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社会主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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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社会主义

民主社会主义范文1

关键词:民主,民主伦理观,道德

民主不仅是一种包括民主国体性质和民主政体形式的政治制度,而且是一种文化形态。民主文化具有民主制度本身所无法具有的然而又是民主制度建设所必需的功能和作用:民主制度的诞生,离不开民主文化的启蒙作用和舆论准备;一种民主制度要想充满活力、巩固发展又必须借助于文化的力量来不断地反思自己,提升素质,革故除弊,开拓前进。因此,仅仅有了民主的形式是不够的,真正的民主必须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这个内容就是使民主内化为人的心理定势,变成一种道德的力量和伦理的观念。然而,在现代社会中,这种伦理观念的民主却往往被人们忽视。因此,对民主的伦理意蕴进行探讨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民主的政治学涵义

在谈民主伦理观之前,我们应先对民主的政治学涵义作一了解。一般认为,“民主”是一个政治概念。民主在它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由一种行为方式、一种观念到一种理论再到一种制度的发展过程。民主作为人类社会的活动,首先是从行为方式开始的。原始社会的民主行为方式被恩格斯称之为“古代自然长成的”民主。(1)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民主制则一直受到冷落,直到19世纪,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教育的普及,社会等级观念的淡化以及公民选举权的扩大,民主才得到了真正开发的机会,在欧美发达国家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日趋完善。20世纪,民主化则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进程,形成了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制度。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剥削阶级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民主政治,在反封建专制方面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由于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政治制度,因此,它代表和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它的民主政治具有一定的虚伪性。而社会主义民主则是一种高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型民主政治,它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是最广泛、全面、真实的民主。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民主是一个含义很广的概念,常用以表示具有平等、自由性质和特征的状态、现象。广义的民主,不仅是一种国家制度,而且还是一种价值,是人们在评价某种制度和行为时的价值尺度和价值标准。另外,民主还是一种精神状态,具体表现为个体的民主意识(即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们对于民主的内在结构形成的观念。完整的民主意识包括人们对于民主的一切认识和看法,涉及到国家、社会、个人权利、法律、经济、政治结构、社会一般文化氛围等多方面的内容)和民主精神(即社会成员以一种独立的人格,自主地参与社会活动的品格)。虽然广义的民主拓展了人们对“民主”的认识,但它仍仅限于对“民主”作政治学的分析。正确分析民主的方法应当是“把民主广义地理解为各种各样的生活领域中自由而平等的关系的原理。”(2)“应当把民主主义理解为涉及从日常生活到生产、分配、政治、教育、文化的广泛的社会一切范围的东西。”(3)只要有社会关系存在的地方,就存在着民主问题。非政治领域民主问题的存在,表明把民主仅仅看作政治范畴是不够的。由此看来,民主不仅是一个政治范畴,同时也是一个道德范畴。

二、社会主义民主伦理观的内涵

对于广义民主的政治学分析,也涉及到了民主的某些道德属性。“民主作为一种价值,作为一种精神状态,就已具备了一定的道德意义。”(4)每一种制度的形成,都是一种观念、思想的外化。只有当民主的观念、思想和意识渗透于人们的现实社会生活之中,并形成一定的社会道德关系时,才能为规范、制度的产生提供基础。而具有道德内涵的民主,也理应成为道德体系中的一部分,并使之成为人们行为规范的一种准则。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民主伦理观”的涵义应当是:在现实社会的民主生活中,人们在尊重人格与权利自主的基础上,为了实现人们对自己事务的自主决定,依靠人的善恶观念、心理、传统习惯和道德舆论来维系的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和道德观念,它是民主内化为人的一种心理定势(即内心信念、羞耻心、责任感和荣誉感等)的结果。

从社会主义民主伦理观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意义上的民主的实质、精髓或基本精神是尊重人格与权利自主即人的主体自主。人的主体自主包涵了两方面的内容,就是使人“成为一个人”和“尊敬他人为人”。首先,“使人成为一个人”就是指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即做人的资格和尊严;其次,是“尊敬他人为人”即对他人自的尊重。使人“成为一个人”是“尊敬他人为人”的前提和基础;而“尊敬他人为人”则是“使人成为一个人”的必要条件。二者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但是,作为道德意义上的民主则更侧重于对他人自的尊重。

