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至文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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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至文案

冬至文案范文1

2、冬至冬至,让你的快乐如期而至,让你的幸福无所不至,让你的生活至善至美,让你的财富蜂拥而至,让你的如意纷至沓来,让你的事业实至名归,让你的好运时至运转。我的祝福从头至尾,至真至诚,只愿你感觉宾至如归,诚祝你冬至快乐!

3、冬字谐音动,冬至到了;愿你:动动手脚,无寒缠;动动心思,不苦怨;动动身体,保康健;动动真情,爱温暖;祝你:一动好运就来,再动美事来爱,三动顺利常在,动动常乐开怀!

4、寒风吹脸,脸很冷,白雪飘身,身很沉,冷霜凝眼,眼很湿,雾气罩脚,脚很重,问候送心,心很暖,祝福传你,情很真,冬至时节,愿你快乐出行,平安回归,幸福地久天长!

5、静夜,我是一颗明星,守候你的窗棂;明朗,我是一缕阳光,温暖你的心上;冬至来了,我是一个饺子,钻进你的肚子,悄悄地,只想偷点你的秘密。

6、节日来到,快乐就好,送上短信,收到就好,吃吃饺子,团圆就好,天气寒冷,健康就好,多穿衣服,无病就好,祝福无限,送你就好,开心过冬,幸福就好。祝冬至快乐!

7、睫毛弯弯,那是心电的感应,我在远方牵挂你;嘴角弯弯,那是幸福的证据,我在他乡思念你;饺子弯弯,那是冬至的标志,我用短信问候你。呵呵,冬至了,愿你幸福快乐每一天。

8、今天冬至到,短信来报告,再忙不要忘,吃个幸福饺,保暖也重要,别只顾花俏,适当动动脚,别让感冒笑,送你温暖袄,快乐当外套,闲时发信息,开心开胃祝你一冬心情好!

9、漫漫的长路,你我的相逢,珍惜难得往日的缘分,默默的祝福,亲亲的问候,互道今朝多保重。

10、冬至到来我送水饺,健康皮包着快乐馅,平安夹用来捏包好,赶紧舀一瓢真情水,倒入开心锅热心烧,幸运酱加点如意醋,沾着吃过瘾幸福抱,祝你好运绕乐逍遥!短信大全

11、饺子的组成:皮和馅。皮虽不雅,却保藏着美味。祝福的组成:文字和真情。文字虽俗,却蕴含真诚。冬至来临,送您饺子,愿您幸福,给您祝福,愿您甜蜜。

12、冬至到了,我给祝福好好造了个型,我给幸福烫了烫发,给快乐做了个柔顺,帮健康染了个色,给运气画了个眉,给思念搽了点粉,总之大家都很满意,愿意帮我照顾你作为报答,你就安安心心过冬天吧。

13、冬至是时间的坐标,也是季节的拐点。阴阳在此汇合,寒暑在此交替,四季在此轮回,心情在此休整。围坐火盆,感悟生命,笑看人生,明天更美好!

14、冬至日来了,送你抗冻三法宝:金刚不坏衣,保暖发光发热必备,“火冒三丈”帽,护头保暖绝佳,骄阳似火鞋,让你在寒寒冬季,依然健步如飞,温暖如春,祝你天天幸福无烦恼,财神爷爷把你抱!

15、今日冬至,装满一车幸福让平安开道,抛弃一切烦恼让快乐与你拥抱,存储所有温暖将寒冷赶跑,释放一生真情让幸福永远对您微笑!老师,祝您冬至快乐!

16、我最真挚的朋友,冬至到了,感谢你的关怀感谢你对我做的一切……请接受我最真心的祝愿:一生平安、如意、健康、快乐!

17、冬至将至,朋友关怀无微不至。铃声一响祝福至,问候一到心意至。福禄跟着寿喜至,好运伴着幸运至,吉祥携着如意至,温馨牵着浪漫至,健康拽着快乐至!

18、十二月二十五号你知道是什么节日吗?对,是圣诞节!那十二月二十二号你知道是什么节日吗?不知道了吧!告诉你吧!是我们传统的节日—冬至!又为你普及了一下知识吧!还捎带我的祝福:冬至快乐!

19、冷风吹,冬至到,望朋友,要注意:少外出,少逞强,天寒地冻易感冒;多穿衣,多保暖,身暖心热保健康;少烦恼,少忧愁,心情愉快三冬暖;多开心,多欢笑,幸福快乐迎新春!

冬至文案范文2

2.风吹来阵阵寒意,雪飘来了冬至,我这这里为你送上一盘饺子,希望你感受到我的情意。

3.冬至到了,我架起关怀的灶,支起友谊的锅,以温暖为馅,以健康为皮,以快乐为汤,给你煮了一盘热腾腾的饺子,再花上一角巨资,用短信给你送上!

4.春去秋来,立夏冬至,周而复始,年年有余

5.家家捣米做汤圆,知是明朝冬至天

6.今天是冬至,我送你一碗特制饺子:安然皮儿裹着如意馅儿,用爱心煮熟,吃一个快乐,吃一个幸福,吃三个健康,吃一碗发家,喝汤顺利!!

