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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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范文1

资本充足不等于银行稳健

根据协议,普通股最低要求,将从当前的2%提升至4.5%。一级资本金比率将从4%提升至6%,同时,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反周期缓冲”。事实证明,资本充足率的提升对银行业建立稳健安全的体系的确发挥了积极作用,基于此,巴塞尔协议Ⅲ也是出于加强这一作用而迅速达成的。然而,只盯住巴塞尔协议,只有资本充足,对于一国银行业体系的稳健而言,还是远远不够的。

目前业界已基本达成共识,认为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高是导致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新协议寄希望于通过要求金融机构再次提高资本充足率下限,以此抑制金融机构的过度投机行为,并增强金融机构应对损失的能力。这一措施的默认前提是,银行拥有越多的优良资本即一级资本,银行就越安全。从本质上说,资本金代表银行的偿付能力,巴塞尔协议从Ⅰ到Ⅲ都是不断提高对银行偿付能力的要求,然而,无论一级资本金比率提升到多高,其实都不能从根本上防止银行破产倒闭。

一家拥有一级资本的大型银行持续进行信贷投放,但贷款通常为长期,且难以快速流动或回收。同时,银行为追逐利润回报,其现金余额降到微乎其微。直到金融危机爆发,银行突发挤兑现象,只能转向政府紧急求助流动资金。大型银行虽手握一级资本,拥有大量股东份额,但是现金资产却严重匮乏。政府部门往往只能开动印钞机,助其应对突发的流动性困境。

问题的症结在于,资本金作为偿付能力的代表,它虽然可以起到缓冲作用,但当银行面临危机时,真正可以挽救银行的却是流动性而并非偿付能力。这里的流动性主要是指现金或能够快速变现的其他资产。在历史上的黄金年代,商业银行曾经有最低现金比例要求,一般大约在10%左右,有了巴塞尔协议之后,不再有类似的现金比例要求。巴塞尔协议Ⅰ和Ⅱ的定义中几乎没有提到流动性问题,或者默认偿付能力就等同于流动性(实际上根本不等于)。从这个层面说,巴塞尔协议的一级资本金要求与银行的风险状况并不直接相关。

这次金融危机暴露了大型银行过度依赖资本市场的明显弊端,因此,为了降低商业银行对短期市场流动性的依赖,新协议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两个指标,用于考核短期和中长期的流动性。这两个新指标在增加银行体系稳定性的同时,也加大了被监管者的成本,并对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有显著影响。巴塞尔协议Ⅲ尽管提到了流动性风险,但仍然存在资本充足与流动性之间的模糊界定区域。

此外,金融危机还暴露了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积聚问题,资本缓冲的新规定并没有把矛头指向投机性合约等金融衍生工具。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的金融衍生品工具,其交易所导致的风险也并非严格的资本监管能解决。反倒是,每一次监管加强,都会引致市场上出现更多新的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监管。

杠杆率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杠杆率是监管机构引入的对资本充足率的一个重要补充指标。不能否认,“过度杠杆化”是造成本次金融危机的一大根本原因。新协议为银行体系确定了杠杆率的底线,其目的就是作为风险资本比例的补充,防止金融产品模型错误导致的风险,约束商业银行业务规模过度扩张。

从功能角度说,银行想要的是更高的杠杆率,而巴塞尔协议Ⅲ反其道行之,试图要降低其杠杆率。值得一提的是,无论巴塞尔委员会将资本金比率提到多高,杠杆率降到多低,都无法阻止银行规避监管,因为金融机构的许多“杠杆”通常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其主要途径就是通过表外业务操作,所以金融机构总有办法增加杠杆率。然而,在新协议要求表内业务资本金比率有所提升的前提下,金融机构至少不会像以前那样肆无忌惮地提高杠杆率了。

银行业经营方式的转变

资产负债业务重新调整。对于银行来说,新协议要求银行缩小资产负债表规模和业务范围。银行必须提高储备资金以避免潜在的资产损失,信贷需求方能得到的贷款额也会相应减少。这对于严重依赖信贷规模高速增长的业务模式而言,比如我国银行业,将会是一次严峻的考验。严格的资本计提要求和杠杆率要求,将会抑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冲动。这可能促进我国银行业从传统的信贷业务向多元化的经营方式转变,尤其是扩大表外业务领域。

融资成本上升。由于核心资本的比例提升,普通股在监管资本中的主导地位得到进一步确立,商业银行将面临更高昂的资本成本。银行将更多地通过扩大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本。比如,我国银行的普通股年度成本约在10%〜13%,远远高于发行次级债的成本。

