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全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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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范文1

修订草案有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但更有值得肯定的地方,可以归纳出十大亮点。

亮点一:食品安全进课堂。修订草案第7条规定: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强化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普及。这充分体现了教育为本、法治为根和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无论是生产者,消费者还是监督者,都必须牢固树立食品安全的法治观念和科学精神,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而源头就在教育,特别是中小学教育,这是确保食品安全的百年大计,其意义极为深远。

亮点二: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修订草案第44条、60条、68条、80条、86条、137条、143条款,多处规定了信息公开、公示、公布等要求,对生产经营者、监督部门等强化食品安全状态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社会共治,符合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奠定了食品安全的信息基础。

亮点三:全链条监管,重在入口处。修订草案第53―55条,对餐饮服务业添加剂的使用、消毒管理、卫生制度等做了原则规定,弥补了以往法规重生产、销售,轻餐饮管理的不足。

亮点四:与时俱进,规范网络食品交易。修订草案第60―64条,对网络食品交易进行了规范。这是信息化、网络化时代出现的新问题。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特别是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加以明确,是保护消费者的利器。

亮点五:操作细化,召回分级。修订草案第65条,按食品安全风险程度,划分了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的三级召回制度,这对保护消费者生命安全健康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亮点六:补短板,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过去由于体制问题,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一直是职能交叉、扯皮、管理较为薄弱的环节。修订草案用了一节7条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主体、行为、监督等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范,是一大进步。

亮点七:统计分析,量化监督。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没有食品安全统计调查制度,至多是食品中毒案件的流水账。因此,迄今为止,没有一个人能说清楚,中国的食品是安全还是不安全,大家都谈个案或者定性的争论,很难进行科学的量化分析和有效监管。修订草案第155条,确立了国家食品安全统计调查制度,这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也是本次修改条例的最大亮点之一。

亮点八: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安全网更牢。修订草案第158―165条,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做了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增加了食品安全网的强度和密度,是中国特色食品安全监管的一大进步。

亮点九:责任追究细化,彰显执法威力。一部法律的效力,不在于有多严苛或罚个倾家荡产,而在于法之必行。责任追究到位。哪怕是轻罚,只要罚到位,也会有效果。修订草案第168条、171条、173条、175条、186条、187条等条款,对于什么是情节严重给予处罚,从重处罚;什么情况下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什么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都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使法律更具操作性和威慑力。

亮点十:术语定义,科学严谨。一部法律的基本概念、术语,清晰规范,科学严谨,体现了立法质量和执行性。修订草案第195条,对法律用语进行了规范,厘清不少模糊地带,如第一次在法律中定义了食用农产品这个一直有争议的概念,还有保健食品,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特殊食品等,为食安法的科学性、完整性、可操作性增添了光彩。 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与此同时,修订草案中也有一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谨慎修改。

食品安全标准体制尚需完善。首先,任何一类产品的标准,都由强制性与非强制性标准组成。把食品类标准只归结为安全标准,又全部强制,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食品的一般质量要求、管理、检验方法、规格,型号、外包装及非安全类的标准,是现代食品工业不可缺少的技术支撑,绝大多数是非强制性的标准,法律应以认同。

其次,标准化法正在修改。在标准体系中除了国标、地标、企标外,又有一类新的标准即团体标准,包括行业标准,这是食品类标准体系中所缺少的。

再次,由于职能调整,卫生部门已不是食品监督的主导部门,因此,标准的制定权应当划归食药部门或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

行政监管体制关系需要理顺。目前,全国50%左右的县,由于机构改革已经没有独立的食药部门和质监部门,上下不对口;有不少市也在探索机构撤并。新体制下,上下监管如何衔接?政令畅通执法统一,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单是机构名称、职能的表述,就需要明确、包容,避免执行中出现障碍。

三套检验监管体系交叉重复,需要改革。修订草案第9条、14条、17条、94条,重申了食安法设立的三套检验监管制度,即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抽样检验。实践中很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三队人马进同一个企业,抽同一种食品,交三家实验室检验或一家实验室做三次同一产品的检验。财政部门为同一块月饼要花三次检验费。如果出现三种检验结果,就更麻烦了,三家不知该如何协调。这种重复、交叉、浪费、低效率、无端增加成本,浪费纳税人的钱,是纯粹、典型的体制病,迫切需要改革。

