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规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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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范

市场规范范文1

小序:法律服务有双重概念,一是指法律人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方面的有偿服务;二则仅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方面的有偿服务。西方多指后者,我国皆指前者。对概念的不同诠释,代表着不同的法律服务制度的构建模式。任何制度皆源于价值取向及规范对象的实际情况。我国法律服务需求总量较西方有限,但律师队伍更显不足。立法者见我国律师尚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求,同时律师队伍的壮大亦尚需时日,便采取了多种主体,多层次,又相互交错的法律服务制度。但是,同一市场,不同主体、不同要求、不同规范、不同责任,难免发生混乱无序。从当前我市法律服务市场之混乱即可见一斑。本人试从我国法律服务制度的构建,结合我市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之现状,寻找缺陷与弊端,畅想改观。

关键词: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行政机关

第一章:我国法律服务制度的构建

就目前法律规定允许专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主体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专利人、商标人、企业登记人、土地登记人,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资格,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资格等十余种。

与现行法律服务制度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包括1996年《律师法》(2000年修改);1982年国务院《公证员暂行条例》;1991年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7年国家计委,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1997年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专利条例》;1996年国家工商局《企业登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管理办法》;2002年国土局〈土地登记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等。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服务制度采取的是的:服务主体多种多样,服务领域部门分割,并互有交错的构建模式。但普遍认为目前一般法律服务领域的服务主体主要是: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二章质疑现行基层法律服务制度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服务的核心主体,现代法律服务制度也应当是以律师制度为核心的。对此观点几乎是没有争议的。法律服务制度的发展实际上就是律师制度的发展,任何暂时的,或辅助的法律服务制度如果阻碍了律师制度的发展,就必然阻碍了整个法律服务制度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能否满足法律服务市场的客观需求,能否保证律师制度的正常发展,是评价一个辅的法律服务制度是否可行,和是否必要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标准。

基层法律服务制度是从80年代初开始创立的。客观的说,在当时我国律师制度初建,现有的律师队伍尚不能满足社会法律服务需求的情况下。作为必要的补充,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由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向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和其他组织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法制发展的需要的。

但是在《律师法》颁布实施以后,在我国律师制度,和律师队伍已经得到一定发展时,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客观存在的必要性已经缩小,甚至在某些法律服务领域,和地域已经不存在必要性,而且在一些法律服务领域已经失去了执业的合法性。因此,针对目前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和我国律师队伍的发展情况,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应当且必须进行限制。但司法部却未能从整个法制环境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客观实际出发,无视《立法法》《律师法》规定,延续并扩张法律服务所建设。并于2000年《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予以鼓励和保障。

笔者认为现行的基层法律服务制度有以下违法和不当之处:

(一)业务领域

1996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此不难看出,从事有偿诉讼和辩护法律服务的条件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反之,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有偿诉讼和辩护业务的即属违法。这表现出我国在诉讼和辩护法律服务领域实行的是律师垄断制度。

但是,司法部1997年颁布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却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三)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同时,2000年司法部又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上述规定明确允许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事除刑事辩护以外的几乎所有法律服务领域。

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同时,第79条第二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从此我们可以肯定司法部就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服务领域所做规定是违反《立法法》和《律师法》的,是没有适用效力的。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和律师制度之间在业务领域方面的法律规定上存在明显矛盾。司法部应当根据《立法法》和《律师法》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服务领域进行限制。

(二)服务地域

基层法律服务所产生于1987年司法部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顾名思义,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服务地域就是乡镇。但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却规定:“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将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服务地域直接从乡镇拓展到城市街道。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又规定:“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以上规定至少可以说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服务地域应是以乡镇为主,以城市为辅并予严格限制的。

但从我市现状来看,城市街道尤其是法院门口及附近法律服务所林立。每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均不止一个,甚至多个法律服务所。实际上法律服务所服务地域的重心已经客观的转至城市。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不是市场价值规律,而仅是利益驱动和对市场价值规律的不正当利用,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不力。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的服务地域,违背了该制度创设的初衷,其法律服务地域重点应放在农村乡镇等律师法律服务目前尚不能覆盖的地域。就全国绝大多数的城市而言,律师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已足以覆盖,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地域完全可以限制在城市以外。就此问题,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2002年年会上已经明确的提出。目前的关键只是如何解决制度上的衔接问题和原先已设立机构的处理问题。

(三)法律服务机构的性质和设立

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是基层法律服务所。两种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领域以及地域如上所述区别不大。但二者在机构性质及设立条件上却大相径庭。

1.机构性质:

根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为什么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规定为“事业法人”?

