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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贷款范文1
以前,对于质押贷款的质押物,银行只受理存单、凭证式国债,随后银行又增加了保单,目前很多银行又多了理财产品受益权凭证。如今,可以说,只要自己有银行要求提供的质押物,就可以去银行进行质押贷款,就能将存单、保单、国债、理财受益权等在一定期限内到期的“不动产”盘活成为可供救急的资金。
对于任何人来说,质押贷款在自己急需资金时,在不损失自己未到期的存单、保单、国债、理财受益权等的情况下,就会让自己取得救急资金。这看似很是简单,又非常方便。其实,若从理财角度出发,也有技巧存在。那质押贷款究竟怎么“贷”才会更“合理”呢?理财专家建议借款人不妨做到三“看”,只有如此才可以达到最佳理财效果。
一看:贷款要贷多长时间。
对于质押贷款的期限银行一般规定:不超过质押物的到期日,且最长不超过一年。若为多种和多张质押物,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时间确定质押贷款的期限。当前银行一年期和半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目前绝大多数的银行对存单质押贷款都执行基准利率)是不一样的,半年期和一年期的利率分别为4.86%和5.31%。如果质押贷款20万元,一年就会相差900元。因此,如果借款人进行贷款是在一年期限内进行使用的,即使超过半年,如7个月、8个月、甚至10个月,建议借款人先贷半年,在半年贷款到期后,再续贷半年,这样就会为借款人减少不少贷款利息支出。
二看:贷款要贷多少金额。
对于贷款金额,它会直接影响到借款人贷款的利息支出。因此借款人即使在质押物足够质押的情况下(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存单面额90%),也要以自己的资金够用为贷款额的标准,否则多贷而不用就要付出多支付贷款利息的代价。同时值得提醒借款人的是,在质押物不足质押的情况下,借款人最好对比多家银行。因为各家银行的质押率是不尽相同的,有的银行为质押物金额的80%,有的银行却是90%,甚至更高一些。如果借款人多比较几家银行,就可以选择到质押率最高的那家,从而就会满足自己贷更多资金要求。
三看:贷款应不应该去贷。
对于借款人的有些质押物,如存单是可以提前支取现金的,这就存在一个“是提前支取存单,还是以存单质押贷款”的选择。如果想要确定应不应该去贷款,不妨综合存单已存放的时间长短、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三个因素,按如下公式来计算,看看究竟是提前支取存款合算还是进行贷款合算。
提前支取的损失=存单金额×定期存款利率×己存期限-存单金额×活期存款利率×已存期限
贷款多支付的利息=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存单金额×定期存款利率×存款期限
以上面的公式计算,当贷款多支付的利息大于提前支取的损失时,就应提前支取存单;而当贷款多支付的利息小于提前支取的损失时,就应办理质押贷款。
质押贷款范文2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推出,使知识产权资本价值得以体现和运用,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紧张、加速知识产权和专利权的市场转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起到了推动作用。
现在不少企业虽拥有知识产权,但这些"知本"并不能直接转化为"资本",束缚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不少企业在金融风暴的冲击下,流动资金趋紧。
以浙江省为例,这几年专利的申请授权量都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递增。去年共申请了近9万件专利,居全国第三;而去年获国家授权的专利数量则达到了5.3万件,居全国第二。
其办理手续是,借贷双方向当地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等。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都将以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以及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作为主要参考依据,但是期限最长不能超过该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根据规定,以专利权为抵押所获得的贷款,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每宗专利权出质贷款都要登记备案,银行将在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后,监控资金运用情况,防止信贷资金用途发生变更。
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士提醒,不是所有的专利权都可以作为贷款抵押--专利权必须是已被依法授予的、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的、按时缴纳年费了的,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不能存在专利纠纷。
质押贷款范文3
股权质押的定义:股权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申请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流程: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需提供相关资料。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应向出质人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红股和分配的现金股息的归属由质押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满前,出质人和质权人均不得处理红股和现金股息,应委托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现金股息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办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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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贷款范文4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的专利系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人系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借款人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盈利能力强,经营业绩良好;
(二)诚实守信,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四条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向金融机构借款,需向金融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
(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授信关系,并确定担保条件。采用专利权质押方式的,应重点审查专利权证书是否真实、有效,借款人信用档案,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专利权进行质押、是否有重复设定质押的情况以及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必要时,可以向专利权主管部门查询该专利权证相关档案材料。
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由金融机构、出质人(或借款人)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利权价值评估后确定,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贷款发放额度的主要参考依据。
金融机构在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专利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合理设定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金额、利率,在批准贷款申请前必须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保还款安全。
第六条经审查拟批准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必须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明确质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按规定办理出质登记,缴纳登记费。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信、合法原则。
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专利权质押合同格式文本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负责提供。
第七条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质权人(贷款人)以及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利率、资金用途、种类;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和颁证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办法;质押期间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签章。
第八条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专利权出质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出质人以专利权出质金融机构取得的信贷资金,只
能用于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十条出质人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证书;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并按时缴纳年费;
(三)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四)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专利权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五)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七)存在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专利权出质人和金融机构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后,可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征询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意见。