慎用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什么是规范,规范什么内容,有无法律效力,同强制标准、技术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等是什么关系,有何法律责任,如何监督,如果出现“一刀切”难以执行怎么办,修订草案第31条只讲了要搞规范,语义不清。

因此,如果现有文件手段足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不必叠床架屋。如果搞规范,千万不要“一刀切”。占食品生产经营80%以上的小企业、小摊贩,至今都没有完全规范,剩下的大企业、好企业,还有必要由中央政府部门统一规范吗?如果确有必要搞生产经营规范,最好也应当由行业协会、企业自己搞,充分体现社会共治原则。

相关监督信息公开需要严格规范。修订草案第143条规定了食药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信息公开符合政务公开的方向,但以上信息涉及到生产经营者的人身权、荣誉权和隐私权,不能不慎重研究。其一,此类信息公开的性质,仅仅是政务公开的形式,绝不是另类的处罚,更不是羞辱企业,所以定性要准。其二,公开的内容,如果公布生产经营者个人信息,一定要于法有据。其三,公开的范围也有分寸,是县级、市级、省级还是全国?是监管部门平台还是公共媒体?都应有个规范。其四,救济渠道。公开错了如何纠正?如何补偿?谁来承责?其五,公开的期限问题,是永久还是有一定时限,都应当细化、规范,减少随意性。

食品安全法全文范文2

以墨汁粉条案为例,如果单以其中的墨汁来看,其实严格说来并不表明监管部门失职。为什么这样认为?因为从文本角度而言,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要求监管部门检验粉条中是否含有墨汁成分,这就正如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要求质监部门检查奶粉中是否含有三聚氰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要求质监部门检查辣椒酱中是否含有鹤顶红,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质监部门应当检查自来水中是否含有农药所以,对于作为执法部门的质监部门来讲,这样一些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没有法律责任去检测的产品质量问题本就无权管辖,故而当然不应负责,或至少不应负全责。

那么,我们能否认为这些问题的发生属于法律缺失,应当由立法部门来负责呢?我觉得就具体个案而言,相关问题的产生与立法部门其实也没有必然联系。因为就具体问题而言,我们很难说立法部门有什么过错。毕竟,所有的立法都以预设相关领域之内的主体遵循、尊重相关的起码道德和行为规范为前提,所以,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会规定,医生不能故意非法杀害病人,因为医生的最起码职业道德就是救死扶伤;同样的道理,也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会规定,奶粉中不能掺三聚氰胺,辣椒粉中不能掺苏丹红、鹤顶红,粉条不能用墨汁染色,商品房不能用纸糊

当然,我们可以换个角度考虑这一问题:如果针对奶粉的产品质量规定中要规定不许掺三聚氰胺,那么是否还得规定不许掺砒霜、敌敌畏、甲胺磷或其它当前已经确认或有待将来确认的各种毒物?显然,这既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没有可能,是因为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到所有的有害物质并罗列出来;没有必要,是因为立法针对的只能是“一般人”,而且除了相关的食品安全或产品质量法外,我们还有其他的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为进行了规定。

譬如说三聚氰胺奶粉案,这其实是一个典型的投毒案,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范畴。因此,严格说来,它并不属于质监部门的管辖范围,而应是刑事案件侦查部门的职责;同样地,类似墨汁粉条、瘦肉精等案件,其实也都属于刑侦部门或其他公共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因为它们已经明显超出了所谓质量监察的范畴。所以,当我说“没有必要规定奶粉中不得掺三聚氰胺”时,并不是说这样做是对的,也不意味着这样做不应受到严惩,而仅仅是说:类似此种超出一般行业范畴、商业道德的行为,已经进入到了刑法或其他行政处罚的范畴,因而,不需要再进行立法规范,当然相关问题也不应由质监部门负责;或至少,不应由它负全责。

