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论文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教育行政论文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教育行政论文

教育行政论文范文1

2012年广西南宁某高职学院就曾发生过因学生考试找人替考被开除学籍而引致的教育行政诉讼。学生普某(化名)于2011年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中请本班同学汪某(化名)代考,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作弊行为发生后,班主任、班委、系、学院学生工作处领导等对其进行了分级教育,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讨论上报,学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本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决定给予普某开除学籍处分。接到处分决定后,普某先后向学校、广西区教育厅申诉未果,于2012年4月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讼。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以行政判决书的形式裁定学院的处分适当。其后普某就本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10月,经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二、教育行政诉讼发生的主要原因剖析

引发教育行政诉讼的原因有多种,但结合前述普某找人替考被开除学籍而引致的教育行政诉讼案以及以往发生在高校的教育行政诉讼案,其主要引发原因有以下三种。

1.学生及家长法律意识的提高。

经过六个五年的普法教育活动,法治观念慢慢深入人心,公民的整体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成为通常的选择。当学生与学校发生纠纷时,学生及家长一方在用其他办法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自然而然会考虑到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且不会因为学生是学校的一员而羞于与学校对簿公堂。

2.教育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在高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极不完善,虽然国家层面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有《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过于宏观,在具体的学生管理方面,很难把教育法律法规与学生的行为对号入座。学校在对学生日常行为管理中经常应用的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各学校根据自己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如学生手册等。而事实上,在具体的管理与实践中,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令)同样也具有难以操作的缺点。比如第五十四条关于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生学籍处分的情形有七款,除了第二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条款比较具体以外,其余六条规定都不够明确具体,并可以有多种不同的解释,以第三款为例,“(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究竟什么性质恶劣,什么性质不恶劣,只能由学校来理解和解释,而学校在执行中往往因为理解条款不同,处理结果不一样,很容易引起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如前述普某找人替考被开除学籍案,其律师坚称依照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是可以给予但不是必要给予为由,认为学院的处分过重,要求学院撤回处分。

3.学校教育行政行为的不当。

高职院校教育行政行为不当的表现,一是处理行为的轻重不当。在对学生的管理中,可能学生的行为只是达到留校察看,学校却给学生开除学籍,可以转专业或转学而学校不给予转专业或转学等等。二是处理行为程序不当。对学生违反规定的处理、不给予转学、转专业和不给予毕业等方面,学校在实体上把握准确,但由于缺乏必须的程序,导致实体处理结果引起争议而最后出现诉讼。比如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却没听取而直接做出决定,对一些应当公示的事项没公示,应该告诉学生申诉途径的没告诉,等等。

三、减少教育行政诉讼的思考

1.要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制定更加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如在上述提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理规定,在实践中就很容易引起争议,这些规定应该尽量明确和具体。同时,对学生的管理,在一些重要方面,不应该由某个学校自己来制定,又如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由于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事项关系到学生的前途和命运,事关重大,其标准不应该由学校来掌握,而应该由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这样做一是更加权威,二是更加理性,三是标准统一。

2.要提高学校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依法办事。

学校作为办学的主体,其办学和管理要依法依据。一是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高职院校在学生的管理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的特点,制定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这是必不可少的,其前提是,这些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但笔者发现有些高职院校在制订规章制度时不够严谨,如某学校在制定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中,对学生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有罚款条款,这条款显然与《立法法》相冲突,这样的规定执行起来,必然会引起纠纷。二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仅实体得当,还要程序公平,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实际问题,不能无视程序正义,把程序当摆设。

3.要建立诉前解决纠纷的机制,协商息讼。

随着高职教育事业的发展,参与高职教育的人数越来越多,高职教育的影响越来越大,高职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纠纷将会更加频繁出现,教育行政诉讼不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学校的声誉也是一种损失。减少教育行政诉讼,实现学校与学生的矛盾化解,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该建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度,让学生有便捷的救济渠道,及时解决学生与学校之间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以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而当学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纠纷以后,学校应该以人为本,平等对待学生,主动放下身段,与学生及其家长平等协商解决矛盾和纠纷的办法,通过协商息讼,有效减少行政诉讼的发生。

四、应对教育行政诉讼的措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高校也可以通过依法治校减少教育行政纠纷,但是,在法治社会,只要有学校和学生存在,教育行政纠纷就不可避免。面对教育行政纠纷,高职院校该如何应对?

