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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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

路政管理范文1

(1)高速公路设计特点是全封闭、全立交,对于路政执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高速路段的桥涵、通道、上跨桥等很多地方是巡查的盲区,管理难度很大。其中某路段在2001~2005年共制止、处理、处罚建筑控制区内违法行为132起,处理违法堆积物共851堆。(2)高速公路沿线长,公路附属设施经常有附属设施被盗窃、被恶意破坏的现象,280km的高速公路累计被盗窃、恶意破坏的电缆线、标志牌、螺帽等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已达近300万元,给国家财产和高速公路的畅通造成很大损失。(3)尽管路政管理部门一直致力于宣传工作,但部分群众依然法律意识淡薄,他们片面的以为违反不能等同于犯罪。近年来,管理部门格外重视宣传作用,加强了法制宣传和报道,通过宣传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尽管普遍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群众守法意识普遍提高了,在群众内心深处,还存有“法不责众”意识,缺乏公共设施的意识,贪图小利益损害公共利益。(4)一些欠发达地区的政府部门,只顾当前利益,没有大局观,只考虑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违反高速公路相关法律法规。仅为招商引资,使得当地政府不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批准违规构筑物,以招商引资和建设投资软环境来干涉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给路政部门的管理带来难度,无形中损害群众利益,践踏法律尊严。

2预防性路政管理的开展对策

2.1完善执法体制完善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路政管理本着公路行政管理为目的,公路的行政管理则涉及范围更广,而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只是高速路政执法,无法等同于路政工作。需要完善路政工作机制,才能更好的整合路政部门的执法力度,积极开展路政预防性管理工作,才会有稳固高速执法的基础。2.2抓好路政队伍内部管理开展预防性路政管理工作需要管理好路政队伍,提升执法队伍的综合能力,提高思想和认识,做到依法行政,本着预防性管理执法。具有预防性路政管理的社会意义。执法人员的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强化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培养执法人员吃苦耐劳、服务群众和以人为本的路政管理事业。同时,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艺术和执法技巧,提升业务素养,本着为民服务宗旨,强化个人为民意识和公共服务能力。2.3积极开展好路政巡查等基础工作路政预防性管理工作中路政巡查是重中之重。路政巡查是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方法之一,降低发生的违法行为程度,避免违法行为的扩大化,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避免因违法行为给当事人带来的各种损失,避免事后给路政执法机构带来的处理难度,提高路政执法效率、降低工作成本,创造高速公路环境稳定有序。2.4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坚持不懈的路政宣传能够很好的提高路政管理工作效率。做好宣传工作,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和法律意识,懂法知法的自觉行动,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坚强对沿线政府部门沟通,共同遵守路政法律法规,督促部门行政批复时考虑到路政法律法规,避免行政许可与路政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2.5建立科学全面的群管网络体系实施预防性路政管理根据情况建立科学的群管网络体系,将路政管理部门行为转变成政府和路政相结合的管理行为,由行业行为转变成社会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群管的和谐局面。

3结语

路政管理范文2

公路管理主体决定了公路管理职能的范围和内容。由于目前我国各个省份的公路管理主体规格不一、组织结构多样化,这种情况严重导致每个省份相关部门所行使的职能范围有所不同。目前,我国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能现状大体可分为4种模式。

1.建管养职能分离下的单一路政管理主体模式这种模式

将公路管理机构的建设、管理、养护职能进行分离并交由3个不同的部门行使,3个部门按照建、管、养的职责分别对普通公路与高速公路两者进行全面管理。这种方式的特点主要是专业化分工、职责性强,发生相关问题时有关部门能做出快速的反应。实行这种模式的省(自治区)主要是陕西、新疆和云南。

2.建管养职能整合下的单一路政管理主体模式

这种模式将对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职能三者进行整合,不另设省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由单一的公路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实行这种模式的省市主要有上海、海南、广东、海南、浙江、安徽和山东。

3.普通公路与高速公路建管养职能分离模式

这种模式将公路按照公路的技术等级分为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并对其分别进行相应的管理。高速公路管理局主要负责管理辖区内的高速公路,公路局则主要管理辖区内的普通公路。实行这种模式的省(自治区)主要有甘肃、内蒙古、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河南和湖北等。

