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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金融;碳交易;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碳金融市场;碳金融业务;绿色金融;温室气体减排;气候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3)01-0070-10一、引言
气候变化是人类发展的主要挑战之一,近几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加剧和大众对生态环境关注度的提高,发展以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的低碳经济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共识。低碳经济(Low-carbon economy)这一概念最早见于2003年英国政府的能源白皮书《我们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二氧化碳排放为特征的绿色发展模式。此后,低碳经济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
经济决定金融,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需要发展相应的金融业务,如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融资、理财等,这就是碳金融业务。低碳经济的发展不仅催生了低碳金融的发展,而且需要低碳金融的加快发展反过来支持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低碳经济和碳金融已成为时展潮流的现实背景下,传统的金融制度与发展理念需要改变,金融体系也需要调整,以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低碳经济和碳金融的快速发展,学术界对碳金融发展理论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本文将全面回顾碳金融理论研究进展,系统归纳和评介碳金融理论研究的方法和内容,并展望碳金融理论研究的趋势,以期为碳金融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二、碳金融的概念及属性
“碳金融”是指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并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切活动,这是现代金融根据环境金融与绿色金融延伸出来的最新提法与发展方向。20世纪90年代,为了降低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对人类生存的负面影响,国外经济学者试图从经济理论的角度对环境问题进行思考。而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中心,如何利用“金融”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也就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由此“环境金融”便应运而生。最先提出“环境金融”概念的是Salazar(1998),之后Cowan(1999)、Jeucken(2001)、Labatt等(2002)分别从不同侧重点对环境金融进行了阐述:Cowan(1999)侧重对环境经济和金融双方互利的角度进行界定,认为环境金融是环境经济和金融学的交叉,其既为发展环境经济提供了各种资金融通的途径,同时又能从环境经济发展中获益;Jeucken(2001)侧重对环境与金融关系的演变过程进行解释,在对银行业与可持续发展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将银行业对待可持续发展的态度分为抗拒阶段、规避阶段、积极阶段、可持续发展阶段四个阶段;Labatt等(2002)在《碳金融》一书中侧重从环境金融产品的角度对环境金融进行表述,认为环境金融是以市场为基础,以提高环境质量、降低环境风险为目标而设计的金融产品。2003年,英国政府在其能源白皮书中首次提出了“低碳经济”的概念,加上《京都议定书》中市场机制的设计使原本是免费环境资源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商品化,从环境金融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延伸出的“碳金融”概念便应运而生,并得到众多学者的广泛关注。
王定祥,琚丽娟:碳金融理论研究评述与展望碳金融是指建立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为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机制(Meijer et al,2006),这是一个比较广泛、抽象的概念。世界银行对碳金融概念的界定则显得相对狭隘,认为碳金融是提供给温室气体减排量购买者的资源。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碳金融已经超出了减排量购买的范畴。Labatt等(2007)在前人的基础上对碳金融的内涵进行了梳理和拓展,认为碳金融是环境金融的一个分支,探讨与碳限制社会有关的财务风险和机会,提供和应用市场机制转移环境风险和促进环境目标的实现。总的来讲,碳金融是指在碳排放受限制约束的情况下,在一个排放二氧化碳及其他温室气体必须付出代价的世界中所产生的金融问题以及解决气候变化的金融方法和工具。可见,“碳金融”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可以把通过金融工具转移环境风险并实现环境目标的碳约束行为视为狭义的碳金融,而将所有应对气候变化的市场解决方式定义为广义的碳金融。
随着国内低碳经济的兴起以及受国外碳金融理念的影响,碳金融研究成为近几年国内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国内一些学者在相关著作中引入了“环境金融”的概念。部分学者,如孙洪庆(2002)、熊学萍等(2004)还用“绿色金融”“生态金融”来表示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其内涵与“碳金融”一词有异曲同工之处。王宇等(2008)从碳金融对环境意义的战略高度出发对“碳金融”进行了概括,认为碳金融是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机制创新,其具有减排的成本收益转化功能、能源链转型的资金融通功能、气候风险转移功能和国际贸易投资促进功能四个方面的功能。吴玉宇(2009)和曾刚等(2009)对“碳金融”概念的观点基本相似,认为凡是服务于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金融活动都可以称之为碳金融。张明珅(2010)对碳金融概念的界定比较全面,认为碳金融是指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金融活动,包括相关金融制度设计、金融交易和中介行为,通过金融活动和金融工具使有限资源投入低碳经济,促进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绿色经济发展。目前“碳金融”在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界定,而本文比较认同的是郑扬扬(2012)的观点,其在借鉴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碳金融”定义为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的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它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
在对碳金融概念进行界定的同时,国内学者还对碳金融的特殊属性进行了探讨,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其与传统金融的本质区别。碳金融以碳排放量的交易为核心,它不仅具备在交易中形成的商品属性,而且金融在商品市场中的流通使其逐渐由商品属性向金融属性过渡。从对碳金融的内涵界定可知,碳金融实质上是“碳交易+金融属性”,碳排放权具有准金融属性,而且可以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的金融资产,通过对碳金融收益的追逐可以带来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易霞仔等(2012)认为碳金融是社会属性、准金融属性和商品属性的集合体,其社会属性体在于其与金融衍生产品类似,是在碳排放交易机制下产生的旨在通过碳交易来转移风险的一种金融性碳契约;其准金融属性不仅在于以碳排放权为载体的碳金融具有货币性,而且碳交易以及低碳生产方式也凸显出了其“准金融的属性”;其商品属性则在于其成本收益的负相关性、依靠市场的价格信号形成对资金的融通功能以及对环境风险的转移和分化。娄欢欢(2011)从法律的角度对碳排放权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指出碳排放权在法律意义上成立的实质在于,无论个人还是企事业法人单位,为了自身生存发展需要而对温室气体进行排放的行为,是通过法律拟制而获得的对环境容量使用的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这种权利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并在国家公权力的许可下获得;之后,碳排放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被授予的排放权能,超出规定权限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乔海曙等(2011)研究认为,碳排放权实质是一种新的金融形式,不仅具有金融资产属性,而且具有金融资源和金融功能属性:金融资产属性体现在碳排放权的“准货币化”特征、碳排放权作为金融资产的特殊性和广泛性等方面,金融资源属性体现在其具有稀缺性和战略性两方面,而金融功能属性主要体现在其特殊的减排成本内部化和最小化、产业链低碳转型、气候风险转移和分散功能三方面。
