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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污染范文1
关键词:饮用水污染;原因分析;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TU991.2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饮用水污染发展现状
据调查,在我国的很多区域县市,由于当地的水资源生态系统已遭破坏,淡水资源的水质条件也日益恶化。数据资料显示:我国大约有80%的工业、生活污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措施便流向了水源地。经检测,全国有一半地区饮用水质量不过关。以农村为例,有将近3.2亿人口不能喝到放心水,其水质已受到严重污染。有关专家的研究结果表明:我国至少有1/4的地表饮用水无法达到引用标准,且从整体上看,南方的水质情况要好于北方地区。
饮用水污染的因素分析
1、工业污水的不合理排放
工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每一年的污染排放量都是极大的,而这些废水多半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程序直接排向生活水域。在参与试验的河道中,90%的城市用水都不同程度地被污染了,能达到国家水质标准的不到一半。更为严重的是,水污染现象正逐步蔓延至深层水域,以至于地下水都受到威胁。工业污染排放是水污染的第一“罪魁祸首”,不仅日排放量大、污染范围广,且其污水成分极为复杂,治理难度极高。
农业方面的污染源
农业对水质的影响主要来源于这几个方面:动物粪便的随意排放、农药化肥的随意丢弃造成的污染。在这些污染源中,各种病原体微生物的数量极多,有害物质的含量极高。水土流失在我国的严重程度已经有目共睹,而这一现象直接导致农药化肥等有害物质会随着地表土地的流失而汇集到水域中,各种营养元素也不可避免地会进入各个河道,生活水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由此产生的结果是:水域中藻类和其他微生物体的繁殖速度急剧上升,加速了水质的恶化程度。
文献资料表明,我国至少有将近一半的河流湖泊处于过度营养状态,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农业上的各种污染,比如说:检测水域中的氮磷污染物有近1/3与农业污染密切相关。我国的水源多集中于山区,特殊的地理形势使得农业污水会随着水土流失过程不断排入水域。据了解,在饮用水的水源地,尤其是地下水中所沉淀的农业有害物质,至少会给数百万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巨大隐患。也就是说,对于农业污染的治理势在必行。
我国大部分地区在进行农业灌溉时还是会带有很多残留的农药化肥物质。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范围内各大中小型城市中,仅有23%的居民能喝到放心水,这一数据在相对落后的城镇乡村甚至更低。要高效治理水污染现象,首先就是要保证饮用水的质量过关。必须要加大对污染水源地的监测范围和力度。
生活污水的排放
生活污染对水质的影响主要来自于各种生活垃圾、粪便及污水的排放,其主要成分就是一些危害不大的物质,但是生活污水的排放会带来很多潜在的病菌。而南方的大部分城市都是傍大江大河而生,因为污水处理观念不强,技术落后,使得当地的水质急剧恶化。特别是某些河段,既受工业污水的影响,还受生活污水的影响,人们所用的饮用水水质极差,甚至比国家规定的第三等级的水质标准都低,严重危害人类的健康。还有些区域选择钻井取地下水,但由于地下水的水源已被重度污染,水质根本无法达到引用标准。某些条件落后的地区存储的山坡积水其实也深受污染,这样的水源水质没有任何保障,很难说适合引用。
饮用水被污染之后的不利影响
水资源污染程度的日益严重化已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对于整个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极为不利。国际权威组织的研究结果表明: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引发各类传播疾病的最大诱因就是水质的污染,每年由于引用水质不达标问题带来的死亡人数超过2000万。自然水源的污染直接影响到饮用水的质量标准,若是直接引用那些尚未经过任何处理程序的水源,将对人类造成各种生命安全威胁。若是引用了那些含有大量有害物质的水源可能引发多种疾病,甚至是致癌。
以湖北省为例,其某一县级区域的工业污水排放不合格,基本都是直接流进当地的蛮河,致使该河道下游区域的水质受到严重污染。经过水质检测,该河流的水十分浑浊,散发出阵阵臭味,属严重不合格水质。
具体的防治措施
水污染的防治工程涉及面广,内容复杂,需要各个部门通力合作方能见效。但是,“防治结合,以防为主”。要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不能再盲目地追求经济效益的高速增长。我国在前几年就已明确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针对水污染的治理也提出了各项应对措施。以往那种“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理念必须抛弃,应从这一刻开始全面投入到水资源的保护行动中。要根据当地的实际地形和外在条件建立治水计划。
从源头上对水资源进行保护,针对不同的水资源保护单位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保护治理方法,不仅要对农业化肥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限定,还要对各种生活工业垃圾进行科学的分类。此外,还要防止各种人为因素对水资源的破坏。如果造成了水质问题,则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令责任人在期限内解决水源污染问题。
完善饮用水的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对于某些条件成熟但供水设备落后的地区,要及时建立自来水供水系统;对于水质已被严重污染且治理困难的地区要果断更新水源地;而对于那些人口分散的山地则需要因地制宜地建立供水系统。
