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结保证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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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结保证书

具结保证书范文1

_________国土资源管理局:

_________单位(个人)位于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路_________号土地证书(土地使用证、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他项权证), 证号为_________,因_________原因遗失,所提 供的原证书复印件(或原证书存根复印件)与原件无异,如有隐瞒欺骗,愿承担一切法律责 任,特此具结

附:遗失声明报纸。

具结人(单位)签章: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具结保证书范文2

关键词:计算机证据;网络传输;安全保护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5)29-0047-02

1概述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逐渐普及到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当中,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在为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信息安全问题却居高不下,而且各种计算机犯罪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严重威胁着网络环境的安全性。计算机证据对打击计算机犯罪有着重要意义,所以如何保证计算机证据在网络传输中的安全性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2计算机证据

计算机犯罪可称为是与计算机系统有关的犯罪,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犯罪也逐渐专业化、智能化、复杂化,严重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计算机证据是打击和预防计算机犯罪的关键,所以对计算机证据的相关研究是目前很受关注。计算机证据没有确切的定义,一般可认为是电子证据,可以是文件、程序或者是源代码,是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出的可以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记录和材料。计算机证据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先进科技应用于诉讼的重要体现。计算机证据的特点如下:

第一,计算机证据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计算机证据是通过法律打击犯罪行为的中央诉讼证据,其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计算机证据在案件诉讼过程中通过有效性验证之后即可发货举证效果,其在法律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第二,计算机证据具有无形性和隐蔽性。计算机犯罪行为的对象是计算机和网络,而犯罪分子的行为和痕迹均可以通过计算机语言以文件的形式被记录下来,具有无形性和隐蔽性。计算机证据不同于一般直观存在的、有形的物理性证据、证书,其隐藏于计算机程序语言中,并且需要一定技术和时间才能找出来。

第三,计算机证据易被复制、篡改、伪造。计算机是以二进制的计算机语言来表示的,以非连续性的数字信号方式存在,在信息采集过程中极易被截取、被删减,而且无法准确查询,严重影响了计算机证据的真实性。另外在操作人员操作失误以及设备故障等情况下均会对计算机证据造成一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

3计算机证据在网络传输的安全性问题

计算机证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诉讼证据,但由于其形式的特殊性,极易在网络传输过程中被窃取、被复制、被篡改,最终导致计算机证据失去真实性。网络传输中计算机证据存在的安全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网络全保护系统不完善

计算机证据要发挥法律效力首先要通过相关部分的检验核实,证据核实过程中涉及计算机证据的取样、司法机构对证据的分析和鉴定等等环节,另外计算机证据在使用过程还要经过多次传输和查看,虽然对相关文件进行了加密、权限设置等安全保护措施,但如果网络环境缺乏安全保护措施就极易给入侵者提供可乘之机,并度计算机证据进行窃取、复制、篡改等行为,最终出现文件丢失、破坏等现象。

3.2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问题

计算机证据是一种电磁记录物,以电磁浓缩形式存储,体积较小,便于携带,同时也极易被人为破坏,遗失证据。另外还有黑客入侵电脑破坏证据,以及在计算机证据传输过程中动手脚均是人为因素导致的计算机证据被破坏情况。

4网络传输计算机证据有效保护的解决方案

计算机证据用于法律诉讼的重要的证据形式,但由于其特点的特殊性,在互联网传输过程中比较脆弱,极易被破坏,使计算机证据失去真实性。所以要使计算机证据充分发挥法律效力,有效打击计算机犯罪,首先需要解决网络传输计算机证据的安全性问题。计算机证据网络传输过程中的有效保护方案如下:

4.1完善计算机网络安全保护系统

要保证计算机证据网络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必须要构建一个完善的网络安全保护系统,安全的网络环境是计算机证据安全传输的基本保障。如果计算机证据传输过程中忽略了对网络环境的安全保护,不仅无法保证计算机证据的有效传输,同时也极易导致计算机证据在传输过程中造成破坏,影响证据的真实性,所以构建完善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系统非常重要。另外要制定简明、有序的工作流程,实现安全保护规范化,增强计算机证据网络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4.2对计算机证据进行等级分类,并实施针对性安全保护措施