从以上对碳金融概念及属性的研究可以发现,学界对“碳金融”概念提出的逻辑起点以及对这一事物认识的成熟度和完善性上存在差异,尽管他们在概念表述、研究角度上各不相同,但普遍认为,碳金融是金融领域服务于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金融创新活动,为缓减气候变暖、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可见其本质是一致的。低碳金融属性的研究是对碳金融内涵的进一步延伸,同时,将低碳金融与传统金融划清了界限。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国内外对“碳金融”概念及属性的认识正在逐步趋向科学化和系统化,这将为未来碳金融理论的深入研究奠定坚实的认识基础和理论前提。
三、碳金融发展的理论基础
1.“绿色金融”理论
20世纪以来,环境气候的变化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尤其在现代社会经济领域,金融对资金和社会资源起到了“绿色配置”的作用,这将大大促进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绿色金融”不仅要求将环境保护观念引入金融机构内部,而且更加强调金融业为解决环境污染、为环境产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支持,它成为环境保护与金融之间的绿色桥梁。Jeucken(2001)在《金融可持续发展与银行业》中分析了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强调了银行在环境问题上的重要性。Gradel 等(2004)把金融与环境保护关系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阶段,他们在《产业生态学》中系统研究了金融与环境保护的内在联系,从产业与环境的视角把金融作为一种服务业纳入服务业与环境保护的理论框架中,以至于最终成为学者们研究碳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
2.气候风险管理理论
气候环境的变化不仅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Labatt 等(2002)认为,气候变化同样也会给企业、金融服务业、投资者带来风险,他们将其称为气候风险。从企业层面来讲,气候风险主要包括企业因不遵守气候法规而遭遇法律诉讼的法律风险,而且如果忽视与碳排放有关政策、产品和生产程序等将面临声誉风险。碳排放限制政策随着气候的变化而不同,而不同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也不同,将会影响到其资产和资本的支出,进一步使其面临市场竞争风险,如何应对气候风险和增强对气候风险的管理成为摆在众多企业面前的一大难题。同时,他们的研究表明,尽管不同企业受到气候风险的影响程度不同,但是要想转移气候风险必须通过碳金融市场这个载体来管理和解决。随着气候风险已经成为影响金融业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气候风险管理理论便成为碳金融发展的重要理论基础。
3.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最早源于马歇尔所著《经济学原理》中的“外部经济”概念,其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温室气体的减排和全球环境质量的改善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容易给对社会造成一定负外部性的传统企业带来“搭便车”的机会,使私人成本不能完全内生化。针对这种外部性,特别是负外部性,科斯基于市场机制下的外部性理论为合理的碳减排提供了方法上的指导,经济活动主体拥有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力(即人均排放权),在该碳排放产权清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碳基金等业务手段,可以在达到碳减排目的的同时使外部成本内部化。Barrett(1998)指出,各地碳减排成本的不同意味着《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机制能督促全球碳减排分配产生效益。但是,不同企业由于自身创新能力不同,应对环境问题将对其成本收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对于能够通过创新将多余的碳排放指标在全球范围内交易并从中赢利的企业来说,外部成本内在化是其减排的兴趣所在。企业的经营目标不仅要追求自身经济效益,还要注重社会效益,这样企业才能保持长期竞争力。Schaltegger 等(2000)对企业环境管理投资与其金融利益相关者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检验,发现两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既有利于自身,也有利于金融利益相关者获得发展优势,于是碳减排交易便在该理论的基础上得以产生和运用。
以上理论研究不仅廓清了碳金融发展的理论基础,而且也为全球碳金融的实践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但是与目前碳金融应用层面的研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未来碳金融理论的发展应与实践应用同步前进,并指导碳金融实践。同时,碳金融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而是综合了环境经济学、金融学、社会学、法学等多种学科的交叉学科。因此,在未来的理论研究过程中不能孤立进行,要在借鉴其它学科知识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使碳金融理论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四、碳金融市场及其相关领域的研究
碳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碳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创新和发展碳金融市场不仅是碳金融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更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绿色经济的重要内容和途径,同时还关系到金融体系的重构和金融产业的优化升级。目前,世界各国正在积极建立碳金融市场体系,旨在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实现碳减排目标。国外碳金融市场已经具有相当规模,学界对碳金融市场的研究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骆华等(2010)对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进行了研究,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以来,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交易额由2005年的109.90亿美元上升到2009年的1 360亿美元,年均增长184.6%。世界银行预测,2010—2012年全球碳交易规模每年可达到600亿美元。
碳交易额的迅猛增长使碳金融市场结构的划分变得不可或缺。张小艳(2012)按照碳信用来源不同,将其分为配额型交易市场和项目型交易市场。配额型市场包括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的配额交易(AUU)市场、区域性碳减排机制下的配额交易市场、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下的配额交易市场三个层次;项目型交易市场包括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核证减排单位(CERS)交易和联合履行机制下的减排单位(EUR)交易。Hamilton等(2008)根据交易主体减排义务是否具有强制性,将碳信用市场分为规范市场和自愿市场两种类型,其中规范市场要受到国际、国内或区域性的强制性法规的限制《京都议定书》下的AAUs、ERUs及CRUs都可在规范市场进行交易。 ;而自愿市场不受强制法规的束缚,因此可供交易的碳信用也相对比较广泛,除了在规范市场交易的碳信用形式外,未经核准的减排量(NERs)、经核实的减排量(VERs)以及预期减排量(PERs)都可在自愿市场进行交易。从碳交易所的全球分布结构看,李瑞红(2010)认为国际上大部分碳交易所为发达国家所控制,而发展中国家所占比重较小国外已形成了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亚洲碳交易所(ACX)、欧洲能源交易所(ECX)等近20多个交易所;而我国自2009年山西吕梁、湖北武汉、浙江杭州、云南昆明等一系列交易所相继成立以后,碳交易体系才粗具雏形。 。乔海曙等(2011)研究认为,碳交易市场与一般金融产品市场类似,存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分:一级市场涉及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即产品产生核准阶段;二级市场是指初始分配后的自由交易市场,主要涉及以初始分配为基础的产品的交易流通阶段。
