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率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文1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税制模式; 税率结构; 改革

我国个人所得税已走过了风风雨雨的30年历程,由昔日不起眼的小税历经多次税法修订和政策调整,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与广大群众联系密切的第四大税。个税收入从1981年的0.05亿元上升到2009年的3 994亿元,占整个税收比重的6.26%,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伴随着个税收入的不断增加,关于个税税负高低的讨论,一直没有停过,它的改革,它的走向,关系到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也受到极高的关注。本文力图从研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出发,通过对个税改革思路的思考,对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下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改革提出建议。

一、个税改革的紧迫和改革的思路

税收的基本功能,一为筹集收入;二为调节分配。个人所得税作为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税收是国家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经济杠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执行的是分类制模式,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九级累进税率制,设定的个税起征点为2 000元,税率从5%到最高45%。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实践运行过程中日益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如税负不公、费用扣除标准太低、税制漏洞明显以及征管乏力等问题,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非议,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未能很好发挥。公众迫切希望降低税收负担,为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作用以适应社会需要,急需对其进行改革。

《“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已经明确把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作为个税改革的方向,要完全实现这个目标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面对我国人口众多、城乡收入差异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面对目前的个税观念、个税体制、征收手段等客观困难,寄希望毕其功于一役的改革是不现实的,但也不能漠视公众现实诉求,坐等条件成熟后再进行改革,如果一步到位的改革暂时无法进行,希望“渐进改革”的步伐也不要过于缓慢。虽然2005年和2007年两次对个税的起征点作了调整,但由于基本没有触及到税制、税率等核心问题,只是社会妥协的一种临时结果,并不能满足社会迫切的需要和个税长远改革的要求。在这两次税收调整后,普通工薪阶层仍然是个税的主力军,对于调整结果他们当然不能满意,个税改革争议也依然持续。

二、对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起征点)问题的探讨

2009年6月,财政部公布《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显示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税收入占个税总收入的比重达到了50%,降低工薪阶层、中低收入者个税负担成为社会各界最强烈的呼声。一提到降低个税税负,大部分人的关注点仍集中在起征点上调上。按照个人所得税“对净所得征税”的原则,在确定扣除额时,基本原则是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即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在税前予以扣除。工薪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居民消费支出增长及物价上涨因素等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标准扣除额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居民消费支出、市场物价水平等变化情况适时作出调整,但改革重点不能只是一味提高起征点,而应通过改革税制结构,降低税率等综合方式来降低税负,稳定纳税群体。

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文2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率;工资薪金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模式存在的问题

税率,税制设计的核心要素之一,它是一个国家的直接收入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大小密切相关的事情。在改革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讨论,个人所得税税率已成为我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设计的重点之一。在税率改革的过程中,效率和公平并重的原则是税制改革的目标。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采用的是分类,多元个税税率的方法进行征收,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以下方面:

(1)个税劳务所得的税率设计复杂,有碍税收公平

根据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劳动收入按不同的收入段进行区分,进行税率多元化征收,其超额累进税率为3%到45%和5%到35%;其比例税率为20%。而这样的税率设计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累退效应和税收负担的横向不均。举一个简单例子,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均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所得税目,而上述分类所相对应的纳税人受到的税负是不同的。这样的复杂设计会加大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量,增加征税成本,同时也会导致税负不均。

(2)个税资本利得的税率差异,有碍税收公平

从90年代至今,居民的收入来源组成越发复杂,人们不仅仅只有工薪劳务收入,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所得大有增长的趋势,占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源较大比例。然而,利、股、红同样都是资本收益,但被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并且它们所适用的税率也不同,这样的税制设计缺陷会产生纳税人避税行为,不利于公平税负。此外,如财产继承和股票转让所得,不包括在征税范围,而它们恰好属于资本所得。这样的现状与我们的税收制度设计的目的——实现公平税负——是相悖的。

(3)多元税率设计会导致避税行为增加,不利于国家税收收入

根据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其中包含十一个应税所得项目,而该十一个项目的税率设计又不同,所以,在给定应税所得的条件下,不同税目的税负大小不一。在复杂的现实情况中,有些个人所得的界定模糊,根据这样的税法界定漏洞,纳税人存在着避税动机,将个人所得在税目之间转移,移花接木。这样的避税行为带来的后果就是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税收缺口的扩大。