计算机证据涉及的内容广,数据资料较多,种类繁杂,信息处理需要大量时间和精力,工作过程中难免为出现疏忽、漏洞,为计算机证据的安全性造成隐患。因为每种计算机证据的效果和重要级别都是不同的,其在网络中遇到的破坏程度也各有差异,如果对所有的数据花费同样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处理就需要极大的工作量,所以可以对各种计算机证据的网络传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了解各种计算机证据的脆弱程度,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计算机证据进行等级分类,可划分为普通级别文件、保密级别文件、机密级别文件以及绝密级别等,然后综合多方面因素对各个级别的计算机证据制定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这样既减少了工作量,同时也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计算机证据在网络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4.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在计算机证据的安全保护方面,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甚至有些关键问题仍处于空白状态。计算机证据是打击计算机犯罪的关键,是进行法律诉讼的重要证据,所以对计算机证据的安全性保护有着重大意义,尤其在法律法规方面要给予重视,针对计算机证据的安全保护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加大惩罚力度,提升震慑力。法律法规是保证计算机证据安全的重要途径,通过法律武器可以将计算机证据在网络传输中的威胁降低最低。

5结语

本文结合计算机证据网络传输安全现状,从完善计算机网络安全保护系统、对计算机证据进行等级分类,并实施针对性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探讨了网络传输计算机证据的有效保护方案。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始终都离不开安全问题,计算机证据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诉讼证据,对打击计算机犯罪有着重要意义。计算机证据要充分发挥法律效力就需要网络传输中的安全保护问题,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1] 范玉柏.计算机证据在网络传输中的安全保护方法探究[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4(5):150,153.

[2] 安凤刚,徐峰.计算机证据在网络传输中的安全保护方法探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14):87-88.

[3] 宋秀丽,邓红耀.计算机证据在网络传输中的安全保护策略[J].计算机工程与设计,2010,31(16):3608-3611.

[4] 余立帆.信息传输中计算机证据安全保护措施分析[J].中国电子商务,2012(20):48-48.

[5] 王勇.浅议计算机证据的提取[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1(20):1-2.

[6] 魏少峰,张颖.信息传输中计算机证据安全保护措施经验谈[J].无线互联科技,2013(2):138.

具结保证书范文3

经研究上述指定工程施工的图纸、合同条件、说明书和建筑工程清单之后,我们作为签署人愿按照上述图纸、合同条件、说明书和建筑工程清单,按____(英镑)的金额,或按上述条件所确定的任何其它金额,承担上述整个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

2.我们保证,如果我们的投标被接受,将在接到工程师的开工命令后的____天内开始本工程施工,并从上述本工程开工期限的最后一天算起,在____天内,建成并交付使用本合同中规定的整个工程。

3.如果我们的投标被接受,如有需要,我们将取得一家保险公司或银行的担保或是提供两名合适而殷实的担保人(须经你们认可),同我们一起负有连带责任地承担义务,按不超过上述指定金额10%的金额,根据须经你们认可的保证书条件,担保照章履行合同。

4.我们同意在从规定的收到投标之日起的____天内遵守本投标,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将始终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

5.直到制订并签署了一项正式协议为止,本投标连同你们对其的书面接受,将成为我们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6.我们理解,你们并无义务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价格最低的或其它任何投标

____年____月____日签

签名____以____资格经正式授权并代表____签署投标

(用印刷体大写)

证人____地址____

地址____

职业____

附录①

保单的金额(如果有)____英镑

第三方保险的最低金额____英镑

开工期限(从工程师的命令到开工)____天

竣工时间____天

规定的违约偿金款项____每天____英镑

奖励金额(如果有)______

维护期____天

对直接成本金额调整的百分比____百分之____

保留额的百分比____百分之____

保留金的限额____英镑

中期证书最低金额____英镑

出具证书后的支付期限____天

根据本文件,我们,当事人和担保人,兹具结向____②(下称政府)承担义务交纳上述保证罚金,对此,我们本人,我们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和继任人负有连带责任;但是,在担保人是几个公司,作为共同担保人的情况下,我们这些担保人“连带地”和“分别地”为上述罚金负责,只是为了允许对我们中间任何人或所有人提出联合或,而为了所有其它目的,每一个担保人各自与当事人一起负有连带责任地对交纳列入该担保人名下的罚金承担义务,可是,如果没有指明责任限额,则责任限额就应是整个罚金款额。本义务的条件是,鉴于当事人签订了以上指明的合同;为此,如果当事人:

(a)在上述合同原订的有效期间,和政府可能同意的任何其延长期间(无论是否通知担保人)以及在任何根据合同所需要的担保的有效期间,履行和完成上述合同中所规定的一切承担事项、约定事项、条款、条件与协议,并且还履行和完成今后可能以上述合同做出的任何和所有经正式批准的修改中所规定的一切承担事项、约定事项、条款、条件与协议,而担保人谨此放弃得到关于这种修改的通知和权利;以及

具结保证书范文4

关键词:茵陈;熊去氧胆酸(uDCA);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ICP);1111细胞因子; 1112细胞因子;大鼠

中图分类号:1128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717(2007)11―2338―03

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intraheptic cholestasis of pregnan-cy,ICP)是以皮肤瘙痒,胆汁酸、肝酶升高为特点的妊娠中晚期并发症,其早产、死胎、死产及围产儿死亡率一直偏高,病因尚不清楚。近年研究显示ICP的发生、发展及转归可能与母体的免疫平衡失调有关。本研究旨在观察茵陈与熊去氧胆酸(UDCA)联用对ICP孕大鼠Th1/Th2平衡状态及妊娠结局的影响,为临床治疗ICP提供理论依据。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来源

1.1.1 主要试剂

1000g茵陈浓煎、过滤、提纯成400mL。UDC是上海三维长江生化制药厂产品,苯甲酸雌二醇针剂是上海通用药业有限公司产品。IL-2、IFN-γIL-4试剂盒购自深圳科润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批号20050611。

1.1.2 动物选择

实验研究动物SD孕大鼠由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动物实验中心提供,无菌饲养,孕大鼠体重200g~250g。

1.2 方法

1.2.1 孕大鼠ICP模型采用葛环等建立的SD孕大鼠ICP模型方式,于孕鼠妊娠第10天(阴栓形成日定为妊娠第1天)开始在大鼠后肢内侧皮下注射苯甲酸雌二醇针剂5mg・kg・d,连续5天,建立孕鼠ICP模型。

1.2.2 分组及给药方法SD孕大鼠共50只,其中诱发为ICP模型的孕鼠40只,且随机分成4组。茵陈组10只孕鼠于妊娠第15天起用50%茵陈煎剂灌胃,5mL・d,连服10天;UDCA组10只孕大鼠于妊娠第15天起喂UDC,15mg・kg・d,连服10天;联合组10只孕大鼠于妊娠第15天起用50%茵陈煎剂灌胃,5mL・d,同时加用UD-C灌胃,15mg・kg・d,连服lO天;诱发后未治疗10只孕大鼠作为对照组。其余10只孕大鼠为正常组。

1.2.3 标本采集

50只孕鼠于妊娠第15天(治疗前)鼠尾采血2-3mL,于妊娠第21天眶静脉采血3mL。分别提取血清,低温保存备用。

1.2.4 检测指标及方法

应用酶联免疫吸附实验(ELISA法),对各组孕鼠于妊娠第15天和21天所收集的血清稀释100倍后定量测定IL-2 IFN-γIL-4水平,具体操作按试剂盒说明书进行。