银行业的盈利水平和方式均受到挑战。由于新协议使得许多国际性银行面临急迫的融资问题,在未来几年内,为了监管达标,全球银行业需要从不同途径融资。为了保证资本补充的持续性,银行内源融资方式仍是首选,这将在一段时间内减少银行的股息派放,由此带来的股东回报水平也会明显降低。但是,银行在股东要求持续盈利的压力下,会另寻他路,比如开发更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绕开法规、谋求利润。但银行业高额利润率的时代是否由此宣告结束,还有待时间考证。

对实体经济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

新协议的立意在于,将金融业从风险急剧的虚拟世界拉回实体经济的正常轨道。实际上,这一目标难以顺利实现。

先从该行业本身而言,银行业的前景预期受到影响。尽管新协议出于长期的行业稳健考虑要求增加资本金,但对目前仍然深陷泥潭的欧美银行来说,无论是资本充足率,还是资产质量的其他指标,要立即达到新协议的要求,都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未来几年内,全球银行业需要从不同途径融资高达上千亿美元。其中欧洲银行业受到的冲击最为明显,比如德意志银行、爱尔兰联合银行、爱尔兰银行和奥地利第一储蓄银行都将陷入资本充足率不能满足新规定的困境。基于此,新协议规定了长达8年的过渡期,从而给全球银行业提升自身的安全级别提供了足够的转型期。事实上,大多数国家的银行尚未完成对巴塞尔Ⅱ的实施,大部分国家将会从2015年才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Ⅲ。从上述银行业盈利前景看,为了保证资本补充的持续性,银行将扩大利润留存,股东的盈利水平预期有所下降,从而会影响银行业的股东和债权人对银行业的投资意愿,这可能会使市场调低对银行业未来几年发展前景的预期。

再从一国的宏观经济层面看,过度的银行监管将很大程度上抑制信贷投放,由此可能使经济复苏受阻或者使经济回暖的成果再次流失。作为一种监管手段,资本留存缓冲和反周期缓冲资本金把银行一级资本金比率总要求提升到7%。如果新协议要求的这部分额外储备资金中一部分原本是用作信贷资金的话,那么就会由于抑制信贷投放而直接影响到许多国家的经济复苏。所以新协议需要几年时间之后才来开始推行,否则,欧美国家的经济恢复,就很有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巴塞尔协议范文2

关键词:次贷危机;商业银行;巴塞尔协议Ⅲ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l(2012)03—0051—05

一、次贷危机推进巴塞尔协议的改革

2007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经历了由利率风险引起信贷危机最后转化为流动性危机的过程,并蔓延至全球,成为自1929--1933年经济危机以来影响最广、损失最严重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至今全球经济仍未从衰退中脱身。

2007年4月2日,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公司——新世纪金融公司因无法满足抵押贷款回购要求,从而申请破产保护,由此拉开了美国金融危机的序幕,随后经历了三个阶段逐渐演化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第一阶段,利率风险引起信贷危机。随着2005年以来美国连续17次加息,导致次级贷款借款者还款压力加大,断供现象严重,次级贷款公司坏账上升,市场上投资者对次级贷款抵押债券回购需求加大,次贷危机由此爆发,美国有30多家次级抵押贷款公司出现停业,至2008年9月美国政府出手接管房利美和房地美两公司,道琼斯指数和纳斯达克指数接连大幅下挫。第二阶段,市场流动性蒸发,信贷危机转化为流动性危机,以雷曼兄弟倒闭为标志,短短几个月AIG被迫国有化,美国五大投资银行中三家倒闭或被收购,全球金融机构大范围损失现象显现。第三阶段,随着欧债危机的爆发,危机通过多渠道影响实体经济,成为全球金融危机,实体经济遭受严重冲击,全球经济进入严重衰退。

(一)商业银行在次贷危机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一,银行放宽信贷标准,大量向信用级别低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人员发放次级贷款,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繁荣,直接带来了潜在的信贷风险,2000--2006年,美国现房销售价格上涨了80%。

第二,大量发行抵押贷款证券给放款机构形成风险转移的幻觉,进一步促使了次级贷款的发放。流动性过剩催生的对高收益债券的旺盛需求,推动了次级债券市场快速发展,风险随着次级贷款证券化的债券卖给全世界投资者,从而将金融风险扩散到全球。信息披露不完善导致投资者不了解次贷债券隐含的风险。

第三,为了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吸引力,银行通过互相提供信用违约互换(CDS)外部信用以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吸引力,这种担保导致已转移的信用风险回归。CDS增加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进一步促进了次贷二级市场的发展,但是如果CDS交易对方无法赔付,市场机会发生危机。