行文至此,就有必要提及消费者的问题。在我们的国民文化中,就公权运作的领域而言,反抗公权不良行使的消极成分固然不足,但同时支持公权运作的积极成分也同样不够。以墨汁粉条案为例,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样的粉条如果进入流通消费领域应该很快会被消费者发现有问题,因为浸泡过相关粉条的水会呈现出墨水状。以此为前提,我的问题是:它此前是否上市过?如果有,有多少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投诉过?那么,除了自认倒霉、除了向超市投诉外,有多少消费者会向质监部门举报?更不用说,有多少消费者会向公安部门报案了。必须要说明的是,从法律角度讲,我并不认为消费者有这个举报责任;并且,从能力角度讲,我也没有预设消费者有可能发现所有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仅仅是说,从公民责任角度讲,消费者有这个道德义务积极配合相关公权部门进行执法监察;并且从自身利益角度而言,毕竟所有食品安全案的直接受害者都是消费者,也只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有这种举报意识,才可能让非法商户钻空子的空间越来越小,乃至不得不打消这种念头。

食品安全法全文范文3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调控作用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4-0291-02

一、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经济法规制的必要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涉及人类最基本权利的保障。作为公共行政组织的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经济法的理念表现为对具体人格的而非抽象主体进行的价值关怀,是对弱者权利的倾斜性配置,也就是经济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直接给予保护。经济法理念是从整体角度,协调经济个体与总体、微观和宏观经济的矛盾冲突,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和谐,实现理想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二、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市场信息不对称

职能部门监管人员作为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代表,应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对不法食品生产者进行查处。但是在利益的诱惑下,也出现利用手中的职权,从而造成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发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门虽然原则上按照流通环节实施分段管理,但面对日益复杂的食品供应体系,有些环节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因而各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区分不清楚,会造成在一些方面部门职能交叉重复,在另一些方面可能出现“监管真空”,从而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二)“有形的手”失灵

如果食品企业做的都是合法的生意,那么中国监管部门是否揭发都一样。所以是一个零和博弈。如果我们的食品企业做了违法的事情,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了危害,那么企业减少了成本而获得了更高的收益,假若监管部门不进行揭发,可以获得非法“红包”,这样就是一个正和博弈。如果我们的违法食品企业被揭发了,那么我们食品企业会遭到处罚,而我们揭发违法企业的监管人员也会遭到被处罚企业的暗害,因此如果违法食品企业被揭发了,企业和监管部门都会有损失,因此是一个负和博弈。

三、完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一)加强“有形的手”的调控作用

1.适度加强政府干预

食品安全信息作为公共物品仅靠市场调节是不行的。必须有政府的干预。首先政府为食品安全信息生产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科学合理地规范质量检验以及质量标准,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收集、整理、传输和利用机制,确保食品安全信息有效传递,实现各部门间在风险评估、重大决策以及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其次,政府应当根据市场的需要进行干预,依法对食品安全信息失灵的食品行业进行监管。管理机构分布在不同的部门,通过明确的管理主体分工来避免机构间的扯皮问题,以科学的风险性评估为基础、通过各部门之间协调一致的行动来防范“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最终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2.完善立法体系

立法体系的监管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立法体系的监管对于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着提纲性的指导作用,必须完善中国的立法体系。第一,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在出口食品安全方面,可考虑将有关源头管理、基地备案、卫生注册额、过程监管、产地检验、口岸放行等一系列制度与程序纳入该法;在进口食品方面,应当对有关食品安全的疫情管理、质量安全评估、卫生注册、口岸检验放行、追溯和召回等制度与程序有所涉及。同时制定严格全面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明确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与职责。第二,修订《食品安全预防法》。在该法中,应当对食品安全检测对象、方式、程序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应当将现行的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制度纳入该法,甚至可以考虑在该法中规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有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故意行为加以处罚。第三,对部分缺乏操作性的条文加以解释或修改。

(二)发挥“无形的手”调控功能

1.激发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通过新闻媒体扩大正面宣传,引导群众树立健康文明的消费理念,重点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消费维权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群众辨别真伪、防范侵权和正确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政府应当开通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的渠道。政府应当加强舆论监督,保障公众充分的参与平台。公众作为食品安全市场的参与者之一,积极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举报,政府可通过举报电话、举报奖励、监督热线等平台,及时受理并对受害者进行积极的救治,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组织对食品的安全检验,实现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

