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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管理范文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投入大量资金,陆续建设了乡镇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等一大批文化基础设施。为充分发挥这些文化设施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文化设施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农村文化设施是农民群众从事各项文化活动的主要阵地,管理并发挥好它们的功能作用,意义重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管辖乡镇的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文化设施负有管理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村(居)委会要站在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农村文化设施的管理,乡镇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农村文化设施管理、使用情况,并指定一名班子领导具体负责,定期检查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确保本乡镇各种文化设施经常性地为群众开放、使用。各村党支部书记(主任)是本村农家书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责任,选聘责任心强、文化程度高、乐于为群众服务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员,确保全县农家书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农村文化设施正常运转,充分发挥作用。
二、加强管理,发挥功能作用。农村文化设施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功能作用能否得到充分有效发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快乡镇文化站建设步伐,严格规范建设程序,精心组织施工,加强项目建设质量监督,确保乡镇文化站建设按时保质完成。县文化广播电视局要尽快开展政府采购,配置好乡镇文化站和文化信息共享工程乡镇机房设备,并将乡镇文化站、农家书屋、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配套设施、出版物及时配送、分发到各示范点,使其早日向群众开放使用,尽快发挥功能作用。各村(居)委会要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农家书屋要坚持图书借阅、保管制度,尽量避免图书丢失、毁坏等现象发生。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所用电脑,必须按指定地点安放,方便群众上网阅读各种生活知识、实用科技知识等信息资料,让广大群众充分享受先进文化服务。同时要指定专人严格管理,坚决杜绝将电脑等设施挪作他用。电脑等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向县文化广电部门反映,并及时更换设备,确保全县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正常运行。在加强农村文化设施管理的基础上,各乡镇文化站要充分利用各类文化设施,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各村(居)委会要组织引导群众使用农家书屋等各类文化设施,并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文化活动。县文广部门要加强对全县农村文化设施管理、使用情况的指导,引导群众自办文化活动,推动全县农村文化活动深入开展。
三、加强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县政府将组织监察、发改委、财政、文化广电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一系列文化设施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由于工作不力、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文化设施损坏、挪用、偷盗,导致文化设施不能正常运转、发挥作用的现象,将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设施管理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系指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汛和道路照明设施。
第三条在苏州市区和县级市、镇的建成区内使用和维护、管理市政设施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苏州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市政设施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县级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市政设施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环保、邮电、供电、交通、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市政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协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市政设施的专业规划;
(三)负责市政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受理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
(四)制定市政设施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五)制定、实施有关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目标。
第六条市政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的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组织社会集资,接受海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以及利用外资。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坏城市市政设施的,由损坏者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工程定额和实际损坏情况核定。对维护市政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
