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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范文1
中期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以上四个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编制的法定内容,对其他财务报表或者相关信息,如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
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包括涵盖一个中期的一套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会计期间。
企业编制的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四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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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范文2
【关键词】 中期财务报告 确认 计量
1. 中期财务报告的定义与内容
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逐渐扩大,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告信息的及时性要求逐渐提高,许多信息即使非常可靠,但是如果在提供时间上相对滞后,其价值就会受损。以年度为基础对外披露财务报告往往无法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而中期财务报告正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年度财务报告时间间隔过长的缺陷,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期财务报告在投资决策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会计准则都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中期财务报告,为了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国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以下简称《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中期财务报告准则》指出,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中期”是指短期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的报告期间,它可以是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一年,也可以是其他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期间,如1月1日至9月30日的期间等。由此可以得知,中期财务报告包括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报告。
2. 中期财务报告确认与计量的基本原则
2.1中期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企业在中期根据所发生交易或者事项,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时,应当符合相应会计要素定义和确认计量标准,不能因为财务报告期间的缩短(相对于会计年度而言)而改变。如不能根据会计年度内以后中期将要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来判断当前中期的有关项目是否符合会计要素的定义,也不能人为均衡会计年度内的收益。再如企业在中期资产负债人对“处理财产损溢”项目,也应当与会计年度不一样,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不能递延到以后中期,因为它已经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标准。
2.2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未为基础
无论企业中期财务报告的频率是月度、季度还是年度,企业中期会计计量的结果最终应当与年度财务报告中的会计计量结果一致。为此,企业中期财务报告的计量应当以年初与本中期末为基础。
2.3中期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
为了保持企业前后各期会计政策的一贯性,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企业在中期不得随息变更会计政策,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如果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按规定变更了会计政策,该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将在本年度财务报告中采用,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采用该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中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应当符合规定。
2.4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取得的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应当在发生时加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逐延,但会计年度报表不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除外。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人在发生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会计年度不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除外。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淮则第149——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l号——租赁》等的规定。
企业经营的季节性特征,包括企业营业收入的取得或者营业成本的发生主要集中在全年度的策一季节或者某段期间内。例如,供暖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冬季;冷饮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夏季。
3. 中期确认和计量原则在一些重要会计事项处理上的把握
3.1尽管企业的存货往往处于不断的流转过程之中,而且在每个中期末或者年末都涉及到存货数量的确定和成本的计价等问题,但是,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应当采用与会计年度末相同的原则来确认和计量存货。为了节约成本和时间,企业在各中期末对存货进行计量时,可以比会计年度末采用更多的会计估计。
3.2合同或者预计购买价格的变化
在中期末,企业如果可以判断购货折扣基本确定已经赚得或者将会赚得(或者销货折扣很可能已经发生或者将会发生),应当将其作为购货价格(或者销货价格)的抵减,以购货价格(或者销货价格)扣减数量折扣后的净额来确认和计量购货成本(或者销货收入),及时反映购货价格(或者销货价格)的变化。同样地,企业提供的劳务、发生的人工费等,如果合同规定存在数量折扣,企业亦应当用与上述购货或者销货折扣相同的原则进行处理。但是,对于合同没有规定、带有随意性的数量折扣则不能够事先预计。
3.3资产减值
在每一中期末,企业都应当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照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计提坏账准备,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原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对长期投资、委托贷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中期末采用的资产减值测试、确认和转回的标准应当与会计年度末所采用的标准相一致,但是,这并不意昧着企业在每个中期末都应当象会计年度末那样对各相关资产作全面、详细的减值测试和计算。企业在中期末可以只对自上一会计年度末以来所发生的重大减值迹象进行检查,如果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的资产减值情况,再进行相关测试和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3.4预计负债
如果企业在中期发生的事项导致企业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无论该义务是法定义务还是推定义务),而且履行该义务很可能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企业就应当在中期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计入预计负债,而且其确认和计量的标准应当与会计年度末相一致。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义务存在与否,与财务报告期间的长度无关。当然,由于预计负债的金额是根据会计期期末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确定的,但是随着事项的发展,如果清偿该负债的最佳估计数发生了变化,则企业应当对已经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作相应调增或者调减。
3.5建造合同
在中期末确认和计量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对于中期末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不论这些建造合同是否将在本年度内完工,企业都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中期会计处理:
(1)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中期合同收入和费用; (2)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①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中期合同收入应当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②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3)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当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参考文献:
[1] 薛文君.关于中期报告的几个基本问题[J].会计研究,1998,(12).
