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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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1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方面的作用,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金融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运用筹集的公积金,由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担保采取住房抵押或有价证券(指可抵押的国家债券、银行定期存款单)质押的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关各方是:

委托人是指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是指受委托银行;

借款人是指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职工个人;

保险人是指承保抵押住房保险的保险公司;

抵押人是指为贷款提供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是指委托人;

保证人是指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出质人是指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是指委托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托人所指定的受托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公积金一年(含一年)以上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  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按规定足额缴存公积金;

(四)有购买住房合法的合同或有效证明文件;

(五)有相当于购、建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或购、建房首付款;

(六)有委托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

(七)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所购、建住房价款的70%以内,同时不能超过委托人当年公布的最高贷款限额。每户在未全部清偿公积金贷款之前仅限贷一次。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视贷款额度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且同时不能超过借款人的法定离、退休年限。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填写《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核书》,并向委托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与复印件。借款人与配偶不属同一户口簿的还要提供婚姻证明;

(二)借款人夫妻双方在单位出具各自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购买住房的,应出具合法的住房购销合同或有效证明文件;自建住房的,应出具建设行政主管、土地管理、规划、计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对自有住房进行翻建、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产权证明;

(四)出具有相当于购、建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或购、建房首付款的证明;

(五)借款人配偶方或家庭主要直系亲属偿还贷款承诺书;

(六)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以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七)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借款人提交上述全部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正式答复。

第十四条  经委托人审核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由委托人通知借款人到受托人处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1、采取住房抵押方式贷款的:

①借款人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

②抵押人与受托人签订抵押合同、保证人与受托人签订保证合同;

③抵押人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④由受托人办理合同的公证;

⑤抵押人按《南昌市职工抵押住房保险试行条款》规定办理抵押住房保险。

2、采取质押方式贷款的:

①借款人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

②出质人与受托人签订质押合同;

③由受托人办理合同的公证。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在受托人处填写借款借据,由受托人按《委托贷款通知单》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从借款的次月起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最后一次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计算公式为:

                                                    12×贷款年限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贷款年限-1

                                (1+月利率)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可采取下列还款方式之一进行还款:

1、到受托人指定会计专柜处用现金偿还;

2、在受托人处办储蓄卡、信用卡委托受托人按月代扣偿还。采用委托扣款的,借款人应事先与受托人签订贷款委托扣款协议;

3、由受托人委托借款人所在单位按月代扣借款人工资偿还;

4、使用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偿还贷款。采取这种方式的,必须一次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贷款期内,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的为逾期贷款,对逾期部分受托人应以逾期还款额为基数,按人民银行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第二十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在借款期内,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结清全部贷款,并按原合同利率按实际使用期限结计利息,但不得提前部分还本。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借款期内,借款人向受托人提出提前还款书面申请后,经受托人同意,可提前部分还本或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提前清偿的部分在以后期限不再计息,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也不再调整。

一、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的,经受托人同意,根据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二、调整还款计划的提前部分还本,应有一定的限制额度。超过限额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可根据需要调整还款计划,即还款期限不变,分期还款额作相应调整;低于限额提前还款的不调整还款计划。

第六章  住房抵押

第二十一条  住房产权不明或有争议的,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物。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以所购、建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时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若以其他住房抵押时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或受托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五条  住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权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在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行为对设定的抵押物造成损坏的,由抵押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抵押合同由受托人妥善保管。

第七章  有价证券质押

第二十六条  采取有价证券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质押合同自有价证券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以有价证券作质押,其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

第二十七条  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八章  住房保险

第二十八条  用住房抵押贷款时,抵押人必须办理住房保险。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期间,保险单正本由受托人保管。