4.交通综合执法模式这种模式

将对整个交通行业的执法、监督、管理职能单独划出来交由交通执法总队(有些地方也叫交通执法局)实行对整个交通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这种模式的省市主要有北京、重庆、天津、山西和广东等。根据以上所述,不难看出全国公路管理机关的职能配置状况并不统一。一些省市(自治区)按照公路等级将管理职能拆分,同一职能交由不同的管理主体行使,导致公路管理职责交叉,权限边界划分不清,影响了公路管理的执行的效率。一些省(自治区)将本应由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行使的建管养职能进行拆分,分设不同部门,这样易导致部门间信息传递慢,无法对公路应急事件做出快速反应。

二、公路管理机构职能改革的必要性

1.职能重心与国家政策不符

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对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路政管理、公路通行、超限运输、监督检查以及收费等职能。2008年成品油价格与税费改革的实施,将公路管理机构的养路费征收职能取消。这意味着公路管理机构在行使具体的公路管理职能时,不能再以收取养路费为工作的重心。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公路管理仍然存在着“重收费,轻监管”、“重处罚,轻服务”的现象。超限运输作为久治不愈的公路管理顽疾,一直是一些公路管理机构实行收费处罚的重点对象。但由于有的单位过多地注重收费而轻视对超限行为的有效管理,导致了部分地区的超限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甚至还有个别单位的一些执法人员为寻求自身利益而并不希望车辆超限现象完全消失。许多基层公路管理机构从事治超工作的人员数量较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打击超限运输行为,但其中有的单位对超限运输的准入条件把关却不严,这种行为的目的或动机在一定程度上与收取罚款费用有着一定的关系。另外,作为公路管理机构,其收费项目还有通行费、路产补偿费及各项违反《公路法》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相关处罚,收费内容的广泛性容易导致一些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把工作重心放在罚款上。这样一来,往往造成了职能重心的错位和对管理服务工作的忽视,从而影响了其本来职责范围内许多重要工作的推进,如应急管理工作、公路安全监管、公路清障、公路绿化设施建设、农村道路养护工作等。

2.职能方式传统化与依据不足

公路管理职能方式,即公路管理方式,是指为实现公路管理职能而采取的各种手段、方法,即如何实现职能的途径。公路管理方式多种多样,有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有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有内部管理与外部管理;有事前管理、现场管理、事后管理;有静态管理和动态管理。它主要强调的是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职能的手段与方式。以超限运输为例,有时因为场地条件限制或者卸货成本过大,有的公路管理机构就以扣车、卸货、罚款等传统行政手段为主,警告教育等手段为辅,有的管理人员只是对超限车辆进行处罚,而并不强制卸载车辆货物,致使超限工作达不到其应有的管理效果。当然,有些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公路法》赋予了路政执法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强制执行权,对违法违章建筑及非交通标志的强拆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是《公路法》并没有赋予执法主体对超限货物的强制执行权,若强制执行则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并不明晰。现实条件的约束,致使执法主体在实际中更多运用的是行政手段而非法律手段。在对公路进行管理时,缺乏相应的完善、明确的规律条款容易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受到管理相对人的质疑。在目前一般的公路管理方式下,在有些情况下公正执法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人员的主观意识,如果行为出现偏差较容易与管理相对人发生冲突,容易对公路管理职能的行使造成消极的影响,当个别管理人员对个别事件处理出现较大偏差时还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公路管理主体整体产生不良印象。

3.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能范围不够明晰

一般来说,对职能范围的划分是如何划分各个机构职能的边界问题。公路管理机构基本上是性质为事业单位的管理部门。但是,由于这几年我国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职能时法律依据不足等因素,相应出现了公路管理机构与企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三者之间在职能上的边界问题。

(1)公路管理机构与公路经营企业。近几年,我国高速公路建设里程迅速增加,如此快速的发展带来了投入不足的问题。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国家将高速公路的经营权转让给了经营企业。在此背景下,部分省市将公路管理权力下放,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行使部分高速公路管理的职能。也有部分省份在高速公路派驻路政执法大队,由于这部分路政执法人员的费用由经营企业支付,使得这些路段的路政执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公路经营企业,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

(2)路政管理机构与公路经营市场。2013年,国家审批制度朝着简约化的方向发展,将行政权力下放,激发市场活力。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财政较紧,加上2004年《行政许可法》主张服务质量先行,就有一些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将养护职能划出,引入服务质量招投标制。为此,在公路管理机构将市场机制引入养护管理之后,便出现了公路管理部门与养护企业职能之间的边界问题。有些人开始认为公路管理机构现有的养护职能是事业职能,应该将市场化后公路的养护责任转移给公路养护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应再承担经营性公路的养护责任。