唯一可以找到的依据,或可能的依据是——2000年《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关于该条所规定的“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所开展的司法行政工作”具体有那些,却没有相关规定。但是,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即——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主要或绝对主要的业务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它是一个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社会法律服务组织,不是以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所开展司法行政工作为主业,或只向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支持,或向社会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

正如司法部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又在另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是否适用“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所述:“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在业务范围上基本相同,从法律的角度看,可视其为性质相同的法律服务机构。”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运做和管理,但实际从事的却主要是有偿法律服务这一市场经营活动,这两方面是严重矛盾的。仅以国有资产投入的性质将其同意定性为“事业法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制度的良性发展,和对保护法律服务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均是非常不利的。

2.设立条件:《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并且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可见,在设立条件上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是相对严格的。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没有最低投资限额的限制,同时也没有其他实质性限制。毫无资产保证,设立条件和程序简单,但同时其机构性质却是事业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极其容易导致设立的任意性和经营的随意性。目前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泛滥于全市,乃至全国,设立制度上的缺陷是其根源。

3.法律服务机构的组建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1)乡镇法律服务所可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组建。(2)城市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3)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地方人民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可见,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均可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如此多门多类的组建方式,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势必导致重复组建,任意组建。

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组建,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自行组建。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核机关,并且又是法律服务市场的行政管理者,不应作为组建者出现。否则,既是组建者,又是审核设立机关,同时又是监督管理者,甚至常常又是收益者。在制度上根本无法保证设立的必要性,合法性,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

(四)执业条件

《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应取得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学历要求自2001年律师法修改后已变为“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根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6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的。学历要求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学历。

二者业务知识和技能上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这正是二者本质的区别。目前,仅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学习法律知识的大多数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能够胜任其所担任的法律服务工作是不容乐观的。与乡镇法律服务所制度创设之初不同,整个法制环境,法律制度,以及社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均不可同日而语。但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素质要求并没有作任何相应适当的提高。如此,不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常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便只能是一句空话。所引发的严重后果已经客观的摆在了眼前。

因此,笔者认为:适当的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准入条件是非常必要,并完全可行的。

(五)执业管理制度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一套相对完善的执业制度,并且律师执业证来之不易,合伙律师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普遍管理较为严格。而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没有行之有效的执业制度,法律服务工作者证来之容易,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随意并且法律服务所是事业法人承担独立责任。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普遍管理松懈。

行政管理方面,司法行政机关是其监督管理机关。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而言普遍不存在利益关系,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实施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监督。但是对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大多是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投资组建,并享有收益。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由其组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处罚,对其享有收益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处罚和监督,在制度上是严重矛盾的,这种制度的正常运行是无法保证的,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则更是无法保证的。

因此,笔者认为:为保证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则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不得自行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并不得从基层法律服务所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取得收益。而应当统一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下组建,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方可获准执业。获准执业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不参与其内部管理,营业收入或利润分配,只从外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综上所述:我国的法制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律师制度、律师队伍的成熟程度,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已经较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创建之初有了根本改变。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应当依照既定的立法价值趋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规范对象和环境条件的变化而进行必要的修正,甚至废除。

如上所述,就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

制度上的缺陷,加之制度执行的不力,其危害是惊人的。

第三章: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现状

在我市,乃至全国,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核心力量已深入人心,并在现实法律生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律师队伍已经得到了壮大。目前我市律师事务所已达个,执业律师已达三百余名,已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员已多达名。我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已经完全可以满足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客观需要。

但于之相映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更是惊人迅速。其执业人员,执业机构的数量远远超过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些地方甚至较之多出近十倍。一系列问题应运而生——

基层法律服务问题是我市法律服务市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中,最为严重,最为突出,危害最为明显。

一、法律服务所的设立混乱

尽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多有弊端,但对其设立还是规定了必要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根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只能设立有事业编制和核拨事业经费的法律服务所,并且必须依法成立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方可执业。

我市绝大多数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的所谓基层法律服务所都是没有经过合法的设立程序非法设立的非法机构。有的采用核准登记一个法律服务所(或称法律服务中心),然后在其下又设立多个,甚至十几个法律服务机构的做法,规避法律。基层法律服务所重复设置,违法设立现象严重。

其责任甚是明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其非法设立的活动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并且没有尽到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和管理责任。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混乱

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混乱,表现在以下方面:

1.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混乱

根据2000年《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普遍不合法。有称——区148法律服务中心,有称——区法律事务所,有称——(字号)法律事务所,有称——(字号)法律服务所,少见合法规范的。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称谓混乱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称谓应是“法律服务工作者”。而我市许多法律服务所在合同上竟以“——律师”身份出现,许多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名片上载明,或向法律服务相对人介绍自己是律师。