第三、全面加强饮用水的水质检测系统的建设。要大力保障饮用水的水质安全的话,不仅要在水源上投入大力气,还要重视各种供水系统的建设,最后要记住的是加强对饮用水水质的检测力度。要完善对于饮用水水质管理的各个环节,保证人力、物力、资金的及时到位,保证各环节信息沟通顺畅。此外,还要建立权责明晰的责任制度,要使整个供水系统的运行保持充满活力的状态。最后,在水质管理上要突破管理障碍,打破各部门之间的管理冲突,引入积极健康的竞争机制,帮助整个管理机制沿着健康的轨道运行。目前,各大管理部门在饮用水的安全防治方面已经做出了相当多的积极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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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波宁.我国饮用水深度处理技术研究综述[J].广东化工.2011(03)
水源污染范文2
摘要:淡水壳菜;微污染水源;处理技术
Abstract: with the study develop continuously, the people to KeCai fresh water in the influence of water pipe has some knowledge. But fresh water KeCai is derived from drinking water in raw water in the water pipe can't completely kill. When it into water purification structures, especially in the water dissolved oxygen, temperature, pH value and sufficient appropriate, have certain organic matter and algae environment, fresh water KeCai can be large.
Abstract: fresh water KeCai; The water pollution; Processing technology
中图分类号: S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淡水壳菜是一种具有蛋白足丝的小型双壳纲动物,属双壳纲异柱目贻贝科,学名沼蛤,俗称“金贻贝”、“死不丢”。淡水壳菜生长周期可分为幼虫期、青年期和成熟期。原产于中国及东南亚国家的淡水河流和湖泊。特别在我国南方温暖潮湿的环境,繁殖速度和数量惊人。1 淡水壳菜在微污染水体里大量生长的影响
淡水壳菜的大量生长,如滋生在水厂格栅,会减少格栅过水能力,影响水厂的制水能力;如在管道内滋生,会增大了建筑物糙率,有缩小了建筑物的输水断面,造成输水建筑物实际输水能力的降低,甚至堵塞原水输水管道。淡水壳菜的分泌物可能会对混凝土有破坏作用,对水质也有一定影响。
2 淡水壳菜滋生的影响因素
淡水壳菜特殊的生理特性决定了它在管道和净水构筑物里滋生的影响因素。根据淡水壳菜的生长分布规律、水体环境变化、水体中的藻类有机物分布等因素进行分析,对于淡水壳菜滋生的原因分析,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原水水质的影响。淡水壳菜以滤食水体中的硅藻、原生动物和有机碎屑等为生。因此,当以富含藻类的水体作为饮用水源的构筑物里,较容易滋生淡水壳菜。
水温的影响。淡水壳菜一般繁殖季节为2月~9月,平均水温16℃~28℃。在水温27~28℃的6、7月,以及水温16~17℃的1、2月是淡水壳菜繁殖最旺盛的时期。这也是淡水壳菜主要分部在我国南方地区的主要原因。
水体流速的影响。有研究表明,淡水壳菜的附着数量与流速存在一定关系。对于长距离输水管道,在流速小的管段,淡水壳菜附着数量较多;而流速大的管段,生长的淡水壳菜较少。当管道流速大于1.2m/s时,管壁上附着的淡水壳菜数量较少。
附着基体的影响。淡水壳菜依靠足丝的丝附着在坚硬的基体上。附着基的尺寸大小,即与基材接触的面积,随淡水壳菜的生长而增加。附着基面积受到基材表面性能的影响[8]。对比捆绑式弹性立体填料和悬浮填料的运行效果,发现微型后生动物在后者的生长数量远少于前者。
3 淡水壳菜在微污染水体中的治理方法
下面将从物理、化学、生物三大方面来阐述国内外已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些防止方法。
(1)物理方法
物理拦截:要控制淡水壳菜在净水构筑物、管道内的滋生,最直接是利用物理拦截方式,防止它进入净水构筑物及管道内。在取水口设置一定目数的滤网,可截住大部分的成体。但由于淡水壳菜幼虫的体长较小,一般体长仅有几百μm,远小于滤网孔径,所以滤网拦截对幼虫期的淡水壳菜基本不起作用。
控制水温:虽然淡水壳菜对温度变化有较大的适应能力,但利用非常规手段调节水体温度能抑制其生命活动,如采取高温热水浸泡或水蒸气熏蒸等方式。但这种方式仅局限于热水供应方便且经济的系统中应用,并不适用于自然水体。
控制光线:淡水壳菜幼体时期对光度反应比较明显,一般在弱光下分布均匀,强光照射下可引起幼虫的移动和分布,甚至造成幼虫的堆积和死亡。但一般成体对光线强弱没有明显的反应。所以这种方式仅针对淡水壳菜幼虫时期、且所影响的构筑物是开放性的。
控制水流流速的方式:淡水壳菜的运行能力较差,一旦依附在附着基体上便基本不移动。当水流流速大于2m/s时,淡水壳菜一般不能生存。所以可以利用控制构筑物的水流流速的方法来防止淡水壳菜的附着,并破坏其正常生活的水流条件抑制淡水壳菜的生长。
断绝营养物质和溶解氧:通过封闭的方法,使淡水壳菜生存所需的溶解氧和食物不断减少,最终致死。但对于一般的净水构筑物而言,要采取完全封闭基本不可能,而且会影响到净水构筑物的正常运行。所以这种方法在输水管道的应用上较为普遍,但不适用于解决净水构筑物的淡水壳菜生长的问题。
优化工程运行方式。在生物预处理工程运行中如微型后生生物暴发性生长影响到去除污染物效率时,可停止进水和曝气数小时,待其浮出水面后捞出或随水流排出。或者缩短滤池的反冲洗周期、调整反冲洗时间,使滤池冲洗效果得到改善,在浮游生物生长高峰期时,亦不影响处理效果。减少其附着能力:可以通过刷涂料、贴光滑瓷片等方式提高淡水壳菜附着基体的表面光滑度,减少淡水壳菜的附着,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目前表面涂料更多地应用于市政管网里,涂料主要选用聚乙烯类及环氧类。
