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级日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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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级日记

四年级日记范文1

我观察着这片星空,在想为什么这个星夜会这么美,原来,正是由于有了这千千万万颗高挂的星星,才组成了奇丽的夜景。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接下来请欣赏:四年级观察日记

四年级观察日记1听说含羞草很怕“羞”,叶子被任何物体碰到都会合拢起来。我听了之后觉得很奇怪,真是这样吗?我真想去观察一下。

一天,我终于找到了一棵,含羞草长得很娇小,翠绿的叶子,长得很像羽毛,中间有一根叶梗,两边有成对的,细密排列的叶子。我好奇地把手伸过去轻轻一碰,啊!含羞草立即像一位害羞的小姑娘,慢慢地合拢了!啊,真神奇。我站在含羞草旁边看了看,小叶子就这样合起来不开吗?等啊等,大约过了一两分钟,含羞草又默默地慢悠悠地变回了原来的样子。哈哈,真有意思。别人说的一点也没错呢,可是,我转眼又想,为什么含羞草会含羞呢?带着这个问题,我向爸爸请教。爸爸说:“含羞草的家在巴西,那里经常刮风下雨,含羞草是为了保护自己才会把叶子合拢起来的。渐渐地形成了这一个生长特点了。”

啊,原来一棵小小的含羞草就有这么多学问,我要好好学习,细心地观察生活中的事物。

四年级观察日记2我们家有多了一位“新成员”。你猜一猜他(她、它)到底是谁呢?呵呵,对了。那就是美丽的百合仙子。

她那娇弱的身子,跳起舞来翩翩起舞,令人陶醉。仙子穿着一件黄色的裙子,在阳光下显得十分耀眼。她抬起头,不屑一顾地看任何物品,似乎她对它们毫不感兴趣。百合花的魅力,使许许多多的仰慕者羡慕,又使它们觉得自卑。叶子衬托出了花儿的美丽。在花枝上还长着花骨朵,十分小巧,害羞得躲在了叶子后面,遮得严严实实,生怕被别人发现。

经我一番调查,发现百合花是两性花,这点比起某些花儿就与众不同了。百合花仙子也长了“青春痘”(指小斑点)。我猜测仙子是靠风力、动物受精的。

百合花的高贵一点儿也不比玫瑰花逊色呢!你瞧,随着玫瑰花的颜色丰富多彩,而百合花也在努力着呢!并且也是某国的国花。看来,白合也小有名气。

啊,美丽的百合花,愿你越变越美,茁壮成长吧!

四年级观察日记3清早,我一走近花坛,就闻到一阵浓浓的香味。

栀子花已经开了不少了,叶子挨挨挤挤的,像一块块碧绿的玉片,栀子花在这些玉片中冒出来。有的才展开两三片花瓣儿;有的花瓣儿全展开来了,露出嫩黄色的花蕊;有的还是花骨朵儿,看起来饱满得马上要破裂似的。

这么多的栀子花,一朵有一朵的姿态。看看这一朵,很美;看看那一朵,也很美。如果把眼前的一坛栀子花看作一大幅活的画,那画家的本领可真了不起。

我忽然觉得自己仿佛是一朵栀子花,穿着雪白的衣裳,站在阳光里。风吹来,我就翩翩起舞,不光我一朵,一花坛的栀子花都在舞蹈。风过了,我停止了舞蹈,静静地站在那儿。蝴蝶飞来,告诉我清早飞行的快乐,蚂蚁在我身边爬过,告诉我昨晚做的好梦。

过了好一会儿,我才记起我不是栀子花,我是在看栀子花的呢!

四年级观察日记4星期五的下午,放学回家,妈妈带我到福山路的花鸟市场买了一束百合花,妈妈说,百合花开,香飘四野。

回到家,我把这束百合花插在粉红色的花瓶里,三种不同颜色的花,有黄色的、粉红色的还有紫色的。百合花的花瓣俨然是星形的,花尖儿是微微向上或向下卷翘的。花瓣里面有小小的“肉刺”,越靠里面颜色就越深,花蕊耸立在花瓣中间,棕色的花粉被风一吹,飘落下来的花粉粘在手上是很不容易洗掉的。有少许含苞待放的花苞,它们是青绿色、粉红色的、细细长长的,花蕾初绽的百合花像一张张可爱的笑脸。我把百合花放在了我的房间里,我只要走进我的房间,百合花芳香扑鼻,浓浓的的幽香让我闻了心旷神怡。