第八条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公共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道路规划红线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筑线为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必须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设计文件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交付单位将工程设施、有关技术基础资料及时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对交付使用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交付单位应当履行国家规定,按照合同内容,实行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巡视查勘,及时养护维修,保障其功能完好。
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保障行人、行车安全。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发现道路窨、边井盖及路名牌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安全措施。
城市道路(含其它市政设施)维修作业车,使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统一标志,维修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十一条与城市道路连接的专用道路和建设单位自建的道路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监督。无养护维修能力的,可委托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养护维修,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专用道路和建设单位自建的道路,与社会共用的,产权已交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扬的物品及垃圾等废弃物;
(二)封闭、占用道路、广场和市政留用空地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损毁窨、边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四)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五)擅自在人行道上开设车行坡道或开辟进出单位道口;
(六)在路面埋设地锚,进行焊接、切割、破碎金属、抛卸重物等作业;
(七)其他损坏、污染、侵占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设施。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双方批准文件和收费凭据核发《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第十四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设置防护设施,悬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用期满,应当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城市道路的原状,损坏的应当修复赔偿,并向发证部门申请查验后注销《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破路立杆、设亭、安置交通设施、设置垃圾箱、移建公交站台和社会车辆候车站的,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要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非开挖不可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加收一至三倍的路面修复费。
第十七条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文件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开掘道路许可证》。
第十八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挖掘现场悬挂《开掘道路许可证》,按证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二)挖掘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夜间设置安全警示灯;
(三)横穿主干道的挖掘施工,必须在夜间进行,挖掘单位应当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持交通秩序;
(四)挖掘施工与地下相邻管线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五)挖掘道路遇到测量、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报告其主管机关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填没;
(六)挖掘路面所产生的渣土,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运干净。
第十九条电力、电讯、煤气、给排水等地下管线突然发生故障,急需挖掘道路抢修的,可先行施工,但必须及时向市政设施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安排路面挖掘工程的修复与验收,注销《开掘道路许可证》。
道路修复必须在三在内完成。纵向挖掘道路超过三百米的应当分段施工,七日内修复。
第二十一条超重车、铁轮车、履带车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城市道路的,应当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商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章城市桥涵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桥涵包括桥梁(含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涵洞、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桥涵管理包括桥涵前后及河道上下游各三十至六十米范围内的设施和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观测、检查桥涵内部结构的变化情况,及时维修,保障通行安全。
桥涵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即设立危桥(涵)标志牌;严重影响通行安全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封桥(涵)措施,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封桥(涵)通告,组织危桥(涵)抢修。如需断航,应当向港航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断航通告。
对各类古桥的维修与改建,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持风貌、原样修复的原则。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桥,其维修方案应当报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车辆、船只通过桥涵,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设有限载、限高、限宽、限速标志的,应当按标志规定行驶;
(二)装载超重、超高大件或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辆过桥涵时,应当事先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或消防)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指定时间、方式通过;
