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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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范文1

关键词:食品检测实验室;人员;质量监督

1引言

“人”是食品检测实验室的第一要素,人员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到食品检测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如何确保人员能力持续符合要求,是食品检测实验室管理的重要内容。人员培训、人员考核和质量监督等都是人员能力保证和提升的重要方式。质量监督是食品检测实验室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开展质量监督活动可确保人员能力持续符合要求,有利于发现检测技术人员检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检测人员技术水平。随着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重视,对食品检测实验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1]。食品检测实验室检测过程复杂,专业水平要求高,涉及食品科学、化学、生物、毒理、放射性等不同学科、专业及领域,有些检测是常量检测,有些是微量甚至痕量检测,对人员能力要求更严格,质量监督的作用更加重要。本文结合食品检测实验室实际,阐述了食品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活动存在的问题,对检测实验室的充分监督的实施方法进行讨论,针对实验室的充分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和措施。

2食品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实验室认可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都对食品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做了规定。由于大部分条款为总体规定与要求,没有明确的监督细则与执行文件,质量监督方式不统一,食品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监督活动不同程度的存在以下问题。2.1监督员能力不足。目前,大多数食品检测实验室监督员通常由检测技术人员兼任,因其岗位特殊性可能无暇顾及质量监督工作,无法保证有效监督。有些食品检测实验室场所较多,监督员数量不能覆盖所有场所。另外,受专业背景限制,部分食品检测实验室的某些专业、领域没有合适的监督员,存在监督员在专业领域覆盖不全的问题。2.2监督对象问题。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2]明确了监督的对象是“人员”,日常监督中部分实验室将监督对象描述为与“人”相关的设备、设施、记录、报告等,没有将监督对象定位为“人”。对象定位错误一方面偏离了监督方向,无法发现人员技术能力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对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无法到位,影响了质量监督效果。2.3监督记录问题。有的食品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监督记录表仅有“日期”和“不符合事项”两项内容,监督内容描述不清楚或不全面。这样的质量监督记录表可操作性不强,对不符合项描述不清,除记录人外,无法获知清晰明确的不符合事实,也容易造成后续整改时无据可查,遗漏不符合项的整改或错误地组织开展整改活动。2.4监督频次问题。实验室认可准则及资质认定文件没有规定质量监督的频次,实验室应根据检测任务自行确定。部分食品实验室监督频次过低,有的一年一次甚至频率更低,监督频次过低不利于监督员发现实验室人员能力存在的不足,无法确保人员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要求。2.5监督时机问题。监督时机的把握非常重要,把握好监督时机可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有利于发现问题、提升工作质量。部分食品检测实验室监督仅重视了日常工作的监督,没有对客户投诉、检测结果处于临界值附近、检测方法发生偏离等特殊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时机把握不准确。2.6监督的纠正落实问题。部分食品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监督员仅仅发现不符合事项,填写质量监督记录,按计划完成监督任务,对不符合项未进行纠正,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未对效果进行跟踪验证。特别是当涉及重大不符合事件时,需要多部门协调解决,监督员未按要求提出整改建议,并进行不符合项的跟踪和验证[3]。

3食品检测实验室如何实现“充分监督”

