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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股权的风险范文1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0-0106-02
私募股权投资起源于美国,在欧美国家已有三十年的历史,如今在世界范围内的并购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中国,进入21世纪后,随着创业板和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的日益增长,大量外资股权投资基金迅速涌入中国市场,赚得盆满钵满。而中国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尚处于成长期,并且之前由于诸多法律及政策制度上的障碍,大多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状态。随着近年来《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合伙的企业形式,《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订,以及双重税收等制约的解除,本土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迎来了良好发展空间。可以预见,未来的几十年内,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将迎来前所未有的高速增长。
私募股权投资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行为,在该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未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1]。在英美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实践中,由于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以及投融资双方对于企业未来经营业绩的估计不一致,“对赌协议”应运而生。“对赌协议”是“估值调整协议”的一种通俗说法,是指资本市场上投资方与融资方对于企业的现有价值暂不争议,并共同设定企业未来的业绩目标,以企业运营的实际绩效调整企业的估值和双方股权比例。如果企业未来的经营达到业绩目标,则融资方享有一定的权利,用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否则,投资方享有一定的权利,用以补偿高估企业价值的损失[2]。
“对赌协议”的实施类型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企业上市后投资方出售持股获利;二是股东向投资方无偿转让股权或者股东向投资方赎回股权;三是企业及股东向投资方提供现金补偿。但是,在这些“对赌协议”的实施中,都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障碍和风险,笔者在下文中分别予以分析和阐述。
一、企业上市后投资方出售持股获利
企业在获得融资后成功上市,投资方在二级市场抛售股票,从而实现获利退出,这是对投资方最理想的投资退出方式。
但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对拟上市企业的要求是股权清晰,股份没有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也有同样的要求;《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IPO前已发行的发起人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能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也不能由发行人回购前述股份。因此,企业申请上市前曾缔结“对赌协议”的,会被认为不符合上述规定。
因为“对赌协议”的存在可能导致公司上市之后的重大股权变动,损害股民利益,因此,证监会要求企业在申请IPO之前,必须先清理“对赌协议”。根据公开披露的上市公司的信息,东方财富、东方微电等上市公司均在上市前进行了“对赌协议”的清理。因此,投资方想通过企业上市来实现投资退出,目前颇为困难。
二、通过股权转让实现投资退出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股权转让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和审批要求,因此以股权转让方式实施“对赌协议”时,需要注意有关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上的要求。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投融资双方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施“对赌协议”,没有法律障碍。但是,在以下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对股权转让做出了限制性要求。如果“对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不符合这些要求,则无法实施。这些限制性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股权冻结期”内的股权不能转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一年内,发起人不能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公司IPO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IPO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自IPO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另外,公司章程可以就这些人员转让股权做出限制性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束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36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因此,如果“对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发生在前述“股权冻结期”内,则无法得以实现。换言之,由于前述“股权冻结期”的限制,投资方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对赌协议”的意图将受到很大的限制,不利于投资方投资退出和权益的实现。
第二,涉及外资的情形下,法律对股权转让有特殊要求。从实体方面看,首先,股权变更要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和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其次,对于禁止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后不能由外方股东持有全部股权;对于必须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后不能由外方股东或非中国国有企业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再次,股权变更后,企业性质变更为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要求;股权变更后外方股东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除非因外方转让全部股权而变更为内资企业)。最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者转让股权须经其他各方合营者同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一方转让其权利义务的,也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从程序方面看,涉及外资的股权变更必须按法定程序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
因此,若“对赌协议”的投融资双方,或者企业其他股东涉及外资,股权转让就必须依照前述特殊要求进行。不符合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求的,“对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就无法实现。
第三,涉及国有资本的情形下,法律对股权转让也有着特殊要求。根据《公司法》以及关于国有资产、国有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资本的,必须进行一系列的资产评估和申报审批流程,遵循规定的交易程序和方式,方能进行。因此,若融资企业涉及国有资本,则其股权转让并非一份“对赌协议”所能单独规制。
第四,触发反垄断审查条件的情形下,股权转让可能被禁止或附加条件。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应当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做出允许或者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也可以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并购涉及外资的,还应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对赌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达到法定标准,则必须进行并购的经济审查,涉及外资的还须增加国家安全审查。审查不能获得通过的,或者被要求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对赌协议”的实施将会受到重大影响。
第五,中小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可能对“对赌协议”的实施带来法律风险。由于持股比例决定了公司的表决权以及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的改变,如果发生大股东滥用权利,或者进行关联交易从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中小股东的权益必然受到损害。因此,我国《公司法》在修订时增加了一系列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规定,诸如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和方式、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其中,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可能对“对赌协议”的实施带来障碍和法律风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近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而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在出现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等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同样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此外,中小股东不但可以对董事等高层管理者违法行为进行,而且对于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也可以。
在“对赌协议”实施过程中,为了达到双方议定的业绩目标,大股东或管理层可能急于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将企业利润全部投入扩大再生产,而怠于及时分配利润。这种情况一旦触发法定条件,就可能引致中小股东提出股份回购请求,甚至提讼。因此,这方面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
三、企业及股东向投资方提供现金补偿
有些“对赌协议”约定,如果企业未能达到业绩目标,则企业或股东向投资方提供现金补偿。著名的“对赌协议第一案”就是典型的例子。2007年海富公司对甘肃世恒增资,并与该公司及其股东迪亚公司约定:如果2008年甘肃世恒未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海富公司有权要求甘肃世恒予以补偿,如果甘肃世恒不补偿,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2008年,甘肃世恒未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海富公司要求补偿未果,故要求甘肃世恒、迪亚公司向其支付协议补偿款。一审和二审分别做出了裁决后,甘肃世恒和迪亚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认定,该约定使得海富公司可以获取相对固定的收益,损害了甘肃世恒及其债权人的利益,该条款无效。而迪亚公司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甘肃世恒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3]。从此案可以得出结论,企业与投资方约定现金补偿,违背了投资风险共担的原则,违背了资本维持原则和同股同权原则,损害了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因而是无效的;而股东与投资方约定现金补偿,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源于英美等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被引入中国,并且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是,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对赌协议”中一些英美法律制度下常用的条款并不能当然地被适用。投融资双方应结合中国法律,充分认识到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精心设计符合中国法律和现实情况的有助于投融资双方共赢的“对赌协议”条款。
参考文献:
[1]李晓峰.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案例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2.