(三)船只在桥梁下通过时应当谨慎行驶,不得碰撞桥梁设施。损坏桥梁设施,肇事者应当主动、及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港航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以便及时维修;
(四)除摩托车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在石板桥上通行。
第二十五条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桥面上停车(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除外)、试刹车;
(二)利用桥梁设施设置广告和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
(三)在重要桥梁设施上架设压力在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四)刺划、砍击桥涵和拆毁、移动桥涵标志牌、铭志牌;
(五)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桥梁引道、边坡挖坑取土,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七)擅自在桥涵构件上钻孔打眼、铺设管线;
(八)擅自在桥下停泊船只、装卸货物。
第二十六条需要依附桥涵铺设管线和临时占用非交通桥孔堆放物品、施工作业、停放车辆、停泊船只的,必须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排水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机电设备运转安全正常。
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疏通维修。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使用排水设施的单位、个体经营者,必须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接受城市排水许可管理。
第三十条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水条件有下列情况需要变更时,排水者必须提前十五天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
(一)日排水量增加20%以上;
(二)排水方向、方式,排水口位置高程发生变化;
(三)主要污染物种类变化或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
第三十一条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必须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并交纳排水设施维护保证金。临时排水不得超过规定期限,需要延期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工程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必须将临时接管设施拆除,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水管道,必须实行雨污分流,暂不具备分流条件的,应当按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实现雨污分流。
第三十三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排放标准。市政设施排水监测部门应当实施对排放水质的检测与监督,禁止含有下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废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一)易燃易爆、腐蚀性、挥发性、放射性的废水;
(二)与酸、碱类物质作用后能反应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
(三)能在管道内形成胶凝体、凝固体、沉积物等的废水;
(四)其他有危害居民及工作人员健康的各种有机、无机废水。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有损于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排水;
(二)在污水倒虹管两侧各五米内抛锚、停泊船只;
(三)向排水沟渠、窨(边)井、出水口投放火种,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品;
(四)掩盖、阻塞和占压、移动排水设施及其标志;
(五)在排水管线上种植(草坪、地被、浅根性树种除外)、堆料、挖砂、取土、搭建建筑物;
(六)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城市防汛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城市防汛设施包括防汛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洪道、节制闸、排涝泵站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防汛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防汛设施范围内设置任何障碍物。新建、改建、扩建防汛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和防洪要求,并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区防汛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八条在防汛排水期间,来往船只应当听从泵闸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不得强行通过。水闸、泵站两端各五十米内不得停留、依靠船只。
第六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园和公共场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四十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保持照明设施的整洁、完好,亮灯率不低于95%。
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非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管理并已投入使用的道路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经营者负责维修管理。无维修管理能力的,可委托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维修管理。
第四十三条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维修和管理的,必须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十四条禁止下列有损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道路照明设施;
(二)擅自在路灯杆线上设置灯箱、标牌、横幅等广告;
(三)擅自接用路灯电源或接装其他电器设备;
(四)擅自扩延照明范围和变更照明设施;
(五)在路灯设施周围挖坑取土,违法建筑,堆放物料;