1.2.5 记录各组孕大鼠妊娠天数及仔鼠存活率

1. 3 统计学方法

计量资料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比较采用x2检验。

2 结果

2.1 ICP孕鼠与正常孕鼠IL-2 IFN-γIL-4水平比较

ICP孕鼠(对照组)于妊娠第15天和21天检测IL-2水平明显高于正常组(P

2.2 各药物组治疗前后IL-2 IFN-γ IL-4水平变化

治疗后茵陈组IL―2水平较治疗前、对照组明显下降(P

3 各药物组治疗后妊娠天数仔鼠存活率评价

各药物组治疗后妊娠天数与对照组比较明显延长(P0.05)。仔鼠存活率较对照组均明显提高(P

率与正常组比较(P

4 讨论

4.1 ICP孕大鼠Th1/Th2平衡状态向Th1漂移的意义Th细胞分为Th1、Th2、ThO三个亚群。Th1细胞主要分泌IL-2和γ干扰素(IFN-γ)等细胞因子,介导细胞免疫,是胚胎种植初期滋养细胞着床和血管生成所必须的免疫因子;随着妊娠继续,Th2细胞分泌的细胞因子IL-4、IL-6、IL-10(其中最主要的是IL-4)占主导地位,介导体液免疫。ThO细胞是Th1、Th2细胞共同的前体细胞。最近研究表明,Th1/Th2平衡状态对发生在母胎界面的特殊免疫现象起着关键作用,Th1细胞因子对胎儿有危害作用;而Th2细胞因子刺激B细胞生长并下调Th1细胞因子,诱导母体对胎儿同种移植产生免疫耐受性,即成功的妊娠母胎免疫界面必须由Th1向Th2细胞因子优势转化,以Th2细胞因子参与的体液免疫为主,避免Th1细胞因子参与的细胞免疫,使胎儿免受母体排斥。本研究发现ICP孕鼠Th1细胞因子IL-2、IFN-γ水平明显上升,Th2细胞因子IL-4水平明显下降;妊娠天数、仔鼠存活率显著降低,这说明ICP发生、发展及妊娠结局可能与Th1/Th2平衡状态向Thl细胞因子漂移导致母体对胎儿同种移植的免疫排斥有关。

具结保证书范文5

【关键词】刑罚轻缓化 正当性 实现机制

一、刑罚轻缓化的含义

1.刑罚轻缓化的前提是某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即某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所有要件,需要动用刑法来处理。其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刑事立法者在立法时,需要根据立法必要性的原则把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也就是说,某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运用其他部门法处理该行为已显不足时,才能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交由刑法处理。第二,刑事法官根据刑法的规定确定某行为构成犯罪时,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尽量不动用刑罚或者当非用刑罚不可时,尽量动用较轻的刑罚。

2.刑罚轻缓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不是静止不动的。刑罚轻缓化是一个伴随刑罚的历史发展全过程的动态的过程。人类文明是一个生生不息的进化发展过程,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法律制度,也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从野蛮到文明不断进化。刑法之进化的最明显的趋势就是刑罚的轻缓化。纵观历史,肉刑已经成为历史陈迹,死刑也正在逐步走向消亡,刑罚在人道主义精神的感召下走向轻缓化。这是一个历史的发展潮流。

3.刑罚轻缓化从整体上看,呈现由重到轻的发展趋势。但是,刑罚轻缓化不是说在任何时代、任何条件下刑罚都越轻越好,不意味着可以超越时代实行轻刑化,刑罚轻缓化在具体的历史时期是有限度的。因为刑罚是应当严酷还是轻缓取决于时代的平均价值观念、取决于国情、取决于本国人民群众的物质、精神生活水平。

4.刑罚轻缓化并不一概排斥重刑的适用。对于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就目前状况下用刑不宜太轻,对这些罪处以重刑,目的是为了减少这些犯罪,逐步减少重刑的适用。这与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并不矛盾。其次,刑罚轻缓化不等于一味地从轻,刑罚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社会价值观念的产物,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

二、刑罚轻缓化实现机制

1.严格限制死刑适用

我国的死刑罪名在立法上设置偏多,司法适用上如不加以严格限制,必然导致死刑适用面过大,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决定对于死刑限制无疑是一个重要举措,它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但这只是在死刑限制方面迈出的第一步。在目前立法上死刑罪名没有削减的情形下,司法上的限制就成为关键环节。

2.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

管制刑与罚金刑不仅属于轻刑,而且具有替代自由刑的功能,应该扩大它们的适用范围。以管制刑而言,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独创,在现今并未发挥太大的作用,管制刑适用面较小,从某种程度上讲实际存在被虚置的现象。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应首先解决考察主体单一,以至于对管制犯的考察流于形式的问题。在考察主体上应增加社区参与考察,在考察的内容上,凡涉及一些具体的事项都交由管制犯所在社区来进行,并由社区定期向公安机关汇报。这样一方面便于考察的进行,另一方面也可减轻公安机关的负担和压力。此外,在规定考察内容时应尽可能细化,有可操作性并落实责任,而不能像现行刑法只要求管制犯遵守某些规定,那样很难对他们形成心理上的压力,也无法达到适用刑罚的目的。我国目前罚金刑的适用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单独适用罚金的比例偏低,多数是将罚金刑作为附加刑来适用;一是罚金刑执行难,各地都存在罚金刑判的不少,但实际能执行的并不多这种情况。对于一些学者提出的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的观点,笔者认为这不仅会涉及整个刑罚体系的重构问题而且效果也有待于考证,应进一步研究,对此持谨慎态度。但目前至少可以将单处罚金刑广泛地用于轻微犯罪,以替代自由刑的适用。在罚金刑执行问题上也应加以改革,可借鉴国外的罚金易科制度,如罚金易科自由刑等,这是解决罚金刑执行难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

