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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范文1
中图分类号:H315.9 文献标识码:A
法律英语主要是指普通法国家的律师、法官、法学工作者所使用的习惯语言,具有鲜明的语言特点。作为确定法律关系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法律文件,必须清晰明确,不引起歧义,因而法律文件的用词、句法方面便具有了鲜明的特点。根据王左良和丁往道主编的《英语文体学引论》一书,英语句子的平均长度为17个单词。由于法律英语所述的法律关系复杂,因而语言结构严谨周密,逻辑性强,从而导致法律英语的语句长句多,结构复杂,包含很多从句和修饰成分,远远超出英语句子的平均长度。
1法律英语中的长句结构特点
法律语言倾向于繁复的风格,力求详尽无遗。因此,其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多用长句,也就是法律的起草者和翻译者所说的“一句话”结构。在英、汉法律文本中,这种使用长句表达的倾向缘于立法者试图将某一问题的相关信息全部安置于一个完整的句子之内,避免几个分散的句子可能引起的歧义。因为很多学者认为,一个立法语句应该由三个或更多的主要分句构成,且其中的每个主要分句又由几个从属分句修饰限定。这样的长句不容易产生误解,因为读者不必去核实各个独立句子之间的关系。此外,他们还认为一系列的短句带来的不可避免的结果是毫无必要的重复或使人厌烦困惑的相互指代,或二者兼而有之,因此很可能会影响交际效果。所以,大多数学者都坚持在法律的起草和翻译上使用“一句话”的长句结构来进行表述。例如:
例1:Article 113 If either party fails to perform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or does not perform its obligations as contracted and thus causes losses to the other party,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 shall be equivalent to the loss actually caused by the breach of contract and shall include the profit obtainable after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but shall not exceed the sum of the loss that might be caused by a breach of contract and has been anticipated or ought to be anticipated by the breaching party in the making of the contract.
从上例可以看出,这则由近百个单词表述的法律条款的英语译文只是由一个条件句,逻辑连接词and和or构成的并列形式以及一些修饰限定成分构成。但不可否认,该条款无论中英文都同样达到了法律语言所要求的结构周密严谨、意义明确清晰的表达效果。
根据英美国家以及我国的法律法规英译本的情况,我们可以把法律英语的长句结构特点大体归纳为:多以条件句为主构成长句表达结构,修饰限定成分进一步明确具体细节内容,逻辑连接词and和or在句中发挥重要的逻辑衔接作用。
2法律英语中的长句翻译
针对法律英语中长句的结构特点,我们不妨对它们逐一进行分析探讨,以便解决在法律翻译中长句常会出现歧义或错译的问题。
2.1条件句的使用
由于法律语言本身具有的规范功能和提供信息功能需要通过规定性和描写性的手段得以实现,条件句结构在法律语言中的使用也就变得非常普遍。法律英语在句式表达中大量使用条件句的现象早在1843年就引起了人们的注意。George Coode将法律英语的条件句构成要素归结为:case(情况),condition(条件),legal subject(法律主体)和legal action(法律行为),他的比较典型的分析例子如下:
(Case) Where any Quaker refuses to pay any church rates,
(Condition) if any churchwarden complains thereof,
(Subject) one of the next Justices of the peace,
(Action) may summon such Quaker.
其中,前面两个成分用于表述事实情景(fact situation),后面两个成分则用于表述法律主体及其应当采取的法律行为。在英语法律条文中,事实情景通常是用条件从句来表达,法律陈述(statement of law)则是通过主句表达的。两者在构成一个完整语句的同时表达出“If P1+P2,then Q”这样一个法律逻辑的结构。因此,Coode的例子可以改写成如下形式:
Fact-situation Statement of law
where a churchwarden files one of the next Justices
a complaint against a Quaker of the peace may summon
for refusing to pay any church rates such Quaker
在汉英法律翻译中,译者掌握条件句这一特点对顺利开展翻译工作是很有必要的。西方学者对法律英语的这一特点用公式作了非常恰当的概括:
If X, then Y shall do Z 或者If X, then Y shall be Z
在这里,“If X”代表法律制度适用的情况,“Y”代表法律主体,“Z”代表法律行为。这种表达形式用在法律英语中是非常普遍的,比如:
例2:第17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译文①:If an offer is recalled, the notice of recall should arrive before the offeree receives the offer or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arrival of the offer.
译文②: The offer may be withdrawn, if, before or at the same time when an offer arrives, the withdrawal notice reaches the offeree.
译文①颠倒了主从句位置,从而导致主从关系颠倒,这样就会使读者误以为“要约可以撤回,但必须符合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译文②摆正了主从句的位置,准确地表达了原文的主次关系和意义。因此,对于法律翻译而言,译者应该注意的是:不管一项条款的表述有多长或多复杂,法律陈述总是处于主句位置。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英语的正式条文规定中,一般只采用有条件的、符合逻辑推理的、能出现或产生真实结果的条件状语从句,而很少使用虚拟语气。
2.2修饰限定成分的使用
修饰限定成分(qualifications)在法律英语长句结构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常见的修饰限定成分主要有状语从句、定语从句、动词不定式、分词结构、名词所有格及各种介词结构等。正确地放置修饰限定成分可以使法律条款的表达效果准确、清晰、全面、易懂。当然,对法律英语的起草者和翻译者来说,恰当地把各种不同的修饰限定成分放置在一个句子中,需要掌握较多的句法知识。因为,在尝试将所有信息放置在一个单句中的时候,就增大了语言的复杂程度。
例3:第48条 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原译:Article 48 A contract concluded by an actor who has no power of agency, who oversteps the power of agency, or whose power of agency has expired and yet concludes it on behalf of the principal, shall have no legally binding force on the principal without ratification by the principal, and the actor shall be held liable.
改译:Article 48 A contract in the name of a principal and without ratification by the principal, and yet actually concluded by an actor who has no right of agency or oversteps the right of agency, or whose right of agency has expired, shall have no binding force on the principal; and the actor shall be held liable therefore.
