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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1
[关键词]分配原则;效率与公平;历史必然性
[中图分类号]F01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3)10-0053-04
一、我国收入分配原则及对效率与公平关系认识的发展与演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我国的经济社会历史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与此相对应,我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原则的认识也开始不断深化,并逐步加深了对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关系的认识。
党的提出克服平均主义提高经济效率之后,党的十三大提出要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注重社会公平,坚持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基本方向。此后,为了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彻底克服平均主义的影响,党的十四大提出,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经济运行的作用,在收入分配问题上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对收入分配问题的认识发生了较大变化,明确提出: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党的十五大继续坚持这种观点,进一步提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在实践中,由于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发展,有效克服了传统平均主义对经济发展的不良影响,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收入差距急剧扩大,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党的十六大在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的同时,提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力图通过注重社会公平的再分配过程,弥补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带来的收入差距过大的不足。但在实践中,这种“效率与公平”相分离的收入分配指导思想,并没有阻止我国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恶化。那么,如何才能既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效率,有效克服平均主义的影响,又能促进社会公平,有效缩小收入差距,使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呢?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收入分配指导思想应运而生,并开始逐渐向“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科学理念过渡。首先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然后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最后,党的十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我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收入分配原则及效率与公平关系认识的发展与演变表明,准确把握关于收入分配的原则,特别是准确把握和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内在关系,对于进一步明确改革的目标和方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对“效率与公平”内涵、关系及抉择的经济学分析
(一)收入分配中的“效率”
所谓效率,在经济学上一般指产出与投入之间的比例关系,其实质是市场经济中的资源最优配置问题,如果经济运行中的资源配置达到了最优组合,就被认为是有效率的,否则就是缺乏效率。在收入分配过程中,效率是指通过市场机制对利益分配的调节,充分调动各种经济要素的生产积极性,使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获得最多的经济成果。充分发挥经济效率在收入分配过程中的作用,需要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制度,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创造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
(二)收入分配中的“公平”
公平有两层含义:一是经济公平,指每个社会成员都能获得与其提供的劳动或生产要素相当的收入。经济公平,强调要素投入与要素收入的对称性,是衡量收入分配是否公平的判断标准。经济公平是经济效率的同义语,市场经济中按贡献分配经济公平原则,极大地刺激了经济效率的提高。二是社会公平,指在承认收入分配存在合理差距的基础上,加强政府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协调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把经济发展的成果平等地分配给社会成员,不因社会成员在素质、知识、能力、性别等方面的差异,而使其在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生活享受等方面产生巨大的或本质上的差异。
(三)收入分配中的“兼顾效率与公平”
在现实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效率与公平是既相互对立、排斥,又相互依存、促进的矛盾统一体。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性,决定了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必要性;公平与效率的一致性,决定了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可能性。“兼顾效率与公平”是指,既发挥市场机制的激励功能,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又加强国家对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着力解决收入差距较大问题。兼顾效率与公平在客观上要求,把效率和公平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收入差距过低,影响经济效率时,适度拉大收入差距,促进经济效率提高;在收入差距过大,影响经济效率时,适度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经济效率提高。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目的,是要在有效率的经济体中增进社会公平,在有社会公平保障的经济体中提高经济效率。兼顾效率与公平是我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
(四)收入分配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上述分析表明,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内在的辩证统一关系,是收入分配中实行“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的根本要求。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彻底搞清楚效率与公平内在的对立统一逻辑关系。
我们在专著《调整个人收入差距与促进社会公平研究》中,借鉴拉弗曲线,提出了弓背形效率——公平曲线,用以表示效率与公平的对立统一均衡关系,这里我们用基尼系数表示公平,具体如图所示:
1.在一定条件下,收入差距的扩大,可以带来经济效率提高的结果。如在y2-C线(效率-公平最大均衡线)以下,公平与效率转换线从左下向右上倾斜,效率与收入差距成正比,收入差距为y1时,经济效率为x1,当收入差距上升到y2时,经济效率增加为x2。
2.超出一定范围,收入差距的扩大,则可能带来经济效率下降的结果。如在y2-C线(效率-公平最大均衡线)以上,公平与效率转换线向左上弯曲,表明经济效率与收入差距的关系发生逆转,转变为反比关系,这时当收入差距或不平等程度由y2扩大到y3,经济效率不但不会增加,反而会从x2减少为x1。这时,如果社会要想提高效率,就要缩小收入差距,把收入差距y3降低到y2,这样才能把经济效率从x1提高到x2。