(六)其他有损于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因工程建设和其他原因需要迁移、拆除道路照明设施的,必须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因工程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接用路灯电源和占用路灯线杆的,必须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其第一项除外)、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承担清除的费用,赔偿修复费,并可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情节一般,或造成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或造成五千元以上损失的,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承担清除的费用,赔偿修复费,并且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占用和挖掘城市交通干道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面积、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对超过部分加收一至二倍的城市道路占用费;
(三)超面积、超期限挖掘城市道路的,对超过部分加收一至二倍的修复费;
(四)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加收二至三倍的修复费。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并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补办手续或限期清除,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补办手续,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阻碍市政设施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谩骂、殴打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设施管理范文3
一、考评对象
考评对象为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路灯所、市政设施管理科。
二、考评范围
市城区范围内市政工程管理处路灯所管辖的市政工程与照明设施,市政设施管理科管辖的市政工程与道路、排水设施。
三、考评内容及标准
(一)考评内容
对市城区范围内市政工程管理处路灯所、市政设施管理科所管辖的市政工程及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与养护。
(二)考评标准
1、照明设施的管理与养护标准
(1)保持城区范围内市政工程管理处管辖的照明设施完好,对路灯线路及光控开关定期进行检修与养护,确保照明设施按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因灯杆、线路或光控开关等故障导致路灯不能正常亮灯的,一般性故障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对1个工作日内不能及时修复的要及时回复城管指挥调度中心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
(2)对城区范围内市政工程管理处管辖的路灯坏损灯炮应在半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确保平时路灯亮灯率在95%以上,重大活动或节假日在98%以上;
(3)做好路灯杆的日常维护,做到灯杆无锈、无擅自设立或破损的悬挂物、无擅自张贴或书写的“牛皮癣”小广告。对路灯杆上有碍市容的悬挂物、“牛皮癣”应在发现或接到通知后半个工作日内清理完毕。
2、道路设施的管理与养护标准
(1)保持城区范围内市政工程管理处所管辖的道路设施完好,做到路面无擅自设置的障碍物、无擅自张贴或书写的“牛皮癣”广告。对路面出现的破损应及时修复,确保主次干道路面平整,对在路面擅自设置的障碍物、擅自张贴或书写的“牛皮癣”应在发现或接到通知后半个工作日内清理完毕;
(2)对各类违规占道、开挖城市道路等破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3)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开挖审批手续,对经批准的开挖路段要加强管理,施工现场应设置警示围栏和施工围挡。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余土应堆放在警示围栏或施工围挡内;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所产生的余土。小面积开挖所产生的少量余土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清理完毕,大面积开挖或实施道路大修时要及时告知城管指挥调度中心,同时做好工程余土管理及防尘工作;
(4)严格执行城市道路挖掘的修复标准,做好开挖路段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
3、排水设施的管理与养护标准
(1)保持城区范围内市政工程管理处管辖的排水设施完好,每周对管辖范围内排水设施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2)确保城区范围内市政工程管理处管辖的排水井盖完整无缺,无安全隐患,对排水井盖遗失、破损等问题要做到及时发现,并在半个工作日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同时及时予以修复、补遗或更换;
(3)制定城区范围内市政工程管理处管辖的排水管道的长效管理机制,及时开展排水管道的清淤工作,确保排水管道无堵塞。同时在对排水管道进行清淤时,清出淤泥应在半个工作日内予以清理;
(4)市政工程管理处管辖的排水管道发生堵塞、坏损时,应在发现或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派人员到达现场查勘处理,一般性故障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对1个工作日内不能及时修复的要及时回复城管指挥调度中心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
(5)对领导交办或市民通过新闻媒体、城管办公室、市长热线等反映涉及市政路灯、道路、排水设施问题的,路灯所或市政设施管理科应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派人员到达现场查勘处理,并及时回复城管指挥调度中心。
4、评分标准
(1)在考评范围内发现一处(起)不符合考评标准的,扣相关责任单位1分罚5元/处(起),同时累加计入当月考评总成绩。
(2)工作人员不服从管理、不听从调度、不接受监督或工作中不尽心尽责、作风散漫的,发现一起扣相关责任单位2分罚10元/处(起);
(3)被局督查科通报批评或接局城管指挥调度中心通知后,未按要求整改的,发现一起扣相关责任单位3分罚15元/处(起);
(4)凡领导批示件或领导抽查时所指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发现一起扣相关责任单位3分罚15元/处(起);
(5)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的或对督办、转办事项未按要求办理的,发现一起扣相关责任单位4分罚20元/处(起);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起扣相关责任单位6分罚30元/处(起)
①对局督查科或局城管指挥调度中心催办事项未按要求办理,经查证属实的;
②因工作失误影响全市重大活动或迎检工作,经查证属实的;
③因工作失误造成群众上访事件,经查证属实的;
④妨碍局督查科或局城管指挥调度中心督查考评工作正常进行,经查证属实的;
⑤有其它严重影响城市管理工作的。
设施管理范文4