首先,该例原来的译文存在语法错误,yet concludes it句主语不明;再者,译文中心词A contract的修饰限定成分只是紧跟原文随意罗列,条理不够清晰,译者没有认真推敲,容易使译文的接受者费解。而改正后的译文在避免了语法错误的同时,又较恰当地放置了修饰限定成分,从而使译文逻辑关系明晰、意义表达准确且易于理解。
因此,译者在处理长句中的修饰限定成分时,应该记住:作为一条总原则,每个修饰限定成分都应该放置在“尽可能与它在句中修饰限定的成分最接近的位置,这样就会使其显得‘与被修饰的成分的衔接符合逻辑并且自然’”。
2.3逻辑连接词and和or的使用
逻辑连接词and和or在法律英语长句结构中发挥着重要的逻辑衔接作用,尤其是在处理一个长句中的几个分句和分句中的平行或并列成分时显得尤为重要。事实上,无论是法律的起草者还是法律的翻译者都不应忽视这些逻辑连接词在法律英语中促成长句表达结构、实现准确的逻辑关系的重要作用。and是连接连词,而or是转折连词。and相当于汉语中的“和、以及、并且”,而or相当于汉语中的“或者”。在法律文件中,这些连接词可以决定一个人是否犯罪或者某一签约方是否违约。有学者用下列公式表达了逻辑连接词and和or在法律英语中的作用差异:
(1)If X does A, B and C, X shall be liable to punishment.
(2)If X does A, B or C, X shall be liable to punishment.
在(1)式中,只有X实施了所有的三个行为,即A+B+C,X才会依法受到惩罚;但是,在(2)式中,当用了转折连词or后,X只要实施了三个行为中的任何一个,X都会依法受到惩罚。由此,我们可以想像到译者在进行法律翻译时误用逻辑连接词and和or的严重后果。
例4:第13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
Article 13 In case of heavy losses, failure of a party to perform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and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r force majeure etc., the parties to the joint venture may terminate the contract through their consultation and agreement, subject to approval by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uthorities and to registration with the state’s competent department in charge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administration.
在上例中,连词or意味着只要具备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导致合同终止,如果在这里把or换成and,终止这份合同的难度无疑就加大了许多。同样,如果译者用or来取代后面的连词and,我们会发现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又与原来的大不一样了,要简化好多。由此可见,逻辑连接词and和or在汉英法律翻译中起着重要的逻辑衔接作用,在进行法律翻译时一定要慎重对待,否则,一个疏忽都可能给译文的使用者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3结束语
总之,长句是法律英语中经常使用且普遍存在的,也是我们翻译过程中所无法避免的。在法律翻译实践中,我们应当牢记:法律翻译是一个创新过程,是一个囿于法律、语言、文化等因素构成的框架内的积极而有限制的创新过程。因此,译者应当在理解法律英语长句结构的特点基础上,正确而又富有创造性地处理法律文件中出现的长句翻译问题:摆正条件句的主从关系、合理使用逻辑连接词and和or以及恰当地在一个长句中放置多个修饰限定成分。这样,我们在法律翻译中处理这类长句的翻译时就能游刃有余,切实提高法律翻译质量。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法律英语语言特点及其翻译研究》(项目编号:13YBA395)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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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范文2
关键词 法律文化 法律翻译 归化 异化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语言在人类事物中处于核心地位,法律也与语言是紧密不可分割的,没有语言,法律也不会存在。研究文化与翻译的关系, 首先是基于文化与语言关系研究之上, 尤其是基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言与文化之间的比较研究之上。文化与翻译的研究在此基础上, 还要研究译入语中的表达方式, 以及这种表达方式在译入语读者中的理解和反应。因为, 翻译固然要考虑到文化问题, 但最终还得通过语言的操作来完成翻译过程。因此, 在翻译研究中, 语言与文化、宏观与微观这两个方面都不能忽视 。英汉翻译语言文化对比研究, 无论是作为一个科目, 还是作为一个研究方向,都是从内容上将英汉两种语言与文化放在一起进行对比研究, 既是语言、文化对比研究的合二为一,也是文化对比研究与“比较文化语言学”的合二为一。
一、法律文化与法律翻译
当今社会,全球经济的不断融合和全球化给不同国家或不同法律体系的国家进行法律交流创造了条件。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加入WTO后与世界各国的联系日益增多。要融入这个不断变化的全球化趋势,法律翻译也随之在国际法律交流和跨国贸易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所有这些因素导致了法律翻译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总体而言,中国的法律翻译在很大程度上落后于西方国家。掌握法律知识,精通语言的人尚且很少,更不用说精通法律翻译。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法律翻译在各个领域很少被人触及, 翻译工作一般由文学、宗教和科技翻译占据上风。这无疑分散并误导了大部分学者的研究重心。这给研究人员留下一个巨大的鸿沟需要加以弥补。但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入世和香港澳门的回归,法律翻译需求的增加,这也无疑给学者们和翻译工作者们强大动力。
二、法律文化和法律翻译
法律翻译是不同法文化之间的迁移过程,也是源语言和目标语言以及他们各自的文化之间的交流过程。这个过程的目的是克服跨语言、跨文化之间的障碍,使这种交流能够发生。因此,译者需要认真、系统的考虑不同文化间的差异。从法律文化的视角来研究法律翻译是一种途径也是一种方法论。因为我们所关注的既不是审判本身,也不是语言本身,而是关于文化与语言的相互关系问题和关于语言在相当复杂的法律文化背景中的应用问题。法律文化是人们相互参与一种独特和方式和现象,以人们使用不同的法律术语和独特的法律表达为特征。但是尽管由于法律语言和法律文化的不可分割性,人们也应该区分并正确对待语言迁移和文化迁移。
三、正确运用法律文化与法律翻译
每个社会由于自身条件的不同,不同的文化、社会和语言结构,有着自己的特色。而法律概念、法律法规、法律的具体应用则正好折射出了法律文化在这些社会中的不同。法律翻译包含了从一种法律制度到另一种法律制度的转移,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独立的一个法律体系。因此,了解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对法律翻译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
由于法律文本具有的特殊地位和其具有的严谨性,提倡归化的翻译者认为,译文只是原文的一种代码转换,翻译时应该忠实原文。国外学者中,奈达是提倡使用归化的方法并最具有影响力的人。他提出的动态对等或功能对等学说与他的归化翻译技巧是一致的。所谓归化,即采用自我民族中心主义的态度,使得译文符合并融入译入语的文化价值观。而韦努蒂是异化的倡导人,他在《论译者的隐身性中》,提倡译者应尽量融入目标语的文化价值观,使得译文通顺流畅,读者在阅读和理解起来也不具有难度。用他的话讲,如一味的使用归化,会使读者以为在阅读原著,而非翻译过来的作品。尤其在进行权威性翻译时,如在翻译法典、判例、条约、司法裁判等正式法律文本时,在正式法律交往如签定契约、诉讼、法律职业者就专业问题进行交流和在翻译法律专业书籍时,考虑到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基于准确忠实的传递意思的需求,有必要以异化译法为主;当然,在确保译文和原文能够得到一致理解的前提下,译文还要尽量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
四、结语
翻译活动中本身不存在绝对的真实。所以个人认为,在法律英语的翻译过程中,除了以异化翻译为主要策略外,也可采用归化策略,减少源语言文本与目标语文本之间的陌生感,充分考虑读者的接受能力,尽量使作者靠近读者,这样可促使彼此的包容,在有一定理解的基础上,进而可增加异化策略。更好的体现源语言的语言和文化特质。由此拓宽视野,丰富自身的文化和语言,实现两种语言的竞合。而不是现在学术界所讨论的“异化为主”或者“归化为主”的趋势。
(作者单位: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外语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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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谭载喜. 翻译学. 湖北教育出版, 2000.
