社会包括我国在内已经在第三产业的名下将服务业的收入计入国民生产总值,服务业的劳动也是生产性劳动已得到确认,就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来说,在许多人看来,仅仅是指工人的劳动,技术人员的劳动、管理人员的劳动不在此列,这是违背劳动价值论的。劳动价值论没有将价值源泉归结为直接劳动,在劳动价值论的框架中,管理、技术实际上都参与价值创造。现在的绝大部分私营企业家也可能通过其管理、技术的投入以及市场的开拓而参与价值创造,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也参与了价值创造,如果进一步考虑到其技术和管理的劳动是复杂劳动的话,其创造的价值可能多倍于直接劳动者的简单劳动。
非劳动生产要素没有成为价值创造的要素,但能成为财富创造的要素,财富的创造需要劳动同各种生产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等。根据马克思的分析,包括劳动力和土地等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是被资本并入生产过程的,不仅如此,资本还将科学技术并入财富生产过程。马克思关于劳动生产率与价值论关系的分析,就指出了资本、技术等要素会通过影响在一定劳动时间中(创造价值)创造使用价值总量来影响单位产品的价值量。
既然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能否由此得出结论:劳动消耗多的个别劳动,从而劳动密集型部门创造的价值最高,因而这类部门最先进,回答是否定的。根据劳动价值论,劳动创造的价值有个市场实现问题,就是说,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消耗的劳动能否形成价值有社会(市场)承认的问题,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消耗不被社会承认,当个别企业采用某种新的要素如新的工艺或技术使劳动生产率提高,它可以使其生产产品的个别劳动时间降低,从而获取超额利润;而当全社会都使用这种新的要素时,则全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便形成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密集型部门也是这样,不会因为其劳动密集而创造的价值最高,平均利润率规律的作用不仅会使利润平均化,还会使资本和技术密集的部门获得超额利润。因此,先进生产部门,创造的价值量更高的不是劳动密集型部门,而是资本和技术密集的部门。
劳动价值论不仅分析了劳动生产力的作用,也分析了资本生产力、土地生产力、协作和分工的生产力、管理和技术所产生的生产力,在马克思的分析中,这些要素生产力在财富创造中的作用,远远高于劳动生产力的作用。因此,就创造价值的劳动来说,先进的生产要素是复杂劳动;就财富创造来说,先进的生产要素不是一般的劳动,而是技术和知识。资本的作用在于将这些先进的生产要素并入生产过程,资本是不是先进生产要素,就要看并入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的质量。
三、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
劳动价值论自然而然会推导出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必然性,当我们明确了各种非劳动生产要素在财富创造中的作用后同样会推导出我国现阶段的分配结构中按劳分配与按其他要素分配并存的必要性。
在这里需要明确,分配结构不仅仅是被动的生产成果的分配,它对生产能起到其他机制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效率考虑,分配机制的功能不只是提高劳动效率,还要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不仅要刺激劳动要素所有者的劳动投入,还要刺激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所有者的各种要素的投入。体制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在体制上鼓励各个要素的所有者自觉地将要素投入生产力发展过程,显然按要素投入取得报酬就显得非常必要。所谓要素报酬即:按劳动投入、按资本投入、按技术投入、按企业家要素投入取得报酬。
上述要素分配机制的理论阻力是马克思所批判的“三位一体”公式。针对资本一利息、劳动一工资、土地一地租这种公式,仔细分析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可以在两个方面说明要素分配与三位一体的区别。首先,在马克思看来,“三位一体”公式的庸俗性在于将资本、劳动、土地都同等地看作是价值源泉,马克思并没有否认,土地所有权、资本和雇佣劳动成为收入的源泉。其次,收入分配与价值创造不是同一层面问题,分配理论不一定由价值创造理论来说明。根据马克思的分析,价值创造与劳动相关,分配则与要素所有权相关,资本、劳动、土地、技术、管理等要素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分配过程也就是各个要素所有权的实现,《资本论》关于剩余价值分割的分析无疑是肯定了分配中实现要素所有权对提高生产力和增加社会财富所起的积极作用。
实践证明单纯的按劳分配的局限性非常明显:首先,马克思当年设想的按劳分配只是消费品分配,而在现实中的分配是收入分配。收入中一部分用于消费,一部分用于储蓄,这意味着收入分配超出了消费品分配的范围,为了动员居民储蓄并转化为投资,就需要有按劳分配以外的分配方式。其次,生产过程是多种生产要素的结合,劳动只是其中的一种要素。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的主要约束因素是资本、技术、企业家要素供给不足,单靠按劳分配不可能起到动员劳动以外的要素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4]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5]高尚全.《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中宏网.