第四,金融机构大量介入二级市场,高杠杆率导致金融风险积聚。为了从日益繁荣的直接融资市场中分取利益,大投资银行、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结构投资机构(sⅣ)发行短期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去投资次贷债券,从中赚取差价。但短贷长投蕴含了不少流动性风险,2007年8月份出现流动性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SIV机构出现融资困难,同时由于所持有的资产价格下跌使得表外实体损失惨重,面临破产清算的危险。这些表外实体虽然都是单独法律实体,商业银行没有法定义务承担表外实体的投资损失,但为降低表外实体破产给银行集团带来的声誉风险,银行被迫将这些表外风险暴露重新收回表内。此类表外业务具有高度的杠杆性,一方面表内资产迅速膨胀和集中度风险上升要求银行增持资本,另一方面巨额的投资损失侵蚀了银行的资本基础,导致资本充足率骤然下降,金融机构必须收缩信贷资金以控制资本对冲率,从而在流动性短缺后不可避免出现了信贷收缩,从而导致实体经济的萎缩。

(二)次贷危机后巴塞尔协议的改进

次贷危机爆发于《巴塞尔协议Ⅱ》(统称新资本协议)全球正式实施之前,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此次危机是资产证券化泛滥的结果,此次危机可以看作是1988年旧资本协议缺陷的一次集中爆发,旧资本协议中表外资产不在资本的监管范畴,因此导致银行监管资本套利,近年来全球资产证券化现象严重。虽然新资本协议中要求将表外资产纳入资本监管体系,只是由于未正式实施,各国执行力度差异较大,但此次危机也暴露了新资本协议中顺周期性、资产证券化框架细化不够、交易账户和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被长期轻视、金融机构长期高杠杆运作、信息披露要求不完善的缺陷。

为应对次贷危机暴露出的问题,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及金融学界都纷纷对巴塞尔协议Ⅱ提出改进意见。2009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征求意见稿),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再次提出了《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检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委员会(BCBS)召开27个国家央行行长及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通过了加强银行业资本要求和流动性监管标准的改革法案——“巴塞尔协议Ⅲ”(BaselⅢ),并在11月韩国首尔峰会上通过,12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文件。

这是次贷危机后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做出的大规模监管改革,是将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效率为先”的经营思路向“以安全为先”经营思路的转变,必将对全球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二、《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Ⅲ》(下简称“巴塞尔Ⅲ”)是在原有新资本协议基础上改革资本监管规则、建立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并增加杠杆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总体目标是改善银行体系应对由各种金融和经济压力导致的冲击的能力,确保银行体系稳健性基础上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本监管思路的改变

《巴塞尔协议Ⅱ》是在原有资本协议基础上扩充了风险计量的范围,引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主要侧重于风险资产计量即分母的测算,但是2007年以来的金融危机暴露了以风险识别为基础的银行管理与监管中存在的巨大漏洞,因此巴塞尔协议Ⅲ在丰富了风险资产计量的基础上,侧重于对分子即资本的计量,诸多条款都与资本的界定、资本的提高有关。

1 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

(1)提高对交易账户及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在旧框架下银行通过将大量风险资产转移至表外实现监管资本套利,未及时对银行表外风险和衍生交易带来的风险进行关注是导致本次危机的关键因素,因此扩大风险资产的覆盖范围是本次危机的重要教训之一。

新规则要求将表外资产及资产证券化产品按照一定折算系数转换为信贷资产,并引入了基于12个月严重金融危机条件下压力风险价值的资本要求。对于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之间再次证券化风险,不再使用由于银行担保而得到的外部评级,将证券化情形下短期合格流动性便利使用的信用转化系数从20%提高到50%。

“巴塞尔Ⅲ”还针对危机中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暴露的问题进行修改,提高了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标准,对证券化风险、表外交易风险、集中度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声誉风险提出了更加具体的管理要求;具体化了第三支柱的披露要求,如资产证券化风险、与表外特殊机构(SPV)利益关系、再次证券化风险等。第一支柱和第三支柱要求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第二支柱的风险管理标准立即生效。

(2)强化交易对手风险的资本要求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衍生品交易、证券融资和回购活动,交易对手风险也是本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一个重要风险。

新协议要求各金融机构测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带来的资本需求,同时需定期测算交易对手信用水平下降带来的公允损失(信用估值调整EVA风险),巴塞尔委员会认为EVA风险是比违约损失更大的损失来源;同时要求银行对外部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进行内部评估,消除与风险缓释相关的某些“悬崖效应”。