百合花不像高洁芬芳的玫瑰,也不像温柔大方的牡丹,更不像争奇斗艳、随风摇曳的樱花,可是,我还是觉得百合花是最美的,因为它的特征是最奇特的,所以我爱百合花。

四年级观察日记5“妈妈,我们去买含羞草吧!家里自己种的含羞草棵棵都死了。”我用请求的眼神看着妈妈。“好吧!”妈妈爽快的答应了。

买回来后,我看了看它的样子。叶子就像一把把迷你小扇子,又像朵朵羽毛。含羞草的颜色是绿色的,它的特点是你只要轻轻一碰下它的小叶子,叶子就会像害羞的小姑娘一样合拢。

你们知道人们为什么叫它含羞草吗?因为含羞草的叶片会对热和光产生反应,受到外力触碰会立即闭合,所以得名含羞草。

你们可能不知道吧,含羞草的茎上有刺,刺上有毒呢!我今天就被刺给刺了一下,幸好只是刺了一下没关系,如果长期接触,就会中毒。

含羞草还会开紫色的小花呢!小花里面还有种子,等它干了就可以种了。

这就是我这这几天对新买的含羞草的观察。

四年级观察日记6我们全家人都很喜欢花,我也见过许多花。有国色天香的牡丹,有亭亭玉立的水仙花,但我最喜欢的就是百合花了。

百合花的花瓣是椭圆形。颜色洁白,但也渗透着淡淡的紫色。它全缘突起,里面正中睡着一个身披淡绿色外衣的小天使,在微风中怒放着鲜艳的色彩。但是它最茂盛的时候,小天使却是披红衣服,红得像太阳的脸一样。刚刚绽放的花朵,洁白无暇,就有几只小蝴蝶飞进去吸吮着新鲜的花蜜。含羞待放的花朵呢?则穿着晶莹洁白的衣裳在微风中翩翩起舞。

百合花的叶子十分漂亮,绿油油的,衬托着花朵。绿叶不可说四季常青,但绿起来却绿着可爱,青翠欲滴,悄悄地流进人们的记忆中让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会想起百合花的叶子。

百合花的花苞也会发出阵阵香气,轻淡轻淡的,清香宜人。在晚上的时候,如果你站在它前面,你就会闻到阵阵清香,无不让人感到惬意。

我爱百合花的洁白无暇,更爱它那诱人的清香。

四年级观察日记7我的校园很美丽,尤其是栀子园,生意葱茏。

一次,我在校园泥泞的小路上散步,忽然,我闻到一阵花香。我就大步上前走去,刚抬头,雪一样的花映入眼帘。我傻眼了,为什么我以前就没找到呢?不管了,先看看再说。

我走进花丛,闻着花香,我陶醉了。看哪!栀子花像一个个白衣少女在翩翩起舞,在微风中,蝴蝶、蜜蜂在忙着采蜜,顶着烈日飞回家。

一阵风吹来,花儿们比刚才跳的更美了。她们总是披着一身碧绿的衣裳,含笑风声。

美丽的花瓣一点点舒展开,散发着一阵阵清香,让人心旷神怡。阳光高照,雨后的天空出现了一道彩虹,把栀子花衬的格外美丽。

四年级日记范文2

一放寒假,几乎每天都上街走走,上各大超市逛逛。没有明确的目标,没有时间的限制,不必快马加鞭,类似闲庭信步。了解相关精彩内容,接下来请参考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文章。

日记200字1今天 ,爸爸、妈妈带我们去小雁塔逛庙会。会场热闹极了,有各种各样的特色小吃,有各种精致的工艺品,还有形状各异的玩具……虽然好玩儿的东西很多但是我被杂技吸引了。

首先是舞狮子,一个表演者手拿铃铛,两旁有:红色和黄色的两只狮子不停的那个铃铛。其次是小孩钻桶,小孩把腿放进桶里,之后把手放在腿上最后把头慢慢的伸进桶里,然后一点一点的从桶的另一端钻了出来。

日记200字2快过年了,大家走街串巷,忙着办年货。

街上货物琳琅满目,购物者是多之又多,你看,一些女士们正在商店选购“新年礼服”呢,周围围着一群可爱的“小天使”,笑嘻嘻地吵着闹着要买新衣服、新玩具。这些妈妈被吵得没办法,只好放下手中已看好的衣物,先带“宝贝们”一阵狂购后,再来为自己添置。

“对不起,不好意思,把你的衣服弄脏了。”这时突然传来一句道歉。怎么回事?原来一位大伯刚买完鱼出来,不小心将正在购买年画的几位小姑娘的衣服弄脏了。“没关系!”小姑娘笑嘻嘻地拿着刚选好的年画又走进了另一家商店。这位大伯也笑哈哈地走了。

“哈哈哈……”那边又传来了一阵阵笑声……

日记200字3寒假的一天晚上,我和爸爸、妈妈一起去广场散步,在广场的一个角落里,我们看到了许多小朋友在滑旱冰,看着小朋友优美的身资,我也想和小朋友一起滑旱冰。

第二天,我就加入到他们当中,小班的教练先教我“静蹲”、“单腿跳”,这些动作我很快就学会了,教练夸我很棒。通过了几天的努力,我顺利地从小班升到了中班,中班又增加了难度,教练教我们划葫芦、蛙跳、转弯,一开始我做这些动作时,非常害怕摔交,结果还是不断地摔倒,经过了一次次的失败,我迎来了成功。

滑旱冰让我懂得了一个道理: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

日记200字4今天,我又捕捉到了一处丑陋的现象:在一个狭小的路中,一辆滴滴司机开着车闯了进来,他似乎要炫车技,不减速的冲了过来,过路人,骑电瓶车的人,都吓得给他让了路,他还一边往窗外叫到:“让开,别妨碍我做生意!”

这就是犯了个人利益主义,只想把自己的利益提升到,不顾别人的感受。我觉得他后面有个亿万富翁,也不应该独霸小路。顾全大局,与人为善,才是人们应该拥有的善良品质,但这个社会上有多少人能完全做到呢?我也不敢保证,但我们可以努力去做到,实现它。

希望这一代(也就是包括小记者们)能够努力去做到它,少一些丑陋的现象!