7.冬至的饺子包裹了希望,冬至的饺子煮熟了快乐,冬至的饺子咬开了幸福,冬至的饺子温暖了甜蜜,冬至,饺子交给你朋友的情谊,祝你平安如意。

8.今天冬至,别忘记吃饺子,若忘记了。后果严重:一不漂亮了,二没法带眼镜了,三没法听花言巧语了……吃饺子可防止耳朵被冻掉。

9.饺子热吃,未来趁早知

10.一口饺子,一口吉。

11.冬至的饺子,温暖的投资,多吃一点会发财,冬至的汤圆,幸福的团圆,多吃一点会梦圆,冬至的问候,快乐的等候,希望甜蜜围绕你,直到永久。

12冬至,最怀念的还是院子里那碗饺子的味道

13.冬至送你一车幸福,让安然开道,抛弃一切烦恼,快乐与你拥抱,释放平生真情,让幸福永远对你微笑,冬至别忘了吃饺子。

14关怀不是今天才开始,祝福也不是今天就停止,我把最真挚的心,最多的关怀和最深的祝福送给你,轻轻的告诉你,今天是冬至别忘记吃饺子!

15冬至吃饺子,一个饺子一颗心。吃韭菜馅饺子,愿你青春常驻;吃萝卜馅饺子,愿你健康长命;吃蘑菇馅饺子,愿你钱袋渐鼓;吃三鲜馅饺子,愿你家庭和气。

16小饺子,两头尖,芳香飘飘幸福甜;冬至冷,饺子暖,尖尖两头心相连;冬至到,饺子鼓,满满的祝福变无数;冬至祝你快乐连连,幸福热火朝天!冬至快乐!

17时光静谧无声,冬至悄然而至;指尖白露凝霜,流年安然无恙。

18.捡拾一路暖香,装点岁月情长;诗酒年华过往,依旧惜君如常。

19.我不怪你春夏秋没来,但冬至到了,你总该来了

20.有饺子的地方就是家

21.冬至吃了这碗饺子,快乐就会时常绕你身边

22.冬至吃饺子,一个饺子一颗心。吃韭菜馅饺子,愿你青春常驻;吃萝卜馅饺子,愿你健康长命;吃蘑菇馅饺子,愿你钱袋渐鼓;吃三鲜馅饺子,愿你家庭和气。

23冬至到,吃一口水饺,学习成绩呱呱叫,作业都能准时交,上学不迟到,父母老师开口笑。愿天下所有的学生,吃过水饺,从此按时睡觉,出色冒泡!

24.吃点饺子,喝点羊汤,终结这靠抖腿发热的冬。

25.世界再大,大不过一盘饺子。

26.冬至你吃饺子了吗?我好像是好久没在冬至吃饺子了。

27.冬至到了,天气寒冷,我以关心为灶,以健康为锅,以真情为火,以好运为皮,以温暖为馅,以祝福为水,专门为你做一份“幸福如意”饺子汤,愿你冬至快乐,阖家温暖幸福!贺词。

28吃着饺子,过好日子;看着短信,找找乐子;保暖锻炼,注意身子;天气寒冷,迈开步子;饮食均衡,管好肚子;笑口常开,多赚银子;遇事心宽,不出乱子;送上祝福,幸福一辈子!祝冬至快乐!

29.冬至到了,团团圆圆一家子,热热闹闹吃饺子,开开心心馋嘴子,快快乐乐暖肚子,冬至节气好兆头,吉祥如意美日子,祝你健康好身子,平平安安一辈子。

冬至文案范文3

关键词股东提案;集体行动理论;积极股东

股东提案制度作为一项全新的重要制度设计在新公司法第103条第二款得以体现和确认,它自产生之日起就被赋予保护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重任而为人们所期待。然而,一项制度引入是否具有合理性、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将直接影响制度的立法目的的实现。本文拟从集体行动理论角度对我国股东提案制度之合理性、科学性作一分析。

一、股东提案制度之经济学分析路径

(一)股东提案制度存在之正当性验证路径。制度设计需要理论支撑,以保障其合理性,股东提案制度同样也不例外,它以股东行动主义为预设理论基础。股东行动主义是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发展起来的外部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而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行动理念,该理念认为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和所有者,出于关心公司良好发展目的而成为积极股东,用手投票影响公司人的行为,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一观点得到众多学者的赞同,美国学者卡尔森认为所有者如果是积极的、有能力的并且定位准确的话,将在创造价值、实现商业繁荣中发挥关键作用。公司股东愿意积极行动参与公司治理,以此为前提设计的股东提案制度立法目的的实现,必须依赖这一制度之权利主体的能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换言之,只有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股东的存在,或只有股东发表意见试图对公司施加影响,股东提案制度才有立足之地,才可能发挥其功用。验证了积极股东之存在,即验证了股东提案制度之合理性。

(二)股东提案制度设计之科学性验证路径。股东提案制度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制度设计本身能否实现预设之立法目的。学者普遍认为,提案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是保护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特别措施,即股东提案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凡有助于这一目的实现的制度设计,即为科学的制度设计。反之,则设计不科学。因此,验证股东提案制度的科学性,即是验证现有股东提案制度能否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之合法利益。