(4)累进税率的边际税率高、级次多与税收制度的复杂性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主要是为了实现量能负担的目的,但我国在税法制度设计的缺点,它的功能不能有效发挥,这特别体现在税率累进档次和累进级之间的差距上,我国的档次较多,而级距较小,设计的过于复杂,这样允许了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所以不利于该组织的财政收入。高边际税率的负面影响对经济,税收征管级率过高带来了很多麻烦。

二、工资薪金税率设计

(1)费用扣除标准(免征额)

虽然个税税率不设计费用扣除标准,但是我们认为个税的设计必须将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发挥个税的作用。因此,我们在此首先对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讨论。我们将2008年的全国收入的统计数据将其进行分组,可以得到表1结果。

计算结果表明,根据城镇居民的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的中位数(半分点)相应的每月工资收入为160867元,该数据低于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三分之二的位点相应的收入为每月工资不足2200元,而四分之三对应为2600元。根据陈建东、蒲明的理论,考虑中低层收入的人群,按3500元的生计扣除标准是比较合理的。但是,我们相信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是确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继续作出相应的调整,以确保将不会受到影响,中等偏下的生活类标准。具体来说,一方面,考虑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价格调整的影响,可以直接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另一方面,考虑到居民收入分配的帐户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金额可以是人民的利益比例。

(2)、关于边际税率

为了培育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本文认为应该保留3%的低税率,从而保证“宽税基,低税率”的理念能够实现,而鉴于世界各国在最近十几年来对个税税率的最高边际税负调低的经验,目前我国个税占财政收入的总比例仅为63%左右,在这一比例是很难发挥个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的。因此,根据表1和表2的数据,我们建议最高边际税负参考日本税率降低到37%这一世界中等水平。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

参考文献:

[1] 崔志坤,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选择,[J],现代经济探讨2010(4);

[2] 徐海鸣,关于改革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思考,[J],会计之友2011(5);

[3] 马骁、陈建东、蒲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及调节收入差距效果的研究,[J],财贸经济,2011年(3).

[4] 陈建东、蒲明,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的研究,税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文3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流失 现状分析 法律对策 立法完善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于1980年9月开征的,至今已近30个年头,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这一税种的征收管理得到不断改进,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不断加强,特别是1994年实施新税制至2001年的8年间,各级税务机关以强化对高收人者调节为重点,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推动个人所得税收人连年高速增长。200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3722.19亿元,超过了消费税成为第4大税种,也是1994年税改以后增长最快的税种。但是,个人所得税占中国总税收的比重仍然是很低的,仅为6.86%,而印度在1992年就达到了7.68%,发达国家平均为30%,如果按照15%的国际标准计算的话,个人所得税应是8138.8亿,也就是说2008年我国税金流失至少在4000亿元以上。如此惊人的数据到底是怎样流失的,又流到何处呢?下面笔者将从三个方面,即个税流失的现状分析、法律对策及立法完善来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现状分析

1、个人所得税大量流失的主要原因

(1)公民缺乏纳税意识,社会没有形成一种良好的纳税文化环境。个人除工资、薪金之外取得的大量“副收人”没有纳税,而是静悄悄地流进个人腰包,国家税收就这样悄无声息地流失掉了。由于缺乏纳税光荣的社会环境,公民又没有把纳税作为一项基本义务,加之“副收人”和实物利难以监控,在这样的条件下,个人所得税不大量流失才怪。

(2)扣缴义务人不仅不按税法严格扣缴,反而与纳税人勾结,以求“双赢”,结果是空了国库肥了个人。许多单位把工资分成两块儿,工资条上一块,条外一块,避税;有的以借款的名义提收人,然后慢慢用发票冲账,扣缴义务人对此置之不理;有的单位用好几个本来毫无关系的人名来做一个人的工资账,这样本来需要纳的税就不存在了。即使在目前许多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情况下,有的银行为了揽储,提议纳税人开两个以上的储蓄账户,因为银行规定基本账户只能提取现金,普通户只能为转支账票,在银行开折子就可以通过转账方式将转支账票变为现金提走,从而让高收入人群逃避税收监管。税务机关虽有权调查高收入者的收入情况,但银行也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在这样两难的处境下,只要银行不尽配合义务,那么税务机关的税务调查就不可能实现。

