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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制度范文1
一、保险经办管理的不统一
增大法规制度立法与适用成本,增加管理成本与工作量。当前大部分种类的保险由社保部门经办管理,新农合由卫生部门管理。新农合一个险种独立于其他险种单独管理,在制度层面上,增大法规制度立法与适用成本,容易产生法规制度不统一、某些具体问题无法规可依或法规相互冲突等问题。在管理层面上,单独一个险种独立管理,难以确保专业优势与规模优势,势必增加管理成本与工作量,且难以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及重复统计等问题。个别险种参保对象与标准划分过细,混淆保险与救助的工作内容,增大管理工作难度与成本。如城居医疗保险,对成人、学生、低保对象、残疾人、低收入老人等不同参保人的缴费与补贴标准有过于细致的划分,这既混淆了保险与救助的范围,又增大了社保经办机构管理工作难度与成本,且难以避免一些如优亲厚友、不符合条件享受高补贴等违规行为发生。建安行业劳动保险费管理制度已不符合现有的法规体系和现实情况。现有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制定于2005年,在当时社保险种不完善、社保覆盖面很窄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对加强高危行业的建安工人的劳动保障具有针对性和积极意义。在当前社保险种和保障对象已实现对所有群体全覆盖的情况下,这一针对小部分特定群体的制度已无存在的必要,相反,让一项劳动保险费独立于社保基金之外,既降低资金管理收益,又容易滋生种种违规问题。
二、对社保制度设计的审计建议
(一)逐步合并简化保险种类,降低管理难度与成本。我国不同的社会保险类别建立于不同的时期,均是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国家财政状况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对发展经济、保障民生均作出了各自的推动作用。但制度应随着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而不断完善,在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人口流动不断加速的形势下,建议逐步合并简化保险种类,降低管理难度与成本。比如,对新农保与城居养老,新农合与城居医保这种个人缴费、财政补贴与待遇支出差别不大的险种可先行合并简化。
(二)统一保险经办管理,统一法规制度,降低管理成本。在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过程中,新农合独立于其他保险经办管理有其特殊的背景与原因,但保险经办管理的不统一己逐步显露出不少弊端,建议将新农合与其他保险种类纳入统一的部门经办管理,以利于在制度层面统一法规制度,在管理层面降低成本。
(三)明确保险与救助责任范围,简化城居医保参保对象与补助标准划分。城居医保对参保对象与标准划分很细,出发点是基于维护民生、关爱困难群体考虑,但这种细致的对象与补助标准划分,既混淆保险与救助的工作内容,又增大管理工作难度与成本,还容易滋生一些违规行为。建议明确保险与救助的责任范围,简化参保对象与补助标准划分,把救助的内容交给民政部门。若要增加对困难参保人群的补助,可通过提高困难群体救助标准的方式实行。
社保制度范文2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供需矛盾的现状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民生存和生活的“安全网”,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提供的一种普遍的、预设的制度安排框架,使他们在面对外界各种风险威胁时,能够通过这种制度帮助消除、缓解和应付这些威胁及其对贫困农民基本生计安全的影响。理论上讲,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产品,应当以政府为主体进行提供。然而受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一直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造成农村社会保障的严重缺位。
1、地区差距大,城乡发展不平衡。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不平衡,一般说来,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较高,而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地区,则集中了我国大多数贫困人口,许多人连温饱还没有解决,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仍然很低。
2、社会化程度弱,农民负担重。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仅在很小范围内实行,没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农民参保水平较低。以吉林省某乡为例,该乡7个村,29个行政屯,2500户,共12500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占全乡总人口的2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不足10%,还有20%的村民没有参加医疗保险。
3、资金缺乏,来源不合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主要是以农民个人缴纳为主,而我国农民收入水平偏低,直接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足。据有关研究表明,在我国农村约有1.4亿的人群因收入低而不能维持其基本的食品消费,这样对社会保障根本无支付能力。当前发达国家城乡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拨款,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坚持以“农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次之,国家为补充”的原则。据资料显示,我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金额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只有10%左右。这样不仅造成农村社保资金的短缺,而且还严重影响了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加大了推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难度。
4、资金管理水平低下,难以增值。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水平低下,缺乏有效监督。这主要是因为,在管理体制上,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在大多数地方是征缴、管理、使用集一身,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民政部门、计生委、基金会、寿险公司等机构都涉及农村社会保障,由于这些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在社会保障的管理和决策上经常发生矛盾,导致相互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的状况。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机构设置不健全,使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漏洞百出,水平低下,难以增值。
二、大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1、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维护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客观需要。目前,对于形成三农问题的原因,学术界基本达成了共识:认为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是造成三农问题的根本原因。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的实质就是对农民实行歧视政策,结果就造成了市民与农民之间的不平等。例如,占总人口70%左右的农民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总支出的11%,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支出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7%。生存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它是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基于人类生存本能而自然产生的。农民作为社会主要劳动者,应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我国宪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目前我国事实存在的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制”的结构,使农民的生活处在风险较高的状态中,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是对农民权利的一种剥夺,同时也与我国当前大力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精神相违背。
