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融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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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融资

债券融资范文1

关键词:债券融资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1 债券与债券市场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它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和金融工具。债券购买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或债券持有人)即债权人。

债券具有四个基本特性:一是偿还性,债券一般都规定有偿还期限,发行人必须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二是流通性,债券一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让;三是安全性,与股票相比,债券通常规定有固定的利率收益比较稳定,风险较小;四是收益性,投资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带来利息收入,也可以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差额。

发行和买卖债券的场所称之为债券市场,根据债券的运行过程和市场的基本功能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根据市场组织形式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根据债券发行地点的不同分为国内债券市场和国际债券市场。

债券市场在社会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具有以下几项重要功能:一是融资功能,债券市场使资金从资金剩余者流向资金需求者,为资金不足者筹集资金的功能;二是资金流动导向功能,通过债券市场,资金得以向优势企业集中,从而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三是宏观调控功能,在经济过热、需要减少货币供应时,中央银行卖出债券、收回金融机构或公众持有的一部分货币从而抑制经济的过热运行;当经济萧条、需要增加货币供应量时,中央银行便买入债券,增加货币的投放。

2 债券的种类

债券的种类有以下分类方法:

2.1 按发行主体分类: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四大类。政府债券是由政府发行的债券,它的利息享受免税待遇,其中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也称公债或国库券。金融债券是由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其发行目的是为了筹集长期建设资金,一般都有特定用途。

2.2 按发行区域分类:债券可分为国内债券和国际债券。

2.3 按期限长短分类:根据偿还期限的长短,债券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债券。一般的划分标准是期限在1年以下的为短期债券,期限在10年以上的为长期债券,而期限在1年到10年之间的为中期债券。

2.4 债券按付息方式分类:可分为附息债券、贴现债券和普通债券。附息债券是在它的券面上附有各期息票的中长期债券。贴现债券是在发行时按规定的折扣率将债券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出售。

2.5 按利率是否固定分类: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固定利率债券是将利率印在票面上并按其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的债券。浮动利率债券的息票率是随市场利率变动而调整的利率。

2.6 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公募债券是指按法定手续,经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在市场上公开发行的债券,其发行对象是不限定的。私募债券是发行者向与其有特定关系的少数投资者为募集对象而发行的债券。

2.7 按有无抵押担保分类:可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信用债券亦称无担保债券,是仅凭债券发行者的信用而发行的、没有抵押品作担保的债券。担保债券指以抵押财产为担保而发行的债券,具体包括:以不动产为抵押担保品而发行的抵押公司债券、以公司有价证券(股票和其他证券)为担保品而发行的抵押信托债券和由第三者担保偿付本息的承保债券。

2.8 按是否记名分类: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2.9 按发行时间分类:可分为新发债券和既发债券。

2.10 按是否可转换为其他金融工具来分类:可分为不可转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

2.11 按是否能够提前偿还分类:可分为可赎回债券和不可赎回债券。

2.12 按偿还方式不同分类:可分为一次到期债券和分期到期债券。

2.13 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属于信贷融资。在我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3 几种常见债券介绍

3.1 公债或国库券这样的政府债券是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它的利息享受免税待遇;而由各级地方政府机构如市、县、镇等发行的债券就称为地方政府债券。

3.2 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发行的债券。金融债券票面利率通常高于国债,但低于公司债券。金融债券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个人投资者无法购买和交易。

3.3 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3.4 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高于国债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具有风险性较大、收益率较高特点。

3.5 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是由上市公司发行的,在发行时标明发行价格、利率、偿还或转换期限,债券持有人有权到期赎回或按照规定的期限和价格将其转换为发行人普通股票的债务性证券,其利率通常低于不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在一定条件下,可将持有的债券转换成一定数量的普通股股份,它是一种介乎于股票和债券二者之间的混合型金融工具。发行可转换债券应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行公司应同时具备发行公司债券和发行股票的条件。

3.6 分离交易可转债是一种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就是认股权证加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由于发行时,权证和债券组合在一起,而上市后,分离式可转债又自动拆分为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在两个不同的市场上交易,因此也称分离式可转债。可分离为纯债和认股权证两部分,赋予了上市公司一次发行两次融资的机会。分离交易债与普通可转债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券与期权可分离交易,分离可转债不设重设和赎回条款。