法律翻译范文3
关键词:法律文化差异法律术语翻译策略
一、 文化与法律文化
英国文化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曾把文化表述为"文化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风俗以及其作为社会上洗的的能力与习惯。"[1]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是一种根据职业划分的次文化,是使用法律语言作为表达方式的群体所特有的方式和现象。法律深植于文化之中,必须有文化的支持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 "文化具有特性"[2],因此不同的民族文化存在差异,法律文化同样如此。
二、 中英法律文化差异及对法律术语翻译的影响
根据The Random House Dictionary of English Language 中的解释,文化差异指被表述的事物、概念、行为等在不同文化中所指的含义不同。语言与文化密不可分,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廖七一认为"语言是文化最根本的统一,具有储存、描述、表达和传播文化信息的功能。"[3] 因此,文化差异与语言差异之间存在着互为映照的关系,认识文化差异是分析语言差异的基础。
词汇是语言的基本构成要素,因此文化差异在词汇层上体现的最为突出。在法律文化中则反映在法律术语中。法律术语是某个国家法律制度中所特有的事物、关系、行为和程序。大部分法律术语不是在概念意义上而是在法律文化意义上表现出巨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词源差异
法律英语主要指普通法国家在立法、司法及执法中使用的文体。法律英语术语多来自于日常用语, 也有本专业所特有的专门术语、行话。法语和拉丁语构成了法律英语词汇来源的主渠道。在法律英语中仍可见诸多的法语词汇,如:attentat (谋害,谋杀) 、clause commissoire (如不履行即使合同失效的条约)、court en banc (全体合议庭)等。拉丁语词汇如 de facto fort(事实上的侵权行为 )、ratio dicidendi(判决理由)、proviso( 限制性条款 )等。法律文件中的古词语如hereafter,hereof,hereinafter,hereon,thereby,thereof等。中国法律术语中也存在古词语,如 "自首"、 "诉状"、 "大赦" 等及一些文言虚词,如 "兹 "、"现"、"本" 、" 上述 "、"颇"、"未"、"均"等。
(二)法系差异
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是当今世界两大主要法系, 我国是中华法系,法律制度因传统的原因主要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者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官权限、司法组织与诉讼程序等存在明显的差异, 并且最终体现在法律文化上。在不同的法系中,相同的语言符号可能会表示不同的概念。如: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员"是"juror",而中国的(人民) 陪审员则译为"judicial assessor "。
两大法系在法律制度上也存在很大差异, 如英美法系有专门的侵权法, 而大陆法系则没有, 大陆法系有公法和私法之分, 而英美法系则没有。我国 一 些 独 有 的 法 律 制 度 在 英 美 国 家 则 不 存 在 。如 在 中 国 法 律 语 言 中" 劳 动 教 养 "( Indoctrination Through Labor)是专门的法律术语, 有着独特的含义。" 劳动教养"是指对有轻微违法犯罪的行为而又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的行政处罚措施。而在英美法律制度中根本不存在类似的法律制度, 因此其法律语言中也就没有对应的法律术语。
(三)宗教差异
英美法系的国家都有浓厚的基督教的文化背景。在英美法系的体制下,法庭的审判过程中,无不体现出基督教的影响。而中国几千年来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使得中国的法庭审判无不体现儒家色彩。如下面的誓词内容, "god is the witness, I swear that everything here I say is …"如果翻译为"上帝为证,我宣誓我在此所讲的一切……"。在不信仰基督的中国人看来,这是依据毫无意义的话,其中蕴含的对基督教徒的巨大心理约束的信息根本无法传递出来。
(四)思维方式上的差异
英汉民族在思维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英汉民族在观察事物和现象时 所采取的角度和思维方向有时是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这种思维方式的差异也表现在语言上,如Theft(防盗窃法) 、Law of Unfair Competition(反不正当竞争法)、Statute of Frauds(防止欺诈条例)。又如英语法律文件中的"Put an X"应译为"签字画押"。英美的画押多用"X",有时也用"十"字或"T"字(通称为cross或mark)。因此在翻译为汉语时不能按照中国人的思维译为"画'X'号"。这种差异也是中西思维方式上的差异造成的。
以上文化差异给法律翻译工作者造成很大困难。不同法律制度的大部分术语在概念上是不一致的,有些法律术语在别的法律制度或法系中没有对应词[5],因此中西法律制度中的法律概念在翻译过程中会产生功能上的不对等。由此看出,法律文化底蕴对法律英语翻译产生了巨大影响。
三、中英法律术语翻译策略
由于法律术语翻译比一般语言的翻译更为复杂,"法律翻译并不是用译入语中的概念和制度来替换原来的法律体系中的概念和制度的简单过程,而是一个包括语言转码和法律转码的双重解码过程。[6]"因此,译者必须仔细在两种文化中寻找对应的表达方式,做出各种必要的转换,使译者得到和原文读者基本相同的文化信息。
(一)形式对等
1.使用确切对等词
法律文本具有庄重,严谨的特点[7],对法律术语的翻译一般强调忠实性。奈达的功能对等的翻译理论也要求翻译不但是信息内容的对等,而且尽可能要求形式对等,因为形式也可以传达意义。如果直译的话既忠实于原文,又易于读者理解,并且能正确传达原文的信息的话,就可采用形式上对等的形式。
为了达到法律上的效果对等,译者应尽量寻求在本国法律中与原词确切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正式用语,尽量选用确切对等词而不宜任意自创新词,以免引起歧义或解释上的争议。如"fixed term -sentence"应译为"有期徒刑判决","civial law"译为"民法","criminal law"译为"刑法"。诸如此类以形式对等来翻译法律术语的例子很多,不再一一列举。
2. 形式对等加注解