1.要正确对待学生或学生家长对学校提起的教育行政诉讼。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学生在学校是受教育者,也是被管理者,学生与学校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学校往往处于强势地位。但是,学生因为学校的行为提起教育行政诉讼,是他们的权利。因此,对学生或学生家长提起的对学校的教育行政诉讼,做为学校的一方一定要冷静,不能因为学生告学校就心理不平衡而产生消极不满的情绪,导致学校的行为进一步失当。

2.要注意收集、保存证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切事实由证据来说话。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又同时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学校在应对教育行政诉讼中最重要的措施是收集(被告和证人除外)和保存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只要学校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学校就可以处于不败之地。

3.要严格遵守行政诉讼的时效规定。

行政诉讼法对于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提出答辩状、出庭应诉、上诉、申请鉴定等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作为被告的学校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将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

五、结语

教育行政论文范文2

关键字:教师申诉,行政行为,处理决定书

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对所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作出处理的唯一法定法律文书是《处理意见书》。

前面的话

近日按教师朋友提供的信息,通过Google搜索引擎查在互联网(/asp/dzzw/TopMenu/banshizhinan/dudaoshi/01.doc)上查到《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从网址看该文件应挂在成都教育信息网上,但无法查到。而在成都教育信息网(/)上只查到:1998年9月3日《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这两个文件在处理教师申诉的程序上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试作简要评述。

一、再述教师申诉的法律性质

在《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文中已对教师申诉的法律性质作了基本阐述,在这里再作进一步讨论。

1、教师申诉的法律依据:

教师申诉法律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教师法》第39条所规定。1995年10月6日国家教委的教人[1995]8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八教师申诉对教师申诉案件的管辖、受理条件、以及处理程序、法律救济措施等方面作出了简要的具体规定。此后,依据该实施意见的「十、各地可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教师法》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地对教师申诉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及《关于办理教师申诉工作若干规定》(1998年11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西政发[1998]22号文件印发根据2000年7月27日西政发[2000]30号文件修改)、《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自2004年1月15日起施行)》、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人大颁布《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成都市教育委员会1998年9月3日颁布并施行《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而后(注:具体日期不详)成都市教育局制定了《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等等。

各地所制定的办法、意见、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均以《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地方行政法规作为制定的法律依据。以此为据,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1、教师申诉制度是教育行政机关依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所建立的、一项“特殊”的为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2、教师申诉法律有着较为严格的主体、受理范围、特定的处理行政机关、以及处理的程序与期限。3、对教师申诉案件作出处理是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教育系统内部的纠纷调解行为,更不是教育系统的内部事务。4、教育行政机关予以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处理作出的文书《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是行政法律文书。5、提起申诉的教师对于教育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个案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2、相关法律问题

(1)、关于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

依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应当是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如政府法制局等。

(2)、关于教师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八教师申诉规定“(四)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其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不少人认为,根据教育部实施意见对于教师申诉“凡申诉内容不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教师申诉必然是涉及教师合法权益,而此时的合法权益往往直接或间接的包含着教师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如果申诉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与保障,必然损害其人身权或财产权。其次,2000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得非常明确,即只要是“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即可提起行政诉讼。教育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只能是行政行为,也只能是教育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部门方可有权作出这样的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无此职权。第三、教育部的实施意见将教师申诉内容人为分为两类是不合适的,这点各地方所制定实施教师申诉制度具体的办法、意见与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均已舍弃这种分类方式。《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第16条规定“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申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未舍弃了“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3)、关于教育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文书形式:

根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决定予以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处理作出的文书形式是唯一的、即只能是《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

(4)、关于教师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二、成都市教育行政机关“教师申诉”处理存在的问题:

1、《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存在的问题

该暂行意见系当时的市教委,现在的市教育局依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所作的规范性文件。该暂行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规定教师申诉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书》与《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的任何救济措施;2、未明确《不予受理决定书》与《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效力性质,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教师申诉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均未作出规定。3、承担义务的一方若不执行教育行政机关作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如何处理也未规定。这样的暂行意见如何执行,其《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往往也是如同空纸一张,这样情形即使教育行政机关作出了正确的处理决定,也不能切实有效的保护申诉教师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是不可置疑的,并且在成都市也有现实的教师申诉案例(老兵网-转业干部配偶为何被成都大学除名)证明这一事实。

2、《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存在的问题

该指南为成都市教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所制定。文中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即成都市教育局下属的不具有国家机关法人资格的一个行政处(室)。该指南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对处理文书的要求作出规定;2、在正文条款中使用了《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这一错误作法的性质非常严重,其一、直接违法了法律与地方行政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规定;其二、“意见书”与《决定书》在法律性质上、法律效力上、国家公文的类别上均是两类截然不同的文书,使用“意见书”无疑将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人为地变成了内部意见或建议,这样的做法无疑将侵害教师申诉当事人的申诉合法权益、残酷地、无情地剥夺申诉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手段与途径。3、使用“意见书”无疑推卸了教育行政机关保护教师与申诉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与义务、同时也逃避了承担以行政方式要求过错方(责任方)执行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与义务,充其量是个“督促执行”;4、在办事流程图的中送达与执行的办事流程中,又载明为《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而无前面文字表述中的《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此时给教育行政机关的下属具体经办机构与人员有了使用文书的自由选择权,即给有某些个人以权谋“……”或推卸责任的足够空间。

结束语:

对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的教师,教育行政机关正是通过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而教师申诉就是最能体现教育行政机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具体措施之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是在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教师在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无法达到维权目的的情况下,我国法律上设置最后一道司法救济途径。如果对于教师申诉不能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那么教师申诉就是空话,没有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手段,教师申诉制度也就是空中楼阁,没有任何意义。

教师申诉是我国法律针对教师这一具体主体的合法权益所特设的各项法律保护中的教师权益行政保护。也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行政法律救济主要是通过相关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赋予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权利和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陈述、辩解和获得救济的权利。《教师法》中的对于教师权益保护的行政法律救济程序就完全体现在教师申诉制度上。应该强调指出,教师申诉制度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申诉制度,它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教师权益急需依法予以规制和保护,这是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盛衰成败的大事,教师权益的正确、有效、合法地维护与行政、司法救济途径的设置与选择是极其重要的,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已有了相应法律制度框架,但尚需要明确的、具体的、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的法规加确定,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废止、重置,若国家能以行政法规的方式作出统一规定将是全国广大教师的佳音,也是正处于教师申诉期间当事人的福音。

参考文献:

1、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

2、何宁湘《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3、劳凯声教授《教育政策与法律分析研究》。

教育行政论文范文3

女性政治参与的重要基础就是独立参与社会事务,主要是经济生产活动。而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角色分工对女性参与就业与社会公共领域事务带来很大的限制,如果没有职业领域的参与和发展、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而需要依靠男性供给的话,女性进入政治领域的机会将是非常有限的。从目前来看,各个国家女性独立的经济地位、参与社会事务能力的获得主要是在高等教育阶段。高等教育提供了各学科、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如医学、工学、法学等,帮助女性成功走上就业岗位。不仅如此,高等教育经历还成为女性在进入工作岗位后向更好阶层流动的阶梯。从近些年来的历史看,在工业化国家或正在工业化的国家,那些具备良好条件获得系统高等教育的人走在了前面。一般来讲,经济越独立、经济地位越高,参与政治系统的可能性越大、机会越多,所以,从一般的经验性数据来看,高等教育对女性就业以后的政治参与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2培养女性政治认知和政治情感