投资股权的风险范文2
关键词:联合投资 双边激励 信号传递 最优股权配置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8-016-02
一、双边激励条件下联合投资策略的最优股权配置模型的设计
第一重双边激励关系(模块A)下最优股权配置模型的建立。
基本模型的建立。下面就风险企业中在风险企业家EN和风险投资方VC间的最优股权分配问题的模型进行搭建。
1.模型建立的假设条件:遵循信息经济学委托—模型的分析框架下的V—N—M期望效用函数,在假设委托人和人都是风险中性的前提下有v(π-s(x)),μ(π-s(x)),其中,v'>0,v"≤0;μ'>0,μ"≤0;c'>0,c">0,其中v,μ,c分别为委托人效用、人效用和人的成本。风险投资方VC和风险企业家EN之间只存在双边激励问题,没有其他委托—问题。风险投资方VC和风险企业家EN各自按照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对风险企业付出努力。风险投资方VC和风险企业家EN的努力不可观测,但可以证实。
根据对数函数的性质,lnUv,lnUe与Uv,Ue在Ue>0,Uv>0的区间上,对于变量s具有单调一致性,可通过对数函数间接求解,得:
Uv=lnUv=2lnμ+(1+x)lns+ln(2-x)-ln2+xlnx+(1-x)ln(1-s)+(1-x)ln(1-x)-xlnv-(1-x)lnPe
Ue=lnUe=2lnμ+(2-x)ln(1-s)+ln(1+x)-ln2+xlnx+xlns+(1-x)ln(1-x)-xlnPv-(1-x)lnPe
由于VC和EN之间存在着双边激励与道德风险的问题,因此最优的股权分配结构取决于双方在谈判中相对能力的大小。最后股权分配的结构会以谈判能力较强一方的效用最大化为原则达到,所以分两种情况讨论:
情况一:VC方在谈判中占有更多的信息,具有较强的谈判能力时
Max(s,av,ae)Uv
S.T.:av∈argmaxUv,ae∈argmaxUe
二、将信号传递理论引入第二重双边激励关系
这一部分将信号传递理论引入第二重双边激励关系,并用此思想解释其中的运作机制,分析第二重双边激励关系的各种复杂情况,并分情况对可能的最优化股权配置结构进行分类讨论。
对图1的说明:H,L表示项目的潜在质量,H(项目潜在质量好);L(项目潜在质量差)。由于领导风险投资商先入为主,已经对项目的情况十分了解,因此该部分信息完全掌握在领导风险投资商手中。T(真),F(假)表示领导风险投资商向后入的跟随风险投资商传递关于项目质量信息时采用的策略,是传达关于项目质量的真实信息(T),还是传达关于项目质量的假信息(F)。
1.当项目的潜在质量为H(好)时。由于这时主导风险投资商占有信息优势,他可以选择向跟随风险投资商传递关于项目质量的真实信息T(即项目质量为H—好);或传递虚假信息F(与项目真实质量相反的信息,项目质量L—差)。
若主导风险投资商在项目真实质量为好的条件下,却向跟随风险投资商传递虚假信息,即告知跟随者项目质量差,此时会导致跟随风险投资商为了避免更大损失而终止项目的合作,这样的结果会导致具有好前景投资机会的错失,因此理性的主导风险投资商是不会作出这种决定的,可以不予考虑。因此,若项目质量真正好的话,主导风险投资商只有激励向跟随风险投资商传递关于项目质量的真实信息,以求联合投资项目继续进行下去,在将来共同获得投资收益。
(1)信息占优状况发生逆转的情形。而此时一旦作为信息接收者的跟随风险投资商获得了由主导风险投资商传递来的关于项目质量为好的真实信息后,主导风险投资商和跟随风险投资商的信息占优状况发生了逆转。
由于本文的分析前提在于假设主导风险投资商是由于资金限制而向跟随风险投资商寻求联合投资,此时由于主导风险投资商对资金的迫切需求会导致跟随风险投资商在谈判中占有更大的优势,甚至可以要挟主导风险投资商提出更苛刻的合作条款,因为此时一旦跟随风险投资商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会使已经经历了一定发展阶段的投资项目前功尽弃。这其中的情形与风险企业家在同风险投资商进行谈判时所面临的问题是十分相似的,因为作为资金需求者在面对资金供给者时处于劣势地位是难以避免的。
同时,跟随风险投资商在于主导风险投资商合作时会产生“搭便车”行为的激励,即出资却不提供相应的监督和增值服务,即不提供努力,而完全依靠主导风险投资商的努力获得收益并按出资比例分成。
即便跟随风险投资商提供努力,由于其在与主导风险投资商的谈判中占有优势,也会朝着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影响联合投资的股权配置结构。
(2)双边激励关系存在时,对不同情况下的最优股权配置模型设计的进一步扩展。
情况a:跟随风险投资商“搭便车”。跟随风险投资商与主导风险投资商进行联合投资,只提供资金却不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和努力,对风险企业的整体收益不做贡献,只有主导风险投资商与风险企业家进行付出努力,跟随风险投资商的努力缺失。
此时模型假定为:av=al+af,af=0,av=a1,推导过程同第一重双边激励关系(模块A)的过程,但此时参与努力的只有VCL,所以最终的股权配置只会与VCL的努力程度x1有关,这里模型假定x1+x2=x,x+y=1。得出结论:
2.当项目的真实质量为L(差)时。这时主导风险投资商在向跟随者传递信号时,会考虑到若如实传递(T)关于项目质量(L)的真实信息,此时跟随者为避免发生更大损失会终止项目的合作,一旦如此主导风险投资商将没有任何收回投资成本的可能;若发生道德风险向跟随者传递虚假信号(F)蒙蔽跟随者,即采取一种破釜沉舟的策略,这样还可以促使跟随者继续投资,使项目继续下去的可能性,有可能在逆境中获得成功从而收回投资成本,使得情况c发生。因此在项目真实质量为L(差)时,主导者向跟随者传递真实信号的策略被抛弃,会采取传递虚假信号的策略。此时由于主导者掩盖了项目的真实质量信息,主导风险投资商在与跟随风险投资商的谈判中占有优势,股权配置结构会朝着满足主导风险投资商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进行。推导过程同上述b情况的模型分析过程。过程省略,结论为:
三、结论
对于联合投资策略所特有的双重双边激励关系的研究分析,本文总结了以下三种可能出现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第一,主导风险投资商的道德风险问题,往往发生在发现项目潜在质量差的时候出现,此时主导风险投资商会采取破釜沉舟的策略,蒙蔽在信息获得处于劣势的跟随风险投资商,以满足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伤害跟随风险投资商的利益。第二,跟随风险投资商的“搭便车”问题,在与主导风险投资商的合作过程中,跟随风险投资商可能会投入资金而不付出努力,按出资比例分享由主导风险投资商和风险企业家共同努力所创造的收益。第三,在信息方面占优势的跟随风险投资商会在与主导风险投资商的合作中按照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影响最优股权配置。
最后,本文扩展了风险投资方与风险企业家的单重双边激励条件下的最优股权配置模型,得出了联合投资策略下发生不同双边道德风险情况下的最优股权配置策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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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股权的风险范文3
