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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的职责范文1
关键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制度选择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险体系,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而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件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有显性(explicit)和隐性(implicit)之分,前者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说明或正式建立了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如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Act)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在世界上首次以法律形式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后者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没有以法律形式正式规定或由保险机构提供保险,但往往在事后有政府或者中央银行提供兜底,实际上是由国家财政(国家信用)或者中央银行对银行存款进行担保。
对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Friedman、Fama、Diamond和Dybvig均认为其可以避免储户利益遭受严重损失,提高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和维护金融稳定,并且他们的一系列实证检验研究也表明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稳定之间确实存在很大的正相关性。而对于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由于政府事实上以国家信用为银行提供保险,在银行陷入经营困境时,一般会干预以保护储户利益,必要时动用财政资金对其进行援助,实现金融体系稳定的目的。为什么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看来明显具有优越性的情况下,隐性保险制度还会在世界很多国家广泛出现?普遍的看法倾向于这些国家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资金匮乏,国家的政策依赖于银行系统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倾斜向一些低回报率但为整个国家发展必需的基础项目。
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
由于银行和储户间委托—关系的存在,在存款保险制度下,不可避免地产生了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这里的道德风险主要是指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下,参保银行预期自己自身倒闭的概率较小,为了谋求利润的最大化,弱化对自身的监管并从事具有更高风险、更大利润的活动。
在我国目前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存款人把银行信用等同于国家信用,不会对所要存款的银行效益状况和经营风险状况给予太多的关注,其结果必然是银行尽可能的去从事那些具有高额回报的高风险贷款业务。同时,银行监管当局无法通过实施差别保险费率等监管办法来抑制各银行的道德风险动机,而在单一的零费率制下,各银行无需为自己的过度冒险行为承担任何成本。
三、隐性制度向显性制度变迁的国际趋势与比较
就中国的现状而言,关键在于我国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其向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过渡过程中,是否会降低银行的道德风险,起到化解金融风险稳定金融体系的作用。吴军和邹恒甫二人对存款保险、道德风险和银行最优监管三者关系进行了模型分析,得出在我国目前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政府对经营失败银行储户赔付率为100%,银行的最优监管水平会随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而提高。因此,实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规避道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就显性和隐性这两种存款保险制度而言,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一开始就实行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隐性制度主要出现在一些金融市场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并且其中一些已经陆续正式转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面是部分国家正式实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时间表:
督导的职责范文2
关键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导向;实务处理
一、与《小企业会计制度》比《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新特点
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有以下特点:简化会计核算要求;采用历史成本计量;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使用营业外收支的情况增多;资产盈亏需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减少税会差异,与税法进一步统一。具体来讲,简化会计核算要求的表现有:如财务报表方面,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和业务特点,新准则对现金流量表进行了简化;收入方面,新准则的规定减少了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这样大大减少了财务信息的不确定性,可以避免人为调节利润的风险;所有者权益法方面,新准则规定资本公积的核算范围仅为资本溢价。采用成本法核算,如在资产方面,准则要求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负债方面,新准则要求以实际发生额入账,扩大了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减少税会差异,以收入确认时点为例,收入确认的时点与所得税及增值税的确认时点基本一致。如所得税法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折扣及销售退回方面与税法也一致。