作为公民政治社会化的主要途径,高等教育已经成为女性由“过度阶层”到“积极公民”转化的关键环节,对女性日后能否积极参与政治系统具有重要影响。高等教育通过开设正式课程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政治教育,目前我国高校都开设专门的思想政治课,承担着介绍主流政治思想,宣传主流意识形态,传承主流政治文化的功能,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形成对待政治体系、政治现象的正确态度,成为有效的激发大学生追求进步的动力。同时高校还开设一系列有关中国传统文化、思想、文学等方面的人文素养课,进行全面的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学生的民族认同感、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责任感。这些课程的开设潜移默化地将政治知识传授给女性,如对国家政治制度和运行方式、政党功能以及活动状况、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了解等等,为女性参与政治提供了知识基础。另外,高等教育中的政治学、理论及相关专业的设置将培养一部分能够直接参与到政治体系中的女性人才,如国家、省、市等各层次的政府工作人员,而无论这些政治学专业学生是否直接进入政治体系,其在高等教育阶段接受的专业教育都将使其在高等教育阶段之后继续保持一定政治敏锐性和参与政治体系的热情。

3锻炼女性参与政治实践的能力

教育行政论文范文4

针对不同团体发放各种健康教育手册,及有关展板,同时进行有关传染病的防治宣传工作,例如:肺结核、艾滋病、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禽流感病及乙型肝炎等。运用书刊、网络、电视等媒体进行健康知识普及1.5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该次调查发现各级医院中有领导分管健康教育科室的健康教育工作落实的较好;总体来讲,医院从事健康教育人员比例相对较少;各级医院均对健康教育投入的专项资金不多,尤其是乡镇卫生院,与市级、县级相比差别较大。

2讨论

医院在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活动前,卫生行政部门首先要预计该项活动是否能起到预期作用,其次该次活动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是否有组织、有系统的完成该项教育活动,最后评价该次的活动有无积极的社会意义。通过该次调查研究发现,由于河南省各级医院对健康教育工作投入的经费明显欠缺,各级医院从事健康教育的工作人员也相对较少,大部分医院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健康教育工作考核标准,从而使健康教育工作滞后[2]。各级医院在完善健康教育工作中的几点建议。

2.1健康教育应该注重效果

医院在日常工作中进行的健康教育宣传没有组织性及计划性;在开展健康教育工作之后,还应该针对本次活动进行相应的评价工作,如随访、电话回访以及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收集真实的反馈信息、分析活动后效果,以促使患者行为的改变[3]。

2.2增加医院健康教育工作人员

建议在必要时应适当增加临床护理工作人员,具有充足的人力资源配置,减少不必要的护理文书书写,制定简单、快捷、高效的工作流程,真正把时间还给护士,把护士还给需要照顾的病人[4]。

2.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健康教育工作应有相应的政策支持

教育行政论文范文5

关键词: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策划

一、加强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策划

职能的策划与设计在组织设计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这里的“上”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战略任务和目标,“下”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结构的框架,即承当各项管理职能的各个管理层次、部门、职务和岗位。

1.加强计划职能策划,增强管理的预见性

计划工作是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各级教育行政管理者为有效地使用资源条件、把握发展方向所进行的预测未来、设立目标、决定政策、选择方案的连续程序,是制定计划的管理过程。具体而言,计划职能策划的步骤可以分为七个步骤:①估量机会;②建立目标;③确定计划的前提;④确定抉择的方案;⑤评价各种方案并择优;⑥制定派生计划及相应的预算;⑦计划的执行。

2.加强组织职能策划,注重管理的实效性

工业经济中,教育行政组织结构从机械官僚制占统治地位到特别专案制日益普及的进程,其实就是组织的正式化程度不断降低,等级的垂直分布不断减少的过程,也即传统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逐步失去市场的过程。

金字塔型的教育行政组织结构有许多弊端:①过度集权化;②组织的中间管理层较多,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③无法根据工作所需灵活机动地调整组织的营运方向。要克服这些弊端,组织结构就应趋向扁平化。

