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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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管理制度

工地管理制度范文1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工地周围必须实行全封闭管理,按照标准设置围挡。围挡应坚固安全,整洁美观。沿街房屋建筑工程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

房屋建筑工程必须随工程进度用国家规定的安全网封闭施工。

施工现场进出口处应设置大门,在门头设置企业标志,并设立门卫。

第六条施工工地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标准设置警示标志,并应有安全标语、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

城市道路、管线敷设工程开挖后,夜间必须设置警示灯。

第七条施工场地应当进行硬化处理,保持道路、排水畅通,采取措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

工地运输车辆的车厢应确保牢固、封闭严密,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工地出入口5米内应用砼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后出场。

第八条施工工地的材料、构件、机具设备应当按照工地总平面图的布置整齐堆放,标明名称、品种、规格。

第九条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和执行消防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十条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当明显区分,在建工程不得兼做宿舍。作业层应做到当日工完场清,建筑、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及时清理。有条件的工地还应进行绿化,设置吸烟处。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时,应确定合理的生活区,办公、住宿必须采用整洁美观的活动板房,材料堆放应整齐有序,建设、生活垃圾必须当日清除干净。

第十二条施工工地的宿舍、食堂应符合卫生要求。宿舍应采取保暖和防煤烟等措施,床铺、生活用品放置整齐,有条件的工地应设置淋浴室。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厕所,不得随地大、小便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采取防粉尘、防噪音措施,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沿线单位、居民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工地应有急救药箱、器材、经培训的急救人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个月内拆除工地围墙、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工地围挡、封闭管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二)施工工地标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三)施工工地材料、构件、设备堆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四)施工工地生活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参与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其他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地管理制度范文2

公债是国家以还本付息为条件而获取的财政收入,[1]是政府进行财政融资、增加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我国1994年制定的《预算法》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在这一规定中,首先我们能看到,在我国,公债即政府债券的发行权为中央政府所垄断;其次,我们还能看到,这一财政权力配置格局,其立法考虑或者理由,至少在字面上是出于一种“量入为出”的稳健的理财观念。

但是,从近些年的各地的实践来看,公债发行权完全由中央垄断的财政权力安排在经济飞速发展、各地方政府加大建设投入的背景下逐渐显得有些捉襟见肘。从需求的层面来看,无论是各地花样百出通过中间机构发行的“准政府债券”,还是前两年北京市奥运债券的提出和最终流产,都表明过于严格的“量入为出”的财政预算模式与实际的经济建设已经显现出脱节,地方政府在银行银根缩紧与责任扩张的张力之下必然要在融资渠道上力图寻找新的突破口。同时,由于公债发行主体过于单一,也使得中央政府潜在的财政风险相对集中。在这一背景之下,修改《预算法》、赋予地方公债发行权的呼声才应运而生。[2]

二、地方公债的难题

然而,至少在中国这种中央高度集权、地方发展不均衡的特殊国情之下,允许地方发行公债并不是说说那么简单,其中涉及到非常复杂的理论和制度设计的问题。虽然有批评认为,在中国目前允许特种行业发行行业债券的情况下,不允许财力比这些行业组织高出很多的地方(特别是省级)政府发行公债显得没有道理,[3]但是地方政府债券显然与行业公债具有重大的不同,因为前者触及更加深刻的层面的问题。比如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资源如何分配;在财力差异悬殊的情况下,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如何实现;等等。正如学者所说,我国在和国家治理模式上采取目前这种中央集权的方式未必完全是从所谓的意识形态因素出发的,而是与我国的实际国情关系是非常紧密的。[4]

在作者看来,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关涉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地方公债的信用基础到底应该建立在什么之上?如果授权地方政府自行发行政府债券,那么对于作为债权人的人民群众来说,他们之所以慷慨解囊把钱借给政府,是出于对本地方政府的信用的信心,还是出于对单一制国家体制下一切地方政府背后共同的中央政府的信用的信心呢?换句话,说白了,就是从人民手中借了这么多钱,最终应该由谁来埋单。这一信用机制的问题实际上是授予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权力后法律上将面临的最大难点。有论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是因为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产权不清的缘故。[5]这虽然确实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但未必能说明全部。事实上,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必然要以实现人民利益的目的而强调政府的永久存续性,因而不能允许出现政府破产的情况,[6]因此,假设出现地方政府公债到期无力偿付的情况,中央政府不可能不照单全收,但这又很自然地会造成中央政府的巨大财政负担,甚至可能引发财政风险。在这一基础上,根据财政健全主义的基本要求,尽管面临巨大的现实需要,但地方政府发行公债仍是“兹事体大,不可不察”。如果不能在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上下足功夫,分散公债发行权不但不能分散中央的财政风险,反而可能影响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和信用。

