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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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办法范文1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2001至2005年,本院先后调入或新聘护理人员近50名。但新进护理人员入院后,发现普遍存在专业知识参差不齐、操作技术不规范、应激能力低、综合素质不高。因此,加强对新进护理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及护理管理尤为迫切。

1.2方法(1)加强护理人员资源管理:合理分工,优化结构,科学配备护理人员是护理管理工作十分重要的内容,也是组织有效护理活动的主要保证[1]。护理部按照“二级乙等”医院的标准,对各科护理人员从结构到数量进行科学配置,并安排素质好、有5年以上临床经验的护师进行带教。(2)加强新进护理人员的培训:护理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进行终身教育的有关规定,制订了新进护理人员继续教育计划、护理人员“三基”培训计划。规定新进护理人员在聘用期间,必须参加规范化培训及继续护理学教育。鼓励她们通过不同的形式学习,争取拿到高一级的学历。并组织经验交流会,安排“老”护师介绍工作学习经验,以便提高新进护理人员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3)实行岗位培训与考核:分批安排新进护理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或短期培训,同时狠抓护理操作技能的培训。(4)规范护理记录:护理部根据护理工作实际,按照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制订了护理记录单书写规范及检查标准。对护理记录的书写格式、记录原则、内容要求做到详细的规定。要求新进护理人员的护理记录严格按规范进行书写。(5)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护理操作常规,是防范护理缺陷的关键。因此,护理部根据各科存在的医疗安全隐患,结合医院护理质量管理标准,健全护理安全防范事故措施的各项管理制度,如查房制度、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等。从而达到了制度明确,操作规范,违制必究,进而把护理缺陷杜绝在萌芽状态。(6)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责任感和慎独意识:护理部1年2次组织新进护理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和法制教育,同时安排每月一次科室、每季一次护理部安全隐患分析会,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从而使新进护理人员充分认识到护理职责的重要性。并自觉遵守医护人员道德规范,营造一种强烈的职业安全氛围[2]。(7)加强护理安全及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护理安全意识:对新进护理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律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2]和依法施护的观念,组织新进护理人员经常学习《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护士管理办法》、《护理工作流程再造》及《护理管理与临床护理技术规范》等护理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使护理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让新进护理人员懂得安全保证对病人来说是优先考虑的问题。提高对护理不安全因素后果的认识。让新进护理人员知法、守法、依法、护法,为病人提供安全的护理。(8)规范护理过程,提高护理质量:护理部成立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加强基础质控、环节质控和终末质控[3]。实行护士长夜查房、每月一次护理部行政查房制度和每季一次护理质量大检查制度。护理部组织质控小组成员及全体护士长进行全院护理质量分析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同时,护理部每季度对病人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护理人员的服务态度,平时不定期下科室进行考核、提问,以加强新进护理人员的责任性,防患于未然。2效果

2.1提高了新进护理人员专业理论和业务水平。通过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对新进护理人员在职培训,加速了新进护理人员的成长。2005年以来,本院对近年来新进护理人员进行了专科理论和25项护理技术操作与急救技能考核,结果合格率达90%。大部分护士熟练掌握电除颤、上呼吸机、心电监护、呼吸皮囊操作等抢救操作。2005年6月份ICU病房开设以来,抢救危重病人成功率达95%以上。掌握了护理记录单的书写标准及质量要求,使护理记录单的缺陷明显减少,书写合格率达97%。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明显提高。

2.2提高了新进护理人员的业务学习自觉性。通过严格规范的管理,每批调入、聘用的护理人员思想稳定、工作主动,学习积极性高涨,许多新进护理人员正在接受不同层次的继续教育,为全院护理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夯实了基础。

2.3促进了医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几年来,本院通过对新进护理人员培训及管理,造就了一支基础扎实、技术过硬、操作熟练、服务态度优良的护理队伍,病人对护理工作满意率达97%以上,赢得了病人、医生、社会各界的赞扬。2003年妇产科护理组被评为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2004年急诊科护理组被评为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2005年骨科护理组被评为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2005年护理部被评为浦江县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岗。同年11月顺利通过“二级乙等”医院的评审。近两年来,全院业务总收入亦有所增长。取得了社会、经济效率双丰收。

【参考文献】

1林菊英.医院护理管理学.北京:光明日报社出版社,1990.38.