以上两种名称和称谓上的混乱,导致了法律服务相对人发生混淆和误认,不能区别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目前,全国已发生数例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律师名义违法办案,但媒体却以律师如何如何报道的案例。

3.收费,接案,办案混乱。

虽然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明确的收费管理办法,但却难以执行。许多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只开具收据或收条,不开甚至跟本就没有正式发票。收费时高时低,毫无标准可言。并且在办案过程中,巧立名目收取委托人费用。

在接案方面,包打官司,自我吹嘘,使用介绍人并给予提成,是极普遍的现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于普遍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难以保证办案质量,不能良好的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案现象普遍。

三、大量非法执业者涌入法律服务市场

由于我国诉讼法对诉讼人要求的条件过于宽泛,几乎毫无限制。同时法律服务市场混乱,司法机关一般也不注意公民,或律师的真实性,导致许多非法执业者大量涌入法律服务市场,对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良性运行造成了严重冲击。

上述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以下严重后果

(一)法律服务市场的恶性竞争

服务市场主体混杂,大量非法执业者和非法机构涌入,不可避免的发生价格,案源等全方位的恶性竞争。大量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非法执业者冒用律师名义,败坏律师名誉,不择手段抢夺案源。使得对法律服务的社会评价不断降低。

(二)影响律师队伍的正常发展

1.影响了律师新生代的生存和发展

由于法律服务所主要涉足的法律服务市场中下游领域,刚刚进入律师行列的年轻律师面临如此之恶劣竞争态势,根本无法保证其自身生存。许多律师新生力量不得不在艰苦的环境中挣扎,最后不得已只有退出。

2.影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面对残酷的恶性竞争,不得不采取必要措施解决恶劣竞争导致的生存和发展困难。再这种条件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普遍势力较弱的情况下,无法采取长远的发展思路。

(三)加剧了司法腐败

不择手段的恶性竞争,不仅仅影响到了法律服务主体,而直接影响到整个法制环境。当市场之无序导致以正常合法的途径无法满足经营甚至生存需要,非法行为自然而生,并必然愈演愈列,于司法腐败结合亦是发展必然。

四、整体减弱了我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趋势

任何一个产业,任何一个行业一旦进入恶性竞争的怪圈,势必导致发展困难。鼓励发展的产业,就必须保留一定的市场容量,保证该产业的足够吸引力。随意填补,过分低价值的填充,又没有必要的引流机制,必然导致的是缺乏原动力,使发展趋势减弱,甚至停滞。

第四章畅想改观

通过上述论述,可以明确:法律服务市场之混乱有其制度上的根源,同时司法行政管理上的失误也是其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对于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可以进行以下修正:

1.根据《律师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退出有偿诉讼法律服务领域。

2.根据2000年《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精神,另行规定在“城市不设基层法律服务所,如确有设立必要,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3.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不得组建,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或其他与之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法律服务机构。并不得从法律服务机构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中收取或变相收取利益。

4.规定开办资金限额: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由组建单位投资开办资金不得少于5万元。投资不实,由组建单位在投资不实的数额内承担责任。

5.提高执业条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适当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难度,将通过率控制在20%左右。

制度上的缺陷是必须进行修正的,但是决非一日之事。针对制度执行上的不足,司法行政机关完全有权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彻底整顿。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可行:

1.依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彻底清除,取缔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

2.依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清复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非法设立的分所、接待站,并予以撤消。严格依照《管理办法》规定,一个街道只能设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

3.整顿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使用名称,统一委托合同及其他手续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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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网络化信息化进程加快,网络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速度在普及。而英特网的发展也带来了网络营销这个概念。在我国网络营销起步较晚,直到1996年才开始被我国企业尝试。网购因其便利、快捷、价格便宜的优点迅速普及开来,成为了一种新的购物方式。据统计,2012年我国网购用户以达到2.2亿,网购市场交易规模超过1万亿人民币。仅双十一期间,淘宝和天猫的日交易量就达到191亿元,其交易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5.35%,远超同期北京上海等一线省市的消费品零售总额,由此看出我国网民消费能力强劲,网购商品逐渐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网购市场蕴含强大潜力。许多企业从中看到了商机和发展前景,不断加大网络营销在企业销售中的投入,市场整体规模不断扩大。可以说网络营销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必将更加广泛,营销方式日趋多样,营销的产品和服务在创意、质量效果及精准度方面正在不断提升。ii然而我国网络营销总体发展水平较低,仍停留在起步阶段。因此尽管网络营销优势明显,但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问题和弊端也日益显现。