既然在社会主义民主伦理观中,民主的实质是主体自主,那么由此可以引申出社会主义民主伦理观应包括的一些道德内容。首先,主体自主反映出的是道德意志的自由。人的道德意志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只有思想自由才能为实现选择的自由提供前提条件。而选择的意义就在于没有强迫的条件下选取自己所偏爱的行动方案。没有强迫,一个人的行为才能保持完整,实现意志和行为的统一;没有强迫,才会产生责任。

其次,主体自主还反映了尊重他人的人格和权利平等。民主把平等待人作为处理人与人关系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民主伦理观内在地包含着对他人人格和权利的尊重以及对一切不损害他人权利的信念和行为的平等的尊重。只有在别人的自主选择与自己的意愿不一致时仍然予以尊重,才是民主意义的真正所在。

再次,主体自主还反映了权利自主。权利自主体现在两个层次上。在个人层次上,权利自主表现为个人有独立地处理属于自己事务的权利。在社会层次上,权利自主表现为公民有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即政治参与权。这种权利不仅使社会成员变成合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并相应承担一定义务的个人,同时,也使每个人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即公民。

最后,社会主义民主伦理观中还隐含着对道德公正的确认和肯定。道德公正是指在道德上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每一个人都在道德上处于平等的地位。而要想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就应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对待中均衡考虑双方的利益。这种均衡考虑可以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理解。从积极方面看,每个人都应当把自己的利益同他人的利益视为一共同体,主动积极地去为他人谋利益,甚至为他人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这是较高层次的道德价值。从消极方面看,每个人都应当把另外任何一个人的利益看成同自己的利益同等重要,同时不应当以任何借口擅自侵犯和损害他人的利益,这其中最基本的一条还在于不侵犯他人之作为人的人格尊严的权利。正义的核心就是公民的自由权利的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民主伦理观所蕴含的一种理念。

三、把握社会主义民主伦理观应注意的问题

明确了作为道德范畴的民主内涵,可以澄清我们对民主的一些模糊认识。首先,民主不是对个人的否定,而是对个人的弘扬。民主的最初含义是“人民的统治”,这就意味着每个个体在公共事务中必须服从“人民”这个集体或整体。但是服从这个整体并不等于忽视个人在集体中的价值与意义。因为人民是由每一个具体的个人组成的,每个个人都有基本的自由权利,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身体和精神,自由地决定自己的事务;同时,每个个体之间的权利也是平等的,不允许存在任何特权。如果否定了个人的这些权利也就否定了整体的权利,民主也就不复存在。在真正民主的社会里,任何权力的合法性都是建立在承认人的尊严和人权的基础上的,是建立在每个个体拥有基本的自由权利,每个个体之间的权利是平等的基础上的。因此,民主不是对个人的否定,而是对个人人格与权利的尊重与高扬。

其次,民主不是多数群体任意压制少数群体,而是既尊重多数又尊重少数。民主的原意就是“多数人的统治”,即民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这并不能得出多数可以任意压制少数人的结论。因为少数服从多数是与多数尊重少数相统一的,而不是相分离的。多数裁决的效力只能约束、规范人们的行动,而不能限制、妨碍思想的自由。真正的民主允许少数人与多数人一样拥有陈述自己的观点的权利和机会,多数人应保护仍然坚持自己观点的少数人,允许他们保留意见,并不歧视他们,不打击迫害他们。用伏尔泰的话说,就是“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誓死捍卫你坚持自己观点的权利。”这正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客观世界是不断变化的,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多数人的意见不一定总是最正确的,少数人的意见也不一定任何时候都是错误的。今天只有少数人赞成的观点,明天就可能成为多数人的观点。当少数人的权利被剥夺之后,也就不可能保证其他多数人的权利不会再被剥夺。因此,民主不仅是“多数人的统治”,也要求对少数人的权利加以尊重和保护。

最后,民主不是只讲权利,而是也讲义务。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这就意味着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但是,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一定的义务,这正是民主社会中,国家与公民之间内在关系的一种体现。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割裂二者,必将导致一种非民主状态的产生,使社会退回到阶级对立的“臣民”社会中去。因此,在讲权利的同时更应该讲义务。

明确了民主伦理观的内涵,可以使我们进一步理解政治民主实现所依赖的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还必须有作为道德化的民主给予支持,才能使其得到巩固和加强并促其实现。民主政治的实现是建设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了解民主伦理观,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00.