食品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活动存在的监督员能力不足、监督对象不准确、监督活动记录不全面、监督频次低、监督时机把握不准、监督纠正落实效果差等问题影响了监督活动的效果,无法确保食品检测实验室人员能力是否胜任工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存在风险。食品检测实验室应按照实验室认可准则的要求,做到“充分监督”。食品检测实验室应明确监督员职责、找准监督对象、把握监督时机和频次、采用合适的监督方式、全面记录监督过程、对监督活动进行有效性评价,并对监督结果进行应用,发挥质量监督活动的作用。3.1质量监督的目的。质量监督是为确保满足规定的要求,对食品检测实验室质量活动的状况进行连续的监视,并对其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验证,以保证食品检测实验室具有所从事检测工作规定要求的能力,使检测活动按规定与要求进行。“规定”包括法律法规、标准、客户、合同、法定管理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和实验室管理的要求等。食品检测实验室监督的目的是通过实施监督解决检测过程控制中的有关弊端,寻求改进机会,确保食品检测实验室人员具有从事检测工作的能力满足规定要求[4]。3.2质量监督的文件依据。实验室认可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等都对食品检测实验室的监督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如实验室认可准则的4.1.5g条款、4.15.1条款、5.2.1条款、5.2.3条款等对实验室监督对象、监督报告等做了总体要求[5];CNAS-CL52:2014《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5]中4.1.5g条款、5.2.3条款、5.9.1a)条款、5.9.1b)条款等对监督模式、监督方式、监督有效性评价、监督的应用等做了一定程度的细化及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4.2.5、4.2.7条款等对质量监督的对象、质量监督记录做了总体规定与要求[6];《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对实验室质量监督的实施做了总体规定与要求[7,8]。3.3监督员要求。首先监督员数量应足够,监督员应覆盖食品检测实验室的所有领域、专业、地点等,一般来说,监督员数量与食品检测实验室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数量的比例应为1:5~1:10。监督员的能力应符合认可准则要求,应熟悉检测方法、技术、目的、流程、结果评价方式等,通常由较高技术职务的人员监督较低技术职务的人员,至少应由同一技术等级的人员担当监督。监督员应由最高管理者任命并授权[9],应赋予其足够的监督权利: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责令被监督人员改正;发现有问题的报告可以扣发;若出现不符合工作,对采取的纠正、纠正措施及时与相关人员沟通,提出整改建议等;还应保证监督员有直接与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乃至最高管理者进行沟通的渠道[10]。3.4监督的对象。实验室认可准则及资质认定相关管理文件中提到了监督是对人员能力的监督,监督的对象应为人员能力。食品检测实验室应重点监督在培人员、转岗人员、离岗较长时间后的返岗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关键支持人员等。人员能力包括初始能力和持续能力,初始能力是指食品检测实验室新进人员在培训期间或培训后首次从事检测及其他相关工作的能力,或是指转岗人员首次从事新岗位检测及相关工作的能力;持续能力是指当食品检测实验室测量设备发生变化时,或检测方法发生变化时,或检测样品特征、结构、原理发生变化时,或食品检测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或顾客要求、法定管理机构要求、认可/考核机构要求等与检测校准有关的资源、要求发生变化时时,实验室内长期从事该项检测、校准工作的人员适应各种变化并能做出正确判断、正确实施相关活动的能力。3.5监督的内容。食品检测实验室监督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熟悉情况、合同评审能力、岗位资格及授权情况、设备管理及维护能力、标准物质及药品管理能力、样品管理能力、标准方法选择能力、环境设施管理能力、数据处理能力、不确定度评定能力、出具报告的情况等。这些能力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律法规熟悉情况,应监督检测人员是否熟悉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2]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食品检测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情况,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2)合同评审能力应监督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选取的标准是否正确,资源配置情况,检测时限情况,经费核算情况;(3)岗位资格及授权应监督岗位资格考核情况,是否获得了实验室的岗位授权,是否参加岗位持续能力培训;(4)设备管理能力应监督设备操作、检定校准、期间核查和维护保养情况;(5)标准物质及药品试剂管理能力应监督标准物质期间核查、配制、梯度稀释、标识、验收、安全使用等;(6)样品管理能力应监督样品制备、样品标识、样品运输、样品保存、样品处理等能力;(7)标准方法选择能力应监督根据样品选择标准的能力、方法选择是否正确,方法是否有效,方法是否涵盖样品种类,方法的检出限是否满足检测要求,是否熟悉并正确执行作业指导书;(8)环境设施管理能力应监督是否环境设施要求,是否能正确设置环境条件,是否能正确监控环境条件;(9)数据处理能力应监督数据是否正确,处理过程是否正确,计算是否正确,修约是否正确,是否进行了复核;(10)不确定度处理能力应监督是否熟悉不确定度评定过程,不确定度影响分量是否全面、是否重复,计算是否正确,修约规范情况;(11)报告出具情况应监督报告结果与原始记录相符情况,报告结论是否正确,描述是否清晰、客观、合理,意见和解释是否正确。3.6监督的方式。质量监督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方式,监督可以采用固定时间,也可采用灵活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监督。人员监督涉及监督的全过程,可采用现场观察、模拟实验、留样再测、能力验证、测量审核、外部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既可采用单一方式,也可以两种方式或多种方式共同使用。3.7监督的时机。监督一般包括常规监督和特殊监督,常规监督指按照监督计划的监督,包括新人员、新设备使用、采用新方法等时的监督,特殊监督指检测结果处于限量值附近时的监督、客户投诉时的监督、标准方法发生偏离时的监督、首次分包时的监督、流动或现场检测监督时[13]。质量监督员应把握好监督时机,既要做好日常的常规监督,还应注意特殊监督时机,确保监督的有效性。3.8监督的实施。食品检测实验室应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按照监督计划实施监督,并依据情况变化对监督计划进行调整。监督计划应包括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结果不满意时拟采取的措施、完成情况等。监督员应对监督过程进行记录,监督记录内容包括监督时间、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监督过程描述、监督结果、发现的问题描述等。对需要采取现场纠正的,应要求被监督人员实施现场纠正,并对纠正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同时做好记录;对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必须出具不符合报告,相关部门督促相关人员制定纠正措施计划。监督员应对纠正措施情况实施跟踪,评价纠正措施的有效性。纠正措施有效,关闭不符合;纠正措施无效则重新分析原因,再采取纠正措施,直到关闭不符合。3.9监督的评价。食品检测实验室应对质量监督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监督的策划、计划、实施情况及效果,评价时可以考虑:监督策划及计划是否全面;监督实施过程是否规范;监督记录是否描述清晰、完整;监督的问题是否得到整改,纠正措施是否有效并跟踪验证;监督发现的问题下次审核或监督时是否还有类似问题;质量监督是否确保了人员能力的保证和提升,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结果、人员比对提高对等结果满意度是否比以前有所提高。3.10监督的报告食品检测实验室应定期编写年度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应概述本年度监督工作实际完成情况,包括监督时间、监督的人员数量、监督类型、监督时机等;总结监督工作成效,如人员能力的提高、食品检测实验室数据和结果质量的提高等;总结质量监督发现的主要问题,采取的措施及措施的有效性;对下一年度质量监督工作提出建议,如人员培训计划的侧重点,仪器设备期间核查的重点对象等。质量监督报告应作为输入提交年度管理评审[14]。