人员管理办法范文2

一、总则

1.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用人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为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人才使用、培养和激励机制,健全、规范我所的人员聘任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2.流动岗位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额定编制中,30%的用于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聘用要坚持“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按岗定酬”原则。

4.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招聘可采用推荐和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

5.流动岗位人员不应突破核定编制数额(单位编制的30%)。

二、流动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

6.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为我国科学事业现代化和地球科学事业发展献身的精神;

7.严谨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的科研作风,良好的职业道德、

勇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8.流动岗位的高级研究人员一般应是国内外在相关学科研究中

成绩卓著的专家学者;中级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聘用。

9.具有履行研究岗位职责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

三、聘用程序

10.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首先由项目、课题组根据工作需要提

出书面申请,并报所科技处、人事处审核。申请中应明确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要求、拟聘用期限、拟提供的工资待遇等条件。

11.推荐聘用: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熟习的科技人员、在本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在职研究生(博士、硕士)及本单位其他未进入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聘人项目(课题)组,应按规定要求提供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如个人简历、工作业绩、成果、研究方向等。单位人事部门和科技部门根据本所学科结构、岗位设置情况、项目(课题)组需要程度等提出聘任建议,交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12.公开招聘: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缺乏或不足的专门科技人才。

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拟招聘岗位和岗位条件要求通过不同形式和渠道进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一般要经过信息、资格审查、公开答辩、考察了解、研究决定等步骤。

四、流动岗位人员的管理

1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必须与所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

(1)聘用合同期限;

(2)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工资及福利待遇;

(4)岗位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

(5)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期限应与实际工作任务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

14.流动人员的待遇

(1)流动岗位人员(所定向招收的研究生除外)的人事关系

实行人事;

(2)流动岗位的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的任职标准参

照所固定岗位的相应标准;

(3)流动岗位人员的工资采用协议工资制度,研究员工资一般

不超过3500元/月,副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800元/月,助理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000元/月,其中50%由所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特殊流动岗位人员的待遇由所规定。

(4)如项目(课题)需要,所招收的定向研究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受聘参与课题研究,博士生工资一般不超过1000元/月,硕士生一般不超过800元/月,其中50%由中心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

(5)流动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时,由双方协商并写入聘用合同;

15.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应遵守院、所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所有条款。

16.流动岗位研究人员与固定人员一样,按照所非营利机构科研人员的考核标准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终止聘用合同。

17.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双方可续订聘任合同。

18.连续两次作为流动岗位聘用,或作为流动岗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申请转为所固定人员编制。经所按有关程序讨论同意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有关调入手续。

五、其它

19.本办法适用于聘用进入所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20.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人员管理办法范文3

1.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用人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为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人才使用、培养和激励机制,健全、规范我所的人员聘任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2.流动岗位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额定编制中,30%的用于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聘用要坚持“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按岗定酬”原则。

4.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招聘可采用推荐和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

5.流动岗位人员不应突破核定编制数额(单位编制的30%)。

二、流动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

6.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为我国科学事业现代化和地球科学事业发展献身的精神;

7.严谨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的科研作风,良好的职业道德、

勇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8.流动岗位的高级研究人员一般应是国内外在相关学科研究中

成绩卓著的专家学者;中级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聘用。

9.具有履行研究岗位职责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

三、聘用程序

10.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首先由项目、课题组根据工作需要提

出书面申请,并报所科技处、人事处审核。申请中应明确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要求、拟聘用期限、拟提供的工资待遇等条件。