3.效率与公平之间存在一个最佳均衡区域,低于或高于最佳均衡区域,都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如图y2-C线所示,此时,收入差距适中,经济效率最高。我们提出的效率与公平最优契合点,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但也并非完全没有根据,实践中可以参照基尼系数来确定效率与公平最佳契合度,如根据国际经验,基尼系数在0.3至0.4之间比较合理,超出这一范围,效率与公平就出现失衡。
上述分析可见,效率与公平是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在一定范围内,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是矛盾的替代关系,即注重经济效率就可能防碍社会公平,注重社会公平就可能妨碍经济效率。但是,如果超出一定范围,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就是一种相互统一和促进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为了获得经济效率,就必须缩小收入差距,增进社会公平。这是因为从根本上看,效率和公平互为前提,有效率的分配,能创造更多的财富,是公平分配的前提;而公平的分配,能调动各种要素积极性,维护社会稳定,从而也为提高效率创造了条件。
因此,收入分配中能否做到“效率与公平”的正确结合,不仅直接关系到绝大多数人的权利和利益能否真正实现,而且直接关系到经济和社会能否实现长期可持续稳定发展的根本目标。
(五)收入分配中效率与公平的抉择
公平与效率的抉择,历来是各个国家政府在制定收入分配政策时,都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收入分配政策有两个目标,一是要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二是要增进社会公平的程度。由于这两个目标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复杂关系,使收入分配政策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选择,似乎成为永远都破解不了的“哥德巴赫”难题。由于公平和效率都是社会追求的目标,因此,在公平与效率政策的抉择上,一般有“效率优先”、“公平优先”和“二者兼顾”三种选择方案。
效率优先是新自由主义的收入分配政策。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在理论上强调市场调节的重要性,反对国家对经济运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因此,在收入分配政策上,主张把效率放到优先位置,反对国家利用再分配政策实现收入均等化,认为这是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大损害。
公平优先一般是福利国家采取的收入分配政策。这种收入分配政策,主要是充分发挥国家调节经济的作用,在政府强有力的再分配政策干预下,推行社会福利事业,消除市场调节不良影响,把收入差距限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
公平与效率的协调,是不分先后次序,同等看待公平与效率的收入分配政策,这种收入分配政策所采取的方法,是要在平等和效率两个政策目标之间寻求一种最优的政策交替,即如何以最小的不平等换取最大的效率,或以最小的效率损失换取最大的公平。
在三种选择方案中,我们认为,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可能是迄今为止最佳的收入分配政策选择,这种选择既保留了市场调节收入分配的效率,又强调了政府干预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又好又快地发展。
三、收入分配向“兼顾效率与公平”转变的历史必然性
(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局限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在改革开放初期具有重要价值,但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期,这个提法就具有明显的局限性。首先,这个提法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忽视公平,是导致我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重要因素;其次,这个提法对初次分配重效率,再分配重公平的定位不全面,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都要遵守公平的原则,如果初次分配只注重效率而不注重公平,由此形成收入差距过大的现象,仅靠再分配是难以解决的;再次,这个提法意味着政府职能的错位。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改革开放前,我国政府扮演全能型的政府角色,改革开放后还想扮演经济型的政府,以取代企业家和相关职业群体的位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是一个经济型政府职能定位的明确表述,这是它的局限性。
(二)“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局限
“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是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的矫正。虽然针对收入差距过大的现实,“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提法对转变观念,消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影响、最终形成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向,起到了重大推进作用。但从理论、实践和成效看,这种提法也还存在一定不足:一是理论上存在片面性,否定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权衡性,认为二者不是原先人们设想的“trade off”关系,而是正反同向的交促互补关系,不利于全面认识和把握公平与效率内在的对立统一规律;二是实践上不好把握尺度。究竟怎样做才算是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如果不加注解,就会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弄不好,会重走“回头路”,重新滑向平均主义的深渊;三是存在忽视效率的嫌疑。这是因为,这个提法中看不到效率,如果只强调更加注重公平,那么还注不注重效率?在这个提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表示;四是对改革阻力估计不足,改革方案屡屡遭受抵制,改革成效不明显。这些都是它的局限性。
(三)“兼顾效率与公平”的优越性
相对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两种提法,“兼顾效率与公平”具有明显的优越性。第一,兼顾效率与公平建立在效率与公平内在矛盾统一关系基础之上,有利于准确把握效率与公平的契合,在有效率的经济体中促进公平的实现;第二,兼顾效率与公平这种提法,把效率与公平放在同等重要地位,不偏不倚,既不偏重效率,也不偏重公平,在实践上非常清晰的明确了公平与效率的同等重要性,避免了实践中把握尺度偏差的可能性;第三,由于同时兼顾效率和公平,在二者矛盾的方面就需要妥协,有利于达成一致,化阻力为动力,推进改革顺利进行。
(四)兼顾效率与公平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
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国际上通常用基尼系数作为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定量指标。按国际标准,基尼系数在0.3-0.4之间为正常状态,超过0.4是处于比较严重的警戒状态,达到0.6则属于社会动乱随时发生的危险状态。我们在前面提出的“弓背形弯曲的效率——公平曲线”也证明,效率与公平之间有一个最佳结合区域,低于或超出最佳结合点,对效率和公平都有不利的影响。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基尼系数反映出来的总体居民收入差距,呈不断上升趋势,1994年首次超过0.4临界点后,据国家统计局计算,不包括隐性收入,2008年已达到0.491,另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61,城镇家庭内部的基尼系数为0.56,农村家庭内部的基尼系数为0.60。数据显示贫富差距的总体形势十分严峻。如何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缩小收入差距;在实现共同富裕的同时促进经济发展,是摆在我们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历史课题。改革开放前,我国平均主义盛行,经济效率低下;改革开放后,实行效率优先的政策,忽视公平,虽然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经济加快发展,但其结果导致收入差距过大,难以有效启动居民消费扩大内需,不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按照党的十提出的“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改革思路,在有效率的经济体中促进社会公平,无疑是我国新时期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历史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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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2