机械人工清理方式:先将构筑物或管道内的积水放空,使淡水壳菜自然脱水死亡,再利用人工或辅助机械将其清理刮除。例如可以尝试使用加压水枪等强制水力冲洗的方式将构筑物上的微型动物的残骸清除。但该方式的处理成本高、耗时长,不适用于不可长时间停水的净水构筑物和管道。
脱水干燥方式:利用脱水干燥的方法灭杀淡水壳菜,对脱落部分要集中进行清理清楚,对未脱落部分能采用人工机械方式刮除。但该方式受淡水壳菜影响的区域的环境条件(如气温、相对适度)和淡水壳菜的生长特性(如繁殖期的判断)等因素的限制。
除了上述淡水壳菜的控制措施外,研究学者们还提出了一些其他设想,如利用在线检测系统,对地表水的水质、水生生物及颗粒物等因素与淡水壳菜生长的对应关系,起到预警效用的同时有利于确定控制措施实施的时间。又或者是采用紫外线照射、施加电流或电压、利用电磁、超声波处理等方式杀灭淡水壳菜或破坏其生存环境,抑制其附着繁殖。但这些方法因为大多数不便实施且实施费用高,所以难以大面积推广。
综上所述,大部分物理方法操作复杂,因素限制较多,可控性、可行性较差。
(2)化学方法
足丝溶解法:由于淡水壳菜依靠分泌的足丝附着在基体上,其死亡后仍能附着不脱落,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溶解其足丝,使其脱落。淡水壳菜的足丝是由蛋白质、氨基复合物等组成,不易溶解,可利用某些化学抑制剂阻碍酶的活性,让足丝溶解,再利用水力冲刷使其冲出来。
化学药剂灭杀:由于是用于给水管道和净水构筑物,虽然有较多的药剂能用于灭杀淡水壳菜,如五氯氛钠或氯气、臭氧、硫酸铜、氧化铜、钾盐、石灰等,但考虑到供水安全性及灭杀效果,用得较多的是氯消毒剂。液氯和次氯酸钠对淡水壳菜的灭杀效果一致时,液氯所需的灭杀时间比次氯酸钠短。
与物理方法相比,化学灭法方法具有可控性强,见效快等特点,但同时由于其化学成份与结构等问题,对于供水安全存在一定隐患。考察其灭杀效果的同时,还应注意考虑其长远影响。
(3)生物方法
生物抑制法,在已发生淡水壳菜危害的水源地地区,放养青鱼、鲤鱼、鲇鱼、卷口鱼等能够捕食淡水壳菜的鱼类,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能有效防止淡水壳菜的大量繁殖。不过生物抑制方法的运用有较大的局限性,只能使用于开放性的水体区域,适合于捕食淡水壳菜鱼类生长的环境。
4 结论与设想
淡水壳菜繁殖快、分布广泛,它的群栖特性和生长特性会给输水管道、水源水质、水厂生产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根据它的栖息附着特点,可以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来治理。但单一方法的治理效果,对于处理净水构筑物的淡水壳菜问题,均不太理想。可以利用“集成”技术来综合治理淡水壳菜的问题。显示以预防为主,加强对源水的在线检测监控,在原水输送管道中利用化学方式降低淡水壳菜进入构筑物的数量,在净水构筑物内结合优化工程运行方式及定期的化学药剂浸泡、人工或机械或反冲洗程序将淡水壳菜清除出构筑物,使它维持在可控的数量,减少由于淡水壳菜的大量滋生带来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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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lorencia Rojas Molina, Melina Devercelli. Zooplanktophagy in the natural diet and selectivity of the invasive mollusk Limnoperna fortunei[J]. Biol Invasions, 2010,12:1647–1659.
水源污染范文3
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集中取水供本市居民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资源。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本市饮用水取水口所在地和相邻的地级市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污染,影响本市饮用水安全的上游城市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一体化政策制定、联防联治、执法协作、环境监测合作、信息共享、应急联动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具体协调工作。
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务、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城管、农业、林业、卫生、海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八条 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技术规范,并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区划。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发改、国土、卫生、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港务、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就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相邻的相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贯彻实施。