日记200字5昨天我们去大唐西市的逛庙会,那里人山人海。每个人都面带微笑,似乎全把一切的烦恼忘掉了。

庙会可热闹了,有卖饰品的,有卖小吃和果汁的,有玩具的,还有卖纪念品的,连生活用品都有卖的,还有旋转木马和“儿童版的蹦极”。其中,我最喜欢在那里蹦极,我觉得才刚玩了一会儿,5分钟就到了,真没劲儿!

下次我还要来,而且还要玩“儿童版的蹦极”!

日记200字6今天是星期一,开学第一天,同学们一早就到到达了学校,开始了新学期的第一次早读。

晨会的时候,校长和段长分别讲了一会话,说了我们新学期的各项要求和规则,并且重申了一遍安全问题,提醒同学们注意每天都要穿校服,佩戴入门证才允许进入学校。

新学期,我觉得也是一个新的开始。这个学期,我认为,校长和老师在“安全”这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与改善,使大家真正感觉到了校方的重视。

新的学期开始了,我们学生的职责也在这一天开始了:认真学习,天天向上。

新的开始,就要做出新的改变。

日记200字7多姿多彩的寒假已经过去了,它使我受益匪浅。在这个寒假里我提高了生活能力,也让我在学习中找到了快乐。

在生活中我经常帮助妈妈洗碗、倒垃圾、扫地……因为我想尽量帮家人分担力所能及的事情。我还学会了钉纽扣,补衣服,这些事使我感到非常快乐。每天晚上,我坚持做到半小时的锻炼。当然,我也不会忘记每天听30分钟的新闻,顾宪成曾说过:“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

四年级日记范文3

关键词:微课;小学语文;四年级;观察日记

【中图分类号】G434

互联网已非常普及,微电影、微信、微博已得到广泛应用,2013年国家首次进行了微课程大赛,此后,以微课为代表的教学改革如雨后春笋般地在国内中小学中得到广泛应用。在小学语文教学中,微课也得到大力的推广和应用,小学语文观察日记中应用微课,可以大大提升小学生观察日记的写作能力。

1 微课在小学语文观察日记中的应用优势

1.1创设微课情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小学生的最大特点是年龄小,还处于典型的形象思维阶段,心理发展和思维变化非常的活跃,他们思想不稳定,天性好奇,好动,善于模仿,注意力不稳定、不持久,且大部分的小学生的学习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依赖学习兴趣的。小学生在这一时期,各方面的发展尚未定型,因此可塑性比较强,也是语言学习的关键期。为此,在小学语文的观察日记中,针对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充分利用学生洞察力、想象力等因素,通过观看短小精悍的微课,充分{动学生多方面的感官,激发参与学习的主动性,从而让学生充分体验到语文学习的快乐、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例如:在设计“黄豆发芽”这一课的课外学习内容时,我提前一个月自己做了实验,将黄豆在水里逐渐发芽了成长的过程用照片的形式记录下来,再用视频转换器转换成一段视频,配上文字和教师的解说词,这种类型的微视频,极大地激起了孩子们自己动手做做看的兴趣,引导孩子们自己去培育黄豆。

1.2通过观察日记的形式,为学生插上想象的翅膀

语文的学习博大精深,很多内容并不是语言能够表述清楚的,因此,在教学中小学语文教师一定要正确引导学生进行深刻的体会、各抒己见,一定要让学生将自己的不同见解表达出来。学生的思维插上了想象的翅膀,在微课的帮助下,学生在互动中相互学习、积极思考、大胆想象,并在教师的引导下,真正体会学无止境的内涵。在微课的帮助下,课堂气氛异常活跃、学生的交流。很多的书籍和图片在观察日记课程中也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它们不仅能够为课前学习提供很多前瞻性的知识引导,驱使孩子们带着各种知识性的疑问去观察,并驱使他们在观察中自我解决问题,而且能够极大地激发孩子们的观察热情。例如:在设计“观察蚯蚓” 一课的课前内容时,教师以经典绘本《蚯蚓日记》为载体,在网络上下载了以蚯蚓的身份讲述故事,带领学生走进蚯蚓的世界,使学生在故事情境中了解了蚯蚓的外貌特点和生活习性,引导他们自己去观察,这样更富有实效性。

1.3通过课前搜索资料,鼓励学生充分的发现自我

在小学语文的教学中,大部分语文教师都忽视了对学生探索精神与创造力的开发,这就要求教师必须摒弃传统的思想,在教学中对学生的闪光点必须进行鼓励、肯定、尊重,不歧视他们的创造性。微课形象生动,再加上教师的旁征博引,会更增加说服力,激发学生的创造性与求知欲。要写好观察日记,首先要对所观察的物体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教师在设计课前作业单时,往往会有针对性地让学生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途径搜集有关这个物体的一些具体资料,在搜集资料中,学生会对这个事物产生一定的认识,有助于“翻转课堂”的开展。例如在“孵甲鱼”这个话题上,教师首先让孩子们去搜集关于甲鱼繁殖的资料,孩子们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学到了很多关于甲鱼的知识,有的甚至学到了不少甲鱼繁殖的技巧,为写好观察日记提供了打下了坚实的现实基础。

2小学四年级语文观察日记的应用方法

作为观察日记,“观察”是重点。传统课堂中,教师的讲解是放在首位的,通过教师的讲解,再引导学生有侧重地去观察。在“翻转课堂”中,教师有意识地将观察力的培养融于课前学习的途径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着重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