二、变化中的导向信号及对实务处理的建议
(一)对小企业资产计量方面的实务建议
在资产计量方面采用成本计量,不计提减值准备,主要是一些备抵类科目,如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等科目,这从准则制定的角度当然是简化核算,税会统一、减少利润操纵空间,这对小企业的实践意义是简化了会计核算,尤其是在小企业会计人员专业素养不高,理论知识不足的情况下是有积极意义的,与其为了规定而生搬硬套使用这些科目,还不如把资产类科目按成本计量做好,做实,把资产的分类工作做好,尤其是通过公司财务制度的制定,对资产具体分类划分标准及科目使用细化规定,对资产划分不清的科目进行年度之间的相关指标的比对,为特殊资产找到更为合适的资产类科目,同时,进一步规范资本化和费用化的界定标准,为企业财务正规化健全化做准备。
(二)对小企业纳税及税务会计处理方面的实务建议
小企业从“制度”到“准则”的变化,从战略角度一个很重要的着力点就是减少税会差异,这对于小企业的账务处理事务也是有重要导向作用的。如对于新增的科目,小企业应更加重视实务中的使用,如“递延收益”科目,随着政府对小企业加大扶持力度,该科目的使用频率会增加,也是税务机关检查的新的重点,因此要分清是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同时最好建立辅助账进行登记和核对,提高自身的内部管理水平。
(三)对小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实务建议
小企业内部管理问题是比较多的,如家庭管理,集中管理等管理问题,小企业制度到准则的变化的着眼点之一也是基于变化促进小企业从账务处理开始到人员管理、生产管理、业务管理到企业管理层的改变,使得小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有着实质性的改变。对企业实务方面的建议是,小企业首先应针对所有的变化在最短的时期内进行改变和梳理,重新建立建账制度,加强基层管理,完善治理结构,如重新制定本单位的财经制度,针对所有的科目增加、减少、合并进行归类整合,对更换名称的科目更换到位,不存遗留,制定本单位的财会处理“应用指南”,对本单位涉及到的特种具体的资产计量或是费用、成本计量进行备案和备注,对本单位的负债计量做具体解释,同时,对负债的备查账、明细账进行梳理,做到对债务的清晰明了,并结合此工作对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细致管理,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对企业债务的发生情况、原因进行工作图解法分析,了解历年债务发生和偿还情况。对企业所有者权要分清自身是否是公司制企业而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切勿混为一谈,并以此为契机加强自身注册资本、盈余和未分配利润的管理。
(四)对小企业融资方面的实务建议
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个常态话题,除去小企业本身和外在的原因之外,结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做出一些改变,以使得自身能更快更好的融资对小企业的长久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从变化中可以看到一些这方面的信息,如增设的“应付利息”科目对应的取消“预提费用”科目的变化,应付未付利息在跨期的时候以前会使用预提费用科目,但本着简化核算和减少人为操纵利润的目的,小企业增设应付利息,取消预提费用科目,在实务中,也是有积极意义的,单独设置应付利息科目,可以使得原有债权人从资产负债表中直接获取利息方面的信息,也能规范相关总账和明细账的建账和管理工作;同时,对于潜在预期债权人,传递了会计报表透明度更高、账务处理更为简单易懂的信息,对于小企业而言,更应利用变化为契机整合自己的账务处理水平和会计人员素质管理,如对有条件的小企业应将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增强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财务报表真实性的认可,同时,建议小企业对账务处理所采取的会计政策,改变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明确批注和形成明文制度以便相关机构查阅和自身管理需要。
参考文献
[1]刘峰.谈小企业准则中的会计科目变化[J].中国集体经济,2012,(2).
督导的职责范文3
一、幼儿早期阅读材料的选择
阅读的兴趣首先来源于阅读材料,阅读材料既是对原有知识的补充和升华又能开阔幼儿的视野,还能帮助没有经过阅读训练的幼儿构建一定的语言基础和知识体系,使他们易于接受。对于阅读材料的选择,笔者有以下几个观点:
1.选择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正版幼儿读物
教师和家长应该引导幼儿阅读一些优美的、充满童趣的、富于哲理的、益智启智的图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幼儿图书无论纸张还是色彩、图案、内容都非常好,适宜为幼儿选择,真正让幼儿做到“开卷有益”。
2.选择适合幼儿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的阅读材料
在早期阅读过程中,应该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选择阅读材料。例如:为小班的幼儿选择阅读材料时应考虑小班幼儿的年龄特点,由于小班幼儿眼球发育不够完善,所以观察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而且他们的生活经验也有限,语言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还比较弱。应选择一些画面简单、主题鲜明、对话简洁的、最好书中有重复的语言和情节的读本。到了大班,他们的思维更加灵活,能够知道口头语言和文字的对应转换关系,观察力也更加细致,所以为他们所选择的阅读材料可以更加丰富,使阅读个性化。阅读材料的难度和篇幅会直接影响幼儿阅读的兴趣,阅读材料的难度应略高于幼儿的阅读水平,让幼儿在阅读过程中只要“跳一跳,就能够得到”,增强幼儿阅读的信心。
3.选择贴近幼儿生活的适宜的阅读材料
在阅读材料的选择中,要能密切联系幼儿生活实际,贴近幼儿生活。
选择幼儿熟悉的生活实例为阅读材料,可以帮助幼儿产生阅读的兴趣,获得更多的新的生活经验,达到寓教于乐的效果。阅读教学要和幼儿生活紧密结合,让幼儿从生活的角度去阅读、去感悟,就一定能使他们想阅读、乐阅读,把阅读看作是一件快乐的事。
4.选择充满童趣、情感积极的阅读的材料,提高幼儿阅读的兴趣