11.推荐聘用: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熟习的科技人员、在本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在职研究生(博士、硕士)及本单位其他未进入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聘人项目(课题)组,应按规定要求提供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如个人简历、工作业绩、成果、研究方向等。单位人事部门和科技部门根据本所学科结构、岗位设置情况、项目(课题)组需要程度等提出聘任建议,交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12.公开招聘: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缺乏或不足的专门科技人才。

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拟招聘岗位和岗位条件要求通过不同形式和渠道进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一般要经过信息、资格审查、公开答辩、考察了解、研究决定等步骤。

四、流动岗位人员的管理

1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必须与所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

(1)聘用合同期限;

(2)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工资及福利待遇;

(4)岗位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

(5)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期限应与实际工作任务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

14.流动人员的待遇

(1)流动岗位人员(所定向招收的研究生除外)的人事关系

实行人事;

(2)流动岗位的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的任职标准参

照所固定岗位的相应标准;

(3)流动岗位人员的工资采用协议工资制度,研究员工资一般

不超过3500元/月,副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800元/月,助理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000元/月,其中50%由所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特殊流动岗位人员的待遇由所规定。

(4)如项目(课题)需要,所招收的定向研究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受聘参与课题研究,博士生工资一般不超过1000元/月,硕士生一般不超过800元/月,其中50%由中心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

(5)流动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时,由双方协商并写入聘用合同;

15.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应遵守院、所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所有条款。

16.流动岗位研究人员与固定人员一样,按照所非营利机构科研人员的考核标准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终止聘用合同。

人员管理办法范文4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员居住的,均应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省、市、县进入本镇暂住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及“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___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流管办)负责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服务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工作,以及负责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工作。流动人员较多或租赁房屋较多的村(居委会)应设立流动人员管理服务站,协助开展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管理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出租的住房、窝棚、工棚查处清理工作;税务、劳动保障、消防、工商、建设、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产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搭建的建(构)筑物;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六)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七)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计生等方面有关规定的;

(八)已抵押的房屋,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并未告知承租人房屋抵押情况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后15日内必须携带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产权证书或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证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到所在地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房屋出租条件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房屋租赁登记证》和出租屋须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八条出租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或出具收入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屋租赁税费按月缴纳,纳税人应于月终后15日内在扣税帐户存足当期税费。由于扣税帐户存款不足导致无法扣收税费的,视作逾期申报纳税。

第九条房屋租赁税费按照属地征管原则,由流管办协助当地税务机关征收,具体办法由税务机关会同流管办另行制定。

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时,应督促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村(居委会)应配合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开展房屋租赁检查,发现本服务区域或本区内有房屋出租但未办理租赁登记

手续的,应及时报告房屋租赁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来历不明、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

(二)出租房屋必须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必须达到单独1人居住不小于5平方米、2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的面积;(三)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3日内带领或督促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暂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应同时申领《暂住证》;

(四)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有犯罪嫌疑人的,应及时制止、检举或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育龄妇女的计生管理工作,查验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员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承租房屋的已婚育龄妇女没有婚育证明的,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入住后15日内将其情况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隐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发现出租屋有怀孕妇女的,应及时报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动员政策外怀孕人员落实补救措施;对在出租屋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应督促其到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接受孕情检查;

(六)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七)委托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报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备案,人不得再行委托。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八)出租房屋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应聘请专职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九)按规定申报房屋租赁登记,缴交房屋租赁税费;

(十)督促承租人搞好出租屋及周边环境卫生,做好各类传染病预防工作;

(十一)承租人退租后,应在3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出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条流动人员租赁房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承租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二)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三)持有本人合法有效的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应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后15日内向暂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交验婚育证明或办理临时证明,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与接受暂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管理;

(四)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续期或者申报变更注销;

(五)留宿他人的,应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拟留宿3日以上的,应在3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六)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消除或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七)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应检举、劝止;