第三十条  住房保险,按照《南昌市职工抵押住房保险试行条款》执行。

第九章  合同变更

第三十一条  合同变更必须经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保险人及其它有关各方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终止合同, 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章  违约及处置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受托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1、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3、未经抵押权人(质权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5、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委托人或受托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6、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委托人或受托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7、抵押(质押)人、保证人违反抵押(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委托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监护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置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七条  处置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委托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应偿还部分;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委托人应将超过部分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八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国家规定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九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借款人、委托人、受托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受托人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与委托人签订的贷款委托合同。受托人未按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发放的贷款形成的风险由受托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对受托人挪用委托贷款基金作为他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委托方工作人员在审核贷款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委托方强令受托方违规发放贷款或受托方的工作人员对强令其违规发放贷款未予拒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2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住房基金进行强制储蓄,并由政府集中支配定向用于住宅建设和住宅融资的管理制度,它具有社会性、互、保障性、政策性的特点,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从1991年在上海市率先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已有了15年的发展历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根据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多次制定下发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面的条例、规定等,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有序、快速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1999年4月3日,国务院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了公积金的性质、缴纳比例、管理机构、使用主体、使用范围、存贷利率等,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强化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国务院于2002年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先后制定并实施《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等。特别是2005年1月10日,建设部和人民银行等部委颁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意见》对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作出规定,确定了公积金住房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功能之间的转化关系,对有关住房公积金重大政策制订、作出相关民主程序要求的规定,在强化和巩固公积金制度现有框架和强化职工维权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新措施。

另外,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条例》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及相关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政策,大大促进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

总之,经过15年的发展,我国住房公积金归集额有了大幅度增长,个人贷款额逐年稳步增加,贷款资产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快速发展。据国家建设部办公厅2004年8月19日的《二四年六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的通报》(建办金管[2004]68号)数据,截至2004年6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为6367.6亿元,归集余额为4306.7亿元,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5987.5万人。按照国家统计局2003年统计年鉴在岗职工人数口径计算,覆盖率为56.6%,个人贷款总额为2817.2亿元,累计向376.54万职工发放了个人贷款。《东方早报》2005年9月22日报道“上海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总额达到1000.54亿元,上海成为全国首个归集突破1000亿元的城市。”以上数字能够充分说明我国公积金事业的发展。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顺利,发展迅速、成绩显著,但在具体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除了由于地区差异存在的具有局部性的个别问题外,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有:

(一)公积金发展不平衡

公积金各项业务在大城市、沿海发达地区发展较快,中小城市、欠发达地区发展较慢。公积金归集方面,上海、北京市和江苏省的归集总额超过500亿元,广东、浙江省超过400亿元,五省市合计数占全国归集总额的44%。陕西、青海两省年增长率低于9%。上海、北京市和江苏、浙江、广东、山东、辽宁省的归集余额超过200亿元,七省市合计数占全国归集余额的51.7%。公积金提取方面,上海、北京市和山东、江苏、浙江、广东、辽宁五省的累计提取额超过100亿元。其中,上海占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的50%。公积金贷款方面,截至2004年6月,全国累计向376.54万职工发放了个人贷款。其中,上海74.8万人,江苏、浙江、天津、北京超过20万人……上海、北京、天津市和浙江省的个人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比例均超过70%。资金运用方面,全国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归集余额的比例)为54.5%。其中,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苏、福建等六省市超过60%,河南、甘肃、河北、贵州的资金运用率不足30%,海南、甚至不到12%。

(二)公积金归集额不足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低。《条例》中规定的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应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但是,目前各地区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外,很大一部分单位未缴公积金,虽然在一些大城市的公积金覆盖率在90%以上,但全国仍有相当一部分省市的公积金覆盖率不到50%,还有不小数量的职工尚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二,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来源仅为城镇在职职工,没有建立自愿式住宅储蓄制度,融资渠道狭窄。第三,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均,特别是经济落后、欠发达地区和小城镇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低、数额少。第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意识不强,市场宣传推广力度弱,很多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公积金贷款的市场。

(三)公积金贷款手续复杂,风险多

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手续复杂、步骤多、拖延的时间长。另外,公积金贷款存在一定的风险。随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喻凤平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及防范对策》一文中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总结为物产权风险、信用风险、欺诈风险、贷款条件风险、流动风险、运作风险、小可抗力风险、法律风险等八种,分析的比较全面、准确,因此本文中不再作详细的分析。

(四)管理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处罚力度不够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隶属关系不明确。《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但不少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直接隶属城市人民政府,而是隶属于城建部门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2.不少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缺乏内部管理,资金管理分散,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个管理中心的现象,职责不明。