三、地方政府公债的配套制度建设

根据前文的分析,从总的趋势上看,结合我国目前的整体财税体制,在发行公债的权限上,无论是坚持中央政府的绝对垄断还是采取“大撒把”都是不可取的。依照我国的具体国情,继续坚持中央的集中领导、统筹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我国实现财政稳健主义原则的保障。在这一基础上,结合实际需要,特别是为解决地方在具有重大价值和影响的建设项目(如具有国际影响的奥运市政建设)时的资金缺口,即使在不修改《预算法》第28条进行修改的情况下,也在该条第二款的前半句“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上做文章,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制度设计,公平而有选择性地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地方政府公债的发行,以拓宽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更好地实现财权与事权的统一。

本文认为,在设计地方政府公债的准入法律制度时,应该着重考虑的有以下几点。

1.募债主体级别

对于可以发行公债的地方政府在资格上应进行严格的限制。为了保证发行主体具有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必要的财政总量规模是必需的。为了实现这一点,有两种模式可以选择,其一是绝对标准,即规定只有省级地方政府或较大的市政府方可发行公债;其二是相对标准,即不同级别的地方政府可以依其财力发行不同上限规模的公债。相比较而言,后者扩大了主体范围,相对更加灵活而易于因地制宜,但是对于中央来说进行监管却困难极大,考虑到维护政府信用以及确保财政稳健和中央政府在单一制政体下足够有力的宏观调控,采取绝对标准就目前来说可能更具有现实性。

2.投资项目要求

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资金用途应是在决定是否授予发行债券权力时着重考虑的问题。如果允许地方政府靠发行债券维持日常开支,则不利于对其形成增加税收的激励,特别是,这种债券也根本违反了代际公平的原则,还会导致与民争利的问题。同时,参照中央政府发行债券时要求的“建设公债原则”,[8]地方政府发行公债资助的项目,其重要性和公益性都必须达到特定的要求。虽然重要性和公益性的实体标准并不好确定,但是在程序上的控制却是可以事前设计的,如权力机关的审批以及监察部门的项目评估,信息披露等。[9]尤其是,与中央政府发行公债的议会审批程序有所不同的,地方政府发行国债牵扯的不是行政与立法、而是中央与地方的博弈,所以不大会存在行政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造成建设公债原则之虚伪性的情况。[10]因此,中央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都可以在这一问题上很好地发挥把关的作用,所需要防止出现的是由于审批权导致的寻租空间而造成各地方之间的不均衡,而这又要求必须很好地发挥财政监督机制的作用。

3.专项偿债基金

专项偿债基金的制度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所采用,是在发行公债的过程中保证政府信用的重要形式。[11]在发行地方政府公债时,必须考虑到地方毕竟财政规模有限,而中央政府为保持宏观调控能力又不可能临时性地背负过多的由地方转嫁的财政负担,因此,事前设立偿债基金对于减少财政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激励结构的角度讲,地方政府公债的偿债基金应该由申请发行债券的地方政府自行建立,或者可以将此作为授予该地方政府已发行债券权限的前置条件,因为这将有助于促使地方政府更好地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并且也有利于减轻中央财政负担。虽然,这种要求可能造成财力雄厚的地方和财力不足的地方之间形式上的不平等,但是必须认识到,地方政府公债的核心价值是为促成地方特定重大项目的有效实施,而不是为了直接实现财政公平,因此这种不平等是很难避免的,应该由中央政府通过其他措施,如财政转移支付来解决。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时期的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地方政府发行公债权的争议是长期以来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权力博弈中浮现出来的又一重要问题。本文认为,在一些重要的资金需求较大的建设项目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发行公债权限是符合市场经济环境下财政预算制度所要求的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的要求的。但是,从财政健全主义的角度出发,政府,特别是中央一级政府又必须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保障政府公债的信用不因为发行主体范围的扩大而减弱。这就要求有关法律制度特别要在准入制度方面把好关。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只有牢记我国在一些基本层面上的特殊国情,才能确保有关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制能够积极稳妥地展开。

【注释】

工地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模式

伴随着城市交通的发展,地铁工程逐步在国内部分城市得到了推广和应用。它解决了城市地面交通拥堵问题,有利于城市交通的发展。地铁建设作为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由于其涉及到的专业和工艺较为复杂,没有形成一整套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再加上地铁事故频发使人们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强对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十分有必要。只有不断总结现有问题,加强监督,才能促进地铁工程的发展。