[2] 沈小南.关于“中期财务报告”的几个基本问题[J].会计研究,1999,(3).
中期报告范文3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二章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第三条 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基本的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第四条 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的子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只需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仍应当包括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可比中期没有子公司的除外。
第五条 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
(一)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二)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
(三)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 财务报表项目在报告中期作了调整或者修订的,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项目有关金额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要求予以重新分类,并在附注中说明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无法重新分类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
第七条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第八条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说明。
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应当说明原因。
(三)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说明原因。
(四)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五)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七)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八)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九)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定披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十一)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十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十三)企业结构变化情况,包括企业合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经营等。
(十四)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包括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等。
企业在提供本条(五)和(十)项关联方交易、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数据。
第九条 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但是,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信息。
第十条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报告的某项估计金额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了重大变更、企业又不单独编制该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该项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金额。
第三章 确认和计量
第十一条 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且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将在年度财务报表中采用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的,以后中期财务报表应当反映该会计估计变更后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不作调整。同时,该会计估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八条(二)项或者第十条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第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除外。
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除外。
第十四条 企业在中期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并按照本准则第八条(一)项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中期报告范文4
关键词:审计质量 审计主体 审计客体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7-053-02
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质量是注册会计师审计水平和审计委托人满意程度的综合体现,与中期财务报告审计相关的各种因素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质量,对于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质量影响因素的研究可以从审计市场、审计主体和审计客体几个角度加以分析。
一、审计市场因素
对于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质量来自审计市场的影响因素主要有是审计市场的供求关系。审计市场的供求关系是影响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质量的因素之一,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了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考试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数量超过6000家,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过百家。与之相对应,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总数为1500余家,需要进行中期财务报告审计的公司每年不足200家,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共同构成了审计市场的供求双方。
从审计需求来看,我国审计市场仍旧缺乏对高质量审计的自愿需求。分析其中的原因我们可以发现,中期财务报告审计服务的主要对象是资本市场,理论上中期财务报告审计信息的需求者主要应为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从股东方面来看:特殊的发展背景使得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股东缺位较为普遍,国有股股东难以切实履行股东权利;小股东的投资大多出于投机动机,这种动机使得大多数小股东无法形成强烈的中期财务报告审计信息需求;而控制性股东实际上控制了董事会,掌握着包括财务信息在内的公司信息,因而对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质量没有太高的要求。从债权人角度来看: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应该对财务报告的审计质量有一定的需求,但由于特定的发展背景,使得大部分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的主要债权人为国有银行,国有银行的粗放式经营的特点使得其难以对债务人财务报告的审计质量提出较高的要求。正是由于股东和债权人两方面的原因,造成了中期财务报告审计市场上对高质量审计信息需求不足的情况,而这种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必然会对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质量的提高产生负面影响。
从审计供给来看,就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而言,由于在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审计不是全面审计,需要进行中期财务报告审计的上市公司数量有限,而具备了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相对较多,这种审计服务供给多于需求的中期财务报告审计市场,决定了上市公司在审计意见的交易中居于主导地位,注册会计师为了占有市场,可能会表现出迎合审计市场低质量审计需求的特征。目前,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没有揭示客户的各种违规行为、出具低质量的审计报告通常没有法律风险,实际上,由于一个或两个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低质量审计报告引发会计师事务所被查处,该事务所的其余合伙人的利益几乎不受影响,他们可以带着客户另换一家事务所,这意味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退出成本几乎为零。由于审计市场的激烈竞争,以及法律责任的缺失,使得注册会计师在客户压力下,提供低质量审计报告的动机较高,这种情况必然会对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质量产生消极影响。