3.资金管理不规范。《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不少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用公积金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坐吃利差、或把住房公积金大量用于城市建设或挪用到与住房无关的项目的现象,甚至有些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规通过委托机构用公积金购买国债。

4.监督不严,处罚力度不够。虽然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比较健全的管理规定和监管机制,但实际执行中确实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国家还制定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但执行不严,力度不大。加之由于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短,目前尚未形成一个有效运作体系,监督机制不健全,违规使用公积金的现象屡有发生,对查出的违规行为处罚不严,严重抑制了公积金作用的正常发挥。

(五)管理手段落后,员工素质亟待提高

绝大多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公积金管理工作中虽然实现微机化管理,但有的管理软件老化、功能不全,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中小城镇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不管是硬件还是软件均有较大差距,大大落后于当今金融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员年龄、学历、职称比例不合理的问题,有些员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影响工作效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干部职工要转变观念,调整思路,强化金融意识,主动学习新知识,不断充实自己,加强对经济发展态势的观察和分析,拓宽思维,为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建言献策。

对于公积金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公积金管理工作者和金融业人士从不同角度作了不同程度的分析并提出了很多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在这里不一一列举。各地区也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例如,郑州市将对应缴住房公积金但未给职工缴纳的单位采取严厉制裁措施,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外,还将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南京市下发《市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农村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为农村教职工建立公积金账户,要求未完全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区县必须从今年1月起为农村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0%,等等。

三、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趋势

分析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缺陷,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不断完善经营体系,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健康发展是摆在政府面前的迫切任务,也是每个公积金人的神圣的使命和严峻的考验。从发展的角度理性思考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趋势,提出以下见解:

(一)公积金的证券化。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扩大资金来源的有效手段,也是住房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相关部门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在这此理论基础上,条件成熟的地方应尽快具体实施。要建立“谁缴存,谁获利”的公平住房金融制度,逐步提高公积金缴纳率,扩大公积金缴纳人员范围,扩大资金来源,并建立稳定的公积金存款利率机制,减少利率风险,提高广大职工缴交公积金的积极性,逐步实现公积金的证券化。

(二)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化。互、保障性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显著特点,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条例》,科学、规范管理,一些业务委托相关银行办理,充分利用委托银行的各种资源,减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费用成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主要精力放在管理上,进行规范、科学管理。要加强监管,强化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实际权力和责任,管委会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资金流向要经过管委会同意,财务情况要及时向管委会和财政部门汇报。同时,如果公积金出现问题,管委会成员要承担连带责任。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实行全国联网,由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实行动态监管。

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范围内职工个人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为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单位及职工个人依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来源,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普通住房时发放的专项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均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即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查、批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依法办理贷款手续。各县(市、区)分支机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由受委托银行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凡按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均有资格成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达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额度;

(三)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且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已付首期房款额占所购住房总价的比例不低于30℅(含30%,下同),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性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五)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缴贷挂钩原则和借款人具体情况核定:

(一)借款人购买新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总价款的70%(含70%,下同);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总价的60%;

(二)最高贷款额为30万元。根据今后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和社会发展水平,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最高贷款额度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为3-15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利率执行。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如实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连同下列材料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本人或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后留复印件;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经济收入的书面证明;

(三)所购住房的合法房地产权属证件或购买住房的合同;

(四)购房首期付款的付款凭据;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向借款人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借款人在收到同意借款的批准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依法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四条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后,受委托银行按合同约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上述三种担保方式也可以并用。

质押物指金融机构存单、国库券、国债。

第十六条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债权的费用。

抵押权益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权益自质押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抵押期内,抵押人(借款人,下同)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重复抵押;质押期内,出质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质押物挂失或追索;保证期内,保证人个人住房公积金不得支取。

第十八条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改变抵押物结构,使抵押物价值少于抵押权价值,以及抵押人人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以其它财产为减少的价值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抵押权、质押权与其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权同时存在。债务清偿完毕,住房公积金贷款债权解除时,抵押权、质押权随之解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亦随之将有关保管物予以归还,抵押权由抵押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贷款合同终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保证人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具有代为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经济能力,保证范围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设定的抵押权或质押权转让给保证人,保证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第六章贷款保险