3.7 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短期融资券的种类:(1)按发行方式分为经纪人代销的融资券和直接销售的融资券;(2)按发行人的不同分为金融企业的融资券和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3)按融资券的发行和流通范围分为国内融资券和国际融资券。一般只有实力雄厚、资信程度很高的大企业才有资格发行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还必须符合《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发行条件。

3.8 中期票据是一种经监管当局一次注册批准后、在注册期限内连续发行的公募形式的债务证券,其本质是一种3-5年期的中期企业债券。它的最大特点在于发行人和投资者可以自由协商确定有关发行条款(如利率、期限以及是否同其他资产价格或者指数挂钩等)。中期票据与短期融资券的区别:发行期限不同,短期融资的期限在1年以内,中期票据的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

债券融资范文2

误区一:部分企业可分离债券的发行目的有“圈钱”嫌疑

分离式可转换债券具有“一次发行,二次融资”,低成本高效率,低风险高收益的优势。正确利用可分离债券融资,可以分阶段募集到生产急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稳定正股价格,降低股权稀释效应,改善企业资本结构,享受税盾效应和较低的票面利率,大大节省当期财务费用。纵观目前融资企业,在充分享受发行可分离债券融资好处的背后,有些行为不免让人质疑其融资目的。

首先,债券发行额远远大于企业净利润,权证发行额达到了规定的上限(规定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其中,中信国安发行额达到净利润的36倍,另一家企业达到23倍以上,还有四家也达到净利润的10倍以上。这些企业资产虽可抵债,但生产如何持续发展?其业绩如何支撑股价?再者,不同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低不一,16家融资企业却都是将纯债券融资额与权证融资额等比例发行,改善企业资本结构的目的无从考究。更有甚者,无视市场反应,一意孤行,例如平安保险公司。2008年1月它推出了82亿A股加412亿分离可转债的“天量”再融资方案。此方案一出,即遭投资机构和广大投资者的反对,但平安公司无视市场反应,于3月6日采用不恰当的手段高票通过再融资方案,引致中国股市出现了一轮血腥的暴跌。从2007年年底到2008年4月,股市的最大市值损失将近20万亿元,相当于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80%。为了挽救股市,国家在4月23日调减印花税。市场刚刚转暖,中国平安又置股市的大局于不顾,迫不及待地再一次宣称启动“天量”再融资方案,使刚刚出现好转迹象的中国股市再一次下跌,至今未能复苏。中国平安融资目的,路人皆知。

在增发和配股遭到投资者唾弃的今天,可分离式债券有可能沦为某些企业又一“圈钱工具”。

误区二:可分离债券的发行时机选择不当

发行时机的选择,对融资成功至关重要。一般而言,股市震荡或上行,债市低迷、权证市场火爆,可分离债券的发行容易成功;债券可以有较低的票面利率,权证也易于行权;股市低迷,债市趋势向上,可分离债券的发行也会成功;股价有上行空间,易于行权获利,债券市场也易获利,对投资者有很大的吸引力。市场资金面充足,利于发行。投资者倾向也会直接影响债券发行。经观察就会发现,有的企业发行可分离债券时机选择不当,与市场规律背道而驰。

不少企业在股市高市盈率时密集发行,低市盈率时却不敢发行。我国股市从2006年2月进入牛市,2007年11月达到最高峰。2008年1~5月迅速下行,大部分企业股价腰斩。我国可分离债券融资企业大多数却选择在2007年11月~2008年2月间发行或拟发行,而在股市最低点的4月却寂静无声,有的企业甚至改发高利率的其他债券品种。高指数、高市盈率的股市,聚集了大量泡沫,岌岌可危,下行是必然趋势。而此时发行的可分离债券,今后权证难以行权,二次融资将会成为泡影。股市最低点3138.5的4月,股市上行空间大,债券市场仍然火热,发债正当时,许多企业却坐失良机。4~5月间无担保的青岛啤酒、国电电力、康美药业三家企业仍以0.8~1.0%票面利率发行成功,中签率也只有0.5%,这就是最好的佐证。