在没有确切对等而无法达到形式上的对应时,译者可以采取音译加注解法。如"discovery"一词的翻译就适合采用音译加注解的方法英美法系中的discovery指英美国家在法庭开审前诉辩双方在向法官提交所掌握的证据的程序,而中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就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程序规则。因此,该词的翻译就可采用形式对等加注解法,将其照字面译成"发现程序 "再加上注释。目前常见的另外一种处理方法是按其内涵翻译为"证据开示程序"。
(二)功能对等
对等的概念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8]。如果形式上的对等会导致意义上的不明或错误,造成读者的理解困难时就不应使用貌合神离的 "假等词" 而应对原语做形式上的调整,来创造最贴切的自然对等词来实现功能上的对等。奈达认为,原语和译语的文化差别越大,调整的需要也就越大。由于中西文化在法律制度、、思维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为了达到语言和法律功能上的双重对等,译者可通过选用恰当的功能对等词、释义、译借的方法来实现双重功能的对等。
1. 使用功能对等词
如果汉语或英语中确实没有确切对等词时,译者可以在忠实于原文的前提下选择功能对等词,以保证译入语中的术语的概念与源语中的术语的概念对等。如法律英语中的"prison"与"jail"两个术语在汉语里的功能对等词就有所不同。"jail"的功能对等词应为"看守所"或"拘留所"。而"prison"的功能对等词则应该是"监狱"。又如"old dog"功能对等词不是"老腿"而是"惯犯" [9]。 "Power of Attorney"不应译为 "律师的权力 "而是 " 授权委托书 "。同样,汉语的结婚证不应以形式上的对等直译为"marriage licence"而应根据其内涵翻译为"marriage registration paper"。"straw man"应译为"挂名负责人"而不是"稻草人"。因此,选择最接近的功能对等词可以保证英汉法律术语在没有确切对等词的情况下获得较准确地翻译。
2. 释义
释义是指舍弃源语中的具体形象,直接用译入语将其意图内涵表达出来[10]。在翻译一些具有民族特色的法律术语时,在译入语中找不到确切对等词而加注解又使译文烦琐时,也可采用释义法。释义法也是解决缺少确切对等词的一个很有效的方法。如 "quiet possesion"按字面意思翻译为 "安静占有",读者很难理解。实际上,在法律文本中,该术语表示 "不受干扰的占有使用"。同样,将"yellow dog contract"直译为"黄狗合同",读者肯定不知所云。这里就可以释译为"不准(雇员)参加工会的合同"。 "挂职干部 "一词也只能采取释义的方法,即"cadre serving in a lower level unit for a period while retaining his position in the previous unit".
释义法既可以使法律译本简练,又不损害对原语信息的表达。在采用释义法时,译者必须准确把握原语的实质含义,以免造成误译。
3.译借
由于英语此和汉语词在发音、书写上都有很大的不同,以英语法律术语翻译为汉语法律术语时可采用译借的翻译方法,即在音韵上或书写上稍微经过改动,使之与汉语的本土词语相似。如"anti-trust law"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概念,在中国的法律制度里没有确切地对等词,可以通过译借的方法译为 "反托拉斯法". 又如:"solicitor"和 "barriter"的汉译就可采用译借法,分别译为"沙律师"和"巴律师",因为"solicitor"前两个音节似"沙"而"barriter"的前两个音节似"巴",然后再加上"律师"两个字对起进行进一步的说明。又如"morgage"译为"按揭",因为"morgage"后两个音节似"揭"而得到此译。这样汉语读者能够把这两个词所代表的含义直接与外国所特有的事物联系起来,弄清这一概念的内涵,以免望文生义,产生误解。
四、结束语
法律术语的翻译是法律翻译的一方面,法律术语的翻译不仅有其本身局部的意义,而且对整个翻译工作也具有普遍意义。因此,译者在翻译过程中要重现原语词汇的信息,根据原语词汇在特定文化中的内涵、功能等对上述方法创造性地加以选择、融合和补充。无论采取上述哪种翻译方法,都应该以两种语言的法律术语的内涵为依据来翻译,使译文和原文得到一致的理解,保证译文能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实现法律术语语言学和法律上的双重对等,保证英汉法律术语翻译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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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范文4
【关键词】法律术语;翻译;准确性
一、法律术语背景及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中国对外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大,从经济,科技,文化领域,一直深入到政治体制领域,中国法制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我国法律领域对外交流日益增多,每一年国内都有新的法律、法规、法学著作产生,要翻译成外文输出国外。同时,国内也在大量引入国外的优秀法律文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迅速地参与到国际一体化的进程中。但是,因为国内的制度还不健全,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为了更快与国际接轨,我国把目光投向了发达国家,向他们学习先进的法律文化。因此,大量引进外国的法律、法规和法律著作成为加快国内法制化进程的迫切需要。然而,由于国内法律翻译人员的专业水平有限,国内的法律文件翻译译存在着许多误译、错译的现象。很多法律术语的翻译并不符合法律词汇的特征。为了提高法律翻译的质量,尽快实习中国法制化,探讨如何正确翻译法律术语是非常迫切也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二、法律术语的特点
每一专业或者领域内都有其专门的术语,体现了改专业或者领域的特点。即使有的术语使用的是普通的词汇,但表达的不是一般的含义,而是在该领域内的特定的含义。国内学者刘红缨在其著作《法律语言学》中指出,“法律术语是指具有专门法学涵义的语词。”法律术语是在法律特有的领域内表达特点含义的专门词汇,理解法律术语的含义必须要求特定的法律语境,从法律的角度去解读。脱离了特定的法律语境去解读法律术语的意义,就会产生歧义或者错误。
根据中国法制史学一些教授和潘庆云的观点,中国的法律起源于夏朝,从夏、商至春秋后期,诉讼制度日趋完备,法律汉语开始发展。从秦朝开始,法律汉语开始作为一种独立的语体发展,词汇、句式和结构都已经具有准确、客观、简练的风格格调。根据Mellinkoff的观点,法律英语的特点主要有:经常使用普通词汇表达特殊含义;经常使用法律专门术语;使用法律行话;经常使用正式词汇;特意使用具有模糊含义的词汇。在法律术语的中英互译中,要体现出法律英语和法律汉语两种语言中法律术语的不同特点。