二、审计主体因素
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主体是指对中期财务报告实施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质量来自审计主体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执业能力。
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是影响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质量的决定性因素。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不屈服于客户及其他外在的压力,自主地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来形成并报告审计意见。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注册会计师只有在审计过程中真正做到独立于相关利益各方并公正客观地发表意见,才能保证审计信息的社会可靠性。在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由于注册会计师是由进行中期财务报告审计公司的管理层聘用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客户为同一对象,被审计对象掌握了经济命脉的注册会计师在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如何能够不屈服于管理者的压力,自主地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值得思考。
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是指注册会计师在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全面审核企业的中期财务状况并在审计报告中如实反映的能力。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的根本所在,也是影响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业务能力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较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来胜任审计工作的能力,一个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必须要拥有广博的知识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即必须拥有较高的业务能力。注册会计师应首先具备一个优秀会计师的业务素质,深谙公司财务会计的每种业务处理,才能对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进行高水平的审计,对审计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三、审计客体因素
审计客户对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质量的影响主要来自于被审计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的股权结构会通过影响股东和经营者的行为而对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质量产生影响。如果股权高度分散,众多分散的股东要监控公司经营者,势必要付出高昂的监督成本,这使得一般股东没有直接监督公司经营者的积极性,更多的是关注股东收益率,股东的直接监控不足和追求短期利益,促使经营者把主要力量集中于短期利润上,这使得管理者没有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自愿需求。而如果股权过度集中,控股股东不需要通过上市公司向外的财务信息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对财务报表的可靠程度也就没有动力去监督,甚至会出现有损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行为,这种治理结构下公司控股股东也没有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在我国,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其股份比例较多的是国有股、法人股。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国资部门作为国有股的股东代表,由于其所有权虚位,往往无法合理地行使股东权利,所以其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的关注较少,对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质量的需求也较小,对上市公司独立审计质量的影响可能相对较弱。而法人股股东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派代表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并对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有所影响,如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鼓励政策的确定等。同时,他们很容易获得公司的内部信息,可以随时要求召开紧急股东大会就公司的决策向公司的管理人员询问。因此,法人股股东没有必要通过公司向外的财务信息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对所公布的财务信息的可靠程度没有动力去监督,所以很难有需求高质量中期财务报告的动力。而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的流通股比例越多,其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控制权就越强,对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要求就越高,可以说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为大股东通过不正当的财务行为侵犯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了便利,他们可能会采取造假手段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由于控股股东本身缺乏对审计的自愿需求,所以很可能通过非常手段来影响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质量。在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对审计质量有强烈需求的主要是持有流通股的广大股东,但由于条件所限中小股东往往无法直接影响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质量。在我国,个人股占整个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的比例还不到30%,每一个股东的股权一般都不会超过0.5%,与国有股和法人股的20%~30%的比例相差太远,基本上没有个人成为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成员。因此,个人股股东没有能力去监督上市公司的行为,也无法对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质量产生正面影响。
审计客户公司的治理结构将决定公司的财务信息监督机制,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会对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质量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两人分别担任,二者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后者要向前者提供财务信息来表征自己的完成职责和业绩,而前者必然要审查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作为治理结构中另一重要内容是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人数和比重,若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人数越多,所占比重越大,就越能行使对公司重要业务、关联交易的监督权,必然能降低公司盈余管理程度,减少粉饰报表行为。在我国一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情况并不鲜见,这种情况造成内部人控制公司的状态,管理者没有来自所有者的直接监督,可以比较方便的进行会计盈余的操纵,管理者不需要甚至排斥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此外国有股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大多是上级部门指派的,上市公司无法在市场上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管理者,真正的经理人市场供求机制无法建立,潜在的竞争者对现任经理人员几乎没有什么威胁,管理人员也就无从谈起通过高质量的审计意见向经理人市场传递信号,提高其市场价值。同时,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一部分就是法人股股东在上市公司的代表,几乎不存在传递信号的动机,管理者即使出现经营失误,也不会受到严厉的惩罚,结果往往异地做官。这种治理结构使经营者缺乏制约,其弄虚造假的成本大大低于所获得的利益,因此他们对高质量的审计缺乏自愿需求,自然很难对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质量的良性发展产生正面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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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玉清,郭传慧.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效果实证研究.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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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巧玲.注册会计师审计审计质量衡量标准:回顾与评价.当代财经,2004(3)