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需要处理大量的资料,其中包括市政设施的图像、数据统计、图形、文档等众多形式,传统的手工方法不但工作效率低,而且由于人为的不确定因素,致使市政设施管理工作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定的错误,很难形成管理的整体性,致使相应的管理工作效率较低。
一、GIS简介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GIS,即地理信息系统,其是以地理空间数据为基础,并且在计算机技术的支持下,对相应的空间进行数据的采集、模拟、操作、分析、管理与显示,并通过创建地理模型的方式,实时、准确的为用户提供相应的动态与多空间的地理信息。GIS技术是随着计算机硬件科技以及软件技术的发展而兴起的,通过其在市政设施管理中的应用,能够及时、准确、有效的将市政设施这项复杂的工作,通过建立完善的地理信息局域网平台与信息处理系统,显著的提高工作效率。
二、市政设施管理存在的问题
(1)市政设施管理各部门之间的交换手段与信息共享方式落后,资源利用率低,致使管理工作的安全性相对较低。
(2)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投资不足,并且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
(3)市政设施管理的投资决策缺乏相应的科学性,致使其信息的一致性存在很大的问题,急需解决。
(4)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理难度大,并且缺乏相应的更新与利用手段,给市政设施的信息资料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GIS在市政设施管理中的应用
GIS系统的功能与应用。基于GIS的地理信息系统主要包含:信息管理与图层管理两个方面,其中信息管理主要是进行整个空间与属性数据的曹组,将属性数据与空间数据完美的结合,而图层管理只进行空间数据的操作。GIS系统的分为许多不同的子系统,主要包括:辅助决策系统、路政管理系统、建设管理系统、高架大型桥隧管理系统、桥梁管理系统以及道路管理系统,各个子系统都具有相应的专业功能:
1辅助决策系统。市政设施管理的辅助决策系统,通常分为桥梁辅助决策系统与道路辅助决策系统两部分。道路辅助决策系统,其进行整个决策系统的数据处理的依据是系统模块决定的系统原则,其主要的作用就是通过中长期计划的制定以及数据的统计分析,完成对其使用性能的决策排序、预测以及性能评价,然后通过对整个系统的决策分析,将较高层次的分析工具提交给用户,然后将使用性能的整体情况,用图表的形式直观的反映出来、辅助决策系统的功能是根据具体路段的功能而定的,应该根据路段的具体功能与状况,有针对性的对相应的设施进行间隔时机策略的养护,并根据不同设施性能的变化规律,选择最佳的维护与养护时机进行相应决策的决定。桥梁辅助决策系统的与道路辅助决策系统的原理相同,都是根据具体的使用性能,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与决策,为桥梁状况的养护与管理者提供相应的辅助,为具体管理决策的决定提供一定的帮助。
2建设管理系统。基于GIS的建设管理系统,根据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将其划分成四个模块:在建项目管理模块、工程立项管理模块、工程计划管理模块以及路网规划管理模块。建设管理系统通过动态的信息管理系统,对整个市政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一方面针对新建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另一方面针对扩建或者改建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3路政管理系统。路政管理系统主要包括的业务有:重车过桥、广告、掘路、占路等危害市政设施的现象,在相应的法律支持下,通过路政管理系统的运作,对这些危害市政设施安全的现象进行整治,必要时予以违法者一定的处罚,通过强制性的措施为市政设施的安全保驾护航。
4高架大型桥隧管理系统。高架大型桥隧管理系统的建立,该系统通过对大型桥隧道的数据进行收集,然后通过自身系统的对数据的分析与管理,对高架大型桥隧的基本信息与基本设施进行维护与管理,将高架大型桥隧管理的数据化、信息化变为现实。
5桥梁管理系统。桥梁管理系统是基于GIS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对地道、天桥以及城市桥梁进行静态数据管理与分析的管理系统,其具有桥梁道路报表输出、桥梁道路信息统计、桥梁道路信息查询、桥梁道路信息显示、桥梁道路数据维护等五项功能,并且其根据地道、城市桥梁、天桥等的具体特征属性与地理位置的不同,在进行桥梁管理系统中,地道、天桥与桥梁三者的功能界面以及数据储存界面都不相同。
6道路管理系统。道路信息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道路报表输出、道路信息统计、道路信息查询、道路信息显示以及道路数据维护等五大功能,并且根据具体的道路状况,常用的地理信息系统的操作地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道路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定期的对道路数据进行备份与更新,这样为相应的工作人员进行数据的管理提供很大的便利,管理工作人员只需电机任意的道路信息,就能够完成地图查询与打印、图文互访与数据查询等,常用的道路数据管理系统的组合统计有柱状图显示、饼状图显示,常用的报表有打印与定格输出等一系列的管理工作。
四、GIS在市政设施管理中应用的意义
传统的市政设施管理通常采用人工的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就要求进行市政设施的管理的时候,需要进行实地勘察,其不仅会消耗大量的财力、人力与物力资源,还会影响整个市政设施的管理的进程。此外,传统的市政设施管理的方式主要集中为纸质档案,这种档案的管理方式具有许多缺点,例如,信息表现方式单一、缺乏相应的信息交流手段、信息利用率低等方面的缺点,并且传统的表达方式很难将现场具体的情况描述出来。GIS在市政设施管理应用的意义主要在于实现了市政设施管理的可视化,市政设施管理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GIS技术的应用,通过数字化、图形、图像等可视化的直观的方式,将市政设施的所有信息呈现在管理者面前,并且随着系统仿真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以及在市政设施GIS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应用,GIS的应用逐步的向智能化、可视化、数字化方向发展。
五、应用案例
2012年3月,某地区三环路东南路面出现的坍塌事故,当地市政工程管理中西采用全兴的市政设施GIS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的侦查到事故的地点,然后迅速的通知距离事发地点最近的维修单位,然后通过查询相关的排水管网资料,准确的找到引起该路面坍塌的原因,即是由于该地区城市东北地区的某处排水网络的节点位置,由于受到污水的影响,相关部门进行污水干线的排污工作导致的。当确定事故原因后,再由专门的专家团队制定具体的抢险方案,快速的解决了相关的问题。
六、结束语
市政设施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是制约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GIS在市政设施管理中的应用,能够克服传统的管理方式的众多缺点,逐步的实现市政设施管理向可视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为整个市政建设管理过程提供直观、方便、有效科学的管理与设计工具
参考文献:
[1]姚洪春.基于GIS的路桥设施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科技资讯,2011(21);47.
[2]张萍,张毅,洪南.GIS为市政设施应急抢险服务的应用研究[J].市政技术,2008(1);79-82.
[3]王博.谈数字市政与公用设施管理的方法和应用[J].中华民居,2013(21);269-270.