4结论

质量监督范文2

英文名称:Guangxi Quality Supervision Guide Periodical

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主办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期刊编辑学会

出版周期:月刊

出版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种:中文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1009-6310

国内刊号:45-122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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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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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简介

质量监督范文3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质量

Abstract: Combined with the author’s practical work experience, this paper explores some views on how to strengthen and improve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work, for your reference.

Key words: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quality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也不再是停留在仅仅执行国家标准规范的层面上,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不仅要熟悉规范,具有严格的法律法规意识,还应掌握比较扎实的工程技术理论知识,能够处理更深层次的工程质量技术问题,做好监督和服务工作。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时刻不忘身上的重任,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各尽所能,各负其责,共同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服务性,不辜负时代赋予我们的重任。我认为可以简要概括为以下几个监督管理阶段。

1.施工前的监督管理

1.1 对建设单位(业主)的工程前期相关手续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审查。着重审查是否具备工程开工前所应取得的土地、规划以及施工许可等相关合法手续;

1.2 对勘察、设计及审图等相关技术文件的审查。对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进行监督,杜绝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等文件的出现,必要时可采取依法处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等方式对相关责任主体形成约束力。

1.3 对工程招投标手续及合同文本的审查,监督审查工程相关各方是否依法办理招投标手续、相关合同文件是否签署,重点是对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通过以上三方面的监督管理,实现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过程的预控监督。