可转换证券是风险投资中广泛使用的金融工具。关于风险投资中可转换证券的研究主要有项目价值评估、风险控制、创新激励以及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配等几方面,取得了很多有益的成果。基于本文的研究内容,以下围绕基于可转换证券应用和基于双向道德危害的风险投资合约设计进行研究述评。应用可转换证券下的风险投资合约设计。国外学者中,Sahlman研究了可转换弹性条款的设置,一方面可令风险投资机构甄选辨别企业家,这是因为风险投资机构能够通过企业家对这些条款的反应能力,作出有根据的评估和判断;另一方面,这种弹性条款的设置,改变了risk-reward-sharing的顺序,可鼓励企业家努力创造价值而不是夸大项目的价值[10]。Schmidt为风险投资中可转换证券的广泛应用提供了一个理论解释,指出可转换证券能够依据自然状态以及创业企业家的努力水平内生地分配现金流权,使创业企业家和风险投资机构能对项目进行有效率地投入,这一结果在再谈判下,在投资时机和信息流变化的情形下都是稳健的,并且与实践中观察到的可转换证券投资下往往具有自动转换规定以及外部投资者很少使用可转换证券的事实相一致[8]。国内学者中,晏文隽和郭菊娥从实物期权的角度,比较了参加分配可转换证券和一般可转换证券的价值函数,得出相较一般可转换证券,参加分配可转换证券带给风险投资机构的价值更大,解释了参加分配可转换证券应用的比例较高的原因,且证明了这种价值可以通过不转换行为得到[11]。李建军、费方域和郑忠良基于不完全合约的框架,在使用债券、普通股以及可转换证券等金融工具下,对风险投资机构控制权执行效率进行了比较,指出在债券投资时,由于风险投资机构的清算权利,控制权的执行效率过强,在普通股投资时,由于风险投资机构实施控制成本与收益不匹配,控制权执行效率不足,在可转换证券投资时,风险投资机构能有效地实施控制权[12]。
基于双向道德的风险投资合约设计问题的研究。国外学者中,Hellmann构建了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家的双边道德风险模型,其中双方都付出努力增加项目价值,研究证明最优合约在并购条件下将给予风险投资机构更多现金流权,解释了风险投资中可转换优先股的应用,以及IPO下的自动转换特征[3]。国内学者中,王雪霞构建投资者、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三方委托模型,并将持股比例引入模型,分析了最优持股比例的影响因素[13]。晏文隽和郭菊娥构建风险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家、银行三方参与的委托模型研究双边道德风险下的最优股权分配安排,研究表明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的股权比例受到三方不同参与形式和创业项目风险水平的影响[14]。郭文新等人假设创业企业家风险规避,风险投资机构构建双边道德风险下的风险投资模型,限定融资工具为可转换优先股,分析表明其所导致的创业企业家效用损失较小[15]。吴斌等将创业企业分为创业初期和开拓产品市场阶段,控制权私有收益表现为努力成本的变化,在双边道德风险的框架下,研究控制权在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家相机转移下可转换债券对双方努力水平的影响,证明可转换债权和相机性控制权结合安排可以很好地解决风险投资中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16]。然而应用不同金融工具所导致的,对风险投资机构的风险补偿和激励效应的差异,如何通过股权分配体现,而不同金融工具应用背景下,风险投资最优股权分配的影响因素有哪些,影响的途径、方向和程度又如何,这在以往的研究中没有得到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风险投资机构灵活应用金融工具,合理设计合约,控制项目投资风险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为此,本文基于不同可转换证券的应用背景,结合风险投资机构非资金的价值增值服务特性,构建基于双向道德危害的风险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的股权分配模型,分析并比较了基于一般可转换证券和参加分配可转换证券的风险投资最优股权分配及其影响因素。
二、基于一般可转换证券的风险投资股权分配模型
(一)基本假设本文依据一般分配可转换证券应用下的风险投资活动流程,给出一般可转换证券应用背景下的股权分配模型的基本假设,如图1所示。创业企业向风险投资机构提交商业计划书,风险投资机构根据创业企业的管理团队,项目的独创性、垄断性、扩张性、持久性以及商业模式的适应性来综合审定计划书[6],双方签订合约后,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分别注入资金(V0-X0,X0),合约中规定应用一般分配可转换证券(SCS)的条款设置,风险投资机构的股权分配比例为e(0<e<1)。双方接受合约安排后,风险投资机构需提供公司治理、管理团队招聘、再融资服务等内外部的非资金价值增值服务;由于创业企业家的创业能力对突变创新的正向影响[17],企业家在创业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创业能力。因此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共同付出努力促使企业获得成功。
(二)模型分析定理1:根据模型假定条件,双向道德危害下,一般可转换证券应用时,风险投资机构获得最优股权分配比例显示解:该推论说明应用一般可转换证券,风险投资机构的最优股权分配比例与债权值和转换行为选择有关。当债权值越大时,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的最优股权分配比例就越小。而转换行为对最优股权分配比例的影响不是单调的,受到债权值的控制,也就是说当债权值小于阀值,最优股权分配比例随不转换可能性的升高而升高,当债权值大于阀值,最优股权分配比例随不转换可能性的升高而降低。这是因为当债权值较小时,若不转换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越大,风险投资机构将较大可能仅得到较低的来自于债权的风险补偿,这样,风险投资机构需要通过较高的股权比例以补偿高风险;当债权值较大时,风险投资机构转换行为可能性越高,风险投资机构获得来自股权部分的风险补偿的可能性就越大。
三、基于参加分配可转换证券的风险投资股权分配模型
(一)基本假设由于风险投资中较为成功的退出方式有IPO和兼并,这分别对应了转换和不转换行为,也就是说在风险项目价值较大Vth>d时,风险投资机构将根据退出方式等原因进行转换行为选择,假设转换行为的先验概率为(1-pbz),转换后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双方获得收益为[eVth,(1-e)Vth],风险投资机构选择不转换的先验概率pbz,不转换则双方获得收益为[eVth+(1-e)d,Vth-eVth+(1-e)d],当风险项目价值较小Vtl≤d,风险投资机构必须保有债权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不会选择转换行为,此时,风险投资机构和企业的收益为(Vtl,0)。
(二)模型构建根据图2,对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转换行为的选择以及对应的收益整理如下表2。其中,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家都努力使各自收益最大化,ICE和ICV分别为创业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的激励约束条件。
(三)模型分析定理2:根据模型假定条件,双向道德危害下,参加分配可转换证券应用时,风险投资机构获得最优股权分配比例显示解:通过模型看出,风险投资机构获得最优股权分配比例除了受到工作效率和努力效果的影响之外还与债权价值有关[9]。债权价值升高,风险投资机构的最优股权比例随之减小,这是由于参加分配可转换证券的应用,使得风险投资机构在转化普通股前,持有债权和股权,在转换为普通股后,有股权作为获得高收益的保障,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的股权比例与债权一同构成对高风险的补偿,但若是风险投资机构在获得较多股权时,还获得较多债权,获得的风险补偿超过了合理的范围,侵害了企业家的利益,会影响对创业企业的激励。除此以外,风险投资机构的最优股权分配比例还与不转换行为选择有关,不转换的概率越大,风险投资机构的最优股权比例越小。这是因为不转换行为的概率越大意味着风险投资机构保有优先权的可能性就越大,风险投资机构通过优先权保护自身的利益,同时也渴望项目价值增加以增加自身的收益,这一目标的实现主要通过创业企业实现,因此风险投资机构需要给创业企业足够多的股权以对其进行有效地激励。