民主社会主义范文2

【论文摘要】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文章从政务公开制度实施的民主法治环境分析了有效实施政务公开的条件,并从思想观念和法制建设层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途径,为我国政务公开的有效施行提供外部环境的保证。

政务公开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以及政府体制改革中建立公开、透明政府的具体手段和目的,它的有效施行与其所处的政治环境是分不开的。美国著名的公共行政管理学家里格斯的行政生态理论认为,要了解一个国家的公共行政(公共政策),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行政系统本身,而应该跳出行政系统,从社会这个大系统来考察行政行为,亦即考察一国的行政与该国的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政务公开作为我国政府体制改革中建立公开、透明政府的具体手段和目的,它的有效施行除了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本身外,还与实施政务公开的政治环境是分不开的。

一、政务公开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政务公开是我国在行政改革过程中,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而实施的一项制度。其基本内容是:将政府行政管理的重大决策运行情况和取得的效果公诸于众,并采取一定的方式让公众参与。

(一)政务公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实现形式

现代社会是一个民主自由的社会,政治民主化是现代政治文明最基本的特征和内容。民主政治是一种参与政治,公民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是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

(二)政务公开是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政务公开制度是政府推行依法行政的必备条件,也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国策提出并通过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都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法治理国家权力,而法治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必然要求权力公开、规范、明确的行使。依法行政,从根本上说就是以法控制和约束行政权。没有对行政权的规范和制约,就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

(三)政务公开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相互促进,相互制约

正如前文所述,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以及法治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影响作用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促进作用,二是制约作用。法制的健全可以有效地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等等,这些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政务公开制度的有效施行。

二、我国政务公开实施的民主法治环境

(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成就为政务公开的实施创造了条件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要想获得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完成:一是政府主动公开,二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通过申请获得。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已基本解决。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促使我国公民的政治、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他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社会的理解进一步深入,也能够从更高的层次来保障宪法及各项法律赋予自己的各项权利。

对于政府工作人员来说,我国公务员采用“凡进必考”的方法,工作中通过培训、实践,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对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改革的目标有了深入的了解,服务性意识不断提高,增强了政府公开其政务信息的主动性。我国民主环境的建设还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与保障。

(二)我国政务公开的民主法治环境的不足

我国在实施政务公开的过程中,虽然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受历史,传统文化,地理条件的制约,政务公开的民主法治环境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

1.政府工作人员“官本位”思想严重。政务公开要求政府能主动公开其政务信息,而政府公开其信息的行政行为必然受到一定的社会和政治文化的影响。而在中国,无论是孔子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思想,还是老子的“民之难治也,以其知也”的思想根深蒂固,成为几千年来社会统治者维护其统治地位的重要工具。现代的政务公开实质上是对政府公共信息这一无形资产进行重新安排,而这种资源的变更必将剥夺一部分官僚特权,失去信息特权的官僚必将失去巨大利益,这种利益的驱动无疑会阻碍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完善,近而会阻碍政务公开的有效施行。

2.我国公民参与意识、参与能力不足。公民综合素质的提高,教育是根本。在国家各项政策的支持下,各地通过自身的努力,我国的教育事业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仍有很多的地区,由于多民族聚居,语言、文化的多元性导致教育事业发展的不平衡。公民的参与意识,参与能力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实现真正民主的重要指标,而我国公民的参与意识、参与能力的不足可以说是培育我国政务公开民主法治环境的又一大障碍因素。

3.有关政务公开制度建设的障碍。改革开放以来,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深入实施政务公开制度,无论是从中央层面还是从地方层面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保障。但从实际操作来看,政务公开的法治环境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表现在制度执行的表面性。即在执行过程(下转第10页)(上接第6页)中不够深入,还处于极其表面的层次,不少地方的措施只不过是简单的便民措施,离真正的政务公开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

三、完善我国政务公开民主法治环境的对策思考

(一)从思想观念层面,努力营造有利于政务公开的民主环境

1.转变政府工作人员的执政理念,实现由“父母官”向公务员的转变。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公共理论的演变,整个社会的控制方式正在从“统治”经“管理”走向“治理”。政府改革的需要,要求政府应切实实现从“官本位”向“民本位”理念的转变,政府官员应切实实现从“父母官”向公务员的转变,尽快走出管理认识的误区,真正将政务公开看成一种责任和义务,对于法律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要主动公开,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的内容,根据法定程序予以告知。