在选择阅读材料的时候,我们常常给幼儿提供那些夸张、奇特、拟人化、有趣味的读物。因为追求故事性和趣味性是每一个幼儿的天性,喜爱故事、求奇、求趣、求乐是每一个进入阅读状态的幼儿所具有的共同心理。故事性强、充满童趣的图书大都描绘的是幼儿的多彩生活。它再现了幼儿的奇特想象,从而激发了幼儿的阅读兴趣,有利于提高幼儿的阅读能力。
二、幼儿阅读活动中的指导策略
教师科学地指导幼儿阅读,能使幼儿更深地理解阅读内容,培养阅读兴趣,形成良好的阅读习惯。下面来谈谈早期阅读中的一些指导策略:
1.教师要预先解读图画书,找出教育价值
准备为孩子介绍一本新的图书时,教师首先要站在教育者的角度,对作品的文学特点、美术特点、结构特点等进行解读,充分发掘其中的教育元素。
2.营造阅读氛围,提供多种选择
在早期阅读活动中,要创造一个和谐融洽的师幼互动环境,组织幼儿在轻松、愉快的学习氛围中学习阅读,让幼儿带着愉快的心情在活动中学习,从而获得积极主动,卓有成效的学习效果。
3.改变阅读方法,满足多方位幼儿需要
一般阅读活动中,大多是幼儿跟着老师一张一张地看,然后一个一个地提问,或者教师指导幼儿一页一页地看书,然后边讲解边提问。而幼儿的回答也都大同小异,最后教师再进行程序化小结。这些死板的方法,会让孩子失去新鲜感,失去阅读的兴趣。
教师可以改变阅读方法,满足多方位幼儿的需要。
(1)利用大图一次出示全部画面。(2)打乱顺序,再一次性出示图片。有几张图片不同顺序排列可以讲出几个不同情节的故事,幼儿感到新鲜、有趣,讲述的积极性就更高了。(3)出示和观看一个故事中的一张或几张画面。这种方法应用于想象空间大,富于悬念的阅读内容。这种方法的使用能满足不同孩子的需求,可以简单,可以深奥,它让幼儿充分发挥想象的能力,也要求幼儿更多的动脑筋,找联系,才能说出比较合理的情节。
4.转变讲述方法,让每个幼儿都有开口表达的机会
督导的职责范文4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制度;顶层设计;产权登记;产权主体
一、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中国经济改革虽然起自农村,曾经为国企改革提供了启示和方向,由于还没有在建立现代土地制度上着力,农村经济迄今仍处在市场经济的边缘,也难以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改革30年来,并不是国家对农村经济的重视程度不够,从1982年至2007年,中央已发出9个1号文件来解决农村建设、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问题,国家对农村的资金投入逐年提高,可谓举全党全社会之力破解“三农”问题,然而,城乡差距逐年拉大的态势仍未扭转。虽然出台的政策很多,资金的投入也很多,由于在农村没有像对城市经济那样进行市场化改造,没有进行农村基本资源-土地制度改革,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在农村无力发挥,国家解决城乡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收效甚微。农村经济需要在农地制度改革完成之后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大环境,才能充分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才能有跨越式发展。
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基本思路
(一)科学的顶层设计与明确的为民谋利的指导思想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核心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国之根本,是坚持公有制社会制度、确保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具有非常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但是,实际上到目前为止,由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事项,相关部门对此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即使在个别地区对农地制度改革进行了试点,其态度也是非常谨慎的。笔者认为这就是一种采用科学发展观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时不我待,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到现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迫切性越来越明显,同时,这也是我国深化体制改革所绕不过去的一道坎。尽早明晰农村的思想、原则与思路是降低改革成本、保障改革效果的重要基础;
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及国有企业改革等等,均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是,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也付出了许多原本不需要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也走了许多本可以避免走的弯路。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在进行相关改革时对改革的顶层设计及指导思想和原则重视不够,战术性的手段、措施较多,战略指导原则思想研究不够。实际上,制定科学的顶层设计与明确的为民谋利的指导思想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核心。
结合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明确以下指导思想和原则:
1、坚持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坚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是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所应坚持的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由于我们现在还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还有8亿多农村人口,而农村会涉及他们最基本的利益,坚持“三个代表”思想和“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是正确保障农民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在农地改革措施和方案中进行科学取舍的根本指导原则。
2、所有的农地改革必须坚持被改革农民利益至上、全面保障农民利益的原则