随着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教育行政效率成为了影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教育行政组织朝着高效的方向发展,扁平化的组织设计有利于这一目标的达成。①结构精简,组织能轻松上阵。②决策权分散到员工手中,一方面增强了工作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工作人员能自主地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重新配置组织提供的资源,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组织因而既有效率又有效益。③普通工作人员得以摆脱“金字塔”的重负,从工作中体会工作的意义,感受工作的乐趣,并由此激发无穷的创新精神,使工作常做常新,进而营造出整个组织的创新氛围,提高组织的竞争力。

3.加强控制职能策划,降低管理的风险性

正如法约尔曾指出的:“在一个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控制就是核实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是否符合所规定的计划、所的指示以及所确立的原则,其目的就是要指出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缺点和错误,以便加以纠正和防止重犯。控制在每件事、每个人、每个行动上都起作用。”控制作为对计划实施的监督和保证,贯穿在计划执行的每个阶段,每个部门,因此,实施控制职能是每一位教育行政管理者的主要职责。

虽然管理对象千差万别,但控制的基本程序是相同的,一般包括三个步骤。①确定控制标准;②衡量实际成效;③分析偏差并予以纠正。

二、关于转变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几个建议

1.坚持教育督导“督政”制度,转变教育行政管理模式

教育督导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对其所属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我国教育督导的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两条,一是“督政”,二是“督学”。“督政”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显著特征。教育督导作为一种教育行政监督手段,对下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是教育督导本质和我国国情以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习惯于命令和布置任务,淡化了监督和调控。在整个教育管理的运作中,“计划”占据主导地位,“指挥”、“执行”环节得到了较充分的强化,而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决策上的偏差和执行效果的不理想,也助长了报喜不报忧、弄虚作假之风。开展“督政”,就是为了加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教育行政行为的监督,以防止和纠正教育行政工作在决策、指挥、管理上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同时,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许多权力下放到学校,学校办学自扩大,对教育的管理必须从以指令性为主的领导模式转变为以指导性为主的领导模式。实现这个转变,必须在宏观上加强管理,以强化反馈、监督功能为前提。建立教育督导“督政”制度是教育实行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督政”是弥补教育行政管理某些缺陷的有效措施。由于在传统的教育行政管理中,教育部门与同级政府的其他部门之间、与下级政府之间,不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不是一种隶属关系,因而教育管理中的有些工作,出现“管不到,抓不了”的局面。通过教育督导,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对教育工作的监督职权,就可以与同级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与下级政府形成一种正常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而建立起一种新的教育行政管理秩序,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法定的教育工作的监督,督促政府相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落实到位。2.促进教育行政职能的重心转向提高教育质量

虽从静态的角度看,几乎所有现代国家都行使着较为相同的职能,但是从动态的角度看,由于各国社会和教育发展的时空差异,造成不同时期的国家和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之间教育行政职能的侧重点不同,这也正是教育行政职能历史性发展的重要表现。由于在那些现代化比较早的国家,教育的发展经历了由数量到质量、由精英模式到大众模式的过程,从数量上看,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年限在数十年前,普遍达到9年以上。如果从普及的角度来看,发展水平则更高。例如美、日和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的高中就学率已达到90%以上。因而,教育效能(主要表现为教育质量)的提高就成为这些国家共同关心的首要问题,各国为此在政策上调整了自己的工作重心。美国自从1983年发表《国家处于危机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的质量调查报告书之后,首次全美教育目标的制定、教育标准的全国统一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教育质量委员会、全国共同教育目标委员会的成立等改革无一不在强调:在21世纪,美国的教育政策要进行从机会平等到提高效能的重新定位。