金融市场的组成要素是市场发展的基础,全球碳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展以及结构变迁为进一步探索碳金融市场相关要素提供了条件。市场参与主体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要素,其发展规模和类型的多元化是衡量碳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的主要标志参与主体的变迁是市场结构变化的表现。在碳金融发展初期,我国市场参与主体主要是在政府鼓励下的一些金融机构,结构较为单一,市场发展缺乏动力。之后,随着人们对碳金融认识的不断深化,政府、国内外商业银行、保险机构、风险投资公司以及基金等都参与到碳金融市场的交易中来。参与主体规模的日渐扩大和种类的日趋丰富,在提高碳金融市场运行效率的同时,也为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投融资提供了一种科学化的平台。 。刘英等(2010)按照交易目的的不同将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分为通过期货买卖来规避风险套期保值且有减排任务的企业、通过碳金融产品价格的涨跌进行贱买贵卖的纯粹的投机者、作为中介代表的期货公司和保障碳市场规范运作的监管主体等。林永生等(2012)根据参与主体功能的不同,将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分为供给方、需求方和中间商三类:供给方包括转型和发展中国家以及拥有多余碳排放配额的发达国家;需求方包括资源减排市场的买方以及在《京都议定书》下承担减排任务的政府;中介商主要是指从发展中国家买入经核准的减排单位,然后将其在交易所卖出实现套利的中介机构。
碳金融产品作为市场交易的物质载体,在碳金融市场的不断拓展中走向多元化和复杂化,由初期的以配额市场中的碳排放配额和项目市场中的核证碳减排量为主的原生产品交易,向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碳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为主的衍生产品的方向发展原生产品主要是以EUA(即欧洲碳排放配额)、AAU(即UNFCCC附件Ⅰ缔约方国家间协商确定的排放额)为主的配额市场中的碳排放配额和CER(即核证减排量)、ERU(即联合履行机制允许的附件Ⅰ国家通过投资项目的方式从另一附件Ⅰ国家获得的减排量)为主的项目市场中的碳核证减排量。2005年欧洲能源交易所(EEX)碳排放权期货市场的建立,标志着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碳金融衍生产品的正式问世。随后Uhrig(2006)和Wagner(2006)提出了一种标准化的期权产品设计方案,旨在通过向市场引入一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权工具来达到规避风险、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王留之等(2009)针对国内碳交易市场中企业开发CDM项目融资难的问题,提出进行金融创新的计划,推出了银行类碳基金理财产品、融资租赁、保险业务、信托类碳金融产品、私募基金、碳资产证券、碳交易保险、以CERs收益权为质押的贷款等八种创新产品。目前,在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碳金融产品中,比较成熟的包括绿色贷款、互换合约、环保期货、环保基金、碳交易保险、巨灾债券以及基于减排信用设计的金融产品、天气衍生产品等。目前,远期、期权在国际碳金融市场中的交易数量和金额已经远远超过基础产品成为最主要的交易工具。 。碳金融产品的多样化在最大限度满足不同企业和金融机构需求的同时,也大大地活跃了碳金融市场,激发了碳交易市场的生机和活力。然而,碳金融产品种类的创新对产品的市场定价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厘清影响碳金融产品价格的因素,并构建一套完整的包括定价、核证在内的价格体系,成为西方学者关注的重要内容。Wilfried(2007)等将碳市场中的碳配额看做是一项稀缺的输入变量,认为EU-ETS碳配额价格将在很大程度上受能源和气候变化的影响。Mansanet(2007)则持不同的观点,其通过对碳配额日价格的变动观察发现,能源资源是决定碳配额价格的主要因素,而气候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会对其产生影响。Alberola(2008)等人指出,EUA现货价格不仅受错误预测能源价格的影响,而且与未预计到的温度变化也有关。刘英(2010)认为,碳价格在与能源市场价格存在较强关联性的同时,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Daskalakis(2009)和Paul(2010)分别通过蒙特卡洛法和扩展的带有跳跃性的几何布朗运动模型对欧洲碳期权定价和欧盟碳排放权的现货价格进行了研究,前者肯定了模型的有效性,后者得出了碳信用现货价格具有跳跃性和非平稳性特征的结论。Camona(2009)等学者利用竞争性随机模型对碳配额价格的形成及驱动机制进行了研究,结论显示,模型的解服从最优随机控制理论。为了检验碳配额价格与相关动态因子之间的相关关系,Benz 等(2009)、Chevallier(2009)采用马尔科夫机制转换和自回归条件异方差模型以及非对称的GARCH模型对不同阶段碳排放配额的短期现货价格与收益的波动行为、宏观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总体上看,目前在碳金融产品定价的研究上还处于初级阶段。
全球碳金融市场在近几年得到了迅猛地发展。但由于目前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尚未完全统一,各类碳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加之市场管理规则的千差万别,伴随而来的是碳金融市场交易的高风险和低效率并存。因此,加强对碳金融市场的管理不仅对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来说至关重要,而且也是未来全球碳金融市场能够持续稳步健康发展的关键。林立(2012)选取国际碳金融市场中最具代表性的期货市场,以2006—2010年的ECX期货合约为样本数据,研究了其在不同市场收益率和不同投资时间影响下的风险状况,认为碳金融市场存在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而且通过对2006—2007年和2008—2010年两个时间段的比较,发现碳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比较平稳,而非系统性风险在逐渐减小,说明国际碳金融市场正在逐步趋于规范化。一些国外学者分析了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管理的方法,认为CDM项目存在基准线风险、政策风险、项目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治风险以及名誉风险7大类风险,而风险管理的原则是将风险指定给最有能力承受它的一方。还有些学者,如Blyth(2009)和Li 等(2011)通过实证的方法将影响碳金融的相关因素引入模型来研究风险管理,前者引入政策因素和技术成本研究碳信用价格的风险管理;后者通过层次分析方对影响碳金融的相关因素(如工业发展背景、市场结构、商业发展状况以及基础设施等)进行实证,认为建立一个完整的碳金融评估体系是中国市场解决碳金融风险的一个迫切任务。尽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碳金融的发展主要以市场为基础,但市场不是万能的,多数情况下存在资源配置失灵现象。张晓春等(2011)把碳金融市场无法有效运行的原因分为价格非理性波动、市场垄断和非法经营,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强化政府监管,政府监管是克服“市场失灵”引发多方风险的有效手段。卢现祥等(2011)针对我国企业减排动力不足带来的问题,从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入手分析了政府职能与企业减排之间的关系,建议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来激发企业的内在动力。
毋庸置疑,碳金融市场的风险监控至关重要,但其效率的管理也不容忽视。碳金融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不完全竞争性以及大量不合理和非有效因素的存在成为其高效运行的障碍。除此之外,目前全球碳金融市场呈现出区域性竞争发展的特征,空间上的分割以及地区性排放额分配政策的差异,增加了碳金融市场的监管成本,降低了碳金融产品交易的效率。可见,优化碳减排量在空间的合理配置,促进碳减排政策在各地区之间的协调配合,是促进碳交易市场更加有效的重要措施。Moslener(2004)和Stranlund(2007)都强调了监管在碳金融市场效率提高中的重要性,前者通过一个交互模拟模型对EU-ETS成员国碳排放额分配方案进行各种设计,认为减少管制成本以及资源在转移过程中的浪费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Daskalakis(2008)和Markellos(2008)运用现货和期货市场的部分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结论表明政府对短线投资和碳配额融资的限制将带来碳交易市场的弱有效性。Vrnokur(2009)也对EU-ETS施加配额融资和申请的限制提出反驳意见,认为提高碳交易体系的效率必须解除限制并增加信息公开的透明度。
总之,碳金融市场的产生是碳交易达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与碳交易存在密切的关系。通过国内外研究对比发现,国际碳金融市场规模化和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在市场参与主体、碳金融产品种类及其定价、市场风险识别和管理上都已经比较成熟;而我国碳金融市场由于多种阻碍因素的存在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市场结构、运行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都不完善。可见,在结合中国特殊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已有理论成果促进我国碳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将任重道远。