可分离债券是在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交易所市场资金面的承受力有限。而可以发行可分离债券的企业都是大型企业,按照规定,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这一发行额依然会大大超出市场资金面的承受力。比如,中石化500亿的可分离债券,中国平安的400亿。后者发行时机选择的更糟:处在多家企业再融资方案出台之际,大小非解禁高峰之期,美国次贷危机加剧之时。又由于其融资信息的不透明,主营业利润低下,融资态度恶劣,不可避免地遭到了投资者的厌恶和唾弃。

误区三:可分离债券的票面利率取值过低

从2007年下半年的分离债发行来看,其显着趋势是债券利率越来越低,权证越送越多。2008年发行可分离债券的8家企业,7家票面利率都是0.8%。而同期:一年期的银行利率是4.14%;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5.85%;3~5年期中期票据利率为5.3~5.5%;5年期普通可转债券利率为1.0~2.8%;5~10年期公司债券利率是5.2~8.0%;可分离债券的期限一般5~6年。相比之下,票面利差较大。

低票面利率可分离债券,一上市就要折价,而折价部分的损失由权证部分补偿。发行该种可分离债券,投资者和发行方的双赢是建立在一个价值和价格都存在较大偏离的权证市场之上。过低利率,加大权证市场的博弈压力。

2007年至2008年5月,央行共9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6次加息。在央行利率敏感期,虽然可分离债券的权证部分受正股走势的影响较大,但它的纯债部分和其他公司债券一样,因加息而有所下跌。由于它是3个市场的产物,会带来一系列较大的负面效应。

随着我国债券融资品种的增多,浮息债券的盛行,CPI的居高不下,低票面固定利率的可分离债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会越来越弱,影响债券的发行。

误区四:可分离债券条款设计趋同化,单一化

可分离债券在我国刚刚起步,其发行条款主要受《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约束。较之国外,各上市公司在发行条款的设计上存在着趋同性过高,类型单一的问题。

以利率设计条款为例。我国可分离债券的利率设计,走势起伏不大,波段不够鲜明,不同时点的利差也欠突出。虽然该管理办法对发行企业的信用评级做出规定,但纵观上市发行的可分离债券,其信用评级基本都是AAA,区别不大,彼此间的利率很难直接比较,难以准确反映发行利率的动态变化。加之,发行人对于成本往往会相互比照,因此,除非市场发生较大的变化,其利率一般都有一定程度的趋同性。

再者,不管股市、债市走势如何,发行企业都将纯债券融资额与权证融资额等额发行,债券利率全部雷同;权证期限过于单一,仅有一年与二年之分;行权价格固定,不可修正。趋同、单一的条款设计,从企业融资和市场发展的角度来说是低效的,无任何应变空间。它直接导致发行主体单一、融资途径狭窄、对投资者吸引力降低等缺陷。

误区五:对可分离债券融资风险认识不足

可分离债券属于混合型证券,兼具股票、债券和期权的融资特性,存在一定风险,许多发行企业对此认识不足。

一是低票面利率风险。如前所述,发行企业将票面利率设置过低,使得债券价格对于利率变动的敏感性增高,利率风险加大,对投资者的吸引力降低。

二是还本付息风险。上市后的分离债券纯债部分是需要还本付息的,但部分企业的巨额融资以及债券发行额远远大于企业净利润的决策行为,加剧了企业的偿债风险。

三是行权风险。由于采用固定行权价格,若发债企业发行时机选择不当,在市场转冷、股价下跌时,将会出现无法行权的风险。同样,行权的时间跨度也加大了行权风险。

四是权证市场风险。分离式债券的认股权证具有市值较小、高杠杆性、价格涨跌与标的股票价格变化相关联等特点,极有可能成为纵对象,进而影响正股走势。

五是股本稀释风险。若二次融资顺利实现,有股本扩张的压力,并会摊薄每股收益,影响企业业绩。

六是融资品种选择风险。不同的再融资品种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对上市公司也有不同的影响。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适合发行可分离债券,同一企业的不同发展过程也不一定都适合发行可分离债券,有些企业有盲目跟风之嫌。