2.1方法一:有目的地引导观察

孩子在观察中往往目的不明确,只凭自己的兴趣观察。如要培养孩子较强的观察力,就必须有目的地加以引导。在观察之前,教师在课前学习的任务单上要明确地告诉他观察的任务,尤其是不易引起孩子注意的地方。可以给孩子一些指点,让他集中注意力,以达到良好的观察效果。例如在设计“种黑豆”这一课程时,教师在课前学习单上明确了观察任务:

(1)黑豆发芽后,请你观察黑豆叶子形态的变化。

(2)黑豆叶子颜色的变化。

(3)请你摸一摸,随着黑豆叶子的长大,叶子在触觉上有什么变化等。

2.2方法二:有顺序、多感官地观察

在观察目的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如果观察的顺序不对,也会影响观察的效果。所以教师在制作教学视频时,时常根据事物的不同特点,按照一定的顺序,比如:从左到右,从上到下,从外到里,从整体到部分地引导孩子去观察。并且还有意识地抓住观察的重点,使用多种感官进行观察,比如可以摸摸黄豆苗的叶子是光滑还是粗糙,用鼻子闻一闻是否有味道等等。

四年级日记范文4

2、你见过凌晨两点半的太阳吗?见过,噩梦醒来身旁你熟睡的脸。

3、我不是不想见你,而是因为我怕破坏我们之间的那份神秘感!!

4、让我爱你两天,有你的那天和没你的那天。

5、余生就不用你指教了,愿你过得好,并且我一无所知。

6、上一世我们爱得好沉重,这一世我们要好好的在一起。

7、我就是这么没有出息,永远也做不到不理你。

8、世界那么大,相遇相知相爱相守的概率太小,感恩我遇到的人是你。

9、我能想到最好的幸福,就是在我最美的年华里有你。

四年级日记范文5

1、8月15日是抗战胜利纪念日,因为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

2、8月15日是一个值得全中国人民永远铭记的日子,中国人民坚持了长达14年的,终于取得了胜利,日本天皇于8月15日在全国的广播中向世界正式投降,并且没有任何条件直接投降,这一天也正式宣告了全世界反法西斯主义同盟艰苦的努力没有白费,几个法西斯主义国家嚣张的气焰最终永远被扑灭,中国人民逐渐的开始站起来了。

(来源:文章屋网 )

四年级日记范文6

日本古代及近世和其他国家一样,并没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也没有把未成年人视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只是在刑事法律中存在一些慈爱恤幼的规定,比如,奈良·平安时代(710-1185年)的《名例律》第70条规定:“未满7周岁者绝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年满8周岁不满16周岁者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1923年日本出台了日本历史上的第一部《少年法》,系统地规定了对非行(包括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少年的保护和教育制度,奠定了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美国为主体的联合国总司令部接管日本,督促日本实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改革,其中就包括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1948年7月15日以美国少年司法制度为范本的《日本少年法》公布,194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此,日本形成了完善、科学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之后日本议会几次对它进行了局部的修改。

少年司法制度是指,对非行少年进行处遇的司法制度。它包括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和少年保护司法制度,其中少年保护司法制度是主体,其运用优先于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建立在其《少年法》之上的,它包括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少年司法制度的组织系统;少年司法制度的具体内容等几个方面。

一、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保护主义

(一)保护主义的含义

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是保护主义。未成年人身体稚嫩、心灵幼弱,行为也会表现出异于成人(甚至为成人所不能容忍,如违法、犯罪)的特征,社会对待他们的方式应当以保护、教育为内容,以福利制度及司法制度为载体对他们进行全方位的关怀,这就是保护主义。保护主义包含保护和教育的内容。保护主义分为广义的保护主义和狭义的保护主义。广义的保护主义是指在未成年人没有亲权人、监护人或者缺乏亲权人、监护人的保护时,则需要国家介入保护,这种保护是全方位的,包括福利法上的保护和司法方面的保护。狭义的保护主义仅指少年司法保护,是指少年存在违法犯罪及不良行为以及这种状态的倾向,而自身又不能抑制和克服的,由少年司法工作者采取措施对少年进行保护。”’狭义的保护主义也是相对于刑罚主义而言的。刑罚主义是指对于成年人而言,其犯罪的结果,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罚处罚。千百年来,人类对刑罚寄予厚望,指望它能预防犯罪,维护治安,但是实践证明,其效果是非常有限的,特别是将其适用在未成年人身上,刑罚过于残酷,而且有可能使未成年人犯罪变得更加恶化。于是出现了应对未成年人非行的思想,即保护主义。保护主义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犯罪的结果,基本上排除刑罚的要素,而代之以教育和保护为内容的保护处分,即使万不得已进入刑事追诉程序,也是为了少年的教育改善。除了犯罪少年,保护处分的对象还包括违法少年和重犯少年,因为这些少年的行为都可能与犯罪有关。

日本《少年法》第一条规定:“本法对非行少年进行有关性格矫正和环境调整的保护处分的同时,对危害少年及少年福利的成年人刑事案件采取特别措施,以期少年的健康成长。”为了少年的健康成长的立场就是保护主义,日本少年法处处闪烁着保护主义的光芒。