2、有效扩大内需,推动国家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中国经济从1992年之后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原来的“产品短缺”时代,进入所谓的“生产过剩”时代。经济学家把这种现象表述为“卖方与买方市场的结构性转换”,也就是内需不足。
3、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难在农村落实并不是因为农民文化水平低,觉悟低,而是因为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养儿防老”是他们的一种现实选择。现在我国社会已经进入老龄化,农民养老问题将会日益突出。据统计,我国农村现在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到一亿多。因此,要顺利落实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当前我国农民的养老、医疗问题除了靠自己的积蓄解决一部分外,更多的是靠子女保障,也就是家庭保障。这就是为什么中国的农民喜欢超生的原因。因为子女越多,日后的保障系数就越高。如果赋予农民切实的养老医疗保障,农民是不愿意多生养子女的。
4、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缓解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在社会保障严重缺位的情况下,土地实际上担负着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功能,它是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经济基础,也是农民最后的一道生活安全保障。近些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目前政府所普遍采用的货币安置和招工安置两种方式都未能很好地解决农民失去土地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引起了很多矛盾。近些年来,因土地补偿安置所引起的冲突,成了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显性矛盾,并占所有上访案件的六成左右。因土地大量征用而使相当部分的人员无法就业,对当地乡镇产生了很大压力,影响了社会稳定。现在城市的刑事犯罪有70%以上都是流动人口犯罪,在这些外来犯罪中有90%以上是农民犯罪。为农民提供有保障的生活是减少犯罪率,消除社会隐患的根本之策。
5、缩小城乡差距,推进社会公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看一个国家能否保持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主要有两个指标,一个是贫富差距的大小;一个是就业率的高低。当前我国在这两个方面都面临比较深刻的危机。当前巨大的城乡差距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根源。根据国家公布的数字,2003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高达3∶1,如果更实际地考虑到只有城市居民享有而农民没有的住房、教育、医疗和养老等方面的福利和保障,那么这种差距高达6∶1。中国的农民建国60年来为国家工业化的积累作出了巨大的奉献,现在理应分享工业化的成果。
三、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思路
1、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促进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由于长期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影响了政策落实的效果和执法监督力度。近年来,关于社会保障的立法呼声很高,但大多数人出发点仍放在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上。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保障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等。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缺少农村社会保障的保障体系根本算不上是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国外的经验看,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都是在“工业化”经过一段相当时间以后,到工业“反哺”农业的时期开始启动的。目前我国工业化已进行到中期阶段,开始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的时期,已具备进行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时机和条件。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历史与现状看,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主要应该抓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要抓好单项法规的建设,如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农民医疗社会保险法、农村工商社会保险法、农村扶贫与灾害救济社会保险法和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险法等;二是要抓好地方性法规的建设,鼓励与提倡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保障办法。
社保制度范文3
论文摘要:国家社会保障就是指国家为了稳定社会、经济发展,在国民面临疾病、年老、伤残、遭遇灾害、失业等困难时,给予他们物质、金钱帮助,从而使得国民的基本物质生活需要有了可靠的保障。农村社会保障法就是指在农村人民困难时给予他们以上的物质帮助,调整农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本文通过对国外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探讨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
我们国家的宪法已确定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目前的法律地位,现在我国农村人口是总人口60%以上,可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很长时间以来都是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末端,很多社会保障内容都没有将农民涉及在内。而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相对成熟,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借鉴国外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1国外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1 德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957年,德国颁布了《农民老年救济法》,标志德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开始,随后一系列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接踵而出,德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发展得相当成熟。德国农村社保的具体内容是:(1)农村社会保障对象。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定投保人仅限于农场主和他们的配偶以及一起劳作的家属,而那些农业企业里面的雇员则不在保障的范畴,他们应享有普通工人的相关保障。(2)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在德国,农村社保体系一般采取现收现付制度,资金来自政府补贴或者农民缴纳的保险费。但德国社会保障法另有规定,在农民缴纳的保险费不足时国家予以补足。(3)农村社会保障下农民所享有的条件。