二、股东提案制度经济学分析之理论工具——集体行动理论

集体行动理论是美国马里兰大学经济学教授奥尔森在研究集体中个人提供公共产品的行动策略时提出的著名理论,作为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支,其主要观点:一是因追求自身利益,理性的个人不会为集体利益行动。二是从成本收益分析,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小集团比大集团更为有效。三是有选择性刺激手段的集团比没有这种手段的集团更容易、更能有效地行动。ISI集体行动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具有以下可行性:

1、利益集团(群体)的普遍存在性。尽管集体行动理论最初是用于分析政治集团成员行为决策的经济学工具,但利益集团是普遍存在的,每个人均处于不同利益群体中。公司股东人数普遍较多(一人公司除外),尤其是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众多,更容易形成各种不同的利益团体,公司中普遍存在着的大股东、小股东、投资股东、投机股东、机构投资者等不同群体的股东有着不同的利益。我国的公司股东,同样也因为每个股东占有公司资源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利益不尽相同的群体:控股股东群体、控股股东之外的大中股东(统称中股东)群体、小股东群体。根据新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太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一般情况下,控股股东是公司第一大股东,人数较少,普遍为一个,为集体行动理论所言之小集团。小股东群体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占有股份数额很少,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但人数众多,为集体行动理论所言之大集团。中股东则在公司所占之股份和人数均介于控股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其股份份额大于小股东而小于控股股东,群体人数则多于控股股东少于小股东,实践中主要体现为机构投资者而被人们关注。

2、股东行为的经济人品性和股东提案的公共性。斯密认为,所有经济活动中的人都是经济人,每个人只会考虑自己的利益,并使其最大化。股东出资参与到设立公司、经营管理公司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投资经营行为,人的理性促使人们作出一项经济决策时,总是深思熟虑地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或趋利避害原则来对其面临的各种可能的机会、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权衡比较,优化选择,以便找出一个方案给自己带来最大限度的利益从而使自己具有了经济人的特性。同时,股东提出提案参与公司治理,不论对整个公司还是对其所处的群体而言均为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外部性及每一股东之经济人特性使其对每一行为都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从而符合集体行动理论的分析范式,故可用集体行动理论分析不同群体中股东的行为决策模式。

三、不同股东群体之提案制度效用分析

(一)控股股东群体之效用分析。如上所述,控股股东群体属于小集团,人数少,但占有公司股份数额大,通过行使提案权影响公司决策为其带来的收益可能远大于成本。并且,还因为控制了公司的董事会,可以非常轻易地将行使提案权的成本转嫁给公司承担,自己无需承担成本却直接享有提案权带来的大部分收益,故而有行使提案权之积极性,尤其是控股股东为一人的情况下收益全部归其所有,控股股东更有积极性自发行使提案权影响公司决策。但是否可以说,有控股股东这一积极股东的存在就可以证明股东提案制度之预设理论基础——股东行动主义的正确性了呢?笔者认为不然,这是因为控股股东并不等同于股东行动主义中所言的外部股东。股东行动主义是在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中,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分离的情况下,股东和董事会的利益不相一致,公司股东无法掌控董事会,为了制衡董事会、保护自身利益而产生的一种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行动理念。而在控股股东控制公司尤其是在我国“一股独大”严重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控制了董事会,董事会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控股股东之专权工具,控股股东与董事会利益相一致。故笔者认为,控股股东非股东行动主义中为维护自身利益而积极行动的股东,以股东行动主义为理论支撑之股东提案制度亦非为控股股东预设;控股股东的利益可通过其控制的董事会而得以实现,其不应享有提案权,或者至少应当受到限制而非像现有制度设计中不受任何限制。我国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都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即任何股东均享有提案权。正是在这一宽泛条件下,促成了实践中大量的控股股东提案之现象,并孕育了控股股东利用提案制度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危险。(二)小股东群体之效用分析。公司小股东人数众多,占有股份份额甚少,从人数上讲属于大集团。依集体行动理论的观点,每一理性之小股东根据成本收益分析,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会为集体利益采取行动提出提案;同时,小股东群体仅为学理上之概念,现实中并不实际存在这样一类有组织之团体,其无法像其他有组织之团体可以采取相应的刺激性措施来激励潜在积极股东为集体利益行动并补偿行动股东所受之损失从而增强潜在积极股东的积极性。故理性之小股东在小股东群体中不可能成为积极股东,不会提出提案影响公司决策进而为整个小股东群体提供公共产品。因此。股东提案制度也不是为理性小股东所预设,自然也就无法实现保护小股东利益的目的。同时,立法设计的预防小股东滥用提案权的3%持股要件也在理性小股东面前失去意义。然而,笔者同时认为,前一结论是以股东理性为假设前提的,实践中并非每一股东均为理性人,不排除个别非理性小股东采取积极行动之可能性。为实现股东提案制度保护中小股东之立法目的,在非理性小股东不计成本收益情况下应为其行使提案权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讲,有进一步降低3%持股要件之必要性。