中期报告范文5
一、季节性问题
所谓季节性问题,是指某些生产或销售季节性很强的企业(如农牧业、旅游业、建筑业、某些零售业等)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中期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季节性问题处理的得当与否,将直接影响到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如果一个企业的生产或销售主要集中在年度内的某一个中期,另外的中期几乎没有生产或销售,相应的,收入的获得和费用的发生也主要集中在一个中期。这时,如仍按收入和费用发生时进行确认的原则,就可能对年度收入和利润的预测产生误导。例如,我国的中报的资产负债表报告日力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的最后一天,如果在中报中没有特别提示,投资者往往会根据“中期业绩简单乘以2”的模式来预测年度业绩,这种预测对季节性很强的企业来说显然是毫无意义。为了避免误导投资者,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应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第34号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收入和费用之外,都应当在收入和费用的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并要求具有高度季节性的企业提供截至中期财务报告日前十二个月的信息以及上年中期财务报告日前十二个月的比较信息,并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季节性波动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二、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问题
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问题,是指某些周期性发生的费用(如年度大修理费用、广告费用、审计费用等)是否分期确认和计量的问题。对此问题,各国存在不同的看法。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第34号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如果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在编制年度会计报表时不能预计或递延,则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不应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计或递延。而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则规定,如果不均匀发生的费用的收益期超过一个中期,就应在各受益的中期间进行分配,如果无法确认受益中期,则应在发生的中期进行确认。显然,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的观点较为合理,如果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发生在某一年度的前一中期,若不对其加以分摊,则在编制中期报告时就会因负担了巨额的费用而影响中报业绩,而下一中期的业绩会人为地得到“改善”,这往往会给投资者造成一种假象,即企业的经营业绩在提高,从而降低了中报信息的有用性。同理,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发生在年度的后一中期也全出现同样的情况。因而,对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首先应判断其受益期是告超过一个中期,进而确定对其是否进行分配,而不应一律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
三、资产减值准备问题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对存货、投资、固定资产等要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提减值准备,但计提通常是在每年度终了,这就产生了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如何处理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各国对此问题的观点几乎是一致的,都认为既然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需要考虑资产减值准备问题,为使中报信息具有更好的决策有用性,在编制中报时也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还可能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在中期财务报告日某资产的市价明显低于其成本,但能够合理预期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其市价将会回升至现在的市价,如某些产品销售价格存在季节性的波动等,这种情况下,资产减值准备应如何处理值得探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在此问题上,中期财务报告应与年度财务报告采用相同的标准,对中期后、年度终了前的可能回升的情况不予考虑。而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则持相反的观点,规定如果资产减值是暂时的,企业能够合理预计下跌将在年度报告日前回升,则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不应确认损失。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当前会计人员的素质水平和中报信息的可靠性要求,我们应该采取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规定,在中期财务报告日应采取与年度报告日相同的标准计提减值准备。
四、重要性问题
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由于要非常强调成本效益原则和中报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因而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披露中报中列示的各个会计报表项目时要充分体现重要性原则。与编制年度会计报表不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判断项目的重要性程度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而不应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对此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指出,为便于理解中期数据,应以中期数据本身为基础拟定确认和计量政策。因此,特别项目和非常项目、会计政策或估计变更以及重大差错都应以与中期数据相关的重要性为基础予以确认和计量,以避免由于不披露而产生误导性干扰。另外,由于相关会计准则对重要性一般没有提供量化规定,所以判断重要性时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于估计,但估计的标准应以能够保证所提供的财务报告包括了所有与理解企业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相关信息。
中期报告范文6
[关键词]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独立观
一、我国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制定背景
会计信息的得要质量特征之一是其及时性,尤其是在技术日新月异,市场环境变化日趋剧烈的今天,企业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的有用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及时性。许多信息即使非常可靠,但是如果在提供时间上相对滞后,其价值就会受损,所以,以年度为基础对外披露财务报告往往无法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而中期财务报告正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年度财务报告时间间隔过长的缺陷,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季度或者半年度为基础对外披露中期财务报告。比如,美国早在60年前就要求其上市公司编报季度财务报告①,澳大利亚、加拿大、墨西哥、挪威、泰国等国家或者地区也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季度财务报告。而法国、德国、英国、比利时、巴西等国家或者地区则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半年度的中期财务报告。