农民享受社保必须达到三个要求:首先,社保金的缴纳要求农场主上缴农业企业;其次,对于农村养老保险中,参保人的投保年限应在15年以上;最后,关于享受养老保险,其年龄必须在65周岁以上,并且退休。(4)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德国政府部门对农村社保进行统一立法和监管。农村社保办负责具体事宜的执行。德国现有几十家农村社保经办机构,它们已经建立了农村社保经办机构总联合会。联合会对农村社保事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受到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1.2 日本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938年,日本制定了包括农民农村在内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其后,日本针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先后制定了《国民养老金法》、《农民养老基金法》等制度。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最普遍、最重要的也就是这个《国民养老金法》,下面介绍它的内容。(1)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象。《国民养老金法》规定了日本国民在大于20岁小于60岁的农民必须接受养老保险。(2)日本农村养老保险的金额规定。日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者必须缴纳1.34万日元/月,保金缴纳困难者可以提交申请免缴,但退休后的养老保险金仅仅只有他人的1/3。①
其后,日本以养老保险为支柱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并开始得到迅速普及。到了1971年日本出台了《农民养老基金法》,对以前的《国民养老金法》进行了修订,本法规定,凡在20岁以上,年农业收入没达到900万日元的必须参与养老保险,同时在投保人65岁后,投保人不但可以得到“农民老龄养老金”,而且可以获得“特别附加养老金”,这是政府的特别补助。
1.3 国际组织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规定
(1)联合国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规定。联合国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可以追溯于《世界****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相关规定有,“人作为社会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个人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须的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各种权利的实现”(《世界****宣言》第二十二条)。“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庭健康所需的生活,举凡衣、食、住、医药及必需的社会服务均应包括在内”(《世界****宣言》第二十五条)。“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②以上所有条款都强调社会保障权,要求世界上所有人都享受,包括农民。
(2)国际劳工组织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规定。国际劳工组织对于农村社保的规定可以追溯到《农业工人伤害赔偿公约》(1921年)、《农业工人疾病保险公约》(1927年)、《农业工人残疾保险公约》(1933年)、《农业工人死亡保险公约》(1933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1952年)等。它们规定了各国在进行社会各种保障活动时都应该包括农业领域的所有劳动者。其中,《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提出了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应遵守的最低要求,积极推动了社会保障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③
2 国外农村社保视角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很长时间以来,我国政府对农村和城市都实行区别对待,在社会保障方面也一样,出现了“城乡二元制”的(下转第177页)(上接第123页)情况,从而使得农村社保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立法相对滞后,法律不健全;社会保障法所适用的范围非常窄;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等等。借鉴国外农村社保的相关经验,我国农村社保制度应该有着新的发展。
2.1 农村社保程度应该跟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
分析以上国外的农村社保经验,我们就可以发现,农村社保的发展应该跟本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紧密相关。国家的社会保障实力直接来源于国家的经济实力,它跟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有着一定依存关系,国家的社会保障开支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它必须控制在本国经济可接受的范围之内。支出过大势必会影响国家社保基金的积累,从而会削弱社会投资积极性,最终将拖累本国经济发展的速度。但是,如果社保过低将不能满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会影响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我国农村社保制度必须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相适应。
2.2 农村社保体系应该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
德国和日本在农村社保上都设制了统一的社保机构,其中德国还设置了农村社保监管联合会,这些监管机构不但可以对农村社保进行监管,而且还能统筹安排社保资金,有效地解决了不公平现象。国外这些经验告诉我们,农村社保都是非盈利的,社会保障应该是一种公共物品,国家政府除了想法设法为农民增收之外,还要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同时还要对农村社保进行有效的监管。所以,我国应该积极全面的加快农村社保监管机构的建设,加大政府在农村社保中的职能作用,从而确保农村社保制度的全面实施。
2.3 农村杜保机制应该有所侧重
德国和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告诉我们,一个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都是有所侧重的,德国和日本都着重强调农民的养老保险。所以,设立农村社保,应该采取一定社保项目顺序,循序而进但这些都必须依据本国的国情。在我国,农民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生活水平低下、看病难、老龄化严重等。所以,我国农村社保制度应该着重优先建立这些方面的保障机制,必须建立一个以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农民医疗保障为重点、以农民养老保险为中心、其他社会保障项目为辅助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从而保证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人为本,以民为中心。
3 结束语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试行阶段,并不成熟,而国外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已经经历过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史,相对成熟,因此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借鉴国外先进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但同时也必须结合本国的国情,适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情况,符合本国农民的真实意愿。
注释:
①应永胜.从德国和日本的经验谈我国农村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J].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3).
②杨团,孙炳耀.资产社会政策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重构[J].江苏社会科学,2005(2).