我国是农业大国,这是一个在较长时期内都客观存在的事实,农村以及农民的稳定发展是国之根本。另一方面,农民历来都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极易被侵害和掠夺,而农地改革涉及整个农民群体,如果不坚持这一原则,改革后的许多农民极易向赤贫化发展。在国企改革中,由于经验等不足,我们伤害了工人;农村改革,不能再伤害到农民了。农民群体的不稳定会是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3、所有的农地改革必须坚持依靠农民、发动农民的原则
农民是农地改革的关键主体之一,依靠农民、发动农民是农地改革能否顺利进行,能否提高改革效率、实现改革效果与目标的关键,只有依靠农民、发动农民才能解决农地改革中碰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和困难,发动农民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农地集约利用,更快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只有坚持依靠农民、发动农民的原则,才能获得最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拥护,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为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打下良好的社会环境,为中华民族腾飞打下坚实基础;
4、农地改革必须在制度上严防因农地改革而导致不当得利集团的出现
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目前将要面临的农地制度改革同我国的国企改革面临的许多风险一样或类似。前车之鉴可以作为农地改革的借鉴。迄今为止,包括国有和集体在内的公有制企业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其产权交易主体被限定在了国家与企业经营管理者之间,而作为企业真正主人翁的企业职工却被排除在了产权交易的均衡博弈结构之中。国企改革的一个副产品是出现了一个新的暴富阶层,这些暴富阶层或是来自于国企原来的经营管理者,或者来自一部分“下海”的前政府官员,或者来自参与国企资产重组的民间人士。他们中的相当部分是以各种巧取豪夺、瞒天过海、暗渡陈仓等方法,以极小的代价获得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让渡,成就了中国社会一夜暴富的神话。而工人作为国有企业的主人反而没有议价权利,并且在整个国企改革中成为了改革成本的最大承担者。而在农地改革中,情况可能更加复杂,一方面是农地的集体所有制仍然存在产权主体缺位的情况,普遍是由村镇干部作为集体产权代表行使集体产权处置权;另一方面,由于农民个体是弱势群体,在产权交易初期,在资产价值还未能通过市场的反复交易而明确的情况下,单个的农民在缺乏足够信息的情况下,不对等交易甚至变相掠夺必然产生。同国企改革类似,极可能出现以村镇干部为代表的暴富阶层以及大量农民的迅速赤贫化。如果出现这种结果,将是农地制度改革最坏结果之一,这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发展,进一步激化已经很严重的两极分化状况。
5、在农地改革中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须明确在改革中的位置,必须能够具有通过牺牲短期利益获取长期利益及持续发展的充分认识
由于在现有房地产体制下,地方政府是土地财政的最大受益者。一旦进行农地改革,地方政府可能成为利益损失最大者,为了确保地方政府短期利益,极易导致地方政府利用其公权力影响甚至扭曲和改变农地改革的目标。这比国企改革更复杂,地方政府在其中的利益更大,因此,如果地方政府只从自身利益出发,必然会给农地改革造成极大阻碍和制约,而其负面效应必将远大于国企改革,这是农地制度改革的另一个最坏结果。
三、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1、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与完善集体所有制
由于我国的基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这是必须坚持的,否则,一旦进行农村土地制度私有化改革,则会引起社会体制的根本转变,会使整个社会付出沉重的代价,这是不现实也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在农地制度改革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农村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农村集体所有制中存在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农村集体财产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主体虚位的问题。有学者总结了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其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际上为镇村干部所有,则少数干部凭借此权利任意摊派,或任意处分土地,;其二,土地名为集体所有,实际上为少数人所有,直接导致广大农民对土地缺乏应有的亲密感和责任感,对于农村耕地的保护和改良不利,对农村经济发展存在消极作用。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于土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而城市的土地供给已近极限,农村建设用地成为开发商的绝好目标。于是,部分村镇干部与奸商勾结,将农村用地以私下交易的方式转让给开发商,有的甚至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出售,导致了我国农村建设用地市场的混乱局面。基于此,为保障集体资产不大量流失,维护普通农民合法权益,现有农村集体所有制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根本措施是建立“国家监控管理下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其涵义是在保持农村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由国家承担对集体财产的监控权及保障集体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权,行使相应行政权力。这也是农地改革的前提和基础;
2、探索建立“国家监控管理下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执行模式