财产收入证明范文4
关于姚某是否具备诉请撤销兆某、王某房产证的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审理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姚某不具备诉请撤销兆某、王某房产证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另一种观点认为,姚某具备诉请撤销兆某、王某房产证的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姚某与李某、兆某之子李戊系夫妻关系,李戊仍存在。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无遗嘱,对其遗产适用法定继承。李戊虽然一直未主张对被继承人李某遗产的继承权,但也未依据我国继承法作出有效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其依法仍享有继承权。本案李戊对其父遗产的继承与否,直接影响着其与姚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收入的多少。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入为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案的审理结果与姚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姚某具备诉请撤销兆某、王某房产证的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涉案房屋产权先后经过两次转移登记。第一次转移登记至兆某名下,系基于对兆某之夫李某的遗产继承而发生;第二次转移登记至王某名下,系基于兆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而发生。笔者以为姚某与兆某系婆媳关系,姚某的丈夫李戊仍存在。姚某在本案中既非法定继承人,也非属其他法定可以分得遗产的人;既非涉案房屋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非涉案房屋的共有人,与本案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诉请撤销兆某、王某房产证的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依法应驳回姚某的行政。至于前述认为姚某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观点,是错误的。其原因在于,没有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中的“利害关系”,从而导致无边际的扩大了“利害关系”范围。规定中的“利害关系”,是指法律上的而非事实上的,是直接的而非间接的。假如,因房屋已卖给王某,王某让长期居住该房内的李某生前好友张某搬出。对于张某而言,其与案件结果的利害关系就仅仅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非法律上的,该好友就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本案中,李戊作为被继承人李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兆某的转移登记房产行为直接影响其利益,其与该案件就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李戊具备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对于姚某,李戊是否继承遗产,固然影响着其与姚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收入的多少,但是,在李戊还存在而又既不表示继承又不提讼的情形下,姚某作为其妻子,是无论如何不能代行其继承权的。其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不具有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如果因此而赋予姚某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话,那么,以此类推,李戊的继承与否,影响着其与姚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收入的多少,必然影响着姚某去世后遗产的多少,那么,姚某的父母子女也都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成立的,只能导致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无边际无原则的扩展和蔓延。
二、房屋转移登记案件的审理应“先民后行”,还是“先行后民”