2.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建立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诚信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缺乏诚信将使经济彻底失去交易的基础。所以,必须加快建立中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在制度规范上,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具体的实施上,对企业要以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等建立信用免费查询方式,对大量的、在中国食品行业占多数的个体私营等要以业主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建立信用查询方式。

3.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政府以可持续发展理念对企业进行正确的引导,同时对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措施,培养企业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意识。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必须把社会责任意识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使企业充分认识公共利益保护意识与企业发展目标的一致性。同时,政府应当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对积极协助政府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企业予以一定的奖励与补贴。

参考文献:

[1] 王红卫.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与监管体系的营造和完善[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9).

[2] 王兆华,雷家肃.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4,(7).

[3] 刘进,胡晓平.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思考[J].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05,(16).

[4] 孙健.中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5] 万进福.中国食品安全执法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6] 李新.风险社会视角下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2010.

食品安全法全文范文4

20xx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人办理。委托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食品安全法全文范文5

年,我县的食品安全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食品安全监管能力逐步提高,食品安全形势整体稳定,全县公众的饮食安全得到了进一步保障。

(一)构筑安全监管平台,完善监管工作体系

一是健全三级监管网络。为更好整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资源,年我县在全市率先成立政府牵头,18个部门参与的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2007年又在全县20个乡镇按照“七有”的要求建立起乡镇政府主管领导为站长,卫生院院长为副站长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并将组织网络覆盖到所有的村(居)委会,全县共聘任协管员63人,信息员253人,全县每个乡镇下发2个《行政执法证》行使食品药品监督,完善了县、乡镇、村三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组织网络。同时,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每年县政府与乡镇政府和监管部门签订责任书,并加强了工作机制建设,健全了《信息联络制度》、《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制度》、《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及《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督查督办制度》等工作制度。

二是推进食品安全诚信建设。为加强企业的诚信自律,县食药安委近年来不断强化教育、培训,督导力度,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得到大力推进。年,县食药安委对11家示范单位进行了考核验收;工商部门创建了20家“农村食品示范店”;卫生部门启动了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农业部门创建了五大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无公害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3000亩,优质稻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1万亩,有机茶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亩,优质水果标准化栽培示范基地1000亩,有机香椿生产基地1000亩。已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面积47.5万亩,纯佳香椿和慈峰茶叶均通过了有机食品认证,地杰公司的砂梨已通过绿色食品认证,有8家企业的11个产品通过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质监、卫生和畜牧水产部门都开展了与企业签定“依法守法,诚信经营”责任状活动,各企业都作出了质量诚信和法律责任公开承诺。

三是深入实施食品安全动态监测。我县积极探索食品安全动态监测,监管部门在不断提升自身食品安全技术支撑同时还加强了对企业专业检测人员的教育培训。目前,在城关镇农贸市场以及6个超市建立了“果蔬农残自检室”,畜牧水产局在加强日常检验检疫的同时,正着手启动“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建设;农业部门到11月为止从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共抽蔬菜样品2537个,样品合格率94.6%,商务部门建立了2家定点屠宰场,畜牧水产部门建立了对定点屠宰场、城关市场和超市的禽畜产品例行抽检制度;工商部门局机关配备了专门的快检车,各工商所均配备了快检箱巡回于流通环节进行食品抽检。

四是加快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进程。各部门严格市场执行准入,依法办好新发证、换证和打击无证工作。质监部门对82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开展了集中整治;卫生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学校食堂监管,督促71家学校食堂全部严格按要求核发了卫生许可证;商务部门办理了20多个酒批发许可证和50多个零售备案登记证;畜牧水产部门要求所有禽畜产品必须凭检验检疫合格有效证明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五是强化应急体系建设。年县政府出台了《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了在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能做到组织有序、部门协作、反应快捷、运转高效,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去年2月份和7月份,湖南坳中心小学及大同桥远滨烟花公司先后发生小范围不明原因的食物致泻事件,食安委会快速反应,严格按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部门联动,及时处置,防止了事态的升级。4月份,在周边县发生“瘦肉精”事件同时,我们采取了严密的排查和防控措施,确保了我县肉品市场安全。