古人曰:“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古往今来,人们忙碌奔波一生不外乎一个“利”字。当然,利益有大小之分,有国家利益,有集体利益,有个人利益,但最终的落脚点恐怕还是在个人利益上。我们发展经济,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最终的目的还不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吗?也就是让大家都过上好日子。要达此目的,就得靠大家齐心协力谋发展,聚精会神搞建设,不断地把蛋糕做大,这是先决条件。但是,光有大蛋糕是不够的,还有一个蛋糕怎么切的问题。做蛋糕就是发展的问题,切蛋糕则是分配的问题。要发展就得讲效率,而分配必须讲公平。因此,党的十五大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十六大进一步明确为“一次分配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注重公平”,十六届四中全会则先讲“激发活力”,再讲“注重公平”。 有了效率,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才有高水平的公平;反过来,不公平也制约和影响效率,只有实现公平,才有利于争取更高的效率。应该看到,如果没有差距就没有动力,而差距过大也会造成诸多问题。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坚持效率的前提下,注意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和紧迫任务。
社会公平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目前,我国存在的最主要的不公平和不公正集中表现在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上,但主要的不公平还在于部门、行业和群体之间竞争机会不平等、竞争规则不公平。人们对不公平意见最大的是非法致富、行政垄断和干部腐败这三大问题。公平既包括机会公平、标准公平和分配公平,还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解决收入差距问题,关键是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既要解决初次分配非正常收入造成的差距,还要解决再分配的社会公平保障,建立公正的收入分配体制。应该说,适当拉开初次分配差距是正常的,是有利于效率提高的。问题是由于不合理、不平等的竞争条件和机会,如市场垄断、、偷税漏税等造成大量的非正常收入,导致初次分配的严重不合理。这就需要解决初次分配机会条件不均等所带来的不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要建立健全市场机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以效率为前提,贯彻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原则,确保激励性和效率性收入分配到位,控制垄断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实现合理的初次分配。同时,要保证保障性收入分配到位,解决好再次分配公平的问题。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通过经济立法、经济政策,运用税收、金融、行政等调节干预手段,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低收入居民的保障性收入,解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部分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例如,进行税赋改革,加大对各类收入的税收调节,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继承税亟待调整;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公共服务,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支持落后地区发展,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生活困难,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采取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数量的办法,逐步缩小贫富差距。此外,必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好保障性分配问题。政府要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慈善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低收入者的最低生活保障,突出解决失业、医疗、养老保障,加大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投入,保证保障性收入分配到位。
要构建既有一定差别,又保持一定公平的相对均衡的利益分配结构,首先要保证社会成员利益竞争的条件和机会平等。既要关注公平的结果,也要关注公平的起点、环境和条件。要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分配秩序,保证竞争机会均等,彻底实施义务教育,实施农民和城市失业人员免费技能培训,为一切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竞争起跑线和公正的竞争环境。其次要保证社会成员利益分配相对均衡。要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激励性、效率性、保障性收入分配有机结合,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利益分配格局,保证社会成员利益相对均衡,使各个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当然,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不仅仅是收入分配等经济问题,还涉及公民权利、社会地位、民主施政、自由平等、公共服务、司法公正等政治和社会内容。要从经济、政治、法律等全方位出发长远地考虑公平问题,从制度、政策、法律上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3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个税改革 起征点 社会公平 收入调节研究
如何实现利用个人所得税有效的实现社会公平之前,首先要弄清个人所得税与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关系。国民收入分配分为三个层次——初次分配、再分配及第三次分配。初次分配是指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主要是由市场机制形成的分配,例如劳动者进行劳动取得的工资收入,企业经营取得资本利润,这种由市场主导的国民收入分配体现的是效率因素;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国民收入分配的基础上进行的第二次分配,主要是由国家的财政收支系统将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障系统进行重新分配,由于采取了差别征税的制度,会导致初次分配的改变,这种分配方式体现的是公平因素,因此再分配要实现市场所决定的公平分配不足的问题,要实现公平的目标;第三次分配主要是指通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等多种形式的制度,是在道德层次上对政府宏观调控的补充,体现的是国民奉献因素,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当前,我国由市场制度决定的收入分配即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总量上来看,在国民收入的三个组成部分中,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低于政府收入和企业利润,占国民收入比重不断下降;二是劳动者的劳动性收入占居民收入比重下降,而财产性收入的比重不断攀升,导致了收入差异扩大。