科技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就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后,及时根据该意见对专利权质押合同进行调整。
双方当事人应将补充修改后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及相关资料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
第十四条专利权质押合同经质押登记后,出质人应及时将专利权质押登记情况报备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并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金融机构。但专利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质押贷款手续,向出质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出质人移转的专利权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在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后,要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
金融机构要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窗口,注意专利权市场流转行情,准确把握影响出质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六条质押合同内容需变更的,当事人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及相关资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登记。
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出质人和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专利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质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金融机构在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前,可就处置专利权可能涉及的问题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咨询或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科技主管部门要积极培育专利权流转市场交易体系,规范专利权市场交易行为为金融机构提供专利权管理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等便捷服务,根据本《实施意见》尽力配合当地金融机构做好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和信贷征信、结算账户及外汇管理,不断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为金融机构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良好信用环境。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合理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改进服务,规范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督促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手续、增加额度、提高效率。
第二十条开办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业务部门及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并积极拓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
加强对专利权质押登记和质押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每宗专利权质押登记和质押贷款卷宗应记载规范,材料完整齐全。
质押贷款范文5
【关键词】单质押贷款 防范措施 质押品 借款人 定期存单 逾期贷款 风险 依法处置
依照《担保法》有关规定,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可满足居民、企业临时性资金需求和理财需要,因此,发放个体经商、民办企业贷款中实行存单质押担保,即拓展了业务,又降低了资金使用的风险。其实无论是对借款客户还是信用社来说,存单质押贷款都是一种双赢的贷款方式,对借款客户来讲手续简便、利率相对较低,对于信用社而言,风险相对较小,符合银行类金融机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要求。如果农信社能严格依照遵守规章制度,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也就真正实现了客户与农村信用社的双赢。然而农信社部分管理人员与部分信贷人员往往对此类贷款放松警惕,致使存单质押贷款诈骗案时有发生。现就公司类存单质押信贷业务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把握的风险点做简单分析。
一、把好质押存单的准入关
严格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关于存单出质的相关规定,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可作为质押贷款的凭证,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标的物。质押标的物为单位定期存单的,借款单位需一并提供质押担保单位的定期存单及由存款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但没有定期存单只有《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他行存单做质押的,须农信社与他行签订质保协议,以保证存单的有效性。严禁违反《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持有“中国银行开具的未到期的个人储蓄存单和国债存款”的规定,为客户违规发放以他行存单作质押的贷款。
二、把握好质押存单的合规关
存单质押除应审核存单真实性、存单到期日对质权实现的影响、签发银行核押等因素外,还应关注存款单质押是否违反担保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如:审查存款单质押是否违反担保法规定,各商业银行均熟知国家机关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但忽视了它们也不得对外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其存单质押无效情况等。客户经理应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质押物为单位定期存单的,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
三、把握好质押存单的核押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因此,在办理农信社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时存单核押非常重要,不管是本社存单还是他行存单都要按规定进行审核,信用社客户经理必须要亲自查询核实存单的真实性,办理存单质押止付和存单核押手续,并需加盖存单开户社业务章,经办人章(或签字)及经办社核押日期,以防虚假存单质押和防范存单质押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在放款前,信贷会计需及时认真在河南省综合业务系统中作质押止付交易。如果是用他行存单质押,信用社必须派出信贷主任或客户经理陪同出质人到存款行办理质押止付手续,并在存单质押协议上留下存款行的印鉴和经办人签章。
四、把握质押合同的规范关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存款单质押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只有对存单办理核押无误的情况下,存单交付信用社保管,按照“三法一指引”要求质押人或质押单位出具质押担保承诺书,填写存单质押明细表,将存单开户姓名、账号、金额、开户日期、期限(到期日),及密码等逐一填写完整。然后与客户签订质押合同,同时与质押人或单位签订质押物清单等补充条款。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候要求质押人或质押单位与信用社当面签订,并留取指模及印章,签章为其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需出具授权书)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另外,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候,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五、严把贷款发放关
无论是质押贷款还是信用贷款都应该采取转账的形式一次性将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开立的专用账户。在存单质押贷款发放中,由于此类贷款风险较小,部分经办人员思想松懈,有时会违反规定直接让客户提取现金,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此类贷款,未能通过转账的处理方式,将贷款一次性直接划入借款人开立的专用账户。给部分冒名贷款户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以后的贷款归还埋下了风险。
六、把握好质押物的保管关
对公类客户质押贷款发放后,在后台管理过程中,主要风险表现就是质押品丢失、质押品提前解止付和销记。质押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存单。强化对质押存单的管理,完善计算机系统,质押物的管理施行“制度管理+程序管理”的模式,在质押物传递过程中,按照业务制度严格履行交接步骤,并将质押存单记入表外账,并视同重要凭证入库保管放入金库或保险柜内保存,并严格执行双人封包管理,执行双人签封,双人入库保管制度。同时使用质押存单交接登记簿和质押存单出入库登记簿登记存单接收情况。坚决杜绝“人治大于制度”的现象存在。
总之,在信用社所受理的公司类信贷业务中,存单质押贷款虽然是最低风险的贷款种类,但在办理过程中同样要时刻保持认真负责、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不能因不合规的质押,或者经办人员操作不当,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更不能利用存单质押虚增存款,不能为了发展业务,只求速度,不求质量。不能利用存单质押贷款,采用月底贷了存,月初支了还的手段虚增存款。不但不能真实反映业务信息,造成上级部门的决策失误,而且还为内部人员作案提供了犯罪的温床。给信用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抓廉政风险防范管理 促惩防体系建设[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0年02期.