(3)路政管理机构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面对公路应急事件时,所行使的职能既有联系,但有时也存在职能交叉的现象。例如,公路应急事件发生后,路政管理依法对肇事者进行“责令”,但当当事人对路政管理人员的“责令”漠然无视时,路政人员面对当事人的消极违抗只能将“责令”演绎为口头劝阻和下达书面通知,路政管理部门并没有扣押事主车辆的权利。然而,在面对这类安全性事件时,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也有管理的义务,一是为事故定性,二是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同时,公路管理机关也需要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的协助,如果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不参与保险理赔方面的认定,则将影响事主对被损害路产的赔偿。

三、公路管理机构职能的转变方向

1.明确公路管理机构与企业、市场、相关管理机构职能的范围

(1)公路管理机构与企业。就全国范围来看,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主体呈多样化。公路管理机构的收费职能、养护职能部分是由相关经营企业在行使。这种状况并不符合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大方向。笔者建议,公路管理机构作为主管公路运行的部门,要么对整个行业实行宏观的行业管理,将微观的市场运营完完全全的交由给企业,其职责就是如何引导企业提供更好更优的服务;要么就是统一职能权力主体,将经营企业的经营权收回,经营企业不能有任何的管理职能。

(2)公路管理机构与市场。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的公路管理机构,应该是带有一定公益性的管理组织,它不应以赚取利润为目标,不应与企业抢占市场份额。因此,应将建、管、养职能予以分开,将建设、养护职能下放给市场,由市场竞争机制去选择素质好的企业。这样,有利于节约管理成本,精简不必要的人员,提高公路管理机构的执行效率。

(3)公路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然公路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目的都是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但是在职能行使时依然出现多头管理、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的现象。以上文提到的例子为例,公路突发事故的发生牵扯到两个部门的管理。因此,管理职能的统一是非常有必要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其法律地位明显高于公路管理机构。因此,笔者认为,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统一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职能改革的大方向。

2.转变公路管理职能重点

充实公路管理职能200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各级政府要“继续搞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重视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自此,政府职能的重心由经济职能转向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2008年成品油价格与税费改革的实施,也促使公路管理机构职能转变的重心向服务职能靠拢。笔者认为,今后的改革方向有3方面:一是强化市场监管职能。严控违法超限车辆,规范市场秩序。二是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制定与建、管、养三者相匹配的管理制度,挑选优质企业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三是强化协调服务职能。规范行政执法,建立信息系统,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为相关部门的管理做好信息储备。

3.不断完善法律依据

路政管理范文3

【关键词】公路;路政管理;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U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292-01

公路作为国家最基础的设施,对于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致富先修路”的口号也“红遍”大江南北。那么,我国的公路路政建设是什么样的呢?下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我国公路路政管理现状

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着、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面对日益发展的经济,我国的路政管理显得有些落后,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①我国对于公路管理的立法有很多,比如说《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公路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这些法律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规定了公路管理的方式,但是对于大多数的公路路政管理问题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不能够运用到实际的突况的处理上面,可以说只是摆设而已。法律既然不能够作为强制的手段对于路政进行管理,那么就可能产生消极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路政管理的效率。

(二)执法方式繁琐,效率低下

众所周知,我国的路政管理是②公路路产、路权由交通行政机关授权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管理;公路的交通安全则由公安机关管理。这样的制度有一定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机构可以互相牵制,对于公路的路政管理有着一定的竞争性,对于公路的收费等问题不易形成垄断。但是也存在劣势方面的问题,这样的管理有时候会形成你推我让的管理机制,对于问题的解决时间不够及时,同时对于公路系统的权威管理存在着威胁。

(三)公路路政管理经费不足

对于国家公共设施的管理方面,往往存在着经费不足的问题,在公路路政管理上同样存在着这样的现象。主要是由于经济发生了快速的进步,而对于路政管理方面的经费仍然提留在几年前的水平,自然不能够满足现代的管理经费。同样,经费的不足导致管理人员的缺失,优秀的管理工作者不愿意加入这个行业,原有的工作人员不满足现有的工作状态与薪酬等等,所以,经费的问题严重影响着公路的路政管理。

(四)路政管理人员方面的损坏

地方政府对于本地的经济发展十分重视,对于本地资源肆意的开发,比如有的地方开发矿山,大量的货车来来往往,普通的路面对于强大的压力忍受不住,时间久了就变得坑坑洼洼,一下雨就会泥泞不堪,影响大家使用的同时影响了市容。这种在公路的路政管理中不爱护公路,还有就是在公路旁边肆意建设建筑物,树木也被砍伐;乱开路口,种种现象都为公路的路政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综合以上的总结,我得出我们不能总是消耗公路,只管建设而不顾管理,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良好的维护。