六是严格食品产、进、销、存管理制度。各职能部门切实把好了企业进货验收、购销台帐、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召(退)回制度的执行,把好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各环节安全关。质监部门按照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重点检查企业原料采购与检验记录、关键控制点记录、生产设备运行情况、产品出厂检验与销售台帐、问题食品处理及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等;工商部门狠抓日常监管工作,全县所有食品经营户建立“一户一档”式档案;卫生部门日常监管中督促企业建立食品台帐225本;畜牧水产部门实行饲料备案登记制,建立养殖投入品使用台帐、规范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实现了养殖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监控。

七是全面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卫生部门严格量化分级管理各项措施,对县城的155家餐饮店全部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海悦国际大酒店、东风大酒店、株洲市长鸿实验学校等单位卫生部门经过严格考核,评为“食品卫生等级A级单位”。

八是强化信息体系建设。以《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为契机,各监管单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短信、展板、网络、培训等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了《食品安全法》“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活动,讲解对象2000余人。县质监局与县电视台合作制作新闻节目8期,发出食品质量通告6期,各监管单位也都深入企业开展行业法律法规培训,全县企业接受专业法律知识培训人员1.5万余人,各类媒体全年报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近20余期(次)。同时,6月1日前后,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2次走出去在人口集中地宣传《食品安全法》,设立咨询台20余个,发放宣传资料4万余份,展板20余块,拱门、气球标语5个,出动腰鼓宣传队1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走进广播媒体就《食品安全法》的贯彻进行局长访谈节目。广泛的宣传工作提高了公众科学饮食意识,营造了浓厚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氛围。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环节监管合力

年,在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整合下,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了监管合力,全县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升。

一是食品添加剂“打非”成效显著。为期4个月食品添加剂“打非”整治行动中,各部门累计检查生产经营单位455家,整治重点乡镇4个,整治重点单位67个,整治重点品种56种,及时查处过期失效食品添加剂45包,保证了县食品市场安全稳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履行组织协调职能,及时成立县专项整治班子,制定下发了《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整治通告》、《清理整顿阶段工作实施意见》、《部门职责任务分解》和《整治工作督察细则》。县卫生局对“年夜饭”实行备案制,并分3个组对城区加工厂、餐饮单位、超市开展专项检查,下达整改意见书127份。县工商局督促各经营户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县商务局对定点屠宰场的肉品检验、台帐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抽查,同时加强了对酒类添加剂使用的整治,打击制售假劣酒类的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县质监局建立企业档案管理,按照GB2760标准对食品添加剂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和备案管理,对全县178家食品生产企业巡查、回访3次。县农业局抽查了10个冬储磷肥、复合肥及尿素等肥料样品送省农产品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并对超市、蔬尔康净菜中心和攸州农贸市场蔬菜农残检测设施的准备、检测工作的开展及农产品“三证”标识的规范工作进行了重点督查。县畜牧水产局全面整治饲料、兽药和禽畜水产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

二是精心部署节日食品安全整治。一年来各重大节日期间,各监管单位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及实际,都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成立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了专项整治队伍,并把握了三个重点:一是把人民群众消费密切相关的食品作为重点整治品种;二是突出了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食品批发、超市及餐饮业为重点整治范围;三是以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为重点内容。累计查处无证经营户及地下作坊17家,对260家食品生产、经营、餐饮经营户提出规范整改意见480余条,查处不合格食品货值近10万元。

三是严厉查处食品违法案件。为期2年的全县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从月份开始启动至今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农业部门开展农资整顿专项行动,立案查处不合格农资案件11起,查获假劣农药71.5kg、缴获甲胺磷55.5Kg、未包装常规种子11000kg、未引种登记杂交种子1000kg、不合格肥料26000kg,处以罚款10万元。商务部门查处病死猪肉110公斤,收缴白板肉212公斤。卫生部门对患有乙肝、痢疾等“五病”人员下达了调离通知书,没收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的食品(药品)410斤共198箱。畜牧水产局查处案件25起,涉案金额12万余元。县质监部门查处无证生产及不合格产品案件12起,涉案金额7万余元。县工商部门立案查处了7起食品流通环节案件,其中货值1.76万元的假红牛、王老吉案引起了厂家的关注。