(二)保护主义的理论基础

1.保护主义理论基础之一是少年的身心特点

尽管在“现代童年观念产生以前,未成年人并没有得到特别的抚育或者保护,成人社会对待孩子的历史可谓充满了血腥。按照lawrence stone的话说,简直就是暴行录”。但是在现代社会,“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是一个公论。未成年人身心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他们正在成长的过程中,身心发育均不成熟,需要成年人保护和教育;也正是由于其身心不成熟,容易受外界影响,犯下罪错,社会对待他们的方式应当以保护、教育为内容,以福利制度及司法制度为载体对他们进行全方位的关怀。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说明,未成年人是一群异于成年人的特殊主体,成年人社会有义务给予他们保护和福利待遇。

日本社会早就意识到了未成年人的需保护性,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对未成年人予以保护。如1874年对儿童进行保护的《恤救规则》、1900年的《少年感化法》、19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少年法》、1933年的《教护法》、1933年的《儿童虐待预防法》、1947年公布的《儿童福利法》、194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现行《少年法》、1951年日本还制定了《儿童》。

中国自古就有恤幼的思想和做法,现在成人社会也应当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异于成人有清楚的认识。

2.保护主义的理论依据之二是国家亲权思想

未成年人需要保护和教育,首先是在家庭中落实,学校和社会也责无旁贷。当前者保护和教育受到阻碍,或得不到实现时,国家介入,履行最高监护人的责任,即国家亲权,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和教育。

国家亲权(parens patriae)思想源于罗马法,公元12、13世纪以后,英国的监护法部分地继承了由罗马法发展而来的国家亲权学说。在当时,国家亲权的主要含义是:父母是一家之主,而国王是一国之君,他是他的国家和全体臣民的家长,他有责任也有权利保护他的臣民,特别是保护那些没有能力照管自己及财产的儿童。到了15世纪前后,英国形成了“国家是少年儿童的监护人,而不是惩办的官吏”的国家亲权思想。美国1838年通过宾夕法尼亚州的克劳斯案移植了这一思想,实现了国家亲权思想的司法制度化的转变。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是以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为范本建立起来的。国家亲权思想自然也是其少年司法制度的指导思想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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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亲权思想,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亲权人、监护人缺失或亲权人、监护人无法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保护的情况下,由国家代行亲权对其进行抚养帮助;对侵犯未成年人福利的成年人予以惩罚;对有罪错、非行的少年给予矫正援助。

没有监护人和监护人不能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情况在中国的存在非常普遍,这些未成年人的生活非常悲惨,或到处流浪,食不果腹、衣不蔽体,常常受到成年人(包括监护人)的严重忽视和虐待;或被成年人引诱或因生活所迫而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中国自古也有恤幼的传统,但这和世界各国一样只是人的本性中的对幼弱之人的本能的怜悯之心,是从成年人立场出发的,并非有意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而建立的科学的制度体系。中国现行的少年法,远远未形成科学、有效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体系。在福利法及其体制中,中国有福利院收留和抚养孤儿,且不说儿童福利院有没有做到给予孤儿家庭的温暖和照顾,孤儿院之外还有不少孤儿没有进到福利水平待定的这样的场所。那些拥有监护人但是监护人不能尽到教育和保护责任,甚至忽视、虐待未成年人,使他们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事例也很多。他们的监护人,却可以逍遥法外,很少被追究法律责任。虽然中国已经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其操作性并不强,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责任人及单位,该怎样处置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中小学对学习成绩差的学生的虐待和忽视,也是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对具有非行(包括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及非行倾向的未成年人,中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应当承担的责任提出了抽象的要求,如果这些单位和个人做不到,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法律的规定也是不明确的。中国应尽快树立未成年人的保护理念,确立国家亲权的法律地位,在保护理念的指导下,建立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尊重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履行成年人社会应对未成年人所负的教育和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二、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组织系统

在少年司法制度理念的指引下,日本建立了健全、科学的少年司法组织系统对非行少年教育和保护。从发现非行少年开始,经过对非行少年的审理、判决,直到最后的处遇,履行这些职责的少年司法组织,无一不在操劳地做着保护和教育非行少年的工作。

(一)发现非行少年的组织机构

对非行少年的司法保护是从发现非行少年开始的,根据日本《少年法》的规定,发现非行少年的国家机关有少年警察、检察官、都、道、府、县的知事、儿童咨询所所长、保护观察所所长、家庭法院的调查官,其他的一般人也可以参与发现非行少年,并通报给家庭法院。因为国家机关是专业、专职从事保护、教育非行少年事本文由收集整理业的部门,因此多数非行少年案件是他们发现并报告、移送给家庭法院的。

1.少年警察是发现非行少年的主要力量

日本的司法警察和世界各国的警察一样担负着维护本国社会治安和犯罪侦查的责任。日本的少年警察是其司法警察队伍的一支力量,“警视厅及各县警察本部设有刑事部防范统计科少年小组、各警察署设有担当少年警察活动小组”。“少年警察按照《犯罪搜查规范》中第十章少年案件特则(第199条至第214条)与实施细则执行自身的职责。各警察本部的《少年警察活动规程》有具体的相关规定,《少年警察活动纲领》等也设有详细规定。”少年警察在对涉嫌犯罪的少年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发现非行少年,根据侦查的结果,将少年非行案件的全案以书面形式直接移送给家庭法院,以便于家庭法院对非行少年进行早期处遇、即时保护。