第二十二条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自愿办理房屋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抵押有效期内,已办理保险的,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第七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归还实行逐月等额本息偿还法,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月利率×(1+贷款月利率)还款月数(1+贷款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连续3个月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经书面催缴仍不还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处分抵(质)押物清偿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必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借款合同的,在合同当事人未达成变更协议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4

一、学习考察内容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学、促振兴”活动的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综合科考察学习的重点是:

1、市非税收入征管体制、征管办法、征管程序、核算方式等情况;各征管部门的工作范围及职责;通过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

2、在优化软环境、治理“三乱”、为招商引资服务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成效。

3、在收费票据、罚没票据、收款收据及其他财政票据管理方面的主要做法、成效。

4、住房资金管理情况。

二、基本情况

市下辖三区(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七旗(阿旗、左旗、右旗、克旗、翁旗、喀旗、敖汉旗)、二县(林西县、宁城县)。财政局设立综合科,由于自治区财政厅各处正在调整业务职能,综合处工作业务职能还未具体确定,市本级工作人员暂设二名,各旗县区财政局未作调整,主要分管所辖区的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据综合科科长介绍,现其工作职能为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法规、国民经济运行宏观调控、住房公积金财务监管及彩票资金管理、票据管理等。

1、非税收入管理

2003年市本级非税收入18000万元(毛收入含成本),分成用于财力1500万元,2004年计划16800万元(毛收入含成本),不含上缴上级分成。

预算外资金设财政专户管理,实行非税收入资金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收缴分离,采取“单位开票、银行、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这与我市的收缴分离制度改革内容基本一致。

市本级2004年在安排全年预算时第一次实行了财政综合预算。预算内外资金统一核定,统一编制,统一下达,统一管理。逐步把各系统执收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取消收支挂钩,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编制综合预算。

财政综合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收入预算包括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预算外收入预算根据各单位前三年实际收入的平均数和政策变化情况测算编制,把非税收入预算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单位支出不再与预算外收入挂钩,而按预算内、预算外综合定额确定。对核定收入任务单位的拨款,先从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

2、票据管理情况

综合科负责票据管理。制定了《市收费罚没和往来资金结算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对票据的购领、发放、审验、缴销等工作都做出了具体要求。其具体作法是:一是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监管机制,财政局利用票据监控手段,加强对执收单位收缴行为的监管。严格界定收费票据使用范围,对于属于合法正规收费项目而且收费同行为经常比较稳定的,必须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二是对经批准的临时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视具体情况适量供给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采取“一把一算帐”的作法。三是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和票据发放、售出资金收付帐簿,严格空白票据入库、出库手续。四是增加对已用票据存根的审核频率,提高审核质量。并在年末对单位未用空白票据和已用票据存根全部进行缴回,同时对资金收缴进行核对,确保所收资金应缴尽缴。五是对旗县区及市直单位的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彻底杜绝随意领取、串用票据、只领不缴等不符合票据管理的行为。

3、住房基金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于1993年2月正式挂牌成立,隶属于市房改领导小组,挂靠市建设局。到2000年底,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人数19.15万人,占应缴人数的54.5%,缴存比例为10%,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余额2.4亿元。在借鉴外地经验基础上,转变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实现电算化管理,内部实现微机局域联网。主要做法是建立按时报表制度、预决算制度、财务监督制度,认真审查核实中心管理费用收支计划,结合实际客观公正地批复预算。在年度工作实际中,随时监督计划的实行情况,保证财务收支计划的落实。

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5

为了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国家从19**年以来先后实施了一系列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政策。按照国务院部署,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工作,经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3户企业试点之后,第二批74户企业巳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全面进行。为了做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现就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企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经批准分离所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职能单位(以下通称“政策性分离”),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企业自行与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分离所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外的教育机构以及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管理、生活服务等单位(以下通称“自行分离”),按照本通知执行。

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政策涉及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政策性分离移交资产的财务处理

企业经批准实施政策性分离,实行资产无偿划转办法,即将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占有、使用的资产无偿移交所在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并按照协议约定的移交日的账面金额,编制移交资产清单,办理资产调出和接收的交接验收手续。