1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现状

1.1没有明确的监督机构

在现有的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地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不是很明确。以我国某市为例,该城市属于较为发达的二线城市,在对已经建成的地铁线路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时,一般是由省建设厅统一领导,由专业质监站成立的监督办公室对地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但是,通过对其他拥有地铁交通城市的调查发现,各城市在对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管理上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督机构。

1.2监督模式较为混乱

就目前来看,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同,在监督过程中所侧重的方面也不同,监督机构在监督模式上存在混乱的现象。这种现象不仅仅出现在城市中,而且也出现在城市监督站中。例如,部分城市把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给房屋建筑监督站,部分城市则交给市政工程监督站,但由于这些监督站的质量安全要求不同,且其与地铁工程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极为不符,所以对地铁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不能简单地使用这些监督站的管理模式来完成。

1.3质量与安全的监督不统一

我国大部分城市在对地铁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的时候,质量监督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分散在不同的监督站,加上两个部门的工作是相互独立的,没有信息交流,导致地铁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不统一。就目前来看,地铁工程的质量监督主要侧重于施工现场的永久性结构和实体结构,对临时辅结构的重视度不高;而地铁工程的安全监督主要侧重于施工人员的安全保护工作,忽视了施工结构对地铁工程安全的影响。

1.4缺乏专业的监督人员

由于地铁工程的建造会涉及到很多专业,技术含量较高,且危险程度也比较高,因此,在地铁建造过程中,会使用到许多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材料等。但是,在我国部分城市的地铁质量安全监督中,存在专业人才匮乏的现象,而且现有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缺乏监督管理经验,甚至部分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部门仅有不到5个人员,导致该部门的监督工作无法有效进行下去,直接影响了监督管理的效果。

1.5报监手续存在滞后的现象

在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监督部门应当把施工单位为了保证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的施工方法、出现意外事故时的处理措施、对岩石工程的勘察审核报告和施工图纸设计的审核批准书等作为安全报监的首要前提。同时,由于监督部门的不同,报监条件也不同。一般来说,在地铁工程质量安全报监中,安全报监的手续往往很简单,报监手续也能及时上交给监管部门。然而,在质量报监过程中,由于监督部门对工程勘察和施工图纸的审核文件等有着极其严格的要求,但地铁工程建设会受到征地拆线和地下管道线路迁移等因素的影响,工程勘察和图纸设计单位会根据拆线和迁移的进度更改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图纸。一般来说,我国很难有城市能够做到在地铁工程建设之时就向工程监督部门上交完成的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图纸,甚至有部分城市直到工程建设完成之后,才能把质量报监的手续正式办理完成。因此,在我国的地铁工程建设中,经常存在先把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完毕,质量监督手续却迟迟未办理的现象,而相关的监督机构也未能及时对出现类似现象的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监督或勒令停工。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基本要求,也会对相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2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的优势

2.1科学配置监督资源

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模式改变了以往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分离和信息不通的局面,通过科学、合理地配置地铁工程监督机构,抽调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一个专业的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站。专业监督站的成立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地铁建设标准滞后的问题,完善相关的建设法规,建立健全系统的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同时,还能够通过已完善的监督模式,实现对地铁建设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和较危险分项工程的监督。

2.2统一了监督模式

在对地铁工程质量安全进行一体化监督管理之时,通过借鉴现今成熟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监督模式,根据地铁工程项目自身的状况,取其精华,逐步形成一整套与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监督模式,把铁路工程从报监开始一直到竣工验收为止这一系列流程都作统一规范,从而有效解决地铁工程长期存在的监管分散问题。

2.3统一了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

2011年,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联络员会议明确提出了我国各城市要逐步在轨道建设中加强对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的探究。而在地铁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要想保证地铁的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就必须有效管理施工中所采取的方法和施工过程。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密不可分,在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地铁基坑的挖掘和钢支撑的架设工作等无法简单地归结到工程质量或工程安全中,而且大多数施工技术的质量和安全是密不可分的,因此,质量和安全这两者关系十分密切。例如,在地铁隧道的挖掘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盾构机始发、掘进和旁通道挖掘等风险较高的环节。如果把控不好安全风险节点,盾构机就很难继续顺利挖掘下去,会对管片的拼装质量和防水性能造成影响,一些城市也存在因隧道推进不平稳而导致地下水倒灌,最后不得不废弃地铁工程隧道的案例。因此,在对地铁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的时候,监督站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使监督站工作人员既具有一定的质量监督知识,又掌握了有效的安全监督方法,并使两者融会贯通,从而更好地应用到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去。此外,监督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时,既要查看地铁工程的质量,也要重视工程的安全。当勘察完施工现场后,要给施工单位签发地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两份监督文书。