2.提高公民素质,培育公民参与意识。一个具有完全公民意识,公民精神的人才能够更清楚地了解他的权利,并且充满自信地维护这些权利。为此,要完善民主政治,就必须唤醒广大公民的公民意识,让公民积极参与到政府和社会的各项活动中去。在培育公民参与意识方面,首先,政府应加大教育投资力度,提高我国公民的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只有公民的文化素质提高了,才会对政治问题产生一定的理解,才会地政治信息产生一定的需求,政务公开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才能真正实现民主政治。

(二)健全我国政务公开的法制化建设

西方国家行政公开的进程中,一条很重要的经验就是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政务公开在实施过程中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相冲突,因此除了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其公仆意识外,还要依靠法律来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地根据自身情况,深入落实政务公开的具体制度,包括政府公示机制、政府回应机制,公众表意机制与公众监督机制,使制度的执行落到实处。

四、结论

一个民主法治的大环境是政务公开制度得以顺利运行的根基。在我国,政务公开的有效施行,除了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本身外,还要大力培育我国的民主法治环境,完善民主法治建设,努力将政务公开制度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丁煌.西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精要[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民主社会主义范文3

中央巡视组的一名组长说:最大的问题是听不到真话。在官员对上负责的政治体制下,下级都会拣上级喜欢听的说,上级派调研组下基层,了解的也是经过包装的情况,想真正了解实情是很难的。就连上级制订政策时的征求意见稿,下级也很难有真实的意见反馈,因为绝大多数人认为,上级的意图带有倾向性,与上级意见逆向而行是不明智的,是拿自己的政治生命开玩笑。

官员的自我保护意识,促使各级都往上和往下推责任,往上推责任的方式就是一切听上级的;往下推责任的方式就是出了差错处分下级,拿下级开刀。

各级都推卸责任的结果往往是,问题集中在最高层中央和最低层乡镇,因为它们没有地方再推责任。由于制订政策的权力集中在中央,实际情况掌握在基层,而基层情况难于畅通地上达,特别是政策与实际不相适应的情况难以及时被高层知晓,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自然就难于使失误得到及时纠正。对这种情况,笔者称之为“基层话语权的缺失”。笔者认为,为什么“三农”问题长久得不到解决,政策制订中基层话语权的缺失是一个重要原因。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提升地方话语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总书记用这短短20个字概括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涵。

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新农村?必须问计农民。中央提出的新农村建设的宏观思路,究竟如何具体化,应该让农民自己说话。农民是新农村的主人,农民感觉良好是最为关键的。我们不应该把上层设计的模式强加给农民,也不宜把甲地的模式照般到乙地。比方,农民需要什么样的基础设施?农民需要什么样的公共服务?农民需要什么样的社会保障?农民需要什么样的合作形式?农民需要什么样的乡村管理?这些都不能想当然,应该把知情权和选择权交给农民。首先必须让农民发出自己的声音,并让他们的声音受到充分的尊重。这就是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提升农民的话语权。

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问政基层。国家正在集思广益,研究建设新农村的措施,各部门都在献智献策。建设系统有建设系统的规划,农业系统有农业系统的想法,教育、卫生、文化等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办法,都有自己的宏伟蓝图和实施意见,而且各部门都有一套自己的运作体系。这有它的合理性,但更有部门的“小九九”,各部门都难以摆脱部门利益的影响和制约。这样部门分割权利是否可以建设成社会主义的新农村呢?我看未必,至少是不经济的。

笔者认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并不能很好地满足群众的需要。由于掌握资金的部门与群众的需求不一致,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往往得不到解决,项目部门要搞一些形式的东西,群众又认为它没有什么实用价值。但说了算的是掌握资金的部门,这就导致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很低的。比如,国土部门的土地整理项目,往往一个村集中投入几百万、几千万元,群众说,这样的项目搞不搞无所谓,投入这么多钱纯粹是浪费,其实只要投入几十万元给我们把路修一下,水渠搞一下就行了。但是,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主管部门知道,资金不集中使用的话,将会有更多的钱被挪用,到时钱拨出去了,没有项目可看,向上级不好交差。问题是,这种美观漂亮的项目,绝大部分不是群众需要的。而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却得不到政府的支持。