③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参考文献:
[1]刘翠霄.天大的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社保制度范文4
关键词:社保基金;制度分析;改革思路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完善以及相关政策的出台,社保基金的违规行为已经大大减少。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部分地区的相关法规政策还不够健全,管理上还存在漏洞。一些地方违反国家规定, 擅自挪用社保基金。一些违规案件将严重威胁了社保基金的安全,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我国社保资金违规的主要形式
据国家审计署2012 年第34号公告(总第141号)《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2012年8月2日),现阶段我国社保基金违规主要可分为三大类:一是由于扩大范围支出或违规运营。造成社会保障资金被挪用共17.39亿元。这些资金主要违规被用在了补充经办机构等单位工作经费,平衡地方政府财政预算,购建培训中心和体育场馆等方面。二是部分经办机构审核不严格,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待遇或报销费用18.52亿元。一些人本来没有达到应有的领取社保金的条件。但由于审核不严,社保机构向他们发放了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还有一些人重复享受了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三是部分单位和个人违规牟取不正当利益。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医疗机构等单位通过虚报人数、滥开药物等手段套取医保资金。还有一些部门的工作人员通过隐瞒人员死亡信息等违法手段,骗取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等。
从统计数据来看,制度管理方面的问题是现阶段我国社保基金违规的主要原因。
二、制度分析
1.收支控制不严。在基金支出方面,部分地区存在扩大范围支出和违规运营的现象。基金支出控制不严、疏于管理使社保基金的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在基金的筹集方面,社保经办机构向税务机构传达征缴计划。税务机关按照计划征收费用。社会保险机构则没有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这种管理模式效率比较低,不利于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一些参保单位由于缴费意识不强,经常不能及时足额缴费。最后造成滞纳金过多、职工减员不畅、劳资矛盾恶化等局面。
2.未形成预决算机制。有效的预决算机制,可以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做好社保基金的预算工作有助于保持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编制社保基金决算,有利于分析和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发现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但目前社保基机构过于冗杂,资金运行风险缺少主要责任人,基金预、决算机制难以形成。虽然政府已经了《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文件,但由于环节过多,各部门仍然难以协调一致。
3.基金保增值困难。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实行部分积累制。为了防止基金被违规使用,国家制定了严格的社保基金管理制度。但随着物价上涨,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另外,现有的社保基金管理制度还容易造成各部门责任不明确。导致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一些问题上相互推卸责任,影响社保基金的运行效率和有效管理。
4.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保基金的违规使用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基金监管机制不健全造成的。如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待遇或报销,部分单位和个人违规牟取不正当利益等。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一般由人力资源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另外,社会监督也是基金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但与这三个部门相比,社会监督信息严重缺乏,社会监督在社保基金的实际运行中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外部监督的不完善,是很多违规操作源头。如地方领导违规挪用基金购建培训中心和体育场馆等。另外,社保机构内部还最在一些管理漏洞。比如稽核机制不完善,这些也是造成社保基金违规使用的原因之一。
三、改革思路
1.整合机构,减少环节。针对社保基金收支控制不严,未形成预决算机制的问题。我们应整合基金的经办机构,尽量减少基金运行环节。现阶段,我国社保管理涉及的部门过多。有负责登记和结算的,有负责社保费征收的。有负责五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有负责技术的,有负责养老保险费补缴和退休审批的。有负责工伤认定的,有基金收支管理的等等。这样的基金运转体制一方面的确起到了相互牵制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基金的运行效率。因此,应该整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尽量减少基金运转环节。可以成立一个综合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待遇支付、信息管理等集中在这一个部门之内。这样有利于基金收支统一记账、统一核算,从而形成有效的预决算机制。
2.提高效率,拓宽渠道。针对社保基金增值保值困难的问题,应该提高效率,拓宽基金投资渠道。新的《社会保险法》中提出了“社保基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所以,一方面,应加强对基金的使用效率,利用好社保银行的优惠政策,增加基金利息收入。另一方面,要以《社会保险法》为指导,努力拓宽基金投资渠道。既要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又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投资运营。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3.完善外部监管,加强内部审计。完善社保基金的监管机制是维护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根本保障。只有不断强化内外监管,才能把社保基金的风险降到最低。首先,应该加强内部审计。建立内部审计科室,配备专门的审计人员。从源头上防范违规舞弊现象的发生。在社保基金实际运行中的各个环节严格贯彻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授权批准等内部控制原则。坚决防止部分单位和个人违规挪用社保基金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其次,增加信息的透明度。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运行情况。如收支、投资、收益情况以及其他财务数据,都要定期公开。只有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双管齐下,才能更好地防范社保基金运营中的违规行为。最后,几个相关部门要实行联合监督,这样才能建立起社保基金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耿志民.养老社会保险基金与资本市场[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社保制度范文5
该文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公务员凭什么不交养老保险,却能领取高额养老保险?老一代为国家奉献了一生,财政说补贴,可这点补贴够什么用?企业不想给员工办理社保怎么办……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劫贫济富”吗?
嘉宾
李志培 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副部长
杨立雄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
肖新建 国家发改委宏观研究院副研究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称:人社部)专家
现收现付制度会造成“劫贫济富”?