四、数值诠释
根据最优股权的解析解,令创业企业的最高价值Vth=100,最低价值Vtl=10,创业企业工作成效θ2EαE=0.15,风险投资机构工作成效θ2VβV=0.1,则基于一般可转换证券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最优股权分配比例如图3所示。基于参加分配可转换证券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最优股权分配比例如图4所示。根据图3可以看出,应用一般可转换证券时,首先,风险投资机构的最优股权比例随着风险投资机构不转换行为的增高,没有呈现出单调的趋势,如图3(Ⅰ)所示。当债权面值小于阈值46时,风险投资机构最优股权分配比例随着不转换行为可能性升高而升高。这是因为风险投资机构获得较低债权的可能性越大,对股权补偿要求越高。当债权价值大于46时,情况正好与之相反,如图3(Ⅱ)中标注的②。其次,当风险投资机构债权值越高,风险投资机构获得最优股权分配比例越小,如图3(Ⅱ),这是由于债权和股权同为风险投资机构收益的保障,两者呈现互补态势以保障风险投资机构的高风险收益,而两者同时增高将影响对企业家的有效激励。最后,债权和转换行为的选择将构成风险投资机构最优股权分配比例的边界条件,例如图3(Ⅰ)中标注的①,当债权价值为54时,若不转换行为的先验概率超出0.85,风险投资机构将无法获得最优股权分配,图3(Ⅱ)中标注的③是指当不转换行为的先验概率为0.9时,债权价值超过51,风险投资机构将无法获得最优股权分配。这说明,风险投资机构不能无限倾向选择不转换行为,否则获得的股权分配比例无法达到最优。通过图4可以看出,应用参加分配可转换证券,首先,风险投资机构的最优股权比例随着风险投资机构不转换行为可能性升高而降低,如图4(Ⅰ)。这是由于风险投资机构需要通过保有优先权保护自身股权,只要风险投资机构不转换,则一直保有优先权,当风险投资机构选择转换,则失去优先权,此时需要通过获得较高的股权比例进行风险补偿。其次,当风险投资机构债权值越高,风险投资机构获得最优股权分配比例越小,如图4(Ⅱ)。这是由于债权和股权同为风险投资投资机构收益的保障,两者呈现互补态势以保障风险投资机构高风险收益,而两者同时增高将影响对企业家的有效激励。债权和转换行为的选择将构成风险投资机构最优股权分配比例的边界条件,例如图4(Ⅰ)中标注的④,当债权价值为54时,若不转换行为的先验概率超出0.85,风险投资机构将无法获得最优股权分配,⑤表示当不转换行为的先验概率为0.9时,债权价值超过51,风险投资机构将无法获得最优股权分配。这说明,债权价值和不转换行为的概率之积受控,也就是说,债权价值较大时,风险投资机构越不能无限倾向选择不转换行为,否则获得的最优股权分配比例会减小直至无法达到最优。通过对图3和图4的比较可以看出,除了最优股权比例的解不同外,应用参加分配可转换证券和一般可转换证券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差异。第一,最优股权分配比例与不转换行为之间的关系不同。参加分配可转换证券的最优股权分配比例与不转换行为的可能性呈现反比关系,而一般可转换证券的最优股权分配比例与不转换行为的可能性的关系受到债权价值的影响,如图3(Ⅱ)中标注②。这是因为,参加分配可转换证券在转换前还享有部分成长性收益,而一般可转换证券只有债权,预期债权价值(债权价值与不转换可能性的乘积)将影响其获得的最优股权比例。第二,当债权价值较小时,不转换行为的概率较大时,一般分配可转换证券的应用使得风险投资机构的最优股权分配比例更高。这是由于在转换前,应用参加分配可转换证券带给风险投资机构的保障比一般分配可转换证券多,因此,风险投资机构在应用一般可转换证券时,需要更多股权作为风险补偿。
五、结论
投资股权的风险范文4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 项目 风险 管理
私募股权投资是金融领域发展的一个分支,美国私募股权可追溯到19世纪末期,现代意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始于二战后,在中国从萌芽到逐渐被人们接受经过了20年的时间。本文从项目管理的角度对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风险管理进行简要的剖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及其项目风险管理界定
作为一种新的资金集合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包括了多种投资模式,如风险投资基金、直投、杠杆收购、并购基金、Pre-IPO资本等。本文所指的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并以上市、转让或管理层回购等恰当方式出售股权获利为目的的行为,通常以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的形式来体现。从项目管理的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就是投资人、基金经理、被投资企业投入相关资源,在一定的时间限度内,运用系统的管理方法来计划、组织和实现各自的项目目标的一个过程。
根据运作流程,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可以划分为私募股权成立、通过项目筛选购买公司股权、管理投资企业、退出投资企业等四个子项目。在实际项目运作中,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划分阶段并不明显,也有可能先有目标项目再进行私募筹资,而且各子项目有可能由同一项目团队管理也有可能根据阶段由不同的项目团队负责。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有自身的特点,因此其项目管理也有自己的特色。一是周期长、流动性差,由于是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因此从项目筛选、资金募集到投资、退出通常要经历3年以上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二是风险高、收益高,风险高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投资项目在产业发展、企业运作等方面的本身高风险,另外私募股权投资项目流程长、环节多,存在多重委托关系;三是专业性强,分工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充分发挥了金融领域的专业分工,通过专业化中介进行投资。
正是由于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管理的上述特点,其运作风险也较高。Can Kut等人将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分为5种,即投资前评估风险、委托―风险、被投资企业内部风险、投资组合风险、宏观风险等。Gompers认为三种机制可以有效降低委托风险:一是融资契约;二是辛迪加投资;三是分阶段融资。这三种方式实际上是针对私募股权投资运作过程的前三个阶段私募股权成立、通过项目筛选购买公司股权、管理控制投资企业而相应的应对策略。国内也有许多学者对私募股权投资风险进行了研究,汪波等将私募股权投资风险分为内在风险和外在风险两类。内在风险包括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外在风险包括法律风险、执行风险和退出风险。王慧彦等也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包含诸多潜在的风险,包括过高的杠杆融资比例、市场操纵、利益冲突、市场不透明、非法融资等。还有一些学者对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控制进行了研究。王开良等将PE投资中的风险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并按PE投资的三个阶段即选择、管理和退出来分析风险控制。另外还有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私募股权投资风险进行了研究,但从项目管理的角度对其风险管理进行研究的论述尚不多见。风险管理作为全面项目管理的一部分,着眼于充满不确定性的未来,并制定出适宜的行动计划以防可能给项目带来不利影响的潜在事件。一般风险管理是指处理风险的行为或实践活动,包括风险计划、评估、提出应对风险的处理方法以及对风险的监控。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指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识别,不同的投资阶段其风险表现有所不同。