因为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相关性比非金融行业更高,为解决金融机构因相互关联性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巴塞尔Ⅲ”提高了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将联合支付和清算体系委员会(CPSS)建立中央交易对手和交易所,对达到严格标准的中央交易对手的抵押品和市风险可使用0%的风险权重。这将推动对市场风险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实施综合管理,解决市场波动性扩大的压力时期资本要求过低的担心,有助于金融体系之间的系统性风险。

2 进一步统一监管资本定义,提高资本质量

危机表明相同资本充足率情况下,资本结构的不同可用于直接冲减损失的能力差异较大,同时由于各国资本定义不一致,并缺乏透明度,从而导致市场较难对不同银行进行充分评估和比较。为更好反应各银行资本的清偿能力。“巴塞尔Ⅲ”对资本定义进一步细化,具体如下:

(1)资本分类

“巴塞尔协议Ⅱ”将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同时还有三级资本可用于吸收市场风险损失,“巴塞尔协议Ⅲ”重新将资本分为一级核心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取消三级资本,所有亏损只能从一级核心资本扣除。

在资本监管中包括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充足率及核心资本占一级资本的比重等指标。

(2)资本定义

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权益和其他持续经营条件下的资本,一级核心资本必须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其他一级资本必须是次级的、对非累积的收益具有充分灵活性、没有到期日或没有赎回激励安排。

一级核心资本必须扣除商誉、本行股票、净递延所得税资产、对未纳入并表范围金融机构的股本投资、表现项目现金流套期储备的损益、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银行本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负债公允价值的损益等。

二级资本主要是可用于清算的资本,权益顺序在存款和一般债务之后,原始期限高于5年,无赎回激励安排,在到期日5年前按照线性摊销入监管资本。

最后,为强化市场约束,提高资本的透明度,银行必须披露所有监管要素,并与会计报表项目有对应关系。

3 提高对资本的要求

(1)更严格的资本要求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要求,作为核心的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从原来的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由原来的4%提高到6%;包含二级资本在内的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自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前必须达标,其中2013年前,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3.5%;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5%,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2)设定资本留存缓冲比例

在吸取次贷危机教训基础上,为有效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爆发,保证商业银行持有缓冲资本在经济危机时期可有效承担重大项目损失,巴塞尔委员会设置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且在一级核心资本中体现。

如果商业银行资本留存缓冲达不到要求比例,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项规定将于2016年起实施,逐年增加留存0.625%,至2019年完全达标,即至2019年一级核心资本最低比率应达到7%。

(3)建立逆周期监管缓冲资本要求

经济繁荣时期,资产不良率较低,风险资产可能出现低估,且银行经营具有较明显的顺周期行为,即经济繁荣时期贷款增加较快,而公允计价和贷款持有到期的会计标准,都将放大顺周期效应,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放大经济周期的波动和加大金融系统的不稳定,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逆周期缓冲资本的概念。

逆周期缓冲资本是指银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在经济上升期增加对银行的资本要求,增加超额资本,用于弥补经济衰退时期的损失,规模为风险资本的0%--5%,各国根据实际经济情况中确定的,也需在核心一级资本中体现。

(4)对系统重要大型银行建立附加性资本要求

为应对本轮金融危机出现的“大而不倒”机构的道德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对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该类银行增加1%的附加性资本。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正在进行一项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综合方案,可能包括资本附加费、或有资本、保释债等。银行资本充足但流动性紧张,因为这些银行未进行审慎的流动性管理。危机前,资本市场活跃,资金充裕且价格较低,但危机发生后,市场流动性迅速蒸发。本次危机反应了流动性对银行提醒的重要性,建立流动性监管与资本监管同样重要,因此“巴塞尔Ⅲ”力求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设定了两个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指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指标(NSFR)。

流动性覆盖率(LCR)主要确保金融机构优质流动性资产满足短期流动性需求(30天)的能力,该比率有助于商业银行拥有充足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提高抵御短期流动性中断的弹性,根据巴塞尔Ⅲ协议规定,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即:

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100%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

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主要用来确保银行在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满足其表内外资金需求的能力,促使银行做好资金摆布提高其在中长期的流动性。此指标是指银行1年内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根据巴塞尔Ⅲ协议规定,此比率必须大于100%。即

净稳定资金比率=1年内可用的稳定资金/1年内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100%

(三)在风险资本框架之外,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指标

高杠杆是金融行业经营的本质特点,也是商业银行风险的巨大来源。本轮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前期表内外资产高杠杆积累,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危机后商业银行被迫去杠杆化,进一步加大了资产价格下滑的压力,加剧了损失,对实体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为了减少不稳定的去杠杆带来的风险,“巴塞尔Ⅲ”规定了3%的权益资产比重以及100%的流动杠杆比率,以控制银行的资产规模。