质押贷款范文6
关键词:专利权质权 专利权质押贷款 融资
专利权质押的广泛运用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从静态发展走向了动态利用的变化趋势。但现目前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还存在大量问题,例如政府、企业方面过度热情,多数金融机构却止步不前使其落入尴尬的发展局势。之所以造成这样的局面最深层原因在于不能充分认识和理解专利权质押制度的特点,专利权质押制度中风险共担运作机制的缺失,使专利权质押贷款中的风险无人担保,导致融资者不敢贸然投资。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的背景
(一)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
目前,专利权已成为世界各国增强整体国力、提高国际地位的重要资源。以知识产权所代表的无形财产,在人类财富的构成中已经超越传统土地、机器等有形的财产地位。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形式下,无形资产占整个社会资产的比重增加,在国际地位的竞争中知识和技术变得越来越重要。
(二)小型企业融资难
近年来,科技型中小企业俨然成为最有创新思想和发展潜能的经济群体。但是由于小型企业性质的局限性,即使具有一定数量的高新研发技术,却依旧存在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因为在技术研发前期,企业以投入了大量资金,在需要对新产品进行大规模生产的时候,企业资金都所剩无几。加之这类企业往往只拥有几项核心研发技术或服务等无形的资产,没有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作抵押,使得企业更难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
(三)银行业的发展需求
各银行想不断拓展自己的业务、扩充银行的业务范围,只有不断发展创新才能提高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提高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的集中表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能有效解决拥有知识产权的小型科技企业的贷款问题,能够加快促进经济和金融的有效结合,符合银行业务的发展需求。
(四)为推动专利权质押贷款成立了试点小组
在全国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协调控制下,陆续成立了许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培训小组,还为中小型企业开办银行和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项目对接会议,期间还为地方民营组织和中介结构就融资项目问题提供专门的辅导和专业服务。
二、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瓶颈问题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办理手续复杂
专利权质押贷款办理手续颇为复杂,这无疑加大了企业贷款成本。中小型企业贷款额度历来较小、难度较大,要想办理专利权质押贷需要登记、评估甚至还需要担保公司为其担保,就算贷款成功,加上贷款利息后的总贷款成本很可能会超出贷款收益的10%,直接加大中小型企业的贷款财务负担。
(二)专利本身的特殊性质
1、专利权价值不好确定
专利价值并不像一般商品的价值那样可以通过简单的数字计算得出价值范围,其价值只能进行大概的计量。
2、 专利权质权变现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由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完整,流动性不够,就使得专利权质权变现的时间长、所需成本高昂。
3、 专利权具有时限性
专利必须在专利贷款期限的范围内拥有不可置疑的有效专利期。
(三)缺少风险共担的运作机制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典型的“三高”企业,企业自身集高风险、高效益、高成长为一体,高风险是最为明显的特征。加之,企业本身的规模有限、可供抵押的有形资产不多,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加大,银行自然不愿将资金贷给这类型企业。
(四)维护工作困难较大
专利权质权作为权利质权,质权人不能直接占有专利权,出质人仍可以对专利权进行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实施等措施以获得收益。因此权质权的安全得不到质权人保证,大大提高了专利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
三、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制度完善
(一)完善专利权价值评估事项
银行确定是否贷款以及相关贷款额度都取决于专利权的价值评估报告。相关部门必须加快制定《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守则》的步伐,使专利权价值评估的程序得以公开,好让有关机构明确评估所担的重任,保障评估工作的公正性。
(二)完善专利权质押贷风险共担的运作机制
在制度开展初期,政府如果可以协助企业信用上升或者给予信用担保等服务,就可以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其知识专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由于专利权的特殊性,普通金融投资者在专利权质押贷款方面缺乏信心,加上专利权容易受到侵害,也会在无意间侵犯到他人的权利,在这样一个风险极高的金融投资项目中,适当的加大专利权质权的效力并交纳适度的保障金,无疑加大了融资者的信心,进而加快以专利权作担保的金融投资项目。
四、结束语
如何解决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瓶颈问题是一项漫长而艰巨的工程。对于金融从事人员来说,系统的专利权培训课程必须得到进一步的改善,自身对专利权知识也要多做了解。只有明确专利权质押贷款事项中存在的评估问题、质权实现问题、风险问题之后,银行和企业间的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才能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刘平.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金融风险及其防范[J].电子知识产权,2012,2
[2]田玮.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及解决方案分析[J].经济视角,20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