私募股权投资设立阶段风险主要表现为法律风险和委托风险。私募股权设立阶段是投资人为了实现投资目的而委托基金公司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过程。法律风险体现在我国尚未针对私募股权投资设立专门的法律法规,而是散见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信托法》之中,因此运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委托风险则是因为投资者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理财,双方是典型的委托关系,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则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都不容易监管,这增大了投资者对管理者的监管难度,也增大了委托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筛选阶段涉及的风险因素较多,筛选阶段是指通过项目筛选购买目标公司股权的行为,包括项目初选、审慎调查和价值评估,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进行投资方案设计等。投资者需要从产业发展、行业和企业规模、成长性、管理团队、预期回报等角度考察投资对象,因此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都存在,系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产业风险、法律风险、宏观经济风险等,非系统性风险包括技术风险、企业发展风险等方面。
私募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阶段涉及的风险主要是委托风险,该阶段是指私募基金按照股权投资比例参与公司治理、推进公司发展战略实施、导入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提升公司价值等。这个阶段最容易发生企业家的道德风险问题。因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对象大都为非上市企业,企业家在内部信息方面掌握绝对优势,如果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恶意隐瞒相关信息,甚至通过捏造和虚报的手段获得投资者青睐,将造成优秀企业因融不到资而逐渐退出市场,从而使私募股权投资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柠檬市场。
私募股权投资项目退出阶段涉及的风险主要有政策风险、资本市场风险及基金管理者的专业素质等方面,该阶段是指实现预期目标或满足一定条件下,投资者从所投资企业退出并实现投资收益的过程。投资退出的方式通常有IPO、并购、次级销售、回购、清算等多种方式。投资收益的实现与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产权交易政策、退出时机、退出程度等有直接的关系,因此退出阶段的主要风险体现在政策风险、资本市场风险、基金经理人的专业管理风险等方面,比如基金经理专业素质不够,不能设计最好的退出路径,或者由于资本市场交易和波动以及政策审批等影响,都可能导致无法实现潜在的收益。
总之,私募股权投资周期长、风险点多,仅仅依靠财务杠杆、现金流分析已不能满足项目管理的需要,因此不仅需要有不同阶段的风险规划,而且需要有控制整个项目周期的动态管理。
三、私募股权投资风险评价及分析
目前,用于项目风险评价的方法主要的有定性和定量两类,定性评价最典型的是专家判断法,定量评价包括主成分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灰色评价方法、蒙特卡罗分析法等。另外,还有如人工神经网络法等介于定性和定量之间的方法。每种评价理论和方法都有各自的假设条件和前提,都有本身的侧重点及优缺点。重要的是根据市场的规律、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项目的特点选择适合的评价的方法,以尽量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不同的评价方法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不同的阶段。设立阶段主要是投资者与基金管理者的谈判博弈过程,涉及的法律及政策风险较多,可以通过建立博弈模型的方法进行分析,也可以使用德尔菲法或集合意见法等定性评价方法。项目选择筛选阶段既涉及宏观经济环境、又涉及中观产业政策、还涉及微观企业发展,因此对不同产业和企业的不同方面都可以使用不同的风险评价方法。比如,主成分分析法和层次分析法可用于不同产业的企业核心竞争力分析,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多个评价指标转化为少数几个综合指标,抓住复杂问题中的主要矛盾进行分析。蒙特卡罗分析则常被应用于技术领域评价。灰色评价方法可以用于企业人力资源价值的评价,模糊评价法可用于企业财务风险的评估。投资管理阶段,风险主要存在于所投资企业内部的委托问题上,这涉及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单一的评价方法难以揭示整体投资风险,因此需要综合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评价,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主观判断和客观评价相结合,不同的方法相互补充,以取得更加客观的评价结果。作为最后一个环节,投资退出时,更多的是对财务收益的计算,因此以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之间建立联系为专长的模糊评价法和以善于从原始数据中提取主要信息的主成分分析法比较适用。
四、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应对
风险应对主要指以降低风险至理想程度为目标的计划和执行过程,包括用特定的方法和技术处理已知的风险,识别风险事件责任人,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并估计因降低风险所产生的成本及影响。风险应对通常有四种方法:风险自留、风险规避、风险控制、风险转移。风险应对通常遵循以下原则:第一,风险应由最能控制和影响风险后果的一方承担;第二,风险承担一方付出的成本应是最低的。