四是强化联合执法。为了整合执法力量,加大食品安全整治力度,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节日、高考期间和查处“瘦肉精”专项活动中,组织工商、卫生、技监、畜牧、教育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时向各主管部门下达查处整顿督办函(全年下发督办函3份),这样强化了责任,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落实。

二、年工作设想

紧紧围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以治理农产品源头污染、提高食品生产质量、规范食品流通秩序为切入点,努力探索和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我县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律的探索和研究,坚持以健全网络为基础,以完善机制为重点,以落实责任为关键,努力推动有力、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巩固完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的建设,强化监管职责,推动各乡镇政府和县食安委成员单位责任的落实。

(二)深化食品安全专项治理。不断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向纵深发展,以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食品为重点品种;以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消费为重点环节;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及学校为重点区域;以种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品店、小摊点、小作坊、小餐馆、小集市为重点场所,充分运用行政监管、法律制裁、舆论监督等综合手段,对制售假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三)严格食品安全的源头治理。不断培育一些农产品示范种养殖基地建设,规范农业投入品(农药、化肥、饲料)管理,积极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及运行,加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QS认证步伐,严格市场准入,确保食品生产质量。

(四)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将年定为诚信体系建设年,通过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养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遵纪守法、重质量、守合同、讲信用的习惯,通过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实现褒奖守信、惩戒失信。培育一批诚信守信的食品生产经营示范企业,带动我县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社会公众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注和重视食品安全氛围。

(六)积极引导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热情帮助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以技术规程和规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食品质量控制体系,扶持和建立具有一定规模性的食品生产企业,培育优秀企业和优质品牌,大力发展具有地域性传统品牌,提高生产科技含量,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升级换代,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三、关于年第一季度全县安全生产调度会议精神

年12月31日上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了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调度会议,会议由副县长陈润发主持,会上,县安监局长、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夏以良通报了年度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部署了年度的工作,并对年一季度安全生产进行了调度,5个专业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简要报告了年度工作情况,并就如何开展年度两节、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整治工作作了表态发言。接着,县领导李能斌、颜建斌、胡湘之先后都作了重要讲话,胡湘之县长在讲话中强调指出,安全生产要做到五个到位:一是思想认识到全,二是排查整改到位,三是工作保障到位,四是工作责任到位,五是查处到位。

四、关于年春节期间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春节将至,“两会”召开在即,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全力以赴,各司其职,坚持“行动要加快,整顿要到位,措施要扎实,成效要牢固”的要求,着力在落实监管责任,整顿突出问题,动员社会参与上下功夫,扎实做好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县群众度过一个安乐、祥和的节日。

(一)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及时研究部署有关工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责任逐级分解并落实到具体人员,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食品安全法全文范文6