3.完善缓刑、假释制度缓刑

假释属非监禁化措施,也是实现刑罚轻缓化的重要制度。我国现存的缓刑制度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面过窄,也不符合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应将缓刑制度扩大适用于所有的未成年犯、初犯以及过失犯。对于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判定标准做出具体规定,以利于实践中的操作。对缓刑犯的考察应进一步细化,并落实日常管理和考察责任,避免使考察流于形式,以至无法达到适用缓刑的目的。学界有学者提出建立缓刑保证金制度,即人民法院在判处被告人缓刑后,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人,担保人应出具保证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该被告人在缓刑期间能够认真改造,遵纪守法。

4.重视非刑罚处罚方法在惩治犯罪中的作用

非刑罚处罚方法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罚方法的总称。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非刑罚处罚方法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长期以来,我们更多重视的是刑罚在对付犯罪中的作用,而轻视甚至忽略了非刑罚处罚方法的作用。刑罚固然是实现刑事责任的重要环节和手段,但刑事责任的实现途径是多方面的,刑罚并不是唯一的途径。非刑罚处罚方法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手段之一,也是实现刑罚轻缓化的重要举措。

5.开展社区矫正,实现行刑社会化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监狱行刑)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社区矫正是指将经法院宣告缓刑或处以其他社区刑罚、裁定假释以及由监狱等部门予以监外执行的罪犯放在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机关、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的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五种罪犯:(1)被判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目前,也有学者建议将社区服务设为一个刑种,在刑罚种类中增设社区服务刑,以突出其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开展并推广社区矫正,实现行刑社会化,不仅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有助于罪犯回归社会,体现了刑罚宽和的一面,有利于刑罚轻缓化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绪怀植.刑事一体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具结保证书范文6

伤害案件特别是轻伤害案件是一种多发性的常见犯罪,这类犯罪一般多由民事纠纷引起,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且一般给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心及家庭都带来不同程度的物质与精神伤害。根据高检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许多地方已开始把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刑事问题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有意义的尝试,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认同。

目前,我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和解方式处置轻伤害案件进行了积极、大胆的探索,通过在侦查监督环节采用调解方式对刑事案件进行结案,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现就本院在侦查监督环节实行刑事和解的实践,对轻伤害案件的刑事和解谈点粗浅认识。

一、轻伤害案件在侦查监督环节实行刑事和解的必要性

通过刑事司法和解的理念来处理案件,能够较好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既促进了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又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果,其价值意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行刑事和解制度,是有效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当今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身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刑事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冲突、是不和谐的因素。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则成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中之重。而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解决刑事冲突的有效方式之一,可以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途径。通过刑事和解制度,被害人与犯罪人就犯罪影响进行的讨论,犯罪人能够深刻地体会自己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害,从内心反思过错、真诚悔罪。由于司法机关和被害人对犯罪人的尊重,使犯罪人消除了一些误解和敌视,从而自愿地接受惩罚,积极地承担责任。更高地回归社会,真正有效地实现改造和预防犯罪。这种特殊预防的效果是通过严格的司法过程及矫正措施所难以达到的。

2.实行刑事和解制度,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和解以被害人利益为中心,将被害人真正作为主体纳入司法程序,使其利益真正得到尊重,大大增强了被害人在解决刑事纠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犯罪发生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和通过经济赔偿方式实现的精神损失难以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而在刑事和解中,赔偿协议是一个双方合意的结果而不再是传统司法模式下的强制判决,双方能在一个平和的环境中交流,嫌疑人能够直观地了解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从内心反思过错、真正悔罪,真诚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嫌疑人往往在经济赔偿的同时还会给被害人适当的精神补偿。这样做也有利于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接受嫌疑人的道歉,经济上得到赔偿,精神上受到抚慰,使财产利益和得到精神利益恢复。