第十一条 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者调整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具体地理边界、面积,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地理界标、分隔设施和道路、航道警示牌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分布和应急备用需要,将水质较好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等划定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障备用饮用水水源的水质,配置相应的应急供水设施。
备用饮用水水源划定方案参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备用饮用水水源的公告、标志设置适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
备用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构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或者职责分工组织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覆盖城乡的公共污水管网,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的处理。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污水应当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应当将经处理后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医疗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住宅小区和村庄应当在其权属范围内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公共污水管网。
第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循环用水的技术,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将经处理后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出水用于工业生产、市政环卫、景观绿化等用途。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出租人发现承租人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日常检查,对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测。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应当立即通知供水企业,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治污染,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在取水口所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日常巡查,在取水口周围设置监控设施,对取水口附近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发现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或者水质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供水企业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或者进行应急处置,并组织、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饮用水水源污染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及时向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请其及时调查处理、防治污染、排除危害。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网络,每月统一公布一次全市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信息。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用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信息纳入水源环境监测网络。
第二十二条 新建饮用水水厂的水源地和取水口,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当地的水质、水文、地质资料,以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及流行病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辖区内有流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河流的,应当保障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控制标准。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供水企业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需要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有害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处理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二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向受影响地区居民事故警报,并适时公布水质的动态信息。