由于各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业务品种的差异,杠杆率指标与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之间可能会有冲突。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各国监管机构从2011年起开始对杠杆率指标进行监控,2013年为正式实施期,2015年开始进行信息披露。

三、“巴塞尔Ⅲ”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作为全球银行统一监管框架,其在资本金上的修改、引入流动性管理指标、杠杆监管率指标,都将加大对全球银行业的约束,带来银行经营模式、盈利结构的转变,进而对各国经济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1 引领银行业稳健发展

“巴塞尔Ⅲ”资本金质量数量的提高、覆盖范围的扩大都将扩大商业银行的赔付能力,约束银行的放款冲动,转变粗放型增长模式。流动性指标致力于提高各商业银行在日常备付及危机出现时期满足中长期流动性的需要,避免市场恐慌导致流动性迅速蒸发,导致危机进一步恶化;杠杆率指标的引入主要用于避免银行高杠杆的过渡积累给经济和金融体系带来不稳定因素。

总体而言,“巴塞尔Ⅲ”是对巴塞尔协议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必将引导银行业稳健发展。

2 加剧银行业补充资本的需求

银行是资本密集型的行业,资本金的微小变化都将对银行资金变动影响巨大,新协议一级核心资本提高至7%,是原有标准的3倍,且由于资本覆盖范围的扩大,所需资本金也随着增加,根据瑞银集团2010年6月的测算,实施新协议后该行的风险加权资产将增加近2000亿瑞士法郎,相当于直接翻倍。由此银行面临补充资本的需求,各国影响程度不同:

(1)亚洲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较高,次贷危机对亚洲银行的影响较小,新协议的出台并不会带来其短期资本补充需求;

(2)美国、英国和加拿大商业银行在次贷危机时受伤较深,但由于政府大量注资,相对资本金较为充裕;

(3)而除英国以外的欧洲银行将深受影响,一是危机对其影响也较大,另外危机后各国政府未对本国银行注资。特别是德国中小银行比重较高,目前有60%以上的银行是总资产未达到3亿欧元的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本就不高,影响较大。一些欧洲大型银行如德意志银行、奥地利第一储蓄银行、爱尔兰银行和爱尔兰联合银行业直接面临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困境,据估计,未来几年欧洲24家大银行将需要每年融资2400亿欧元。

3 促使银行业经营转型

由于新协议导致商业银行迫切的融资问题,未来几年商业银行将通过不同渠道进行增资,但若需保持资本的持续增长,内源式增资仍是首选,在一段时间内银行的股息派送或许会降低。但是银行在股东的持续盈利压力下,会通过委托贷款、信托业务等方式谋求中间业务收入,即增加利润情况下资本不增,将导致银行致力于提升高附加值中间业务收入。

4 影响经济增长进程

可以看到,为提升银行应对经济动荡时的缓冲能力,一级核心资本提升至7%,是前期标准的3倍以上,资本金的提高将约束商业银行信贷的投放,据巴塞尔清算银行统计,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提高一个百分点,将导致该国GDP增速比基准水平下降0.32%,滞后影响期为4年半;流动性监管方面,流动性指标的实施会导致GDP增速比基准水平低0.08%。因此新协议规定了8年的过渡期,否则欧美等国经济复苏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四、结论

鉴于巴塞尔新协议实施后将对各商业银行和各国经济的重大影响,各商业银行需在战略上高度重视,具体应对策略建议如下:

(一)加强对“巴塞尔Ⅲ”的研究,建立新的资本管理体系

各国商业银行应抓住“巴塞尔Ⅲ”实施前的过渡阶段,成立专项小组研究本国“巴塞尔Ⅲ”的落地实施方案,重新调整本行战略发展目标,制定新的资本管理规划,提交本行风险委员会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时全行上下应高度重视,通过绩效考核方案积极传导新的资本配置模式以及战略发展方向的调整,并组织专项技术小组,重新开发新的资本监管系统。

(二)多渠道补充资本

从现有情况来看,欧美等商业银行都与最低资本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各商业银行应通过增发股票、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发行次级债券等多种方式积极从证券市场融资补充资本,特别是通过增发股票增加一级核心资本。

但融资成本不可避免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因此各商业银行还应加大内源资本的增长,这也是商业银行资本保持长期稳定增长的重要途径,因此应尽量减少以分红,转而采取配股的方式分配利润。

(三)提高资本使用效率,积极发展资本节约型业务

巴塞尔协议范文3

[关键词] 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引言: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而资本是风险的主要支柱。《巴塞尔协议》是西方银行数百年的管理经验的结晶,理所应当的成为国内银行资本管理的重要参考资料。对于其近年来的变革,也需要认真研究,汲取经验。