设施管理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马尾、郊区五个行政区域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拥有或者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污染治理设施(以下简称治理设施)是指防治废水、废气(烟尘、工业尾气、恶臭),废渣、噪声、电磁辐射、放射性等污染物的处理和防护设施,以及"三废"综合利用设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按拥有治理设施单位的隶属关系,负责对治理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治理设施建成后,应由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同级环保部门审核验收。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工程总结、污染物排放情况测试报告、环境保护验收表及施工图纸一套。
新、扩、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治理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六条拥有治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
㈠经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㈡治理设施的污染物处理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污染物排放量;
㈢治理设施产生的二次污染物予以妥善处理或处置;
㈣治理设施的管理应纳入企业管理体系,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建立设备、技术档案,配备专职的操作管理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监视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
㈤每年年终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书面汇报一次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包括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
第七条治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㈠需要暂停运行的;
㈡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
㈢需要改造、更新的;
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受到报送文件之日起,申报暂停运行的,应在五日内批复;申报其他事项的,应在一个月内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八条治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行,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并立即报告同级环境保护部门。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环境保护部门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㈠治理设施操作规程和制度健全,运行率达到95%以上,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污染物去除率达到设计要求的;
㈡在治理设施运行中,因工艺革新而降低运转费用(包括节水和节能)并有推广价值的;
㈢设计、制造治理设施有创新或发明、效益显著的。
第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或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罚款。
㈠治理设施改造、更新、暂停运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污染物又超标排放的;
㈡二次污染物未妥善处理或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
㈢拒报或谎报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
㈣治理设施设备管理混乱,不按工艺要求操作,造成环境污染的;
㈤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罚款:
㈠治理设施处理的污染物量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污染物量的;
㈡擅自拆除或闲置治理设施,造成污染的。
第十三条与建设项目配套的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除给予伍万元以下罚款外,经批准可以给予责令停产或限期治理的处理。
第十四条治理设施擅自拆除、闲置、停用或不按规定工艺操作,造成环境污染的,除给予罚款外,应加征二至五倍的超标排污费。排污费的计征时间为,从检查发现之日起,推至上次检查之中或当年初。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设施管理范文6
【关键词】暖通空调;物业设施管理;科学化
1、物业设施管理