我国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时间最早可追溯到1991年,当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股票在该所上市交易的8家公司(又称“老八股”)首次对外披露半年度的中期报告。1993年5月6月,国务院分别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开发行股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正式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半年度的中期报告,并应当遵守国家会计制度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随后,证监会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与格式准则第三号》。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的通知》,开始要求部分上市公司编制季度报告。而自2002年第一季度起,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对上市公司披露财务信息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①即便如此,美国证监会主席哈维。比特(Harvey L. Pitt)在“安然(Enron)事件”发生后,批评美国以季度为基础的定期报告制度仍然无法向投资者提供及时的信息,主张建立一套“现时披露制度”(a system of current disclosure),以实时地向投资者提供更新的、可靠的重要信息(Harvey L. Pitt,2001)。
但是,应当看到,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准则或者规则仅仅涉及到中期报告的披露内容问题,没有涉及相应的确认与计量。而在实务中,上市公司披露的中期财务报告良莠不齐,信息质量不容乐观。例如,有些上市公司在编制中期会计报表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时,随意性较大,存在着不计或者少计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以及其他资产减值准备,不计或者少计所得税费用、利息费用等情况;有些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披露的上半年经营业绩较好,而在其他条件没有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年度报告披露的经营业绩却出现了大幅度滑坡乃至巨亏损;有些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所披露的信息过于简单,掩盖或者忽略了一些重要信息,使投资者很难据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等。因此,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中期财务报告信息固然重要,但是对上市公司在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会计原则进行规范则显得更为重要。为此,财政部于1998年正式立项,着手和制定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准则,1999年11月形成准则征求意见稿,向各界广泛征求意见。2001年11月2日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并自2002年1月1日起在所有上市公司中施行。
二、关于我国中期财务报告的理论基础
纵观世界各国的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对于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理论基础,主要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是独立观(Discrete View),一种是一体现(Integral View)。其中,持独立观者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或者地区为代表,而持一体观者主要以美国为代表。
所谓独立观,是将每一中期视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其基本特点是:中期财务报告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确认与计量原则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其中所的会计估计、成本分配和应计项目的处理等也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应用独立观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优点是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可以直接采用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已有的一套会计政策和确认、计量原则,便于实务操作,而且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相对比较可靠,不容易控;缺点是容易导致各中期收入与费用的不合理配比,一方面会企业业绩的评价,另一方面可能会导致各中期列报的收益波动较大,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年度结果的预测。
所谓一体现,是将每一中期视为年度会计期间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会计年度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非独立的会计期间,其基本特点是:中期财务报告中应用的会计估计、成本分配、各递延和应计项目的处理必须考虑到全年将要发生的情况,即需要顾及会计年度剩余期间的经营结果,所以,会计年度内发生的成本与费用,需要以年度预计活动水平(Activity Level,如预计受益期间、预计销售量和产量等)为基础,分配至各个中期。应用一体观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优点是可以避免因会计期间的缩短而导致的各中期收益的非正常波动,从而有利于年度收益的预测。缺点是许多成本和费用需要以年度结果为基础进行估计,因此需要依赖于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且可能所估计的结果因缺乏客观、可靠的依据作为佐证,因此容易操控收益,影响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的可靠性。
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独立观和一体观,各有利弊,各国在制定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时,一般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侧重于选择其中的一种观点作为其制定准则的理论基础。我国在制定中期财务报告准则时,侧重选择了独立观作为其理论基础,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从会计信息质量角度来看,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所以强调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的可靠性,强调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应当如实反映中期末的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提高会计信息的公信力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来看,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初创阶段,市场效率还不太高,会计信息使用者“消化”、“吸收”、“甄别”信息的能力还不够,披露过多的相关信息(尤其是不甚可靠的相关信息)可能会造成信息浪费,会得不偿失。
(三)从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来看,广大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的提高还需要一个过程,而在一体观下,编制中期财务报告需要考虑全年预计发生的情况,需要较多地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估计和职业判断,以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来看,一时难以达到这一要求,反而容易增加中期确认和计量的随意性以及企业操控中期损益的余地。相对而言,采用独立观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比较简便易行,需要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较少,比交符合我国实际。
(四)从外部监管的角度来看,由于大多数中期财务报告无须经过审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采用独立观更有助于保证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的可靠性,提高大家对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的信任度,并且便于监管。
(五)从国际惯例来看,除了美国、我国等少数国家或者地区采用中期财务报告的一体观之外,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区采用的都是独立观,比如国际会计准则以及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新西兰、我国香港等国家或者地区的会计准则都采用的是独立观。以独立观作为中期财务报告的理论基础已逐渐成为一个趋势。当然,从各国或者地区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包括国际会计准则)的具体内容来看,纯粹地采用其中一种观点的情况比较少,往往都有例外情况,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上述国家或者地区的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只是侧重于采用一体观或者独立观。
我国选择了独立观作为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理论基础,这就意味着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确认与计量原则就当和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对于季节性、周期性和偶然性取得的收入以及会计年度内不均匀发生的费用,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预提)或者递延(或者待摊)的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得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计(或者预提)或者递延(或者待摊)。