法律术语的要在特定的语境中使用,因此人们对法律术语的理解不能脱离特定的语境。如果在特定的语境中,随意用其他的词汇来替代法律术语,那所表达的法律涵义就发生改变。正确使用法律术语是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保证,也是确保法律庄严性、权威性和准确性的保证。法律术语体现的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内的完整的法律概念,这些法律概念经过了长期使用、演变、淘汰后,最后形成了现行的法律概念。这些法律概念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系统,各个法律概念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法律语言翻译是一种双语研究,它涉及两个重要的方面:一个是语言,一个是翻译。翻译是一种跨文化的交际活动。法律术语的翻译涉及不同法律文化的差异。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产生了翻译。同时,翻译也是一种传播文化和不同语言之间交流的媒介和方式。与一般翻译不同的是:法律翻译既是一种跨文化、跨语言的交际行为,也是一种跨法系的行为。在翻译法律术语时,应考虑到不同法系之间法律术语所表达的不同概念。
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演变、淘汰、积累、沉淀而形成的。法律术语作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表达的是法律制度中的特定的法律概念。法律术语的意义的界定,离不开特地的法律语境,更离不开法律文化这一大语境的影响。从词源上去法律术语英汉两种语言的法律术语,其发展演变的过程有相似性,但是要获得意义的一致或者完全对等,并不如自然科学领域中的术语那样容易。在法律术语的翻译的过程中, 将源语言中的法律术语翻译成目的语的法律术语,会存在有时候能很好地对应,有时候却很难找到像类似的对等。源语言中的某些法律概念在译入语中难以找到对等,两者语言中存在大量的词汇空缺,这是由两种语言的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导致的。在翻译这些法律术语,如果采取字对字的直译,就会导致貌似正确,实在错误的翻译。比如,中国的法律体系和英美法律系对律师的概念定义是不一样的,中国的律师翻译成英文就可以用“lawyer”一词,但是英美法中律师不能笼统地都翻译成“lawyer”,它有“barrister” and “solicitor”(也就是“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之分。法律术语的翻译要求译者研读其背后的法律涵义,在翻译过程,不仅要在语言上实现对等,更要准确地表达出背后的法律制度和文化。
三、法律术语翻译原则—准确性原则
严复在翻译《天演论》的时候提出了“信”、“达”、“雅”的翻译原则。“信”指的是忠实于原文,“达”是忠实于读者,“雅”则指“雅正”,即使用规范的语言,也就是忠实于语言。严复提出的“信”、“达”、“雅”体现了原文、读者和语言三者之间的关系。
法律术语的翻译首先要满足“信”。法律是一种约束和调整人们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的规范。法律文本是法律的载体,法律文本的翻译首先正确使用相对应的法律用语,体现法律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其次,法律的翻译要选择能在功能上对等的词汇。法律术语是法律文本中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构成完整的法律概念体系的基石。法律术语体现了法律这一专门用途语言的文本特征,也承载了法律文化传承的功能。因此,在翻译法律术语时,译者要选择规范的用语,并能实现法律功能上的对等。
姜忘琪提出的翻译术语的第一原则是准确性原则,指的是一个译名要准确地表达出原文的意思,这样的译名才是好的译名。朱志瑜和王可飞在建立术语标准化的论坛上对术语的翻译提出了三点原则,得到了参会的许多学者的肯定。原则一,透明性原则。指读者能从译名中轻松地辨别出词源,能轻松地回译。原则二,一致性原则。指在选择了术语的一个译名,应在改文本中都保持同一个译名,以防止歧义的产生。原则三,简明性原则。指的是使用最恰当最简练的译名去表达源语的术语。更有学者提出,法律术语的翻译以准确性为第一原则。
术语的翻译的第一原则是准确性,而最为术语中的法律术语,其翻译原则要求“准确”,不过法律术语的翻译对“准确”的要求更高。在翻译法律术语时如何做到“准确”?译者应该尽力再现目的语中法律文本的全部信息,尽可能地避免遗漏或者自行添加信息而导致读者在理解上产生歧义或者错误,并在文本上体现法律的特点。不过,完整正确地在翻译中表达源语中的法律文本全部信息是不容易的,因为法律术语背后蕴含的是由不同法律制度产生的不同的法律概念。在翻译中解决这一差异是对译者的法学素养和专业水平的一种考验。
如何是译文准确地反映原法律文本的信息?可以在目的语中选择最相似的对等。由于法律术语体现了不同法律制度内的法律概念,因此在翻译中,译者应当近最大的努力体现这一差异,在目的语中找到与该法律术语最相近或者最接近的对等词语来表达,而不能随便地创造出新词,以免造成读者对该术语的误解。例如:jail和prison的功能对等词就不相同,jail 更接近我国的“看守所、拘留所”,而prison 的功能对等词则应该是“监狱”。 还有,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把“但是”翻译成“but”或者是“however”,这两个译名都不符合规范,不能体现出中英法系之间对这个概念的不同内涵,译者应该把这一术语翻译成 “provided that”,这样更能体现英语法律文本的特点。另外,“civil prisoner”如果直接翻译,不考虑中英法系对该法律术语的不同的法律内涵,就会翻译成“民事犯”。但是如果认真查阅英国的法律规定,就会发现,“民事”和“犯罪”不能随便地混为一谈。因此,应该把“civil prisoner”翻译成“普通罪犯”。
四、结语
法律术语的翻译是一种双语研究,它涉及两个重要的方面:一个是语言,一个是翻译。作为法律用语中基本的也是重要的构成要件, 法律术语的正确使用和表达翻译了法律语言的规范性和庄严性的特征,也体现了法律制度内丰富的法律文化内涵。译者在翻译的过程中,在理解法律术语上,应该考虑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的法律术语背后所表达的法律概念的差异。因为法律文体不同于其他的一般文本,法律术语的表述应该体现出法律文本的特殊性。准确性作为法律语言的灵魂,译者在翻译法律术语时,应当遵循准确性原则,力求用准确的语言最大程度上达到对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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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杜金榜.法律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04.