2.检察官的作用

世界各国的检察官都担当着代表国家控诉刑事被告人的职责,日本也不例外。但是对于检察官发现、搜查(侦查)的少年非行案件,根据《少年法》第42条的规定,应当将所有的案件移送给家庭法院,检察官没有先议权。检察官作为刑事控诉人的角色,决定了他们不适宜过多地介入对非行少年的保护程序之中。家庭法院审查后,认为有必要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少年犯罪案件递送给检察院,检察官对家庭法院递送的案件除再次递送给家庭法院的以外,必须提起公诉,没有起诉或是不起诉的选择权。在对非行少年的司法保护中,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是少数,多数非行案件由家庭法院按照司法保护程序进行处理。因为未成年人的非行多为社会原因造成,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报应氛围,不利于非行少年的健康成长。

3.儿童福利机构对非行少年的发现有着重要的作用

儿童福利机构是担当儿童福利法所规定的儿童福利事业的部门,其核心为儿童咨询所,在日本对非行少年的保护和教育,有福利体系和司法体系。《儿童福利法》和《少年法》都有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目的。儿童咨询所在自己所受理的儿童中发现违法少年和不满14岁的重犯少年原则上按照《儿童福利法》的程序处理,如果有必要可以移送给家庭法院请求保护处分。家庭法院对这部分非行少年案件也只有在儿童咨询所所长或都、道、府、县知事的移送下,才能进行审理。儿童咨询所对涉嫌犯罪的少年和已满14岁的虞犯少年应当移送给家庭法院处理。

4.家庭法院的调查官是家庭法院受理少年非行案件后对非行少年的社会背景进行调查的专门官员

家庭法院的调查官作为家庭法院受理少年非行案件后对非行少年的社会背景进行调查的专门官员,在对非行少年进行调查时新发现应当交付审判的少年或正在被调查的少年还有其他的非行案件,应当报告给法官。

5.保护观察所是对非行少年实施保护观察的国家机关

保护观察所的观察官和保护司发现被执行保护观察保护处分的少年有新非行事由,应当通过保护观察所所长向家庭法院通告。

(二)非行少年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机关:家庭法院

家庭法院是日本对非行少年进行教育和保护的专门法院。世界上很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处理非行少年,日本根据1923年的《少年法》建立了少年审判所,少年审判所是司法大臣监督下的行政机关。日本现在处理少年非行案件的法院是家庭法院,它是根据1949年颁布、实施的《少年法》设置的,家庭法院“除少年保护案件外,还对危害少年福利的成人刑事案件与由家事审判法所规定的家事审判及家事调解拥有裁判权”。立法者之所以这样做,是考虑到要达到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目的,首先得解决好他们生活的家庭中存在的问题。家庭法院具有以下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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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法院是少年非行案件的分选和指令机关

对于通告、报告、移送过来的少年非行案件,家庭法院的受理中心要审查案件是否为少年法院管辖;是通过非正式的方式终止案件的处理,还是移送给儿童福利机关或移送给检察院,使案件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或是启动正式的少年保护审判程序。

2.家庭法院是处理进入到少年司法保护程序中的少年非行案件的中心机构

发现非行少年的机关或是个人除了少年警察做一些初步的调查外,其余的机关对所发现的少年非行案件并不做任何实质性的工作,而是尽快地把案件通告、报告、移送给家庭法院,由家庭法院决定保护处理的方式。

3.家庭法院和普通刑事法院相比具有很强的行政、福利机构的特点

与其他国家少年法院相同的是日本家庭法院和普通刑事法院具有典型司法性特点不同,它具有很强的行政、福利机构的特点。它并不扮演纯粹裁判人的角色,而是更像非行少年的父母帮助非行少年找出解决少年非行问题的办法。因此,它设置了调查非行少年的调查官和审理非行案件的法官。调查官首先对于决定受理的非行案件的少年进行生活环境和身心的科学调查(身心调查主要是委托少年鉴别所进行),找出少年非行的原因,并写出书面的调查报告。之后法官在调查官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少年的非行、非行倾向、少年的需要保护性开庭审理,法庭审理遵循非正式、非公开,但是保障非行少年正当法律程序权利的原则,庭审现场弥漫着家庭温暖的气氛。经过法庭审理,法官对非行少年需要保护的状况有了明晰的判断,或是做出不处分决定,或是做出保护处分决定。

(三)少年鉴别所

日本少年司法制度中引进科学主义,对非行少年进行非行原因和社会背景调查,以便做出适合非行少年的处遇。家庭法院的调查官主要是进行社会背景调查,而少年鉴别所则是对非行少年的身心进行鉴别。除了身心鉴别以外,少年鉴别所还是对非行少年实施收容观护这一审理过程中的中间措施的机关。

(四)保护实施阶段的机关

少年健康成长的理念贯穿于非行少年处遇的全过程,所以,对他们的保护和教育从非行少年的发现阶段就开始,持续经过调查审理直到最后决定的实施,即使法官做出不处分决定,也不意味着少年进行保护和教育就此停止,相关的人员、机构仍然会承续对这部分少年的保护和教育。这里所指的保护实施阶段的机关是指执行少年法官经审理后作出的保护处分决定的国家机关,即保护观察所、儿童自立支援设施与养护设施、少年院。