个人所得税作为税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收入分配当中起到了再分配即公平分配的功能,这也是个人所得税开征之处最重要的职责所在。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具体说来,是针对个人取得的十一种收入进行征税,一是包括劳动性质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二是财产性收入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自其开征之初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居民收入大多依靠劳动取得,也就是工薪薪金所得占到了很大一部分,而对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进税率制,税率3%-45%不等,意在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因此在调控收入再分配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收入方式逐渐多样化,这种调节作用正在不断的被弱化:首先,当前我国的居民收入无法完全实现透明化,一些不透明收入和灰色收入难以计量,就收入来源而言,高收入者的不透明收入及灰色收入远远超过低收入人群,反而出现低收入人群要缴税而高收入人群不缴税的情况,严重阻碍了社会公平的实现。
其次,就个人所得税而言,通常会根据收入总额进行超额累进税率,即收入越高税率越高,税负则越重。在我国可计量的居民收入中,由于当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不高,无法实现像美国那样的综合征收制,只能采用分类征收制,这种分类征收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税务工作人员的税收征管负担,减少了征税成本,也有利于企业进行分类扣缴管理,但是弊端颇为严重,例如,两个收入来源和类型不同的纳税人,即使收入金额相同,也会因为计税项目不一致而导致缴税金额的差异,以目前税制中的劳动性收入(如工资薪金)与财产性收入(如投资收入)为例,同样收入10万元,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若是工资薪金所得,需要按照最高45%税率档次缴纳2.992万元个税,若是房屋租赁所得,最高只需按照20%的税率缴纳1.6万元的个税,若是转让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甚至不缴个税;不仅如此,在分类所得税制下,同样都是劳动性所得,也会因其收入来源不同而缴税不同,比如,同样是以教学作为工作内容的教师,一个是学校的专职教师,一个是外聘的兼职教师,同样月收入5000元,前者缴税45元,后者缴税800元,差异之大,由此可见。因此,对比而言,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相对低收入者而言更加多样化,更善于运用市场失灵、信息不对成或者垄断性政策取得的非劳动性质的财产性收入,必然导致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
再者,关于个税的起征点问题,对于国内居民而言,尽管个税有3500元的基本生计费用扣除标准,但是随着物价水平上涨、通货膨胀等因素,以及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在有些城市地区3500的基本生计费用已经远远达不到正常的生活开支,例如,北上广深城市,大多数纳税者的租房成本就高达2000。且考虑到生计费用的单位问题,这个问题就将更加的复杂化,例如一位月收入高达1万元的纳税人,需要赡养两个老人,还要支付子女的扶养费用和教育费用,而另一个月收入5000元的纳税人只需要承担自己的生活费用,显然负担状况完全不同,我国当前的个税制度并没有将这个问题考虑进去。基于此本文认为,就长远来看,若想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收入水平的作用,不能片面的从单一方面入手,而是需要全方位、多角度的实施改革,主要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合理扣除生计费用。不再考虑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而是以家庭为单位,考虑首套房贷款利率、子女教育支出、二孩的负担、赡养老人支出等专项支出项目的扣除问题。二是建立个人所得额综合征收制度。当然,由于现阶段我国税收制度发展限制,需要先从“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结合模式”过渡发展,逐步实现综合征收制,在过渡时期,建议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所得和稿酬所得等经常性收入实行综合征收,将偶然性所得收入进行分类征收。三是加快建立个人综合纳税识别税号,提高征收管理。我国个税改革之所以需要分步骤进行,主要是基于税收征管难度大,个人申报纳税的意识尚未形成,为综合征收带来了不可逾越的鸿沟,因此,若想彻底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作用,提高征管水平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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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4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收入分配;公平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2-0232-02
社会保障支出作为履行社会公平功能的支出范畴,为世界许多国家所重视和运用,社会保障支出规模拓展与结构优化是对低收入群体实施保障以及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
一、社会保障制度内涵及其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作用机制
社会保障是指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社会保障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机制与原理主要体现于社会保障费(税)是一种有指定用途的专款专用的收入,即收入入库后,按照不同的保险类别分别纳入各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以保险救济金的形式再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又真正需要的人,这种收入再分配本身体现了社会公平的要求。社会保险资金使用倾向于低收入者,因而诸如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受益程度往往是低收入者大于高收入者,从而形成社会保障制度缩小贫富差异,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作用机制。正是基于此原因,社会保障通常被称为社会的“安全网”,是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收入分配合理公正的重要途径,具有收入分配“调节器”的作用。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我国社保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逐渐扩展,参保人数持续增加,为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奠定了坚实基础并创造了积极条件。但相对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社会保障制度提出的客观要求,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突出问题,亟待深入研究和逐步解决。
1.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结构性矛盾突出,不利于地区收入差异的缩小。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相对封闭,基金基本不能调剂,一定程度上固化或加大了居民收入分配的地区差距。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我国养老保险收支状况存在严重的省际之间较大差异,积累基金主要集中于东部沿海,而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基金累计与使用,相对封闭,互济性弱,导致社会保障待遇上的地区差异一定程度固化甚至加剧了地区收入差距,违背了社保制度的初衷。在医疗保险方面,由于制度建设初始设计是本着“宜市则市,宜县则县”原则建立的,医疗保险也存在统筹层次低、地区差异大的问题,各省区之间的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也畸重畸轻,高的超过10%,低的只有6%,从而医疗保障方面出现了新的待遇不平等。与此相对应,在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各省市县的保障待遇水平差异较大,影响了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有效缩小。