政策是否适用,基层最知情。国家的政策靠基层干部去执行,某种政策是否与本地的实际情况相符,很多基层干部一看就知道。这就等于鞋子是否合脚,一试就知道。衡阳县三湖镇党委书记陈文胜有个比方,政策是国家在制订,就等于地图由国家在画,比例尺对不对,地方不一定清楚,但自己家乡对不对,是不是把自己的村子划到外县去了,每个人都知道。从这个意义上讲,地方的话语,可以起到纠偏的作用,有利于及时纠正政策的错误。

地方政府尤其是乡村组织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之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组织者,它们的主体地位是无可替代的。现在,我们一些人总是担心基层组织截留国家的惠农政策,成为减轻农民负担的阻力,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障碍,所以在制订政策特别是财政投入方案的时候,总是着眼于如何撇开基层组织,防止基层干部插手。这是舍本求末,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我认为,根本措施在于构筑将群众有更大选择权的选人用人机制和有效监督的公开、透明、民主的财政机制。

行政放权

要使政策不犯错误,就必须简政放权,让完全知情的一级民主决定相应的政策。对不宜由政府统一管理的,就应该进一步放权,由民间组织自我调节。权力下放会使各地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发挥,国家只要出台保障(人员、资本、货物)流通和公平(税收、治安、司法、民主规程)的法规就行了。而且,地区之间会形成天然的竞争,最优化的解决方案会在竞争中产生。

权力下放与部门既得利益是相冲突的,期望中央各部和省各部门自动将权力下放到基层是不可能的。现有的高度集权的体制内部难以主动实现权力下放。要打破既得利益阶层对政治权力的垄断,使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需求都得到有效表达和充分尊重,尤其要让利益受损的阶层有充分的发表意见的机会,让他们在改革中获得相应的补偿,以保障改革的稳定和发展的可持续性,靠当权者的自觉性是很难做到这些的。现实的办法,就是把地方话语做大做强,使基层的实际困难、执行政策的实际效果和有效的解决办法如实地反映上去,这样,才可能最终得到最高层的认同而使权力配置朝向更加公平和有效的方向发展,才可能使权力下放和构筑公共财政体系得以真正实现,使“三农”问题能够在基层逐步得到解决。

民主社会主义范文4

一、实施产业化战略,发展现代新农业

1、培育龙头企业,发展龙型经济。以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为重点,培育壮大了伊家清真食品有限公司、鲜鲜食品有限公司、富瑞食品有限公司、锦丰北方实业有限公司等11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伊家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穆斯林特色的清真肉制品屠宰加工企业,*年羊、牛屠宰量分别达到30万只和6万头,进入全国前三名和前十名。产品畅销*冀及东北、*、*、*等地,并远销中东地区,连续两年向中东国家出口冷冻羊肉居全国第一位。被约旦国武装部队确定为冷鲜羊肉供应基地,*年向其供应冷鲜羊肉6500吨,创汇800万美元。鲜鲜食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果菜清洗、加工、速冻、冷藏、包装、外运等。投资1.6亿元建设的10000吨冷库项目,为华北地区规模最大,是河北省重点项目,唐山市十大标志性农业重点项目。一期工程已竣工投产,生产的30多种冷鲜农产品全部销往*等国际市场,年可出口8万吨,创汇3000万美元。

2、加强基地建设,实施集约生产。为解决龙头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供应不稳定,质量无保证等问题,古冶区积极引导协调龙头企业加强基地建设,通过合同、订单等形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不仅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有了保障,还解决了农民生产的后顾之忧,维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鲜鲜食品有限公司在区内建立了甜玉米、辣椒、胡萝卜、青豆等万亩专用农产品种植基地,直接带动农户6000户,在周边县区建立基地5万亩,带动农户2万户,年拉动农民增收每亩可达500元。为进一步加强基地管理,该公司还准备实施向农民统一提供种子、化肥、农药、技术指导和统一收购的一体化集中管理模式,连片开发基地,带动农民增收的能力将进一步增强。伊家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区和周边县区建立了30万只羊养殖基地,在张家口建立了稳定的肉羊供应基地,带动牛羊养殖户4000户,年拉动农民增收1000万元。在龙头企业带动下,全区共建立蔬菜、果品、花卉、专用农产品种植基地6万多亩,直接带动农户1.9万户,占全区农户总数的61.3%,基地农户比过去的分散种植每户年增收2000多元。