二、我国网络营销现存主要问题

为了了解网络营销的具体情况,笔者在镇江做了一个问卷调查。根据调查发现,网络营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信用问题突出,缺乏诚信意识网络购物中信用问题最为突出,有关的投诉也最多,大部分网购消费者都表示在网购过程中遇到此类问题。调查显示93.5%的消费者认为多数网站广告夸大其词,消费者收到的商品与网上所看到的样子相距胜远,询问客服也得不到回应,消费者还不敢给予中差评,生怕遇到“寿衣门”。网络营销的信誉度受到质疑,消费者对网购的印象大大降低。(二)网络安全存在隐患网上交易的安全性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近年来消费者在网购时银行卡卡号和密码被盗的报道屡屡出现。据统计,2010年遇到过病毒或木马攻击的网民比例为45.8%,有过账号或密码被盗经历的网民占21.8%,近1/3的企业对网上交易的安全性表示担心。iii,网络支付的安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制约着网络营销的发展。(三)售后服务跟不上,消费者维权困难网络营销的售后总是受到人们的诟病。从调查中可以看出,87.3%的消费者对网络营销的售后服务并不满意,其中女性占了79.1%。有过网购经历的消费者普遍反映网站的售后较差,购买时态度很好,一旦售后出现质量问题就找不到负责人,消费者难以维权。(四)恶意竞争激烈,市场秩序紊乱随着网络营销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站和企业相继出现,其中不乏一些知名网站。这些网站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许多小型的网站难以立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部分网站采用非法的手段来抢占市场,吸引消费者。从总体来看,网络营销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不足,而根本上是因为整个市场缺乏有效且规范化的管理。

三、市场规范化管理的有效措施

在网络购物越来越成为主要的购物方式的今天,面对存在的这些问题,消费者期待着政府可以加强对商家的有效管理,商家可以更加诚信的经营。47.9%的消费者认为商家起着主要的作用,他们要求(一)诚信经营,不断提高诚信意识,首先网站自身要树立诚信意识,将信誉作为网站的重要形象之一。在宣传时要真实有效,不得过于夸张,要如实注明商品信息。(二)提升服务理念,提高综合素质网站应定期培训员工,提高员工服务态度和思想素质,客服要有问必答,遇到投诉、退款等问题时要认真负责,能妥善处理问题。(三)加强创新能力,形成一定的企业文化企业在经营时一定要有自己的文化理念和创新能力,不断引进人才,这样出售的商品才能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强大的创新能力可以促进网络企业的不断发展,保证企业的与时俱进。而良好的文化理念能营造良好的企业氛围,有助于企业品牌的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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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旅游市场;导游服务;措施

导游人员作为整个旅游接待服务工作的轴心是旅游服务质量高低最直观的体现。规范西安地方导游服务市场,将有力的保证西安旅游市场稳定有序快速的发展。

一、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了解并满足旅游者需求

1.转化导游人员角色,努力提高自身服务技能

导游适时的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在工作中引进角色转换的观念和理论,从更深的层次——人的心理需要角度来研究角色转换和服务质量之间的关系,将自己扮演为游客融入到旅游团中,主动发现导游服务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自觉的调整服务心态和行为,积极主动地去发现新问题,研究新问题,解决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为旅游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2.充分了解旅游者动机,为其提供更好的服务

导游人员可根据游客类型提供对应服务。

第一,感受型游客。这类游客对探索未知事物具有浓厚的兴趣,希望能依照自己的喜好、意愿完成旅游活动,同时,旅游者对冒险和不测的心理承受力增强,需要增强刺激的强度,喜欢购买体现个性的旅游产品。导游服务人员可针对其不同个性需求,采取一对一服务方式,尽量对游客感兴趣的景点或文化风俗等加以更深层次的讲解,从而体现导游服务的个性化和人性化。

第二,度假型游客。这类游客他们更注重的是旅游过程中各项设施服务的完善性,如交通,住宿,饮食等等。导游人员更应该随时与游客沟通,了解并努力解决游客反映的问题,把旅游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做细做实。

第三,观光型游客。这类游客注重的是旅游景点的可观赏性,已不再满足于大众化景区景点,导游应该时刻更新自己的业务知识及服务技能,将最新的旅游信息传递给游客,以满足其旅游需求。

3.导游与游客代表群体座谈会,实行面对面交谈

对于游客代表提出的相关问题如实回答,并提出可靠的实质性的解决措施。旅行社可聘请游客监督员,鼓励他们在每次的旅游过程中亲身实践并敢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以便于及时的反馈给导游人员及景点景区的工作人员。

各大旅行社及导游人员应坚持做好投诉处理和游客回访工作,注重通过诚信经营赢得市场,保证在旅游监督员的帮助下努力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水平。这样不仅能够赢得游客的赞誉,也为旅行社本身的发展壮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加强旅行社管理,遏制恶性价格竞争,改善导游生存现状