在私募股权设立阶段,投资者以货币资金投入,基金管理者以人力资本或加一定数量的现金投入,彼此投资数额与获取收益比例的划分是委托关系的焦点。因此其风险应对的措施主要是风险转移,即投资者与基金管理者在各自的目标下,通过谈判和博弈,确定各自的风险分担比例。私募股权的设立通常有三种方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及契约制等形式。有限合伙型作为全球私募基金的主流模式,实践证明,有限合伙制的创立有效地解决了投资者与中介机构之间,以及中介机构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双重委托关系所产生的高度信息不对称问题。有限合伙制以特殊的规则促使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的价值取向实现统一,实现激励相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委托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并降低投资者在投资失败后需要承受的损失。合伙契约的具体规定构成对基金经理人的各种约束机制:第一,责任约束机制,基金经理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承担无限责任;第二,利益约束机制,基金经理投资一定比例,当发生错误或市场发生不利变动时,首先以基金经理的资金和财产弥补损失,可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强化对基金经理的利益约束;第三,信息披露约束机制,基金经理通常被要求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披露风险投资运营和财务状况等有关信息;第四,“无过离婚”和市场信誉约束机制,有限合伙协议通常规定,有限合伙人在承受一定注资比例的损失的情况下,若对基金经理丧失信心,就有权放弃继续投资或提前撤资,有效的基金经理信誉评价体系也会减少逆向选择问题。这就促使基金经理人不得不约束不良行为,选择对投资者效用最大化的运作,努力创造良好的经营业绩,提高自己的市场信誉。另外,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组织,适用合伙制的税收规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基金投资盈利并分配时,合伙人只需按分配的投资收益承担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从而避免了公司制的“双重纳税”问题。
在投资筛选阶段,投资资金尚未进入企业,因此应使用风险规避的应对防范。首先,应在对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准确把握的前提下,对不同产业进行对比分析,择优选择有增长潜力的行业,并对所进入的产业领域进行深刻的洞悉和了解,这可以通过聘请行业专家以及召开专家研讨会的形式来实现。选准了产业领域,就要对产业中的相关企业进行梳理,并选择目标企业开展尽职调查,最后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分析制定投资方案。鉴于这些是投资前的工作,因此风险相对可控,可采取以下措施来规避风险:一是相关调查研究工作要彻底、仔细,通过不同专长的人才配备确保投资科学;二是可以采取分散投资、分散风险的策略,在科学计算和准确预测的基础上,对所投资的产业和企业进行不同程度的组合,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标。
Sahlman 在其研究中指出,在项目投资管理阶段,通常采取四种方式来应对风险:一是分阶段投资;二是为企业主及员工提供股权激励计划;三是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四是在投资协议中设计相应的条款以保证投资的可赎回性,如PEF所持股份的强制回售权、使用可转换优先股的投资形式等。在这四种方式中,分阶段投资是最重要也是现实运作中采用最多的方式。所谓分阶段投资,是指并非一次性投入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而是视项目进展分多次投入。通过分阶段投资,基金经理对项目不断进行评估,当项目出现重大不确定性或有不利因素时,基金经理可以及时终止后续投资以避免更大的损失。分阶段投资也为基金经理建立实物期权定价模型提供了可能,基金经理可以根据项目的经营情况计算期权价值,从而确定投资数额和风险承受的匹配程度,并通过后期不继续投资来设立一个可置信的威胁来减轻企业经营者委托中的道德风险。投资管理阶段另一个风险应对措施是设立对赌协议。对赌协议又称 “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所投资企业在投资协议中对未来不确定情况进行的一种约定,这也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未来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手段。如摩根士丹利与蒙牛的对赌、与上海永乐电器的对赌都是对赌协议的经典,也实现了双方的共赢。从对赌协议条款来看,大多以财务绩效为“赌注”,即约定未来需要实现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若不能实现,则丧失一定比例的股权等。如昌盛中国地产有限公司2006年与高盛旗下的创投基金GSSIA签订协议,以20%股权作抵押,发行可转换债券,若上市受阻,则可转债到期无法偿还,只能出售项目。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期权形式。利用对赌协议,投资方可以较低的成本实现自己的权益并锁定自身的投资风险。在投资管理阶段,投资者重要的是进行风险控制。
从私募股权投资实践看,国内私募股权在搜寻项目和筛选项目阶段是花费心思较多的,认为选对了项目则投资成功了一半;而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则在投资管理和退出阶段付出努力较多,他们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提升所投企业的价值,并通过资本市场的成功运作来获利退出。退出时机、退出程度和退出策略直接决定了投资收益。在不同的退出方式中,IPO因回报率高、分散企业控制权等因素,是私募股权基金理想的退出渠道,但其能否实现还取决于资本市场是否完善。这个阶段投资者可以通过与所投企业签订可转换证券协议,或广泛搜集新的投资者信息,或将自己的财务投资转让给战略投资者以规避无法退出的风险。另外政府也应提供活跃的资本交易市场为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拓宽渠道。吴晓灵(在2007年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上的演讲)认为,国内很多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企业到海外上市的原因是国内退出渠道有限。对此,可以采取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多层级的场内市场;二是建立合格投资人的场外市场;三是尝试制定鼓励中资投资企业股权协议转让的外汇政策。
五、结论
本文将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划分为设立、项目筛选、投资管理、退出四个子项目,并针对每个子项目进行了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应对的研究。应该指出,私募股权投资各个子项目的风险并不是孤立的,往往随着项目经理采取的行动而相互影响,需要项目经理在子项目的基础上对整个项目的风险进行整体管理和控制。
【参考文献】
[1] Can Kut, Bengt Pramborg and Jan Smolarski. Managing financial risk and uncertainty: the case of venture capital and buy-out funds[J].Global business and organizational excellence,2007.