在民行交叉案件中,到底是先审民事案件,还是先审行政案件,由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六)项规定不明确,从而导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一直存在争议。特别是最近几年,随着房屋登记行政纠纷的增加,问题更加突出,亟待规范。在实践中,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大都起因于房产的转让、婚姻、共有、继承等民事争议。关于房产的转让、婚姻、共有、继承等民事争议应归属民法调整,房产登记是房产登记主管部门基于法律给予的公权力而作出,归属行政法调整。相应地,房产的转让、婚姻、共有、继承等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关于房产登记行为的效力问题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为维护司法的统一,避免法院就与同一房产相关联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作出相矛盾的裁决,有必要明确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何者先审结的问题,即“先民后行”,还是“先行后民”的问题。我们认为,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案件,从表面上看是关于房屋登记的行政争议,但是,具体的房屋登记都是根据关于房产的转让、婚姻、共有、继承等民事行为而作出,房产登记不过是对关于房产的转让、婚姻、共有、继承等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的确认而已,实质上是基于涉案房产的民事争议而引发的行政争议。基础性民事关系的成立与否及效力问题决定了房屋登记行为的效力问题。在民事关系的成立与否及效力问题未得到解决之前,房屋登记行为的效力问题难以解决。行政案件即使先行审结,也是“案结事未了”。因此,一般应”先民后行”,即先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待民事诉讼终结后,再审理行政案件。对于上述问题,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果不能确定第三人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应当中止案件审理,待有权机关作出有效确认后,再恢复审理。”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予、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三、房屋转移登记案件中的善意取得问题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构成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善意;二是有偿且价格合理;三是已登记或交付。物权法之所以确立善意取得制度,对所有人对所有物的追回权作出适当的限制,就是为了既要保护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又要保障商品交易的稳定性,促进市场交易的发展,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正当权利。司法实践中,财物占有人往往以善意取得抗辩原所有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主张。我们认为,受让人只要举证证明其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就构成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或利害关系如主张受让人不是善意取得,应举出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否则,其主张不成立。本案中,王某在买房过程中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瑕疵,价格合理且房款已付清,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并交付使用,并且房屋出让人兆某系被继承人李某的妻子,作为共有人本身对涉案房产享有50%的份额,属于有部分处分权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王某已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依法应受保护。
四、房屋连续转移登记行政诉讼的裁决问题
房屋转移登记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和被“撤销”,看似仅字面表述不同,其实二者有着重要的区别,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房屋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仅被确认“违法”而不被撤销,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二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已被改变;三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善意取得人的利益。第三种情形主要是为了保留房屋转移登记的效果,就说明取得人所取得的房产证仍然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然是违法的,房屋转移登记行为被撤销后,其登记效果也不复存在,受让人所取得的房产证当然是无效的,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房屋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并不必然被撤销。