金融市场的概念范文2
关键词:离岸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监管特点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1-0029-03
离岸金融市场相对于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而言是一种全新的资金运作模式,作为国际资本转移的场所,其在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国际金融紧密联系的作用是其他国际金融市场和转移渠道无法相比和无法替代的。本文力图通过对离岸金融市场的特点和其监管内容的分析,探寻到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特点。
一、离岸金融市场的两个特点
离岸金融市场,是不同于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和国内金融市场的一类新型市场?熏它在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定义。按照传统的概念,是指有关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而形成的通常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或资金融通。在美国IBF和东京离岸金融市场创设的背景下,离岸金融市场是指在货币发行国国内金融循环系统或体系之外,采取与国内金融市场隔离的形态,使非居民之间在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方面基本不受市场所在国税收和外汇管制及国内金融法规影响,同时享受一定优惠待遇的独立的可进行自由交易的市场。虽然两者对离岸金融定义的表述不同,但都把握了离岸金融的特点。
首先,离岸金融市场具有“离岸性”。从交易资金运行的方式来看,在传统概念中,指出所交易的货币在货币发行国以外进行各种金融交易,例如:欧洲美元市场、亚洲美元市场和拉美美元市场,它们都是在美国之外所形成的以美元进行交易的场所。在第二个概念中,将“岸”的范围扩展到一国国内金融的循环系统,在这个系统外进行的金融活动为离岸金融。
其次,离岸金融具有“两头在外”的特点。从交易主体来看,在离岸金融市场中,主要是境外债权人与境外债务人的交易,资金的供给者与需求者均为非居民。这一特点揭示了,在离岸金融交易中,资金的来源主要为国外资本,资金的运用也为国外筹资者,可以说是一国金融市场的延伸。
二、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内容
各国根据其离岸金融市场的类型不同,对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侧重点不同,但都体现在三个方面的监管,即市场准入的监管、业务经营的监管和退出市场的监管。前两个方面可以归结为预防性监管,后一个则是事后补救监管。
准入监管是监管的第一道防线,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筛选出合格的机构进入市场进行金融活动。因此,各国政府对于进入离岸金融市场的机构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标准,例如:在新加坡对申请开办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它们的管理水平、信誉状况和资本实力颁发三级银行牌照有着不同的经营范围和服务区域,即普通执照银行、全面执照银行和离岸执照银行。
业务经营的监管是对业务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管。例如:其中一项是对交易货币的监管,即将全球离岸金融市场分为像美国和日本那样本币作为交易货币和其它国家本币不能作为交易货币两类。另外,各国管理当局会在准备金、外汇管制和利率等方面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例如:在东京离岸金融市场中对法定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没有要求,不交利息预扣税,不受利率管制。
退出监管是在金融机构的潜在风险变为现实风险时采用的监管措施,是监管目的最终实现的手段之一。例如:1933年在美国成立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起到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目的;美国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于1979年建立了统一预警机制制度对金融机构加强监测。
三、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特点
(一)离岸金融市场受到来自多方面的监管
考察和认识离岸金融监管的前提是要搞清楚离岸金融市场是否有监管、监管的程度和特征。在有关论著中,通常可以见到有人认为由于离岸金融市场从事的是非居民的境外货币的借贷,所以是不受任何一国国内金融法规管制的市场。相反,由于离岸金融的特性,它不仅有监管,而且受到多国监管,接受多国法律和有关机构规则的约束。具体体现如下:
1.市场所在国的监管
一是对准入的监管。尽管有关国家对离岸金融市场准入限制较少,但都制定有规则并由有关机构监督实施。例如:美国国会于1991年通过的《加强对外国银行监管法》中规定外国银行在进入IBF或扩大其业务时,须事先征得联邦政府的审查和批准;美联储对经营IBF的外国银行在美国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因此,外国银行除非经过授权,否则将难以开展在美国的业务。
二是对经营活动的监管。例如:美国对国际银行业务单位的规定十分严格,其规定将国际银行业务单位账户上的美元与国内美元严格分账,单位所能吸收的存款也必须符合美联储D条例的规定,其中主要是向非银行的外国居民提供的大额定期存单,向若干特定对象主要是境外美元的持有人和经营者发行票据,且吸收存款的最低金额不能低于10万美元。对于IBF的贷款,D条例规定由IBF向非银行外国居民提供的贷款,只能用于这类借款人在美国境外开展的业务活动。因此,离岸金融机构要想开展经营活动就要遵守市场所在国的这些管理制度。
2.离岸货币发行国的监管
从目前离岸金融的实际状况来看,离岸货币发行国对离岸金融市场的影响至少有两方面。一是离岸货币发行国通过清算渠道对以其货币进行的离岸金融交易行使有效监管和控制。由于离岸货币的特殊性,即它只是在货币发行国外或货币发行国金融循环系统外的账户做出与货币发行国在岸金融机构的账户相对应记载和反映,是账目,而有形货币并没有离开发行国,因此,离岸支付不得不通过具有能够收取和清算有关货币的货币发行国清算系统进行。二是离岸交易必须遵守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法令。货币是各国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如果离岸金融交易违反了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法令当然会招致发行国的干预,从而可能导致交易的无效。有鉴于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8条第2款(b)项规定,任何涉及会员国货币并与该会员国外汇管制相抵触的外汇合同在其他会员国领土内均为不可履行的合同。例如:在离岸银团贷款协议和离岸证券发行的文件中都包含有对违法行为的约束,它们都规定违法或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无效。
3.离岸金融机构母国的监管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离岸金融市场中介是连接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的桥梁,在离岸金融市场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从巴塞尔委员会的两份文件的规定中,可见离岸金融机构母国对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性。一是巴塞尔委员会推行的跨国监管所遵循的两项基本原则:任何外国银行机构都不能逃脱监管,而监管必须是充分的。这两条分别从监管的广度、责任和监管的深度、标准进行阐释。二是1992年巴塞尔委员会的《国际银行监管最低标准的建议》规定由能够行使并且监管的母国监管当局对国际银行行使并且监管,银行跨境设立机构要经母国监管当局同意,母国当局有权收集跨境设立的银行机构的信息。母国当局有权对其海外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等安全稳健经营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在作为离岸金融机构母国时还加强了对市场中介经营活动范围的控制。1933年美国在银行法的四项条款中规定美国银行在海外离岸金融市场的分支机构能否参加离岸证券的发行、销售、交易等,都取决于美国监管当局。
4.投资者母国的监管
投资者母国的监管对离岸金融市场影响是很大的。例如: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契据法》以及美国SEC根据联邦证券立法的授权制定的大量规则,将离岸证券包括在证券的定义中且美国证券法一直被美国法院和SEC认为是域外适用,因此,美国证券法对离岸证券市场的潜在影响是很大的。此外,投资者母国有权规定本国投资者是否能够投资于离岸金融产品以及投资的类型、品种。
5.筹资者母国的监管
筹资者母国的监管对离岸金融市场的影响也是十分巨大的,同时也是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外汇管制、对外债规模管理、借贷期限及利率的管理。离岸金融交易的各方若想使交易在合法下进行,就必须遵守上述管理的规定。为此,筹资者在签订离岸银团贷款协议和离岸证券发行协议时都要先取得有关授权、许可、批准等,以免违反这类规定,从而造成不应发生的风险。