2.社会保障覆盖面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存在盲区。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主要是围绕“三条保障线”进行的,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项制度基本上注重的是体制内成员,没有覆盖体制外成员,特别是忽视了广大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存在盲区,多数非国有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其收入和生活稳定性最差,是最为需要保障的人群)被游离于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使得一定程度上固化或加剧了收入差距和贫富差异,这将影响整个社会公平,从而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3.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低弱,中长期支付压力较大。我国的老龄化速度快,根据人口学家推测,2020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将达到11.3%,2050年这一指标将达到21.2%,远远快于西方发达国家老龄化的发展速度,这对我国中长期养老保险基金的顺利支付带来较大压力。同时,我国社保基金投资资产结构中,投资品种单一,导致我国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极弱,面临重大的减值风险,进而从代际公平的层面影响我国的收入分配公平状况的改善。
4.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持规模过小,公平职能难以发挥。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障属于广义的财政分配范畴,是政府财政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进程中,财政支持是财政履行其职能的内在要求。从西方发达国家的中央财政支出看,社会保障支出已超过其他一切支出而位居第一,如1991年瑞典、美国、加拿大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56.4%、28.7%、36.4%,而我国社会保障总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多年一直徘徊在11%以下,与世界大多数国家30%以上的支出比重相比,我国社会保障支出规模明显偏低,制约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公平效应的发挥。
三、增强社会保障促进收入分配公平作用发挥的对策选择
我国居民贫富差异扩大有着多方面的原因,而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体系不健全,制度设计和待遇标准的确定及衔接存在缺陷等是其中的重要因素,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作用亟待增强。为此,应在如下几方面强化我国社会保障建设中政府的职能和财政社保支出的作用。
1.明确划分政府与市场之间、各级政府之间以及部门之间的社会保障责任
针对我国目前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仍占主导地位的现状,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发挥市场机制的激励作用,逐步让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等承担更多的责任。同时,在我国现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不变的情况下,明确划分各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社会保障责任。这样有利于社保资金收入和支出的稳定有序,有利于促进财政社会保障制度贯彻中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
2.按照公共财政框架建立复式预算体系,增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硬约束
政府预算是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反映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从内容而言,政府预算是政府对财政收支计划的安排,预算的执行是财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过程,政府预算反映政府活动的范围、方向和政策,体现国家权力机构和全体公民对政府活动的制约和监督。社会保障预算是我国复式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具有专款专用之特点,我国社保资金预算存在收支困难和预算软约束问题,这不仅不利于社保资金的良性收支,而且事关社会和谐与稳定,因此要增强社会保障预算硬约束,避免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滥用,从而为发挥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居民收入分配公平的作用提高条件和保证。
3.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我国社会保障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弱化的根源主要在于社保资金对农村居民的“缺位”与薄弱,是我国社会保障健康运行的重大制度瓶颈,加快农村社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我国社保制度真正起到社会“安全网”重要基础。为此,一方面要积极研究进城务工农民和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加快推动进城务工农民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积极探索将工作关系比较稳定的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城镇医疗保险。另一方面要继续完善现有的政策和办法,保障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一是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逐步提高合作医疗筹资水平。二是农村养老保障仍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制度相结合。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保障农村“五保户”的基本生活。三是经济发达和财力充裕的少数地方可以在完善原有的定期定量救济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保障贫困农民的最基本生活。
4.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确保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国社保资金供求矛盾较大,再加上我国老龄化问题突出,今后社保基金攻击压力仍然十分巨大,而社保资金的正常运转又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的正常与稳定。因此,应尽早拓展新的筹资渠道,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为此,一是要改革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办法,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努力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自求平衡机制;二是与公共财政改革相结合,增加财政投入;三是开辟资金来源新渠道,通过划拨部分国有资产等为尽快建立起以社会保险费(税)为主体、以财政补助和其他多渠道筹资为辅助的社会保障筹资体系。
参考文献:
[1] 侯明喜.防范社会保障体制对收入分配的逆向转移[J].经济体制改革,2007,(4).