一、巴塞尔协议简介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1975年至今所制定的一系列原则、协议、标准和建议的统称,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统一监管的有机文件体系。

一般我们所说的旧巴塞尔协议是指《1988年资本协议》。而所谓的新巴塞尔协议就是《巴塞尔资本协议修订框架》。新巴塞尔协议在旧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几经修改,终于成形。这其中包含了许多新的理念和方法,我国银行在学习借鉴巴塞尔协议的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对比这两个版本的协议,从中发掘信息,这对于银行的经营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新协议继承旧协议之处

总的来说,新协议继承了旧协议的很多内容,第一支柱中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基本没有改变,同时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有部分未变。此外,与第一支柱密切相关的资本比率计算也基本继承了旧版协议。

1.资本比率的计算

1988年的《资本协议》规定,银行的资本总额包括核心资本(一级)和附属资本(二级)两部分,1996年修正案中又增加三级资本。核心资本指权益资本和公开储备;附属资本主要包括一般损失准备金、混合债务工具和次级债券;三级资本指最初发行期限2年以上的级次债券。其中核心资本至少要占资本总额的50%,三级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250%,而且只能用来覆盖市场风险。

风险资本总额是按照风险的大小对银行资产额的调整。表内资产统一分成4个风险权重(0%、20%、50%、100%);表外或有资产先按照相应的系数转换成表内等同的风险资产,然后再乘以相应的风险权重。

2.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

老协议体系明确涵盖的风险加权资产有两大类: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在此假定下,在处理上述两类风险时,其它各类风险已以隐性的方式已包括在内。新协议对1996协议修正案中的市场风险部分的内容不做调整。

三、新协议创新之处

实际上,新协议改变之处大于继承之处,其中最重大的改进无疑是内部评级法的创立和第三种风险――操作风险确定。

1.新协议的一个主要创新是信用风险部分的内部评级法

新协议最主要创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IRB法(内部评级法)。IRB法与标准法的根本不同表现在,银行对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估计值将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而标准法中这些参数是国家或中央银行制定的。

IRB对、银行和公司风险暴露采用相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该法依靠四方面的数据,一是违约概率(PD),即特定时间段内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二是违约损失率(LGD),即违约发生时风险暴露的损失程度;三是违约风险暴露(EAD),即对某项贷款承诺而言,发生违约时可能被提取的贷款额;四是期限 (M),即某一风险暴露的剩余经济到期日。风险加权资产的预期损失等于12.5×PD×LGD×EAD。

IRB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即: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处理。对于涉及金融抵押品的交易, IRB法力求确保银行使用认可的方法来评估风险,因为抵押品价值会发生变化。增加了风险计量的灵活性和准确性。此外IRB还专门针对贷款零售、专业贷款、股权以及证券化等内容提出了新的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2.新协议第二个创新是第一大支柱中增加了操作风险部分

操作风险的定义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它是新巴塞尔协议中新增加的部分,委员会认为,操作风险是银行面对的一项重要风险,银行应为抵御操作风险造成的损失安排资本。

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仍在不断迅速发展,但是近期内不能达到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量化程度。委员会认为,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资本部分十分必要,以便确保银行有足够的积极性继续开发计量操作风险的各类手段,确保银行为抵御操作风险持有足够的资本。若不将操作风险纳入新协议的资本要求中,这会降低银行的积极性,减少业内应对操作风险而投入的资源。

新协议中,提供了一种高级计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es,AMA),这是操作风险计量方法中比较灵活的。在AMA中,只要方法既全面又系统,银行可采用自己的方法来评估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还处于一个形成的过程当中,一些银行已经在开发符合AMA精神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法方面取得许多进展。

参考资料:

巴塞尔协议范文4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0.108

[中图分类号]F831.1;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0-0-01

1 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改革框架

1.1 全球资本框架

第一,强调高质量的资本构成和透明度。首先,确立了一级资本中普通股的核心地位,该比例从2%提高至4.5%,其目的为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将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第二,强化风险覆盖面。一是提高资产证券化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同时大幅提高相关业务资本要求,其次,针对有业务往来的交易对手,加强其信用风险管理。第三,增加了杠杆率作为清偿力的辅助监管指标。

1.2 全球流动性标准

新版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全球流动性标准,同时提出了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作为流动性监管的重要指标。2013年巴塞尔委员会宣布将高流动性资产的范围逐渐扩大,将先前评级较低的公司债券、股票以及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也也纳入流动性资产的范围;同时对LCR 100%的生效时间往后推移,到2019年才达标100%。