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染物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环境保护、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在收集、提供证据等方面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起诉。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并对在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公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和不履行相关标志设置、保护责任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进行日常检查和实时水质监测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及时协调处理饮用水水源污染行为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依法进行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及公布水源环境质量信息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不依法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并进行应急演练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及时启动并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事故警报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下列损害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名单:
(一)造成水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超标准排污情节严重的;
(三)超许可总量排污情节严重的。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单位通报金融机构、外贸、证券监管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故意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故意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的,由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出租人发现承租人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由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本市供水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进行水质监测或者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不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市农村小型集中式饮用水取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区域视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该区域的水质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1月17日颁布的《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水源污染的类型死亡有机污染
它来源于未经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造纸污水、农业污水及都市垃圾。死亡有机质能消耗水中溶解的氧气,危及鱼类的生存;还能导致水中缺氧,致使需要氧气的微生物死亡。而正是这些需氧微生物能够分解有机质,维持着河流、小溪的自我净化能力。它们死亡的后果是:河流和溪流发黑、变臭,毒素积累,伤害人畜。
有机和无机化学药品污染
这些化学药品来源于化工厂、药厂、造纸厂、印染厂和制革厂的废水,以及建筑装修、干洗行业、化学洗剂、农用杀虫剂、除草剂等。绝大部分有机化学药品有毒性,它们进入江河湖泊会毒害或毒死水中生物引起生态破坏。一些有机化学药品会积累在水生生物体内,致使人食用后中毒。被有机化学药品污染的水难以得到净化,人类的饮水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胁。
磷污染
含磷洗衣粉、磷氮化肥的大量使用容易造成磷污染。磷能够引起水中藻类疯长。因为磷是所有的生物生长所需的重要元素;它还会导致湖中细菌大量繁殖。 磷也是鱼类甚至湖泊的杀手。大量增殖得细菌消耗了水中的氧气,使依赖氧气生存的鱼类死亡,随后细菌也会因缺氧而死亡,最终是湖泊老化、死亡。磷还可对热带地区的海滨水域造成与上述情况相似的水体富营养化的威胁。
水源污染范文4
【关键词】 水源污染 感染性腹泻 调查分析
2005年9月7日大理市大理镇某小学及周边村民数人出现腹痛、腹泻、发热等主要症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证实是饮用水污染所致感染性腹泻。现报告如下:
1 流行病学调查
1.1 一般情况 该村有983户,常住人口3012人(男1453人、女1559人),村内设有小学,学校设有学前班、1~6年级,共11个班,学生396人(男201人、女195人),教师19人(男6人、女13人)。
1.2 发病情况 9月5~13日共发病121例,病人集中于学生及学校周围的村民,以老人和儿童多见,无危重病例和死亡病例。
1.3 临床表现 主要症状为腹疼、腹泻、发热,偶有恶心、呕吐等症状,大便以稀便为主占40.12%,粘液便占18.35%,水样便占8.24%。腹疼、腹泻占81.64%,发热占23.22%。