误区六:可分离债券发行主体行业分布不合理

最新的财务数据统计发现,我国目前满足分离债券发行规定的上市公司只有100多家,它们主要分布在电力、房地产、钢铁、公路铁路、化工、煤炭和汽车制造等行业。在发行初期,更多地集中在钢铁业,随着发行可分离债券上市公司的增多,发行主体的行业才开始多样化起来,如石化、通信、金融保险等,但依然有限。

这是因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交所的对发行可分离债券公司严格的条件限制,使很多较好的中小上市公司排除在外。它限制了可分离债券的发展,冲击了市场的资金面。

分离式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工具,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影响着我国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因此,上市公司必须认真审视可分离债券的优缺点,消除认识误区,制定出应对措施,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合理、适度、谨慎得利用这一融资工具,以期实现投资者和企业各得其所、互利互惠,在提高企业融资效率的同时,提高我国可分离债券市场的运行效率。

【参考文献】

[1]王冬年.上市公司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的几个误区[J].会计之友,2006,(8)中.

[2]危慧惠.我国分离式可转换债券的融资及交易机制研究[J].改革与战略,2007,(5).

[3]刘娥平,史扬.分离债与可转债发行条款的比较分析[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7,(11).

【摘要】自2006年10月马钢第一只分离式可转换债券上市至今,可分离债券在我国应用的历史仅有一年多,却受到了上市公司和市场投资者的热捧,发展迅速。然而由于市场限制和产品自身特性等原因,人们对分离式可转换债券在认识和操作上却存在一些误区。本文试就该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引起关注,并加以改进。

【关键词】可分离式债券;融资误区;应对措施

债券融资范文3

关键词:产权性质 债券融资 公司绩效 主成分分析

作者简介:

王 征(1968- ),女,河南新乡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

王 浩(1988- ),男,河南焦作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

2007年8月证监会颁布实施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为公司债券的发行提供了制度安排,其后国家又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融资规模自2010年度首次突破5万亿元关口以来,最近3年均以万亿元量级增长,可见债券市场进入历史发展的新阶段,债券融资研究日益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我国特殊制度环境,上市公司按产权性质的不同分为国有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两者的治理结构、政企关系等不同导致债券融资对公司绩效的影响产生差异。本文为了验证债券融资与公司绩效的相关性及产权性质对两者关系的影响,利用多元回归模型进行实证检验。

一、文献综述

(一)债券融资与公司绩效关系 Jensen &Meckling(1976)提出成本理论,认为企业股东、经营者、债权人存在利益冲突,使企业偏离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债务融资可以从两方面降低股东与经理冲突引起的成本:一方面债券本金与利息的支付可以减少经理可支配的现金,抑制其过多在职消费(Stulz,1990;Hart & Moore,1998);另一方面债务融资使经理面临更多监督和破产风险(沈伟基、蔡如海,2005),约束经理按照股东利益行事(Jain,2006)。债务融资可以抑制企业过度投资行为(Aivazian等,2005;童盼、陆正飞,2005;唐雪松,2007),缓解股东与债权人的冲突。债务融资具有稅盾效应(Saeng &Sorenson, 1986),信号传递作用(章晟 ,2006)等。国外学者一般认为公司绩效与债券融资呈正相关(Frank&Goyal ,2003;Campello,2006;Berger &Patti,2006;Margaritis等,2009);而国内学者研究结果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债券融资与公司绩效正相关(悦铮、魏山巍,2006;许小乔2010; 李扬,2011;李科、徐龙炳,2011;姜付秀、黄继承,2011;黄珺、黄妮,2012),二是债券融资与公司绩效负相关(于东智,2003;肖作平,2005;张兆国等,2007;陈德萍、曾智海,2012);三是两者无确定关系或呈二次曲线关系(徐向艺等,2006;宋力、张兵兵,2010)。