3、发展特色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古冶区坚持以项目为载体,加大农业有效投入,大力发展农业特色产业,进一步优化了农业产业结构。结合城郊型农业特点,2003年以来共实施农业重点项目103项,累计投入资金2.5亿元,实现经济效益1.4亿多元。大力开展采煤塌陷土地复垦工程,落实国家专项复垦整理资金3500万元,整理土地14000亩,在复垦后的土地上建种养小区50个,形成了以养殖业为主导,蔬菜、果品为支柱,花卉、专用农产品为特色的五大产业格局。*年,投资1137万元,复垦整理土地8721亩,新增耕地1344亩,采煤塌陷区景观再造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研究项目顺利通过省级验收,闲置塌陷土地综合利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培育了“伊家”牌清真食品、“鲜鲜”牌冷鲜农产品、“紫魁”牌罐头饮料、“农魁”牌蔬菜、“新秋”牌黄瓜、“东方美格”牌优质瘦肉型猪等20多个品牌农副产品。*年,养殖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55%,蔬菜、果品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38%,花卉和专用农产品种植面积超过5000亩,成为带动农民增收的朝阳产业。

二、实施工业化战略,开辟增收新空间

1、加强四大工业园建设。古冶区以四大工业园建设为平台,全力推进工业发展,工业经济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2003年以来,全区共建设工业项目217个,累计投资48.86亿元,其中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4个,1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8个,1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41个。以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开滦东方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风帆宏文蓄电池有限公司三个立区项目为基本骨架,构建了新兴工业园;以荣义、永顺、汇丰三个大型焦化企业和国义、春兴特钢为基本骨架,构建了煤焦化工业园;以六九、京华、燕南等水泥企业为基本骨架,构建了新型建材工业园;以三鑫、利康、红星等制药企业为基本骨架,构建生化制药工业园。四大工业园的建设,有力带动了古冶区经济的发展,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延长产业链条的好项目纷纷入驻园区。*年,全区城乡工业现价产值完成125.86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税7.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1.2%和85%,工业经济占全区经济总量的比重达到68.8%。

2、加速发展服务业。服务业的发育程度体现一个区域的经济实力,还能增加就业。近年来,特别是区委七届五次全会做出了《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定》后,古冶区坚持以扩大就业为着力点,大力发展服务业,为农民转移劳动力提供了新的广阔空间。累计投资5亿多元,先后兴建和完善了唐山市驾驶员考试中心、冀东商贸城、宏源污水处理厂、古冶旧货市场、花卉交易市场等一批服务业项目,商贸流通、邮电通讯、餐饮娱乐等传统服务业水平明显提高。*年,全区第三产业增加值达14亿元,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28.3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5.8%和16%。总投资8.5亿元,总长40.39公里的城区外环路所经地区大部分为农村,已基本完成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将于今年春季开工建设。对此,古冶区超前谋划,确定了以外环路为依托,打造沿线经济隆起带的构想,为农村劳动力的加速转移提供又一个广阔空间,将成为一条引领农民致富的“金路”。

3、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是促进农民增收和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环节。古冶区坚持技能性培训与引导性培训相结合,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两年来共培训农村劳动力2000多人。一是建立培训基地。依托区内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建立了4个培训基地。严把培训质量关,建立技能培训与转移就业互动制度,积极推进职业资格和劳动准入制度,由区就业服务局与之签订目标任务责任状,使农民工通过培训熟悉相关工作程序,适应企业用工需求。二是搭建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组织、协调作用,在区劳动力交流大厅建立了城乡统一的劳动力资源和企业用工信息库,每周求职和用工信息,各乡、村都明确专人负责信息交流,按照用工单位要求开展定向式、订单式培训,解决培训与就业脱节的问题。三是成立维权机构。区就业服务局和社会保险局联合成立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小组,负责检查拖欠工资、拒缴保险等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有效保护了农民工利益。同时,加大引导性培训力度,重点对依法维权和安全生产等知识进行培训。2003年以来,每年向二、三产业转移农村劳动力2500多人,在企业务工人员占农村劳动力的比例达到了51%。农民非农产业收入快速增长,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4%。