(八)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在公安机关检查或有关管理人员巡访出租屋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并出示有关证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执法人员或有关管理人员不依法办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向其所属部门或主管机关投诉。

第十五条聘用流动人员较多的单位,应统一建设或租用职工宿舍,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出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不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责令暂停出租3个月,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文秘站:](四)出租人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检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暂停出租3个月,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五)出租人不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治安责任,致使出租的房屋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暂停出租6个月,并处月租金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承租人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责令限期申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承租人不按规定办理《暂住证》,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七)承租房屋的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办理或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或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交验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八)出租人、承租人利用出租或者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搭建住房、窝棚、工棚进行出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十)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擅自将房屋出租给无婚育证明或无效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员,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出租屋存在脏乱差等严重环境卫生问题,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进行整治。对长期不进行整治或整治未有明显成效的,属承租人责任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究房屋租赁违约责任,收取违约金或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执行本规定,、、包庇犯罪、的,应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qman20__发表于20__-09-0509:32编辑评论(0)引用(0)

关于我镇流动人口摸底调查的情况请示-[发展钱途]

关于我镇流动人口摸底调查的情况请示

镇政府:

人员管理办法范文5

第一条为促进金鹏通信实业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事业的发展,加强客户服务部渠道系统的自律和科学化管理,规范外派人员的工作行为,广州金鹏通信实业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以下简称客服部)在《广州金鹏通信实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条例》和《广州金鹏通信实业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外派人员管理规范》的基础上特制定“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客服部的外派人员,包括在当地招聘从事金鹏通信实业有限公司客户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客服部将会依据外派人员对本章程所规定的职责的完成情况,按《广州金鹏通信实业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外派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外派人员进行量化考核并为渠道优化做相应而适当的岗位调整。

二、外派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售后网络的规划、维护及优化。

第二条协调运营商、商、授权站点以及厂家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收集、反馈市场信息,包括产品质量跟踪、竞争对手市场运作情况等信息。

第四条指导培训站点运作、备件运作、技术支持等。

第五条处理投诉,在恶性事件投诉中能应付危机事件。

三、外派人员具体工作指导

(一)、工作态度方面

1、外派人员是金鹏公司为了更好地开展当地客户服务工作而设立的人员安排,其职责是代表客户服务部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金鹏小灵通售后客户服务的相关工作。外派人员是金鹏公司为了更好地进行当地客户服务工作而设立的人员安排,其职责是代表客户服务部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金鹏终端产品售后客户服务的相关工作,代表着金鹏公司的形象。外派人员任何的言行举止将和公司的形象息息相关。因此,外派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不得做出任何如工作散漫、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消极抵触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从事与本公司利益冲突的兼职等等这些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或散播如抱怨等这类有损公司利益的言论。

2、外派人员必须对各地市的站点运作状况保持良好的监督管理,外派人员的通讯工具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周一至周日8:00-24:00),必须保持畅通。便于站点有重要信息时能迅速反馈给外派,而公司有任何指示也同样可以及时传达。避免因信息反馈不畅通而导致重大事件的发生或错过了最佳处理时间。

3、外派人员都远离总部在全国各地开展着我公司的售后工作,而公司对外派人员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外派工作周报表。工作周报是外派人员具体工作内容和安排计划的体现。为了让总部对外派的工作计划做一定的合理性指导,每一位外派人员应该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填写工作周报,并要求每周一中午1点前以邮件或传真的方式上报给渠道工程师并抄送渠道经理,渠道会按照外派人员的工作报表给予适当的指导并监督。

4、由于外派人员工作的特殊性,公司在多方面给予适当的补助。外派人员在每月规定的时间内将上月差旅补助方面的单据邮寄回公司报销。因公司财务有规定的时间受理报销事宜,因此,外派人员必须在我部门规定的次月10号前将上月相关报销凭证及时寄回。另外,外派人员提交的差旅费报销必须是经过总部批示产生的差旅费用,如发现外派有做假行为,将在报销和考核中给予处罚。