[2] Gompers, P. Optimal investment, monitoring, and the staging of venture capital[J].Journal of Finance,199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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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汪波、马海静、李小敏: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现状与风险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8(5).
[5] 王慧彦、陈薇伶: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作用与风险[J].商业时代,2009(16).
[6] 王开良、梁昆.PE投资风险的分析与控制[J].财会月刊,2009(7).
投资股权的风险范文5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一、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面临的风险
长期股权投资面临的风险可分为投资决策风险、投资运营管理风险和投资清算风险。具体来说:
(一)投资决策风险
1.项目选择的风险。主要是被投资单位所处行业和环境的风险,以及其本身的技术和市场风险。
2.项目论证的风险。主要是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及可行性论证风险。
3.决策程序的风险。主要是程序不完善和程序执行不严的风险。
(二)投资运营管理风险
1.股权结构风险。包括:股东选择风险、公司治理结构风险、投资协议风险等。
2.委托经营中的道德风险。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必然会产生委托关系。委托制存在着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不一致,信息不对称的弊端,人可能会利用自身优势,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而产生的道德风险。
3.被投资方转移风险。主要是被投资企业存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内部管理风险等会通过股权关系传递到投资方。
4.项目责任小组和外派管理人员风险。一方面,投资方选派项目责任小组或个人,对投资项目实行责任管理;另一方面,也向被投资方派驻董事、监事、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责任小组与外派人员自身的知识、能力所限或是责任心不强,使管理的过程存在风险。
5.信息披露风险。被投资方管理层不严格遵照投资协议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故意拖延、不及时报告财务和重大经营方面的信息,暗箱操作,对外部投资者提供已过滤的、不重要的甚至虚假的信息,令投资方所掌握的信息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不完整性,使投资方处于严重的信息劣势之中,将严重影响投资方的管理。
(三)投资清理风险
1.来自被投资企业外部的风险。如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策法律风险等。利率风险主要是利率变动导致投资收益率变动,从而对投资人收益产生影响。通货膨胀风险是物价上涨时,货币购买力下降,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政策法律风险主要是政府指导经济工作时所作的突然性政策转变,或新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企业经营产生致命影响。
2.来自被投资企业内部的风险。主要是被投资企业内部的技术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等的转移,给投资方带来退出风险。
3.投资退出时机与方式选择的风险。
二、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存在的问题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在业务流程的各阶段都存在一些典型的问题,这些问题根植于投资风险之中,最终导致投资损失。具体来说,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这些。
(一)在投资决策阶段
1.长期股权投资盲目性较大,缺少战略规划。没有把长期股权投资提升至企业的战略层级,投资的过程充满盲目性。
2.股权尽职调查不充分,流于形式。不少企业委托外部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一些中介机构也作为投资双方的媒介,他们出于自身的利益,可能会尽量促成投资,使信息被粉饰。还有的企业自主进行尽职调查,惯常做法是组织几个部门到目标公司进行考察,但人员往往只是企业内部指派的职员,而缺少外部的专家顾问,过程流于形式,走马观花,缺少针对性,有时甚至把目标公司单方提供的资料作为考察成果,这样必然使调查成果失实。
3.可行性报告与投资方案制作不完善,内容过多注重出资环节。由于前期的调查不充分,后期的可行性研究、投资方案的制定也会不完善,风险是环环相扣的因果链条。另外,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需要使用大量科学的财务分析方法,一些部门或人员图省事,草草应付。
4.高层决策者决策失误。企业的一些高层领导的个人意志和风险偏好会对投资决策产生明显的影响。一些决策者头脑发热,或决策层由少数人操纵,缺乏集体科学决策,亦或上级主管部门干预都会导致决策失误,进而导致投资损失。
(二)在投资营运管理阶段
1.项目的实施缺乏风险控制,随便找个范本就和对方签订协议,或者按照对方起草的协议和章程签订,没有根据自己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
2.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全面的投资管理体制没有建立,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后,未能组建明确的项目责任小组,导致项目管理真空。
3.外派人员管理混乱。一些企在投资后没有或不重视向目标公司外派管理人员,任其“自主经营”、自由发展,待出现问题时,方知投资成为泡影。另一方面,派去的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作为,没能起到维护投资人权益,沟通投资双方的作用。更恶劣的是一些外派人员在缺少监督的环境中与被投资公司的内部人员合谋掏空被投资公司的资产,最终祸及投资方。
4.项目跟踪评价和统计分析环节缺失。企业缺乏投资项目后的评价环节,也没有相应的部门进行绩效的统计分析,导致投资方不能及时推广有益的经验,也不能及时终止不良的项目。
(三)在投资清理阶段
1.未预先设置投资清算的触发点,没有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一旦发生促使投资退出的重大事件,往往被动开启退出机制,疲于应对。
2.没有成立专门的投资清理小组,没有设定退出目标,往往是“被动接招”,一路丧失主动权。不仅使退出的风险大增,还使事后无法进行奖惩,也不利于经验的总结。
3.投资退出时机和方式选择失误,使退出成本和投资损失大大增加。
三、建立全面的长期股权投资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是将风险管理的思想全面贯彻到风险防范的过程中,在整个企业层面构建制度大框架,并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等框架都涵盖其中。
(一)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1)在投资前和投资决策阶段,重点是把制度框架建立起来并使其正常运转,以将投资决策纳入框架的规范。
(2)在投资营运管理阶段和投资清理阶段,重点是通过对重大事件的动态管理,加强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管理,并保证退出渠道畅通。
(二)建立合理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
我国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大多为塔型的职能式结构。从董事会到总经理,然后下设职能部门。对企业来说,长期股权投资绝不只是企业高层拿决策、项目部门跑执行这么简单,他往往需要各部门各层级的协调配合,是一项系统工程。打破僵化的组织机构,进行结构再设计,可以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业务流程把现有的职能部门整合成几大系统,灵活调用。比如将企业的决策与计划部门整合成股权投资决策系统;将财务部、审计部等整合成股权投资核算监督系统。
(三)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内部控制的基本制度,形成内部控制网络,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包括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度、授权审批制度、投资问责制度等。
2.健全内部会计控制,这是内部控制的重中之重,是贯穿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始终的关键控制手段。
(四)按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流程进行风险防范
1.投资决策风险的防范
包括进行有效的项目选择,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进行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进行严格的项目评审,领导层科学、透明的决策。
2.投资运营管理风险的防范
包括谨慎的谈判和签订协议,制定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实行项目责任小组对被投资公司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3.投资清算风险的防范
对长期股权投资清算风险的防范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这不仅是以防万一,以备不时的必然要求,更是投资本身不断优化的内在需要。包括设定股权投资退出的触发点,设定合理的股权投资退出目标,制订完善的股权投资清理方案,对股权投资处置活动实施严格监控,做好总结和回顾工作。
四、结论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面临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作为投资损失的根源,我们无法消灭它们,只能加以防范。要有效的减少投资损失,就必须全面而又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防范风险。想达到这一切,最根本的途径是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基本的制度层面构筑保障,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74-89.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215-241.