2.4引进了专业人员参与监督工作

由于地铁工程的建设涉及到的专业和技术较为复杂,同时,由于自身性质的限制,监督站很难拥有所有与地铁工程相关的专业人才。因此,在现有人才基础上引进专业人员是十分有必要的。这样不仅能有效解决监督站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也能弥补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监督人员专业知识和经验上的不足。另外,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建立数据库,记录相关专业人员的特长,然后根据特长分类管理人员。通过引进专业人员,使他们参与到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去,既能发现地铁施工现场存在的深层问题,又能通过细致的讲解,丰富其他监督人员的见识,逐步壮大质量安全监督队伍。

2.5优化了报监程序

2.5.1实现了质量与安全共同报监

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体系能够实现质量与安全报监要件的有机结合,把地铁项目工程作为一个监督单元,从而实现了地铁工程施工前质量与安全报监的同时办理,最大程度地简化了报监程序,减少了施工单位的报监时间。

2.5.2实现了分段报监

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体系的实施使地铁施工单位能够根据工程勘察和图纸审核阶段性的实际情况,以项目工程为一个报监整体,根据施工阶段的不同,划分成不同的报监阶段,从而实现了分阶段的报监。

2.5.3实现了提前介入

对于工程勘察和施工图纸审核文件齐全的施工单位,由于在其他手续上存在问题不能办理报监的,可以经过建筑单位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递交申请,然后监督管理部门会根据主管部门的批示意见提前介入到项目工程实施的质量安全监督中去,从而避免了因报监滞后而埋下的质量安全隐患。

3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交通越来越拥堵,而地铁的出现减轻了地上人流量的压力。但是,由于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不健全,地铁事故时有发生。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实现了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机结合,优化了报监程序,完善了监督模式,从而提高了地铁工程的安全性,使其质量得到了保障,促进了地铁交通业的发展。

作者:戴锦韬 单位:中铁十六局集团地铁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质量部

参考文献

[1]任新伟.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4(10).

工地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问题;一体化控制

1引言

地铁工程项目的有效构建直接关系到后续城市发展中,地铁交通系统的运行效果,尤其是对于运行的安全性而言,其施工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在具体地铁工程项目的实施构建过程中,其不仅仅会出现较多的质量缺陷事故,因为其施工操作环境的特殊性以及施工难度的增加,还很可能会导致一些安全事故问题的发生,因此,在今后地铁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控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于质量以及安全两个方面的管控也就显得极为必要。对于地铁工程质量以及安全的监督管理而言,两者存在着较为密切的联系,需要重点从一体化构建入手进行分析,确保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能够发挥出较强的实效性价值。

2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对于现阶段我国地铁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建设而言,其重要性已经获得了人们的普遍认可,而为了较好提升其施工操作的流畅性,重点加强对于安全以及质量的监督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在当前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其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缺陷,落实效果不是特别理想,分析这些问题也就能够为相应的优化工作指明方向。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监督管理主体不明确。在当前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其之所以难以达到较为理想的落实效果,和相应监督管理主体不是特别明确存在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因为现阶段我国地铁工程项目的构建主要是城市整体发展构建,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也就涉及到了城市建设部门以及质量监察部门的职责,但是在实际的落实处理中,这种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执行者往往是一线施工构建单位,其它各个施工质量安全管理部门不是特别清晰,如此也就很难形成较为理想的落实效果,导致在执行中出现了较多的监督管理落实不到位现象,很多质量问题以及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提高。(2)监督管理机制混乱。从具体铁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落实过程中,其在监督管理机制方面同样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问题和缺陷,具体的监督管理机制相对较为混乱,没有形成一个较为理想的监督管理体系。这种监督管理机制层面的混乱问题主要就是指其监督管理的责任人不明确,没有能够较好确定各个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进而也就难以发挥出较强的监督管控效果,不仅仅人力资源方面的浪费现象,相应的监督管理空缺也是比较明显的,最终影响其整体性落实效果。(3)监督管理程序不规范。对于具体地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来看,其在监督管理程序方面同样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问题和缺陷,整体不规范现象较为突出,难以发挥出较为理想的积极作用价值。这种监督管理程序方面的混乱,主要就是指在地铁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环境中,没有能够形成一套较为理想的监督管理流程,很多监督管理人员都不明确如何落实相关任务,并且在很多环节中都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滞后性问题。比如对于监督管理中的审批手续而言,其就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滞后性和不严格性,相应监督管理的价值必然也就受损。(4)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和能力不佳。对于地铁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而言,其同样也和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存在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当前很多地铁工程项目中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都不具备相应的监督管理能力和素质,对于地铁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标准以及相应的安全隐患无法准确掌握,最终也就必然会影响到地铁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效果,相应缺陷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5)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分离。在现阶段地铁工程项目施工处理过程中,相应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问题还表现在具体的质量与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系统,不一致现象,分割较为明显。这种质量监督管理以及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分析必然也就会导致其相应实施操作中很多问题难以得到及时发现,并且还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人力资源浪费现象,这也是构建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模式的重要原因所在。