此外,现有制度设计进一步限制了对小股东提供激励的可能性,不利于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松散的小股东群体不可能提供组织激励,非理性小股东提交的提案在股东大会上获得支持便成为唯一可能的激励。但是,现有制度安排要求股东提案最迟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交,小股东从知悉股东大会召开信息到提交提案的准备时间非常短促,理论上最短时间可以被压缩到十天,仓促的准备时间和小股东的势单力薄的信息劣势,使其无法提出高质量的、理由充分的提案,得到股东大会支持的可能性大为降低,小股东行使提案权获得激励成为小概率事件。根据羊群行为理论,其行使提案权的积极性便会极大丧失。同时,小股东群体也不享有转嫁成本的机会。小股东群体所处的位置使其不可能有机会将行使提案权的成本转嫁给公司承担,通过与控股股东达成协议解决的缔约成本太大也不可能实现,现有制度设计中也缺乏这一安排。

(三)中股东群体之效用分析。中股东群体相对于前两个群体有着特殊的位置:它介于控股股东群体和小股东群体之间,人数少于小股东多于控股股东,而掌控的股份份额低于控股股东远高于小股东。随着掌控股份数额的增多,中股东群体的股东为集体公共利益行使提案权的单位成本逐渐下降。收益逐渐增加,当行使提案权所获得的收益等于为此而支付的成本时,其达到由消极股东向积极股东转变的临界点,即中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时,行使提案权所付出的成本必将低于由此获得的收益,在利益的驱动下,中股东将可能试图对公司施加影响而成为积极股东。同时,根据集体行动理论,小集团提供的公共产品优于大集团,中股东群体行使提案权为本群体带来的收益虽不及控股股东群体,但远优于小股东群体,并且中股东群体数量远远少于小股东群体,其组织成本虽高于控股股东但远低于小股东群体的组织成本,中股东群体相对容易跨越组织障碍从而可能成为一个相对严密的集团提供选择性刺激手段约束成员,也就更容易行动——积极行使提案权。由此可知,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股东是可能存在的,股东提案制度之预设理论基础是客观的。

不过,从国外公司治理实践来看,成为积极股东的中股东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如美国的加州教师退休系统、加利福尼亚公共员工退休系统等公共养老基金以及一些投资对冲基金。由于规模越来越大,传统的消极用脚股票方式将造成自身重大损失,这些机构投资者逐渐转变观念,开始积极关注公司治理,做积极股东用手股票,而参与公司治理主要的方式就是“提交股东议案”。我国机构投资者近年来虽然发展迅速,证券投资基金、QFII、保险、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队伍不断扩大,对公司治理和证券市场影响越来越大,但遗憾的是至今仍鲜见积极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的治理。笔者认为,这种状况是和当前我国机构投资者总体规模偏小、尚未跨越积极股东之临界点的发展状况相适应的。随着国内对机构投资者重要性认识的加深和政策对机构投资者的扶持,在可预见的将来,我国公司治理中机构投资者将成为一支重要的积极股东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法及时把脉国际公司治理发展新趋势,预见性地引入了股东提案制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在机构投资者尚未跨越临界点的目前,为发挥已有制度的功用,可考虑对现有制度作适当变通,将机构投资者行使提案权的成本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内转由公司承担,从而一定程度降低公共产品负外部性的影响。

四、结语

分析至此,在集体行动理论视角下,股东提案制度的合理性、科学性俨然清晰:股东提案制度因机构投资者和非理性小股东可能成为积极股东而为其预设的理论基础——股东行动主义找到佐证而得到支撑,其合理性毋庸置疑,在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中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现有制度设计尚需进一步完善,“一股独大”的特殊股权结构决定了股东提案制度必须对控股股东之提案权加以限制;机构投资者是提案制度的主要实施者,为实现股东提案制度的立法目的,应创造条件尽快促进机构投资者跨越临界点并加以引导成为积极股东;理性之小股东不可能成为积极股东,现有的制度设计还无法真正实现保护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目的,需为非理性之小股东行使提案权创设更为宽松之环境,但也要防止权利滥用。

参考文献:

[1][美]罗尔夫·H·卡尔森,著.王晓玲,译.所有权与价值创造:新经济时代的公司治理战略[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

[2][美]肯尼思·A·金,约翰·R·诺夫辛格,著.刘江,译.公司治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赵旭东.新公司法制度设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周友苏.新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美]曼瑟尔·奥尔森,著.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冬至文案范文4

关键词:VQC、同期合闸、小电流接地系统的接地选线、备用电源自动投

一 同期合闸

1.1概要说明

变电站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很多不同的操作模式,也就是能够将系统的稳定性和灵活度加以利用,有三点:频差、压差、角差合格。

快速、准确、安全是保证一切工作开展的原则基础,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要进行相关的闭锁功能才能够将各种的合闸完成,要考虑到系统的冲击问题,减少系统冲击的频率,能够将发电机的快速性提高班,能够捕捉第一次0角度合闸可以节省大量能源。

1.2 环网并列与差频同期

没有电气联系的两个系统并列就是所谓的差频同期,能够将电网和发电机的电网进行并列,这样就能够用不同的频率来捕捉合闸的0角度时期,能够减少出错率,提高相应的工作效率。现在对于联络开关来说,增加能够将频率优化,有利于捕捉频率,完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关于功角问题,该角度在网络拓扑及负荷没有大变动时基本保持不变。