(3)税收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所得税和分类所得税,这种税制模式对个人的收人难以综合计量,也加大了征管难度,税收法律漏洞为富人逃税避税提供了温床。2001年美国在《亚洲华尔街时报》评出的中国十大富豪,他们中几乎没有一个人交个人所得税,原因是公司是他们自己的,个人拿的工资是他们自己的,都在企业税前列支了。税法规定11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但不包括民营企业家生产经营所得,这在法律上还是个漏洞。另外,我国税法没有规定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资产评估制度,这些都可能导致税收大量流失。

(4)征管技术落后,相关配套条件不完善。中国税法诞生30年来,当前无论纳税人数还是纳税额的情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可是税务机关的征管观念和手段都没有跟上,征管技术非常落后,没有建立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纳税人没有进行档案化管理,每个纳税人没有设置一个相应的税号,忽视相关部门间的通力配合协作,税务机关总是孤军作战,没有通主吏立法的形式促进税务机关与企业、银行、证券、公安、工商、文化、出版、土管、房屋产权登记等部门实行计算机联网,全方位地进行税源跟踪监管,缺乏信息互通和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高收人者经济活动情况的制度。

(5)惩罚力度不够。税务机关往往更注重对税款的查补,而疏于对逃税者的处罚,法律对逃税者的威慑作用不够,从而使逃税成为一部分人的习惯。很多人认为惩罚跟逃税相比较,逃税成本低,更划算。另外,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的现象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在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要富贵,去偷税”甚至成为一部分人致富的秘诀。然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在每年4月的报税季节,不管你是蓝领还是白领,也不管你是球星、歌星还是政治人物,都得把自己上一年的收人和该交的税额算清楚,如实报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则随机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为,不管是谁,轻则罚款补税,重则判刑入狱。正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利普生所说,若没有强硬的惩罚力度,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愿意付税款。

综上所述,并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从防范的角度而言,我国应当建立起以税法的宣传教育为先导,实行源泉扣缴、自行申报为基石,联网监控、部门协作为手段,税款核定、税收审计为保证,税务为辅助,强化处罚力度为保障,多管齐下、软硬兼施的一整套防范个税流失的法律措施。

2、法律措施

(1)税法的宣传教育。中国经济景气检测中心前不久对北京、上海、广州700余位居民进行访问调查,结果表明,仅仅有13.8%的人表示知道税是怎么回事。这表明我国公民税法知识匮乏 ,纳税意识淡薄,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强化其纳税意识势在必行。事实上我国也缺乏纳税的传统和文化,很长时间以来,我国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不是税收而是企业利润,整个社会没有形成一种良好的纳税文化环境,很多人不以不纳税为耻,反以成功避税逃税为荣。缔造一个纳税光荣的社会环境在当今中国不仅必要而且迫切。

(2)实行源泉扣缴,自行申报制度。源泉扣缴是截断漏税逃税的重要手段,只有动态跟踪监控税源,有效适时扣缴,才能保证财政收人及时足额人库。双方自行申报是有效防止个税流失、增加财政收人的重要途径,也是国民纳税意识的重要体现。

(3)实行严格的税收核定,严密的税收审计,有效的税务制度。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完善

几经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虽然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但经过实践证明,它仍存在着一些缺陷与不足。为使《个人所得税法》继续得以完善,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在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对《个人所得税法》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发展变化。

1、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分类所得税制度模式,实现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转化

我国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1987年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采用的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仍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从发展趋势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应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因为,分类所得税制虽然计征方便,但不能较好地体现税收公平主义原则,不能有效地消除纳税人负担差异;综合所得税制虽然可以消除这一差异,但又对不同来源的收入实施税收歧视。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综合上述两类税制的优点,因而为大多数经济比较发达国家和地区所采用。在我国。鉴于个体工商户实为自然人的状况,在应税所得中没有单位设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必要,而应将之分散在其他应税所得中。并将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合并为综合收入,在作合理的费用扣除后。适用累进税率,其余收入适用比例税率。这样就可以充分发挥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适应国际发展的趋势。