[3] 姜剑云.法律语言与言语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 1995.
法律翻译范文5
【关键词】法律英语;语用原则;翻译
Abstract: Being the carrier of legal culture, legal language has attracted more and more linguists’ attention due to its terms and complicated syntactic structure. Through adopting pragmatic principles to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egal English, this paper is an attempt to discuss some major problems in its translation in terms of professional terms, literary style and cultural differences of legal English in the hope of offering some tentative suggestion on its translation.
Key words: legal English,pragmatic principles,translation
1.引 言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英国哲学家大卫·修谟曾经说过:“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语词订立和公布的。”因此,法律英语同其它的社会方言一样,是人们根据社会文化环境和交际目的、交际对象等语用因素在长期使用中形成的一种语言功能变体,具有其自身的特殊用途和规律。法律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英语有复杂的术语和句法结构。
一直以来,语言学家和法律界专家对法律术语,法律英语的用词特点和修辞特点、法律英语的简化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研究,并被运用于法律英语教学,法律文献翻译,法庭口译,法庭辩论技巧,声音识别,笔迹识别等众多实践领域中。随着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增多,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为外文,同时也有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成中文。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发现这类翻译中存在许多问题。本文试图运用语用原则分析法律英语的特点和法律文献翻译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期对推动法律翻译的发展有所贡献。
2.法律英语的特点
2.1 法律英语的语用原则
法律法规的主要作用之一是规范法律主体的行为,调节法律主体之间人际关系。这种规范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具有法律效果的言语行为(即法律言语行为)来实现的。因此,作为言语行为实施者的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法律能力和语言能力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准确、得体地使用法律言语行为,以便能够传达其所意图的法律效果。这里的得体就是准确使用法律言语行为而言的,不是Brown & Levinson (1987)等人所谓的礼貌得体这一日常交际原则。法律也是人与人较量的工具,较量双方都使用法律作为武器为自己服务。其中一方必然会想方设法钻法律的漏洞以维护自己的非正当权益。为了不给这种人钻空子,立法者所使用的表述法律内涵的法律英语必须准确严谨。法律英语表述的准确性对司法者的断案、判决而言至关重要。
2.2 法律英语的语用特点
法律英语同科技语言一样,并不具有特殊的语言材料或独立的语法体系,而是民族共同语在法律语境中的一个具有某种特殊用途的语言变体或语域。由于法律学科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法律长期在人们的政治、经济、科学和文化生活中所发挥的强大的规范和调节作用,造成了法律英语在实现其调节、规范作用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自身的语体特点。法律英语的使用特点可以从语篇结构、句法和词汇选择三个层次来考量。
从语篇结构层次上看,法律语篇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高度程式化。法律语篇注重前后层次、埋伏照应、结构严谨、简详得当并具有严格特殊的程式。立法语篇结构层次分明,都是采用从宏观到微观、从总论、总则到条文、从重要条文到次要条文的语篇结构(张新红,2000)。这种程式化语篇是保持法律规范的庄严性及其内容的严谨合理和准确规范的必要手段,能使法律规范的内涵得到最充分的体现。程式化的语篇结构的另一个优点是它可以给所涉及的法律条文、专业术语和概括性词语设定具体的阐释语境,减少曲解或误解法律条文和概括性词语的可能性,瓦解那些想钻法律空子的企图。这种程式化也符合专业用法者的阅读习惯和阅读期待,可以使他们在理解和使用法律的过程中尽可能减少错误。司法语篇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制作或的有关处理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司法公文。司法语篇的法律规范性和严肃性要求在其制作和使用上要符合一定的规范,即语言规范、内容完整、格式统一,例如上诉书、抗诉书、申诉书等,其制作均有相应具体规范要求(于绍元,1999)。
在句法上,法律语篇多用结构紧密、说理完整的长句,常常使用并列结构和复杂的同位语成分,为了保证表述的严谨准确性,有时会放弃简洁明了性和可读性。例如英国的法律法规都是由一句话构成的,首先前面使用一个“Be it enacted…”的颁布套语,然后一条一条地列出具体的法律内容。这样的法律条文必然很长,并带有各种复杂的附加修饰成分、插入语、并列结构和同位语等句子成分,于是虽然造成阅读和理解甚至是使用上的困难,但是却能保证法律内涵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严密性。
在用词上,法律语篇使用的词汇主要有法律词汇和全民共同语中的一般词汇这两大部分。法律词汇都有特定含义和特定的使用范围,不能随意引申或用其它词汇替代。法律词汇主要包括法律语体专门术语和人工法律术语。人工法律术语指进入法律语言之后被赋予了特定的法律含义的民族共同语,如委托、告诉、故意的。法律专用术语和人工法律术语的数量虽然不大,但它们的使用频率高、能量大,并且地位独特,构成了法律语言区别于其它语体的主要区别性特征。