对于检同期的称呼国内也有不同的方式,比如,有的毁吧检同期叫做同频同期,也有叫差频同期。这些基本上都是能够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误差范围之内的,因此,物理的概念也就更加清晰,能够将差频同期和环网并列实现平衡,把握住第一次对于零角度的捕捉,也就是能够将准同期自动化实现。两端的功角也就是相差后的角度,一般说,仅是一个压差和功角的闭锁功能。

1.3 同期遥控方式及自适应识别

差频同期相对来说有着比较特殊的要求,也就能够适应同频和差频的情况,但是,如果要针对一些比较小的差频作出判断的话,就会浪费很多不必要的时间这样就会带来相应的麻烦,这样就能够观察到断路器的情况莫让差频同期的位置能够更加明显,这样就能够将各种同期的不同状况区分出来,就能够实施更加严密的命令模式。并且还能够使用自动的操作模式,能够将差频进行搜索和分析,这样就能够自由进行操作,不受任何条件进行操作。

1.4 合闸导前时间的计算

断路器合上闸到出口的动作时间能够确定相关的同期角度差,对于角度差的准确性判断是有着重要影响的,因此,能够进行辅助节点的安装就可以估算出信号的变位时间,这样就能够更加准确布置后期的工作,能够将辅助差点作为问题的入手之处,这样就能够引入误差,将各种情况考虑,另外要接点抖动也影响精度。

1.5同期算法

同期是一项重要操作,因此要求有着极其严密的可靠性,能够将电机系统的稳定,不受外来冲击的影响,这样就能够增加有效的寿命,因此,能够防止增加一些不必要的关系,要考虑相关的可靠性和系统的精确值,还有相关的多级闭锁、快速的控制算法与措施。

对于装置来说,从可靠性的方面可以进行相关的考虑,也就是能够根据可靠性来拓展思路,这样就能优化相关数据的计算模式,对于闭锁来说,也是需要引起特别重视的,应该用灵活的方法进行采点比较幅值,还要采用相位的方法。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因此要互相配合才能够形成比较实用稳定的效果。

二 电压无功综合自动控制

2.1 VQC控制特性及控制模式的思考

VQC相对于同期合闸,则是一个时刻运行的、以整个变电站为对象的、相对慢速的一个控制系统。控制方面的错综复杂对于实时性的要求比较高,对于闭锁来说,也要求能够尽最大的速度来完善,现方式基本有3种:主控单元网络VQC、后台软件VQC、独立硬件的VQC。后台软件VQC:后台的监控十分重要,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将单元的数据获得,并且经过电脑VQC软件根据实时数据判断并发控制命令,能够执行相应的单元内容,这样就能够为后期的维护做好基础。

主控单元网络VQC系统:用间隔层作为核心来进行计算机工作的完成,这样就能够将各种的测控模块进行作用,能够更加方便,让网络的数据共享能够进入直接的层面上来作用,因此,这样的方式在速度上是非常有利的的,比较容易高效率工作。

独立硬件VQC系统: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的装置它并不依靠任何的其他装置作为辅助,可以独立完成,闭锁的工作角度上来看,是有着极高的可靠程度的。因此,要信号重复进行采集。

现在的问题是:用户要考虑的内容有独立硬件的VQC系统造价高、多拉电缆以及担心网络型VQC产品的可靠性。VQC在闭锁的方面非常强调适用的速度,能够将控制口令和直接的电容器保护动作进行连接发出,就能够将这个时间拉开,也就是出现时间差,弥补这个时间差就会成为问题。

思考:可以再PC中建立相关的策略,然后将它放在相应的测控单元中。即后台控制+闭锁,间隔层闭锁。这样就能够根据需要将内容整合并且输入IO装置中,能够不立即执行相关的命令,将自身的逻辑检查程序提高,这样就能够满足相关的出口条件,因此,闭锁的速度不仅能保证,还能够不断拓宽策略。

2.3 全网无功电压控制

从根本上说,无功调控也就是涉及到全网的一个问题,因此,要将其它的破坏性网络模式建立在本站上也是不正确的,要进行全网的情况了解,并且能够找出最优化的配置模式,进行相应的各自为政的VQC调节,就能够调节不同情况,这样,在通信可靠保证的前提下,全网VQC应该配合将在各个调动的情况之下,能够将成本节约,并且能够满足相关需求。

三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

3.1 可编程PLC功能的应用

自投的方式由于出现情况比较多,因此作为一种装置,要依赖硬件作为基础来完善PLC功能:通过装置内嵌的PLC解释软件解释自投逻辑在外部影响情况下编排的改变,可以设置。

3.2 厂用电快速备自投

很多的机械电动机有着非常大的容量,因此,能够进行相关的供电切换,这样就能够解决自投出现的问题,在电源不出现的情况下,转机械使得母线上电压的衰减是个逐渐下降的过程,其实并没有真正地小时,只是一种习惯性的惰性在发挥作用,因此变化的情况下要用备用的电源,将合闸的时期确定好并选择最优的方案,对装置来说快速的处理器DSP及快速出口继电器的选择能够在失电后第一次的30゜角差范围内,就很重要了。

四 小电流接地系统的接地选线

100%的准确选线是个常见的问题,且一直没有被解决,因此,装置问题有:

1、可能要改造CT;

