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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范文1
新办法虽然只有25项条款,却明确回答了发放高温津贴、高温作业限制和防护等劳动者长期关注的问题,并明确工会监督职能:“只要严格执行,必将从源头上减少高温造成的职业危害”。
近年来,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工作时中暑乃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作为我国保护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唯一部门规章——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已无法发挥有效作用。国家四部委调研显示,各地普遍存在对高温天气界定不清、高温补贴较低或难以落实、适用范围过窄、有关部门职责不明、劳动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有关人士表示,新办法解决了“老问题”,明确界定了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呈现四大亮点。
亮点一:高温条件下对劳动禁忌标定清晰“界线”。
高温下的“烤”问:李女士来太原打工已经有些年头了,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在小区里干了4年的保洁员。每天早上6点半到10点半,她都要踩着三轮车,将小区里所有垃圾箱的垃圾一趟趟转运到垃圾站。然后顶着太阳骑车回到距离小区2公里的出租房里。下午1点到5点,她还要冒着烈日再回到小区将整个院子的边边角角打扫干净。李大姐告诉记者:“3年多了,我每天都是这么干,没有防暑降温费,也没有加班费,我已结婚一年多,现在怀孕三个月了,要是让公司领导知道,还怕人家不要我呢。”
新办法规定: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等疾病,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等。另外,新办法也指出所谓的“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亮点二:扩大了保护范围。
高温下的“烤”问:快递员小李在太原市一家快递公司送快递已经两年多了,每年夏天,都要顶着太阳奔波在大街小巷。这两天气温升高,让他热得感觉有点力不从心。但是他告诉记者说,每天的工作量是一点也不能减少的,少送一个件就会直接影响收入,本来挣得就不多。谈起防暑降温费的事儿,小李说:“我们的工资就是固定工资加提成,防暑降温措施、防暑降温费什么的,一概没有。跟老板谈条件,没准还被炒了鱿鱼呢!现在招工容易,老板不怕找不到人干活。对于我们来说,防暑降温费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有关人士表示,52年前的《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适用范围小,其中的许多规定早已经与社会脱节。而新办法则将范围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囊括所有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和新职业。
从1960年到2012年,劳动者的劳动范围、劳动内容、工作环境等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暂行办法却52年雷打不动,而事实上,在炎热夏季,各行各业都面临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目前第三产业高度发展,而《暂行办法》根本没有覆盖第三产业。新办法明确把广大第三产业也纳入其中,几乎涵盖了各行各业的劳动者。
亮点三:新办法规定,将劳动者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下的“烤”问:记者在太原某房地产公司工地上碰到一位修外墙的建筑工人老赵,与他聊起了防暑降温的事儿。老赵来自太原周边农村,他说自己来太原干建筑工有两年多了,当初是他跟着老乡来打工,从来没有享受过什么防暑降温的防护措施,当记者问:“你们在天热的时候干活,包工头是否提供绿豆汤之类的降温饮料或防暑药品呢?”老赵笑着说:“有时候,老板会让工地厨子,熬点绿豆水喝,其它的防护措施就没有了。”
采访中,建筑工人刘师傅说,他的工资是按照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的,如果因为气温高而补贴降温饮料或消暑药的话,工资就会相应降低。
新办法的颁布意味着企业必须在发放工资时将高温津贴单独列项明示,不能将一些简单的防暑饮料或药品充抵高温津贴,杜绝了企业逃避或拖欠职工高温津贴的行为。
亮点四:明确了“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的职责。
高温下的“烤”问: 进入7月后,太原市气温持续走高,空调安装工们也更加忙碌。早上8时,牛师傅就和他的搭档小马,按约定时间来到客户家里安装空调。大约一个多小时,空调安装完毕。牛师傅所在的安装公司是本市一家大型的设备安装公司。牛师傅说,夏季安装工作量大,不管天气有多热,也要按照前一天拿到的总部分配的安装单完成工作。为防止中暑出现意外,他们除了随身带一瓶水外,还会带上用于防暑的仁丹。记者问牛师傅,现在政府规定,室外温度达35摄氏度以上,可以拿到每天10元的高温津贴,他们是否领过?李师傅说:“以前没领过,只是发一些消暑用的药水之类,但现在新办法出台了,公司像我这样的安装工,人人都会领到高温津贴了!因为有工会为咱监督嘛!”