执行模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在此仅作抛砖引玉的分析。可以借鉴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设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对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行政职能。在此主要有以下几点须注意:第一,需要注意不要因此而进一步扩大国家行政编制。“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行政结构及人员设置可以与现有行政机构改革统一规划,由与其相关的部门抽调人手组建,如从农业、林业、渔业、国土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第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应该采用条状管理模式而不要采用块状管理模式,即由中央直接管理,地方为中央的派出机构,对中央负责,避免受地方政府的不当管理;第三、构建农村集体资产登记及交易管理机构,逐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的权属登记及实现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均须通过交易管理机构采用招拍挂的形式完成流转;第四、在农地制度改革中要实行行政与经济职能分离的农村行政体制改革,即将现在的村镇政府机构的职能转为完全行政职能,剥离镇村政府行使集体资产人全权处置集体资产这个经济职能的权力,这是防止农村土地资产流失,造成严重贫富分化、影响社会稳定必须采取的措施。
3、尽快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明确产权、明晰产权主体、完善产权登记
由于目前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缺失,这极易造成集体土地资产流失、贫富分化、腐败贪污等问题产生。为保护集体和农民利益不受损害,集体土地确权、明晰产权主体、完善产权登记是当务之急。
4、农村必须改变现有的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之间存在的较严重的同地不同价、不同权的状况,实现“同地、同价、同权”
农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而现在城市土地与农地之间存在较严重的同地不同价、不同权的状况,其后果是:第一、普通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第二、在征地拆迁中出现许多的矛盾和纠纷,据专家调查,村庄农民上访原因中,有43%是因为征地,23%左右是因为承包地的流转;第三、容易导致现象蔓延。但是,在“同地、同价、同权”改革中,有一个问题必须注意,就是农民最根本的宅基地住宅和承包地可否完全市场化流转问题。笔者认为为了维护好农民权益,应该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以免出现大量无地、无房、无业的三无农民;
5、将行城镇化建设与城镇农村规划、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农村社保制度建设、集体经济、农村社会公用事业建设保障机制改革进行统筹规划和部署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在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利用市场化机制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促进国家整体经济做大做强,实现全民小康。农村土地资产的盘活根本思路主要在保障基本耕地前提下,使集体土地得以集约利用。但是,集约利用可能出现一个问题就是会使许多农民无业可做。因此我们必须在农地改革中统筹规划协调好各种矛盾和问题。以实现改革的目的和效果。
督导的职责范文5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法律硕士教育从创立的初衷上看,就是要重新寻求法学教育适度的平衡点,即教育属性和法律属性的平衡状态。
愿望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从1996年到2013年,法律硕士教育已经经历进入了第17个年头,招收法律硕士的学校已经由最开始的9所增长到了现在的118所,招生人数更是从起初的几百人人增加到了现在的过万人。2006年贺卫方教授曾提出“本科宜废,法律硕士当立”的愿望仍没有实现,非但如此,现在的法律硕士教育已经进入的尴尬境地。与法学本科对比,法律硕士教育并没有表现出其高层次的优势;与法学硕士相比,也没有表现出其职业化的一面。更有很多法院某些招聘职位明确标注只接收拥有法学本科背景的研究生,这无疑是对法律硕士(非法学)教育莫大的讽刺。
法律硕士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实用型职业人才,现实却是目标单位并不买法律硕士“职业化教育”的账。因此,在没有证实法律硕士教育是个好资源好选择的时候,使其泛滥化,并不是明智的选择。危险是我们在试图追求既理论又实践的同时,我们却一无所获。因而我们将会拥有这样一种——既不够理论,也不够实际的——法律硕士教育。有学者指出在美国,JD教育是绝对主导型的法学教育模式,但在中国,本科教育是主导性的法学教育模式,法律硕士教育只是一种辅的。虽然现在模拟法庭、法律援助活动在法律硕士教育中也得到普遍实行,法律硕士教育的应用色彩也不断加强。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法律硕士教育在教学方式等方面与法学本科教育并没有什么两样,甚至可以说是法学本科教育的翻版。给法律硕士上课的老师同时也是给法学本科生和法学硕士授课的老师,在当代大学普遍重视科研的情况下,教师对科研的投入通常超过了对实务的参与与关注,这就进一步导致了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教学方式远没有美国的JD教育那样带有浓厚的职业教育色彩。
法律硕士教育课程设置的现状与不足
美国J.D.教育在课程设置方面职业教育特点突出,不开设非法学的通才教育和素质教育课程。而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则体现了过于理论化,不够职业化的特点。我国教育部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提出指导性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以学分制为导向(总75分),详细规定了必修课、选修课、社会实践课。其结果是学校自主发挥的空间变得很小。目前大多数高校法律硕士(非法学)学制已改为3年,实践中大部分法律硕士学生在研究生二年级下学期就开始实习,然后为找工作做准备,真正的学习时间也就是研究生一年级和二年级上半年的时间。再加上大部分学生有参加司法考试的需要,因此课程设置显得尤为重要,对时间紧凑度以及课程先后顺序设置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1.法律硕士专业方向的划分。在分析课程设置顺序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划分专业方向,因为它关系到课程设置的所设课程以及设置顺序。文章选取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研究对象,前三所高校都是对法律硕士教育又细分了方向,以北大为例,北大法律硕士截止2011年,其细化方向达到了15个之多,包括国际公法、知识产权等。如此庞大的体系是建构在北大丰富的法学资源基础之上的,不是每一所开设法律硕士专业的学校都可以企及的,但是其至少为其他高校提供借鉴。