1.4 流行特征 最早病例于9月5日发病,9月6~9日达高峰,9月12日报告1例, 9月13日报告1 例,此后无病例报告。9月5~13日共发病121例,其中学生43例,罹患率10.86%;教师无病例;村民78例,罹患率2.59%,学生发病显著高于村民(x2=67.40,P<0.01)。男性病例52例,罹患率3.13%;女性69例,罹串率3.90%,男女发病无差异(x2=1.45,P>0.05)。患者经医院对症、支持治疗, 1~3天后出院,无病例死亡。
1.5 流行因素 经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患者无共同进餐史。该村及周边区域内无厂矿,无大气污染,村民和师生共同饮用同一水源的自来水,水是由学校西南方位的本主庙中的简易蓄水池输送到各家各户,蓄水池是由本主庙后院的小水池收集的地下渗水,借地势高低压力差输入蓄水池,水未经任何净化和消毒处理。此供水点已建成多年,平时有专人管理,近期因是雨季,水量有所增加,但最近几天水量大增,且水较平时混浊,对水源周围进行勘察,发现水池上边约600米处因修公路正在施工,某生活区的排污管道被破坏,排污管中的水顺地势向下渗透。
该小学校内环境良好,厕所清洁,校内未设食堂,校外大门口有食店2家、副食店3家、临时摊点多家,临时摊点多无卫生许可证,多数学生在校门口吃早点,且学生有喝生水习惯。少数村民也有喝生水习惯,教师无人喝生水。
1.6 处置措施及效果评价 事件发生后大理市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大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组织应急小组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并查找事件原因;(2)要求市中医院积极救治患者,即时报告新发病例;(3)对凝视病例密切观察,并及时报告;(4)要求学校进行晨检并每天分上午、下午进行疫情“0”报告(5)要求学校和村委会进行彻底卫生清扫,并喷洒含氯消毒剂;(6)停止原有水源供水,由自来水厂供给;(7)对学生和村民进行健康教育,倡导饭前便宜后要洗手、不喝生水、不吃生冷食物;(8)加强卫生监督管理。采取上述应对措施后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
2 结果
采集水源水1份、蓄水池水1份、末稍水2份,可疑食物23份,进行微生物指标检验;采集患者排泄物8份,进行致病菌检验。检测结果:4份水中检出细菌总数均为多不可计/ml,水源水及蓄水池水和末稍水大肠菌群数﹥1600MPN/100ml,卫生学指标均超过国家标准,为不合格。23份可疑食物均未出致病菌,仅1份细菌总数超标。患者排泄物未检出致病菌。我中心将水中分离到的2菌株送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结果报告为大肠埃希氏菌。
3 讨论
3.1根据现场卫生学调查、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患者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分析,可以排除食物中毒可能,认为是因污水管破漏导致水源受污染,加之供水点缺乏净化和消毒设施,致使饮用水卫生指标严重超标,且病例分布与供水范围一致,因此本次事件是饮用水污染而引发的。水源污染引起肠道传染病暴发时有发生[1][2]。
3.2 根据流行特征,认为饮用水污染引起的危害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因此,社会引响大。提醒:目前大型建设工程较多,水管、排污管被损坏导致饮用水污染现象时有出现,因此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管,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3.3 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是有效控制肠道疾病发生的重要措施。我市集中式供水大都无净化和消毒设施,因此,卫生部门要加强集中式供水监管,及早发现隐患,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采取措施有:(1)加强水源保护,避免水源被污染;(2)集中式供水要有净化和消毒设施,检验合格的水才能供给、才能饮用;(3)供水单位要加强管理,定期消毒,定期送检,定期对供水管道进行维护。
3.4加强健康教育,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搞好环境卫生,提倡喝开水、不吃生冷食物。
参 考 文 献
水源污染范文5
关键词: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
Abstract: water pollution problem is universal existence in our country, all kinds of sudden water pollution incidents have occurred, the safety of drinking water security needs to be strengthened. At the same time, the rural water pollution has on rural residents living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constitutes a threat. This paper first analysi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 of centralized in our country, then introduces the pollution status of drinking water in rural areas in China, finally summarizes the centralized drinking water in rural areas of our country to develop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discusses and analyzes common in rural centralized drinking water problems in china.