工会在发现违法行为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切实发挥工会群众监督作用。
高温作业范文2
1缺乏保障,可拒绝上班
案例:2011年8月中旬的一天,室外最高温度已达37℃,从事室外作业的李康向公司负责人提出发放降温、防晒、解暑的防护设备及药品等的要求,但公司负责人没有同意,为此李康便拒绝上班。之后公司以李康在工作期间拒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决定解除与李康的劳动合同。李康不服,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公司的决定。
说法:《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鉴于在高温下工作存在一定的职业危害性,因此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及药品。同时,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劳动者有权拒绝,且不能视为违反合同,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处罚员工。
2高温作业,可索要高温津贴
案例:2011年8月底,连续一个月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路明等员工发现,公司支付的报酬中没有高温津贴,便要求公司补发,但遭到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每天已经向员工提供了充足的防暑用品、药物和饮料,这些费用应冲抵高温津贴。对于公司的说法路明等人不服,到法院,法院最终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说法: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即高温津贴属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范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以货币的形式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至于防暑用品、药物和饮料的开支,属于防暑降温费的范畴,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防暑降温费针对的是所有暑期在岗的劳动者,而高温津贴则是对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劳动者的补偿。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有权领取高温津贴,同时也可以领取防暑降温费,只是防暑降温费既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发放物品代替。
3缩短工时,不可以降低工资
案例:杨春等3人系室外工作人员,公司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月工资2500元。2011年夏季因连续高温,公司决定自8月1日起缩短杨春等人的工作时间,每天只工作5小时。然而杨春等人在领取8月份的工资时,发现收入少了许多。对此,公司的解释是,工作时间减少了,工资自然也只能按实际工作时间结算。杨春等人不服,向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杨春等人足额发放工资。
说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公司的做法明显违背了这一规定。该《通知》第四条第四项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减少高温作业工时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绝不能以此作为降低劳动者工资的理由。
4高温中暑,可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2011年9月1日,由于连日在高温下作业,霍强因严重中暑而昏迷。霍强共住院治疗9天,用去医疗费6000余元。霍强多次要求公司给予他工伤待遇,报销所有医疗费用并给予一定补偿,却被公司拒绝,公司认为在同样环境下工作的其他员工并未出现中暑的情况,因此霍强中暑是自身原因造成,不属于工伤。后霍强到法院,法院根据工伤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判决公司给予霍强工伤待遇。
高温作业范文3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 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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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补贴领取条件
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领取高温补贴,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的单位,需要向员工发放高温补贴:
1.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2. 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高温补贴需要缴税吗?
不需要,《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高温作业范文4
现在的高空作业真是危险。当今社会高空和作业越来越高。我家也有高空作业的员工。那是我爸。他本职是木匠出身的。他现在一家广告公司上班。你们可能以为上班和高空作业有什么干系。其实是个挂牌员工。他的工作是外部施工。他施工广告和外部大型广告都是。他的工作范围。他的工作多为高空但具有高度的危险。
在此我们应该反思高考的危险。为什么。为什么不能用机械了。我开始厌恶了这个世界。因为那些公司的人对那些工人生命没有任何的安全措施就只会大幅缩减费用这个世界又开始走生命不值一文的旧路了。我开始厌恶了这个世界了。
江西九江市南山学校初二:liguohao爱你
高温作业范文5
. 万平方公里。
月 0日上午 时,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签发命令,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高温)Ⅱ级应急响应,这是有史以来气象部门启动的最高级别的高温应急响应。
伴随着这轮高温浪潮,禁止违规高温作业、高温补贴等等有关劳动者健康权益保障等问题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高温作业是项危险活,轻则中暑、重则身亡,现实案例早已为这书写了众多的注脚。为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切身权益,去年国家相关部门重新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并对原有的内容进行了“升级扩容”。
现行《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 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 ℃以上、 0℃以下时,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全天累计不得超过 小时。同时明确表示,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作业范文6
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并纳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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