[3]周三多,陈传明.管理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98-123,164-189.
投资股权的风险范文6
【关键词】股权众筹 风险 项目评估 风险防控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权益类融资工具,是通过互联网融资平台募集资金。实现了提高公众参与度、拓宽投资者投资渠道以及增加融资a新通道的三赢局面。和任何新兴事物一样,股权众筹目前的发展存在着两面性。在股权众筹发展初期,由于监管和法律制度的缺失、投资者风险意识不足等等原因,众筹平台资质良莠不齐,快速发展背后暗藏着较为严重的行业危机。
一、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
金融业作为经济社会关键行业,稍有风吹草动就会引起整个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巨大震荡,相关监管和法律标准十分严格。但由于监管体系建设的滞后性,股权众筹活动目前必然面临极大法律风险。下文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为代表说明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作为进行权益投资的工具,与传统私募股权基金等直接融资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体对项目进行推介。非法吸收存款主要的一个表现形式就是向公众募集资金有类似于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性质,在具体的操作中表现为向公众推广(投资人的不确定性)、约定投入资金锁定年限(类似商业银行定期)、约定回报率(类似利率)。
股权众筹平台对于融资项目的宣传都是通过互联网媒介进行,宣传对象可涵盖能接触到互联网的人群,这已符合非法集资中“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判定条件。其次,项目发起人多是创业企业项目,短时间难以实现盈利。为吸引投资者参与,融资方宣传中包含了“保证每年比例分红或回购投资者股权”的承诺。这在一定程度也构成了“向投资者承诺固定回报”的判定条件。因此,股权众筹已经触犯了法规上非法吸收存款的红线。
目前股权众筹平台通过提高投资者进入门槛,以规避“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规定。以天使汇为例,为成为平台合格投资人,年均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证券资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固定资产市值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等资金条件。众多平台试图通过类似举措将股权众筹与向公众吸收存款划清界限。但所谓“合格投资者“门槛的规定并未从实质上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划清界限。
二、股权众筹的市场风险
由于股权众筹项目风险远高于一般市场风险,故投资者获取风险溢价也相对较高,但高风险并非所有投资者都能够承受。
鉴于规避法律风险和保护投资者权益,众筹平台对合格投资者有严苛的准入标准。投资者由于缺乏对融资方所处行业了解较少,对相关项目产品竞争力和市场空间难以设置合理预期,极易受到宣传材料影响,产生盲目投资的可能性较大。
m然项目发起人项目信息和个人身份要经平台严格审查,但平台并承担对融资项目未来发展进行判断的义务。融资者融资成功后会将资金投资到具体的行业,但行业风险则由融资者和投资者共同承担。突出表现为周期性行业领域,一旦面临外部经济环境恶化的情况,项目失败风险会急剧上升。
三、股权众筹平台的其他风险
由于股权众筹天使投资的特点,使得项目的回报期往往很长,投资者退出机制的不畅通成为股权众筹流动性风险的主要体现。投资者参与股权众筹项目并成为初创企业股东后,可以基于其投资份额而享有相应的权益,然而目前股权众筹项目(包括传统的天使投资)的退出渠道单一,这相对于巨量的创业项目来说还远远不够。初创企业的经营维持对天使资金依赖度很高,投资者只能选择转让其股权众筹份额。但是根据现行法律,股权众筹份额转售交易存在着法律障碍,限制了股权众筹份额的转售与流通,二级市场的缺位使得投资者面临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总结
股权众筹融资相比传统模式而言,具有更大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加之其众筹的互联网特性,进一步加剧了股权众筹融资所面临的风险。本文介绍了股权众筹融资在中国的情况,指出了其面临的风险的类别和具体表现形式。
股权众筹融资在我国发展方兴未艾,监管措施的有效性需要长期考量实施效果。随着针对股权众筹融资的监管措施逐渐落实,采用该融资方式的融资者和投资者越来越多,相信会有更多更丰富的案例来供分析研究,以便加深对股权众筹融资的深入研究,为其健康发展提供更多的理论依据,促使股权众筹融资更好的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Bradford , C . Steven , The New Federal Crowdfund-ing Exemption: Promise Unfulfilled,Securities Reg-ulation Law Journal,Vol.40,No.3,[J],Fall 2012.
[2]See Susan Block-Lieb,E-reputation: Building Trust In Electronic Commerce,62 LA.L.REV.1199,1214[J],2002.
[3]Tyzoon T.Tyebjee,Albert V.Bruno. 1984.A Model of Venture Capitalist Investment Activity. MANAGEMENT SCIENCE, Vol.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