(二)产权性质对两者关系的影响 转型经济中国有企业承担了政府的多重目标,如经济发展战略、就业、税收、社会稳定等,由此造成了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林毅夫等,2004),致使其目标偏离企业价值最大化。造成债务融资水平和结构存在着系统性差异归根于国家间制度环境的差异(张敦力和李四海,2012),银行与贷款企业共同的产权性质仍是目前特殊的制度背景,在此背景下银行往往在放贷过程中,偏爱国有企业,歧视民营企业(Brandt 等,2003;Sapiena,2004;Din,2005;陆正飞等,2009),致使国有企业的信用贷款比例显著高于民营企业(袁淳等,2010),资产负债率偏重影响债券融资公司治理效应的发挥。政府对上市公司和银行的双重所有权造成了预算约束软化,增加了管理上的成本,从而弱化了债务融资的治理作用(Tian,2007;田利辉,2005)。由于国家股东的性质决定了公司多层次的委托关系,不仅提高了成本,而且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国有股比例越高,管理者在职消费比例越高,与公司治理效率呈负相关;“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带来了产权多元化的股东制衡机制的形成,不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绩效(岳雄,2011)。国有企业的公有产权属性决定了国有企业中存在着生产效率和创新效率的双重损失(吴延兵,2012)。可见,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绩效要好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Bai等,2004;张兆国等,2007)。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上市公司债券融资能够发挥债权的治理效应,与公司绩效具有正相关关系

假设2: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相比,债券融资更能显著提高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绩效

(二)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2007年《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颁布促进我国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和债券市场的发展。本文选取2008年至2011年沪深两市应付债券期末余额不为零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并且剔除金融业上市公司,ST公司,同时发行B股或H股公司以及财务数据缺失和奇异的公司,最后得到2008年59个样本,2009年95个样本,2010年119个样本,2011年194个样本,总样本为467个。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和沪深证券交易所网站,数据的处理和分析使用了Excel和Stata软件。

(三)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P本文界定为公司绩效,选取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销售净利率、每股收益、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总资产周转率和营业收入增长率8个财务指标,利用主成分分析法构建公司综合业绩指标。本文选取综合业绩指标来衡量公司绩效有如下两点考虑:一是单一财务指标不能全面衡量公司绩效,二是我国特殊二元股结构,非流通股市值无法准确核算。

(2)解释变量。债券融资率(BPAR)、债券融资规模(LnBP)分别从相对和绝对角度来反映债券融资水平。产权性质虚拟变量(COMj),按照控制股东持股性质将上市公司分为国有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当公司属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时其取值为1,否则为0。COMj*BPAR是产权性质虚拟变量与债券融资率的交叉项。

(3)控制变量。公司规模(SIZE)对企业绩效具有显著影响(徐向艺等,2006),故本文将其作为控制变量之一。本文选取权益乘数(EM)作为控制变量,以消除变量之间的多重共线性。对于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关系的认识,存在正相关(陈小悦、徐晓东,2001等),负相关(高明华、杨静,2002等),正U型(白重恩等,2005),倒U型(施东辉,2003等),本文设置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及其平方(TOP12)来代表股权集中度。此外本文还设置了年度(YEAR)和行业虚拟变量(IND)。以上所有变量的具体描述和定义见表(1)。

(四)模型构建

为了验证假设1,假设2,建立如下模型:

模型1a:Pt=β0+β1BPARt+β2SIZEt+β3EMt+β4TOP1t+β5TOP12t+∑YEAR+ ∑IND+δ

模型1b:Pt=β0+β1LnBPt+β2SIZEt+β3EMt+β4TOP1t+β5TOP12t+∑YEAR+∑IND+δ

模型2a:Pt=β0+β1BPARt+β2COMj*BPARt+β3SIZEt+β4EMt+β5TOP1t+β6TOP12t+∑YEAR+∑IND+δ

模型2b:Pt=β0+β1LnBPt+β2COMj*lnBPt+β3SIZEt+β4EMt+β5TOP1t+β6TOP12t+∑YEAR +∑IND+δ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是主要研究变量的描述统计结果。从表(2)可以看出总样本467个,包括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135个,国有控股上市公司332个。公司绩效(P)平均值,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0.2941962,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0.156996,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绩效强于国有控股公司。债券融资率(BPAR),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0.0953488)大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0.0819322),这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主要依赖股权融资和银行借款相符合;而债券融资规模(LnBP)平均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2.49505)大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1.474919),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大,信誉强,故发债规模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规模(SIZE)普遍大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也在表(2)中得到体现。权益乘数(EM)国有控股上市公司(2.79709)大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2.450521),说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普遍偏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为0.4430941,表明其 “一股独大”现象明显。