FT文:当前各国推行的社保主要是现收现付制度,即不是把社保缴存人的钱存起来,而是把收到的钱马上花掉……这就可能产生穷人补贴富人的效果。当下已经退休并且正在领养老金的老人当中,相当一部分,可能远富于当下正在工作并缴存养老金的年轻人。
不赞成
李志培:我国养老保险不是实行的现收现付制度,而是积累制,至少要积累15年。任何国家的养老保险都是主要靠人们干活的积蓄来保障退休后的生活,这是明摆着的事情,这不叫“劫贫济富”,而且干活的人也不一定就是贫苦的人。在中国,人们退休以后,尤其是工人,养老金和在职收入差距是很大的。中国目前养老金的替代率(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仅在50%左右,是很低的,所以它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肖新建:FT文说的并不符合中国实际。事实上,“当下已经退休并且正在领取养老金的老人”当中,绝大部分,按每月收入来说,都是很低的,平均数不可能富于“当下正在工作并缴存养老金的年轻人”。前者工作期间,长期都处于低工资时代,大约2003年后普通中国人的工资才有了较大的增长。因此,所谓的“当下已经退休并且正在领取养老金的老人”远富于“当下正在工作并缴存养老金的年轻人”,如果存在,也是累积性效果。如果算总体财富,年轻人的财富还应该包括对未来的预期。因此这个立论基础就不恰当。况且新农保的对象,大都是农村老年居民,很大部分都是低收入者。
杨立雄:我认为恰恰相反。现收现付制度具有再分配的功能,富人缴得越多,最后养老金领得可能要少一些;相反,那些缴得少的,由于有一个最低养老金保障,可能领得多一些。当下已经退休并且正在领取养老金的老人,等于是他们年轻时积累的资金,只不过我们看不见,退休的时候回报给他们。现在工作的人创造社会财富,也是在积累,也是一代代地还给他们。
户籍制度会造成“劫贫济富”?
FT文:人们在缴存养老金的时候,不需要看缴存者的户籍……但是,当你要领取退休金的时候,可就不一定是这样了。据人社部官员解释,养老金领取将执行户籍地优先……而你户籍所在地的退休金标准可能比你缴纳养老金的城市的标准差很多。相对于那些拥有大城市户籍,能在那里稳定工作并退休、领取社保的人来说,你是吃亏了。就这点而言,不得不说是一种“劫贫济富”。
赞成
杨立雄:确实存在这种情况。我在深圳做调研时发现,深圳90%的人口是农民工,10%是本地户籍人口。相关制度规定,农民工回乡后只能领取个人账户那一部分,社会统筹部分就留在深圳了,所以深圳2005年就已经积累了90亿的养老金。而别的地方都在亏,特别是国有企业比较多的一些地区,像东北,因为养老负担比较重,没钱发养老金;但是深圳年轻人多,退休的人少,缴费的人多,结余了90亿的资金。
我很赞同它的观点,而且我认为不仅仅是户籍制度,重要的是地区之间的差距太大。
不赞成
李志培:这是关于养老金领取的公平问题。假如给你1000块钱,你在贵州黔南州的一个贫困县生活和在北京市的生活,等价吗?在贵州可能活得很好,在北京可能就活不下去。此外,这还涉及到统筹层次的问题,目前养老保险不是全国统筹。中国区域太大,经济发展差距太大,生活水平差距太大,目前没有实现全国统筹,养老水平必然存在一定差距,但这决不是劫贫济富的问题。如果全国统筹了,就没有问题了。
肖新建:我不认同它这种说法。户籍制度造成的“劫贫济富”效果,不能归咎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这是户籍制度的错。改革的应该是户籍制度,不能用此来否定养老保险制度。
人社部专家:领取养老金的地点一般是根据缴费的最后一年来定的,你最后缴费是在哪个地方,就一般优先考虑这个地方。如果你不愿意在这个地方领取,也可以回到原籍去领取。
缴费年限会造成“劫贫济富”?
FT文:国务院2005年12月3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就让那些已经参加缴纳养老金,但缴纳年限不足15年的人为难了。那些没有能力把缴费年限累计到15年的人,恰恰是工作不稳定,收入偏低,经济压力较大的人群。
赞成
杨立雄:确实存在“劫贫济富”的问题。这个问题全世界都存在,每一个国家都有最低缴费年限,只不过各自不同。一些国家可能达到二三十年。大部分欧洲国家和北美一些国家,大概就是几年,甚至一年。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建立一个最低养老金制度。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工作了一定年限的,比如一年、两年或者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就应该领取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最低养老金。
不赞成
李志培: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在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中已经强调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农保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比如,一名55岁的工人到退休的时候缴费缴了10年,还差5年,那5年可以一次性缴纳,补齐之后就继续领取。这是公平的。
肖新建:这一点确实是实际问题,但这仅是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不足以否定“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这种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只有通过完善制度,才能获得充分解决,而不是一味否定出台不久的制度。
人社部专家:没有这个道理。国家在缴费年限上不是一刀切,采取的是灵活一些的措施。缴费年限不够,各地的做法也不太一样,有的地方可能会让你补缴。如果你到了60岁,已经缴了10年,还差5年,再续缴5年,就等于是晚退休5年,到65岁再领取养老金。这是国家提供机会让你补缴的一种方式。
社保应该政府强制管理,还是社会管理?