三、实施城镇化战略,建设现代新农村城镇化是繁荣农村的有效形式。古冶区按照“突出重点、以线串点,以点带面,全面提升”的思路,大力加强精品城区、文明生态村和农村社会事业建设,推进乡村城镇化进程,全面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1、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精品城区。古冶依矿建区,城区建设分散,城乡混居现象明显,有31个村属于城乡混居村。因此,古冶区坚持以城带乡,统筹城乡规划建设,将村级建设纳入了城市建设整体规划,以31个城中村、城乡结合村为重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精品城市小区。大力实施农村平改楼工程,积极推行“村改居”管理机制,建设林、唐、古、赵、范城乡精品区,引导农村居民向城区集中,加快乡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进程。目前已有9个村完成了农转非,1个村完成了村改居。

民主社会主义范文5

【关键词】道德 利益 民法功能

法律是促进道德的制度性力量

道德,一般说来,是指“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人们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这个词,一种是把道德作为个人品行,视之为衡量个人行为正当性的尺度;一种是作为社会属性,视之为衡量社会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道德现象纷繁复杂,道德分类林林总总,但从其本质上讲,道德无非是一种价值判断――这种判断与利益息息相关,总是反映和维护一定社会群体的利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利益调整方式在观念上的反映。具体而言,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该社会的道德内容及其生成方式,而道德又总是为一定经济基础服务;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必将引起社会道德观念的相应改变。其中,法律作为社会生活条件的反映形式和社会控制手段,在道德的形成和实施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为“善良与公正的艺术”的法律,其“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进正义和善德的制度”。从形成、巩固和发展社会经济基础的角度看,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在法治社会中主要体现在立法者总是通过实现道德的法律化,从而将本阶级的道德标准、道德理想和道德原则渗透在立法中,以此获得全社会的普遍遵守。在诸多法律部门中,被认为是一切法律关系渊源的民法对道德风尚的影响至为广泛和深刻。这得益于民法以其独特的法律功能及方式作用于道德形成的社会土壤,进而促进其培养和增进,并共同致力于与该社会经济条件相适应的社会秩序,最终形成三者的良性互动。

民法的确认和协调功能使价值观念内化于人心

民法功能是指民法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可起的作用或发生作用的能力,就其实质而言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具有内在性、应然性和确定性的特点。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民法作用,指民法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影响和效果,特点则为客观性、实然性和不确定性。民法作用是民法功能的目的和表现,而民法功能则是民法作用的前提和根据。

民法功能可以多角度予以类分,而从民事规范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本身出发,可分为确认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与此相对应,民法功能可分为确认和协调两大基本功能。

在法治社会中,由于市场经济的主导作用,物质利益的分配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及契约手段调节实现,法律不能直接进行干预,所以民法的确认功能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体现:其一,将社会成员地位平等、每个人付出与回报相当、公平竞争及诚实信用等道德原则确认为民法基本原则,并细化为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平衡分配;其二,将大量的道德规范转化为民事法律规范。世界大多数国家民法关于相邻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无效民事行为、见义勇为、紧急避险及其他类似的规范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并维护了诸如互谅互让、团结互助、拾金不昧、诚实信用等传统美德。在婚姻、家庭、继承等以人身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中,从抽象原则到具体规定,道德内容更是随处可见,甚至成为这些法律重要的构成渊源之一。

在制定和实施民法的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和主体价值观的不同,人们可能产生不同的需求和感受,这就需要民法能够以合理的机制予以平衡,寻求多数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标准,以此作为全体社会成员遵循的规则,同时兼顾对少数人利益的保护,并由此演绎出一系列制度化的设计,此即民法协调功能之所在。体现在立法上,特别是在社会转型国家,由于相应的法制改革缺乏配套的法律规范,所以当原有的不合时宜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结构被修改或废止而适应现实需要的民事规范尚未制定或不甚完备时,大量符合市场经济关系的道德原则、规则便被直接转化为法律,以组织人们按照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以公平、诚信为核心的市场规则去从事民事活动。

以这两大功能为基础,民法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及惩戒,使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一个客观、有效、稳定和理性的判断,并在反复遵行法律规范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认同法律,被法律同化,形成法律习惯;同时使国家和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标准凝结为固定的原则、规则和行为模式,以此向人们灌输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使其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广泛传播,最终形成符合时代经济关系要求的道德风气。作为自然法的最佳范例,同时也是民法经典的罗马法(此处主要指罗马私法)长达两千年的发展与传播对现代西方以商业文明为主要内容的道德风尚的形成所起的巨大作用即是明证。当我们津津乐道当达资本主义国家往往是一个信用社会、法治社会、文明社会时,殊不知这正得益于以罗马法为代表的大批充满自由、正义与理性精神的法律两千年来的陈陈相因;更应归功于人们以法律为武器先后同氏族贵族、征服者、教会势力、封建君主及金融寡头进行的不屈不挠、前仆后继的斗争。正是这些生动而普遍的实践、血与火的洗礼才成就了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和法治为依托,以文明进步为诉求的现代西方社会道德。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良性互动