3.当前法律翻译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翻译历史悠久。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每年有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成英文,同时也有大量的外国的法律文献被译成中文,其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法律术语翻译错误
术语翻译的好坏、准确与否常常关系到翻译质量的好坏。法律术语翻译准确,即使在其它方面,如文法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也许还过得去,不至于引起太大的误解;而如果法律术语翻译错了,就很有可能造成误解,甚至酿成纠纷。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可能只注意到术语其中的某个含义,忽略了其它含义,或者只注意到其常用含义,忽略了其在特殊语境中所具有的特殊含义,或者是由于选择用词时把握不准而造成的失误。比如jail和prison这两个词的翻译。一般词典都将这两个词译成“监狱、牢狱”,不加区分,也有的词典对这两个词进行了区分。如《新英汉词典》将jail译成“监狱”,而prison则有两个不同的译法:1.监狱;2.看守所、拘留所。《大英汉词典》也将jail译成“监狱”,但对prison的两种译法的顺序与《新英汉词典》刚好相反:1.拘留所、看守所;2.(尤指洲政府及联邦政府的)监狱。即使是专业词典也不例外。《英汉法律词典》同样将jail译为“监狱”,而将prison译为“监狱、牢狱、看守所、拘留所”。这样给人造成的印象便是:jail等于监狱,prison等于看守所、拘留所或者监狱。那么这两个词到底是什么关系?美国特拉华州立大学刑诉法教授James A. Inciardi认为“A jail is not a prison. Prisons are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 maintained by the federal and state governments for the confinement of convicted felons. Jails are facilities of local authority for temporary detention of defendants awaiting trial or disposition on federal or state charges, and of convicted offenders sentenced to short-term imprisonment for minor crimes”。由此可以看出,jail不同于prison。Prison是由联邦或州政府设立的关押已判决重罪犯的改造场所,而jail则是用于短期关押由联邦或州立司法机关起诉的等待审理的被告或被判处较短有期徒刑的轻罪犯的地方设施。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对判处死缓、无期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送交监狱执行刑罚,而在被交付执行期,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jail恰恰相当于我国的“看守所、拘留所”,而prison则相当于我们国家的“监狱”。
3.2 法律文体使用不当
法律英语结构严谨,用词考究,逻辑严密,文体较其它体裁更为正式、刻板,较多地使用被动语态,这是由于法律本身的特质决定的。但是,如果对法律英语的文体把握不当、认识不清,翻译中也可能会造成各种错误。比如,shall在法律英语中是一个使用频率非常高的一个词,其语气往往较will和should强,带有法律强制性的意味。下例中的shall be 用得就不是很理想,不如改为is更符合原文的意思和文风。
转贴于 如: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
Article 84 A debt represents a special relationship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established between the parties concerned, either according to the agreed terms of a contract or legal provisions. The party entitled to the rights shall be the creditor, and party assuming the obligations shall be the debtor.
再如:The parties shall distribute profits and share losses in proportion to their respective percentage of investment. The Parties shall only be liable for the indebtedness of the Company up to the amount of their investment in the registered capital of the Company.
双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来进行利润的分配和亏损的分担。但是双方对公司的责任只须负责至其各自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额。
这个例子中的译文后半部分似乎过于口语化,不太符合法律的行文规范,可考虑改译为:
双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但各方承担的责任以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出资额为限。
3.3 省译、增译和误译
如:例1:第九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美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货币)。
Article 9 The total amount of investment of the joint venture company is US $___(or a foreign currency agreed upon by both parties).
例1译文中加上了一个foreign,把货币变成了外币。
例2:The Official Comment to the original Section 5-101 was a remarkably brief inaugural address.
原《统一商法典》第五篇第5-101条具有鲜明的“开幕词”性质。
例2中的official comment 无缘无故地消失了。
例3: 论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体系
On Concept and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egislation.