2、多拉电缆;

3、只引入零序电流不够准确;

4、变电站的整体思想没有被深入分析,因此就会将各种系统混淆,不能够完善其中消弧圈接受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相应的零序电流与零序电压的夹角方向没有明确的反向关系,就会不容易被检测。

5、次谐波方法相对来说信号不清晰,也不够精准。我们可以借鉴相关的检测原理,比如西门子公司,能够进行零序有功和零序无功的方向及大小的判断,即充分利用了零序电压、零序电流的方向以及相关的幅值情况,这样就能够更加充分解决问题,能够处理误差角,并且相应的补偿措施也能够被提供,这样就能够减少信号低下的情况。

五.结语

本文着重于提出相关的变电站装置中常见问题,有针对性地根据范围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因为借鉴的经验还不是特别丰富,因此还有着很大的进步空间,希望能够在变电站自动化研究中得到更好的指点,完善系统的效率。

參考文獻:

[1]段日新.变电站自动化系统的前沿技术.西北电力技术.2005.3:1—3.

冬至文案范文5

论文内容摘要:中新自由贸易协定是我国与发达国家达成的第一个全面的自由协定。协定中有关自然人流动的制度安排,较之WTO及我国其他自由贸易协定,有较大的改进。具体体现为:确定自然人的类型,明确相关术语;水平承诺自由化程度更高;深化了部门承诺;增加临时雇佣入境承诺;移民手续更便利;新增假期工作机制安排。

论文关键词:中新自由贸易协定自然人流动具体承诺

本文重点对中新自由贸易协定自然人流动规则进行评析,以期对WTO现有的自然人流动谈判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于2008年4月签署,2008年10月协定正式生效。该协定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领域,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也是我国与发达国家达成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中新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自然人流动的制度安排,较之WTO及我国其他自由贸易协定,有较大的改进。

一、规则概述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对服务贸易的界定采用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模式,即将服务贸易划分为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四种模式。其中,自然人流动是指一方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境内以自然人存在方式提供服务。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自然人流动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九章及相应的附件中。协定第九章是对自然人移动进行规定的专门的一章,共计十个条款,逐项规定了定义、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快速申请程序、临时入境的准予、临时雇佣入境的准予、透明度、联系点、自然人移动委员会、争端解决。该章规定了自然人流动的一般条款和基本纪律。

中国与新西兰有关自然人流动的具体承诺的内容包含在附件十、附件十一中。附件十是自然人临时入境承诺,包括中方承诺和新方承诺。附件十一是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承诺,仅含新方承诺。在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新方承诺中,新方对中医执业者(包括护士)、中餐厨师、中文教师助理、中国武术教练、中文导游及从事特定技术职业的技术工人进行了承诺。其中,关于技术工人的入境,所规定的职业选自新方的技术短缺部门。此承诺适用的部门将在双方通过换文达成的安排中列明。因此,《双方关于技术工人有关问题的换文》构成了自然人流动雇佣入境新方承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依照此规定,自然人移动委员会每5年将对所列部门进行审议。

此外,中国和新西兰还对“假期工作机制”的实施安排达成了谅解。

二、规则评析

中国和新西兰均是WTO的成员方,适用WTO有关自然人流动的规则和双方的具体承诺。WTO现有的自然人流动规则和具体承诺存在诸多不足,旨在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服务贸易谈判也迟迟未能达成协议。较之WTO,《中新自由贸易协定》的自然人流动规则及承诺有着较突出的改进,这为中新自然人流动的发展提供了更加优惠的制度支持,也为我国其他自由贸易协定中自然人流动制度的设计提供了借鉴。

(一)确定自然人的类型并明确相关术语

在WTO成员方的承诺表中存在着大量模糊的术语和定义,这为自由行政裁量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并构成了壁垒(JosephineFrawcisco,2002)。其中,对于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尚没有一致的分类和界定。何为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分为哪些类型?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各成员方在承诺表中也没有达成共识。因此,含有模糊术语的承诺具有很强的限制性,实际是成员方在对自然人流动放开本国市场的同时暗地的构筑壁垒。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明确了自然人流动规则的适用范围,将自然人划分为五种类型:商务访问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技术工人、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和安装人员。协定对这些术语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对这些概念中所含的概念,如经理、专家,进行了界定。

依协定的规定,商务访问者包括商品销售人员、服务销售人员、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合同服务提供者是指一方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的雇佣人员为履行其雇主与另一方境内服务消费者的服务合同,临时进入另一方境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其中,雇员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适当的学历和专业资格,报酬由雇主支付,雇主为公司或合伙时,在服务消费国境内需无商业存在。公司内部流动人员是指在另一方境内有商业存在的一方服务提供者或投资者的雇员,限于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或专家。技术工人指一方自然人进入另一方,旨在按照与该方自然人或法人缔结的合同从事临时性工作,并具备从事该工作的适当资格和/或经验。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和安装人员是指提供机器和/或设备配套安装或维护服务的自然人,且供货公司的安装和/或服务是机器设备购买的条件。