6.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
在离岸金融市场特别是离岸证券市场上,最为重要的自律组织是国际证券市场协会(ISMA)。IS-MA于1969年成立,约有成员800个,主要是规范离岸二级市场。1988年ISMA获得了在英国投资交易所的豁免地位,为解决ISMA规则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规定的关系问题铺平了道路。由于其规则被广泛认可,在离岸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无论是ISMA成员之间的交易还是非ISMA成员的交易,几乎都在遵守着ISMA制定的规则。
7.国际组织机构的监管
在国际上,对离岸市场统一监管的机构是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该机构于1980年成立,较为广泛的覆盖了世界上主要离岸中心,其宗旨是提高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标准,增进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一直致力于在离岸市场上实施巴塞尔委员会所确定的标准。该机构对离岸银行业市场进行监管的积极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离岸金融市场是监管宽松且不受单方面完全控制的市场
上面提到离岸金融市场是一个受到来自七方面监管的市场,可以说是从离岸金融市场是否有监管的定性角度进行的分析。下面则从离岸金融市场受监管程度的定量的角度进行阐释。从表面上看,离岸金融市场受到多方面监管会造成监管交织、重叠,这样可以更好的规范离岸金融市场。但是,离岸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正好利用各国管理体制的套利从而达到降低成本、监管宽松和高效率运作的目的。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宽松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离岸金融市场受到来自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国将原本适用的一些监管标准、办法免除适用的优待。例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对D条例和Q条例作了若干次重要修改,最终取消了对IBF存款利率上限的制约并将存款准备金率降为零,IBF还可不受美国政府适用于其他金融领域的税收政策的限制。在日本离岸金融市场不提交存款准备金、不缴纳利息、预提税、法人税、进行存贷款交易不受利率管制和存款保险制度的约束。在巴林离岸金融市场也受到在类似方面的优惠。
第二,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宽松得益于其他有关国家法令中的豁免性或例外性规定。虽然这些规定适用范围广、执行严格,但是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下又具有一些灵活性和例外性的变通。例如:美国在信贷方面于1963年通过的条例规定了存款利息的最高限额,但这项措施不适用于境外银行,境外银行的离岸美元存款利率完全由市场供求规律决定,不受任何法规监管。另外还有M条例,其规定了美国银行对国外银行的负债必须缴存存款准备金,但国外机构离岸美元存款则可以不用缴存任何存款准备金。正是由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国将原本适用于国内金融的规则免除适用于离岸金融市场,使得金融机构在离岸金融交易的设计运作上利用这些优待,从而达到在宽松的经营环境下经营的目的。
第三,有关国家在监管上的冲突和矛盾在客观上也使得离岸金融市场难以实现完全、有效监管和控制的原因之一。一方面,离岸金融市场具有国际性,与离岸金融交易有关各国都在此交易中有着重大的利益,它们都有行使监管的权利和合理根据,但是对由哪个国家对离岸金融市场行使完全管辖并承担责任就很难达成共识。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之间、跨国公司之间、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以及它们相互间进行金融交易的作用,使得离岸金融市场变为一个具有复杂的国际间连锁关系的市场,因此,要想在其中分清责任,实行严格监管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
因此,通过上述分析和论证,可以得到以下结论,离岸金融市场具有“离岸性”和“两头在外”两个基本特征;离岸金融市场是一个虽然受到多头监管但经营环境依然宽松、自由且不受单方完全控制的市场。
参考文献:
[1]张忠军,1998:《金融监管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
金融市场的概念范文3
关键词:金融工程;金融创新;应用;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2
前言
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全球经济运行环境日新月异,只有不断快速发展的金融工程及创新的金融工具,才能适应经济环境变化的速度,因此金融参与者对金融工程及金融创新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比与传统金融学科,金融工程尚属新兴学科。但其在运筹学理论、数据分析技术的基础上,结合了现代化信息技术,能够比传统金融学科更有效地推动金融技术的发展与创新,不断涌现的新型金融产品能更好地适应当今的金融环境。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快金融工程建设应作为金融市场发展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数据分析手段推动金融创新,以此来规避金融市场中的风险、跟上经济环境变化的步伐、提升金融产品的收益率,最终实现我国金融市场快速、稳定的发展。
一、金融工程概述
(一)金融工程概念
金融工程兴起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与传统的金融学不同,该项新兴学科结合了工程学、信息技术分析等相关理论,更加注重于对于金融手段的创新、设计与开发,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金融工程的概念也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工程是指在金融技术开发过程中,结合各种工程化手段,并以此解决一些传统金融工具无法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新型金融产品设计、金融交易风险规避、金融产品定价策略等[1]。狭义的金融工程则是利用先进的数学和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对现有的金融产品进行拆分重组,开发出新的金融产品用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二)金融工程的功能
1.推动金融市场的完善
全球金融市场参与者数量相当庞大,不同的金融参与者对金融工具总有着各式各样的个性化需求。然而传统的金融工具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因素,无法有效地满足参与者不断变化的需求,因此限制了部分金融参与者无法完全融入到金融市场中来。这一情况将不断加深金融工具的垄断效应,使整体金融市场的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最终将导致金融市场的无序化发展。而金融工程的发展,能够不断产生创新型的金融产品,以此来满足不同金融参与者的需求,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的规模、降低金融市场整体的系统性风险。如此金融市场就能在不断完善中平稳、快速地发展[2]。
2.降低金融成本
金融成本一直是金融市场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只有有效地降低金融成本,才能使更多参与者加入金融市场,并提升整体金融市场的收益率。金融工程以其对先进通讯技术的应用,有效地节省了交易的时间和费用成本,如采用远程互联网交易代替传统的金融交易手段,大大加快了资金的流通速率,使投资融资速度不断加快,金融市场效率不断提高;同时,金融工程所应用的现代化数据分析手段,能够根据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进行自我调节。其自身的调节机制能够有效地降低金融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金融成本的增加,使金融产品收益率进一步地提高。同时,也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公平的投资环境,提升了金融市场活跃度。
3.促进金融产品的流动性
金融参与者在选择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往往不仅关注金融产品的收益率,同时也十分在意金融产品的流动性。不同金融参与者根据自身不同的资产配置,对金融产品的流动性也有各式各样的需求,但是总体而言,在相同收益率的基础上,参与者总是喜欢流动性较高的金融产品。然而,传统的金融产品往往无法兼顾金融产品的收益率和流动性。因此,只有通过对金融工程的不断发展,才能不断开发出新型的金融产品,满足不同参与者对金融产品流动性需求。同时,此举也能吸引更多闲置资金流入金融市场,提升金融市场整体流动性[3]。此外,金融工程的发展对于标准化金融产品的不断涌现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标准化即意味着交易效率的不断提高,产品、资金的流动性增强。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金融工程利用证券化将流动性较差的住房抵押贷款转换成市场上流动的证券,这一金融创新极大地提升了金融市场整体流动性,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活跃程度。