3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落实措施

为了更好提升地铁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机制的落实效果,必须要重点针对相应的监督管理需求进行分析,进而也就能够促使其相应效果得到明显优化,这种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模式的落实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各个监督管理资源进行整合。在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机制的构建中,必须要首先针对各个方面的监督管理资源进行整合,并且对于这些资源进行有效配置,最终才能够促使相应监督管理工作的高效落实。具体到这种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制的构建中,为了较好提升其落实效果,相应资源必须要进行全方位分析,了解当前和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各个机构主体,明确其应该承担的具体职责,如此也就能够促使其在后续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中发挥出较强的积极作用效果。这种监督管理资源的有效整合,不仅仅是基于相应监督管理机构以及人员而言的,还需要从相应监督管理技术设备方面进行整合,促使其能够发挥出最强的作用效果,尤其是能够结合相应的地铁工程项目施工建设流程进展进行合理调配,促使其能够实现最强的监督管理价值。(2)明确监督管理职责。为了更好促使相应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机制能够得到较好落实,还需要重点从相应监督管理机制入手进行完善,这种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主要就是需要明确各个人员的基本职责,合理划分较为明确的监督管理任务。围绕着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机制的运行来看,其需要较好实现一岗双责体系,如此才能够做到真正的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这种监督管理职责方面的一岗双责机制落实主要就是为了促使相应监督管理人员能够在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有意识地进行质量以及安全双方面的控制,分析这两个方面存在的不同问题和隐患,进而也就能够不断提升其落实效果,确保监督管理职责能够得到可靠推进,对于发生的各类问题也能够进行合理追责处理。(3)优化监督管理流程。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机制的落实,还需要从监督管理流程方面进行有效改进,这种监督管理流程方面的约束和健全主要就是促使其各项监督管理任务的执行较为可靠标准,进而也就能够提升其操作的可靠性效果。针对这种监督管理流程的优化,主要就是为了促使其能够体现出较为理想的高效化和严格性效果,尤其是对于以往存在模糊性,以及滞后性的各个环节,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为了有效提升其相应监督管理流程优化效果,还可以借助于信息化监督管理手段进行处理,如此也就能够较好规避一些缺损或者是混乱问题的出现。(4)提升监督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从监督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层面进行优化改进同样也是落实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机制的重要条件,因为该机制的落实对于监督管理人员的要求正在不断提升,需要其具备的综合素质也越来越全面,进而也就需要从这种人员方面进行严格把关,首先保障各个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较为严格,另外,还需要从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入手进行控制,促使其能够具备理想的胜任力。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地铁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落实而言,实现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是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这种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工作的落实对于相应监督管理流程以及资源、人员的要求是比较高的,需要从这些方面进行有效推进创新。

参考文献:

[1]朱建平.地铁工程施工安全与质量管理研究[J].山东工业技术,2017(1):111.

[2]戴锦韬.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J].科技与创新,2016(2):60~61.

[3]孙长庆.地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浅析[J].安徽建筑,2014(5):87+90.

[4]张文宏,喻淳庚,侯赟.地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探讨[J].浙江建筑,2014(3):62~64.

[5]冯国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方案设计[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2(12):74~79.

工地管理制度范文5

前郭县水利局

各位领导、同志们:我县地处第二松花江和嫩江汇合处,第二松花江和嫩江在我县平凤乡十家户村三岔江口汇合后注入松花江干流。我县第二松花江和嫩江河道总长120公里,堤防总长83.5公里。自1998年松花江和嫩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后,尤其是近年来,我们在省、市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县人民的共同奋斗,全面加快了我县防洪工程的建设步伐。据统计,我县共计争取防洪工程建设资金10816万元,上级下达我县单项工程共54项。目前,我县下达资金的防洪工程建设已接近尾声,现已完成国家投资8900万元,共建设穿堤建筑物20座,完成险段护坡长度23.59公里,治理塌岸长度4.78公里,使堤防护坡总长度达到28.88公里,占我县堤防总长度的34.6,在已接受验收的28项单项防洪工程中,全部通过了省水利验收委员会验收,并有17项被评为优良,优良率达到60.7。松嫩两江防洪工程的建设,全面提高了两江堤防抗御洪水的能力,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越来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保驾护航作用。