三、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制定过程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中期会计报表可否简化
在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过程中,有人主张,由于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时间较短,因此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的各张会计报表,相对于年度会计报表而言应当允许简化,以减少工作量。也有人认为,简明会计报表实际上也是在完整会计报表的基础之上摘其要者而形成的,所以,要求企业提供简明会计报表并不会减少工作量,反而会增加工作量,主张以提供完整会计报表为宜。另外,提供简明会计报表还存在以下缺陷:
1.企业如果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简明会计报表,则很有可能会掩盖或者遗漏一些重要信息,一些财务指标的来龙去脉和勾稽关系也较难理清,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阅读、理解和,而提供完整的会报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缺陷。
2.企业如果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简明会计报表,则要确定哪些会计报表项目是重要的,应当予以反映,哪些会计报表项目是不重要的,可以简化,是相当困难的事。事实上,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其会计报表项目的重要性程度并不一定相同。
3.从财务的趋势来看,分类、明细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比综合信息更有用,更有价值,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推动向投资者提供分类、明细的信息,从这个角度来讲,我国也应当顺应这一财务会计发展的趋势,不应当仅仅提供一些简明报表项目的信息。
基于上述考虑,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为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应当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
(二)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是否应当提供合并会计报表
在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过程中,有人认为,在中期末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间紧,工作量大,实务操作上有难度,因此主张只披露母公司会计报表即可,不必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我们认为,如果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不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将无法全面地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也无法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的结构和经营模式。尤其是在企业(母公司)拥有较多重要的子公司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大量业务都是在子公司中发生的,如果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仅仅提供母公司单独的会计报表,则很容易引起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误导,难以达到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初衷。为此,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那些符合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要求的企业,应当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合并会计报表。至于由于编制中期合并会计报表而导致工作量增加的,可以通过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尤其是加强会计电算化工作来加以解决。
(三)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有何特殊要求
由于中期财务报告的披露界于两个年度财务报告之间,尤其是第一个中期的财务报告往往在上年度财务报告披露不久后就需要对外提供,所以,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当尤其突出及时性和重要性原则。在通常情况下,年度会计报表附注需要作十分详细的披露,但是对于中期会计报表附注而言则可适当简化。基于上述理由,借鉴国际惯例,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对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提出了以下四点要求:
1.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重点提供比上年度财务报告更新的信息
由于中期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一般都可以获得上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所以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企业应当重点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即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着重提供相对于上年度财务报告而言更新的事项或者交易,无需重复披露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已经披露过的、相对并不重要的信息。
2.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作为中期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编制中期会计报表附注时也应当予以遵循,所以,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那些会中期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但又未在中期财务报告的其他地方披露的重要信息。
3.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当以会计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
由于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向报告使用者提供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所发生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所以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应当提供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和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等,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而不应当仅仅披露本中期所发生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例如,某企业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该企业在20×0年3月5日对外进行重大投资,设立一家子公司。对于这一事项,企业不仅应当在20×0年度第1季度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在20×0年度第2季度财务报告和第3季度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也应当予以披露。
4.中期会计报表附注还应当披露对于本中期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
为了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及时了解各个中期所发生的重要事项和交易,企业除了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外,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也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以免遗漏或者掩盖一些重要事项。例如,ABC公司在2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即年初至第2季度末)累计实现净利润2500万元,其中,第2季度实现净利润80万元。公司在第2季度转回前期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00万元,第2季度末应收账款余额为800万元。尽管该转回的坏账准备仅仅占ABC公司1至6月份净利润总额的4%(100/2500),可能并不重要,但是该项转回金额占第2季度净利润的125%(100/80),占到第2季度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2.5%,对于理解第2季度(4至6月份)经营成果和第2季度末财务状况来讲,属于重要事项。ABC公司应当在第2季度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事项。
(四)中期所得税应当如何确认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