1.建立合理透明的薪酬制度

第一,要求旅行社在旅游产品报价中必须单独规定导游服务费并支付给导游,其幅度和数额由省市旅游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旅游市场实际情况确定;第二,明确导游带团补贴的主要项目内容和标准,具体可包括差旅补贴、超时补贴、加班补贴、通讯补贴等,具体幅度及数额仍由省级旅游部门协调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定执行;第三,明确重申导游可以接受游客自愿、主导支付的小费,但不得索要小费,并引导游客养成给导游付小费的身份消费习惯;第四,避免佣金机制的暗箱操作,使导游从过去想方设法赚回扣的怪圈中走出来,积极提升自身的服务技能与水平,获得与自己努力相符的工资性收入。

2.建立健全的旅游服务满意调查体系

第一,建立覆盖旅游各要素的游客满意度调查评价体系,制定调查评价的标准和实施办法;第二,依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调查评价,定期分级以优质服务企业为重点的游客满意度评价报告;第三,通过政府的公信力和媒体的影响力所产生的叠加效应,引导市场的消费选择,推动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创建旅游服务品牌。第四,根据游客对旅游满意度调查结果,结合游客投诉较为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科学、客观地评价旅游服务质量状况,帮助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企业准确把握服务现状与存在问题,明确改进方向,增强导游自我调控能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3.消除“零负团费”

许多旅行社为了节约成本,与导游基本上是一种松散的“挂靠”关系而不是正式的聘任关系。旅行社不与导游员订立劳动合同,不仅基本薪酬很低,也不为导游投保“五险”,导游成为典型的“三无”人员,即无固定单位,无底薪,无社保。只能靠从游客消费的回扣和提成才能生存。这种“挂靠”性质的导游管理体制,不仅使得服务质量不可控,也往往会导致旅行社服务质量的下降。特别是在旅行社普遍实施零负团费的情况下,为了弥补旅行社支出成本,必然要多诱使游客多参加自费活动、多购物来弥补,欺客宰客势必难免。因此要规范西安地方导游服务市场,不仅要下大力气消除零负团费,还需搭理改善导游的“三无”生存境遇。

三、加强宏观管理,全面改善旅游市场

1.统一管理,景区实行管理会模式

各景区所在地可由政府及旅游局牵头,成立各个旅游景区的管理会。集合文化、建设、水利、园林绿化、文物、卫生等政府部门的部分职能,把旅游活动中分割的管理活动集中管理,可以大大地避免旅游行业中的弊端。旅游景区的管理会对当地旅游局负责,这样多政府部门在保证自己的管理权利的同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来进行旅游景区的统一管理。

2.完善导游人员的准入制度

通过实施旅游人才持证上岗计划,全面实施职业资格制度,把旅游人才从业资格准入制度与行业管理、达标升级紧密结合起来,提高持证上岗率;规范导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强化外语导游特别是小语种导游培训,增加小语种导游考试次数等。导游人员应该持证上岗,统一的资格准入有利于整个旅游业的安全生产的加强与服务质量的提高。

3.引进标准化景区管理流程

引导旅游景区提供旅游产业发展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一是构筑立体型快速便捷的交通网络,构建景区间快速便捷的公路网络,提高景区可进人性能力。二是建好旅游交通要道沿线和景区的公厕,体现旅游业“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三是完善各主要景区的通讯网络、互联网、金融服务、供水、电力、排污设施改造,积极完善景区环保系统建设。

四、规范导游市场的实施建议

1.加强导游员自身素质建设

导游代表着国家和地区的形象,所以需要不断充电。加强导游自身素质建设,一方面可以通过自身学习;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为其提供一个能摄取相关知识的平台,促使导游自觉地做好自我素养的提升。

2.促进旅行社向专业化发展

长期以来西安旅行社大多都是做地接,产品同质化严重并把降价作为争夺客源的主要手段,致使西安旅游价格每况愈下,直至零负团费盛行。对此,旅行社应把工作重心放在西安特色旅游产品研发和优质服务上,走专业化、特色化之路。

3.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运用媒体力量,“品质旅游”公益广告宣传片及资料,组织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利用各种媒体和场所,面向游客和公众广泛播放,引导游客文明旅游、理性消费,并联合各级旅游部门组织更多形式的宣传活动,扩大影响。

4.杜绝旅行社之间的恶性削价竞争

首先,加强监督检查,防止通过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来削价竞争,加大对削价竞争者的处罚力度,以维护市场秩序;其次,要提高旅行社业准入标准,杜绝部门承包,使旅行社之间的竞争由低价竞争向质量竞争、人员素质竞争转变。