企业分离的办社会职能机构,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当成建制划转该机构占有、使用的全部资产;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应当移交该机构占有、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应收款项及结存资金等。移交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资产涉及权属变更的,应当办理有关证照等资产权属变更手续。

企业无偿移交资产时,根据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文件和与接收资产的地方人民政府签定的协议,核销有关资产,调整相关账务,并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

企业集团公司对所属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冲减的国有权益,相应核减对该企业的股权投资,同时依次核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已经实行公司制改建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计算确认核减的国有权益。

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因无偿移交资产核减权益,可以现有经营资质所需净资产为限,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不足冲减部分暂作待核销资本损失,以未来期间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三、企业自行分离移交资产的财务处理

(一)企业自行分离的资产,与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实行无偿移交的,按照政策性分离的规定处理。无偿移交事项应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机关、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企业自行分离医院、不属于义务教育范围的教育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资产,可以通过市场化改革,实现由福利型向经营型转变,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企业通过实行公司制改建方式分离的资产,应当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及其补充规定,办理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债务处理等事项,由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分离后作价投资。

2、企业通过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方式分离的资产,由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审定分离经营的资产价值,与承租方、承包方签定协议。国家对办医、办学等具有资格、条件限制的,企业选择的承租方、承包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企业通过出售方式分离的资产,分离前属于独立核算单位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分离前不属于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按照固定资产清理等单项资产处置办法进行财务处理。

四、企业分离资产相关债务及担保的处理

(一)企业政策性分离资产在移交前发生的与金融机构及主办单位的债务,应当由企业继续承担,不随资产移交地方人民政府。

(二)企业自行分离资产在分离前发生的相关债务,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自行分离的资产分离前属于独立核算的,相关债务随资产一起整体移交。未整体移交的债务,应当在有关协议中规定偿债责任,并征得债权人同意。

2、自行分离的资产分离前尚未独立核算的,相关债务偿还的责任,由交接双方协商,并在有关协议中约定。相关债务随资产移交的,应当征得债权人同意。

(三)企业分离资产涉及的未到期担保,属于政策性分离的,由企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属于自行分离的,企业应当按照债务处理原则妥善落实担保责任,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五、企业自行分离资产作价投资有关财务处理

企业自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的各项资产、负债,在清查核实和重新分类的基础上,经过评估确认的净资产转作企业投资的,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净资产多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所需的部分,转作资本公积金管理;在其他新增股东没有按照同等比例出资的情况下,企业应予收回,也可以出租方式由新单位有偿使用或者予以公开转让。

(二)净资产少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所需的差额,企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比例或注册资本。

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经费补助的财务处理

(一)企业实施政策性分离以后,应当按照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文件和与接收资产的地方人民政府签定的协议,承担移交机构过渡期间的经费补助。

(二)企业以无偿移交或者实行公司制改建方式自行分离办社会职能后,经协商可以采取定额补贴或者逐年递减办法,给予一定年限过渡期间经费补助,并在协议中约定。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每年补助的经费不得超过分离前一年实际经费补助支出的水平。

(三)企业按规定承担的过渡期间经费补助,列营业外支出处理。收到经费补助的单位,相应列其他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或者营业外收入(企业单位)处理。

七、资产损失的处理

企业移交的资产在协议约定的移交日后发生的损失,由接收方承担,但属于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发生的,仍由原企业承担,计入当期损益处理。

企业自行分离资产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出售、承包或者租赁经营而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

企业分离移交的资产发生损失,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有关规定清查核实和报批处理。

八、企业移交相关人员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职工福利的财务处理

(一)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移交的相关人员,经地方人民政府审定,其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纳入地方管理后,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基数应当相应扣减,并不再为移交地方管理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停止承担其医疗费、北方地区冬季取暖费等职工福利费用。

(二)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移交的相关人员尚未纳入地方管理的,除由企业继续管理的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与企业变更劳动合同后,由新办单位管理的,企业不再承担其工资、奖励、福利(包括住房、医疗和北方地区冬季取暖)、社会保险等费用,由新办单位给予接续劳动、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2、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个人自谋职业的,企业按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转入未分配利润,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弥补,不足弥补的差额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医疗、住房公积金、北方地区冬季取暖以及社会保险等费用,由个人自行解决。