Keywords: rural centralized drinking water source; pollution;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一、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的特点分析
农村地区,应用水源的类型是多样的,在一些特别偏僻的地区,由于居住分散,所以他们的饮用水源也是分散的。还有一些地区是通过自家打井取水的方式来获得饮用水,这些分散性质的水源由于个体条件不同,所以水源的质量也不同,我们无法对这些分散的水源进行笼统的概括分析。本文的主要内容是以集中式饮用水源为分析对象,具备一定的共性,分析价值较高。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属于政府公共管理的范畴,但是由于管理机制不健全,取得的管理效果较差。农村集中式饮用水管理的特点导致了它的管理难度大,执行效果较差的现状,这些特点是:
第一,行政管辖的级别低,管理权能不足。农村饮用水的管理,一般是基层政府的工作职责,在我国一般表现为乡镇一级的政府来负责。乡镇一级的政府部门,是我国现行行政体系中最为基层的一级,管理权限仅限于本辖区范围内,缺乏综合管理的能力。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基层政府对集中水源的管理仅限在自己的辖区范围内,如果这个集中水源的分布范围较广,特别是上游水源较远,那么政府也无法在自己的行政权力范围内对上游水源的安全保护工作进行管理干预,政府只能对本辖区内的水源安全进行管理。
第二,集中水源规模小,易受污染。农村地区的集中水源,从规模上,一般较小。这是按照资源分配的原则,由于在这一地区的人口规模小,人口聚集程度低,所以饮用水的规模也相对较小。这样会带来双重性的问题,也就是规模小,易管理,但是其对污染源的敏感指数也相对较高。因为规模小意味着水源自身的净化功能弱,能够用于缓冲的污染区域小,一旦有污染源出现,会直接的体现在整体的水体质量中。
第三,易受跨界水源的污染。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一般会存在着大量的跨界水源。这是由于农村地区的行政区划本身比较细,范围有限,所以往往几个乡镇会共用一个集中水源。虽然在行政区划上这些水源的辖区是不同的,但是水源的自然属性是不会被行政区划所隔断的。也就是说,当水源只要被这些共同享用者其中的一方污染,那么其他用户也就不可避免的会遭受水源污染的损害。对集中水源的保护,往往会出现行政管理权限上的冲突,这也是导致当前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的管理工作成效有限的重要原因。
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的污染现状分析
通过我们的走访调查发现,当前农村集中式水源虽然属于政府监管的范畴之内,但是其水源整体质量依旧没有得到保障,饮用水源的现状依旧令人堪忧。
第一,集中水源的污染严重。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农村地区早已不再是人们印象中的山清水秀,许多农村地区的水源污染甚至超过了城市。农村水源的污染源,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首先,工业污染。随着城镇发展脚步的加快以及城市污染产业的转移,一些农村地区变成了城市经济发展的替罪羔羊,大量的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造成了农村整体环境的污染,而后由于水土流失、水循环等自然生态体系的作用,将这些污染元素逐渐的转移到水体环境中,也就导致了水源污染的出现。其次,生产生活污染。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落成后,没有固定的垃圾回收处理机构,加上养殖业本身就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所以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以及家禽排泄的各种污染物也就成为了污染农村水源的重要因素。再次,农业化肥污染。种植业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即使是家庭自给,也会使用到化肥和农药。在种植规模扩大的区域,农药化肥的使用也会增加。由于缺少科学知识,对于农药化肥的使用缺乏正确的认识,造成了过度使用,加重了环境负担。并且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对水源造成了污染。
第二,水资源利用率低。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农村地区的可使用水资源也在日趋减少,水土流失严重,森林覆盖面积降低,一些绿洲变成了滩涂,过度的围湖造田使得农村地区可以饮用的水源环境越来越少。从总量上来看,已经呈现出一种供需的不平衡。这也是当前农村集中水源面临的困境之一。
第三,水质监测工作不到位。农村地区,受经济、技术和人员的制约,缺乏有效的水质检测保证体系,水质普遍得不到适时检测,供水质量难以保证。缺乏监测,也就不能为监管工作的开展提供数据支持,水体质量也就一直处于一个模糊地带。
三、保护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对策分析
水源污染范文6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防治水污染,保证饮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为城市农村居民饮用水提供原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表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水资源保护、保护区水土保持、河道采砂以及供水、排水的监督管理。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使用、储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管理。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和评价。
农业主管部门协同属地政府做好畜禽养殖业、农业种植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指导。
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渔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镇政府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原有的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生活等污染源进行治理,保障饮用水水源清洁、卫生和安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会同水务、卫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按程序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交通警示标志。必要时可设立宣传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
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三)准保护区内的水质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标准。
第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必须做好防渗、防溢、防漏设施,事先申请登记并经管理机构批准,方准进入保护区;
(二)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三)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捕杀鱼类。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禁止向饮用水水源水体排放污水;
(四)禁止在河边滩地、岸坡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禁止在河道边设置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堆放场;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的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消减排污负荷。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规定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第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陆域开展植树造林,增加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污染,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及上游流域的镇人民政府,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置。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当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