1.保护观察所

家庭法院判断决定对非行少年实行保护观察的保护处分由保护观察所实施。保护观察所的工作人员有作为正式职员的保护观察官和来自民间的志愿者、慈善家组成的保护司。他们利用有关罪犯更生保护的专业知识,从事保护观察、辅导援助、人格考查及其他犯罪者更生保护与犯罪预防的相关事务。

2。儿童自立支援设施与养护设施

作为保护处分之一的决定移送儿童自立支援设施和养护设施处分,是一种儿童福利处分。实施这一处分的儿童自立支援设施和养护设施是儿童福利设施。从这里也可以明显看出,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福利性质。“儿童自立支援设施收容有不良行为或有可能实施不良行为的儿童,并对其实行自立援助。养护设施收容没有保护人的儿童、被虐待的儿童及其他在环境上需要抚育的儿童,并对其实行抚育。”

移送少年院是最严厉的保护处分,它以收容非行少年的方式对其施以矫正教育。根据对象少年的年龄与特性,少年院有初等少年院、中等少年院、特别少年院和医疗少年院。移送少年院的处分是在剥夺非行少年自由的基础上进行矫正教育,有违背少年健康成长的宗旨之嫌,因此专家提醒,要适度使用监禁措施。

三、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内容

(一)制定专门的《少年法》,系统、全面规定了对非行少年教育、保护

日本和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制定了专门的少年法,少年法是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的法体系,其在达到保护少年健康成长目的的同时,客观上实现了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结果,因此,同时具有保护法和类似刑事法的特色。

1.少年法具有保护法和类似刑事法的特色

《少年法》的理念是保护主义,因此,它是一部带有福利性质的行政法,即保护法。《少年法》的管辖对象是非行少年,他们之所以有非行倾向及实施非行,主要的根源和责任在于成人社会。而且,未成年人“是在试行错误走向自立、自律、成长发育的,这作为儿童固有的权利,应当得到社会的保障”。因此,《少年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本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少年的健康成长。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时候,国家作为最高监护人担当起这一职责。从非行少年发现的一刻开始,保护措施也就随即展开。非行少年被发现以后,家庭法院对案件通过受理程序迅速作出判断,是不做处理、责成少年的监护人严加管教?还是移交福利机构通过福利措施对少年进行保护教育?还是启动正式的审判程序?对进入审判程序的非行少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在宅观护、实验观护等措施,与此同时,家庭法院的调查官开始对非行少年的身心特点、生活环境、社会背景进行调查,找出导致他们非行的原因,少年法官在此基础上开庭审理,采取非正式、非公开、保证非行少年的正当法律程序权利的方式进行,这个过程既有司法程序的性质,也同时保护少年不因此受到伤害。法官审理完毕,或做出不处分决定,或做出保护处分决定。保护处分有保护观察、移送儿童到自立支援设施和养护设施、移送少年院,从这些处分的内容可以看出,保护处分具有极强的保护性和福利性。保护处分的创立,基本上排除了对犯罪少年的刑罚适用,同时把违法少年和虞犯少年纳入到少年司法制度之中,因为他们与犯罪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样既达到有效保护非行少年的目的,也起到了预防犯罪的效果。

非行少年包括虞犯少年、违法少年和犯罪少年,少年的非行不仅有害于自己的健康成长,也有害于社会,甚至恶害于社会。对他们的保护不能仅限于福利性质的养护,应当有严厉的教育保护方法,这些严厉的教育保护方法中就有限制或剥夺非行少年自由权利的内容,人身自由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要予以限制或剥夺必须经由有宪法所保障其独立性和中立性的司法机关决定。所以,少年司法制度应运而生。尽管“对于少年犯罪的结果,少年法完全不同于要求以刑罚的方式承担责任的刑法,以及保障其程序的刑事诉讼法”。但是,对应少年非行的结果之一的保护处分,对于少年而言常常具有非利益性本质,因此《少年法》还具有类似刑事法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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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少年法是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的法体系

《少年法》包含了处理少年非行案件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实体法部分规定了《少年法》的管辖对象为非行少年;非行和少年的需保护性是少年法院需要查清的事实;与非行和需保护性对应的主要结果是保护处分。程序法部分规定了处理少年保护案件的组织机构、保护程序及保护办法。

(二)少年法除犯罪少年外,还把违法少年和虞犯少年也纳入管辖范围。

日本法将犯罪少年、违法少年和虞犯少年统称为“非行少年”。犯罪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0周岁,触犯刑罚法令者。违法少年是指未满14周岁,触犯刑罚法令但不承担刑事责任者。虞犯少年是指参照其品行和环境,犯罪倾向较强,不满20岁的人。把犯罪少年纳入司法保护程序来处理是原则,移送刑事司法程序处理是例外,因为刑罚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过于残酷,其矫正效果也是微乎其微。这样做,避免了少年遭受刑罚的摧残,最大限度地达到了保护少年的目的。把违法少年和虞犯少年作为调整对象,涉嫌过度的司法干预,容易本文由收集整理给少年贴上标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但是,《少年法》中的司法保护程序带有司法性质,更具有行政福利特性,因为违法少年和虞犯少年与犯罪关系非常密切,对他们进行干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非行少年和预防犯罪。当然,违法少年和未满14岁的虞犯少年只有在都、道、府、县知事和儿童咨询所所长移送的情况下家庭法院才能进行审判,对这部分少年采取的是福利保护优先的原则,尽量减少司法干预。