(三)企业自行向社会保障机构移交分离办社会职能相关人员按规定应当一次性缴纳其所需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从国有资本中支付,依次冲减末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北方地区冬季取暖等费用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原则执行,并应在移交协议中予以约定。

企业移交分离办社会职能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予以清偿。

(四)企业分离移交办社会职能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后,接受地方接收单位或者移交机构的委托,继续提供有关服务的,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委托机构、人员实行有偿服务。

(五)企业巳出售住房物业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规定,由个人负担。仍未出售的住房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向承租人实行租赁经营,收取的租金及所需物业管理费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及支出处理;移交人员所需提租补贴,应当转由接收单位负担,并在移交协议中予以约定。

九、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转制有关财务处理

企业分离所属培训、医疗等事业单位按照公司制改建,经过清查财产,核实债权、债务后,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做好以下相关财务工作:

(一)根据内部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首次计提的各项准备金,冲减净资产;

(二)原固定资产改作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属于已经使用应予摊销的价值部分,冲减净资产;

(三)原账面结余的修购基金转增净资产,并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再提取修购基金;

(四)原账面结余的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转增净资产,职工住房补贴以及职工基本医疗、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的统一规定执行;

(五)设备购置费用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列作当期费用,属于资本性支出的,按照固定资产购置处理;

(六)财政继续拨补的事业经费,列作营业外收入核算。

十、企业分离资产有关档案、资料的管理

企业分离资产有关会计档案、资料,区别以下情况处理,并

(一)分离前属于独立法人的,由被移交的独立法人单位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处理;

(二)分离前不属于独立法人的,继续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

(三)企业分离资产移交之后,交接双方对有关会计档案、资料具有正当理由借用的,保管方应当给予协助。

在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过程中,分离的机构应当维护分离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不得突击发放现金、实物,不得侵占、私分、企业办社会职能相关资产分离移交以后,有关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资产纳入占有、管理的国有资产总量照章管理。

本通知自之日起执行。

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6

完成房地产投资23.29亿元,占年计划44.71%,同比下降29.34%,其中完成商品房住宅投资20.96亿元,同比下降24%。商品房开工103.99万平方米,同比下降11%,其中商品住宅开工面积97.5万平方米。商品房竣工64万平方米。新建商品房上市面积66.67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43%;其中商品住宅59.57万平方米,同比下降0.4%。

新建商品房销售51万平方米,同比下降5.7%;其中商品住宅销售47.8万平方米,同比下降9.17%;成交4256套,同比下降36.52%。商品住宅销售均价4412元/平方米,同比下降4.1%。二手房成交19.88万平方米,同比下降26.45%;成交1464套,同比下降28.1%。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1、房地产开发市场发展有序。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和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处理违规集资企业1家,下发整改通知书1份,制止有集资准备的企业3家,约谈经营行为不规范的企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6名。

2、住房保障工作扎实推进。完成1480套保障房建设及新增补贴20户任务。其中325套公共租赁住房任务,已落实5个项目449套,项目落实率138%,开工率100%;250套限价商品房任务,已落实283套,开工33套,项目落实率113%,开工率13%;667(套)户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已落实3个项目676套(户),项目落实率102%,开工率100%;238套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任务,已落实238套,项目落实率100%,开工率100%。全年各类保障项目竣工842套(含结转),超任务5.25%。完成分配入住任务500套。完成新增补贴任务20户。

3、物业管理工作力度加强。与住建、规划、城管、街办等单位对住宅小区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提出了整改意见。进行前期物业招标3家。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3家。加强物业公司的管理,积极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处理业主投诉30多起,为促进物业管理进一步走向规范发挥了积极作用。

4、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公积金缴交上下限政策。继续以非公企业扩面为拓点,建立健全催建催缴机制。严格限高保低确保公平。简化规范贷款程序,加大放贷力度。全年实现住房公积金归集额1.85亿元。发展18家缴交单位,新增人数378人。支取公积金9000万。发放公积金住房贷款1亿元,贷款逾期率低于0.11‰。全年实现利差收入1550万元。