[2] 陆解芬,等.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策[J].经济体制改革,2003,(5).
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5
关键词:市场经济;个人收入分配问题
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01
收入分配问题是一个牵涉面广,甚至可以说是民生的根本问题,搞好收入分配问题,实际上解决了许多民生问题,缓解了许多社会矛盾。近年来,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各级政府积极推进的一个目标,这表明,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如何让全民分享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成为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必须重视,而且还要解决好的问题。
目前,我国收入分配中存在以下问题:
(1)从宏观角度来看,个人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扩大,国家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下降;
(2)中国1%的家庭掌握全国41.1%的财富;
(3)少数人的个人银行储蓄额已达到相当的程度;
(4)职工工资外收入在个人收入中比重扩大;
(5)城乡收入差距扩大;
(6)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扩大。
近些年来,在我国主要是通过基尼系数来衡量收入整体上的差距。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呈上升趋势。国际一般标准是:基尼系数
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市场制度和收入政策
在我国,市场制度及收入分配不仅仅是简单的、局部的利益分配和政策问题,而是具有全局性的、根本性的社会问题,这就需要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制度的同时不断调整分配机制,保证低收入社会群体更多的享受到分配政策的优惠措施。政府在制定收入分配政策的过程中,要注重有效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用,确保社会各个阶层及群体都能够参与到政府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实现政府政策对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最大程度上确保收入分配整体合理性,建立健全全社会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
二、兼顾社会公平,缩小个人差距和地区差距
在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主要特点是整体上相对落后和各地区的相对不平衡性。因而导致人和人之间、地区及地区之间在收入分配上的不平衡。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不但要鼓励部分地区和部分人经过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先富起来,而且要尽可能地缩小差距,倡导先富帮扶后富,逐渐实现共同富裕,同时居民收入增加了,消费就必然会增加,而这恰恰也是拉动内需的关键所在,也能使广大人民共享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让老百姓的幸福指数节节攀升。
三、完善税收制度,增强税收对收入的调节作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还需加强,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同时加大高收入者的税负,尤其重视高收入群体个税严重流失的现象。在增强公民纳税观念的同时,要积极施行公民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比如:针对像经纪人、个体经营者等非工薪阶层的从业人员的高收入要通过施行特殊税种进行调节,并且要加强税收征管,增强税务人员的职责,不断改进税收征管方法及手段,对各种偷、漏、逃、抗税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针对流通领域的公司、各种垄断性行业、商业性金融机构及证券、房地产等行业,设置特别税费,把其大部分超额利润收归国家所有,逐步缩小个人收入差距。近年来,最低工资水平连续上调,个税起征点的调整等等,都让普通百姓确实尝到了政策的甜头。
四、规范收入分配方式,整顿不合理收入
不合理收入的范畴指的是通过不正常渠道获得的额外收入。它与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根本目的背道而驰。在我国,虽然是极少数人取得非法收入的,但是这些人影响极坏,危害甚烈。对正常的市场秩序及消费者的心理都有一定程度的扰乱,而且还会影响到商品市场的正常发展,对调动大多数劳动者的积极性、社会的安定团结、改革开放的深入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予以整顿并依法惩处。
五、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6
[关键词] 公平分配;初次分配;非物质资本产权;劳动联合体产权
在任何现实的社会经济活动中,不仅存在着社会产品如何生产的问题,也存在着生产出来的产品如何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分配的问题。在收入分配中如何进行效率与公平的选择,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一直是经济学与经济发展中的难题。公平,是一个极易产生歧义的范畴,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哲学等不同角度都可以作出不同的解释。对于理解什么是公平分配,现在学术界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公平分配本质上是平均主义分配,含有平等、平均的意思。其着重点在于强调结果的公平,而忽略过程和机会的公平,“不患寡而患不均”就是这一思想的显著体现[1]。笔者认为,公平分配是指分配原则和方式的公平,其主要强调分配当中的过程公平和机会公平,只要各市场经济主体(各要素所有者)在这个统一的规则之下进行的分配就是公平分配,并且肯定由此而产生的分配结果的差别是合理的。
实现公平分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的指导下,近年来的分配理论大多数强调在初次分配领域注重效率,在再次分配领域注重公平。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该原则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它却从根本上忽视了初次分配的公平问题,其结果是收入分配不公与差距扩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已经不再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2]。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中,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作为完善分配制度,加大收入分配调节的力度,缓解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的重要政策取向。理顺分配关系,在收入分配领域实现公平分配,对于坚持党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初次分配是实现公平分配的基础