2.课程设置与司法考试的矛盾。尽管我们选取了上面讲到的北大等四个样板高校,实际实施中我们也关注了其他高校的基本情况,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这样实行大班教学、不划分专业方向的学校还是占到了绝大多数,比如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对于没有进行专业细分的高校,我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2011级85名同学做了简单的毕业意向调查,其中有意向继续读博深造的同学仅仅1人,也就是绝大多数同学毕业后即步入社会。首当其冲,未来的工作就业问题成为大家普遍关心和关注的。随着司法通过率的提高,水涨船高,工作招聘中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通过司法考试几乎成为法学毕业生尤其是硕士毕业生就业的必须条件,因此,课程设置向司法考试倾斜,课程安排为司法考试让路也无可厚非。
我们面对的很现实的问题是非法学同学大多都是参加研究生二年级上学期的这次司法考试,在司法考试之前,学校仍然安排了很多课程,但效果其实并不好,一方面学生忙于应对司法考试无暇课程,另一方面老师也因为上课学生稀少而大为恼火,结果是老师费力讲课,学生并没有接收到应学习的知识。因此适当改变课程安排显得非常重要。
3.大、小课时制的现状与优劣。开设法律硕士教育的大部分高校都采用大课时制,也就是说整个上午或者下午都是一个老师的课程,这种方式可以让老师有足够的时间做好一个专题,可以集中讲述某章节的内容,同时大课时制也减少了老师和同学们频繁更换教室的麻烦。
对于划分专业方向的高校,就北大、人大、华东政法而言,其研究生一年级课程设置就相对紧张,每天的课程基本都会安排满档,对于和司法考试相关的主干课基本上都会开设。而且其对英语教学尤其重视,在华东政法大学,学院根据学生入学英语成绩分不同班级,按照小班制进行法律英语的学习。华东政法大学沿用了大学期间小课时制,这一点不同于其他高校,尽管给老师和学生带来了不便(要协调好课程安排和奔波于不同教学楼),但是实践中却是延长了每天的课时时间,提高了学生学习效率。
法律硕士教育导师选择的现状与不足
1.各高校导师选择的基本现状。研究生实行导师责任制一直是业内经常讨论的话题,不管怎样,导师的选择到学生的学习成长尤为重要。对法律硕士(非法学)学生而言,因为其专业的特殊性,对导师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实问题是在大多数高校,法律硕士(非法学)学生导师与法学硕士都是一样的,学校并没有给予特殊考虑,再加上近年法律硕士招生的不多增加,学校对待导师选择问题更加有心无力了。按照教育部要求,对法律硕士的教育要体现其职业性,要安排具有法律实践的老师或者法官、律师参与教学。因为平时实际教学中缺乏职业教育,学校很少或者没有能力聘用校外具有法学实践的兼职教师,因此教学模式就雷同与法学硕士。同一个老师一个时间设计两套不同方案,这显然是不太科学的。我们宣传的既注重理论又注重实践,二者并重,培养符合型人才的希冀很难达到,而且事实也是培养出的毕业生要实践没实践要学术没学术。
2.导师选择中的困境。在实践操作中,大部分高校都会在研究生一年级阶段给每位法律硕士研究生配备一名学习指导老师,而在研究生二年级开始再重新分配一次论文指导老师,即三年中会分别有两位导师对学生进行学习上和论文上的指导(也可能三年是一个导师,只是由学习指导老师转换为论文指导老师)。因为老师同时带有学术性法学硕士和专业性法律硕士的学生,因此会出现不同的情况。好的情形是导师不会对所带学生区别对待,即以一套标准要求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这样做的优点是对法律硕士学生学术上高要求,可以有效提升学生的理论素养;不好的方面是这种做法忽视了法律硕士教育职业化的特性,不能有效培养其实践能力。另一种情形是导师对所带学生区别对待,对法律硕士学生降低要求,但结果是学术上降低标准,实践上仍然没有太多改变。
课程设置的改进与完善
1.划分专业方向。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三所高校的经验看,细分专业方向优势非常明显。当然我们要看到划分专业方向背后需要的条件,像北京大学一样,每设置一个专业方向必须要有专门的研究中心或者学院作为基础或依附。要达到北京大学那样的规模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注意到,目前我国有118所高校开设法律硕士教育,这其中大多数都是211工程院校,因此大部分高校还是相对有实力的,建立与自身法学院相协调的法律硕士专业方向是完全可行的。再者,大多数高校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并不是很大,适当建立几个专业方向也是切实可操作的。尤其是那些实力相对强劲的高校,应当做好模范带头作用,积极进行法律硕士专业方向的划分。
2.优化课程时间和科目安排。根据法律硕士不同于法学硕士的特性,我们应该适当调整课程时间和科目安排。这里我们可以借鉴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做法,从教学安排上,“社科法硕”教学计划安排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良性互动,把每一学年第二学期(也即当年考生司考复习的主要时间段)的课程安排为司法考试的主干科目,组织由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生具有司法考试命题经验的老师主讲,既保证了教学效果,又提高了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为保证学生专心参见司法考试,“社科法硕”在不减少总课时量的前提下,多年来一直坚持将每一学年第一学期的开学时间确定在当年司法考试结束之后的做法。
前文已经论述过三年研究生生活中主要的学习时间基本集中在研一和研二上,而研二上又有司法考试的压力。因此在学生可以接受的范围内,适当增加研究生一年级的课时,尽量把课安排满档是有必要的。与美国J.D.教育相比,我国课时数量要少得多,大多数学生还是相对自由的。笔者认为在学习紧张度上研究生教育应该与本科教育应该有所区别,适当的压力对学生的学习以及以后的职业发展都是有好处的。目前很多高校晚上是开课的,这样肯定会增加老师和学生的负担,但是付出总有回报,高强度的学习肯定会获得更大的知识。
3.其他问题的完善
(1)专业教材的使用。因为法律硕士(非法学)本科阶段都没有系统的接触过法学知识,因此有必要辅以法律硕士专用教材来加强法律硕士的理论学习。这一点可以借鉴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这两所高校都编制了专门的法律硕士专用教材。再者学生都习惯了本科阶段有教材的学习方式,突然的改变让很多学生无法适应,单纯靠记录笔记学习的效果并不理想。有条件的高校编制专业教材,没有条件的高校可以选择使用其他高校学者编制的教材,即使老师讲课并不完全按照教材进行,但至少对教材的学习是一种基础性的保障。