FT文:关键在于我们实行什么样的社保计划,是由政府来强制执行,还是由社会中的人自愿组织形成互相担保的保险体系和保障体系……只要是能让人们自主决定参与与否,自由选择服务机构,那很多弊端就会得到改进,因为如果参与这些计划不划算,人们也就不会参加,也不会因此而有什么损失,而不会像农民工退保一样,当他们选择退保时,只能无奈地放弃之前缴存的一大笔钱。
不赞成
杨立雄:FT文可能认为德国的模式很好。德国是典型的由社团来管理的养老模式,政府制定政策,不参与具体管理,法国也是。但即使在欧洲,也有不同模式,像英国,就是政府全面主管。中国是一个中央集权的政权体系,政府很强势,是大政府小社会。亚洲国家,特别是东亚国家,其政治体制和欧洲完全不同。如果按照FT文所说,在我们的社会团体还没有发育完全的情况下实行社会管理,会出现倒退,基金的管理、养老金的管理征缴都会出现问题。所以,现在还是应该实行政府的强制管理。
社保制度范文6
关键词:灵活就业;社会保障;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7)05-0031-03
一、灵活就业的含义
目前我国关于灵活就业的概念尚未统一,笔者在此引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劳动科学研究所的《我国灵活就业问题研究报告》(2002年) 对灵活就业所作的界定:所谓“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一个或者几个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灵活就业形式的特点表现为“四个不固定”,即:劳动关系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岗位不固定。
一般而言,灵活就业包括三大类型:自雇就业、受雇就业和独立就业。自雇就业者拥有雇主和雇工双重身份,比如个体经营者、合伙经营者或小型私营企业主。受雇就业包括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派遣就业、远程就业等形式,其中,非全日制就业和临时就业是灵活就业的主要形式。独立就业者也称为自由职业者,在劳动关系上不受雇于任何单位,而是根据自身特点与雇用者建立服务关系,工作完成后按工作量计算报酬。独立就业者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拥有一技之长的高素质专业人员,如图纸设计、美术编辑、财会审核、翻译、导游、保险推销员、自由撰稿人、中介服务者等,另一类是没有任何技能的低素质劳动者,比如家庭小时工、油漆工、粉刷工等打零工者。
二、灵活就业将成为我国就业的重要形式
(一)我国灵活就业的现状
我国的灵活就业在最近几年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迅速发展,虽然我国灵活就业的规模大小尚没有一个准确统一的数据, 但是比较一致的推算和观点是目前的灵活就业人员约在1.2-1.5亿。如此庞大的灵活就业群体表现出以下特点:
1. 灵活就业主体的来源丰富。我国灵活就业的主体主要由四大部分构成: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农民工进城后基本上都是以灵活就业的形式工作, 是灵活就业的主力军;二是城市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这些人在失去原有工作后及找到新的稳定工作之前,也都是以灵活的形式就业,有的甚至会长期灵活就业;三是受过高等教育而尚未找到稳定职业的高校毕业生, 他们知识水平较高并且拥有一定的专业特长, 在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条件下难以找到称心的工作,因此短期内只得选择灵活就业;四是其他人员,比如部分退休人员、兼职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等。
2. 灵活就业涵盖的领域广泛。灵活就业不仅存在于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小型私营企业中,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市政部门、社区街道和机关事业单位也经常雇佣临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或小时工等。此外独立就业者涵盖的领域更是广泛,既包括律师、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等高层次的自由职业者,也包括家庭小时工、街头摊贩、装修工、环保工等低层次的从业者。
3. 灵活就业的行业分布不平衡。在批发零售行业、餐饮、环保、装修等劳动密集型的服务业以及传统的制造业、采掘业和建筑业,灵活就业人员比重较大,而在计算机通讯、金融保险、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等知识和技术要求较高的行业,灵活就业比重很小。这和我国目前灵活就业人员中没有任何专业技术的低素质劳动者占绝大多数有关。
4. 灵活就业的劳动关系复杂。灵活就业的临时工、季节工和小时工大多数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出现了“有劳动没关系”的现象。即使有劳动关系,由于灵活就业者流动频率快,就业岗位和工种变更频繁,也导致劳动关系出现非正规、不稳定以及短期化的特点。灵活就业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灵活就业者的权益很难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在我国发展灵活就业的意义
现阶段灵活就业在我国出现蓬勃发展的势头,不仅从业人员规模庞大,而且涵盖的领域非常广泛。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预计,在未来10-15年,灵活就业将成为我国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灵活就业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并且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原因在于它的发展对经济的正常运行、社会的稳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积极的意义。
1. 灵活就业是缓解就业压力的有效途径。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06年就业压力持续增加, 全国城镇新增劳动力1223万人,600多万下岗职工等待就业,同时还有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这对我国的就业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这种就业形势单靠正规渠道增加就业岗位远远不够,而是应该多渠道、全方位开拓就业途径,改变就业形式,扩大就业领域。灵活就业就是缓解就业压力、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灵活就业对劳动者技能和素质的要求以及对创业资金的数量要求不高,就业的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都比较灵活,包容性大,适合于各类群体的就业需求。
2. 灵活的服务供给可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社区服务的需求也在增加,除了传统的托幼、托老、送报、维护修理等便民服务,对新兴的家政服务、母婴护理等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这些灵活的社区服务可以由经过训练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 既可以满足人们消费需求,提高生活质量,又可以创造就业岗位,在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方面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3. 灵活就业可以满足某些部门灵活用工的需求。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企业为应付瞬息万变的产品市场, 必须随时调整自身的生产规模和产品结构,与此相对应企业必须采用灵活的用工方式和组织管理方式,尤其是一些高科技、专业化服务的新兴产业部门,因此对灵活就业产生了很大的需求,为灵活就业的发展提供了广泛的空间。
4. 灵活就业满足了不同层次劳动力的就业需求。一方面,由于灵活就业的包容性很大,可以为素质和技能较低的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保障了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有利于减少城市贫困,缓解社保基金压力,维护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灵活就业的方式也满足了高素质人员的就业需求。在现代知识经济时代,很多知识和技能水平较高的劳动者对就业形式也产生了多样化的需求。由于所从事行业的不同,他们或者需要到不同单位兼职,或者作自由职业者,或者需要不断在不同单位之间流动,灵活就业可以满足这种多样化的需求。