(二)、授权站运作管理方面

1、授权站代表着金鹏企业进行当地售后服务工作,直接决定着客户对金鹏公司的形象,而服务态度是客户服务中的重要一环。通常许多服务投诉是由于用户对授权站的服务态度不满意而产生的,因此,授权站的服务态度管理和培训将直接影响到我公司的售后质量,外派人员应该以给予高度的重视。适当地周期性对授权站点的服务态度进行了解,培训。

2、维修工单是总部和授权站之间进行劳务费结算的重要依据。外派人员必须指导好服务站正确规范填写并及时邮寄,以便减少回访和核算时的工作量,提高结算工作效率。同时,应该周期性对站点对劳务费结算进行沟通,教育站点别做假,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同时,如发现站点有做假行为,应当搜集站点有效证据并向公司举报,并对该站进行一定的教育。

3、授权服务站正常的运作过程中,应当申请适量的备机备件而不能通过私自向局方借用销售机器做为售后周转,更不能未经过公司允许私自拆机(包括拆销售机/备用机/故障机)以获得维修备件。如果出现上诉事实,外派人员应及时上报给渠道工程师。授权站不得将无申请备件返厂,外派人员也应该周期性地对授权站进行备件培训。

(三)、关系处理方面

1、与运营商间的关系:由于小灵通销售市场的特殊性,外派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与运营商之间的关系,与之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随时了解运营商对本司售后服务的评价以及要求,及时做出相应的对策和反馈信息。

2、与授权点的关系:处理好与授权站之间的关系,是开展当地客服工作的关键。外派人员必须协调好与授权站的关系,使授权站与外派人员的沟通渠道保持畅通和及时。避免授权站因无法与外派人员联系或没有协调好而导致售后问题的产生。

3、与销售部门之间的关系:售后的工作是为销售服务的,因此,外派人员的工作与市场销售息息相关。外派人员必须经常与当地的销售人员保持密切的沟通,每周从销售人员处获得必要的销售信息,这些信息是客服部制定服务网络的分布,申请备件的数量以及机型的故障率等重要的依据。同时这些信息也要提供给当地的销售人员制定必要的改进措施。

(四)、推广支持方面

授权站的维修质量直接关系到金鹏企业的声誉。外派人员必须和客服技术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取得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支持,有计划地对授权站的维修人员实施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提高当地授权站的维修技术水平,确保维修质量。避免由于外派人员的技术支持不到位而导致授权站产生有关技术问题的投诉。

(五)、信息反馈方面

1、质量问题反馈:外派人员对质量问题的反馈应及时到位,以免造成售后工作被动。

2、相关信息反馈:外派经理负责区域的授权站如有相关信息变更或外派人员本身通讯信息方面有所变更,应及时通知渠道负责人。以免信息反馈不及时而造成公司的损失。

3、局方故障机库存信息反馈:外派人员应在每月工作月报表中上报所负责地区的局方故障机库存数量,避免造成大量积压。避免因外派人员没有及时上报该地区的这类故障机库存信息而滞后了问题解决的最佳时机,导致公司承受更大的损失。

(六)、突发事件处理方面

如果出现有关投诉涉及到技术监督局、消协以及新闻媒体等影响重大的部门,外派人员必须本着维护金鹏企业形象为宗旨,采取主动,积极跟进,及时汇报的方法,对事件全程跟踪,将解决方案落实到位。避免因工作方面的疏漏令本公司的产品出现在技术监督局、消协以及新闻媒体等曝光的事件。

(七)、业绩体现方面

1、备机管控

备用机是决定公司售后投入成本大小的一项重要因素。外派应该自觉适量地申请备用机来解决问题,并迅速周转这些备用机以达到更高效的利用,同时,要注意租用期限,及时归还。

2、负责区域换新量控制

各区域换新问题也是决定公司售后投入成本大小的另一项重要因素,因此,各区域外派人员应对各站点的运作保持监控状态,适当适量地对其进行指导,减少因站点运作不规范售后服务没及时到位解决问题而出现的换新问题。