(二)主成分分析 本文KMO测试结果如表(3)所示,可以看出财务指标之间相关程度差异不大,且KMO值为0.6475大于0.5,根据KMO检验使用方法规定,本文上述财务指标适合进行主成分分析。表(4)为各个主成分的特征值及方差贡献率,由表(3)可以看出,前四项主成分的累积方差贡献率为88.99%,可以认定前四项主成分所含信息量已经涵盖所有变量的信息内容,所以提取四个主成分满足本文需要。

(三)回归分析 由表(5)结果可以看出,债券融资率(BPAR)对公司绩效(P)的回归系数是1.5394,其t值为2.20,可以在95%置信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上市公司债券融资可以有效提高公司绩效,因此假设H1成立。控制变量中公司规模(SIZE)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权益乘数(EM)对公司绩效(P)的回归系数为-0.2802,t值为-8.35,通过99%置信水平下t值检验,说明权益乘数(EM)与公司绩效(P)呈负相关。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及其平方(TOP12)对公司绩效的回归系数分别为1.6741和-2.2725,分别通过了95%和99%置信水平下t值检验,说明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呈倒U型(施东辉,2003)。由表(5)模型1b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债券融资规模(LnBP)的回归系数为0.0238大于0,说明债券融资规模对公司绩效存在正效应,但不能通过任何水平下的t检验。从模型1a和1b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相比债券融资规模(LnBP),债券融资率(BPAR)对被解释变量公司绩效(P)有更好的解释能力,故本文在验证假设2是否成立时,仅选用债券融资率(BPAR)作为解释变量,对模型2a进行回归分析。由表(5)模型2a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债券融资率(BPAR)对公司绩效(P)的回归系数β1为3.4363,t值为4.56;产权性质与债券融资率的交叉项(COMj*BPAR)对P的回归系数β2是-3.6214,t值为-5.69,均通过了99%置信水平下的t值检验。由模型2可以看出β1表示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绩效对(P)对债券融资率(BPAR)反应系数,(β1+β2)表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绩效(P)对债券融资率(BPAR)的反应系数,而β2 为-3.6214小于0,故债券融资率更能显著提高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绩效,因此假设H2成立。公司规模(SIZE)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且其系数为正,表明公司规模(SIZE)与公司绩效(P)正相关。权益乘数(EM)系数为负,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其与公司绩效负相关。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及其平方(TOP12)系数一正一负,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呈倒U型。可决系数为0.31,一般可决系数越大,模型拟合程度越高,故此模型拟合程度不高。

四、结论

本文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债券融资能够发挥债权治理效应,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相比,债券融资可以更有效提高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绩效。本文提出如下建议:(1)丰富债券品种,满足投资者需要;建立做市商制度,提高债券流动性;完善债券发行制度和信用评价体系,促进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优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减少流动负债及银行借款的比例,降低其资产负债率,拓宽其融资渠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提高其公司绩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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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融资范文4

关键词:短期融资债券 优势 发行程序

短期融资债券是企业内部所实行的一种直接债券融资工具,成本比较低,方式也比较灵活,在企业中实行具有很大优势,对企业发展有重要作用,在现代企业中有着十分广泛的应用。下面就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的优势以及其发行程序来对其进行分析。

一、发行短期融资债券存在的优势

(一)融资成本比较低

对于短期融资债券来说,其融资成本比较低,能够使财务费用降低,使企业内的债券结构得到优化。在这种债券的发行过程中,所使用的定价基准利率所采用的是SHI-BOR利率,由于经济的回暖以及货币市场中的基准利率上升,其走势也有相应回升,但是水平仍然是比较低,一直维持在1.85%—2.30%之间。对于短期融资债券来说,其发行利率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发行主体评价,根据有关报告研究表明,在2009年,各个主体级别的发行利率可以用下表来进行表示:

与银行借款相比较来说,在融资成本低方面,短期融资债券占据非常明显的优势。其发行利率按照4%来进行计算,另外再加上一些期间费用等,主要包括承销费用、律师费用以及评级费用,在短期融资债券的发行上所需要的总成本与发行金额相比,大约是其4.5%,而在商业银行的基准利率中,一年期的贷款是5.31%,因此短期融资债券的基准利率是相对低很多的。如果企业内发行10亿元的短期融资债券,那么企业内每年能够节省的财务费用可以达到810多万元。

(一)资金管理的灵活性较强

在短期融资债券的发行方面,要使得现金管理功能的及实现,主要是依靠两条途径:第一,以实际现金流为依据,对债券的发行进行灵活安排;第二,根据现金流来选择合理时间进行回购。如果企业在两个月之后要有10亿元资金需要去募集,并且要用其来支付和购买货物,但是当前又缺少这笔资金,但是在未来的8个月之后所拥有的现金流可以达到10亿元,在这个时候,企业就可以利用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的方法来将资金募集到,债券的发行额定为10亿元,债券的有效期限是6个月,利用发行债券所得到的资金来支付未来资金的流出,在8个月之后再利用10亿元现金流入来偿还已经到期的融资债券。在《管理办法》中,对于企业购买自身发行的短期融资债券是不禁止的。若在短期融资债券在发行一段时间之后,企业内的现金变得比较充裕,这个时候,企业就能够以二级市场为途径,对其发行的融资债券进行回购,通过将已经发行的短期融资债券回购,从而使得在没有信用风险的情况下来将财务成本有效降低,若将债券购回之后需要再次进行发行,可以再将这些债券卖出。与此同时,二级市场的利率有可能会出现波动,这样就会导致债券出现折价或者是溢价,如果在债券折价的时候将其购回就能够使财务支出减少。

(二)在发行上具有可持续性

在对短期融资债券进行发行时,当其成功发行并且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兑付后,投资者对企业信用度就能够认可,在这个时候,企业若有需要可以向有关单位进行申请来持续发行下一年的债券企业就能够,并且再进行申请的时候会有更加简单方便的手续,在一些优质企业内,发行短期融资债券也渐渐成为获得融资的一条稳定渠道。4.对企业形象的提升非常有利

短期融资债券在发行上市之后,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将有关信息定期披露,提供给企业投资者来进行关注,这样对于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与操作规范性都是很有利的。除此之外,对于融资债券来说,其在发行方式上所采用的是信用方式,可以不用担保,能够在资本市场上将其良好信用形象树立起来,为企业下一步继续融资奠定信用基础。

二、发行短期融资债券需要的程序

(一)主承销商的选择

在我国制定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规定,融资券的发行要人民银行认可且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来承销,企业对于主承销商商可以自主选择,若企业要变更主承销商要向人民银行报告并且进行备案,若组织承销团的需要,由主承办商来组织。

(二)由主承办商来协助将有关资料准备好

主承办商以企业当前的现金流状况为依据,与企业一同进行商讨将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的总额度确定下来,在确定时要注意,最高不能超出企业净资产总额40%,并且还要根据《短期融资债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来协助企业将有关要进行上报的资料准备好,要准备的资料主要包括:注册短期融资券的有关报告;企业内部董事会或者是其他的权力机构所做出的决议;短期融资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主承销商的推荐函以及有关中介机构的承诺书;跟踪评级安排说明以及信用评级报告;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承销以及承销团协议。

(三)将材料上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协会从受理与要求相符合的注册材料日起,依据所规定的相关条件以及程序来审核企业内所发行的短期融资债券,并且将注册通知书下达。

(四)发行短期融资债券

在注册得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同意之后,主承销商通过组织市场来实行发行推介,从而将发行工作完成,并且要负责将发行情况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报告。

三、结束语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短期融资债券的发行在企业内将会有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也将会为企业发展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笔者在此希望企业内部财务人员能够对其合理利用,促进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晨星.高新企业融资过程中的短期融资债券作用[J].管理观察,2012(22)