第三产业的发展,带动了大都市中办公室建筑的兴建。80年代智能化大楼的出现,更使现代建筑设备和信息技术进入办公楼。如今,办公楼的设备已形成庞大而复杂的系统,企业需要有专业人员管理办公室工作流程的布置、室内环境和安全、建筑设备的维护运行、系统的改扩建以及能源的有效利用,所以便出现了物业设备管理这一新的行业。越来越多的实业机构开始相信,保持管理得井井有条和高效率的设施对其业务的成功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高新技术的发展、坏境意识的普及和对人的健康的关心,使物业设施管理专业人员更显得重要。物业设施管理不单为了延长设备设施的使用年限,确保其功能的正常发挥,扩大收益,降低运营费用,也是为了提高企业形象、提供适用于用户的各种高效率的服务、改善用户的业务、使工作流程合理化和简洁化。
物业设施管理业务中的能源管理、设备运行管理和室内空气品质管理都与暖通空调有很密切的关系。可以说,暖通空调占了物业设施管理的半壁江山。
2、暖通空调的设计
现代建筑从设计阶段开始就应考虑物业设施管理的需要。国外提出了“寿命周期成本”概念,是指设备或系统从诞生至报废的整个期间所需要的费用总和,它往往数倍于设备购置费用。
将设备或系统在寿命周期内的全部开支加在一起在折现换算为等价均匀的费用。很显然,这项费用越小,其经济效益越高。物业设施管理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寿命周期成本。设计人员应不只为初投资负责,更要为降低设备系统寿命周期内的全部成本着想,为有利于物业设施管理着想,具有全局观和系统观,最终使业主得益。
寿命周期成本设计带来一些设计观念上的转变:
(1)建立系统节能的观念
在暖通设计阶段,选择能效比高的设备,恐怕不会有人提出异议。但单机能效比高并不等于系统能效比高。空调系统的能耗是由冷水机组、锅炉、冷却塔、水泵、风机及末端装置的能耗组合而成的。把这些设备集成为系统,有相互匹配、相互制约的问题。因此不仅要注意设备在满负荷下的能效比,还要注意设备在部分负荷下的能效比,不仅要注意设备单独运行的特性,还要注意它与系统特性曲线的交点落在什么区域;不仅要注意新机组的能效比,还要注意考察机组在使用一段时间后能效比;不仅要注意系统在设计负荷下的能效比,还要注意系统的季节能效比。
(2)建立投资加回收期的观念
在暖通设计阶段,采取节能措施和新技术往往会带来初投资的提高。所增加的出投资如能在短时间内回收,则在寿命周期余下时间内所节省的运行费成为收益,从而大降低了寿命周期成本。例如,采用变频控制的变风量风机,在75%风量时耗电降至全负荷时的40%,而在50%风量时耗电只有全负荷时的15%以下。由于大多数空调系统常年负荷在90%以下,因此变风量系统所增加的初投资只要1-2年便可回收。
(3)建立能量效率的观念
近年来,许多文献谈及建筑节能,观念有了寿命许多改变。建筑能源管理已从单纯的抑制需求、减少耗能转变为提高能量效率。这主要是由于:第一,近年来随着智能化大楼是兴建,用户对舒适度的要求提高。保证良好的室内环境已成为第三产业生产率的重要手段,尤其对室内空气品质给予特别的重视。这就必须在节能和室内环境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第二,按照“终端节能”的概念,在能源消费的终端设备或系统上采取节能措施投资1元钱,相当于对能源生产投资5-10元钱。因此,在保证用户舒适健康和效率的前提下,提高能源的使用标准,而不增加或少增加能耗,就意味着可以少建电厂、减少大气污染和CO2排放量。提高能量效率,要从设计和设施管理两方面努力。例如,在增加新风量的同时设置然回收装置。结合冷媒替代而改用新型高效率设备。现在,用替代冷媒的离心式制冷机能效比可以从旧机器的0.26~0.34kW/kW(0.9~1.2kW/rt)提高至0.20~0.28kW/kW(0.7~1.0kW/rt),最好已能达到0.14kW/Kw(0.5Kw/rt)。
3、暖通空调系统的科学化管理
3.1 设备的长寿命周期管理
设备在其寿命周期内采取预防保养可以大大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在初期故障期,为了减少故障率,物业设施管理人员要了解装置中寿命最短的部件或组件,并加以特别注意。还要来了解设计,施工和材料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找出造成设备不可靠性的原因并加已解决,尽快使设备故障率下降并进入稳定运行状态。为此,物业设施管理人员在大楼的施工安装阶段就应该到位,对工程实施监理并熟悉整个系统,学习运行操作和设备保养的方法和程序。在偶发故障期,设备的故障率下降到容许故障率之下。此时,应着重提高物业设施管理人员对故障的检测诊断能力和修理能力,加强对物业设施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对备品的管理。为减少设备故障率,改善室内环境、延长耐用寿命,应进行必要的系统改型设计。在磨耗故障期,设备和系统接近或达到各自的寿命期,由于零部件的磨损和材质的劣化使故障率上升。但如果在磨耗故障期之前将部分零部件更新可以降低此时的故障率。在磨耗故障期还应精心进行预防保养,定期对零部件进行检测,掌握其劣化程度。同时坚持平时的清扫、给油、调整,减缓零部件的磨损和劣化速度,延长其寿命。
3.2 室内空气品质管理
改善室内空气品质的技术手段有很多,例如改用效率高(90%以上)的过滤器,不但可以清除循环空气或新风中的飘尘,而且可以提高空气处理的能量效率。还有,保证室内的干燥度,将室内干球温度和相对湿度设定状态分别调整为26℃和45%,及时清除盘管的凝水和下雨后建筑物某些部分的积水,以杜绝细菌滋生的条件。还可以在自控系统中用室内CO2浓度传感控制新风量和循环风量。
研究还发现,对公司来说,改善办公室内空气品质和室内环境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2~3个百分点。对业来说,良好的室内空气品质可以吸收更多的租户,大大提高办公楼的出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