1.3 系统性风险和相互关联性

巴塞尔协议Ⅲ推出了一些有助于降低资本的顺周期性新的措施,主要从贷款损失准备、减缓最低资本要求的周期性波动、引入2.5%资本留存缓冲以及0%~2.5%的逆周期缓冲资本等方面来降低系统性风险造成的影响。二是处理金融机构的相互关联。首先,在资本计提上有额外奖惩,其次,研究和制定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综合方案,包括计提附加资本、或有资本和自救债券,同时考虑流动性附加要求。最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跨境银行处置的决议,从加强各国处置权力和跨境实施、金融机构应急计划以及降低传染性等三个方面,确立了降低系统性风险的新措施和方法。

2 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

2.1 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充足率的相应标准分别为4.5%、6%和8%,而中国银监会将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定为5%、6%、8%,资本留存缓冲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

2.2 杠杆率

中国银监会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出台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等方面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保持了一致。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杠杆率要求为3%,中国银监会的杠杆率要求相对低一些,最低要求为4%,而且中国银监会要求未来几年内,杠杆率监管标准必须高于4%。

2.3 流动性

2013年版(新版)的LCR流动性要求的放宽,100%LCR生效时间则从2015年延迟到2019年,体现了逐步过渡的调整方针。目前中国银监会对我国商业银行LCR100%的监管要比2010年版的LCR要求还提前1年。除此之外,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NFSR)达到100%,已纳入银监会监管的“腕骨指标”。此外,中国银监会已经将LCR和NFSR达到100%作为银行监管的重要指标。

2.4 控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方面

首先,要建立系统重要银行的评估方法和框架。其次,继续采用结构化限制性监管措施,降低不同金融市场风险的传染。此外,监管部门将视情况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更高的审慎监管要求,同时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监管评估框架。最后,从审慎监管要求出发,提高系统性银行提高吸收损失的能力,同时强化并表监管和理财产品监管标准。

3 完善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建议控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

3.1 确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在确定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时,首先要明确宏观审慎的监管目标,在此目标基础上建立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才能更好地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其次,要建立适合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指标和工具,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监管准则,确立差异化的监管模式;同时监管部门定期对金融、经济数据的统计分析,及时识别潜在的系统风险,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最后,在应对风险方面,监管部门应采取最后贷款人职能、存款保险和危机救助等方式应对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3.2 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首先,监管部门要规范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建立严格的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动态协调的监管机制。其次,规范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机制。监管部门应要求影子银行定期或及时向其披露场外交易等方面的信息,保证影子银行系统与正规金融体系中各参与者能充分了解信息,提高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透明度。最后,需要调整相应的金融监管法规和手段,建立差别化的影子银行监管体系。

3.3 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

要有效控制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首先最有效的方法是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关联度。其次,要简化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严格控制金融机构的业务结构复杂程度,严格限制金融机构从事高杠杆交易业务。最后,要确保监管技术能适应系统重要性银行日益复杂的业务,督促系统重要性银行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危机处理机制,切实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巴塞尔协议范文5

关键词:风险管理 新巴塞尔协议

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影响越来越大,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局限性日益表现出来。巴塞尔委员会即将推出新巴塞尔协议,并于2006年底在成员国开始实施。虽然中国决定暂不执行新协议,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需要做好基础工作,提高风险管理与控制的水平,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执行新巴塞尔协议的监管标准。

银行经营风险与新巴塞尔协议

随着各国金融管制的放宽和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商业银行破产倒闭成为一种世界性的现象。由于商业银行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地位,银行业危机会促发经济的全面危机,所以各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日益重视银行业风险控制问题。

巴塞尔委员会致力于促进金融体系支持经济的持续增长,并在经济衰退时保持稳健性。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的协议是一个里程碑,最低资本要求为100多个国家所接受,这一协议加强了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康与发展稳定。1988年以来,由于资本管制方法过于简单,其缺陷日益突出。科技与通讯的发展,银行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市场的日益全球化,使得银行风险计量与管理的方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原则

全球经济环境剧烈变化使银行经营风险随之加大,新资本协议框架将使资本充足的监管要求能更为准确地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为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提供更多的衡量资本充足的可供选择的方法。新巴塞尔协议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由三大支柱来保障安全: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市场纪律。