二、对我国公路路政管理的建议

(一)完善法制建设,依法执政

针对上面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我们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公路的路政管理实施强制化的措施。对于路政管理的内部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增强法律观念,强化路政管理意识。执法人员需提升自身的形象,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做到公平公正,执法态度必须热情,及时的出示执法的相关证件。对于路政管理的内部管理人员,要将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成果作为考核的标准,与工资绩效等挂钩。强化执法,提升公路路政管理的形象。

(二)合并管理,设置监督

对于执法部门进行规整,将之前的“一路两制”进行改革,规划为一个部门,同时设置监管人员,对此部门的执法进行全权授权,做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公路路政管理方面的事宜,从而树立路政管理部门的权威形象。但是对于公路的收费制度的确定需要听取各方意见,最后制定出公正合理的计费制度。

(三)加大经费的投入,强化队伍建设

加大公路的路政管理经费,从而吸引更多的优秀管理人员加入路政管理。加大路政管理的科研投入,创新路政管理思想。同时对于超负荷运输等现象加大制裁措施,对本地政府相关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工作,强化路政管理意识,将“只建设,不管理”的思想扼杀在摇篮之中。对于在路旁私自开路口等现象加以遏制,加大对于公路的宣传,使广大的群众加入到保护公路的行列中来。

注释:

①韩宁宁.我国公路行政管理范畴研究[J].2012(05).

②金艳.公路路政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J].焦点,2007(3).

参考文献:

[1]谢有东,李晓梅.浅议我国公路路政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信息,2009(05).

路政管理范文4

路政管理相对人(下称乙方):

为切实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挖掘占用公路设置广告牌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准予乙方挖掘占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设置地点期限与《》公路广告(非公路标志)许可证》相同。

二、乙方施工期间不得侵占路面,不得损坏公路设施,不准影响交通安全。

三、因广告牌施工和占用期间倒塌等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因公路建设和管理需要时,乙方保证按甲方要求按期无偿自行拆除。

五、到期后十五日内乙方自行拆除,逾期不拆者,甲方将强行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到期后继续保留的,由乙方于到期前十五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另行办理许可证。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路政管理范文5

关键词:网络化;公路路政管理;作用

中图分类号:F5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交通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多条干线公路得到新建和改建,且标准不断提高。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成完工,为完善路网结构、提高公路运输能力、改善交通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如何创新管理体制,做好干线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确保公路行车环境的优美、安全、畅通,全面维护路产路权,成为路政管理工作中的首要任务。

一、当前路政管理工作的现状

公路路政管理依靠公路巡查和群众举报查处路政案件,依法收取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是公路管理部门延续了几十年的路政管理方式,为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和挽回公路经济损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这种管理方式也存有某些缺点,如部分路政案件得不到及时查破,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得不到及时收缴,公路路产路权得不到及时保护;沿公路无序开发和建设,造成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与路政管理的矛盾,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乱修、乱建现象屡禁不止,形成大量新的穿城镇路段,增加了行人对过往车辆的横向干扰,诱发交通事故;集市贸易占用公路,严重阻塞交通,影响公路的运输效益等等。对待类似问题,由于涉案人员、过路群众和当地百姓的法律意识淡薄,对路政管理的意义认识不清,自觉报案和举报的现象并不多见。虽然加强了公路法律法规宣传,并采取了有奖举报等激励机制,但收效不明显。

二、积极探索路政管理工作新方法

为了能够有效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当前路政管理模式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和调查研究、反复论证,提出了创新路政管理体制,实行公路路政网络化管理的课题,并确定了组建公路路政管理网络的方案。首先由各县(市、区)公路局对所辖干线公路沿线两侧距公路一公里范围内的所有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进行全面调查、走访和登记,对各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和经营业户的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管理路段的桩号及侧位、距公路的垂直距离等都做了详细记录,准确地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其次以提高路政管理效能为创新路政管理体制的出发点和目的,在全市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路政管理网络,吸收公路沿线的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和经营业户负责人参与管理,使路政管理变部门行为为社会行为。