参考文献:

市场规范范文4

一、我市城区农贸市场的现状及特点

1、投资主体多元化。市场的发展需要多种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市场的建设更呼唤多种投资主体的加入。2、经营方式多样化。与农贸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相适应,农贸市场所有者权益实现形式也出现了多样化,即经营方式多样化。

二、农贸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对农贸市场的管理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商贸部门管市场的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而这种管理往往太宏观而使管理职责虚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开展行政执法,管经营资格、欺行霸市、掺杂使假、短斤少两,但开展经常性巡查不够,主动对市场经营活动监督少;特别是农贸市场的业主本应负责组织市场经营活动,为经营者维护和创造安全、卫生的经营环境,但目前政府和有关部门并没有拿出一个规范农贸市场业主管理权限与责任的政策,受利益驱使这些业主往往注重收摊位费而忽视管理,致使市场的经营环境和经营秩序比较乱。工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曾经是市场的主要开办主体。目前和同类型的菜场比,我们的菜场摊位费偏低。尤其是“工商两费”取消后,市场服务中心的困难更大,收入没有增加。

三、农贸市场管理对策

1、建议制订《市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突出明确业主对市场的管理职责,包括要求业主制订市场内管理公约;协助工商部门查验营业执照;进行进货查验,票证留验;制止场内经营户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场内清洁卫生;建立先行赔偿制度;协调经营者之间,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督促划行归市等,使农贸市场业主承担起场内秩序管理主体的责任,从而促进农贸市场的有序经营。

2、建立市场管理的网络机制。长期的工作证明,市场管理单靠突击整治是不行的,必须建立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市场内要建立和完善市场内打假扶优维权网络和管理人员监督举报网络。这些网络是各种制度是有机结合与运作,一旦建立将充分发挥互动、连动的作用,大大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市场规范范文5

一、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加强对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

(二)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招募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培训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直销企业计酬的监督管理。

(五)依法查处擅自从事直销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

(六)建立健全直销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二、整治规范的方式步骤及主要措施

(一)摸底调查阶段(*月*日至*月*日)。各县市局对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在各县市设立的服务网点和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进行调查登记,登记内容按州局统一制定的调查表规定的内容逐项调查,调查情况报州局注册分局和公平交易处。(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调查登记表》、《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调查登记表》)各县市局于*月*日前,将两种《调查登记表》复印件报州局注册分局和公平交易处各一套。

(二)整治规范阶段(*月*日至*月*日)。根据县市局调查的情况,结合年检验照,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和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整顿规范。

*.加强登记管理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一是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必须提供直销企业允许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文件或合同,方可予以登记注册。

二是规范名称。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的名称,必须含有直销企业的字号名称如“*”、“*”等。

三是规范经营场所。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必须有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不得在个人家中从事经营活动)。

四是规范经营范围。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直销业务,不得经营该企业产品以外的商品。

五是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查处。

六是对已经以*保健品、保健食品商店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属于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要结合年检验照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规范。

七是对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要纳入日常监管,不得办理临时营业执照,不得办完照一次性收费后放弃监管。

*.整治规范直销企业直销员招募、培训和计酬活动

一是整治规范直销企业直销员招募活动,防止《直销管理条例》禁止的人员进入直销员队伍。严肃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

(*)直销企业在招募活动中出现欺骗、误导等宣传行为的;

(*)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的。

二是整治规范直销企业直销员业务培训活动

(*)监督直销企业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及《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严肃查处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活动。

(*)监督检查直销企业的直销培训员是否持证上岗。

(*)加强对直销员业务培训内容、网上培训的监督管理,直销员业务培训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指导直销企业网上培训依法进行,并保证参加网上培训、考试人员与所招募直销员的一致性。

三是整治规范直销企业计酬行为。监督直销企业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并实施计酬制度。要注意及时掌握企业有关报备信息,了解掌握直销员的销售情况和企业计酬情况,重点了解掌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发放给直销员的报酬总额是否超过该直销员直接销售额规定比例的情况。严肃查处团队计酬行为。

*.依法查处擅自从事直销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依法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是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员招募活动的;

二是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员培训活动的;

三是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销售活动的;

四是直销企业超出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

五是直销企业超出产品核准范围直销产品的;

六是直销企业未完成服务网点备案从事直销活动的。

七是在查处违法从事直销活动的同时,要严厉打击以“直销”、“连锁销售”、“特许经营”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违法行为。

(三)建立健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阶段。(*月*日至*月*日)