2.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施工过程中,应以工程实体质量为监督重点,并对相关能够直接或间接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状况的施工、监理工程内业档案资料进行重点审查。工程实体质量应重点注重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以及影响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及工序进行监督抽查。必要时可采用科学检测仪器和设备等辅助手段来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对工程实体质量加以判断,增强监督检查管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查,保证建筑法律、法规、规范、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的贯彻执行。工程内业档案资料应注重对工程中所使用主要建筑材料相关质量证明文件的审查,必要时可采取现场量测或抽样复试等手段进行检查,严格控制把关,杜绝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当中。施工过程中,除上述重点针对性监督检查之外,还需加强技术控制。如通过评价标准的方法进行质量评定:

2.1 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的检查评价;

2.2 对工程竣工检测结果的检查评价;

2.3 对现场质量保证资料的检查评价;

2.4 对工程实体的尺寸偏差的实测实量;

2.5 对完工后工程实体的宏观观感检查评价。

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包括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及施工单位等在内的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行为主体。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员应通过加强对参建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机制,查处各行为责任者的违规行为,增强各行为主体的自律能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保证工程质量。

总的说来,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以施工主体为主线,建设单位(业主)、监理、施工、勘察、设计、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主体及检测主体的协作配合的全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其方法主要是通过现场地基基础质量验收监督、主体结构的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为主要形式,把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纳入监督的范畴。通过工程施工中的监督,保证各主体的质量行为规范,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质量。

3.工程竣工、备案及后期的监督管理

3.1 监督参建各方所组织的竣工验收程序是否合法、工程实体质量是否满足竣工验收质量标准要求。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工程实体质量未满足竣工验收标准的工程,监督其整改直至达到相关要求,杜绝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危害和影响。

3.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竣工验收备案进行审查、监督,确保备案登记的可靠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3.3 对工程交付使用后所出现的质量问题及质量问题投诉的协调管理及监督整改。应明确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并监督其妥善解决,同时应对工程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引起重视,分析原因,从中总结经验,从而在前期施工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与管理。除了把控好上述监督过程中贯穿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监督的工作思路,还应从以下几点完善和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4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是质量监督机构发展的基础和保证,更是质量监督事业的保证。因此加强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督执法水平和监督人员自身素质应成为一项常抓不懈工作内容。努力建立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法规通的监督队伍,全面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5 近年来,随着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数量已不能满足大规模建设发展的需要。如我所在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辖区内每年新建及改、扩建工程规模大约在三四百万平米,平均每个监督员每年多则要监管十几个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约40至60万平米。这么大的工作量,监督员不可能做到每个工程都能监督监管仔细到位。在此种客观条件下,可因地制宜适当转变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采取定点检查与巡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同时逐步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随时检查,获取真实信息。

3.6 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对某些部位工程实体质量仅能通过眼看手摸以及经验等来进行判别,缺少说服力和权威性,给监督管理工作出了不少“难题”。因此应丰富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手段,现场检查方式要由“看、敲、量”向采用先进科学仪器的检测转变,运用科技手段对工程的实体结构及使用功能进行检测。通过配备钢筋扫描仪、数字显示式回弹仪、取芯机、激光定位、测距仪等等一些较为先进的检测设备不断提高质量监督管理的科技含量,从而提高监督工作的准确、可靠及权威性和效率。

3.6 应加速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进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统计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并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以及对违规的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的行政处罚情况,通过网络信息系统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数据库数据共享,直接记入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档案库。把监督检查工作与不良记录系统结合起来,达到随时检查随时上网公布,使不良记录制度发挥成效,成为规范企业行为的震慑武器,真正发挥质量监督的威慑力。

4.结束语

随着我国建设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强度与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依法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履行政府职责。为了更好行使质量监督职责,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在不断改进监督管理模式,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由工程质量等级制度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这是质量监督工作的重大转变,质量监督机构由原来的实体质量监督拓展到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和责任制履行的监督。这就进一步落实了建设参与各方的责任,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使得监督管理工作贯穿于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

参考文献:

[1] 蔡春辉, 包秀梅. 浅谈工程质量监理[J]. 内蒙古电大学刊, 2004, (05)

质量监督范文4

会计审计对于质量有几点要求,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及时性。这是会计审计质量的基本要求,要想提升质量必须从这几方面着手,同时也要注意到会计审计工作人员自身的素质,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这些都是提升会计审计质量的关键之处。对于会计监督,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监督工作人员,要保障其有着优秀的品质,在工作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对于不合格的现象要及时上报,并责令其改正。同时要健全监督体制,有一个完善的体制做保障,使得工作人员更加有底气。