二、金融工程在金融创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市场中无序竞争现象明显
受到我国传统市场发展的影响,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政府的过分干预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等现象。上述原因导致我国的金融市场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显著的无序竞争问题,因而在金融市场的发展中难以形成真正的均衡价格。同时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中的现货市场发展比较滞后,金融市场还未能对其提供比较完备的市场支持,因此就严重的阻碍了相关金融工具的衍生品的有效开发。在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备和缺乏有效支持的条件下,金融衍生品缺乏良好的发展和创新空间,所以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应该着力加强法制化建设,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中的监管制度等。同时金融市场管理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相关金融活动的创新,促进我国金融资产的运作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有机整合[4]。
(二)金融市场中存在理性套期保值者缺乏的问题
由于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我国许多的企业中均存在着公司内部法人的相关治理结构不完善以及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比较缺乏具有理性套期保值感念的参与者。上述原因导致金融工程的运行与发展的市场基础还比较薄弱,为此我国必须深入实施企业制度改革,在企业发展与改革中遵循企业制度的相关发展规律,结合企业实际发展需求,将传统企业中的生产经营模式转变成为企业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发展模式,让企业真正的参与到市场竞争当中,面对市场的挑战,进而给予金融市场中套期保值与风险控制等相关的金融活动更为充分的发展环境,促进金融工程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金融市场中高级金融管理人才缺乏
金融工程中对于参与人员的金融素质以及金融实践操作能力都有比较高的要求,而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比较晚,在金融人才的培养与储备方面还比较滞后,极大的阻碍了我国金融工程的发展与创新。为了促进我国金融工程的发展,应该更加重视金融人才的培养,在培养过程中将传统封闭的教学模式转变为开放式教学,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通过高素质金融人才的培养与储备为我国金融工程的创新和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金融工程在金融创新中的应用
(一)金融工程中分解与重组的应用
金融工程可以利用现有的金融产品,在其基础上通过分解、重组,进而创造出新的风险及收益关系。例如将国债当中的息票从原本的本金当中进行剥离,进而进行单独的销售,创造出了新的SRITPs,而又将SRITPs同掉期实施有机的融合,又能创造出新的SRITPSWAP[5]。又比如美林公司推出的“TIGR”的零息债券,有效地降低了投资者在投资中长期付息债权时,及时取得每期利息并再次进行投资时所产生的高昂交易成本。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锁定了投资利率,减少市场利率波动对投资者投资收益带来的风险。由此可见,金融市场通过金融工程中分解与重组的应用进行金融创新,创造出新的金融产品,降低金融产品风险,保证金融产品收益率。
(二)金融工程中指数化与证券化的应用
金融市场中的利率波动对金融产品的收益率往往会造成极大的影响,而传统的金融产品对这种波动往往缺乏相应的抵御能力。金融工程则可以将传统的金融产品与股票指数相结合,创造出新的金融产品。在金融市场利率变动时,通过指数化对冲抵御市场利率波动对金融产品的影响,保证金融产品的稳定性,减低其风险。另外,金融工程的证券化应用,能将部分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通过证券化进行流通,上文所提到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即为最有代表性的金融创新产品。金融资产证券化极大地提升了金融市场整体流动性,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活跃程度[6]。
(三)金融工程中保证金制度的应用
传统的金融产品缺乏杠杆作用,无法有效扩充金融市场规模,而金融工程中的保证金制度却恰恰弥补了这一点。合理的保证金制度充分第发挥了杠杆作用,极大程度上降低金融机构实际的资金储备率,促使更多资金能够自由地在金融市场中流动,保证了金融市场的活跃性,有“四两拨千斤”之效。同时,保证金的存在也对市场投机者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约束,降低了整体金融市场交易中所存在的交易风险。保证金制度即体现了金融工程在金融创新中所发挥的杠杆效应,同时也体现了其对降低交易风险所产生的作用 [7]。
(四)金融工程中业务表外化的应用
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往往会带来各级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如何在保证自身盈利的基础上,满足监管方的需求成为了急需解决的问题。然而,传统的金融产品不能很好满足金融机构调节自身资产负债结构,达到监管要求的需求,此时就需要金融工程来开发新型的金融产品来满足这一需求。例如期货、互换、期权、远期合约等金融工程创新出来的金融产品,不仅使得金融机构的盈利性进一步增强,同时由于其作为表外业务的特殊性,有效地调节和改善了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结构,很好地满足了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指标要求。
四、我国金融工程的优化发展策略
完善、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是我国金融工程发展的先决条件,只有金融市场制度的完善,金融工程才能更加迅速地发展起来。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起步较国际金融市场晚,但是也正因为如此,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可以不断吸取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国情的金融市场发展之路。同时,应深化金融市场改革,改变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在整体金融市场中的角色,从控制者向监管者转变,降低控制职能的作用,转而充分发挥监管者的职能。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制度为基础,创建一个良好、自由开放度较高的金融发展环境,鼓励金融创新。再者,应该加快现代企业改革,强化金融市场参与者理性化思维,创造出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保持企业活力。另外,借鉴国际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促进有中国特色的投资银行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金融产品开发、创新过程中的主体作用,不断加快金融工具的创新步伐,为金融市场提供更多元化的产品,满足不同金融参与者的需求。最后,还要注重金融工程高端人才的培养,改变传统教育模式,提升金融从业者的创新能力,通过高素质金融人才的培养与储备为我国金融工程的创新和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五、结论
金融创新和金融工程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想要保证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快速稳定发展,金融工程发展和金融创新的脚步一刻也不能停。为此,首先要营造一个良好、稳定、自由开放的金融市场环境。对于当下金融市场中存在的诸多限制、缺陷,应该加快金融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努力完善。在此过程中,可以借鉴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走出中国化的金融市场发展之路。另外,还应从转变政府监管职能、深化企业改革及注重人才培养等方面,推动金融工程建设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保证我国金融市场平稳、快速、有效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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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吕倩,祝拓.金融工程与金融市场效率的关系分析[J].商业时代,2011,11(03):71-72.