在房屋连续转移登记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前一次或前几次房屋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也不意味着后一次或最后一次房屋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必然被确认违法。当其中某次房屋转移登记中的受让人是善意取得时,该次房屋转移登记就不应被撤销,最多只能确认为违法,以保留登记的法律效果,使善意取得人的所有权处于法律保护之中。相应地,原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善意取得第三人以后的房屋转移登记行为就不在享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2010年1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就在先转移登记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因保护善意第三人确认在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的。”
具体而言,当在先转移登记行为合法时,就判决驳回原告对先转移登记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同时裁定驳回原告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的。当在先转移登记行为被确认违法时,那就看在后转移登记行为的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如为善意第三人,则判决确认在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同时裁定驳回原告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的。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善意第三人已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诉权因被善意第三人已取得物权而告终结,此时,只能依法裁定驳回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和第11条第3款规定并不矛盾。如不是善意第三人,则判决依次确认先后的房屋登记行为违法,同时撤销最后一次的房屋转移登记行为。如不能确定是否善意第三人,则裁定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待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审理行政案件。如原告对关于同一房屋的先后房屋转移登记行为分别,法院可合并审理,也可分别审理。分别审理时,则只能依次审理关于先后房屋转移登记行为的各个行政案件,待关于前一房屋登记行为的政案件审结后,才能审理关于后一房屋登记行为的行政案件。前文所述案件中,姚某对涉案房屋的先后两次转移登记行为就是分别,由于前后两次诉讼的间隔时间较长,且后一次是在前一次诉讼终结后提起的,法院只能分别审理。
财产收入证明范文5
一、研究的理论背景
消费活动是经济活动的终点,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但另一方面,消费活动又是经济活动的起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动力。正以为如此,消费理论一直受到高度重视,出现了各种消费理论。
的消费理论重视对消费在社会再生产中的作用及生产、分配、交换对它的影响的研究。马克思认为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其中,直接生产过程是再生产过程的起点,起着决定作用。所谓生产起决定作用,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分配的对象、交换的对象、消费的对象,只能是生产的结果;另一方面,生产的社会形式即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和消费关系。但是,分配、交换、消费也不是单纯被决定和消极因素,而是会反过来积极反作用于生产。如果分配、交换和消费适应于生产,就会促进生产发展;反之,就会阻碍生产的发展。马克思的消费理论对我国现阶段的居民消费问题的启示主要在于:可以正确运用马克思消费理论处理好社会主义消费中的消费与生产、分配、交换几大关系,建立合理的消费结构,树立社会主义适度消费观念。
当代西方经济学中消费理论都认为收入是影响消费的重要因素,消费是收入的函数。主要消费需求理论有:凯恩斯的消费函数理论,当期收入的变化决定当期消费,消费是总支出中最大的组成部分,总消费随总收入增加而增加。同时,相应于收入的高消费会引致低投资和慢增长;相应于收入的低消费会引致高投资和快增长。消费和收入的互动关系在短期内有不同的作用,尤其是分别处于经济周期的扩张和紧缩时期。当经济形势促成消费和投资迅速增长时,总支出或总需求会增加,短期的产量和就业率会提高。弗里德曼的持久收入和莫迪里安尼的生命周期理论,这两个理论密切相关,因些一般将它们统称为前向预期消费理论。这一理论体现了如下的基本思想:单个消费者是前向预期的决策者,他们消费支出和决定并不是决定于当期的个人可支配收入,而是决定于跨时期的收入水平。生命周期理论强调消费者在整个生命周期内进行消费与收入的关系决策。流动性约束――对透支未来收入的假说,当消费者在预期有较高的未来收入情况下无法借款维持当前消费时,就存在流动性约束。