(三)设立保护处分,代替刑罚的适用

未成年人身心均不成熟,对他们适用刑罚处罚,显得残忍而无用。因此,世界各国都设计了适合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建立保护处分,排除刑罚的适用。日本少年法规定,对16周岁以下的少年禁止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即使年满16周岁的少年犯罪性质特别恶劣,需保护性特别缺乏,需要移送检察官进行刑事追诉,也要由家庭法院的法官决定是否移送,即使已送到刑事法院,刑事法院的法官也可以以不适合刑事处分为由再移送回家庭法院,要求作为保护案件加以处理。对非行少年的处理,保护处分程序适用为常态,刑事处分程序的适用为例外。

现行少年法规定了三种保护处分,即保护观察、移送儿童自立支援设施和儿童养护设施、移送少年院。保护观察是非收容性处分,将非行少年置于家庭或工作场所,对其指导监督和辅导援助,少年应遵守相应的规定。保护观察在保护处分中的利用率最高。儿童自立支援设施和儿童养护设施是福利性设施,收容少年是为了对其教养和抚育。少年院处遇是对收容少年实施矫正教育,在尊重少年人格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生活指导、课程教育、职业辅导等,促使其适应社会生活。

对未成年人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也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因此他们也拥有少年司法保护的一系列权利和福利。如,不满18周岁的少年不得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对未成年人量刑从轻减轻处罚,刑罚在专门的少年刑务所执行,刑罚执行的社区矫正模式仍然被大量应用。

(四)适用保护处分的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完全不同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实体性规定部分:规定少年非行和需保护性作为适用保护处分的构成要件;少年法的调整对象为非行少年;创建了保护处分排除刑罚的适用。这里没有刑法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少年适用保护处分的理由不仅仅是少年非行,更重要的是少年缺乏保护性。少年司法是个别化司法,少年法官根据少年的非行、需要保护的情况、少年身心状况、生活环境等作出处分决定,少年法官断案不是刑法学思路,而是犯罪学思路。

程序性规定部分:家庭法院调查审理非行少年的过程,也就是保护的过程。因此,非正式、非公开是案件审理的原则。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在法院判决有罪以前,是被推定为无罪之人的,与普通人几乎没有区别;进入少年司法保护程序的少年一开始就被当做保护对象;少年法院既是行政机构也是司法机构,那里设有调查官,非行少年的调查和审理都是法院的职责;尽管少年警官发现非行少年时,也做一些资料的收集工作,并把这些资料以书面的形式移送家庭法院,但是,他们的工作完全不同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侦查行为;检察官在少年保护案件中,只有移送案件的责任,不是公诉人的角色;家庭法院调查官的调查和法官的审理并不是为了追究非行少年的责任而是援助少年克服非行性,找到保护少年的最佳办法。因此,他们对待少年的态度是温和、诚恳和对人类的深刻理解而不是抱着嫉恶如仇、有仇必报的报应态度。

(五)引进科学主义,设置对非行少年的身心鉴别制度和社会背景调查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中的科学主义是指,在少年司法制度中相关主体利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及其他专门知识对非行少年的品行、经历、素质以及生长环境进行调查,寻找导致其非行的原因,从而制定矫正其非行及其心理的办法的理论。

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中设置了少年鉴别所对非行少年的身心进行鉴别。鉴别所的法务技官通过面试、身体状况的调查、心理检查、精神医学的检查、行动观察以及收集来的资料,探明少年的素质、经历、环境、人格及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以便法官做出正确的判定,确定转贴于

对少年矫正最有利的方针。

少年的社会背景调查则由少年法院的调查官进行。调查官对少年、保护人或者相关人的品行、经历、素质、环境、家庭及其成员的状况、少年成长的经历等内容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将调查结果用书面形式,写上自己的处遇意见,报告给家庭法院法官。开庭时,调查官要出席审判并陈述调查的内容和意见。

(六)将危害少年福利的成年人刑事案件纳入少年法的管辖范围

家庭法院除管辖少年司法保护案件、家事案件外,还管辖着危害少年福利的成年人刑事案件。因为少年非行常常是由于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忽视、虐待、不正确对待造成的。这类案件如果在普通刑事法院审理,效果不是很好,把它放在审理少年保护案件的专门法院处理,可以达到既保护了少年,也惩处、教育了危害少年利益的成年人。如果成年人实施了违反“儿童福利法、学校教育法、劳动基准法、未成年人吸烟禁止法、未成年人饮酒禁止法”等法律的行为,将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中国只有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而没有少年保护司法制度。涉嫌犯罪的少年几乎都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之中,适用成年人的刑事法律,刑事法似乎也有区区几条成年人施舍给犯罪少年的宽大规定,但是,这和古代社会成年人出于本能怜悯未成年人而对其施予和成年人同样刑罚之下的宽大没有太多的差别。尽管我们也在尽量采取保护措施,如取保候审、判处缓刑、法庭审理中保护其正当法律权利,引进社区矫正模式,进行社会背景调查,但是,这些保护的适用是非常有限的,也常常是很随意使用的,如法庭审理中的指定律师辩护基本上是走过场,律师敷衍了事。被判处刑罚的少年有很大比例被送往未成年人管教所,未管所的管理模式和成年人监狱有多少区别?少数被判处缓刑的少年无人监管、保护,他们的命运多是又重回原点。刑罚的残酷性和报应性在这些少年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这部分的少年司法保护状况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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