金融市场的概念范文4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低碳经济概念
低碳经济一词最早来源于英国政府的白皮书(2003年),它认为低碳经济就是对环境的污染较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更低,同时获取的经济收益更多。且在英国政府出台的白皮书中制定口前将2050年的英国发展为低碳经济国家,自此低碳经济便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开来。随后,又有学者对低碳经济提出了更为详细具体的定义界定。我们认为,低碳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它最主要的也是最基本的特征就是低污染、低能耗、低排放,与此同时低碳经济还兼具高效益、高效能、高效率的基本特征,低碳经济在保证了经济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能保证环境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实现能源和资源的高效利用,在开发新能源或者利用能源的过程中,降低碳排放量,甚至做到无碳开发。低碳经济展现了一条全新的发展理念,重点突破是低碳技术的创新,同时也离不开制度的创新。低碳经济最根本的口的就是有效控制碳排放量,降低温室效应,缓解生态危机,最终保证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生态资源以及全人类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碳金融概念
碳金融(Carbon Finance)是指一系列的用来管理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投资融资活动以及金融制度,又称低碳金融。碳金融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关于碳排放权以及其相关的衍生品的交易。(2)关于商业银行以及相关中介提供的信贷服务以及有关活动等。(3)关于风险投资等的投资融资活动等。碳金融是一种金融创新,主要是为了应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气候变化应运而生,是低碳经济发展的产物。
二、我国发展对策建议
通过对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的相关计量检验可知,只有将金融发展转变为碳金融发展模式,才能从根本上促进低碳经济的全而健康的发展。下而针对我国口前低碳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结合金融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支持的相关理论,提出对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的一些建议,主要表现在政策、服务以及金融市场三个方面。
(一)构建相应的碳金融市场
为了促进金融支持低碳经济的健康全而有效发展,首先应该构建与之相应的碳金融市场,并且采取各种有力措施进行碳金融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利用。我国是能源大国,碳排放资源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丰富的,我国的碳排放权供给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名列前茅的,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对清洁发展机制项口进行供给。这是我国口前存在的独特优势。但是我国的碳金融市场就口前而言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与国外先进国家尤其是一些碳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欧关国家,我国的碳金融市场无论是从碳金融市场的功能方面而言,还是从碳金融市场的规模而言,都存在着不小的差距。我国只有区域性的交易试点,就全国范围而言,还没能形成较为系统全而的碳金融市场交易平台。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发展较为滞后,还基本是起步阶段,碳交易市场的交易量小,也达不到理想的价格。这些都是我国碳交易市场中存在的弊端,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我国始终处于碳排放权交易的价值链低端。正因为如此,我国应该极力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碳金融市场国家的经验,学习他们在碳金融市场的区域规划、制度设训一以及交易平台的建设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同时结合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布局。就口前而言,我国已经形成了不少一部分区域性的碳排放权交易所,但是这些已经成立的碳交易所都是各自为营,相对独立,它们之间并没有统一的、系统的、全而的可以跨越不同交易所的市场规则和体制,因此急需要我们构建统一的碳交易市场机制,完善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加强我国的碳交易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国快步融入世界碳交易市场高端价值链,成为国际上都屈指可数的碳交易平台。
(二)完善服务体系
为了促进金融支持低碳经济的健康全而有效发展,除了应该构建与之相应的碳金融市场,发展和创新碳金融交易产品之外,还应该建立和健全一套完善的、合理的、行之有效的碳金融服务体系和机制,通过培养一些碳金融中介机构,来很好地服务于碳金融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流程比较复杂,交易过程中涉及众多交接事项,而且交易历时较长,且常常涉及到境外客户进行交易,对整个交易场所和交易管理人员的综合专业要求较高,因此,应该大力发展具备相关的交易执行能力和相关项口开发能力的专业性机构来服务于碳金融市场的交易。我国的碳金融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碳金融中介机构也还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不仅缺乏必要的交易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且相关的碳金融交易中介规模和数量也存在很大的劣势,远远形不成规模和系统的服务机构体系,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低碳经济的金融支持发展。为此,我们应该在开展碳金融交易的同时,加强开发和发展中介交易机构的力度,培养专业碳交易服务体系,促进我国碳金融快速高效健康的发展。可以加强专业咨询机构的参与力度,加强其对碳交易活动的指导,同时加大相关评估机构的参与力度,并加强一些基金公司、碳金融业务相关的银行以及碳金融业务相关的保险行业等进行介入,以达到有效降低碳交易成本,降低碳交易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保证碳交易市场高效健康持续的发展的目的。
(三)健全法律政策
我国的碳金融市场口前而言还处于起步阶段,碳金融交易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还几乎是处于一片空白,为了促进金融支持低碳经济的健康全而有效发展,除了应该构建与之相应的碳金融市场,发展和创新碳金融交易产品,构建与之相应的中介服务机制体系之外,还应该从宏观上对碳金融交易活动进行调控和管理,为碳金融市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保障,保障其能在一个健康有效的大环境中快速发展。
金融市场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农村金融;市场竞争;资源配置;新农村建设
一、问题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基本上形成了以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体系。在我国农村的金融体系中,正规金融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1】。在当前的农村金融领域市场竞争中,寡头竞争成为一种趋势【2】。农村信用社是当前农村金融机构的核心力量,在农村拥有最多的分支机构,并且唯一与农户具有直接业务往来,逐渐形成了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
本文试图对国内外有关文献进行梳理,从而把握国内外农村金融市场研究脉络和最新动态,以求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研究有所启示【3】:
国内农村金融研究的主要观点有:一些经济学家提出,农村金融是主要涉及货币与信用关系,涉及农村范围的各种金融活动,和农村的经济活动有密切关联。周志祥认为,农村金融是指一切与农村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丁邦石认为,农村金融是农村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的总称【4】等。
近年来,国外关于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村金融市场状况、供求关系,以及农村金融的管理体制等几个方面。较新的研究有:Schmidt, Krupp and Weirs将农村金融定义为所有农村储蓄、借贷、融资和减少风险的机会以及相关的准则和制度【5】。 Gonzalez Vega和Zeller et al的研究发现,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与贫困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6】【7】。Zeller et al.还发现,农村金融服务会影响农户食品安全.Meyer也认为,世界银行2000~2001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提出的新贫困概念改变了人们对金融在发展中作用的理解,农村金融服务除了促进生产和投资的良性循环外,还可以平滑消费和增进食品安全【8】。
二、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的现状与特点
当前农村金融领域的市场竞争总的来说比较混乱,带有明显的寡头竞争阶段的特征。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竞争的主体多而混乱。农村金融市场上参与竞争的主体众多:一类为国有商业银行;二类为区域性的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杜等;三类为基金、股金服部等组织【9】。这些主体本不能参与金融市场竞争,但往往公开修建门面,挂出办理存贷款业务的招牌。
存在非公平或非法竞争。农村金融市场上的竞争最恶劣的特点就是进行非公平竞争或非法竞争,突出表现在存款业务上的直接高息竞争和变相高息竞争。
缺乏金融服务品种的创新。目前农村金融市场金融服务缺失比较严重,基本都没有往乡村延伸。特别是消费性的金融尚未推向巨大的农村市场。
三、形成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现状的原因
一是政策失控。国家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政策失控主要表现是: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缺乏严格控制;对机构设置缺乏严格控制,农村金融市场资源的承载力有限。
二是监管乏力。近年来农村金融领域的违规违法经营普遍存在,但央行监管乏力,主要原因首先是金融企业经营艰难,央行抱有同情心理;其次是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处罚,罚来罚去都是国家的钱;第三是对地方性经营机构的处罚,怕引起社会动荡;四是违规经营活动的面积比较大,无从下手。
三是立法滞后。我国的信贷政策变化多而快,相应的法律约束机制少而不全,如农发行作为政策银行,已经成立10多年了,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规【10】。
四是不当干预。国家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改革农村金融体系,要求有关金融机构收缩或退出农村金融领域的改革措施,但是,一到基层就受到了来自部分党政领导的不当干预。
四、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
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一方面扰乱了农村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增加了金融企业的不良包袱,潜伏了金融风险。具体表现为:
(一)抬高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
存款的高息竞争或变相高息竞争,直接抬高了金融企业的付息率,增加了负债成本.此外人海战术和机构扩张带来了较高的工资费用支出和固定资产的闲置浪费.