(二)水平承诺自由化程度更高

具体承诺分为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水平承诺适用于所有列入承诺表的服务行业的服务贸易。水平承诺体现了承诺的整体性,它规定了一成员方对某种服务提供方式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上的基本规则。《中新自由贸易协定》自然人流动水平承诺较之双方在WTO中的承诺,自由化程度更高。譬如,根据自然人临时入境中方承诺,新西兰商务访问者在我国境内停留的期间为6个月。而我国在WTO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承诺服务销售人员入境期限为90天。相比之下,一方面,中新贸易协定阔宽了准入的自然人类型,商务访问者不仅包括服务销售人员,还包括商品销售人员和投资者。另一方面,准入的商务访问者在我国境内停留的期限延长了约一倍的时间。这使得新西兰的商务访问者有了相对更充裕的时间在我国境内进行服务销售谈判,商品销售谈判或设立、扩大、监督和处置该投资者的投资。

(三)深化了部门承诺

部门承诺是针对特定部门所做出的承诺,具有灵活性,是水平承诺的必要补充。在WTO的现有承诺中,各成员方对自然人流动的承诺以水平承诺为主,在部门承诺中大都规定“除了在水平承诺部分指明的约束外,不受约束”,部门承诺形同虚设。这便无法发挥部门承诺的作用,难以满足特定服务部门的特殊需要。服务部门种类繁多,各个部门有其特殊的情况,光靠水平承诺显然是无法全部囊括的(李琴,2005)。

通过对协定的研读,可以发现在中新贸易协定中,部门承诺成为了水平承诺的有益补充。譬如,在我国对自然人临时入境的承诺中,中方对以下服务部门做出了部门承诺:医疗和牙医服务、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笔译和口译服务、教育服务(不包括特殊教育服务、国家义务教育)、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服务、国际货运和客运服务(不包括沿海和内水运输服务)。这些部门承诺针对特定的服务部门,做出了较之水平承诺更具体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

(四)增加临时雇佣入境承诺

东道国公司的外籍雇员提供服务是否属于GATS框架下的自然人流动尚属一个不确定的问题。将这种服务提供模式纳入GATS很有必要,这对于增进发展中国家和世界整体福利都是有益的(李琴,2007)。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专门对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做出了规定。临时雇佣入境是指包括技术工人在内的一方自然人进入另一方境内,以期按照根据接收方的法律订立的雇佣合同从事临时性工作,且不以永久居留为目的。

在附件十一中,新西兰就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做出了承诺。与自然人临时入境承诺所采取的水平承诺与部门承诺相结合的方式不同,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承诺是针对具体职业做出的。新方对从事六类职业的中方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做出了承诺,分别是中医执业者(包括护士)、中餐厨师、中文教师助理、中国武术教练、中文导游及从事特定技术职业的技术工人。前五种职业比较具体明确,这些职业与中国特有的文化与语言相关,中国人在从事这些职业上具有绝对优势,新西兰人很少有人能从事上述职业。因此,允许从事上述职业的中方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并不会挤占新西兰人的工作岗位,扰乱其国内劳动力市场。相反,它能丰富新西兰的劳动力市场,为新西兰人提供具有中国特色的服务。

从事特定技术职业的技术工人所从事的职业必须是中新通过换文达成的安排中列明的技术短缺部门,自然人移动委员会第5年对所列部门进行审议。首次5年安排所列明的特定技术职业共计20个,分别是计算机应用工程师、高级测试分析师、结构工程师、兽医、装配工及车工、注册护士、焊工、高等教育讲师、幼教教师、电器/产品设计工程师、审计师、电子技师、临床放射诊断医师及临床放射治疗师和核医学技术人员、船体制造工、电影动画师、电工、管道工、汽车电工、柴油机修理工、汽车修理工。

冬至文案范文6

关键词 劳动争议案件 裁审脱节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一、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概述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正式恢复于1987年,随着1993年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我国建立起了一套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其核心内容是“一调、二裁、两审”。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不可否认,这套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在过去的十几年里,对解决劳动纠纷、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迅速增加,案件复杂程度也不断加剧,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已然难以适应。2008年我国先后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借鉴香港地区的小额薪酬索偿仲裁模式,确立了部分劳动争议“一裁终局”的原则,给沿用了十几年的模式注入了新的内容。

概括起来,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采取“一调一裁两审”、“先裁后审”的一般模式,而对小额、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实施有限的“一裁终局”。可见,仲裁与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环节,具有密切的联系,是劳动争议得以处理的最终环节,但就目前而言,“裁审脱节”的问题非常突出。本文基于审判实践出发,仅对诉讼环节作一探讨。

二、裁审脱节的表现形式及问题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争议愈发复杂化,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先后实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带来更多的挑战。

(一)仲裁程序弱化,法院负担加重。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五天内未作出受理决定,或在四十五天(经审批最长六十天)内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其立法本意是缩短一裁、两审程序,避免无限期拖延时间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但实践中却出现了消极的影响。有些当事人出于某些目的主动要求仲裁委不要及时受理或作出裁决,还有些仲裁员对有人情关系,或疑难复杂的案件久拖不裁,如此一来,当事人便直接到法院进行诉讼。仲裁程序完全成了形式主义,大大加重了人民法院的负担,甚至容易滋生仲裁员的腐败现象。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的六种情形。但在实践中,法院立案窗口往往仅凭当事人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证明,判断是否已经过仲裁程序,并不能核实是否存在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的六种情形,该规定形同虚设。