(2)增加选修课比例。因为法律硕士(非法学)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学知识的背景,很多高校选择直接给学生规定选修课的方式,即把选修课改成了必修课的形式。这样就造成了法律硕士学生基本没有自由选择课程的自由。法律硕士学生大都是因为对法学的喜爱,选择了此专业,每个学生都有自己偏爱的方向,有的喜欢实体法,有的可能更喜欢学习程序法。加大选修课比例有助于法律硕士的自主学习,有利于其未来的职业定位,因此切实增加选修课比重是非常有必要的。
(3)调整实务课与理论课的比例。笔者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做过简单统计,在法律实务课和理论课中,法律实务课的出勤率明显高于理论课,学生对法律实务的追求热度还是高于对理论探索的。而且结合法律硕士教育本身职业性的特点,适当增加法律实务课的科目和课时是完全符合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目标的,因此调整法律实务课与理论课的比例对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
导师选择的改进
1.实行双导师制。高校通过聘请有丰富法学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校外兼职教授,为每一位法律硕士研究生配备双导师:一位校内学术导师,以为校外兼职教授,实行双导师制,一方面使学生在基础理论学习上不落后,另一方面又可以让学生充分接触法学实践,真正做到了学术与职业教育的结合,对未来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2.区别对待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在暂时不能完全实现双导师制的情况下,导师区别对待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常必要。这样对导师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要兼顾法律硕士学生的学术学习,更要加强对其进行职业化教育。加强导师责任制,发挥指导老师的积极作用,建立导师与学生的固定联系制度,尝试让学生参与导师的研究和处理案件的活动中,给法律硕士学生最大帮助。
另外在选择指导老师和专业方向方面,学校应该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性,而不是靠抽签或指定的形式。在平时的学习指导中,导师应该有意识侧重职业素养的培养,给学生增加例如案例教学等的内容,保证对法律硕士学生进行复合型、实务性的培养。
结语
笔者着力从课程设置和导师选择这两个微观层面提出建议,说出广大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心声,希冀从微处改观,一步步有条不紊的把法律硕士教育做好。把每一位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成为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
督导的职责范文6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政府对教育工作的监督,确保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本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范围和对象)
教育督导的范围为本市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督导原则)
教育督导必须依法进行,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
第五条(督导机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室。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市教育督导室职责)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本市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二)对本市贯彻落实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加强教育领导和管理、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加强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依据职责分工,对本市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等进行评估;
(五)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教育评估工作;
(六)对全市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工作进行指导;
(八)对全市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九)组织本市督学的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十)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区、县教育督导室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区、县的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区、县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本区、县有关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职责、加强教育领导和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依据职责,对本区、县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等进行评估;
(五)对区、县教育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会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区、县教育评估工作;
(七)办理区、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机构人员组成)
教育督导室根据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教育督导室的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按照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任免。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聘任社会上有名望的人士作为特约教育督导员。特约教育督导员享有与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九条(督学条件)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