二、提升会计审计质量和会计监督的措施

(一)提高会计审计质量的措施

会计审计质量的提升,关键在于满足上面提到的几点要求,首要一点就是要提升会计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把好招聘关,一方面从人才源头着手,提升审计人员自身素质,另一方面还要从员工培训方面着手,改变员工观念,使其保持最新的工作理念,从而确保会计审计工作的高质量。在招聘过程中,要根据员工的能力和技能做好相应的分配工作,要对其会计审计能力进行考核,应该强调的是,能力是可以培养的,素质更加重要,在员工招聘的过程中,要注意员工素质的筛选,保证员工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人文修养,保证其对企业的忠心,以及吃苦耐劳等优秀的品质,因为技能是培训的,道德更加重要。在培训的过程中要理念和技术结合,同时结合规章制度对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渗透,这样无形之中让员工有一个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法律法规的观念,从而在审计过程中能够很好的遵守,进而提升审计质量。另一方面要将企业的各种制度进行完善,例如奖惩制度,让员工体会到企业的公正,使得企业上下一心,这样才能更好的工作。内部员工关系也是重要的一环,领导要注重管理的协调,让员工体会到‘家’的感觉,这样就会全心全意为企业谋利益,不会做出有损企业的事情。还要定期开展交流活动,吸收其他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从而丰富会计工作者的工作经验和知识,还可以通过交流活动吸收人才,为企业服务。

(二)提高会计监督的措施

会计监督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会计审计工作以及会计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防止出现通过恶略手段制造假的账目等现象,要想将会计监督工作做到位可以从企业的目标管理入手,做好企业的目标管理工作。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都有着其不同的目标,因此企业监督工作要根据企业的目标进行适当的调整,以符合企业的发展轨迹。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要将企业的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相结合。企业目标一旦确立下来,就必须将目标数字化,实现目标过程中用到的各种资金的支配等都是需要财务部门进行整合分析的,这个过程会计监督工作得重要性就体现了出来,数字化的过程其实就是监督的过程,同时的数字化完成后还要对其进行任务分配,对于个人身上的指标,要有一个考核阶段,会计工作人员通过个人的数字对工作人员的日常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这个过程同样也是会计监督的一个重要阶段,会计监督的职能是在目标的确定,目标数字化以及目标的分配整个过程中发挥出来的,可见提升会计监督的首要在于做好企业目标的管理工作,使得监督工作和目标相协调,从而促进监督职能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提高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共同的措施

1.完善企业的内控体系

提升员工的素质,能够为企业提供人才保障,加强目标管理能够令监督工作和企业的目标相协调,从而更好的发挥职能。内部控制体系是对会计工作过程中进行约束的一种管理体系,他的完善能够保障会计行为的规范性,从而使得最终的结果更加真实。内控系统对于控制内部的所有的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确保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围绕目标努力,做到最好。领导者要有足够的重视,这样才能令整个体系都能够稳定的运行。领导者要有一定的全局意识,有长远的目标,要以提高员工的凝聚力为基础,使得会计审计运功和会计监督员工都能够有所依靠,从而提升审计质量和监督的效率。部门的凝聚力也是内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虽然说是两种工作,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是其工作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企业盈利,所以财务部门要团结一心,在工作上相互帮助。各个部门之间要注重协调和沟通,从而保障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2.引入外部审计单位

提升企业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可以在内部的基础上引入外部审计单位,从而提升审计质量和监督水平。同时还可以同其他企业进行审计、监督人员你的交换,学习对方的优点,发现自身的缺点从而有效的改正。外部审计单位主要是对内部审计的结果进行再次审计,监督人员监督其工作,通过内外的相互作用,从而确保最终的审计质量。政府部门也要加强对于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的在监督工作,防止企业因为一己私利破坏市场的平衡,破坏实诚公平公正的秩序,要加强监督检查的力度,对于工作人员要提升其专业能力和自身的素质。同时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对其进行约束,从而保障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水平得到提升。