债券融资范文5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指通过牵头人组织,以银行或证券机构作为承销商,由担保机构担保,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统一冠名、统一担保、分别负债、集合发行,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

截至2013年7月底,我国已成功发行了13只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累计融资52.02亿元(如表1所示)。

从这些已经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可以总结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一些特点:

1.1 降低了融资成本。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一般是期限为3-5年的中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市场化的定价方式进行确定,决定因素是基准利率和基本利差。已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面利率在4.66%~7.8%,平均票面利率为6.47%。考虑到相关发行费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平均融资成本为10.05%,相比平均成本甚至达到20%的银行融资,发行企业债券能起到降低筹资成本的作用,也可以保证投资者的收益。债券利息可以在税前支付并计入成本,因此通过集合债券融资具有税盾作用。

1.2 提高了债券的信用等级。由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主体经营与财务状况有差别,信用资质参差不齐,多元化的发行人增加了债券的评估成本和投资风险。通过大型担保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以及银行或大的国有企业提供再担保,提高了债券信用等级,实现了债券增级。以13云中小债为例,其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分别为: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A级、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BBB+级、云南锦苑花卉产业股份有限公司BBB+级、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级、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BBB级、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BB级。通过担保与再担保后,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13云中小债的信用级别为AA+级。

1.3 政府参与积极。地方政府作为牵头人,为解决本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发行本地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上作了大量工作,除负责债券发行的统一组织协调外,甚至提供多方面的优惠政策。以2009大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为例,大连政府对参与发债的八家企业每年给予1.5%至2%的贴息支持,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还给予专项补助,对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和企业给予风险补偿金和1600万的奖励费用。

2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存在的问题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我国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难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发展前景良好,同时也存在许多障碍,主要表现在:

2.1 发行条件及规模的制约。每个发行企业资质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各地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规定中除了必须达到净资产、盈利能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等硬指标外,对企业的注册地址、企业的相关程度等也有严格要求。目前集合债券的发行规模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存在很大差距,远远满足不了中小企业的需求。基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在我国尚处于运行初期以及融资资源有限因素的考虑,政府进行分类管理,支持重点,严格审核的政策,显然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制约了发债企业的自主性,不利于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市场容量,不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2.2 担保难的制约。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由于本身存在结构复杂、发债主体多元、风险高、参与发债企业信用级别相对较低等缺陷,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往往不愿为其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能提供担保,现有的担保机构资质参差不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使得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提供担保增信措施成为集合债券成功发行的难点。目前已发行的集合债券大多是政府出面协调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或政策性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或是由资信良好的大型国有企业做担保方,这种非市场化的方式不利于集合债券的长远发展,也不能彻底解决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风险问题。

2.3 融资主体自身的问题。传统行业中的不少中小企业,在管理和经营方面具有独到之处,或拥有资源优势,然而大部分中小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财务管理水平低下,或者缺乏概念性的创新,或者投资周期较长,难以成为风险投资关注的对象。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不能解决不具备高增长潜力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

3 加快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展的对策

3.1 完善中小企业集合发债制度,降低发债门槛。国家应允许地方政府在国家政策性指导文件引导下,制定出台与中小企业集合发债相配套的发行办法、施行细则等地方性法规,具体化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实务操作,从制度上实现集合债券发行的区域多样化和实用性,为更多中小企业集合发债创造条件。在发债门槛设置上,国家可以依据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规模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现状,规定企业发债标准最低限度,由当地政府部门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遴选发债企业。

3.2 完善担保机制,实现信用增级。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部门出台关于集合债券担保条件及形式、担保机构设立与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府可以设立建立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或再担保基金,对担保机构提供资金支持,降低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提高信用担保机构运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担保业务,在担保机构建立发债企业信用档案。还可以由政府牵头组织,以政府财政资金与中小企业入股的形式设立担保资金,采取商业运作模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此外,还可以依托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组织成立行业性专业担保公司,以被担保企业一定数量的资产作为反担保,按其投入资金数额几倍为其提供融资担保。

债券融资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五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六条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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