国家投入巨资高标准建设防洪工程,我们深知管理好防洪工程责任重大,怎样实现由过去的“重建设、轻管理”向“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转变,使堤防管理步入“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发展轨道。近年来,我县做了一些尝试,下面,把我们的做法汇报如下:

第一、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我县第二松花江和嫩江堤防是关系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发展的一条生命线、安全线,只有加大硬件设施建设,才能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按照防洪工程总体规划要求,我们高标准建设了第二松花江防洪工程管理设施,建成县级管理站一座,加之开发运作,建设总面积达5049平方米,建成乡镇堤防所3处,总面积1500平方米,结束了我县无防洪管理设施的不利局面,同时解决了局机关和8个基层事业单位的办公问题。在建设管理设施的同时,又建设了通讯设施,建立通讯塔、通讯台和计算机网络,实现“三网”即局域网、宽带网、业务网随时开通,适应了现代化办公的需求,实现了防汛通讯和工程管理的现代化,为加强堤防管理奠定了坚实的硬件基础。经过有关部门评价,我县二松防洪工程管理设施和通讯设施的建设质量和建设标准不仅在我县是一流的,而且也达到了全省同行业一流水平,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一致好评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

在此基础上,我们又加强了堤防管理单位交通设施的配备,为河道堤防管理站配备了专车,20__年以来,先后筹资25万元,更新执法用车1台,新购堤顶洒水车1台,为便于水上工作,筹资5.0万元购置堤防管理船1艘,为护堤员配备专用摩托车4台,为随时对堤防进行检查提供了保证,全面提高了整体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增强自身造血功能,探索管护资金新途径。

我局新一届领导班子组建后,一改多年来形成的单纯“看大堤”,管理经费依靠国家的观念,摒弃只讲管理不讲效益,只讲投入不讲产出的老观念,按照“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效益是目的”的原则,注重发挥水土资源的优势发展堤防经济,积极探索生态型堤防建设,在堤防绿化上大做文章,精心打造“清水绿带”工程,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创建适合自身发展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营管理机制。

自20__年以来,我们抓住春季绿化的大好时机,采取超常措施,大打堤防绿化、美化攻坚战,把堤防绿化美化作为整个江河堤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年来,我们在松嫩两江堤防上共计栽植各种经济树木近35万株,成活率达90以上,有些品种成活率达到95以上,实现绿化总长度30公里,播种草坪7.0万平方米,筑起了一道集美化、生态为一体的风景线,宛若一条绿色长龙在松嫩两江堤防上蜿蜒逶迤。由于形成了绿色植被,不仅有效地抵御雨滴击溅、降雨径流冲刷,防风消浪,减缓江水冲淘,也起到了护坡、固基等方面的作用,同时也有效地改善堤防工程区域的生态景观。在堤防绿化建设上,我们为充分调动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坚持“谁建设、谁管理、谁收益”的原则,将部分堤段绿化林木所有权下放到基层单位,实行自栽、自管,林权长期归己。为使堤防管理实现自身发展,我们计划在两到三年内全面实现以树养堤,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堤防工程的永续利用。据测算,按照杨柳树15万株每棵年均增值2.0元计算,年可储备库存林木资产额为净增资产30万元。其它以杏树为主的经济林三年后进入初果期,20万株每株效益按1.0元计算,年果品收入可达20万元。我县堤防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做法,得到了省厅领导和专家的高度赞许,并在去年召开的“全省十年美化绿化吉林大地工作现场会”上代表水利系统作了典型发言,《吉林日报》和《中国水利报》也曾做了报道。

此外,为了解决堤防资金现实短缺的问题,我们还加强了河道采砂和护堤地的管理,严格执行河道采砂的审批制度,并在不影响正常行洪的前提下,对可耕种的护堤地、林间地进行公开对外拍卖或承包。同时提取60的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工程管理维护经费,并将拍卖护堤地的承包资金用于群管员开支,从而实现资金良性循环,滚动发展,充分发挥了两江堤防的综合效益。

第三、建章立制,落实责任,强化堤防目标管理。

要全面加强堤防工程的管理,加大规章制度建设力度,强化目标管理是极为重要的环节。为此,我们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积极探索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的管理方式,制定了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运行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包括《日常检查制度》、《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等。具体做法是层层落实堤防管理责任,局抓堤防站,堤防站抓堤防所,堤防所抓护堤员,逐人落实责任段,实现了站、所、护堤员三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河道堤防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同时建立和执行《约束激励制度》、《分配激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用制度鼓励人、约束人,赏罚分明,严格考核,严格兑现奖惩,使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目标化、规 范化,也从根本上解决了“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问题。