由于道德形态的承继性和相对独立性,由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还处在初级阶段,我国社会主义道德的形态实质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基于传统的道德观念模式的长期沉淀。下面拟从两方面阐述中国传统道德与社会经济及法律的关系。

首先,从道德的内容上看,由于中国传统上是一个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农业社会,与此相应,政治上则是一个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和君主专制相结合的中央集权国家,与这样的土壤相伴生的是“三纲五常”、“忠恕”、“克己”、“中庸”、“和为贵”、“无讼不争”等道德要求,而不可能生长出以罗马法为代表的诸如主体意识、权利观念、平等思想、自由意志那一类西方现代法精神。即使有古代法家所谓的“法治”,也与现代“法的统治”相去甚远,因为它把法律看作帝王之具,主张的是君主专制底下的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常常落实为严刑峻法,并将君王的权势和权术作为“法治”的根本内容之一,其本质是封建专制之下的威慑主义。更遑论封建社会长期占支配地位的儒家了。他们以人伦为本,以研究帝王治术为用,专注于德治教化,较少致力于法律本身的问题及其功能性研究。

其次,以道德的形成和作用方式来看,其弊端主要体现在:

一方面,由于习惯自上而下的伦理道德的号召、灌输和理想化甚至神化的榜样塑造,使得道德要求没有现实性甚至缺乏合理性,容易使人产生逆反心理,人们往往对其敬而远之甚至言行不一。

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要求,没有配套的制度设施作保障,特别是没有注意到道德法律化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抽象的道德观念很难落实到人们的具体行为中,于是只有寄希望于靠个人修养去自觉遵循和坚守。或者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以德代法、以德废法,结果是法消德亡。

同时,由于传统上没意识到不同利益群体的道德受众的特征,不注意区分不同层次道德群体的接受能力,笼统地提出道德要求,把理想道德与义务道德混为一谈,以致在普通民众中很难做到,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行不通。为了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的社会主义道德文明,我们应当坚持在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道德建设经验、成果的基础上,立足国情,结合其他社会资源,充分发挥民法功能对道德的促进作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良性互动中积极、稳妥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第一,对民法本身的要求,即“法治”的前提之一:“良法”。具体表现在:要求摒弃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规定,加快立法进程,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民法规范应严格遵循“公平”原则,消除歧视,不承认任何法外特权,同时应秉承“自由”理念,根据“凡法律未禁止的就是授权的”这一不二法则,尽量避免对法人和个人的私行做任何不必要的干涉;在立法技术上,应力求规范、严谨、统一,尽量防止主体立法、多头立法,并杜绝随意性,减少抽象化。

民主社会主义范文6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日益开放,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政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政法机关必须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自觉树立和落实崇尚法治、平等保护、司法文明、程序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推动执法观念创新和工作创新,推动各项执法工作健康深入发展。同时,将执法为民、保障人权等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现代法治理念贯彻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使执法工作更加符合党和人民的要求,更加符合法治建设的规律,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

首先要进一步强化公仆意识。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执法,从人民群众最希望做的事情做起;带着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办案,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办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个案件;坚决克服执法中的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

其次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把政法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思考和部署,坚持党的领导,通过充分发挥法律职能,积极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有序的法治社会做出贡献。版权所有

再次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要求政法机关牢牢把握“以人为本”这个核心理念,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

政法机关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是由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同时,执法为民也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要求和体现。

一切为了人民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也是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政法机关要立足本职,恪尽职守,严密防控打击违法犯罪,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利不受侵犯。

走群众路线,首先必须正确处理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一方面要加强政法机关机构建设,保障政法机关有能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另一方面要切实做好群众工作,在新形势下,坚持专群结合,集中体现在强基固本,大力加强政法机关的基层基础工作上。其次,政法干警走群众路线,要学会做群众工作,特别是要学会做等特殊状态下的群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