三、总结

质量监督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明确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及本办法。

第三条*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医药、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举报者实行保护。

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有权就因产品质量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对产品在使用性能上存在的瑕疵必须作出说明;

(三)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八条产品(含进口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应予以标明;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九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十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称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条形码等。

产品标识的印刷者在承印、制作产品标识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不得印制虚假的产品标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提供场地、设施、工具、运输等条件。

第十二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有关标识。

第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十五条销售者销售的进口产品,必须具有合法的进货手续,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有中文说明。

第三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

全市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目录,由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行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验、售前报验制度。

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检查的手段和方法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检查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对重复检查的,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有两人以上,并出示证件;在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和复制进货、销售单据,商务函电等有关资料;

(二)对违法嫌疑产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可以对实物进行暂扣、封存,同时出具暂扣、封存通知书。在受检方提供必要资料的前提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封存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处理转移被封存的产品;

(四)可以进入生产场地、仓库或产品存放地检查产品,但应保守受检方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用户、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以及新闻舆论单位,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二)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

(三)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五)生产、销售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到2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具备应有使用性能,对产品存在的瑕疵又未作说明的;

(二)标明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不真实的;

(三)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该产品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和不符合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产品标识等质量状况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印制,没收违法印制的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直接责任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该批产品价值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暂扣、封存的实物由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过错造成损失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对罚款金额在两百元以下,事实清楚,被处罚当事人无异议的,可现场处罚。

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八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量监督范文6

第二条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国性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服务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及具体事宜。

第三条监督抽查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客观、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服务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包括营业网点、客户服务中心、计费中心、网管中心、业务代办点等场所,抽查内容包括服务质量、通信质量、服务承诺、格式合同等《电信服务标准》中规定的内容,以及各项电信服务质量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第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开展服务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可以采用人工调查、测试、检验等手段,采取明查或以普通用户身份“暗访”的方式进行,抽查的范围可以是全面检查、随机进行的抽样检验或针对某个选择对象的抽样检验。

第六条电信管理机构在开展服务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时,应履行以下列职责:

(一)确定抽查方案,包括抽查对象、抽查时间、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

(二)组织抽查人员;

(三)按照《电信服务质量通告制度》向社会或企业公布抽查结果;

(四)依法对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抽查服务质量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抽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有权进入被检查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印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抽查人员实施监督抽查过程中,需要行使上述职权时,抽查执行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八条对于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监督抽查人员可以当场提出处理意见,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子以纠正;对于严重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处罚。

第九条电信管理机构进行服务质量监督抽查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电信用户委员会等用户组织或中介机构完成。

第十条电信管理机构进行服务质量监督抽查,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重点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服务质量监督抽查。

在同一时间段(一个月之内),同一地区(地市级城市所辖区域),因同一问题引发的用户申诉达到3起以上时,电信管理机构应立即责成电信业务经营者自行检查或及时对所涉及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该项业务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主动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检查或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妨碍和干扰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抽查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并对抽查中所涉及的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抽查参考内容

一、对营业厅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营业厅整体环境(整洁、方便,公布资费标准、营业时间、服务公约等);

(二)营业员力、理业务情况(包括服务态度、用户等侯时长等);

(三)业务查询、咨询的方便情况:

(四)格式合同是否明确易懂,是否有违规条款;

(五)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二、对业务代办点(含公用电话)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种业务介绍及各项业务的资费标准公布状况,是否设置规范性标志;

(二)业务流程的规范性、手续是否齐全;

(三)各项业务的收费状况;

(四)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态度;

(五)业务宣传的真实性;

(六)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对电信运营商客服工作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户投诉渠道及解决机制是否畅通有效;

(二)暂停或终止服务前通知机制;

(三)客服电话包括人工服务的设备接通状况:

(四)客服电话基本服务内容的及时性、有效性、全面性和准确性;

(五)人工服务态度;

(六)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四、对电话信息台进行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有收费引导音;

(二)计费合理、准确性;

(三)信息更新及时有效;

(四)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五、对电信业务服务质量、通信质量进行抽查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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