通过建章立制,使各级责任人都能够坚守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经常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特别是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把各级责任人的切身利益和堤防管理成效紧密联系起来,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形成人人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人人有利益的工作氛围。在全面实行浮动工资与功效挂钩、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以后,极大地调动了干部、职工和护堤员的工作积极性,更是给堤防管理带来了巨大的生机和活力。

第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护。

针对我县堤防战线长、建筑物多、管理人员匮乏和资金短缺等实际问题,我们建立了县、乡和流动护堤员三级立体管理和执法网络,主要是在沿江设立专职的财政拨款堤防管理员,加强巡堤;在三处乡村堤防所配备专人昼夜看护,重点堤段上设立栏杆,严禁重型车辆通过堤防,雨天和道路泥泞期间禁止一切车辆通行;同时又面向社会公开招收4名优秀青年作为合同制护堤员,建立了全天候、全方位的监测和看护体系,坚持做到每天对堤防工程和资源进行“地毯式”排查,确保在第一时间制止和打击一切破坏和非法占用河道堤防资源的案件。

在配齐、配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基础上,我们坚持经常对堤防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使其在思想上做到警钟长鸣,努力提高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水平,确保着装持证上岗,确保准确运用法律法规,达到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和公正执法的目的,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我们加大对沿江村屯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使河道堤防法律、法规家喻户晓,全面增强沿江百姓的水法制意识。同时,我们建立了举报奖励制度,使沿江百姓在知法、懂法、守法的同时,积极举报各类破坏河道堤防案件,积极配合我们打击一切违反水法规案件,使我县的堤防管理更加社会化、规范化、法制化。

第五、加强领导,以人为本,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管理队伍。

当前,我县防洪工程正处在由大规模建设向全方位管理的转轨时期,我县的堤防管理得到了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省、市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专家多次到我县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为我们强化堤防管理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我们的工作也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首先是将河道堤防管理站列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并保证必要的办公经费,既使我们日常管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也解除了干部职工的后顾之忧;其次是在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按照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了文件,进一步明确和保留了水利部门对水工用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第三是在我县乡镇站所机构改革,水管站划归乡镇管理时,我局积极向上级反映,并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支持,在沿江乡镇根据工作量的不同保留必要的堤防管理人员编制,每年由县财政为管理员解决工资8.0万元。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极大地推进了我县堤防管理工作的开展。

工地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政府立法公开;民主;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3)03-0033-02

立法是一个公众参与的过程,立法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需求,是人民利益的反映。作为一项制度文明的现代立法,应当是内容民主、程序正当的完整体系,着意体现民主与自由。

一、立法公开制度

立法公开制度,是指将立法程序的整个过程及其立法成果向社会公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立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立法机关公布立法议程、接受群众旁听发表意见等各种制度的总称。

二十一世纪西方思想界的巨人佛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在他著名的《法律立法与自由》中说道:“自生自发秩序乃是以那些允许个人自由地运用他们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的抽象的规则为基础的,而组织和安排则是以命令为基础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一个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中亦包含有许多组织(甚至包括政府),但这种秩序原则却无论如何不能按照我们所希望的那种方式被混淆。[1]”哈耶克认为一般性规则在社会中即是法律规则。因而地方政府立法的过程中,深化公众参与,加强立法信息透明度,完善立法公开制度,从社会中汲取这些一般性规则,是保障自由的有效方式。

法国社会学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指出:“政治家的艺术首先在于,竭尽一切努力,使人相信只有自由的人才有人的尊严,并以此作为崇高的社会意识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2]”自由作为一项衡量国家民主的标志,体现在立法领域,就是要处理好政府管制和民主自由的关系。加强政府立法公开,从制度上建立起自我监督的体系,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和自由的途径之一。

立法的公开性与其民主性是相辅相成的,没有立法的公开性,就没有立法的民主性。立法的公开性决定立法的民主性,立法程序的民主化程度会随着立法公开性程度的升高而加强。

二、地方政府立法公开制度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样的国情下,我国的地方政府立法公开制度在实践中主要有:(1)公开征求立法意见并将重要的法规草案及时向社会公布。(2)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3)立法听证会制度。(4)征求意见的反馈说明制度。(5)公民旁听制度。(6)政府规章制度。由于我国地方政府立法公开制度尚处在探索阶段,因此,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立法活动中,公民参与度不够,参与立法的途径过于单一

现阶段,公众参与立法主要是通过参与对规章草案的讨论来实现的,然而这样单一的方式对于实现立法民主是远不够的。在立法的各个环节,都应当使公民能够参与立法,通过加强立法的公众参与性,来提高立法环节的公开性和民主性。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公开的信息是最好的阳光,加之健全的制度予以配合,逐步实现立法活动中的公民参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针对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缺乏统一而系统化的管理制度