3.实行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有效。刑事和解制度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保障被害人和嫌疑人双方的利益。因为和解协议的达成与履行而不再启动或中止对嫌疑人的刑事追诉,避免了嫌疑人因轻伤害案件产生犯罪前科,对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消除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罚后可能对社会、受害方产生的仇恨心理,避免私力救济可能带来的恶性循环,尽快回归社会。为构建和谐社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4.实行刑事和解制度,能全面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成本。近几年来,刑事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不断加大,另一方面轻微的刑事案件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大量司法资源被消耗在应对不严重的犯罪和犯罪人身上,影响了重大刑事案件的办理。特别是轻伤害案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本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可由于达不成赔偿协议,部分被害人坚持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作为公诉案件处理,其主要目的也是通过诉讼程序来挽回损失,一旦达成调解协议,便会同意嫌疑人及家属的请求向司法机关要求和解。刑事和解程序正是因为和解协议的达成与履行而不再启动或中止对犯罪人的刑事追诉,快速、合法、有效地解决大量轻微案件的责任归属,合理配置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使司法机关能集中人力、物力、精力办理大、要案件,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二、轻伤害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和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笔者认为因邻里纠纷、同事矛盾、亲属争执等引发的轻伤害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若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且获得司法机关批准的,可以进行和解结案,检察机关可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可据此撤销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实行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刑事和解仅限于一些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轻伤害刑事案件,对重伤害案件一般不适用刑事和解。

2.已构成犯罪,且须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犯罪嫌疑人有经济赔偿能力或其他补救办法,能弥补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4.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深,一般由邻里纠纷、同事、同学矛盾、亲友争执等引发,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5.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均自愿同意刑事和解,并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

6.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并批准。

特别要注意的是:有三类轻伤害案件不宜于刑事和解,一是引起被害人家属激愤或者社会公愤的轻伤害案件不宜于和解。这些案件主要指主观恶性较大的报复性、聚众型轻伤害案件,被害人家属往往反应激烈或社会反响强烈,即使加害人能作出经济补偿,也很难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所以此类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难度较大;其次对案件中出现多个嫌疑人或多个被害人,如果被害人只同意与其中部分嫌疑人和解,或只有部分被害人同意和解,也不宜于和解,必须全部的当事人都同意和解时才能采用;三是对累犯及有多次违法犯罪前科的犯罪嫌疑人也不宜于采用刑事和解,这类人主观恶性较大,屡教不改,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

三、刑事和解的操作方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并没有对刑事和解在侦查监督阶段,具体如何操作,提出指导性意见。根据我院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在操作上,主要采取如下步骤:

1.检察官审查案卷,着重综合审查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悔罪表现等。以犯罪人的真心悔罪和有罪答辩为前提,检察机关应该处在一个中立的判断者地位,针对双方提出的要求,结合案件的证据、事实情况,判断该案件是否适用刑事和解。在审查卷宗中要特别注意被害人陈述,可以直接联系被害人,了解被害人对嫌疑人犯罪行为的态度,防止在侦查中所收取的信息而导致的先入为主,侦查监督部门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通过与嫌疑人的进一步接触,更加全面地了解嫌疑人的心理状况,为案件是否进行和解、如何正确作出和解结果提供判断依据。

2.双方当事人向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刑事和解申请,检察官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和解的提出应由被害人、嫌疑人及其各自的诉讼人向检察机关提出,要求双方和解。对于双方当事人及其人均没有提出刑事和解意向的,侦查监督部门认为适用刑事和解更为妥当的,应履行告知义务。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积极联系当事人及人,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的权利,告知被害人案件通过和解的方式处理将会有什么结果,对犯罪嫌疑人及时讲明达成刑事和解后,对其刑事责任的影响。为达成和解协议创造条件。

3.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方案。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后,检察机关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为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中立而客观地提供咨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解决方案。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签字,应当向检察机关提交刑事案件调解书。签字后的协议为一个生效法律文书,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以达到息诉的目的。

4.刑事和解结果的执行。犯罪嫌疑人可以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做出认识到错误行为,不在继续危害社会的保证,并在有关机关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写下“保证书”,双方写下“和解协议书”,侦查监督部门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四、侦查监督环节实行刑事和解制度需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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