例3中的译者将国际金融法译成了国际金融立法。
这几个例子都不是很难理解,也没有艰深的专业知识问题,这说明法律英语的翻译需要高度的精确性。
3.4 法律文化差异导致的误译
语言上的障碍可以通过掌握语言知识来解决,而文化差异是翻译中的一大拦路虎。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属于大陆法系,而英美国家的法律是属于英美法系,所以这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比如,英美国家的律师分为两种:solicitor 和 barrister, 对这两个词有几种译法。香港将前者译为“律师”,而将后者译为“大律师”,这样让人们认为后者比前者地位高、水平也更高。而内地则将前者译为“事务律师”或“诉状律师”,将后者译为“出庭律师”或“辩护律师”,这种译法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两种律师分工的不同,但也不是绝对的。还有,虽然lawyer一词在美国英语中使用的频率非常高,但是很少在律师的名片上使用,他们一般用attorney-at-law,而我国许多律师的名片上用的都是lawyer。
跟公司有关的一些概念的翻译一直存有争议。比如,有人认为,corporation比company正式、规模更大,但后者更常用。在英语中,corporation和company都是多义词。Corporation除了可以表示“公司”外,还可以表示“法人”;当表示“公司”时,相当于business corporation 或for-profit corporation。Company 除表示“公司”外,还可表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商行”。Company表示“公司”时一般在英国英语中使用,corporation表示“公司”时一般在美国英语中使用。澳大利亚英语两词都使用,一般没有区别。美国一般将公司分为close corporation 和 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 , 英国一般将公司分为privately limited company 和publicly limited company,澳大利亚一般将公司分为public company 和 proprietary company。所以很难分清哪个词更常用、更正式,哪个词所表示的公司规模更大。
4 结 语
由于法律文体明显不同于其他文体,法律英语在语言表述上,必须表现其特殊性,这就要求翻译人员认真研究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在翻译实践过程中采用有效的方法提高翻译质量。在翻译法律英语时还必须考虑到其在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方面的差异,努力寻求搭建这些差异的桥梁,并灵活运用一些翻译技巧,使译文能准确传递原法律文本的信息。翻译人员只要多积累、多摸索、多实践,翻译水平就一定能快速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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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范文6
【关键词】法律英语 特点 翻译原则
作为专业英语(ESP)的分支学科之一,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是应用型、功能型英语。法律英语,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即法律语言,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际贸易交流的日益广泛,法律英语翻译的需要翻译需求空前旺盛。
一、法律英语的特点
法律英语就其文体来说属于职业专用英语,是一种正式的书面语体,是应用语的一个分支,其行文庄重、结构严谨、表达准确。作为一种专用英语,法律英语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专业的特定性
法律英语和普通英语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法律英语中用到的很多普通词汇往往具有专业特定含义,因此不能简单当作普通英语看待,否则很容易对法律英语的理解出现偏差。比如aoid,普通英语是“避开”的意思,而在法律英语中是“躲避取消”的意思;party在普通英语中翻译成“群,组,团队”,而在法律英语中要翻译成“社会集会一方,当事人”;sere在法律英语中尤指“当用人送达(传票等)”,而不能翻译成“为某人工作”。
2.词义的传承性
法律词汇具有明显的传承性特征。沿用旧的法律用语,即古体词,就是这一特征的表现。一些词汇在现代英语的许多文体中不再使用,但是在法律文体中,它们经过漫长的历史并没有随着法律的发展而改变,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含义。法律英语古体词从古英语和中古英语时期沿袭而来,其来源由两部分组成,有些来自于法语、拉丁语和少量希腊语等外来词语,例如“suit”,“testimony”等。另外一些来源于古英语,例如由here-,there-和where-组成的复合词(hereunder=under it, thereof=of that,where for=for the reasons mentioned aboe)用来表示确定的含义。法律汉语的古体词例如“刑罚”、“自首”等主要是文言词语,这些文言词语所表示的事物经过历史的过程在现实社会中依然存在,它们“作为人类的法律文化具有继承性”。
3.语法的被动性
语态的被动性即是指语句多被动语态,惯用长句,分词短语使用普遍,介词和介词短语使用频率高,条件从句使用率高。如在海商法中的许多国际公约,被动语态的使用率高于主动语态。但在汉译英时,被动语态使主体义务弱化。依据:The passie is not only weaker;it may be so indefinite as to leae the statement ambiguous. It may, for example, leae uncertain who the actor is. Een when the actor is known, the passie takes the spot-light away from him and leaes him in the shade.——H.W., legal writing style.
4.文体的正式性
法律英语属于书面英语。在起草法律文件时,严密准确是法律英语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要求和特征。只有严密准确的法律英语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性,才能更好地反映立法意图并体现立法原则,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进行解读和执行。文体的正式性使法律概念更加严密,表述更加准确,尽最大可能地避免歧义和疏漏。例如“诈骗”、“盗窃”、“容留”、“引诱”等。英文法律文本也有类似的表述,如“sae and except”,“null and oid”,“goods and chattels”等。
二、法律英语翻译的原则
1.准确性原则在对法律英语进行翻译时应当表达清楚具体,并尽量摆脱汉语思维习惯的影响,注意两种语言在表达上存在的差异,避免因使用错误的词语而使翻译失去准确性。如solicitor:初级律师,在英国指的是当事人所聘请的一般辩护律师,或称初级律师,负责起草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承办案件起诉辩护(只限初级法院)等事务性工作。barrister:出庭律师、大律师,在英国指的是有资格出席高等法院的律师。由上我们可以看出,在中文里被称作律师的,在国外却有着不同的称呼、不同的级别,职责范围也有所不同,因此我国的当事人如果在聘请国外律师时应该考虑到这点,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法律文书、合同、法条、判决等书面文字,作为法律事务中的重要的文字依据,在翻译过程中必须语意确切、论证周详,严格遵循准确原则。
2.精炼性原则
翻译法律文件还应遵循精练的原则,即用少量的词语传达大量的信息(Giing a lot of information in few words)。简单、扼要的语言是立法最好的语言(The simplest, most concise language is the best for legislation),这是立法者应遵循的一条原则。如这些规律都是通过分析法律译文之中的典型错误,结合国内外翻译理论进行总结归纳才提出的,对经济法规的翻译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These principles are proposed after the analysis of many typical translation errors, and they are the introduction of releant domestic and foreign translation theories. So they are somewhat a guideline to the translation of such documents.上述翻译从语法语义上都很正确。但不符合科技英语表达精炼简洁之要求。宜将前面两个句子译成过去分词短语形式,突出第三句重点。为了行文简洁流畅,改译为:These principles, proposed after the analysis of many translation errors,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releant domestic and foreign theories, are some what a guideline to the translation of such documents.
3.语言规范性原则
法律用语是每个国家正式程度最高的语言,是其所管辖下的所有地区中通用的语言。在法律翻译中使用官方认可的规范化语言或书面语,以及避免使用方言和俚语。虽然在法律文书的起草和翻译中有许许多多的清规戒律(如慎用被动语态、外来词、缩略词等等),但有一点必须强调,那就是必须采用官方用语(词),尤其是现行法律中已有界定的词语。
此外,还应遵顺同一律原则、词语庄严性原则等。法律文字之汉译英,为了维护同一概念、内涵或事物在法律上始终同一,避免引起歧义,词语一经选定后就必须前后统一,坚持同一律原则,在法律翻译中只要认准并用准了某词语,就千万别怕反复使用这一词语。同时,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集团的意志体现,它有鲜明的政策性、权威性。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法律、法规遣词造句力求准确,用词正式,语意严谨,词语应严肃庄严。
参考文献
[1]曹叠云.立法技术[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