5、房屋征收工作稳步开展。启动平湖绿岛、三峡矿业、半岛城邦等3个项目,涉及住户287户2.5万㎡。其中平湖绿岛、半岛城邦项目已下发征收决定。神仙湾公园、三峡中专等项目的煞尾工作基本完成。处理了林木种苗站、东湖明珠等拆迁项目的遗留问题。完善制度建设,提请区政府出台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年未发生拆除安全事故。

6、产权交易管理不断完善。进一步加强产权产籍档案规范管理,利用市局产权平台做好以图管房的基础工作。完成和市局商品房和二手房网签的对接。优化房屋登记表格、办证申请材料,全面进行网上审批。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宣传工作。全年共办理各类房地产登记业务8252宗,登记面积355万平方米。

7、安全鉴定白蚁防治有序开展。白蚁预防面积24万平方米,灭治面积0.7万平方米。购置白蚁防治专用工程车,用机械化作业取代人工作业。引进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上海艾氏白蚁监测诱杀系统。申报的《区白蚁综合治理与防治》项目通过审批,对坝区三镇30个村白蚁危害情况的摸底调查,免费灭治白蚁户数115户。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38份,鉴定面积4.2万平方米。参与《樟村坪涉矿矛盾调处细则》起草工作。

8、抓好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抓好、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制度的落实。以廉政准则为镜子,严格要求干部党员规范从政行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9、抓好安全生产、社会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与维稳、联系村、工会、文明创建、满意机关创建等各项工作。做到量化指标,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强化安全检查,全年无安全事故发生;筹集资金15万元为联系村修路、开展采茶、采桔惠农活动;无计划外生育;开展文明创建、满意机关创建活动,狠抓治庸问责工作;及时处理投诉,全年处理各类投诉245件。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房地产市场进入调整期,房地产开发市场形势较为严峻,维护市场稳定及社会稳定压力增大;二是物业管理、中介的管理指导需要加强;三是服务效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2015年工作计划

(一)主要工作指标

1、全年开工建设3209套保障房,基本建成(含结转)1925套,竣工分配入住900套。

2、完成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30亿元。

3、归集住房公积金2亿元,发放公积金贷款1亿元,贷款逾期率低于0.08‰,提取保障房建设资金1200万元。

(二)重点工作

1、强化开发监管,规范交易市场秩序。一是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制度。二是加强市场引导,研究解决当前开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整顿,坚持市场巡查,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四是强化房产中介市场监管。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检查,规范房产中介机构运作。实现二手房网上签约和资金监管。

2、强化民生观念,推动住房保障工作。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保障房供应体系,强化保障房质量管理。二是提升保障房建设水平。在政府投资保障房小区进行数字视频监控系统试点。三是保障房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核定候选人资格,确保保障房分配阳光操作。四是完成保障性住房信息化系统建设,实现住房保障全过程的信息化、网络化、动态化管理。

3、强化安全意识,确保安全无事故。一是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风险防范控制机制,确保住房公积金、公共维修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等专项资金安全运行、保值增值。继续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公共维修资金的管理体制,严格按文件规定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全行业深入宣传新安全法,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全年无事故发生。

4、强化物业管理,促进服务质量上水平。一是进一步规范物业前期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等工作流程。二是积极培育物业服务品牌。深入开展“假如我是业主”活动,开展“我为业主管好家”“我们一起算笔账”等活动,抓好示范小区创建工作。三是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组织2-3期培训工作。四是健全住宅小区管理和服务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和管理作用。

5、强化信息建设,打造数字房管。对住房保障、房屋登记、交易、公积金管理、维修资金管理、测绘等工作实行数字化管理,实现房产管理各部门内部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房管信息中心,将网络技术与房地产市场管理紧密结合,建立起覆盖行政区域的房产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

6、强化行业自律,提高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发展,增强企业实力,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一是完善行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企业自律;二是积极开展服务。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帮助企业解困。三是加强企业间交流合作。组织企业到外地学习先进经验,树立发展信心。四是加强市场监管。加快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诚信档案。