西方经济学消费理论都比较深透地说明了一方面的问题,但在回到实际中来的时候,需要把各方面都进行比较和综合。但是各种消费理论,都离不开消费支出由收入决定的基本架构,这是凯恩斯的不朽贡献。
随着改革开放20多年实践的发展, 我国的消费经济理论研究不断向纵深拓展, 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为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消费经济理论奠定了初步基础。张平(1997)年研究了中国的消费函数,建立的中国城乡居民的前向预期消费函数为:C=510.7+0.55Yd+0.32C-1 。从中可以看到,中国城乡居民的短期边际消费倾向为0.55,长期边际消费倾向为0.32。张平的有关研究证明,前向预期的消费函数比起简单的凯恩斯消费函数,更有利于对中国消费者的行为作出解释。张晓宏(1998)详细论述了我国传统消费模式的涵义、基本特征、弊端及根除对策。臧旭恒(2001)证明,我国1978年以前的居民消费函数模型基本符合绝对收入假说。贺菊煌等(2000)运用生命周期假说对我国消费函数进行分析,陈伟彦(2002)则运用持久收入假说对我国消费函数进行分析。他认为, 我国目前不仅缺乏生命周期假说中所需要的财产收入的相关数据, 而且一般居民财产收入也较为有限。余永定和李军(2000)以选择理论为基础的分析方法来研究中国居民的消费行为,从而推导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宏观消费函数,并根据实际统计数据作了检验,证实它能较好解释目前中国经济中的有关现象。杨天宇(2009)实证分析表明,技术创新、高收入者投资办厂创造的就业机会,这两个因素并不是无条件的具备刺激居民消费的作用,尤其是高收入者投资办厂创造的就业机会,在现阶段还不具备刺激居民消费的作用,并从理论和现实条件约束等方面,探讨了这两个因素刺激居民消费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同时,也研究了最有利于扩张居民消费的城乡和城镇内部最优收入差距问题。本文主要应用时间序列分析对甘肃省城镇居民的消费行为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得出一些相应的结论。
二、理论模型
阿菜(Allais,1947年)、萨缪尔森(Samuelson,1958年)和戴蒙德(1965年)的代际交叠模型,是以微观为基础的宏观经济学中使用的一个基本模型。由于此模型有可能研究个人在寿命期储蓄的总影响而得到广泛应用。资本存量形成于个人,这些人在其工作寿命期间储蓄,以筹措退休期间的消费。总资本存量的确定,政府政策对资本存量的影响和各代人的福利,都很容易被研究。此模型还可以扩展到允许有遗产,无论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遗产。代际交叠模型的基本思想如下:
分别用c(s,t)、y(s,t)、 v(s,t)、 h(s,t)表示在时刻s出生的个人在时刻t的消费、劳动收入、非人力财富、人力财富,消费者的预期效用最大化函数为:
maxu=E[∫t∞ u(c(z))exp[-θ(z-t)]dz/t](1)
动态预算约束为
=[r(z)+p] ν(z)+y(z)-c(z)(2)
对(2)积分,得到跨时期预算约束
∫t∞ c(z)R(t,z)dz=ν(t)+h(t)(3)
用最大化原理得到下面的一阶条件
={[r(z)+ρ]-(θ+ρ)}c(z)=[r(z)-θ]c(z)(4)
对(3)积分,把c(z)表达为c(t)的函数,代入跨时期预算约束(3)中,得c(t)的解
C(t)=( +P)[v(t)+h(t)](5)
在个人消费行为的的基础上,把各代加总得出总消费模型。
在时刻t的总消费、劳动收入、非人力财富、人力财富分别用 C(t)、Y(t) 、V(t) 、H(t)表示。总体可通过各代积分而推导出来,假定生于t-s期以前那一代的大小是pexp[-p(t-s)]。所以,总消费由下式给出
c(t)=∫t∞ c(s,t)pexp[-p(t-s)]ds,(6)
类似的定义适用于总收入、总非人力财富、总人力财富。根据H(t)和V(t)的定义,以及消费倾向与年龄无关的事实,总消费简单地表示为
c(t)=(p+θ)[H(t)+V(t)](7)
假设劳动收入最终随年纪而减少:y(s,t)=aY(t)exp[-α(t-s)], α≥0(8)
式中α是下面将要确定的常数。方程(8)表明,某代成员的人均劳动收入越小,这一代就越老。所以,如果总劳动收入不变,个人的劳动收入就随时间呈指数下降。为了确定α的值,有总量表达式Y(t)替换y(s,t)利用(8)式,求解得
(9)
因此,当α=0时,α=1。
用h(s,t)代替y(s,t)的表达式得
h(s,t)=∫t∞ aY(z)exp[-α(z-s)]R(t,z)dz,
重新排列一下,利用(9),H(t)就可以表达成
H(t)=∫t∞ Y(z)exp{-∫tx [α+p+r(μ)]dμ}dz(10)
总人力财富等于当前活着的人在未来自然增长的劳动收入的贴现值,贴现率为r。等价地,它是未来的总劳动收入的贴现值,贴现率为r+p+α。
把(10)对时间微分,得到H(t)行为的另一个表达式:
=[r(t)+p+α]H(t)-Y(t),
limH(z)exp{-∫tx [α+p+r(μ)]dμ}=0(11)
方程(10)与(11)中的两个方程等价。最后转到非人力财富V(t),V(t)由下式给出
V(t)=∫t-∞u(s,t)pexp[-p(t-s)]ds