(二)仲裁、诉讼“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

目前,判决改变仲裁裁决结果的比例普遍偏高,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结果很多都与原仲裁裁决结果不同,使得仲裁的意义变得微不足道。不仅造成了国家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增加解决劳动争议的成本,更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分析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仲裁委和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适用的依据不完全一致。我国立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国家授权,通过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但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都设在劳动人事局(现已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面,办公场地、人员配置都与行政部门密切关联,劳动仲裁难以摆脱行政权力的干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不光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更多的依据甚至优先适用有关政府部门发行的政策规定。而法院则不同,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权的干预,除规章外,一般由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规定并不作为审判的依据。

其次,办案思维、执法的尺度不完全一致。在办案实践中,由于办案人员办案思维不一样、法律法规的理解或执法的尺度不一,而导致判决结果有异的现象非常普遍。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类情况的出现,维护司法的严肃性,上级法院往往会针对某些法律理解分歧较大的或执法尺度难以把握的问题以规定或会议纪要等形式下发至下级法院,以期就某些问题的处理结果予以统一。然而,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系两个独立的系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不能及时收到这类文件,或者即使收到或知晓这些文件的存在,也不一定会采用,这样便很容易因为对同一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或执法尺度的不一,而对同一法律事实判出不一样的结果。另一方面,由于任职仲裁员、法官的要求不同,专业素质有差异;仲裁员、法官的业务培训分别开展,也容易造成因办案思维、法律理解、执法尺度不一而裁、判结果不一致的现象。

(三)仲裁委、法院信息不对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不仅体现在对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接收时间、理解、适用范围不一致,而且还体现在案件信息不能即时共享。审判实践中还出现这种情况: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直接凭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到法院立案。若法院受理此案,当事人与法院都未通知仲裁委员会法院已受理该案,就会出现仲裁委员会因不知当事人已经诉至法院而作出裁决,将出现一个案件既有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又有法院作出判决的情形。

三、“裁审脱节”的改善对策

(一)立案窗口调取劳动仲裁案卷,严把立案关。

为了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落实到位,法院立案窗口应严把立案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该案卷宗,对是否存在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的六种情形加以审核,在受理案件后,可将调取的仲裁卷宗一并移至业务庭,对业务庭审理案件,了解案情也有所帮助。若能推行这项措施,不仅能真正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充分发挥仲裁前置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而且能防止出现因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信息不对称导致一个案件两个结果的怪象。

(二)开展联合培训,形成统一的办案思维。

省高院联合省劳动仲裁委员会适时开展对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进行联合培训,不仅可以交流探讨劳动争议的疑难案件,提高业务水平,而且通过培训能统一办案人员的法律思维,形成一致的法律论证逻辑,使执法尺度基本统一。为了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劳资双方的权益,笔者以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仲裁员、法官可统一确立办案思维如下:

1、将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运用到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与传统争议相比,现在的劳动争议案件已不再是一目了然,争议诉求多样化,争议金额也日趋加大,缺乏统一的标准来合理界定争议双方的劳动法律责任 。笔者以为,运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可以公平分担争议双方的劳动法律责任。如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否需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不签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自己造成的,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应当减轻或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

2、树立不为调解而调解,当判则判的办案理念。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往往很注重调解,有些办案人员甚至为了调解而调解,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有些违法企业认为,仲裁委、乃至法院都不能奈何企业,最终还是调解了事;有些没有违法的企业也会认为仲裁、法院只会息事宁人,不能主持公道;还有一些职业诉讼人,利用企业的法律漏洞或不愿缠诉的心理,通过仲裁委或法院的调解捞钱。因此,办案人员不应偏面追求调解率,应当判则判。

(三)劳动争议案件由专人负责审理。

目前,我国负责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机构为各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庭,然而,劳动争议诉讼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如果审判人员完全按照一般民事争议的理念审理劳动纠纷,就会造成实质的不平等 。另外,劳动关系内容广泛,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一些地方政策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同一问题,不同时期又有不同的政策法规规定,适用起来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而且,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很容易波及到第三人身上,甚至影响劳资关系的稳定。因此,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应走专业化模式。针对各地实际情况,可将劳动争议案件交由专门的几位法官负责审理,或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法院可考虑在民事审判庭内成立劳动争议案件合议庭,并且,吸收劳动问题方面的专家、工会代表作为人民陪审员。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衔接工作。

与处理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劳动争议案件不仅涉及到很多政府政策规定,而且有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必需经过行政部门,甚至有些案件与行政案件交叉。主要表现有:(1)劳动争议案件体现很强的行政性。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由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是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第一步;(2)裁判必需依据行政部门的政策规定。最典型的是社会保险待遇争议案件,由于征缴社会保险费是行政职能,当事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必需通过有关职能部门才能办理。也正因为如此,仲裁、法院在判决有关社会保险争议的案件时必需依据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进行计算,否则,判决与执行将严重脱节,判决书便成了一纸空文。因此,法院必需加强与仲裁机关、社保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以便工作顺利开展。

(作者单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注释:

花育萍.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现状及改革.载yadian.cc/paper/64215/,于2011年3月23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