3.注重教育行政职能的法制化

在不同国家中,各级政府之间、国家与社会和个人之间的职能、权力(利)划分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是行政化,二是法制化。前者是指这种形式的职能划分缺乏法律基础,任何涉及中央与地方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分工和变动都是以上级政府的单向命令或两级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因而行政化命令和指示的使用较为频繁,这样也就容易引起摩擦和权责混乱的后果。后者是说这种职能划分有明确和系统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定的内容和程序),职能的变动也要以法律的变更为准绳,以使管理有法可依,这不仅可以避免各部门之间的权责混乱和管理的随意性,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管理的效率。教育行政职能作为国家职能的组成部分,它也带有这种形式上的特征和区别。在西方发达国家,随着教育法制化的普及和深入,教育行政职能的法制化也受到重视,如美国、日本等不论是在相关的《宪法》、《教育法》中,还是在专门的《文部省设置法》中,都明确而严格地规定了国家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学校在教育事务中各自承担的职能和拥有的权力。这对于教育的长期和稳定发展是必要的。例如,日本的《文部省设置法》首先指出,本法的目的是:明确规定文部省主管事务的范围和权限,确定能高效地完成主管事务的组织,文部省以振兴与普及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学术及文化为己任,是一体化地处理上述事项及有关在宗教方面的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为完成前条规定的所辖事务,文部省拥有下列权限。但是,其权限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包括基于法律的命令)。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教的三项重要目标:转变政府职能。今后政府主要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创造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办学行为,保证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育宏观决策的科学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普法宣传,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4.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

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教的三项重要目标:转变政府职能。今后政府主要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创造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办学行为,保证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育宏观决策的科学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普法宣传,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三、结束语

转变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任务是艰巨的。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应进一步加大学习、研究力度,力争取得更大成果,不断把教育行政管理改革引向深入,从而使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教育行政论文范文6

管理学发展至今表明,管理学包括行政管理学的理论和实践都必须融汇各学科领域的知识成果才能完善和丰富自身的知识体系。如今,随着“新公共管理学”的兴起和传统公共行政学派的衰落,公共管理学包括行政管理学在更广阔的定义和更强的使命感的召唤下,必然要追求价值的多元化。作为展现柔性技能知识的行政管理学只有具备多学科性和跨学科性才能产生行之有效、富有开创性并具有影响的理论。所以,行政管理学理论研究的方法不是简单的演绎或归纳,而是采用各学科知识后的综合发展。行政管理学所研究问题的复杂性也决定着其必须运用多种学科知识成果和分析方法来应对。行政管理学教育离不开处于高级知识层级且与之紧密联系的法学方法论的支撑。我们发现,西方在管理思想发展上颇有成就的大师,同时也在法律思想上有着不朽的建树,知识的融通和多样性发展说明二者在学科的哲学思维上一脉相承。法学方法论具有规范性,法学的研究和法律的适用都必须进行严格谨慎的推理。具体到可被借鉴的法学方法论体系的法律方法上,行政管理学教育应当建立用法律思考行政管制问题的思维,以法律中的程序正义为追求,树立用法律衡量事物的标杆,还应当深入思考事件和决策的法律意义。其次,还应在追求法治的价值角度上,让学生学会在法律范围内解决冲突纠纷的法律技能。服务型政府的管理理念预示着行政管理学需要不断借鉴和参考法学方法论。即不仅在政府的行政管理,而且在企业的行政管理中都开始运用法律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在行政管理学摒弃了静态主义研究模式且面临更多待解决问题的今天,其与法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追求民主科学的价值特征。亚里士多德认为由于行政自由裁量的模糊性,公共管理者需要依赖实体规范。他还认为,公共管理者在做出不可避免的行政自由裁量决定时必须理解其行为的命令精神。可见,政府的施政追求,行政管理学研究的目标不再仅仅根植于效率和效能,其应当与要承担起捍卫人民、个体尊严、社会公正的责任的实践呼应起来。在不断强调民主科学的行政管理的今天,行政管理学教育应当借鉴法学不断追求从程序性问题上展开思考,让学生理解在行政管理的绩优性之外还要理解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利义务的合理性。