*.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机制。要认真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积极探索日常监督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建立警示提示制度。发现直销企业出现问题苗头,要适时提醒;对出现问题的企业要及时指正,提出告诫,督促企业整改;对投诉举报的处理要定期公布;在对涉嫌违法直销及传销行为认真查处后,对典型案件要择机公布。

*.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建立直销监督管理信息报送制度。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定期交流直销企业准入和直销市场监督管理情况。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其他职能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建立直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实施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的要求,汇集直销企业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等方面的信用指标,设定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个等级标准,将直销企业的诚信记录和不良记录纳入信用监督管理系统,作为评价直销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直销企业的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四)验收和总结阶段(*月*日至*月*日)。各县市局于*月*日前,将整治规范直销市场秩序工作总结报州局公平交易处。州局对各县市开展直销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直销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一项新任务,如何有效实施监管,并促进直销市场有序发展是一个新的重要课题。各县市局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直销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充分认识到:“正确理解和处理直销和传销的关系,是做好直销监管工作的前提;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直销监管工作的核心内容;招募、培训和计酬是开展直销监管工作的主要环节;充分发挥各种手段,通过全方位、全角度和多种方式实施监管,是做好直销监管工作的重要途经;动员社会力量是做好直销监管工作的关键。”这样才能做好整治规范直销市场秩序工作,达到“管而不死”、“放而有序”的良好局面,促使直销业稳步健康发展。

市场规范范文6

一、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物业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20__年9月1日,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物业管理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物业管理进入了法制化发展的新时期。为使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在我市得到更好的贯彻,建立健全我市物业管理法规体系,进一步依法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条例》颁布实施后,我们就着手成立了专门的《规定》起草小组。经过近两年的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我市的物业管理情况并借鉴其他先进城市的立法成功经验,并在广泛征求各方人士意见和反复修改后,出台了我市第一部物业管理的地方性规章《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将我市物业管理遇到的问题,在《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制框架内,将《条例》的一些原则性条款,根据我市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规定》的出台为进一步维护我市物业市场的秩序,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使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基础保证。在我市物业管理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秘站网-

我市的物业管理始于90年代初期。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住宅建设;实施再就业工程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前,随着沈阳城市建设的快速稳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做好物业管理工作显得尤为迫切、更为重要。

首先,从沈阳的城市发展来看,要切实增强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近年来,我市大手笔规划,大规模建设,大力度投入,使城区的环境面貌发生了重大转变。金廊工程、五里公园等一批重点工程的建设,房屋“平改坡”、“楼道整治”、“景观街路粉饰”等一系列工程项目,特别是06年“世园会”的胜利召开,不仅为城市增添了亮点,更提升了城市品位。但是,“三分建设,七分管理”。城市规模的扩张和品位的提高,既要靠高起点的规划和高标准的建设,更要靠高水平的管理。物业管理承担着服务居住人群、维护公共秩序、管理建筑物的重要任务,其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城市环境、城市容貌和城市形象,反映的是城市综合素质的重要方面。

其次,从人民群众的需求来看,要切实增强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感。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目前,住房已成为大多数居民家庭的最主要财产以及财富积累的主要形式,同时,他们也把目光从单纯的关注私人房屋状况转变为在关注自身房屋的同时兼顾房屋周围公共环境。房屋的价值不再是一个单一的价值主体,而是与周围环境共同产生价值。物业管理作为住宅小区管理、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越来越受到广大群众的重视。因此,物业管理工作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着力为百姓创造环境优美、秩序景然、人物和谐统一的居住环境。

为此,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物业管理企业都要自觉增强做好物业管理的紧迫感、责任感。

二、认真分析物业管理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规定》的活动

我市的物业管理与深圳、上海等城市相比较,虽起步较晚,但在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共同努力下,长足进步,已初具规模,全市登记注册物业管理企业536家,从业人员近3万人;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区物业化率达100;244个实行等级服务的住宅小区中,已有173个组建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相关政策法规基本健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逐步加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基本形成。但在建设“四位一体”的和谐沈阳的新形势下,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新工作中,物业管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不十分规范,存在着服务不很到位、收费与服务不太相符现象;二是部分规模小的企业、人员素质较低、管理水平较差;三是物业管理市场还不够规范、建管之间仍缺乏有效的衔接;四是物业消费意识还没有完全形成,业主重维护权利,轻履行交费义务的现象还部分存在。

因此,我们要以全面贯彻落实《规定》为契机,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出发,认真制定学习、宣传《规定》的工作方案和周密的培训计划。扎扎实实推进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当事人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一是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要积极通过媒体开展政策问答、以案说法及各种典型经验介绍等多种方式,使广大群众、社会各界人士、物业管理企业能够在长期内对物业管理有一个系统、全面的了解;制作《规定》宣传画和宣传小册子,分发到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管理企业、业主等社会各个层面;开展“市民满意的物业管理企业”评选活动。评选出市民满意的物业管理企业,树立典型,以典型为载体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使学习、宣传、贯彻《规定》的活动具体化。