[5]首先提出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1998年他研究发现,幼鼠食用了转基因土豆之后,其免疫系统和内脏都受到了损坏。这一发现轰动了科学界。后来经审查发现这项研究结果不够详实,不足以证明转基因食品具有危险性[6]。转基因食品的风险尚未有定论,迄今为止也没有因食用转基因食品而导致重大的事故伤亡。随着人们安全意识的逐渐加强,各国开始了对转基因产品的监控和管理。转基因技术的安全管理世界上主要分为两大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方法和理念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分别是开放鼓励型的美国模式和严谨限制型的欧盟模式,其他国家实行的模式介于两者之间[7]。欧盟对转基因食品一向严谨。尽管欧盟的研究表明目前市场上的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但欧盟认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估需要靠长期的实验和观察才能得以进行。欧盟的管理模式以转基因食品的工艺过程为基础,所有的转基因生物,都要接受安全性评价和监控[8]。转基因食品管理的理论基础是“预防”原则。其目标是保证人类和动物的生命健康、保护环境免遭破坏。其管理政策是确保欧盟市场健康正常的运转[9]。欧盟很重视转基因食品的立法。自20世纪90年代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制定了新食品定义和主要成分、安全评估机制和成分标识。从田间到菜场制定了全方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所有转基因食品在上市前须通过欧盟的强制性安全评估和批准程序,同时进行标识,确保其安全性和可追溯性,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确保转基因食品监督有效,并能及时采取适当的风险应对措施。欧盟的转基因食品管理机构是欧盟食品安全局。欧盟各个国家在管理上存在差异,没有完全依照欧盟转基因食品管理体系来实行。与欧盟管理模式相似的有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10]。美国提出,必须有可靠的科学证据证明风险的存在,才会采取适当的管制,即对转基因食品的法律管制须建立在“可靠科学”原则基础上[11]。美国管理模式以产品为基础,认为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之间没有本质差别,具有同样的安全性。美国在国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自律管制、在国际上推行转基因产品贸易自由,管理模式宽松。美国没有制定完整的法规来管制转基因食品,仅纳入到现有的法律管制范围内。美国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有:美国农业部、环境保护局、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美国对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很是乐观。加拿大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与美国相似,运用自律性管理。中国拥有大量的人口,随着环境的急剧恶化及耕地不断的被征用,耕地面积却在大量的减少,中国的农业生产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转基因食品的出现使这一问题得到了转机[12]。中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但国家对转基因技术非常重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1986年启动的“国家高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中,大力支持发展生物技术。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批准转基因产品商业化生产的国家。近年中国在转基因技术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与欧美等发达国家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13]。中国对转基因食品采取较为严格的管理模式。中国的管理机构有:农业部、科技部、卫生部、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和国家环保总局,中国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的是农业部。

转基因食品的检测技术

DNA在提取的时候会产生的应抑制因子、产品深加工时破坏了核酸等因素会使PCR结果呈假阴性;作物受到病毒感染、实验室污染等因素会造成PCR结果呈假阳性[16-18]。所以,定性PCR只能初步检测转基因食品。为了解决PCR存在的问题,消除检测干扰,在试验中引入内部对照反应,从而可以半定量地检测样品[19]。(1)竞争定量PCR:其主要的过程是将一种人工构建的相互间竞争模板,使这种模板能够具有一致的待检测基因所具有的动力学特点,能够在同一反应体系中同引物和底物相竞争,之后进行电泳检测。将结果制成标准曲线,计算待测基因的含量。该方法容易产生误差,比较难使用[20]。(2)实时荧光定量PCR:该技术是普通PCR的升级,主要思想就是把一个标记了2个荧光基团的探针加入到反应体系中,根据探针上的荧光信号实时监测整个PCR进程,然后将结果制成标准曲线,计算未知模板的含量[21]。实时定量PCR检测的灵敏度很高,它的最小检测量为2pgDNA/g样品。检测要求低、范围广,可以检测一些已经加工,或者还未进行加工以及混合样品。实时荧光PCR检测技术能对PCR反应进行有效地实时的监测。在实时荧光PCR技术中加入闭管分析,不需要加入PCR后处理过程,能使核酸的交叉污染有效的降低甚至消除。此方法的挑战就是定量标准物的滞后发展。(3)多重PCR:在同一反应体系中的多个靶点能同时进行PCR检测,试验结果可靠,操作简单快速,降低了检测的成本。多重PCR法的应用前景很广阔。(4)Southern和Northern杂交:用限制性核酸内切酶对与特异性探针结合的基因组片断内或其周围序列进行酶切,研究基因内部的序列。该技术检测结果准确可靠,但要求样品的纯度高,检测费用也较高。Southem杂交的检测对象是DNA,而Northern杂交是RNA。基因芯片又叫DNA芯片或DNA微阵列[22]。是美国的Affymetrix公司开发的,世界上第一块商品化的基因芯片在1996年问世。基因芯片技术是目前转基因食品检测的前沿技术,是一种高度集成化的反向杂交技术。将探针分子固定在载体上,用PCR、末端标记等方法对待测基因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基因与固定了的探针杂交。借助放射自显影或者激光共聚焦显微镜或CCD相机检测并读出各个不同斑点信号的强度,将所获得的杂交信号用相应的软件处理,得到被检样品的遗传信息。该方法可实现样品大量序列的检测和分析,同时完成样品的定性定量。将抗原和抗体反应的特异性结合酶对底物的高效催化这两者有机的结合,完成ELISA的检测。酶作用于底物后,颜色会发生变化,抗原结合抗体时,可以通过比色过程或者根据荧光反应来测定。通过颜色的变化来判断样品中含有抗原的的数量。ELISA检测可以同时完成样品的定性和定量检测。该方法选择性和灵敏度较高,但复杂基质对它的准确度有干扰,外源蛋白质含量低或被热处理变性,该方法的检测能力就会下降[23]。3.2.2Western杂交Western杂交又称蛋白质印迹法,是将抗体的特异性、蛋白质电泳的分离能力、显色酶反应的灵敏性结合在一起的蛋白质检测方法,可用于检测复杂混合物异蛋白质的含量。用于检测特异性目的蛋白质,检测灵敏度可达1~5ng,还可用于检测不可溶性蛋白质。其检测的关键是抗体的制备[24]。