三、外派人员岗位优化调动规定

为了平衡好外派和总部的人员需求,合理分配劳动力,避免出现某些地方人手盈余而另一些岗位则人员紧缺的情况,同时也是为了提高各岗位的工作效率,外派人员岗位优化调动将根据地域情况和销售情况分配人员数目。另外,为了更有效保持外派人员的对工作岗位的积极性,进一步推进外派人员的科学化管理,外派人员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外派在同一区域任职过久、外派月度考核分数低于60分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在原区域继续留任,总部将考虑将其调离原负责区域。

(一)、以上规定的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1)、外派在某地区任职未满半年,无重大失误岗位不调整;每个季度根据外派绩效考核平均分进行一次季度排名,排名结果作为调岗的依据。

2)、全国区域性岗位调整每半年进行一次;每月外派绩效考核得分低于60分者,相应做岗位调整;同一地区任期满一年者,原则上都要进行区域调整。

3)、销量较多的地区由一个外派和渠道助理重点管理;销量适中的地区由一个外派人员进行管理;若干个销量较小的地区由一个外派统一管理。

(二)、具体内容如下:

1.以上规定适用对象:所有外派人员

2.外派人员的划分(包括一站通):

一类—外派客户经理员

二类—外派备件管理员

三类—外派技术人员

3.地区划分原则:

一类地区—销量达20万或该地区销售机器10万以上且所销售主要为高故障率机型的地区

二类地区—销量介于10~20万之间的地区

三类地区—销量少于10万的地区

4.外派分配原则:

一类地区—由一个外派人员管理,同时,渠道助理重点协助

二类地区—由一个外派人员管理

三类地区—由一个外派人员管理多个相邻的三类地区

注:建立了一站通的区域,因为一站通的职能已经大部分取代了外派的日常工作,所以,外派人员的分配按三类地区原则分配。

5.外派人员定期岗位轮换周期:每半年1次

在以上规定的执行过程中,外派人员岗位调整中的工作交接必须严格按“外派调动或离职工作交接规定”执行!

人员管理办法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新增离退休人员办理程序:新增离退休人员须由原单位持市机关社保局核发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发放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管理手册)和市人事局开具的《离退休人员通知》和《退休审批表》,于当月三十日之前到市机关社保局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审核手续。由原单位通知新增离退休人员上交一张2寸近照,到市机关社保局进行照相存档并填写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认定表。

第四条离退休人员死亡减少办理程序:火葬须凭单位报告和火葬证明;土葬须凭单位报告和死亡诊断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各单位必须在当月三十日之前带相关证明和管理手册到市机关社保局办理相关

核减养老金手续。

第五条离退休人员增减资办理程序:由原单位带管理手册和市人事局开具的《离退休人员增减资通知》,于当月三十日之前到市机关社保局办理离退休人员增减资手续。

第六条参保单位必须在每年3月10日前将管理手册送市机关社保局年审签章,市机关社保局审核后方可办理下年度单位离退休养老金拨付手续,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停发其应享受的社保待遇,直至年审为止。

第七条市机关社保局要督促各责任单位适时对离退休人员实行年度资格认证,对不配合认证或逾期不提交相关资料的,将停发其应享受的社保待遇。

第八条乡镇站所离退休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管理,教育代管和民政代管及军队离退休人员分别归口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事工作的股室负责人为各单位执行本办法的责任人,单位人员变动,当月不及时上报机关社保局,发生多领、重领工资或致使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限

期由责任单位负责强制收回;对已上报机关社保局,但仍发生多领、重领工资或致使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限期由机关社保局负责强制收回。逾期未追回的,由财政部门从该单位财政下拨资金中予以扣缴,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对举报冒领养老保险金属实的,由市财政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