2、进一步扩大税基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虽然扩大了税基,但还不够,应根据经济生活的发展,进一步扩大税基。其措施一是应根据新情况增加一些新的应税所得,如农业生产经营所得、期货交易所得,同时要加强对分配给个人的福利实物收入的课税,避免税收的流失;二是取消或降低一些费用扣除,如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所得、承租所得的费用扣除可适当降低;三是对个人购买国债和国家发行金融债券的利息征收预提税。

3、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

各国实践证明,高税率不一定有高收入,还有可能诱使纳税人逃避税收,阻碍经济增长。而目前世界性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大趋势就是降低税率和减少档次。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但实际上我国月收入在4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少之又少。据测算,我国工薪收入者扣除2000元费用后,缴纳个人所得税者约为1%,且1%的纳税人中,大部分只适用5%和20%两级低税率。第五级至第九级税率设置意义不大,可以考虑合并,参与国际通行做法规定一个统一的比例税率。

4、推广税收指数化,建立弹性税制

税收指数化是指根据通货膨胀的情况相应调整费用扣除和税率表中的应税所得额级距,再按适用税率计税。这样可有效地防止因通货膨胀所导致的税率攀升,低消通货膨胀对税收公平的消极影响。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只是在对工薪所得课征涉外个人所得税方面,规定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只是形成了随通货膨胀调整税制的雏形。今后,有必要先将现行仅对纳税人涉外所得适用的灵活性条款延伸至全部所得,然后在条件成熟时再采用正式的税收指数化条款,并采取从只调整费用扣除额到同时调整税率表只能感应税所额级距的逐步过渡的方式。另外,税负不公平还表现在《个人所得税法》所采用的统一固定数额的费用扣除上。具体表现在:(1)不同的纳税人取得不同的应税所得,所花费的成本和费用不相同,故费用扣除应有所区别,如稿酬所得。(2)还要考虑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应就东部和中西部发展水平确定一个发展指数,正确制定不同的扣除标准。(3)法定扣除还应考虑家庭负担的差异,应该制定出有赡养父母的家庭和不需要赡养父母的家庭不同的扣除标准。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对生活费给予的扣除,不应是固定的,而应是浮动的,即应随着国家汇率、物价水平和家庭生活费支出增加诸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此外,还应增加一些特定项目的免税,如依国家赔偿法取得的赔偿金,各类学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等。

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文4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优势

1.统一税法、降低税率、拓宽税基,使个人所得税更加规范、简便、公平,实现了个人所得税双轨制向内外统一税制的转变,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个人所得税制。1993年税制改革后,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成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合并后的个人所得税制,根据各国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改革,并结合我国国情,将其拓宽到11类。

2.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速,占税收收入及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不断提高。增加我国的财政收入。随着个人所得税的高速增长,占税收收入及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亦快速提高,占税收收入比重由1994年的1.42%提高到2009年的8.36%,增长418.31%;占国内生产总值由1994年的0.15%提高到2009年的1.29%,增长760.00%。随着个人所得税占比不断扩大,个人所得税地位作用日益增强,个人所得税已成为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后的第四大税种,其地位已超过消费税。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是被公认为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因此,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费用扣除、税率、课税模式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希望能借鉴美国成功经验,以改革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

1.费用扣除。我国对不同的所得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具体是: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2000元,外籍人员及中国居民在国外任职扣除的费用为每月4800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为其费用扣除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每年可扣除费用24000元: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

美国的所得税扣除对纳税人的生计问题考虑得比较周到,我国则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家庭总收入、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以及医药费支出等因素,其结果是背离了量能纳税的原则。另外,美国实行税收指数化,个人宽免额、标准扣除额每年都根据物价变动情况予以调整,而我国的扣除费用很难调整,在恶性通货膨胀时,纳税者的税负会明显加重。