根据新协议的要求,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的规定保持不变,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修改内容反映在计量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上,新协议大幅度修改了对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内部评级法是新协议的最主要创新之一。银行对重大风险因素的内部估计值将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该法以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为基础,有可能大幅度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从国际化大银行的经验来看,这一方法是合理的。操作风险是银行面对的一项重要风险,委员会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确保银行有足够的积极性继续开发计量操作风险的各类手段,确保银行为抵御操作风险持有足够的资本。新协议的第二支柱是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突出了银行和监管当局都应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监管当局应该负责评估银行决定资本重组水平的内部程序以保证管理人员判断的适当性。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列为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三支柱,强调对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通过提高银行风险披露,加强其他市场参与者了解银行风险状况的能力,从而使银行管理者积极加强风险管理。通过依靠互相促进的三大支柱,新协议试图把握好资本充足性与风险管理质量的关系,促进银行的风险管理。

中国商业银行改革的关键

尽管到目前为止,中国没有发生过大的银行业危机,但是中国银行业潜藏着不容忽视的风险。随着中国的入世承诺逐步兑现,中国银行业融入全球竞争的步伐加快,提高对金融风险的管理与控制的水平,成为中国银行业当务之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起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在人行制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并且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同时,人行决定,从2003年12月21日起将金融机构在人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1.89%下调至1.62%。这两项政策的实施将会对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造成或大或小的影响。在利率市场化已接近最后关键步骤――取消贷款利率上浮限制、扩大或取消贷款利率下限区间,以及逐渐放开存款利率管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存贷业务将逐渐面对变数加剧的市场和日益扩展的潜在客户群,加强对利率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的计量和控制对商业银行业至关重要。我国传统监管方法过于注重对银行的合规性监管而忽视银行的风险监管。风险监管是一种积极的监管方法,侧重引导商业银行树立防范风险的观念,帮助增强其防范风险的能力。因此中国监管当局应逐步由传统的合规性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

中国暂不执行新协议的政策考虑

与1988年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更为复杂、全面,这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反映。但是由于各国的具体经济金融环境和体制不同,不能要求所有银行同时执行新协议的所有标准。新协议有关银行资本的方法不再是一成不变的,对于那些规模不大、也不是国际活跃银行的机构,各国监管当局将有机会评估何种方式更为合适。虽然新协议代表了先进的监管理念,代表了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经验,但其主要考虑的是十国集团成员的国际活跃银行的需要。发展中国家与十国集团国家之间存在实质性差距,新协议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动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还可能使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银行业风险管理在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等方面与国际银行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在外部环境上还不成熟,金融市场还不成熟,社会信用体系还未建立以及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充分发挥。从银行内部看,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体制、机制、观念、技术和方法等方面也与国外先进银行存在较大差距。中国的商业银行还未建立起真正的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公司治理结构还很不规范。中国的银行普遍存在着风险管理机制缺失问题,并且在观念上往往把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对立起来,国外很多风险管理理念和工具至今尚未在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过程中发挥作用。银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风险管理所需大量业务信息缺失,无法准确掌握风险缺口。经过慎重考虑,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致信巴塞尔委员会表示中国银行业在2006年仍将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

银行业应对新巴塞尔协议

尽管刘明康主席向巴塞尔委员会表示中国银行业在2006年仍将执行1988年协议,但这只是基于中国银行业现状的整体回答。同时,刘明康明确指出“考虑到其国内和海外经营的性质和规模,大银行应建立有效的、与新协议一致的内部评级体系;而小银行应该尽可能多地引进信用风险管理的最佳理念。”银监会并明确提出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四家银行要在2007年实施内部评级法,同时银监会也正在为按照新协议要求完善监管体系作积极的准备。

银行内部管理是防范和控制银行风险时最重要的一道防线。中国商业银行为能迎接国际金融监管的挑战,急需全面加强基础管理和内控建设,全面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国际银行业已建立起了一套防范银行风险的完善的内控制度,尽管这样并不能完全规避风险,但它能为商业银行作大限度的减少和控制风险。然而,中国银行业长期以来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内部控制的水平远远落后于业务发展的步伐,内部控制的薄弱已经成为制约中国银行业发展的软肋。银行长期的成功主要归功于管理与控制的质量,所以中国的银行应积极地开发更好的方法来确认、计量和管理风险。中国的监管机构也必须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对各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及时进行规范和引导。

参考资料:

巴塞尔协议范文6

【摘要】2008年9月雷曼兄弟倒闭,而在此之前对巴塞尔协议II基础框架修改的重要性早已经凸显。在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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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asel III:The net stable funding /publ/bcbs238.

[3]巴曙松.巴塞尔III代表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大趋势,中国经济时报.2012(1)第003版.

作者简介:马文(1990-),男,汉族,河南商丘人,就读于云南财经大学,研究方向:金融学;王尧(1991-),男,汉族,河南洛阳人,就读于云南财经大学,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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