第十条(督学培训)
督学应当接受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教育管理、教育督导与评估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证件)
《教育督导证》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印制。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在进行教育督导时,应当出示《教育督导证》。
第十二条(职责履行和条件提供)
督学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回避制度)
督学执行公务时,如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四条(督导的分类)
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等。
综合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专项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进行局部、单项的专题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随访督导是指不定期地到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反馈督导工作情况的活动。
第十五条(督导程序)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方案或者督导提纲,并在督导30日前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
(三)组织人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或者督导检查;
(四)向被督导单位提出督导意见,通报督导结果,发出督导结果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随访督导的限制)
随访督导应当按照教育督导室的安排进行,督学自行随访督导应当在事后向教育督导室负责人报告。
随访督导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督导工作方式)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在进行督导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和个别访谈。
督学进行随访督导,采取前款第(一)、(二)项方式的,应当出示教育督导室的介绍信。
第十八条(督导职权)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在督导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就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二)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提出批评并提出改正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情况立即予以制止,并由教育督导室责成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由主管部门报教育督导室;
(四)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被督导单位的义务)
被督导单位收到督导通知书后,应当按照督导要求进行自查自评,配合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开展督导工作。
被督导单位在听取教育督导室的督导意见和收到督导结果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督导意见和建议。对教育督导室提出的整改建议,被督导单位应当在收到督导结果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改进情况或者计划,书面报告教育督导室。
第二十条(督导复查)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果报告之日起60日内,向发出督导结果报告的教育督导室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被督导单位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督导情况报告)
教育督导室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督导通报制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建立督导结果的通报制度,不定期地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其中涉及重大内容的督导结果,在向社会公布之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督导单位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督导过程中,无理拒绝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报告工作的;
(二)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弄虚作假、蒙骗教育督导室和督学的;
(四)对督学或者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对教育督导室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六)其他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教育督导人员的法律责任)
教育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督导单位可以向该工作人员所在的教育督导室申诉,教育督导室在查清事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督学职务并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二)在督导工作中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五)泄露督导信息影响教育督导工作的;
(六)其他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用语解释)
本规定所称的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以下成人学校以及其他中等以下教育教学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