2.税率。我国税率的规定同样存在不合理之处。我国对不同类的所得实行不同的税率,如工资薪金所得为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4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为14%的比例税率其余各类所得均为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动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而对资本财产所得和资本利得采用比例税率,使资本财产所得偏轻,对高收入者来说最为明显。劳务报酬所得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再有,目前我国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起征点是每月2000元,最高税率是45%,个人收入越高,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越多,应该说实行累进税率是一种公平的税收制度,但是目前我国的高薪劳动者越来越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这必然导致高新技术产业劳动者纳税负担比较重,从而会降低高素质人才的供给,影响了人才资源的培养及教育个体投入与产出的良性发展和激励机制。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作用值得商榷。

3.课税模式。在课税模式上,美国实行综合税制,即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在这种制度下归属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于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一套税率公式计算纳税。综合所得税制税基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并考虑到个人经济状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减免照顾。对总的净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可以达到调节纳税人之间所得税的目的,并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纵向再分配。但它的课税手续较繁,征收费用较多,且容易出现偷漏税,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较健全的财务会计和先进的税收管理制度。

我国选择的是典型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即将各种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计算分类所得税制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法,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按不同性质的所得征税,在税负上实行差别待遇,较好地体现了横向公平。但这种课税模式存在的缺陷是不容忽视的:一是征税范围有限,主要着眼于有连续稳定收入来源的单项所得,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交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要多交税的现象,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也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和个人收入的差距悬殊的矛盾。二是容易造成合法避税,如对资本财产所得通过分散取得,能减少纳税数额,类似这种通过化整为零的方法就可以达到避税、逃税的目的,漏洞太大。三是分类所得税对扣除的规定不合理。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每个纳税人为相同数额的所得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所得的比率不同,甚至相差很远,因而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例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四是分类税制对经济的变化缺少弹性,难以随通货膨胀而得到及时的调整,如何在物价水平波动的情况下保证税负水平的相对稳定,的确是分类税制的一个难点。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在课征方面欠合理的根源在于分类税制。

个人所得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证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当前我国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等因素,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逐步改革。

参考文献:

[1]乔仁红编: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2004,(7)

[2]靳东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要实现税收公平.税务与研究,2005,(6)

[3]董再平: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功能定位和发展完善.税务与经济,2005,(4)

[4]朱建文: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经验及其借鉴.税务研究,2008,(10)

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文5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差别课征;量能征收

个人所得税,始创于英国,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它是对个人获得的各种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个人所得税将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在组织收入与调节社会、经济方面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但在现实的经济发展情况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因为经验不足,存在税款流失严重,税收政策不合理等,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将会对我国税收制度、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这里就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现状

我国最近一次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据了解,本次修正是自1980年9月10日个人所得税法通过以来的第五次修正。

此前,个人所得税法曾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6月29日修正过四次。1980年9月10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该税法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至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开始建立,在建立初期它起到了调节居民收入和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1993年10月31日,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本国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此举不仅增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同时也扩展了财政收入。1999年8月30日,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的开征促进了居民消费和拉动内需的增长,提高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2005年10月27日,修改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金额由800元增加至1600元,同时可以在税前抵扣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等。起征点的提高以及费用扣除范围的加大,缓解了工薪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压力。2007年6月就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调整问题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为国务院决定减征或停征利息税提供法律依据。自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不断发展走向完善,并一直发挥着积极的调节作用。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个人收入的差距,这是市场经济的缺陷。征收个人所得税正是政府宏观干预的手段,是政府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措施。尽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一直都在发挥着积极的调节作用,但仍然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单一分类所得税制产生的不公平问题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按应税项目分类征税。由于不能就个人全年各项收入综合征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对个人收入调节力度不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发挥。在实际征收中,工资薪金所得占了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60%以上,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调控作用。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问题;容易造成纳税人有意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类型收入间进行转换,多次扣除费用,以达到逃税和偷税的目的,且现行税法中仅规定11个征税项目,过于简单,未能涵盖经济生活中的所有个人收入。

(二)税率设置的不公平

具体表现在:

第一,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

第二,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

第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其他各项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又不相同,这不仅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而且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三)费用扣除简单,标准统一,未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2008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我国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定为2000元。这个免征额对中国的任何一个居民都是一样,看上去似乎是公平的,实际上并不公平。因为人们的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对农民的免征额是2000元,对国家职工的免征额也是2000元,对农民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因为国家职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有稳定的医疗福利等,个人收入是实实在在的净收入;而农民的就业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制度仍不是很健全,落实情况也不是很好,加上已办妥养老保险的一些农民因为户籍而产生转移难等问题,让能享受这一块税前扣除费用的人数又大大减少。另外,一个养活三个人的个人所得,与一个只养活自己一个人的个人所得,实际上就有很大的差异,但所得税的免征额却是一样的,所以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与个人生计以及家庭抚养有关的项目均未能考虑在内,其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

(四)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些政策不合理

外籍人员从三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免税,而中国公民取得的股息要征税;计税工资不全面;部分免税项目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形成了税收漏洞以及个税申报方式的急待改革等。

由于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以上问题,带来了如下一些影响:

第一,个人所得税款的大量流失。

税收流失是目前中国税收领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规模巨大的税收流失中就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在我国,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手段五花八门。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高收入者隐瞒、虚报纳税所得;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无法统计;实物工资无法货币化、实际工资与名义工资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此等等的做法,由于没有一个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及自行申报制度,以致个人所得税款的大量流失。

第二,工资薪金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以及其它比例税率难以实现对收入的有效分配和调节。

我国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率级距过多,最低税率、边际税率的规定均过高,从而导致在吸引高端人才方面功能偏弱。对高收入者征收高税,这看起来似乎公平。可是,很多发达国家的实践情况表明,对于那些高收入的企业主,高税率于他们几乎不起作用,因为他们以公司为依托,有丰富的避税手段和方法。那么高税率对谁有用呢?它只对那些企业中的职业经理人和专业人士有用,对那些只依赖薪金收入的高职人员有用。而这些人是任何行业和地区都最为短缺的人才,过高的税收政策减弱了他们的重要性以及压抑了他们的积极性。

同周边国家(或地区)如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的最高税率只有20%左右相比,我国的税率最高达45%确实太高了。与此同时我国对资本财产性所得实行比例税率,不仅税负轻,税收调节力度也受到限制。因此,现行这种税率结构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实现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的政策目标。

第三,费用扣除简单,造成了个人所得税事实上的横向不公平。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单一、简单的费用扣除标准,并没有考虑个人具体的负担能力。如老人的赡养费用、子女的教育费用、住房、公益性捐款以及夫妇一方工作单独负担家庭费用等情况。举例而言,对于有相同收入的一对夫妇抚养一个小孩,但在一对夫妇有二位老人要赡养且老人没有任何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其实际所得就远远低于另一对夫妇,可是他们却要纳相同的税负。马克思说过:“试问按公道来说,能不能指望一个每天赚一角二分钱的人缴纳一分钱和每天赚十二块钱的缴纳一元钱那么容易?按比例来说,他们每人都交出了自己收入中同样的一份,但是这一捐税对他们生活需要的影响程度却完全不同。”因此,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这一费用标准扣除后的征收,并不能实现纳税能力越高纳税越多这一目的,造成了事实上的横向不公平,有违税收的公平负担原则。

第四,缺乏完善的征收体系,征管难度大,税收征管效率低是税款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

由于我国纳税人的纳税观念淡薄,且多年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对税收的排斥,加上我国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种种漏洞,使那些先富裕起来的人中,不少人不仅没有成为纳税大户,反而成为逃税、偷税的典型。

三、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构想

(一)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

实行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是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与其他的应税所得则分类征收,或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这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还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征税原则,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二)改革个人所得税税率体系

在征税对象既定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反映了国家和各个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根据我国国情,建议对综合征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对分项征税可采用比例税率,对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采用加成征收,以达到既组织收入,又公平税负的目的。

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参考美国及世界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3~4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顺应世界税制改革“低税

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尽可能与国际税制改革接轨。

(三)根据纯所得的大小量能课征,实现税收结果公平

在所得税法理论中,公平包含差别课征和量能征收二层含义。差别课征是实现个人所得税法横向公平的要求,它一方面要求区分纳税人的婚姻、抚养人口、年龄和健康等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要求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适用不同的税率;量能征收是实现个人所得税法纵向公平的前提,它要求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等的税,纳税能力强的多纳税,纳税能力弱的少纳税,无能力的不纳税。只有承认纳税人的差别,量能课征,个人所得税法才有生命力。