当前我国地方立法对于规章草案公布的范围、时间、方式以及公布程序等基本问题缺乏统一的规定,在实践中体现为操作随意性较大,严重影响了公开征求意见的严肃性,进而导致向公众征求意见草案这一制度形同虚设,实际成效大打折扣。

(三)立法听证会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制度自身存在的瑕疵,有待进一步完善

立法听证会的对于实际操作层面的规定过于表面化,针对具体实施的问题却没有做出相应的说明。例如:规章制定和修改应当强制听证的范围,决定听证会相关事宜的机构,听证会参与者的条件和组织程序等。听证制度是我国法治化道路上逐步引入的一项制度,

(四)立法信息网络公开化制度严重不足。网络现已成为公民参与立法过程方便快捷的方式

通过网络可以加大立法信息公开化的力度,加强公民对于政府立法的监督,从立法程序和法律法规的内容上向着民主法治化发展。近些年政府在立法工作中,已经积极建立起了利用网络公布立法草案,并在互联网上征求社会公众的立法意见和建议,然而,这些工作都还在探索中前进,无论从网络公开的范围还是程度上,都还有待进一步的加强。信息网络公开制度不健全也深刻影响着这一制度的发展,缺乏公开范围、公开程序和公开内容等这些实质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将会使得这一制度形同虚设。

三、完善地方政府立法公开制度,逐步实现法治化

立法是法制道路的第一步。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集中体现着一个国家法治的现状。立法应当本着民主、公平、公开和正义的原则,程序上民主公开、实体上公平正义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立法必须建立在充分体现民主的基础上,民众是社会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从这一客观实在出发,广泛听取民意,在立法程序上,除的内容外,将立法的程序向社会公开,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旁听制度和立法听证会制度,扩大立法活动中公众参与立法的广度;内容上,进行立法调查、立法论证和立法评估制度,公开立法目的,加强立法向社会公开的深度,逐步使立法公开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最能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才是最切实有效的良法,也才更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与自由。

(一)完善社会主义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立法信息公开,是公众有效参与立法的基础。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立法机关应当将与立法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向社会大众公布,保障公众的立法知情权,在充分理解国家机关活动与自己权利义务的前提下,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向立法机关提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立法意见和建议,避免立法的专制性和盲目性。

“开门立法”必须依靠相应的制度支持和保障,具体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和程序,采用多种方式公开立法活动和立法资料,维护公众的监督权和立法知情权。同时,要加快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制化进程,明确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要充分利用现有公众参与途径和形式,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可以反复使用的行为规范。

(二)建立统一的立法意见草案管理体系

为了使立法过程中向社会公众征求立法意见的草案不至于流于形式,建立一项切实可行的制度对立法意见草案进行统一管理就成了当务之急。从程序上看,首先应当将公民参与立法,提出立法意见的范围和方式具体写入法律法规,使公民参与立法有法可依;然后落实公民立法意见具体的接纳机关和公布机关,以及公布的时间、地点和相关程序。从内容上看,切实保障公民在提出立法意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厘清权利遭受侵害时的救济方式,是建立立法意见草案管理制度的有效途径。

(三)建立健全立法听证会制度

“听证制度的建立既是改善法制程序的需要,也是现代民主与人权价值的重要体现。”对我国来说,听证制度是一个舶来品,我国的《立法法》 第34 条、第58 条虽然都有立法听证制度的规定, 但这些规定都只局限于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地方政府立法听证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制定地方政府立法规则,保障地方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就显得十分急迫而必要。第一,应当制定一项全国性的立法听证规则,借鉴十多年来大多数省级人大和政府在立法听证中的实践经验,完善立法听证制度;第二,从立法听证的基本原则、听证范围、启动方式、具体程序和结果公布上作出相应的规定,规范立法听证程序合法有效地进行。(1)采用原则性和列举行相结合的方式,明确立法听证的范围,避免立法机关独断,扩大公众参与;(2)结合地方人大和政府的职能,合理规制听证程序启动权,使立法听证的各项事务更加制度化、程序化;(3)及时公布听证结果,并以之作为地方立法部门立法时的参考。

(四)发展网络服务平台,全方位落实立法公开制度

随着社会的进步,网络已经深入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立法公开也应当跟上这一节奏,将立法意见草案的整理、立法听证等制度建立起网络服务平台,使更多的事项通过网络程序向社会大众公开,从参与方式上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广度,知悉立法活动的发展,进而保证监督立法各项事务的合法运行。

四、总 结

地方政府立法作为一种政府行为,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和政务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彻底摒弃“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落后思想,在立法过程中最大范围、最大限度地公开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实现良性互动,进而推动地方政府立法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