由灵活就业在我国发展的现状以及对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可以预测,它将是我国一种非常重要的就业方式,将改变传统的正规就业形式,改变人们的传统就业观念。因此政府应该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以鼓励和促进灵活就业的发展。但目前我国灵活就业的发展却在社会保障这一环节遇到障碍,发展缓慢。
三、灵活就业的发展缺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
我国灵活就业在社会保障这一环节所遇到的障碍主要是目前我国缺少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以及相应的政策法规,导致我国目前灵活就业人员被社会保障体系拒之门外、参保率低、相应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等一系列问题。
(一)现行社会保障体系排斥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
由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针对传统正规就业方式设定的,因此有很多条例的规定以及管理方式的设计排斥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比如:(1)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以正规劳动关系的确立为先决条件,要求就业者或参保者首先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然后才能通过用工单位为就业者办理参保事宜。这一规定排斥了灵活就业者的参保,因为灵活就业者的四大特点之一就是劳动关系不固定,他们流动频率非常高,和用工单位之间往往并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固定的劳动关系,因此被社会保障拒之门外。(2) 社会保障制度的参保条件决定了社会保险机构直接面对的是用工单位,参保人员的登记、逐月申报及费用的征缴等一系列管理方式也是面向用工单位设计的,经办机构人员少,业务量大,很难向单个参保者提供个性化服务,明显不适合灵活就业者的参保要求。(3) 即使某些省市和地区社会保障规定有所放松,制定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管理条例,但是由于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和配套服务机构,并且在缴费基数、缴费率等方面制定的水平较高,不适合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低者占大多数的客观现实,因此灵活就业者参保率仍然非常低。
(二)我国缺少统一、灵活的社会保障系统
灵活就业与正规就业相比最大特点就在于其在劳动时间、劳动关系、工作地点和岗位、劳动收入等方面具有不确定性,他们随时都会终止原来的劳动关系,变更工作时间和地点,当然劳动收入也会随着改变。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相对滞后,一方面在社会保险账户的建立、缴费基数、缴费率、缴费时间和地点等问题上缺少灵活性和个性化,不适合灵活就业者从业特点,另一方面在缴费账户建设方面缺少全国统一的网络系统, 社会保障制度城乡有别,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社会保障政策差别大,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操作程序非常复杂,甚至不提供转移和接续服务,导致灵活就业人员在岗位、单位和地区之间转移和流动后社会保险关系的中断,不仅阻碍了灵活就业人员行业间、区域间的流动,而且抑制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热情。
灵活就业的多变性特点要求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关系的管理应是一种动态、灵活的、全国统筹的网络化管理,以满足不同年龄、不同类型、不同收入水平等各个层次灵活就业人员对参与社会保险的个性化要求,吸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进而简化社会保障关系转移和接续的手续,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在行业间、区域间流动的后顾之忧。
(三)社会保障政策对灵活就业人员激励不当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针对正规就业形式设计的,缺乏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吸引力和激励机制。社会保障政策的激励不当导致了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低和逆向选择等现象。
以养老保险为例,我国大多数地方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在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其制度设计使缴费基数的大小和缴费年限的长短对月基础养老金没有影响,对月养老金总额的影响也不显著, 因此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普遍选择较低的缴费基数,并尽可能地缩短参保的期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15年就中断缴费,或者等待退休前15年才开始参保。针对旧制度激励不足而导致缴费低的问题,目前已有省市开始对该条款进行修订,把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基数和年限挂钩,实行多缴多得的激励措施。
在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险种中则出现由于保险制度的激励不当而产生的逆向选择。年龄较大、身体状况较差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比率较高,而年轻人、身体状况较好的参保比率较低,导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入不敷出。在工伤保险方面,伤亡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从业者参保比率较高,伤亡事故发生率较低的行业从业者参保比率较低。医疗和工伤两个险种中出现的这种逆向选择现象是我国目前保险条例不完善、激励不当的一个重要表现,影响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更不利于在灵活就业人员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四)立法缺失,灵活就业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尚不健全,虽然有些省市出台了相关法规,但层次偏低且不系统,可操作性比较差,因此很难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享受待遇方面的正当权益。另外由于社会保障法规对灵活用工单位缺少必要的约束措施,导致大多数灵活用工单位逃避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而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就业压力不得不接受用工单位的要求,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社会保障知识在灵活就业群体中认知度较差