(二)降低信贷资产质量
农村金融领域存款竞争过度而信贷竞争较弱,致使在信贷工作上普通存在等客上门求贷的官商作风,致使各金融企业囿于原有的信贷载体和范围,粗放经营【11】。
(三)融资门槛高,导致农民和企业贷款难
在农村,农民和企业普遍反映贷款难,原因有三点:一是资金总量不足,农村资金外流,进一步加剧了农村资金紧张问题。二是体制问题,如中央和各级财政的支农资金和国债项目都是直接投资,没有按照市场化运作。三是贷款抵押担保机制还不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
五、改进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的途径
改进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必须从治乱和创新两个方面人手.所谓“治乱”是指中央政府和行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治理. 主要有【12】:
(一)规范竞争主体
第一,把农村金融市场的股金会、商会服务部切实变为面向单位内部职工或会员的内部融资机构;第二,严格限定企业集资的范围,不得向社会集资;第三,将农村合作基金会撤并入农村信用社;第四,按合作制原则严格规范农村信用社。
(二)规范竞争手段
一是坚决制止一切高息揽存或变相高息揽存行为;二是制止一切在营业场所外的揽存行为;三是制止可能引起非公平竞争的金融企业行为;四是规范宣传行为;五是规范垄断行为等。
(三)加大查处力度
首先,央行在对金融业经营活动的监管要放下包袱,加大查处力度。一是加大基层央行的监管职能;二是制定央行日常监管制度;三是发现问题按规定处理。其次,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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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概念范文6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金融保护;维权;金融领域教育
一、引言
无论什么样的年代,都会存在着金融经济的问题。从古至今,我们从未离开过物质价值等比例的交换这种金融方式。人们会采用一种他们所习惯的方式来表达着自己的金融消费观念,例如劳资等合法或非合法的行为。所以自然而然的,我们就会针对这种金融消费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为了加强我国的金融消费者的自身利益安全,我们正式提出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一种保护对策。首先我们要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分析,究其原因,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
二、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目前来看,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将带动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大力发展,在金融市场上也出现了琳琅满目的金融商品。消费者也逐渐的踏入到金融的领域进行自我的消费。不在局限于拥有百万资产的富翁,金融消费领域几经踏入了寻常的百姓人家。像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光大银行等银行领域,以及各种的财务公司,证监会等部门在开展金融消费产品的同时也对金融消费者进行里权益的保护,保证公平公正,不使消费者的隐私受到侵犯。保证金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目前存在于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的问题一个就是思想问题,立法的思想问题。我国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公民的一切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同样受到法律的制约。金融这样的经济领域主要进行的财产能金钱上面的交易,所以自然而然的我们需要考虑的就是这样的金融机构是否安全以及是否能够盈利。但是在盈利的前提下也不可以忽略掉消费者的权益,所以在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同时要考虑消费者的自身利益外还要考虑金融领域的安全问题。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立法的基础的。要保证其专业性与特殊的特性。第二个问题是在机构的设立上。并未有一个完整的机构来真正的只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我们要合理的安排这样的监制机构,方便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以及对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保障。第三个问题就是我们虽然已经再一些监制机构渗透了关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但是并不纯粹。多多少少的都会有政治色彩的加入,这样不是从个人利益的出发,就无法在严格意义上去处理关于金融方面的纠纷问题,也无法真正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问题。
三、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修改与完善
因为我们不是专业的金融相关人员,所以广大的消费者对金融知识的了解就是少之又少。很容易在进行金融消费的时候走入误区,甚至被一些非法分子所蒙骗。为了我们自身的财产利益安全,我们开始了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一个系统完善。
1、我们要明确落实有关于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并确定其作用范围
就目前我国的形式来看,大多数的金融消费者不在只看准银行的存取,理财,投资这一金融机构了。越来越多的金融消费者加入到金融市场中,也让整个金融市场变得一体化。在我们开始颁布新的法律法规的同时,我们要在其中明确的指出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让其明确化,而不在只是百姓口中的模糊概念。给金融消费者一个明确的认知后,我们还应该为其划定明确的范围,这样会更好的依照法律法规对金融消费者实施保护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安全利益。
并且,我们在提出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连接。
2、我们要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中心思想,明确作用范围,不能只依靠一纸合约来进行法律判决,这样对金融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金融消费市场是一个特殊领域的消费市场,金融消费者也同样是一类特殊的消费者。在我们进行金融消费的时候,我们所对抗的有时不仅仅是个人,很有可能是一整个金融机构,这样的我们就会势单力薄。面对不断更新的技术与飞速发展的经济。在金融市场条件下,我们更要明确的指出我们立法的依据,如何的保护我们的金融消费者的正当利益,而不是偏袒任何一方,我们怎样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有时候我们会利用一纸合约来进行约束金融消费者的行为。这样会让金融消费者变得被动。而失去了主动权。在提高国民的法律认知的同时也要适当的宣传有关金融的法律知识以及专业知识,毕竟我们能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范围是有限的,我们能做到公平公正的地方也同样是有限制的。所以大多数的时候还是需要我们金融消费者的自身判断,合理做出选择。
四、进行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义所在
1、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消费制度
让国民得到更好的福利一直是社会多努力进行发展的目标。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也是其中的一步重要环节,无论是哪个角度,我们每个人都是可以被看做是消费者的,所以一个国家是否强大,也同样可以在这个国家对消费者保护的程度进行分析。
2、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安全利益,可以让金融消费市场更长久的发展下去
我们在金融市场消费的同时,其实也是带动了整个国家的经济产链,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受到侵犯,也同样是保护整个金融市场的和谐。没有了协调发展的市场基础,就像是鱼儿没有了水一样。整个范围都会受到波及一点点走向衰亡。
3、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可以更加促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了一个统一的制度标准,那么这个国家就会乱做一锅粥,又怎么能够更好的发展国家的基本经济呢,又怎么能带动这个国家的国民生活的更好呢。这就可以看出一个良好的制度是多么重要的,更何况是在金融市场下的金融交易制度。维持一个良好的市场制度,才能够更好的发展金融市场。(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谢平等,《金融危机后有关金融监管改革的理论综述》,《金融研究》,2010 年第 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