初次分配是基础性分配,它主要解决企业内的收入分配问题,不仅数额大,而且涉及面广;再次分配的手段如税收政策、转移支付等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由初次分配不公导致的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如农民工问题,我国现有约1.2亿农民工,他们的收入分配主要是在初次分配领域,另外企业内某些高收入阶层的所得超过其劳动力价值,以及“股东利益至上”使物质资本所有者拥有过高的收入等等,再分配是根本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的。重建公平分配的微观基础不但有利于在初次分配过程中保证公平的实现,而且有利于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从而真正解决分配不公,是一种治本之策。初次分配是公平分配的基础,只有通过初次分配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
在收入分配的调节问题上,现有的分配理论一般强调在初次分配领域强调效率,再次分配领域实现公平,从而将税收政策、转移支付等作为实现公平分配的主要手段。这种理论观点普遍引用的一个现实依据就是,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避免了收入分配上的两极分化,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分配结果的公平,缓解了自由市场经济中收入差距过大所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但是,这一观点存在重大的缺陷。首先,它将公平与效率截然对立起来,不仅忽略了经济公平与效率的内在一致性,而且违背了分配制度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生产关系相一致的原则。其次,它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政府的收入再分配能力受到初次分配的制约。在发达国家的初次分配格局中,劳动收入占据了绝大部分,这就为它们建立完善的再次分配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一方面再分配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需要进行的转移支付减少);另一方面,根据雇员劳动收入缴纳的社保基金充裕,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增强。而现在我国的情况是,工资作为劳动收入的主要形式,只在初次收入分配中占据了小部分,而占大部分的其他形式收入由于各种原因难以统计和登记,具有很强的避税能力,从而使占较少比例的工资收入成为了社保基金的最大来源。这不仅使社会保障制度的广泛建立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障碍,而且使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负担主要落在了以工资收入为主的中低收入阶层身上。以这种初次分配格局为基础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只起到了一个“强制储蓄”的作用,它不仅降低了低收入阶层眼前的福利水平,而且丧失了应有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因此,要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就必须在微观层面、在初次分配中就奠定公平分配的基础。
1.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在本质上是“源”与“流”的关系
初次分配是指在产品和劳务的生产当中,按照各种要素对产出直接做出贡献的大小给予的货币补偿,是基础性的分配。参与初次收入分配的主体是政府、企业和个人。再分配则是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基础上,对初次分配后的国民收入进行的分配,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财政支出实现的。再分配本质上只是初次分配的一部分。因此,要实现公平分配,就必须抓住初次分配这个主要方面,抓住“源头”,解决矛盾。
2.初次分配所实现的公平分配本质上是一种过程公平和机会公平,再分配只能实现结果的公平
分配制度的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就是各种生产要素主体,在市场经济框架范围内,依据其在产品生产中的贡献取得相应的产权和收益,是一种市场经济运行条件下动态的和高效率的平衡。再分配是一种初次分配后静态的利益补偿,以注重结果公平作为分配的准则。一味强调再分配,而忽略初次分配对于实现公平分配的基础性作用,往往达不到真正意义上收入分配的结果公平。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强化对分配结果的监管。这清楚地说明,必须以初次分配为着力点,改革我国初次分配制度,逐步形成一种动态且高效率的公平分配体制。
3.初次分配是实现公平分配的基础,也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很快,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绩,但经济总体发展水平不高,这就造成了我国收入再分配在数量和规模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另一方面,针对我国目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城乡收入差距问题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等,仅仅依靠再分配领域的调控来解决是绝对行不通的。事实上,只有完善初次分配制度,提高初次分配制度的运行效率,才是解决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问题的主要途径。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阐述,我们可以清晰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之下,再分配领域不能保证公平分配的实现,只有通过初次分配制度的改革,才能解决目前收入分配领域的问题和矛盾。我们认为,初次分配是实现公平分配的基础。
二、公平分配实现的微观基础——企业内产权制度改革