由于大部分地区的社会保障知识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渠道不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因此灵活就业人员对社会保障知识的认知水平比较低,了解十分有限。比如有媒体对灵活就业者调查发现,绝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对保险的具体内容还不清楚,还有人甚至完全不知道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5种社会保险,这说明很多灵活就业人员对社会保险仍处于无知状态。即使有些人有所了解,但对其相关政策也不清楚,不知道如何参保,参保后可以享受何种待遇,也无法区别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众多方面不适合灵活就业人员,难以满足他们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 设计上的缺陷与不足在灵活就业群体日益扩大的今天逐渐暴露, 因此我国应该改革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开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新渠道,促进灵活就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灵活就业在当前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四、改革社会保障制度,适应灵活就业趋势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是一项大工程,并非朝夕之间能够完成的,因此对于这项改革我们首先应该设计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然后分阶段来安排改革进程。关于改革总体目标和方向的设计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增强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灵活性
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应该将灵活就业群体参保作为其长期发展战略和正常业务管理内容,专门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条件、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年限、缴费方式、可享受的待遇等方面的政策,并且新设计的保障政策既要与现行制度相衔接,又要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需要。比如在参保条件方面,允许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的名义参加而无需提供劳动关系;在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方面,为了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能力较弱、待遇要求不高的实际,允许灵活就业人员按最低标准缴足规定的最低年限即可享受待遇,同时实行可享受到的保险待遇与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相挂钩的政策,即多缴多享受,以鼓励和刺激有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并延长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比例应按照无历史负担条件下的收支平衡来重新设计,避免让灵活就业者这一弱势群体承担历史包袱;缴费方式可以按月、季、年缴纳,既可以个人缴纳,也可以由用工单位代为缴纳,允许中断后再补缴或续缴,缴费时间可以累计折算成标准缴费年限,如果灵活就业人员已至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仍没有达到规定的最低年限时,允许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和自己的缴费标准,采取一次性补缴的方式来补足缴费年限。
在保险险种的设计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强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对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可以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收入差异、工作性质、行业特点、健康状况等实际情况,在参保办法、待遇享受等方面进行灵活调整,由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是否参保。
(二)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社保征缴技术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管理制度是针对用人单位设计的,业务量大而业务窗口少,很难为灵活就业者的个人参保提供服务。因此在管理制度方面,一方面要改变原来面向用人单位的管理方式, 服务对象转变为既面向用人单位又面向个人,以是否缴费为依据,而不应以有无固定用人单位、单位是否参保作为建立、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要改变业务方式,增设直接接待和受理灵活就业者个人参保的“社会保险服务窗口”、组建专业的社会保险业务代办机构、成立社会保险关系管理中心,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简化的程序, 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缴费、转移和接续更加方便快捷。
此外,我国的社会保障技术也急需创新,建立社会保障关系信息库和全国统一的数据网络,必须充分考虑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和劳动地点的多变性、不确定性与社会保险关系的惟一性、确定性的对接问题。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下,信息互联互换,参保人员在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一个账户,就可以在全国各地缴纳社会保险费,方便了就业单位不稳定的灵活就业者以及在区域之间频繁流动的灵活就业者建立、接续社会保障关系,满足他们参保的特殊需求。同时这种连续、快捷的服务也会吸引更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三)完善社保立法,加强社保宣传
完善社保立法首先要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法律地位和参与社会保险的权利,使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和参保方面得到基本的法律保障。其次要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的行为,对用工单位和灵活就业者及时提供社会保险问题的指导和咨询服务。最后要保证社保立法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真正能够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合法权益。
针对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对社会保障知识认知不足,还应该加大社会保障知识的宣传力度。宣传方式和宣传渠道要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比如可以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定期开办社会保障知识讲座,或者通过报纸或印制一些宣传册来普及社保知识。通过宣传可以使更多的人了解社会保障的原理、目的,熟悉参与社会保障的程序和办法,并能清楚地知道参与社会保障后可以享受的待遇。
综上所述, 灵活就业是国际上就业形势发展的一种趋势, 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也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却不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导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非常低,生活水平得不到保障。为了解除灵活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我国应该对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设计灵活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管理办法,创新社保技术,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库,以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同时还要完善社保立法,以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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