公路路政管理网络主要以市公路局为核心,负责制订工作目标,监督检查工作完成情况,组织开展路政管理文明示范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户的评选活动。各县(市、区)由政府牵头成立公路路政管理网络小组,法院、公安、工商、土管、城建为协助单位,沿公路的乡(镇、办事处)负责人为网长,各单位、村(居委会)、经营业户负责人为网员。各县(市、区)公路局为主要成员单位,负责具体任务的开展、落实;协调、召集网长与网员签订任务目标责任书,督促任务的完成;协助开展评选路政管理先进乡(镇)、村、户活动;定期向本县(市、区)路政管理网络小组和市公路局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在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网长负责协助公路部门对网员单位进行考核和管理。网员负责管理、教育本辖区(单位)所有人员,爱护、保护辖区内的公路路产,保证辖区内无新增违法建筑,公路及公路用地内无违法占用、利用,确保门前整洁卫生,边沟排水畅通,无违法非公路标牌,及时向县(市、区)公路局路政大队报告一切损害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并协助查处。对于管理力度大,效果好,被评为路政管理先进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户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并由政府部门颁发文明示范奖和荣誉证书。

三、网络化管理的作用

公路路政管理网络经过近几年的运行,发挥作用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提高了路政事案的查处率。网络化管理使公路沿线的各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户充分认识到了进行公路路政管理的目的和意义,他们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爱路护路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加入到了公路路政管理的行列,形成了公路群防群治的局面。减少了相对人占用、损害公路的几率,有效地提高了各类路政案件查处率和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的回收率。

2.公路两侧的违法建筑大大减少。公路两侧的违法建筑,主要是经过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两级许可后进行建设的,这与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无新增违法建筑是直接矛盾的。而网络化管理将过去的被管理人纳入到了管理人行列,使他们自身不再进行违法建设,对他人违法建设予以制止,这从根源上杜绝了控制区内新增违法建筑。

3.公路路域环境得到了很大改观。占用公路打场晒粮,摆摊设点、穿村路段脏乱差、沿公路乱堆乱放、占用公路进行集市贸易等现象一直是公路路政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实行网络化管理后,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人担负起了管理任务,上述问题迎刃而解,公路的行车环境得到优化。

路政管理范文6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设计时速在60公里以上、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专供机动车分道行驶的城市道路、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附属设施是指城市快速路的交通安全、通讯、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管理用房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快速路路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快速路的路政管理。

快速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城市规划、建设、国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依法保护快速路、快速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损坏快速路、快速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在快速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跨(穿)越快速路桥梁、渡槽、杆线等设施,以及设置或移动标志牌、广告牌,必须经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在快速路两侧修建影响快速路行车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设置广告、标牌。

第七条超过快速路及其桥梁、隧道限制标准的车辆需要通行快速路,必须持有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核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超限运输单位必须承担为安全通行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

跨地区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由公路管理机构知会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后核发。

第八条在快速路上进行施工或临时占用快速路的,需经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后,施工或临时占用的单位方可与经营单位签订合同,并在批准的时间内修复路面、清理现场。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使快速路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路政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疏导、恢复交通。除前述突发事件外,需要封闭快速路的,应当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经批准进行快速路维修、养护工程及其他工程施工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人员穿着有安全标志的服装;

(二)设置施工警示、限速、导向标志;

(三)夜间和雨雾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防雾灯或反光警示标志;

(四)施工使用的车辆、机械,应当开启黄色警示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通行快速路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快速路行车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警察和路政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污染、损毁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快速路上试刹车、自行拖车;

(三)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电瓶车等,设计时速低于60公里的机动车以及无遮盖运载散体物料的机动车辆进入快速路;

(四)在快速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沙石、余泥,损坏绿化,开沟引水,种植农作物;

(五)在快速路的大中型桥梁所跨河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沙、采石、缩窄或者拓宽河床、修筑水坝或码头,水下爆破;

(六)在快速路两侧,隧道周围以及影响行车安全和附属设施安全的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取土;

(七)在快速路标志牌、龙门架、桥梁及其桥墩上寄挂线缆等物体;

(八)其他损害快速路的行为。

第十三条因各种事故造成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保护现场,及时报告路政管理机构,接受路政管理机构的处理。

损坏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拒缴通行费而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路政管理人员可以责令其暂停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接受处理。

第十四条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督促经营单位履行养护、维修职责,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交通标志、标线明显。

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标志,并持行政执法有效证件。执勤巡查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责令其立即停工,补办手续,或限期自行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行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责令其改正,处以全程应缴通行费3倍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损害行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行人进入快速路路面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车辆驾驶人员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违反第十二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损害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通行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快速路经营单位未履行养护、维修职责,造成通行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快速路路政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