企业是国民收入创造和初次分配的主体,企业内的公平分配关键要通过企业内的产权制度改革来实现。企业内收入分配主要是通过各要素所有者之间的产权交易实现的,企业产权关系的改革自然就成为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随着改革与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企业产权制度经历了一系列演变过程,呈现出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趋势。但是,在这个演变过程中,无论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革,还是民营企业的组建,过分地强调物质资本产权而忽略了非物质资本产权和劳动联合体集体产权,是导致企业内收入分配不公平的一个根本性原因。劳动产权往往被作为改革和市场化的代价而牺牲掉了,劳动要素沦为了资本和其他强势要素的附庸,甚至丧失了一些在现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都予以承认的权利。这样,按劳分配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也就成为了一句空话,其结果必然是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所以,建立以实现公平收入分配为指向的企业内产权关系,就必须要实现非物质资本产权与劳动联合体集体产权相结合的产权制度,这有利于纠正目前物质资本产权独占全部合作剩余的现状,从而实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与按劳分配与按要素贡献分配的有机结合。
1.改革现有的占主导地位的资本要素产权制度
企业是一个物质资本所有者和非物质资本所有者联合投入共同创造、控制、分配净合作剩余的生产性组织。净合作剩余是企业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企业净合作剩余的产生来源于企业各要素所有者的分工与协作,以及企业的组织能力、组织知识和组织的无形资产,也就是说企业中的资本、技术、管理和劳动者集体等共同创造了企业的净合作剩余,它们理应按照各自的有效贡献共同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参与企业的剩余分配。然而,由于物质资本与其所有者的可分离性,决定了物质资本的抵押品特性,从而具有较强的承担企业风险的能力,因此,物质资本所有者拥有了企业所有权,形成了目前占主导地位的单一资本要素产权制度。在这种产权制度中,它把同样属于生产要素,但作用远远超过资本要素的科技成果和劳动力排除在资本之外,使之不能同资本要素一样保值、增值。与此相联系,资本要素所有者对企业的管理拥有重大的人事权、监督权和最终决策权;而劳动者和其他非物质资本所有者,不仅没有剩余索取权,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也无权过问,他们只不过是资本的附庸。[3]在这种产权制度下,资本所有者独占企业剩余,劳动者只能得到等价于甚至低于其自身价值的劳动力工资,劳动者不拥有企业的任何产权。这样的产权制度不可能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
2.企业的收入分配过程是各要素所有者对企业“净合作剩余”的一个合作博弈过程
企业是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一个特别合约,在对企业所创造的净合作剩余的分配中,各要素所有者在获取净合作剩余的共同利益下,为谋求各自的私利而必然会轮流展开讨价还价博弈,其结果取决于要素所有者拥有的谈判能力的强弱以及选择的博弈策略的优劣。要素所有者的谈判力取决于资产专有性程度、要素所有者产权特性、要素市场竞争状况和技术条件变化。如果我们静态地分析净合作剩余的分配(即在净合作剩余既定的条件下),那么,物质资本所得多了,非物质资本所得势必减少,反之亦然。因此物质资本与非物质资本只能是一种在对立和冲突基础上的非合作关系。但是,如果我们并非仅仅考虑对已做好的“蛋糕”(净合作剩余)的分配问题,而是动态地考虑不断做大“蛋糕”的问题,那么物质资本和非物质资本就存在利益上的一致性,即物质资本所得与非物质资本所得具有同增同减的变动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在净合作剩余的分配中,非合作博弈将导致企业这个“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特别合约”难以久存,合作博弈才是这个过程的主线。也就是说,物质资本所有者和非物质资本所有者是一种合作博弈关系。这种企业雇主与雇员之间合作博弈达到的均衡(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与雇员按照各自的谈判力的大小共同分享一个合作剩余的比例),这时企业内的公平与效率同时达到,青木仓彦在《企业的合作博弈理论》一书中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3.产权制度改革的出路在于发展和确立非物质资本所有者产权和劳动联合体集体产权
劳动联合体集体产权是指全体劳动者作为一个整体,享有的对组织在协作基础上所产生的净合作剩余的索取权和控制权,它的分配具有共享的特点。由于组织无形资产、组织能力、组织知识以及协作劳动的存在,各要素的所有者通过合作生产、分工及专业化等非价格机制的组织形式所获得的收益,会超过他们各自单个活动收益的总和,这一超额的部分就包括劳动者之间相互协作所产生的剩余,劳动联合体集体产权就是劳动者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对集体劳动所创造的合作剩余的控制和索取权[4]。非物质资本所有者产权和劳动联合体集体产权的形成,正是由于它们是创造企业净合作剩余的主体,与要素产权相比,它们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理应分享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以及相应的决策权和监督权。非物质资本所有者产权和劳动联合体集体产权的发展正是同要素产权合作博弈的结果。这两种产权的确立和发展,打破了产权关系变化长期只局限于物化劳动方面的格局,开辟了产权关系的新领域,并且能够有效地取得企业员工对企业的归属认同感和构建企业内和谐的劳动关系,在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公平分配,达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三、一个简单的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在我国当前具体国情要求之下,公平分配的实现关键是依靠初次分配过程当中的企业内产权制度改革实现的。现有的企业分配制度,过分地强调物质资本产权而忽略了非物质资本产权和劳动联合体集体产权,这是导致企业内收入分配不公平的一个根本性原因。因此,非物质资本产权和劳动者联合体集体产权的所有者按照其贡献参与企业内收入分配,为缩小企业内收入差距,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实现公平分配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微观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 刘国光. 进一步重视社会公平问题 [J].经济学动态,2005,(4):6-7.
[2] 刘国光. 向实行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分配原则过渡 [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3,(5):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