二是举办学习《规定》培训班。组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在熟知《规定》各项条款的基础上,明确物业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各项职责的工作程序、法定文书以及工作时限等;举办物业管理企业培训班。主要学习《规定》及其配套文件中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职业道德、服务技能等;组织举办街道办事处、社

区委员会、业主代表学习培训班,逐步建立起“块块负责、条条保证、上下联动”的工作体制,了解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程序。三是召开学习贯彻落实《规定》的座谈会、研讨会。组织各级政府的有关委办局、新闻媒体进行研讨,理顺管理机制,明确责任,通过研讨明确各单位、各部门与物业管理企业维修责任的划分及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组织业主、物业管理企业、街道办事处、社区代表,分别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研讨物业管理新体制中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发挥的作用、物业收费与服务等。

通过学习和宣传要达到以下目的:一是让广大业主了解《规定》所设定的法律制度,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更充分地行使业利,履行应尽的义务,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为,协调共同利益关系;二是使物业管理企业认真执行《规定》,切实履行好服务职能,以优质服务、诚信服务取信业主;三是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既要保证行政行为不超越权限,不随意干预民事关系,又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保护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使各方面形成合力,共同执行《规定》,促进物业管理,维护社区良好秩序。

三、全面贯彻落实《规定》,开创物业管理工作新局面

值此《规定》颁布之机,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和谐沈阳为目标,以创新管理,规范发展为出发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做到政府依法行政,业主依法自律,企业依法经营,共同开创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一)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业

为配合《规定》的颁布实施,今年我们还出台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沈阳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定》、《沈阳市物业管理企业诚信考核暂行办法》、《沈阳市住宅区物业经理执业暂行办法》四个配套法规,这些法规对《规定》起到了补充强化的作用,但这些法规还不足以含概全市物业管理的所有方面,我们将根据《规定》的实质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加强其他相关配套法律的编制工作,在做好《规定》与原有相关法规的政策衔接同时,抓紧制定、修订、完善其他相关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我市物业管理地方法规体系。

《规定》对我市的物业管理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我们将根据其具体内容,对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过程中的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运作、小区建设遗留问题、物业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等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

(二)切实转变职能,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规定》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竞争机制、物业服务的定价、合同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培育市场,充分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规定》是一部运用市场手段规范物业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因此,全市各级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精神,把完善市场机制放在重要位置,切实转变职能,积极培育物业管理有形市场,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不扰民,管好政府该管的事。

(三)履行《规定》职责,强化行政管理

一是加强对业主大会建立工作的指导监督,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目前我市具有物业管理条件实行等级服务的住宅区244个,随着《规定》的颁布,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指导和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的力度,按照法规赋予的职责,明确权利、义务,提高运作水平,引导业主大会在充分尊重全体业主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合法程序,选举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要通过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更多的住宅小区进入到规范化的物业管理中来。

二是加大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和指导,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今年我市颁布了《沈阳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定》,通过此规定我市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投标质量有了极大改善,广大业主通过选聘,选聘了自己满意的物业管理企业。今后,我们要在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同时,指导和监督好物业管理的承接验收和移交工作,维护好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房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使前期物业管理更加规范。

三是严格加强对企业资质审查,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工作。今年我局取消了19家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并对12家物业管理企业下发了整改通知单。在这次学习、宣传的过程中,我们将严格把握物业管理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资质动态管理,把物业管理企业的市场行为与资质日常管理和年检相挂钩,把年检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使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对不符合资质等级的企业决不姑息,逐步淘汰不合格物业管理企业,净化物业管理市场,优化我市物业管理行业队伍的结构。

四是理顺住宅小区建管关系。建管问题还是制约我市物业管理的一个主要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对广大群众的生活影响极大,也影响了物业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市244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中,存在112件开发遗留问题,已经解决76件。在《规定》颁布后,我们将首先明确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三者的关系,明确三者各自的责权利;其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坚持“条块结合,以区为主”的原则,对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解决。

五是做好维修基金的监管工作。从我市物业管理实践看,住宅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划分不清,极易给物业合理使用带来阻碍,给业主、物业使用人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在继续做好维修基金缴存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完善制度,规范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形成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再投入的良性循环,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六是进一步理顺物业管理收费与服务关系,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积极指导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按照等级服务标准确定具体服务等级和等级收费标准,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统一,理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与服务内容、质量关系,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与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提高在互动中前进。

(四)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形成物业管理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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