中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改善措施

中国缺乏系统的法规来制约转基因食品的安全,因此需及时将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纳入到法律的框架内。需要建立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建立相应的部门并明确它们该承担的职责义务和管理权限,对一些经过转基因技术加工的产品和借助转基因技术进行研究的行业开展全方位的正规的管理体系[25]。许多发达国家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立法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中国立法时可以借鉴。在对待转基因食品风险的不确定方面,学习欧盟等国采取审批制度和强制性标识制度。鉴于转基因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和未来美好的发展前景,许多发达国家均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进行研发,中国在确保安全的提前下,也应使转基因技术得到更好的发展,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转基因食品从研发到消费这一系列的过程都必须采用标识、通报等措施保证消费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当前市场上的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很不完善。普遍存在未办理转基因生物标识,并私自进行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的行为。由于缺乏完整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检测体系,监督市场产品时,无法准确判断农产品是否有转基因成分,缺乏奏效的监控手段。因此,通过市场调查了解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实际情况,掌握转基因食品的种类、来源和加工后的形式等,制定相应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条例。建立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定期监督制度,借助已建的转基因食品管理机构,加强农业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中国境内销售的转基因食品必须实行标识,不标识和不符合标识规定的一律不得进口和销售。标识目录由农业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26]。目前相关部门的职责配合不够,很难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有效的监管。因此应设立专门的系统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转基因食品的研发、生产加工、运输、进出口和销售等环节进行全面的监督,确保转基因食品产业安全规范的运行[27]。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还不能确定,应理性对待转基因食品。因此,政府应设立专业的独立行政监管机构,全程跟踪,并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有效的追踪制度,详细记录每一环节,一旦出现问题,可以速度的找出危害关键控制点,便于及时采取措施,将危害降至最低。针对转基因食品存在的风险不确定性,制定安全评价标准以保证转基因食品行业正常稳定的发展。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价需要合适的检测技术。转基因食品品种繁多且数量大,含转基因成分的食品成分复杂、待检测成分被降解或破坏,检测难度大[28]。目前的检测手段有:人工检测、仪器检测和生物芯片,但不能满足当前的检测需要。因此,需加大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力度,使检测快速、准确、可靠。在发展自身技术的同时,还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防范[29-31]。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价需做到公开透明。需制定一整套针对转基因食品的法规、安全评价标准、方法及规则。对转基因食品的生产源头开始,以及对其生产、加工、成品、销售等一系列过程进行详细的存档化管理并进行详细的记录存档,使记录和标识具有可溯源性[32,33]。以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营养上的要求和质量上的评价以及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等标准作为是否决定进口及进口的数量、方式等的判断因素。同时在此基础上要建立有效且实时的预警机制,在转基因作物的风险处理上,要防患于未然。监管部门对进口的转基因食品实行跟踪检查,将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公布于众。政府应重视和加强对国外转基因食品相关政策信息的收集和研究,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一些必要且合理的咨询服务,以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摩擦[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