不可否认,“家庭抚养人数的多寡以及老人、盲人的有无,在同一所得阶层中会成为影响纳税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当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婚姻、年龄、赡养人口等情况以及住房、医疗、教育等费用,在实行有差别的生计扣除、家庭扣除和社会扣除后,根据纯所得的大小量能课征,实现税收结果公平。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修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制度

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外籍人员与专家享受“国民待遇”,取消以往一些不合理的差距待遇,重点保护中低收入阶层,建立起能够覆盖个人全部收入,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计、赡养、教育、残疾等费用扣除,自行申报纳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再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同时积极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有效监控纳税人收入来源,降低征管成本,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仅为国家积累资金、调节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而且在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式下,我国公民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显著提高,个人所得税法与时俱进的修改、完善,更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赋负担,促进消费和拉动内需。这不仅是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更是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器”作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文6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收制度  税收管理  税率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面过窄、偷税漏税现象严重,收入比重偏低。个人所得税在课税模式、费用扣除、税率以及税基等方面存在缺陷的现状,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 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及收入分配结构不相适应。

1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分类所得税制存在弊端

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按不同来源分类,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同税率的一种所得税征收模式。当大多数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较单一且收入水平较低时,宜于采用这 种模式,但当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时,采用这种模式就难以控制税源,也难以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分类所得税制缺陷越来越明显。首先,分类课税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产生了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 税人,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从而产生纵向不公平。其次,分类课征造成巨大的避税空 间。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可以使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 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1.2 费用扣除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偏低,又长期没有随收入和物价提高而调整。这造成了两种与税收征管效率原则相违背的现象,①使更多的低收入的个人都在所得税征管范围之内,增 加了征管对象的数量和征管成本,影响了征管效率;②对低收入征税,妨碍了税收公平。

首先,费用扣除范围过窄,不能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我国现行个人所 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少、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对 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

其次,费用扣除的确定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计所需收入也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费用 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

1.3 税率设计有待优化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5%~4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 %的比例税率。本来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税收待遇却不一样,一方面违背了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不便。而且累进档次过多实际上也极易产生累 进税率的累退性。结合我国实际的薪金水平,一直以来我国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于5%和10% 两档税率,20%以上的另六档税率形同虚设。

1.4 税基不够广泛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列举具体项目的规定,难以将所有的应税项目都包含进去。另外,由于现行减免税及优惠名目太多,费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观上造成税基缩小。

2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路

2.1 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

从税制模式上看,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征税原则的应是综合课征制。但考虑到我国目 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分类综合课征制应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的较好选择。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对某 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 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此种征税制 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也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2.2 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实行税收指数化措施

所谓税收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因通货膨胀造成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包含三个层面:①按税法规定原本不必缴税的纳税人,因通货膨胀导致实际起征点 的降低而被归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列 ;②通货膨胀使个人所得税的名义收入提高而产生了纳税“档次爬升”效应,纳税人在实际 收入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却按高税率纳税;③通货膨胀造成相邻应纳税档次之间的差值缩小, 也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这样尤其是对那些低收入者,由于其税负上升的幅度高于高收 入者上升的幅度,所以通货膨胀更多地损害了低收入纳税阶层的利益,使个人所得税产生逆向 再分配效果。

2.3 优化税率,合理税收负担

遵循国际惯例,将收入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分别申报,分别适用不同的累进税率,对后者规定较高的累进税率。调整税率级距,在尽可能扩大综合课税项目的基础上,将目前 个人所得税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合二为一,实行5%~35%级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各项所得, 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以平衡税赋。另外,为了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还可以增加一 项加成征收的措施。还应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边际税率过高,实质上形同虚设。

2.4 扩大税基

为了能有效地扩大税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切可以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改变目前的正列举方式规定应纳税所得,取而代之的是反列举规 定不纳税的项目。

上一篇诗朗诵青春

下一篇中药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