二、理论知识的融合

在行政管理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知识的融合方面,最容易想到也最具直接互补互促性的当属行政管理学与行政法学知识的互动。虽然处在不同的学科划分体系,但是行政管理学教育中必须有行政法学理论的参与。因为从行政管理学和行政法学各自产生的时代背景来看,各自的完善对于彼此的发展程度都有着很大依赖,社会对于行政管理活动的要求与兼顾法治与管理、公平与效率是不谋而合的。在“法治化行政管理”成为重要课题的当下,行政效率的提高不能离开法律的控制框架。具体而言,行政管理学研究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与安排,如何管理内部行政人员以及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问题;而行政法学知识的渗透则为行政管理学在保障基本权利上完整覆盖社会公平的含义,行政法学从着手阐释行政权限的范围、行政权力的行使以及对行政侵害的救济。余敏江、杜文娟指出行政程序的合理设计、公共管理的司法审查问题及公共管理的行政法治化问题等都是可以从法律思维角度思考的包括行政管理在内的公共管理问题。随着时代的变革,传统政府与社会开始呈现划分模糊的趋势,而同时诸如协会、行会等介于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第三方机构”的出现都需要行政法对相应机构的地位性质、权力来源以及相关的监督制约机制给出答案。

在新公共行政学和公共选择理论不断被提及和参照的今天,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权力”的多方行使已经日益明显而迫切,也都为法学视角下的行政管理学提供了契机。因此,在行政管理学教师队伍结构中有一定比例的法学教师参与,提供包括公法原理、行政法学在内的相关法学课程如法理学、宪法、公务员法等作为必修课程是非常必要的。唐桦指出,应当在公共管理学科中,建立以行政法学为主,以调整公共权力包括行政权力在内的相关领域的法律学科为辅的公共管理法律知识体系。在美国公共管理教育已经采用法律思考途径开设课程的影响下,我国的行政管理教育更应思考将符合中国政府体制的法律理论体系作为公共管理学教育的有益补充。通过法律思维的培养和法学基础的学习,可以使学生养成通过法律途径思考行政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在法律基础上分析公共政策的思维模式,并且懂得以程序和规则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这对于培养具有扎实理论知识的行政管理人才至关重要。除政府行政管理之外,企业行政管理也应在行政管理学中有一席之地,企业行政管理教育同样离不开法律角度的研究和实践。首先,作为企业管理者不仅要有管理内部组织的技能,还需有对外部环境的敏感度,这包括关注外部的法律制度,使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外部的法律制度相适应;其次,法律制度制约企业管理包括企业行政管理的范围和作用,管理的决策不能忽视对法律制度的研究。目前,企业管理包括企业行政管理已经运用法律方法展开了研究和实践,当代管理者愈加离不开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在未来,企业模式的转变将为企业管理包括企业行政管理与法学的互动带来挑战。因此,企业行政管理教学不能只注重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培养,还应在教育中融合包括法学在内的多种知识,使之成为复合型人才以适应企业组织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的需要。

三、实践的多重性

在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环节,注重用法律思维和应用法律技术对行政管理案例进行深入分析,相对于单纯灌输法学理论知识而言,实践课堂注重讨论、发言甚至辩论的形式,能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能动作用,这有利于学生真正学会从法律思维角度理解和掌握行政管理的精神和技能。同时,在实践中,学生亦可应用管理知识于法律,多角度的思考立法的科学性和效率。目前,行政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社会实践项目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实践一样,难以突破形式大于内容的瓶颈,更难以看到培养具有实践能力人才的效果。在完善高校行政管理学教育实践教学模块时,在建立和创新实践教学体系的同时,也应将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互动关系纳入考虑。李邵平,何晓华在谈到面向公务员的MPA教育中指出的一些理论关注点,值得在行政管理学实践教育中有所思考。比如,多重主体的执法问题、相对集中处罚权问题、职能交叉的执法问题等,必然都不是只有在行政法学与行政管理学闭门造车又自说自话的情况下就能得到答案,也不会在纸上谈兵中得到解决。管理包括行政管理学科的复杂性必然带来其实践的复杂性,实践与理论的结合也许更利于问题的解决和创新。因此,在行政管理学教育实践项目中,应当综合思考理论和实践的焦点和热点,设计有利于此类问题解决的社会实习和社会实践。

四、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