使对时间微分,得
(12)
第一项是一群新出生的人的非人力财富,它显然等于0。第二项表示在时刻t死亡的那些人的财富。第三项是其他人的非人力财富的变化。利用u(t,t)=0以及方程(2)得 =r(t)V(t)+Y(t)-C(t)
那么C(t)=r(t)V(t)+Y(t)-(13)
令a1 =r(t), a2 = 1 ,
则(13) 式可变为:
C(t-1)=a1V(t-1)+a2Y(t-1)-
滞后一期为:
C(t - 1 )= a1V(t-1)+ a2 Y (t-1)(14)
设V(t)= V(t-1) + Y (t-1)―C(t - 1 ) , 并令 ,
最后可得C(t)= a1[ Y(t-1)C(t- 1 )] + a2Y(t) +δ(t) (15)
(15)式就是我们所要建立的用于分析甘肃省城镇居民消费行为的理论模型, 它实质上是一个近年来在计量经济研究领域广泛应用的误差修正模型(error-correction model)。由(15) 式可以看出, 它将影响消费变量的因素分别分解为短期因素、长期因素和不确定性因素。具体来说,公式(15) 右端的[Y(t-1) ,C(t- 1 ) ] 是一对协整变量,可用来反映收入与消费的长期均衡关系;Y(t)表示收入的短期波动,可以反映由于流动性约束存在,消费对收入变动的过度敏感性;而δ(t)则可表示不确定性的影响。
三、关于甘肃省城镇居民消费的实证分析
(一)数据
本文应用的数据是2006年《甘肃年鉴》中的相关数据整理的。以1979――2005年的数据为分析对象。如下:
表1 甘肃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 单位:元
资料来源:《甘肃年鉴》,2006年。
(二)单位根检验
时间序列矩特性的时变行为实际上反映了时间序列的非平稳性质。对非平稳时间序列的处理方法一般是将其转变为平稳序列,这样就可以应用有关平稳时间序列的方法来进行相应得研究。对时间序列单位根的检验就是对时间序列平稳性的检验,非平稳时间序列如果存在单位根,则一般可以通过差分的方法来消除单位根,得到平稳序列。对于存在单位根的时间序列,一般都显示出明显的记忆性和波动的持续性,因此单位根检验是有关协整关系存在性检验和序列波动持续性讨论的基础。通常用于单位根检验的方法有DF 检验法、ADF检验法和PP 检验法。对于时间序列yt可用如下自回归模型检验单位根。yt = β yt-1 + ut ,零假设和备择假设分别是:H0:β = 1,( yt非平稳);H1:β < 1,( yt平稳)。在零假设成立条件下,用DF统计量进行单位根检验。DF= ,以相应百分位数作为临界值,若用样本计算的DF > 临界值,则接受H0,yt 非平稳;DF < 临界值,则拒绝H0,yt是平稳的。
ADF 检验由Dickey 和Fuller于1978、1980年在DF检验的基础之上扩展而来,ADF检验在DF检验中分别加入常数项、趋势项以及高阶差分项进行检验。现令甘肃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变量分别为Y和X。经过预处理用于实际分析的数据分别为: lnYt 和InXt。本文利用Eviews5软件,采用ADF检验法对取对数后的甘肃省实际收入和消费时间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下面我们只给出了关于收入的数据处理结果,并用同样的方法用Eviews5计量经济学统计软件得出关于消费数据的处理结果。见表2。
用Eviews5输出的关于收入的ADF单位根检验结果:
表2 ADF检验结果
注: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的参考数值见人大经济论坛/计量经济学课件(张晓峒)/15单位根检验。
从以上检验结果来看, lnYt 和lnCt 都只含有一个单位根,为一阶单整l (1) ,可用于协整分析。
(三)协整关系分析
1987 年,Engle 和Granger 指出,在多维时间序列系统的分析中, 如果每个分量时间序列都是单整数阶的, 那么这些分量时间序列的某种线性组合会降低其单整的阶数, 这种向量时间序列称为协整系统。协整分析方法是通过对序列差分将其转化为平稳序列,得出其中的线性均衡关系,这种协整关系可称为线性协整,线性协整的建模理论是从实际的数据生成过程出发,在非平稳序列中寻找可能存在的长期线性均衡关系,以建立序列的结构模型,从而反映序列的运行机制。通过对表1中的数据回归模拟,得如下模型:lnCt =1. 0483 + 0. 7812 lnYt +εt ( R2 = 0. 97)εt 的ADF检验值为- 2.5365, 在5%水平下的临界值为- 1. 8934,因此可认为误差项序列是平稳的。由以上实证分析可知 ,1979-2005年甘肃城镇居民的消费与收入具有协整关系,这反映了甘肃城镇居民的消费函数具有稳定性。
(四)误差修正模型( ECM )
Granger(1987)证明协整概念与误差修正模型的必然联系。若N×1阶列向量xt - I(1) 具有协整关系,并可表示为如下多变量移动平均形式, (1- L) xt = C (L) ut, E(ut) = 0,Var (ut) = Ω,则⑴一定存在xt的ARMA表达式,A (L) xt = d (L) ut ;⑵ 一定存在xt的ECM表达式, A* (L) (1- L) xt = - γβ ' xt-1 + d (L) ut 。其中A (L) 为多项式矩阵,A*(L) 为分解出因子 (1- L) 后的多项式矩阵,β为协整向量(长期参数),γ为短期参数,d (L)为纯量滞后多项式矩阵。既若非平稳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则必然可以建立误差修正模型;若用非平稳变量可以建立误差修正模型,则该变量之间必存在协整关系。根据Granger定理,通过差分变换,建立甘肃省城镇居民的实际消费与实际收入的ECM 模型,ΔYt =β0 +β1ΔXt +αecm t - 1 +εt 。利用Eviews5软件,采用OLS ,参数估计如下:
Δlnct = 0. 7983Δlnyt - 0. 3960ecm t - 1 +εt (R2 =0.7031、DW = 1. 89) ,模型中各解释变量都通过t检验,显著性较强。
四、总结与对策建议
财产收入证明范文6
关键词:财政汲取能力 国家成长 国家构建 一体性
财政是社会向国家提供物质资源支持的主渠道,财政转型是国家成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成长的动因之一,财政与国家是“一体成长”的。
一、汲取财政资源的能力是国家存在的重要基础
财政收入是国家收入的基本形式,充足的财政收入是维持国家运转的基础,是国家一切其他活动的基础。正如Orgarpnski和Kugler总结的那样:“税收是政府存在的确切标志。”
(一)在国家构建早期,财政资源关系国家生存
通过对西欧早期绝对主义国家的研究,吉登斯特别强调了财政资源对这些国家构建的意义,史实证明,离开了稳定可靠的资源保障,这些国家的建立和发展几乎是不可能的。在他看来,(中央集权的)税收休制,与(受到保障的、中央集权的)法律秩序、(国家调控和认可的)货币制度这三个因素推动了现代国家的第一阶段(绝对主义国家)的巩固。
(二)在国家进入福利化阶段后,财政的意义更多地在于提高国民的生活福利和干预经济的运行
在现代社会,国家想要获得公民充分认可的“合法性”,就不得不重视国民生活福利水平的提高,就不得不为维护国民经济稳定运行进行宏观调控。正如詹姆斯·奥康纳所强调的:“我们的首要前提是,资本主义国家必须竭力完成两个基本的、常常是相互矛盾的任务——资本积累和合法化。它意味着:国家必须竭力维持或创造条件,使有利可图的资本积累成为可能。但是国家也必须竭力维持和创造社会和谐的条件。”
(三)对后发国家,财政汲取能力衡量了国家构建的成功程度
征税实际上是国家对居民实施的一项不受欢迎的政策,所以财政汲取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衡量的是一个国家实施不受欢迎政策的能力。因此,若要衡量后发国家在国家构建方面的成功程度,财政汲取能力是一项重要的指标。Thies(2004)的研究表明,在撒哈拉以南、中东和北非国家,凡是财政汲取能力差的国家,国家构建和发展就严重受阻,凡是财政汲取能力强的国家,往往展现出很强的内外部竞争能力。王绍光(1998)认为,可以从国家汲取资源的能力、政府的合法化能力、强制能力、调控能力来考察国家的综合能力,而国家汲取资源的能力处于核心的地位。
二、财政制度决定了现代国家的成长方式与路径
以Rudolf Goldscheid和熊彼特为代表的财政社会学及其以后的财政社会契约论认为:经济组织、社会结构、精神文化乃至国家命运都深受财政收支的形式、数量和结构的影响。
(一)财政由单纯的土地收入向私人企业税收的转型蕴含着税收国家的兴起,标志着社会由集权专制向民主制度的迈进
Rudolf Goldscheid(1917) 研究了西方国家从中世纪向近代转型的过程。他发现在中世纪晚期,由于君主们之间的战争和君主与教会之间的斗争,使君主们个人财产收入逐渐变得不够使用。当君主不得不向臣民征税时,就不得不受纳税人的制约,社会从集权专制向民主制度迈进了一大步。
在熊彼特看来,税收不但是国家诞生的物质基础,而且是国家成长的推动力量。西欧近代史上发生的巨大转型的原因,马克思将其归结为资本主义的兴起,韦伯将其解释为理性官僚体制的出现,而熊彼特则认其根本原因是中世纪晚期这些国家由家财型国家向税收国家的转型,即在国家汲取财政收入的形式由靠土地等统治者个人财产的收益转向依靠私人经济的收入,即依靠经常性的税收收入。税收不但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的工具,而且在税收的立法和管理中,逐渐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公共官僚机构,而这些官僚机构恰恰具有了独特的管理社会、推动社会发展变革的力量和动力。
(二)与其他收入类型的国家相比,税收国家更倾向于成为一个负责任的代议制政府
熊彼特之后的研究者把税收视为征税者与负税者之间的一种社会契约。战争威胁下的国家只有获得足够的资源才能获胜,但只有压迫性税收(特别是在农业社会的背景下)不能获得生存,因为压迫性税收会导致强烈反抗从而导致收入不可靠。相反,基于纳税人同意的税收是一个更好的制度:成本低而可靠,征纳双方都能寻找对彼此有利的政策;代表纳税人的组织(代仪机构)会对收支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减少浪费与腐败。统治者依赖于纳税人,就不得不关注公民的富裕程度。为了收税,统治者需要建立管理税收的机构,需要通过税收法律,以及为了赢得公众对税收的支持而创造政治参与的途径(如宫廷职位、地方行政职位、等级会议或者议会等等),这这些都是现国家构建的重要内容。税收可以推动代议制民主的发展,税收的形式与水平影响着现代国家的构建。
(三)不同的财政收入形式对国家制度和国家竞争力产生不同的影响
概括地说,财政收入形式对国家构的影响不同。当税收主要是来自于土地的农业税时,由于土地不能移动,农民逃税的可能性小,政府就倾向于采取压迫性策略而不会与纳税人谈判;当税收主要来自于流动资产时,由于逃税容易,政府就不得不采取与纳税人谈判的策略以获得他们的同意,与他们分享权力;当税收主要来自于进出口而非国内经济时,由于不需要建立复杂的财政机构,也不需要征得纳税人的认同,政府机构发育和制度建设就趋于停滞。税收的来源不同,收入的持久性也不同,对一国竞争力的影响就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